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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行政听证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1 21:21:56  浏览:966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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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行政听证办法

广东省深圳市人民政府


深圳市人民政府令

第157号

《深圳市行政听证办法》已经市政府四届三十八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6年10月1日起施行。



市长 许宗衡
二○○六年九月十五日



深圳市行政听证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行政听证程序,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保护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和行政机关依法委托的组织(以下简称行政机关)拟作出下列行政行为而需要组织听证的,适用本办法:

(一)行政处罚、行政许可等具体行政行为;

(二)涉及重大社会公共利益或者自然人、法人以及其他组织重大利益的重大行政决策;

(三)制定地方性法规草案、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等抽象行政行为;

(四)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应当组织听证的其他行政行为。

第三条 行政听证应当遵循公开、公正、便民、独立听证的原则。

第四条 市政府法制工作机构负责全市行政听证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监督;区政府法制工作机构负责本区行政听证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监督。



第二章 听证组织机关和听证人员



第五条 拟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听证组织机关。行政机关拟共同作出行政行为的,共同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为听证组织机关,经协调一致可以确定由其中一个行政机关组织听证。本级政府认为确有必要的,也可指定由其他行政机关组织听证。

拟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为市、区人民政府的,由市、区政府法制工作机构或市、区人民政府指定的其他行政机关组织听证。

第六条 行政机关组织听证所需经费列入其预算,不得向听证参加人、旁听人员收取或者变相收取任何费用。

第七条 听证由听证组织机关指定独任听证人或者指定三至五名听证人组成听证组。组成听证组的,听证组织机关应当确定听证组的首席听证人。

从事具体行政行为听证活动的听证人须经市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培训,并取得听证人资格。具体办法由市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另行制定。

第八条 因下列情形之一举行行政听证的,听证组织机关必须组成听证组主持听证:

(一)拟制定地方性法规草案、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的;

(二)拟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涉及重大社会公共利益或者自然人、法人以及其他组织重大利益的;

(三)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 听证组和独任听证人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主持听证活动,维持听证秩序, 制止违反听证纪律的行为;

(二)依本办法规定决定终止或者延期听证;

(三)要求听证参加人提供或者补充证据;

(四)询问听证参加人;

(五)独立提出听证建议或处理意见。

第十条 听证组织机关应当指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担任书记员,负责听证笔录的制作、听证文书的收发、听证联络等与听证有关的事务性工作。

第十一条 听证参加人包括陈述人及其代理人、证人、鉴定人、勘验人和翻译人员。

第十二条 陈述人是提出与听证事项有关的事实和证据,陈述有关法律依据和理由,参与听证相关活动的人员,包括部门陈述人和非部门陈述人。

第十三条 非部门陈述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代理人参加听证,并向听证组织机关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的授权委托书。

第三章 听证程序的一般规定



第十四条 除下列情形外,听证会应当公开举行:

(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

(二)行政处罚等具体行政行为的行为对象是未成年人,经未成年人或者其监护人申请不公开听证的;

(三)其他非部门陈述人申请不公开听证的。

公开举行的听证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申请参加旁听。

第十五条 听证会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书记员查明听证参加人的身份和到场情况,宣布听证纪律和听证会场有关注意事项;

(二)首席听证人或者独任听证人宣布听证会开始,介绍听证人、书记员,宣布听证事项和听证内容,告知听证参加人的权利和义务;

(三)部门陈述人陈述意见、理由、依据;

(四)非部门陈述人陈述意见、理由、依据;

(五)听证事项需要双方陈述人质证、辩论的,在听证组或独任听证人主持下进行质证、辩论;

(六)首席听证人或者独任听证人宣布听证会结束。

第十六条 书记员应当将听证会的全过程制作成听证笔录。

听证笔录经听证参加人确认无误或者补正后当场签字或者盖章;无正当理由拒绝签字或者盖章的,书记员应当记明情况附卷。

听证人、书记员应当在听证笔录上签名。

第十七条 听证参加人应当按照听证组织机关确定的时间、地点出席听证会,如实回答听证人的提问。

陈述人及其委托代理人无故不出席听证会或者未经许可中途退出听证会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第十八条 听证参加人和旁听人员参加听证会时,应当遵守听证纪律。

对违反听证纪律的人员,听证人可以进行劝阻;不听劝阻的,可以责令其离场。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决定延期举行听证会:

(一)因不可抗力的事由致使听证会无法按期举行的;

(二)非部门陈述人因正当理由申请延期的;

(三)需要延期听证的其他情形。

听证会举行前延期听证的,由听证组织机关决定并通知听证参加人或予以公告;听证会举行过程中延期听证的,由听证组或独任听证人决定并记录在卷。

第二十条 听证组或者独任听证人应当根据听证笔录的内容,形成书面听证报告。

听证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听证会举行的时间、地点;

(二)听证事项、听证内容;

(三)听证人、书记员、听证参加人;

(四)陈述人提出的主要事实、理由和意见;

(五)其他有关情况。

依照本办法终止听证的,听证报告的内容可依据实际情况而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

听证组或独任听证人可以另行提出听证建议或处理意见。

第二十一条 听证组或者独任听证人应当在听证会结束后7个工作日内将听证笔录、听证报告以及听证建议或处理意见提交给听证组织机关。



第四章 听证程序的特别规定



第一节 具体行政行为听证



第二十二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应当根据行政相对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申请组织听证;行政机关认为有必要的,也可以依法提起听证:

(一)拟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的;

(二)拟作出的行政许可直接涉及行政相对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

(三)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三条 行政机关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前,应当依法书面告知行政相对人、利害关系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告知内容应当包括:拟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主要内容、事实与法律依据、提出听证申请的期限、申请方式及相应的法律后果等。

第二十四条 行政相对人、利害关系人要求听证的,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外,应当在听证告知书中规定的时间内提出书面申请。

行政机关在收到听证申请书后,对于符合听证条件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决定予以受理,并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组织听证;对于不符合听证条件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五条 听证组织机关组织具体行政行为听证,利害关系人明确的,应当在举行听证会的7日前,通知行政相对人、利害关系人以下事项:

(一)听证会举行的时间、地点;

(二)听证人及书记员的姓名、工作单位;

(三)作为非部门陈述人的权利义务;

(四)听证事项、听证内容。

第二十六条 行政机关组织具体行政行为听证,利害关系人不确定的,应当在听证会举行的10日前发布听证公告,载明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通知内容以及不确定的利害关系人申请参加听证的程序、条件、时限、筛选原则等。

行政机关应当在发布听证公告的同时,通过报纸或政府网站向社会公告与听证事项、听证内容有重要关联的信息资料,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除外。

不确定的利害关系人,应当在举行听证会的5日前申请或者推选代表申请参加听证。

听证组织机关应当依照听证公告载明的条件以及筛选原则,从申请人中确定参加听证的非部门陈述人。

第二十七条 听证组织机关送达听证告知书、听证通知等听证文书,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关于直接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的规定处理。

以上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公告送达的,应当在本地报纸上将有关送达内容予以公告,公告次日为送达日期。

第二十八条 听证组织机关指定听证组或独任听证人主持听证会,独任听证人或听证组组成人员应当是听证事项承办人以外、具备听证人资格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专业人士。

第二十九条 听证人、书记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一)是听证事项承办人的近亲属;

(二)是听证陈述人或者听证陈述人、代理人的近亲属;

(三)与听证事项处理结果有直接利害关系;

(四)与听证事项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听证的。

翻译人员、鉴定人或勘验人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第三十条 陈述人提出回避申请,应当在听证会开始前提出,并说明理由。回避事由在听证会开始后知道的,也可以在听证会结束前提出。

被申请回避的人员在作出是否回避的决定前,应当暂停参与听证工作。

第三十一条 听证人的回避,由听证组织机关决定;听证组织机关负责人担任听证人的回避,由听证组织机关的上级机关决定;其他人员的回避由独任听证人或听证组决定。

第三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听证:

(一)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相对人的自然人死亡;

(二)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相对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

(三)非部门陈述人全部明确放弃听证权利或者被视为放弃听证权利的;

(四)因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举行听证会没有必要的;

(五)应当终止听证的其他情形。

听证会举行前终止听证的,由听证组织机关决定,并通知听证参加人;听证会举行过程中终止听证的,由听证组或者独任听证人决定并记录在卷。

第三十三条 行政机关举行听证会的期限,不计算在法律、法规规定行政机关办理行政许可或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时限内。

第三十四条 与案件相关的证据都应当在听证中出示,并经质证后确认。

听证证据的处理,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行政证据的相关规定。

第三十五条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行政处罚、行政许可应当根据听证笔录、听证报告确定的证据和事实作出;其他具体行政行为应当参照听证笔录和听证报告及其他相关情况作出。

第三十六条 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前,应行政相对人、利害关系人的请求,听证组织机关应给予其查阅、复制听证笔录、听证报告的便利。



第二节 其他行政行为听证



第三十七条 行政机关拟作出抽象行政行为和重大行政决策,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当举行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举行听证;法律、法规和规章没有明确规定,行政机关认为有必要的,由行政机关提起听证。

第三十八条 行政机关对本办法第三十七条所列行政行为组织听证的,应当在举行听证会30日前,向社会公告听证会的时间、地点、听证事项、听证内容和申请参加听证会的条件及程序、非部门陈述人的筛选原则等内容;并按本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公告信息。

第三十九条 听证组织机关送达听证告知书、听证通知等听证文书的,应当在本地报纸上将有关送达内容予以公告。

第四十条 与听证事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均可申请作为非部门陈述人,也可推选代表作为非部门陈述人。

听证组织机关应当根据听证公告确定的条件、程序以及非部门陈述人的筛选原则,从申请参加听证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中确定非部门陈述人。

非部门陈述人应当具有广泛性、代表性。

第四十一条 听证组织机关指定本市行政机关内设机构、部门负责人或其他相关负责人作为听证人,主持听证相关活动。

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听证:

(一)非部门陈述人全部明确放弃听证权利或者被视为放弃听证权利的;

(二)因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举行听证会没有必要的;

(三)应当终止听证的其他情形。

听证会举行前终止听证的,由听证组织机关决定并予以公告。听证会举行过程中终止听证的,由听证组或者独任听证人决定并记录在卷。

第四十三条 对本办法第三十七条所列行政行为组织听证的,听证组织机关应当在听证会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公布听证报告,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或者法律、法规及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十四条 行政机关作出抽象行政行为和重大行政决策时,应当参考听证笔录和听证报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四十五条 行政机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区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可以责令或建议相关部门责令其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无法改正的,由市、区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向监察机关或主管部门建议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当听证而未组织听证的;

(二)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当告知听证权利而未告知,或者虽已告知听证权利、但在收到符合条件的听证申请后未依法组织听证的;

(三)组织听证活动违反听证程序的;

(四)其他严重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第四十六条 听证人在听证时有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违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有关部门依法给予其行政处分;对具有听证人资格的听证人,市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应当取消其听证人资格;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中所称“较大数额罚款”,是指对个人处以5000元以上、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50000元以上罚款。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6年10月1日起施行。《深圳经济特区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试行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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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国家能源科技“十二五”规划的通知

国家能源局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国家能源科技“十二五”规划的通知

国能科技〔2011〕39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发展改革委(经委、能源局),有关能源企业,有关科研院所、高等院校,相关行业协会:

为推进能源行业科技进步,用无限的科技潜力解决有限的资源环境约束,满足能源可持续发展和合理控制能源消费总量的要求,国家能源局组织编制了《国家能源科技“十二五”规划》,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合理规划布局。各地能源主管部门要结合本地能源发展实际,按照《规划》提出的“十二五”期间重大能源试点示范内容,配合选择和确定能源技术与装备示范的依托工程,推进相关示范工程建设。积极争取首台(套)设备应用的相关优惠政策,鼓励能源技术创新和应用转化。

二、落实研发任务。国家能源研发中心(重点实验室)和相关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在能源科技创新中要积极开展能源技术创新和装备研发,依托重大能源示范工程进行能源技术与装备的试点示范,落实《规划》中提出的各项技术创新任务。

三、发挥主体作用。各重点骨干能源企业要充分认识到在新一轮能源技术革命中的责任和义务,发挥自身在能源科技创新中的主体作用,加大能源科技自主创新投入,提升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重大能源技术和自主品牌的重大能源装备比例,提高企业在国内外能源市场的竞争能力。

四、适时调整完善。在《规划》实施过程中,根据发展要求需对《规划》进行必要修订和调整的,由国家能源局统一协调、完善和实施。




附件:国家能源科技“十二五”规划

http://www.nea.gov.cn/2012-02/08/c_131398856.htm


国家能源局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五日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公布橡胶、钢材等六种进口商品第二批经营公司名单的通知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公布橡胶、钢材等六种进口商品第二批经营公司名单的通知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国务院有关部委,海关总署,国家商检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委(厅、局),计委(计经委),驻各地特派员办事处,配额许可证事务局,各进出口商会,各总公司,各工贸公司,广东海关分署:
《关于公布橡胶、钢材、木材、胶合板、羊毛、腈纶、棉花等7种进口商品经营公司名单的通知》(〔1995〕外经贸管发第206号)(以下简称206号文)下发后,对保证各地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商品的进口经营秩序起到了较好的作用。为满足当前实际需要,进一步增强各地
外贸企业的综合运筹能力和促进各地进出口的有机结合,外经贸部核定了橡胶、钢材、木材、胶合板、羊毛、腈纶等6种进口商品的第二批经营公司名单,现予公布,请根据206号文有关规定执行。
附件:一、第二批部门核定公司名单
二、第二批地方核定公司名单

附件一 第二批部门核定公司名单
橡胶
中国化工供销总公司
中国新时代公司
中国化工轻工总公司
南方工贸总公司
中国庆安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中国技术进出口总公司
中国轻工业品进出口总公司
中国出口商品基地建设总公司
中国对外贸易中心(集团)
中国(福建)对外贸易中心集团
中国上海对外贸易中心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对外贸易开发总公司
钢材
中国五矿物资进出口有限公司
中国五矿石油器材贸易有限公司
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
中国华通物产集团公司
中国轻工物资供销总公司
中国水利电力物资总公司
中国工艺品进出口总公司
中国包装进出口总公司
中国技术进出口总公司
中国机械进出口总公司
中国华润总公司
中国海外贸易总公司
木材
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
中国林业国际合作公司
中国木材总公司
中国北方工业公司
中国五金矿产进出口总公司
中国轻工业品进出口总公司
中国出口商品基地建设总公司
中国对外贸易运输总公司
中国对外贸易开发总公司
中国上海对外贸易中心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海外经济合作总公司
胶合板
中国轻工业原材料总公司
中国庆安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中国农垦进出口公司
中国包装国际贸易公司
中国五金矿产进出口总公司
中国包装进出口总公司
中国南光进出口总公司
中国对外贸易中心(集团)
中国(福建)对外贸易中心集团
中国对外贸易开发总公司
中国海外经济合作总公司
羊毛
中国新兴进出口总公司
中国华源实业有限公司
中国仪器进出口总公司
中国轻工业品进出口总公司
中国工艺品进出口总公司
中国海外贸易总公司
中国出口商品基地建设总公司
中国对外贸易中心(集团)
中国上海对外贸易中心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对外贸易开发总公司
腈纶
中国新兴进出口总公司
中国纺织物资总公司
中国工艺品进出口总公司
中国南光进出口总公司
中国出口商品基地建设总公司
中国对外贸易中心(集团)
中国(福建)对外贸易中心集团
中国海南对外贸易中心

附件二 第二批地方核定公司名单
橡胶:(70家)
北京市:北京国际贸易公司
北京市对外贸易进出口公司
天津市:天津轻工业品进出口公司
天津市文教体育品进出口公司
河北省:河北省轻工业品进出口公司
中国出口商品基地建设河北公司
山西省:山西省轻工业品进出口公司
内蒙古:内蒙古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公司
内蒙古医药保健品进出口公司
辽宁省:辽宁省轻工业品进出口公司
辽宁省辽海进出口公司
辽宁省对销贸易公司
沈阳市:沈阳国际经济贸易公司
大连市: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进出口总公司
吉林省:吉林省轻工业品进出口公司
吉林省工艺品进出口公司
长春市:长春市医药保健品进出口公司
黑龙江省:黑龙江省进出口公司
东方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公司
哈尔滨市:哈尔滨轻工业品进出口公司

上海市:上海市兰生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轻工国际(集团)有限公司
江苏省:江苏省技术进出口公司
江苏省轻工业品进出口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南京市:南京市对外贸易公司
浙江省:浙江省物资产业(集团)总公司
浙江省经济协作公司
宁波市:宁波市进出口公司
安徽省:安徽省轻工业品进出口股份有限公司
芜湖市进出口公司
福建省:福建省对外经济服务贸易公司
福建省华闽进出口公司
厦门市:厦门信达进出口贸易公司
厦门中贸进出口有限公司
江西省:江西省轻工业品进出口公司
山东省:山东省轻工业品进出口公司
威海市进出口公司
青岛市:青岛市进出口公司
河南省:河南省轻工业品进出口公司
河南省工艺品进出口公司
湖北省:湖北省轻工业品进出口公司
湖北省中原国际友谊贸易公司
武汉市:武汉市化工进出口公司
湖南省:湖南省华湘进出口(集团)公司
广东省:广东省商业贸易进出口公司
中国抽纱广东进出口公司
广州市:广州市橡胶工业进出口公司
广州市轻工业品进出口(集团)公司
深圳市:深圳工业品贸易集团公司
海南省:海南省海信(集团)公司
海南省对外经济贸易(集团)公司

广西:中国出口商品基地建设广西公司
桂林市对外经济贸易公司
四川省:四川省化工进出口公司
四川省对外经济贸易总公司
成都市:四川省成都进出口公司
重庆市:西南技术进出口公司
云南省:云南省橡胶集团进出口公司
云南省五金矿产化工进出口(集团)公司
西藏:西藏自治区外贸进出口公司
陕西省:陕西省机械进出口公司
陕西省轻工业品进出口公司
西安市:西安市进出口公司
甘肃省:甘肃省轻工业品进出口公司
兰州进出口集团公司
青海省:青海省轻工业品进出口公司
青海省机电设备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
新疆:新疆对外经济贸易公司
新疆兵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物产集团公司
宁夏:宁夏五金矿产进出口公司
钢材:(54家)
北京市:中国出口商品基地建设北京公司
天津市:天津轻工业品进出口公司
河北省:河北省进出口贸易公司
山西省:山西省对外贸易进出口公司
内蒙古:内蒙古国际贸易公司
辽宁省:辽宁省对销贸易公司
沈阳市:沈阳机械进出口公司
大连市:大连包装进出口公司
吉林省:吉林省对外贸易进出口公司
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洲对外贸易进出口公司
黑龙江省:黑龙江省进出口公司
黑龙江省机械进出口公司
哈尔滨市:哈尔滨东方国际贸易公司
上海市:上海机械进出口(集团)有限公司
上海市机械设备进出口公司
江苏省:江苏省机械进出口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南京市:南京市对外贸易公司

浙江省:浙江物资产业(集团)总公司
中国冶金进出口浙江公司
宁波市:宁波市进出口公司
安徽省:安徽省技术进出口股份有限公司
福建省:福建省机械设备进出口公司
福建省泉州市五金矿产进出口公司
厦门市:厦门丰盛集团公司
江西省:江西省五金矿产进出口公司
山东省:山东省五金矿产进出口公司
青岛市:青岛市进出口公司
河南省:河南省国际经济贸易公司
湖北省:湖北省轻工业品进出口公司
武汉市:武汉市五金矿产进出口公司
湖南省:湖南省五金矿产进出口公司
广东省:广东省机械进出口(集团)公司
广东省机械设备进出口(集团)公司
广州市:广州市对外贸易总公司
深圳市:广东省海外经济贸易深圳公司
深圳市物资总公司
海南省:海南省开发建设总公司
海南省机械进出口公司
广西:广西进出口贸易股份有限公司
四川省:四川省五金矿产进出口公司
成都市:四川省成都进出口公司
重庆市:重庆对外贸易进出口公司
贵州省:贵州省五金矿产进出口公司
云南省:云南省五金矿产化工进出口(集团)公司
西藏:西藏自治区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公司
陕西省:陕西省进出口公司
陕西省机械设备进出口公司
西安市:西安市进出口公司
甘肃省:甘肃省进出口贸易集团公司
青海省:青海省五金矿产进出口公司
新疆:新疆机械化工五矿轻工进出口公司
新疆兵团:新疆中基股份有限公司
新天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公司
宁夏:宁夏夏城进出口公司
木材:(65家)
北京市:北京国际贸易公司
北京市富亿通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
天津市:天津立达(集团)进出口公司
天津市物资集团总公司
河北省:河北省食品进出口(集团)公司
河北省物产企业(集团)公司
山西省:山西省粮油食品进出口公司
内蒙古:内蒙古国际贸易公司
内蒙古轻工工艺品机械进出口公司
辽宁省:辽宁省土产进出口公司
辽宁省华宁国际贸易发展公司
沈阳市:沈阳轻工业品进出口公司
大连市:大连轻工业品进出口公司
吉林省:中国出口商品基地建设吉林公司
吉林省轻工业品进出口公司
长春市:长春市经济贸易公司
黑龙江省:黑龙江省进出口公司
黑龙江省工艺品进出口公司
哈尔滨市:中国哈尔滨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公司
上海市:上海市工艺品进出口公司
东方国际(集团)有限公司
江苏省:江苏省工艺品进出口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省轻工业品进出口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南京市:南京物资实业集团总公司
浙江省:浙江省对外经济贸易开发公司
舟山市进出口公司
宁波市:宁波市五矿机械进出口公司
安徽省:安徽省轻工业品进出口股份有限公司
安徽省工艺品进出口公司
福建省:福建省工艺品进出口公司
福建省福州市土产畜产进出口公司
厦门市:厦门特贸有限公司
厦门经贸发展总公司
江西省:江西省工艺品进出口公司
山东省:烟台市进出口公司
中化山东进出口集团公司
青岛市:青岛市对外经济贸易实业公司
河南省:河南省轻工业品进出口公司
中原国际经济贸易公司

湖北省:湖北省中原国际友谊贸易公司
湖北省医药保健品进出口公司
武汉市:武汉市对外经济贸易发展公司
湖南省:中国包装进出口湖南公司
广东省:广东省外贸开发公司
广东省鱼珠木材厂
广州市:广州轻工业品进出口(集团)公司
深圳市:深圳经济特区发展公司
深圳工业品贸易集团公司
海南省:海南省农垦进出口公司
海南省工业物资总公司
广西:南宁地区对外经济贸易公司
成都市:四川省成都进出口公司
重庆市:重庆嘉陵企业公司
云南省:云南省土产进出口公司
云南省机械设备进出口公司
西藏:西藏自治区土畜产进出口公司
陕西省:陕西省机械设备进出口公司
陕西省轻工业品进出口公司
甘肃省:甘肃省进出口贸易集团公司
兰州进出口集团公司
青海省:青海省畜产进出口公司
青海省机电设备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
新疆:新疆畜产进出口公司
新疆兵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物产集团公司
宁夏:宁夏机械化工进出口公司
胶合板:(45家)
北京市:北京市对外贸易进出口公司
天津市:天津工艺品进出口(集团)公司
河北省:河北省轻工业品进出口公司
山西省:山西省土产畜产进出口公司
内蒙古:内蒙古纺织品进出口公司
辽宁省:辽宁省工艺品进出口公司
沈阳市:沈阳土产畜产进出口公司
大连市: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进出口总公司
吉林省:吉林省工艺品进出口公司
长春市:长春市轻工工艺品进出口公司
黑龙江省:黑龙江省工艺品进出口公司
哈尔滨市:哈尔滨工艺品进出口公司
上海市:东方国际(集团)有限公司
江苏省:江苏省轻工业品进出口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苏州物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南京市:南京轻工工艺品进出口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省:浙江省土畜产进出口公司
宁波市:宁波市工艺品进出口公司
安徽省:安徽省轻工业品进出口股份有限公司
福建省:福建省轻工业品进出口(集团)公司
厦门市:厦门经济特区对外贸易集团公司
江西省:江西省轻工业品进出口公司
山东省:山东省物产进出口公司
青岛市:青岛市轻工业品进出口公司
河南省:河南省轻工业品进出口公司
湖北省:湖北省土产进出口公司
武汉市:武汉市工艺品进出口公司
湖南省:湖南省国际经济开发(集团)公司

广东省:广东省轻工业品进出口(集团)公司
广州市:广州轻工业品进出口(集团)公司
深圳市:深圳市物资总公司
海南省:海南省对外贸易(集团)公司
广西:广西进出口贸易股份有限公司
四川省:四川省外贸进出口公司
重庆:重庆茶叶土产进出口公司
贵州省:贵州省轻工业品进出口公司
陕西省:陕西省轻工业品进出口公司
西安市:西安市土畜产进出口公司
云南省:云南省土产进出口公司
西藏:西藏自治区包装进出口公司
新疆:新疆粮油食品土产进出口公司
新疆兵团:新疆农垦进出口总公司
甘肃省:甘肃省轻工业品进出口公司
青海省:青海省轻工业品进出口公司
宁夏:宁夏轻工工艺品进出口公司
羊毛:(48家)
北京市:北京市服装进出口公司
天津市:天津纺织品进出口公司
河北省:河北省地毯进出口公司
山西省:山西省纺织品进出口公司
内蒙古:内蒙古纺织品进出口公司
辽宁省:华曦集团公司(省畜产进出口公司)
沈阳市:沈阳纺织品进出口公司
大连市:大连纺织品进出口公司
吉林省:吉林省土畜产进出口公司
吉林省延边对外经济贸易公司
长春市:长春市经济贸易公司
黑龙江省:黑龙江省技术进出口公司
哈尔滨市:哈尔滨纺织品进出口公司
上海市:东方国际(集团)有限公司
上海毛麻纺织有限公司
江苏省:江苏省纺织品进出口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省丝绸进出口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南京市:南京土产畜产进出口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省:浙江省土畜产进出口公司
宁波市:宁波市对外经济贸易公司
安徽省:安徽省进出口(集团)公司
福建省:福建省泉州市对外贸易公司
厦门市:厦门建发集团有限公司
江西省:江西省纺织品进出口公司
山东省:山东省畜产进出口公司
青岛市:青岛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进出口公司
河南省:河南省服装进出口公司
湖北省:湖北省服装进出口公司
武汉市:武汉市纺织品进出口公司
湖南省:湖南省华升工贸进出口(集团)公司
广东省:广东省纺织工贸进出口公司
广东粤海进出口公司
广州市:广州纺织品进出口公司
深圳市:深圳工业品贸易集团公司
海南省:海南省纺织工业总公司
四川省:四川省纺织品进出口公司
重庆:重庆纺织品进出口公司
贵州省:贵州省土产畜产进出口公司
陕西省:陕西省畜产进出口公司
西安市:西安市土畜产进出口公司
云南省:云南省进出口公司
西藏:西藏自治区商贸进出口公司
新疆:新疆地毯工艺品进出口公司
新疆兵团:新疆中基股份有限公司
新天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公司
甘肃省:甘肃省地毯进出口公司
青海省:青海省畜产进出口公司
宁夏:宁夏纺织品进出口公司
腈纶:(63家)
北京市:北京市服装进出口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纺织品进出口公司
天津市:天津针织品进出口(集团)公司
天津市纺织品联合进出口公司
河北省:河北省针棉织品进出口公司
河北省工艺品进出口公司
山西省:山西省服装针棉织品进出口公司
内蒙古:内蒙古轻工工艺品机械进出口公司
辽宁省:辽宁省服装进出口公司
辽宁省成大股份有限公司
沈阳市:沈阳服装进出口公司
大连市:大连服装进出口公司
吉林省:吉林省工艺品进出口公司
长春市:中国出口商品基地建设长春公司
黑龙江省:大庆市对外经济贸易公司
牡丹江市轻工纺织品进出口公司
哈尔滨市:哈尔滨锦华国际贸易公司
上海市:上海市纺织原料公司
上海新联纺进出口有限公司
江苏省:江苏省针棉织品进出口(集团)公司
江苏省服装进出口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南京市:南京市对外贸易公司
浙江省:浙江省纺织品进出口公司
浙江省对外经济贸易开发公司
宁波市:宁波市轻工业品进出口公司
安徽省:安徽省服装进出口公司
安徽省轻工业品进出口股份有限公司

福建省:福建省服装进出口公司
福建省丝绸进出口公司
厦门市:厦门经济特区友利贸易有限公司
厦门经济特区对外贸易集团公司
江西省:江西省纺织品进出口公司
江西省服装进出口公司
山东省:山东省文教体育用品进出口公司
山东省特艺品进出口公司
青岛市:青岛纺织品联合进出口公司
河南省:河南省纱布进出口公司
河南省丝绸进出口公司
湖北省:湖北省纺织品进出口公司
湖北省国际贸易公司
武汉市:武汉市服装进出口公司
湖南省:湖南省工艺品进出口公司
湖南省金环进出口公司
广东省:广东省纺织工贸进出口公司
广东省化工进出口(集团)公司
广州市:广州市纺织工业联合进出口公司
深圳市:深圳市物资总公司
深圳市莱茵达集团公司
海南省:海南省昌隆进出口公司
海南省轻工业品进出口公司
广西:广西进出口贸易股份有限公司
四川省:四川省亿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四川省服装进出口(集团)公司
成都市:四川省成都进出口公司
重庆市:重庆丝绸进出口公司
西藏:西藏自治区商贸进出口公司
陕西省:陕西省丝绸进出口公司
甘肃省:甘肃省地毯进出口公司
青海省:青海省畜产进出口公司
青海省地毯进出口公司
新疆:新疆机械化工五矿轻工进出口公司
新疆兵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业贸易总公司
宁夏:宁夏轻工工艺品进出口公司


1996年4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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