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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限期停止生产销售使用车用含铅汽油情况进行检查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2 21:12:59  浏览:932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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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限期停止生产销售使用车用含铅汽油情况进行检查的通知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科学技术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科学技术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对限期停止生产销售使用车用含铅汽油情况进行检查的通知



1999-9-20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国家发展计

划委员会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科学技术部 国家工商行政管

理局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

关于对限期停止生产销售使用

车用含铅汽油情况进行检查的通知环发[1999]21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1998年9月2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限期停止生产销售使用车用含铅汽油的通知》(国办发[1998]129号,以下简称《通知》),决定在全国范围内限期停止生产、销售和使用车用含铅汽油,实现车用汽油无铅化,并要求“1999年7月1日起,各直辖市及省会城市、经济特区城市、沿海开放城市和重点旅游城市的所有加油站一律停止销售车用含铅汽油,改售无铅汽油。”

为贯彻《通知》精神,保证各项措施落实到位,按期淘汰含铅汽油,现定于1999年11月对限期停止生产、销售、使用车用含铅汽油的情况进行一次检查,具体要求如下:

一、地方自查

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按照《通知》要求,组织有关部门开展自查,自查重点内容是:

1制定淘汰车用含铅汽油计划及实施情况。

2直辖市、省会城市、经济特区城市、沿海开放城市和重点旅游城市的所有加油站,从1999年7月1日起,停止销售车用含铅汽油、改售无铅汽油情况。

3汽油生产企业从2000年1月1日起,停止生产车用含铅汽油、改产无铅汽油所做的各项准备工作情况。

4汽车制造企业从2000年1月1日起,使所生产汽油车都适用无铅汽油及新生产轿车采用电子喷射装置和安装排气净化装置所做的各项准备工作情况。

各地将自查总结报告于1999年10月31日前报送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并抄送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科技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

二、检查安装

1组织形式: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科技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联合组成中央检查总团,于1999年11月份对部分地区进行实地检查。总团团长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副局长担任,检查总团下设三个检查分团,分团团长分别由有关部委司级领导担任,有关部委和地方政府的管理人员参加检查工作,同时安排新闻记者随团采访。每个检查分团检查时间为5—7天。

2检查地点:

第一分团:山东省(济南市和青岛市)、河北省(石家庄市)。

第二分团:福建省(福州市和厦门市)、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和桂林市)。

第三分团:甘肃省(兰州市)和青海省(西宁市)。

3检查方法

检查分团赴受检地区后,请各省(自治区)、市人民政府介绍自查情况,然后检查分团深入实地进行现场检查,其中受检加油站由检查分团从受检地区提供的全部加油站名单中随机确定。

具体检查时间和检查人员名单由各检查分团和受检地区直接联系。一九九九年九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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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快畜牧业发展的意见

国务院办公厅 农业部


关于加快畜牧业发展的意见

01-11-18


国务院办公厅日前转发了农业部《关于加快畜牧业发展的意见》,要求各地、各部门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加快畜牧业发展的意见》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充分认识加快畜牧业发展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一)加快发展畜牧业是农业发展新阶段的战略任务。大力发展畜牧业,有效地转化粮食和其他副产品,可以带动种植业和相关产业发展,实现农产品多次增值,促进农业向深度和广度进军,是推进农业结构战略性调整的重要措施。大力发展畜牧业,更多地吸纳农业富余劳动力,增加农民就业机会,可以更合理、更有效地配置农业资源,是新阶段农民增收的重要途径。

  (二)不失时机地加快畜牧业发展。我国粮食供求平衡、丰年有余,现有的农业综合生产能力为畜牧业发展创造了良好的条件。随着人们收入水平和生活水平的日益提高,城乡居民膳食结构中动物性食品消费将逐步增加,发展畜牧业具有广阔的市场前景。必须抓住机遇,加快发展。

  (三)尽快把畜牧业发展成一个大产业。畜牧业的发展水平是一个国家农业发达程度的重要标志。力争用五到十年的时间,实现我国畜牧业由粗放经营向集约经营的根本性转变,综合生产能力明显提高,畜牧业产值占农业总产值的比重明显提高,畜牧业收入占农民收入的比重明显提高,畜产品出口竞争力明显提高。

  二、大力调整、优化畜牧业结构和布局

  (四)明确畜牧业结构调整重点。要把研究、开发和推广畜禽优良品种、提高畜产品质量作为调整畜牧业结构的重点。努力增加名特优新畜产品,实现品种结构多样化,满足不同消费层次需求。稳定发展生猪和禽蛋生产,加快发展肉牛、肉羊和肉禽生产,突出发展奶牛和优质细毛羊生产。提高奶类在畜产品中的比重,积极推广和实施“学生饮用奶计划”。

  (五)优化畜牧业区域布局。在积极发展牧区畜牧业的同时,加快农区畜牧业发展。农区特别是粮食主产区,应以粮食转化为主,发展适度规模的家庭养殖和专业饲养小区。注重牧区草地生态保护,加快草原改良,改善生产经营方式,提高牧畜的出栏率和商品率。经济发达地区和大城市郊区要发挥科技、人才和市场优势,加快集约型畜牧业发展,率先实现畜牧业现代化。

  三、加强良种繁育、饲料生产和疫病防治体系建设

  (六)加大畜禽良种体系建设力度。坚持国内培育与国外引进相结合的方针,在充分利用我国现有畜禽品种、加大选育工作力度的同时,积极引进国外优良品种,提高良种生产和畜产品质量水平。加强畜禽种质资源保护,重点建设一批畜禽良种场(站)和种质资源保护场(区)。建立多种形式的种畜禽生产基地。健全种畜禽质量监督体系,严格执行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制度,保护广大农牧民的利益。

  (七)建设高效安全的饲料生产和监管体系。高效安全的饲料生产体系是畜牧业持续健康发展的基本保障。要建立优质饲料生产基地。继续做好秸秆养畜过腹还田工作,扩大示范,加速推广。大力发展饲料工业,实现粮食转化增值,开发饲料新品种,健全和完善饲料工业体系,优化饲料生产结构,深化企业改革,提高饲料工业技术水平。建设饲料安全保障体系,加强饲料生产和安全监管,完善饲料卫生标准和检测标准,依法开展饲料质量检测监督,坚决查处在饲料产品中使用违禁药品和滥制乱用饲料添加剂的行为。

  (八)强化动物疫病防治体系建设。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必须高度重视动物疫病防治工作,始终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加强动物及动物产品的产地检疫、屠宰检疫。加强口岸检疫,严防境外动物疫病传入。建立注册兽医制度,规范从业兽医行为。健全兽药管理法规、质量标准和监察体系,推行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实施兽药残留监控计划,加大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兽药产品的力度,确保畜产品安全卫生。

  (九)加强对转基因畜禽产品生产、安全的监管。建立健全农业生物技术的安全法规及行政管理程序,对畜禽动物转基因生物技术的研究与开发进行有效监督和控制。

  四、保护和合理利用草地资源

  (十)合理使用草地资源。草原牧区要推行以草定畜,划区轮牧,科学管理,提高草地畜牧业的综合效益。半农半牧区实行草田轮作,舍饲圈养。有计划、有重点地组织开发南方草山草坡。落实草原家庭承包制,调动广大牧民发展牧业生产、保护和建设草原的积极性。

  (十一)强化草原建设、保护和监管。加快牧草种籽基地建设和草场水利设施建设,推广人工种草、飞播种草、围栏封育和改良草场。建立基本草地保护制度,严格控制草地的非牧业使用。坚决禁垦牧区草原,制止采集发菜、滥挖甘草等固沙植物。加大草原鼠虫害综合防治力度。建立草地类自然保护区,保持草地生态多样性。按照西部大开发的战略部署,尽快制定草地生态建设规划,切实做好退耕还草和天然草原保护工作。要加强草原防火。

  五、大力推进畜牧业科技进步

  (十二)加强畜牧业科学技术研究。围绕影响畜牧业发展的重大科学技术问题,集中力量,联合攻关。对畜牧业生产、加工急需而在短期内又难以突破的关键技术,要积极组织引进。加快兽医高新技术的研究和开发。支持畜牧业科研、教学单位与企业联合,发展高新科技企业。

  (十三)加大畜牧业技术培训和推广力度。各地区和有关部门要采取有效措施,促进畜牧业科研成果尽快转化;继续实施“丰收计划”和推广一批适应性强、增产增收效果明显的畜牧业先进实用技术,突出抓好畜禽品种改良、动物疫病诊断及综合防治、饲料配制、草原建设和集约化饲养等技术的推广。同时,要稳定畜牧业技术推广机构和队伍。加强畜牧业科技教育和培训。

  六、促进畜产品加工转化增值

  (十四)重点培育一批规模大、起点高、带动力强的畜产品加工企业。支持这些加工企业进行技术改造和设备引进,加快在畜产品加工、保鲜、储运等环节的技术创新步伐,促进企业重质量、创名牌,提高产品质量和档次。根据市场需求,以肉类和奶类加工为重点,以冷却肉、分割肉、液态奶为突破口,生产方便卫生的肉、奶制品,开拓畜产品消费市场。搞好动物副产品综合利用,实现多次转化增值。

  (十五)发展畜牧业产业化经营。鼓励畜产品加工企业通过公司加农户等形式,提高企业竞争力和扩大畜牧业生产规模。引导龙头企业与农户建立稳定的购销关系和合理的利益联结机制。

  (十六)促进畜产品出口。加强无规定疫病示范区建设,按照国际标准组织畜产品的生产、加工和卫生质量检测监督,努力提高我国畜产品的国际市场信誉,扩大出口。

  七、加强畜产品市场体系建设

  (十七)建立开放统一、竞争有序的畜产品市场体系。继续建设多种形式和规范的初级市场,重点发展产地批发市场和专业市场。鼓励采取产销直挂、连锁经营及网上交易等方式,拓宽畜产品流通渠道。健全和完善市场规则,规范企业行为,打破地区封锁、部门垄断,营造公平竞争的环境。推广“绿色通道”的做法,保证鲜活畜产品的运销畅通。完善羊毛拍卖制度,搞活羊毛流通。

  (十八)培育畜牧业合作经济组织和中介组织。积极培育农牧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和经纪人队伍等中介组织,为农牧民进入市场提供优质服务。对生猪和禽蛋的民营运销组织,各地区和有关部门应在认真总结经验的基础上,积极加以扶持和推广。

  (十九)加强对畜产品的质量监管和信息服务。建立健全畜产品质量标准体系,加强质量检测监督。逐步推行畜产品标准化生产,实现畜产品的优质优价。加强信息服务,建立健全多种形式的信息传播网络系统,完善畜产品生产、销售和消费信息的收集和发布制度,为农牧民提供准确、及时、有效的市场信息。

  八、加大对发展畜牧业的领导和支持力度

  (二十)加强对畜牧业发展的组织领导。各级政府要把畜牧业作为一个大产业来抓,制定并落实相关政策措施,切实解决畜牧业发展中存在的突出问题。

  (二十一)多渠道增加对畜牧业的投入。各级政府增加的投入,重点用于加强良种繁育、疫病防治、饲料安全、科技教育等基础设施建设,支持草地生态治理和草原建设。金融部门要努力提高金融服务水平,增加对畜牧业的贷款。积极引导社会资金投向畜牧业,加快畜牧业利用外资步伐。

  (二十二)完善畜牧业法规,加大执法力度。进一步制定和完善有关畜牧业的配套法规和实施办法,加强普法宣传,加大执法力度。同时,要稳定畜牧业执法机构,加强执法队伍建设,提高执法人员素质。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大连市新农村建设“六化”工程实施细则的通知

辽宁省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大连市新农村建设“六化”工程实施细则的通知

大政办发 [2010] 84号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各先导区管委会,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大连市新农村建设“六化”工程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〇一〇年四月三十日

大连市新农村建设“六化”工程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我市“六化”工程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切实改善农民生产、生活条件,根据《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大连市关于实施新农村建设“六化”工程意见的通知》(大政办发 [2009] 187号)和《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发展改革委 市财政局关于完善大连市本级政府投资管理意见的通知》(大政办发 [2010] 13号),制定本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的“六化”工程,是指“硬化、绿化、净化、亮化、美化、气化”等农村公益性基础设施建设。具体建设标准参照附件执行。
  第三条 “六化”工程项目要集中在新村庄中实施,城中村和新社区“六化”工程不在本《细则》扶持政策之列。实施“六化”工程,要按照整村推进、循序渐进的思路,坚持统筹规划、分步实施、集中扶持的原则,每年启动一批、竣工一批村。
  第四条 实施“六化”工程,基础在村,关键在乡镇(街道),责任在各区市县。要建立“各级财政补一点、乡镇(街道)和村筹一点、受益群众出一点、社会各界捐一点”的多渠道筹集资金的有效机制。有条件的地方,要运用市场机制广泛吸引投资参与建设。实施“六化”工程要注重资源整合,优先考虑实施移民搬迁集中安置的村。
第五条 项目确定。
  每年8月份,市农委依据《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大连市关于实施新农村建设“六化”工程意见的通知》确定的建设目标和各区市县上报的计划,拟定下年度项目建设计划,10月份报送市发展改革委,同时抄送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审核后报市政府审批。
  第六条 项目补助标准。
  对经验收符合条件的“六化”工程,市政府给予以奖代补资金补助,具体补助标准为:
  硬化:村屯内大街小巷进行柏油(水泥)硬化,路面宽度5米的,金州新区、旅顺口区、甘井子区、长兴岛经济技术开发区、花园口经济区每公里补助10万元,庄河市、普兰店市、瓦房店市、长海县每公里补助15万元;路面宽度3米的,金州新区、旅顺口区、甘井子区、长兴岛经济技术开发区、花园口经济区每公里补助6万元,庄河市、普兰店市、瓦房店市、长海县每公里补助9万元。项目的主管单位是市农委。
  绿化:市财政每年安排一定规模的村屯绿化资金,保证实施“六化”工程项目村达到林业生态村标准,补助标准按照《关于印发〈大连市林业生态建设财政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大财农〔2008〕367号)的相关规定执行。项目的主管单位是市林业局。
  净化:农村安全自来水工程扶持条件和补助标准按照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水务局相关规定执行。项目的主管单位是市水务局。
  安装污水处理系统(日处理10吨,达到国家排放标准),每个补助9万元。项目的主管单位是市农委。
  亮化:鼓励安装太阳能、LED路灯,达到标准的太阳能、LED路灯,金州新区、旅顺口区、甘井子区、长兴岛经济技术开发区、花园口经济区每盏补助2500元,庄河市、普兰店市、瓦房店市、长海县每盏补助3500元;达到标准的电能路灯,金州新区、旅顺口区、甘井子区、长兴岛经济技术开发区、花园口经济区每盏补助1000元,庄河市、普兰店市、瓦房店市、长海县每盏补助1500元;安装太阳能庭院灯,每盏补助1200元。项目的主管单位是市农委。
  美化:主街道临街院墙集中整治的,新砌院墙每平方米补助20元。项目的主管单位是市农委。
  气化:大中型沼气,每处补助10—20万元;太阳能热水器每台补助300-500元;实际供气规模在200—600户的生物质气化站,补助60-100万元。项目的主管单位是市农委。
   第七条 项目申报。
  “六化”工程项目按照以下程序申报:
  (一)市农委按照市政府确定的年度建设项目,向各区市县下发通知。
  (二)拟实施“六化”工程的村,经村民代表大会或村民理事会讨论通过后,由村向乡镇(街道)政府提出申请,同时提交建设方案(含村民代表大会或村民理事会决议、项目汇总表、项目明细、项目位置图)。乡镇(街道)政府要入村勘查并结合已掌握的情况,帮助村修订完善建设项目方案,分别报区市县农发局、发展改革局、财政局。
  (三)各区市县农发局会同发展改革局、财政局对项目进行核实后,委托有资质(丙级以上)单位审核,并统一规划,确定实施方案,联合行文,于当年1月末(2010年除外)分别报市农委、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
  (四)根据各区市县上报的项目计划,市农委审核筛选符合条件的项目,制定建设项目实施方案,报市发展改革委批复。市发展改革委根据市政府确定的项目投资规模,编制投资计划,报市政府批准后,于当年一季度末(2010年除外)一次性下达。市财政局根据下达的项目投资计划审核投资概算,并按照项目建设进度及时拨付建设资金。
  第八条 项目实施。
  项目下达后,各区市县参照年度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程序,组织项目的实施。
  第九条 项目验收。
  “六化”工程项目完工后,各区市县相关部门要按照相关规定组织验收,并将竣工验收资料报市农委、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备案。市农委、市水务局、市林业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于11月末完成项目检查验收。市财政局对验收合格的项目,拨付剩余建设资金。对未完成任务的区市县,市财政将减少下年度的扶持项目指标。
  第十条 建设项目一经确定,不得随意调整,如确需调整,要按程序报市主管部门,主管部门会商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后调整。如有重大调整,需报市农委、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统一调整投资计划。
  要加强建设资金管理,不得挥霍、浪费、截留、克扣、挤占资金;不得骗取、套取、挪用、贪污资金。 
  第十一条 各区市县要根据本实施细则,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区“六化”工程具体实施方案。
  第十二条 市农委、市水务局、市林业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是“六化”工程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六化”工程的管理工作。各区市县政府是“六化”工程的实施单位,负责组织“六化”工程的具体实施。
  第十三条 市农委、市水务局、市林业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市监察局要切实加强项目申报程序、资金管理等方面的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农委、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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