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站点| 世界资料网 | 专利资料网 | 世界资料网论坛
收藏本站| 设为首页| 首页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办公厅关于转发财政部制定的《外国会计师事务所在中国境内临时执行审计业务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02 20:14:15  浏览:9640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办公厅关于转发财政部制定的《外国会计师事务所在中国境内临时执行审计业务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财政部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办公厅关于转发财政部制定的《外国会计师事务所在中国境内临时执行审计业务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1993年12月16日,外经贸部、财政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经贸委厅、外贸局,各总公司,中国对外贸易中心(集团),中国(福建)对外贸易中心集团,中国上海对外贸易中心,中国海南贸易中心:
现将财政部制定的《外国会计师事务所在中国境内临时执行审计业务的暂行规定》(〔93〕财会协字第119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附件:外国会计师事务所在中国境内临时执行审计业务的暂行规定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二、凡未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的外国会计师事务所,应中国境外委托人要求,需要在中国境内临时办理审计业务的,需向拟办理审计业务所在地的省级财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方可执行业务。申请内容应包括执业性质、执业地点和执业时间等。
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可委托同级注册会计师协会主管审批事宜。同时可委托执业所在地财政部门或注册会计师协会派出机构进行监督。每次批准执行业务的有效期限为半年。逾期执业应另行申请批准。
四、外国会计师事务所执业会计师提交书面申请时,应附该会计师事务所所在国的开业证书副本和有关人员执业资格的有效证明副本及境外客户的委托证明副本。经审查同意后,由审批单位发给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统一制定的外国会计师事务所临时执业许可证,并按规定缴纳临时执业许可证(含工本费)费用。
五、外国会计师事务所来中国临时执业审计业务,应事先征得被审计单位董事会或其他管理机构的同意。其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在中国境内无法律效力。
六、外国会计师事务所在中国境内临时执业应收取的费用,由委托者负担。
七、对未经批准即为其客户在中国境内执行审计业务的外国会计师事务所,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四十条的规定处理。由执业所在地的省级财政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八、本规定自1994年1月1日起实施。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阿坝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阿坝州风景名胜区管理局目标管理工作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四川省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阿府发 〔2006〕18 号


阿坝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阿坝州风景名胜区管理局目标管理工作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县人民政府,州级各部门,卧龙管理局:



《阿坝州风景名胜区管理局目标管理工作考核办法(试行)》已经州人民政府第39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六年六月二十八日





阿坝州风景名胜区管理局目标管理工作考核办法(试行)





为进一步规范阿坝州风景名胜区的管理,提高各风景名胜区管理局的经营管理水平和经济效益,按照州人民政府第33、39次常务会议和《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风景名胜区管理局财务管理试行办法》(阿府发〔2005〕19号)要求,结合风景名胜区管理局实际,制定如下目标考核试行办法。



一、考核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九寨沟风景名胜区管理局、黄龙风景名胜区管理局、四姑娘山风景名胜区管理局和达古冰川风景名胜区管理局(以下简称管理局)。



二、考核管理



考核工作由州委州政府督查室牵头,州旅游产业发展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组成目标考评组,每年对各景区管理局当年目标执行情况进行综合考评。州旅游局具体负责旅游行业管理综合指标考核工作、州财政局具体负责预算及财务管理指标考核工作,其余指标由州旅游产业发展领导小组相关成员单位共同负责。



三、目标下达



各景区管理局每年3月10日前根据州委、州政府确定的年度旅游发展总体目标编制上报当年工作目标方案,经州旅游产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州旅游局)审定后,由州委州政府目标办、州旅游局、州财政局下达各景区管理局实施,州下达各景区管理局的目标作为当年考评的主要依据。



四、考核方法



对各风景名胜区管理局目标考核工作采取计分制,年度考核标准分100分,超过100分按100分计。按照职务高低,局级领导正职、局级领导副职、科级正职、科级副职、一般职工目标考核每1分对应金额分别为人民币400元、300元、200元、150元、130元的标准、各景区管理局编制内正式职工人数、综合考核得分和相对应的综合系数(历史贡献系数和海拔系数之和)计算奖金总额。(详见附表)



副局级以上领导按批准标准发放奖金,其他职工由各管理局统一考核发放奖金,报州旅游产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州人事局备案。



历史贡献系数以九寨沟景区管理局上年接待游客总人次目标任务完成情况为基数确定各景区管理局历史贡献系数;海拔系数以2000米为基数,各景区管理局办公地点海拔每增高100米,增加相应海拔系数0.02。



五、考核指标及标准



(一)经济指标(35分)



1.全年接待游客人次指标(15分)



超额完成州人民政府下达旅游接待人次任务的,每超一个百分点加0.2分;未完成旅游接待人次的,每差一个百分点扣0.2分。



2.全年收入计划任务(10分)



超额完成预算收入任务的,每超一个百分点加0.2分;未完成预算收入任务的,每差一个百分点扣0.2分。



3.全年收入上缴任务(10分)



未完成应上缴收入任务的,每少上缴1个百分点扣1分。



(二)预算及财务管理指标(20分)



1.执行财经纪律情况(5分)



凡发生违反财经纪律、财政、财务制度规定行为的、未按规定进行会计核算的,每发现一例扣1分。



2.执行综合预算管理制度情况(5分)



对未经批准调整预算或超预算支出的,每发生一例扣1分;未经批准发生无预算支出的,每发生一例扣2分。



3.执行资金收支预算管理情况(5分)



发生无预算的对外举债、资金外借(或投资)、为第三方贷款担保,每发生一例扣2分;发生超预算的对外举债和资金外借或投资,每发生一例扣1分。



4.执行项目预算管理情况(5分)



对未依法进行招投标和政府采购的项目、未按规定进行财政投资评审的项目,每发生一例扣1分。



(三)旅游行业管理考核指标(30分)



1.旅游市场整治(5分)



整顿景区内旅游市场、优化旅游环境,全年无重大旅游投诉发生。每发生一起省州级领导批示,或涉案金额超过1万元,或涉及入境旅游者经查实无误的投诉,年度目标考核扣1分。



2.景区基础设施建设(5分)



严格在州县旅游发展总体规划指导下,实施《景区规划》和《景区修建性详细规划》,高标准、高质量完成景区基础设施建设,无新增违章建筑。没有按规划进行基础设施建设,或变更建设未经原批准机关批准的扣2分;每新增违章建筑一处扣1分。



3.景区安全及措施考核(10分)



及时排查和整改旅游安全隐患,强化防火、环境卫生、食品安全等措施,确保游客人身财产安全,确保全年无重大旅游安全事故(案件)发生。加强景区道路整治,确保景区道路畅通、栈道和观光车运行安全。



发生重特大旅游安全事故一票否决,不参与当年风景名胜区目标考核。



4.年度营销(5分)



高度重视旅游营销工作,广泛参与和开展国际、国内交流与合作,大力拓展入境旅游市场,提升景区国际化运作水平。积极参加全州统一组织的阿坝旅游整体营销。对不参与的,该项不得分。



5.旅游统计制度考核(3分)



做好景区网上旅游统计及各类旅游统计分析上报工作,确保统计质量,漏报一次扣1分,误报一次扣0.5分。



6.员工培训制度考核(2分)



加强景区从业人员培训,不断提高旅游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培训率超过60%得满分,低于60%扣1分。



(四)生态环境保护(10分)



建立健全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环境保护规章制度,建立重大环境保护问题处理预案,提高保护工作的科技含量。积极采取各种预防措施,严格管护森林及其资源,加强环境卫生工作力度,景区达到“无污染、零排放”环境标准,空气质量达标。进一步加强森林病虫害、强化护林防火、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生态环境、气象、水体等的监测、分析和防止,未达到相关标准的一项扣2分;发生重大环境事故一票否决,不参与当年风景名胜区目标考核。



(五)民主法治、综合治理和精神文明建设(5分)



坚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抓好民主法治建设、行风建设、党风廉政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坚持依法治景,广泛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和各种文明创建活动,推进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整体联动防范工程建设,全面促进景区“三个文明”建设协调发展。



(六)其他规定



1.单位在考核年度内受到国务院表彰的加5分,受到省、部级单位表彰的加3分。



2.工作成绩显著,其经验、做法被省部级单位转发或在其信息或刊物上刊载的,每次加1分。



3.获奖加分分值超过5分,按5分计算。



4.遇不可抗力因素影响目标任务完成的,报请州旅游产业发展领导小组批准,另行确定。



六、本办法由州委州政府督查室、州旅游局、州财政局负责解释。



七、本考核办法自2006年元月1日起施行。





附件:阿坝州风景名胜区考核表









附件:



阿坝州风景名胜区考核表



管 理 局
考核

得分
各行政级别对应金额

(元/分)
综合系数
核发奖金金额(元)

一般
副科
正科
副县
正县
综合

系数
历史

贡献

系数
海拔

系数
一般
副科
正科
副县
正县

九 寨 沟
 
130
150
200
300
400
1
1
0
 
 
 
 
 

黄 龙
 
0.94
0.72
0.22
 
 
 
 
 

四姑娘山
 
0.3
0.08
0.22
 
 
 
 
 

达古冰川
 
0.14
0.06
0.08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认真贯彻国务院常务会议和国务院安委会全体会议精神 切实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坚决防范遏制煤矿重特大事故的通知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认真贯彻国务院常务会议和国务院安委会全体会议精神 切实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坚决防范遏制煤矿重特大事故的通知

安监总明电〔2011〕31号


各产煤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煤矿安全监管和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司法部直属煤矿管理局,有关中央企业:

今年以来,在党中央、国务院的坚强正确领导和各地区、各有关部门的共同努力下,全国煤矿安全生产形势继续保持了总体稳定、持续好转的发展态势。前三季度,全国煤矿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同比分别下降18.7%和27.6%,较大事故同比分别下降19.3%和17.3%,重大事故同比分别下降25%和28.1%,没有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煤矿百万吨死亡率同比下降32.2%。但是,煤矿安全生产形势依然严峻。一是非法违法行为导致的事故突出。据初步统计,今年以来发生的18起重大煤矿事故中,因非法违法生产造成的有8起、死亡120人,分别占44.4%和42.1%,同时还发生了多起瞒报事故和没有严格执行矿领导下井带班制度的事故。二是瓦斯、水害事故突出。18起重大煤矿事故中,瓦斯和水害事故有17起、死亡257人,分别占94.4%和90.2%。三是个别地区重大事故多发。18起重大煤矿事故中,贵州、湖南两省就发生7起、死亡124人,分别占38.9%和43.5%。

特别是进入10月份以来,全国煤矿接连发生了6起重大事故、死亡101人,其中最近三天内连续发生了2起重大事故,分别是:

10月27日, 河南省煤化工集团焦煤集团公司九里山矿发生重大煤与瓦斯突出事故,造成14人死亡、4人下落不明。初步分析,事故原因是该矿“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落实不到位,没有从根本上消除煤与瓦斯突出危险,导致事故发生。

10月29日,湖南省衡阳市霞流冲煤矿发生重大瓦斯爆炸事故,造成29人死亡。初步分析,事故原因是该矿未采取区域防突措施,掘进工作面放炮诱导瓦斯突出,并引起瓦斯爆炸。该事故暴露出以下问题:一是该矿拒不执行停产指令,违法组织生产;二是未执行两个“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瓦斯抽采不达标;三是没有执行矿领导下井带班制度,应急处置不力,发生煤与瓦斯突出后没有及时有效组织撤人;四是职工培训教育不到位,职工对避灾设施和避灾路线不熟悉,自救互救能力不足。

综合分析当前事故集中发生的主要原因是,一些地方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煤矿安全生产工作重视不够、盲目乐观,没有正确处理好安全与生产、安全与发展、安全与效益的关系,打击非法违法生产不力,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屡禁不止;一些煤矿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隐患排查治理不深入、防范措施不落实、现场管理混乱等问题突出,一些重大隐患得不到及时治理,最终酿成事故,教训极其深刻。依据有关规定,国务院安委会已对上述两起重大事故查处实行挂牌督办,查处结果将及时向社会公布。

党中央、国务院对安全生产工作始终高度重视,胡锦涛总书记在党的十七届六中全会上对安全生产工作作出重要指示;温家宝总理多次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部署,强调要加强煤矿等重点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张德江副总理多次主持召开国务院安委会全体会议,进行专门部署,并作出重要批示,强调各地区要认真落实煤矿安全生产责任制,采取有效措施,坚决遏制煤矿重特大事故发生。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重大决策部署和中央领导同志重要指示精神,深刻吸取事故教训,认真落实安全生产责任,不断强化防范措施,扎实做好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切实提高对煤矿安全生产工作极端重要性和当前安全生产形势严峻性的认识,进一步增强做好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责任感、紧迫感和使命感

煤矿安全始终是安全生产工作的重中之重,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务必保持清醒认识和高度警觉,认真学习、深刻领会、全面贯彻中央领导同志重要指示和国务院常务会议、国务院安委会全体会议精神,自觉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对安全生产形势的分析判断和对安全生产工作的决策部署上来。要充分认识煤矿安全生产形势的严峻性、复杂性、长期性和反复性,进一步增强责任感、紧迫感和使命感,正确处理好安全与生产、安全与发展、安全与效益的关系,始终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不安全不生产,切实做到警钟长鸣、常抓不懈。全系统各级领导干部要按照10月21日召开的全国安全生产(季度)视频会议的具体要求,进一步转变工作作风,深入基层、深入现场,以更加务实的精神、更加严厉的手段、更加有力的措施,切实把煤矿安全生产工作抓细、抓实、抓好,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的发生。

二、全面开展好煤矿安全生产大检查,深入排查治理安全隐患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各煤矿企业要按照《国务院安委会关于深入开展安全大检查 切实做好第四季度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安委明电〔2011〕9号)的部署,认真组织开展煤矿安全生产大检查,并确保监督检查严格细致,全面排查和消除安全隐患。要注重创新检查方式,以查隐患、促整改为手段,以强基础、防事故为目标,采取地方为主、部门牵头、专家检查的办法,充分发挥各类专家的优势和作用,着力解决实际问题,提高安全隐患排查的科学性和整改的针对性。要注重突出检查重点,在深入分析研究今年以来发生的煤矿事故的基础上,对事故多发地区、多发企业和多发环节实施重点检查,督促其严格落实防范措施,加强安全生产源头治理。要注重提高检查实效,对检查过程中发现的安全隐患要立即责令整改,认真落实安全隐患逐级挂牌督办制度,对重大安全隐患要按规定由省级安委会挂牌督办,并强化全过程动态监控,确保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五落实”,推动安全隐患整治工作制度化、常态化,切实提高煤矿防灾抗灾能力。

三、继续深化煤矿重大灾害专项整治,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煤矿重特大事故发生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针对近期煤矿事故所暴露出的突出问题,督促煤矿企业重点抓好“一通三防”、煤与瓦斯突出及水害等方面的专项整治。对9万吨/年以下的突出矿井,要立即停产、进行评估;经评估不具备瓦斯防治能力的,要立即停产整改,或与具备瓦斯防治能力的进行重组;整改不达标或未能实现重组的,要提请地方政府依法予以关闭。要认真开展瓦斯防治和防突专项检查,切实做到“三个一律”:对通风系统不完善、瓦斯抽采不达标、两个“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不落实的煤矿,一律责令停产整顿;对不具备瓦斯防治能力的煤矿,一律要求有序退出;对30万吨/年以下的高瓦斯矿井和45万吨/年以下的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新建项目,一律停止核准。要加强对机电设备的管理和检查,严禁使用不合格的电气设备,严防电气失爆,确保安全生产。要深入贯彻《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瓦斯防治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1〕26号)精神,进一步落实瓦斯防治各项政策措施,严格落实高瓦斯和突出矿井管理要求,坚持先抽后采、不抽不采、不达标不采,实现抽采达标和“抽、掘、采”平衡。严禁瓦斯超限作业,煤矿发生瓦斯超限后必须立即停电撤人。要进一步加强瓦斯现场管理,认真落实对瓦斯超限按事故追究的要求,凡原因未查清、措施未落实的不得恢复生产。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必须严格执行《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9号),落实防突机构和人员,以区域防突措施优先,落实两个“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真正做到不掘突出头、不采突出面。要针对今年以来水害事故多发的问题,进一步督促煤矿企业认真执行《煤矿防治水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28号),查明井田水文地质条件,特别是采掘作业地点水文地质情况以及相邻矿井老空水情况,制定水害现场处置方案,严格落实探放水措施,并加强巡视检查和现场管理。凡未按规定采取防治水措施的煤矿,要坚决责令停工、停产整顿。

四、继续严厉打击煤矿领域的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务求取得更大实效

各地区要在深入开展煤矿领域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以下简称“打非”)专项行动“回头看”、及时对“打非”成果进行阶段性总结的基础上,提出有针对性的过硬措施,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加大打击力度,完善联合执法机制、严格追究责任,始终保持煤矿“打非”高压态势,坚决遏制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在地方政府的统一领导下,重点打击煤矿无证无照生产、不具备安全条件擅自生产、超层越界开采、关闭取缔后死灰复燃以及未批先建、批小建大等非法违法行为,特别是要针对第四季节的特点,依法严厉打击假技改、真生产行为,严防“三违”、“三超”行为回潮反弹。对非法违法行为情节恶劣、屡禁不止导致事故发生的,要按照“四不放过”和“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从严进行查处;对“打非”工作不力、非法违法行为长期得不到惩处、安全生产秩序混乱的地区,要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五、严格落实煤矿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确保煤矿安全生产各项制度措施落实到位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煤矿企业要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深化“安全生产年”活动的通知》(国办发〔2011〕11号)和国办发〔2011〕26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强化煤矿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健全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完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把安全生产责任层层落实到区队、班组和每一个生产环节、每一个工作岗位;要强化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责任,认真落实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制度并加强监督检查,领导带班下井时要深入重点采掘工作面,解决实际问题。要加强对员工的安全培训和教育,定期组织应急演练,增强员工的安全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要切实加强煤矿井下现场管理和技术管理,严防违章指挥、违章作业和违反劳动纪律行为,现场遇到险情后必须第一时间停产撤人。

六、严格安全监管监察执法,严肃安全生产责任追究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认真执行煤矿安全生产许可制度和煤炭产业政策,严把煤矿准入关口;要严格执行安全设施“三同时”制度,强化煤矿建设项目审批和管理,对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的煤矿,依法从严查处。要继续大力推进小煤矿整顿关闭、兼并重组、整合技改工作,强化日常监管,淘汰落后生产能力,扎实推进煤炭工业结构调整和优化,提升煤矿安全保障水平。要加强组织领导,加快事故调查处理进度,依法严厉追究事故煤矿及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并及时向社会公布查处结果;认真落实事故查处分级挂牌督办和非法违法、瞒报谎报事故查处跟踪督办制度,加强对事故查处和责任追究落实情况的督导;加大对煤矿事故举报信息的核查力度,依法严厉打击瞒报谎报事故及事故后逃逸行为。

请地方各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立即将本通知精神传达到辖区内有关地方政府和所有煤矿企业,并认真督促抓好贯彻落实。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二○一一年十月三十日


版权声明:所有资料均为作者提供或网友推荐收集整理而来,仅供爱好者学习和研究使用,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如本站内容有侵犯您的合法权益,请和我们取得联系,我们将立即改正或删除。
京ICP备14017250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