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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改中山市城乡居民门诊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8 20:56:23  浏览:893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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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改中山市城乡居民门诊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中山市人民政府


关于修改中山市城乡居民门诊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

中府〔2011〕54号



火炬区管委会,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市属各单位:
为开展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工作,扩大门诊基本医疗保险参保范围,决定对《中山市城乡居民门诊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中府〔2008〕36号)有关内容予以修改:
一、将文件更名为《中山市门诊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
二、将第二条修改为“门诊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对象(以下统称‘参保人’)为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经济组织、其他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的在职职工,本市户籍城乡居民(不含在职职工,下同),已参加本市基本医疗保险的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非本市户籍人员及各类全日制高等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的非本市户籍学生。”
三、将第六条修改为“门诊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标准为每人每月8元,按照以下标准逐月缴纳:
(一)在职职工每人每月缴费2元,用人单位按每人每月4元缴纳,市、镇(区)两级财政各补贴每人每月1元;
(二)本市户籍城乡居民每人每月缴纳2元,市、镇(区)两级财政各补贴每人每月3元;
(三)以个人身份参保的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非本市户籍人员,每人每月缴纳8元;
(四)各类全日制高等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非本市户籍学生每人每月缴纳2元,省属和市属学校学生的政府补贴部分,由市级财政补贴每人每月6元;镇(区)属学校学生的政府补贴部分,由所在镇(区)财政补贴每人每月6元。纳入扶贫助学范围的学生,个人缴费部分由市扶贫助学基金予以全额补助。”
四、增加一条作第九条,“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门诊基本医疗保险费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个人不缴纳门诊基本医疗保险费”。其他条款顺延。
五、增加一条作第十条,“参保人应以用人单位、家庭户或学校为单位(以下统称‘参保单位’)参加门诊基本医疗保险。办理门诊基本医疗保险参保手续时,参保单位内所有人员均应参保”。其他条款顺延。
六、增加一条作第十四条,“各镇政府(区办事处)或参保单位可根据自身经济情况,对个人缴费部分给予补助。
低保户、城镇‘三无人员’(指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人或抚养人的城镇居民)、低收入家庭六十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和未成年人及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门诊基本医疗保险费个人缴费部分由城乡基本医疗救助金支付,农村五保户门诊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部分由镇(区)财政负担。低保户、城镇‘三无人员’、低收入家庭六十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和未成年人及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农村五保户的门诊基本医疗保险费个人缴费部分由镇(区)按参保人数补贴到村(社区)”。其他条款顺延。
七、将原第十二条修改为第十五条,“门诊基本医疗保险实行门诊费用包干制度。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各镇(区)级定点医疗机构负责的包干参保人数,在预留保费的5%作为质量保证金后,将其余门诊医疗包干费用拨付给各镇(区)级定点医疗机构统筹使用。
镇(区)级定点医疗机构根据下辖的各村(社区)定点医疗机构包干参保人就医人数及医疗费用情况,将门诊医疗包干费用统筹分配到各村(社区)定点医疗机构。具体拨付方式由镇(区)级定点医疗机构自行制定”。
八、将原第十六条修改为第十九条,“参保人每次就诊发生属报销范围内的门诊医疗费用,在村(社区)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门诊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80%,个人自付20%;在镇(区)级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门诊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20%,个人自付80%”。
九、将原第十七条修改为第二十条,“门诊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每人每社保年度累计支付限额为500元”。
十、将原第二十二条第(三)项修改为第二十五条第(三)项,“血液常规、尿常规、大便常规、非数字化X光(透视及照片)、黑白B超、心电图检查、氧气吸入(低流量给氧、中流量给氧、高流量给氧)、糖尿定性试验、电脑血糖监测及局部浸润麻醉所发生的费用”。
十一、增加一条作第二十六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实行药品零差率销售,将现有的挂号费、诊查费、注射费(含静脉输液费,不含药品费)以及药事服务成本合并为一般诊疗费后,一般诊疗费门诊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比例为70%,参保人个人自费30%”。其他条款顺延。
十二、增加一条作第二十七条,“异地工作的在职职工或异地定居的退休职工参保人,可到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异地工作或定居登记手续。自办理异地登记手续的次月起,由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当月缴费标准按月划入其个人银行存折账户包干使用,不再按本办法规定享受相应的门诊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其他条款顺延。
十三、增加一条作第二十八条,“经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批准逐月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用人单位退休人员,由用人单位按当月缴费标准逐月全额缴纳门诊基本医疗保险费”。其他条款顺延。
其他修改内容详见正文。新修订的《中山市门诊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自2011年6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现将修改后的《中山市门诊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山市人民政府

二○一一年五月十六日



中山市门诊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完善我市社会医疗保险制度,进一步提高城镇职工、城乡居民及其他社会成员医疗保障水平,在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基础上,建立门诊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门诊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对象(以下统称“参保人”)为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经济组织、其他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的在职职工,本市户籍城乡居民(不含在职职工,下同),已参加本市基本医疗保险的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非本市户籍人员及各类全日制高等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的非本市户籍学生。
第三条 门诊基本医疗保险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用人单位与个人缴费、集体扶持、政府补贴相结合;
(二)以收定支,收支平衡;
(三)参保人义务与权利相对应;
(四)重点解决参保人常见病、多发病、慢性病门诊医疗部分费用;
(五)就近就医,方便管理;
(六)完善村(社区)医疗机构建设,逐步推进覆盖。
第四条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是门诊基本医疗保险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市卫生局负责组织协调各镇(区)医疗机构建设布点工作;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门诊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管理和待遇给付等工作;镇(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镇(区)级医疗机构配备相应人员,负责辖区内实施门诊基本医疗保险的具体工作。
市财政、地税、食品药品监管、审计、民政、教育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第五条 门诊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来源:
(一)用人单位和参保人个人缴费(含村集体补助);
(二)市、镇(区)两级财政补贴;
(三)门诊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存款利息;
(四)依法纳入门诊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其他收入。
门诊基本医疗保险不设置个人医疗账户。
第六条 门诊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标准为每人每月8元,按照以下标准逐月缴纳:
(一)在职职工每人每月缴费2元,用人单位按每人每月4元缴纳,市、镇(区)两级财政各补贴每人每月1元;
(二)本市户籍城乡居民每人每月缴纳2元,市、镇(区)两级财政各补贴每人每月3元;
(三)以个人身份参保的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非本市户籍人员,每人每月缴纳8元;
(四)各类全日制高等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非本市户籍学生每人每月缴纳2元,省属和市属学校学生的政府补贴部分,由市级财政补贴每人每月6元;镇(区)属学校学生的政府补贴部分,由所在镇(区)财政补贴每人每月6元。纳入扶贫助学范围的学生,个人缴费部分由市扶贫助学基金予以全额补助。
第七条 实行一级财政管理体制的镇(区),市财政不再负担门诊基本医疗保险补贴经费,市财政补贴的份额由镇(区)财政承担。
第八条 门诊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标准,可根据本市经济发展、医疗消费水平以及门诊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出情况,报市政府批准后作相应调整。
第九条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门诊基本医疗保险费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个人不缴纳门诊基本医疗保险费。
第十条 参保人应以用人单位、家庭户或学校为单位(以下统称“参保单位”)参加门诊基本医疗保险。办理门诊基本医疗保险参保手续时,参保单位内所有人员均应参保。
第十一条 门诊基本医疗保险年度与基本医疗保险年度相同。
第十二条 参保人缴纳门诊基本医疗保险费,由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指定银行代收或由地税部门征收。
市、镇(区)财政承担的门诊基本医疗保险费补贴,由财政部门按参保人员名册统一核付。市、镇(区)财政部门应将本级财政承担的门诊基本医疗保险费补贴纳入当年财政预算,其中镇(区)级财政承担的门诊基本医疗保险费补贴,由市财政在返还镇(区)税收分成中予以扣收,并按时统一划入门诊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专户。
第十三条 门诊基本医疗保险费纳入市财政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拖欠、贪污、挪用、截留和侵占,违者除责令如数归还外,还须依法追究其行政、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各镇政府(区办事处)或参保单位可根据自身经济情况,对个人缴费部分给予补助。
低保户、城镇“三无人员”(指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人或抚养人的城镇居民)、低收入家庭六十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和未成年人及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门诊基本医疗保险费个人缴费部分由城乡基本医疗救助金支付,农村五保户门诊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部分由镇(区)财政负担。低保户、城镇“三无人员”、低收入家庭六十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和未成年人及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农村五保户的门诊基本医疗保险费个人缴费部分由镇(区)按参保人数补贴到村(社区)。
第十五条 门诊基本医疗保险实行门诊费用包干制度。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各镇(区)级定点医疗机构负责的包干参保人数,在预留保费的5%作为质量保证金后,将其余门诊医疗包干费用拨付给各镇(区)级定点医疗机构统筹使用。
镇(区)级定点医疗机构根据下辖的各村(社区)定点医疗机构包干参保人就医人数及医疗费用情况,将门诊医疗包干费用统筹分配到各村(社区)定点医疗机构。具体拨付方式由镇(区)级定点医疗机构自行制定。
第十六条 因突发性疾病、流行性疾病和自然灾害等因素造成急、危、重病人剧增,导致定点医疗机构救治所发生的医疗费用超出门诊医疗包干费用时,由市政府协调解决。
第十七条 门诊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国家规定免征税费。
第十八条 参保人按规定缴交门诊基本医疗保险费后,自缴费次月1日起,享受本办法规定的医疗保险待遇。参保人停止缴交门诊基本医疗保险费,自停止缴交月的次月1日起,不再享受相应的医疗保险待遇。
第十九条 参保人每次就诊发生属报销范围内的门诊医疗费用,在村(社区)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门诊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80%,个人自付20%;在镇(区)级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门诊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20%,个人自付80%。
第二十条 门诊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每人每社保年度累计支付限额为500元。
第二十一条 门诊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调整,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提出具体方案,报请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二十二条 参保人门诊就医,原则上应到本村(社区)定点医疗机构诊治;病情需要的,可到本镇(区)级定点医疗机构就医。
第二十三条 各定点医疗机构建立信息化管理系统,对门诊基本医疗保险实行信息化管理。
第二十四条 参保人在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应出示本人社会保障卡,并凭本人社会保障卡进行费用结算。
第二十五条 门诊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范围包括:
(一)使用《中山市城乡居民门诊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范围内药品所发生的费用;
(二)肌肉注射、皮下注射、皮内注射、静脉输液(含一次性注射器、输液器)、换药、清创缝合所发生的费用;
(三)血液常规、尿常规、大便常规、非数字化X光(透视及照片)、黑白B超、心电图检查、氧气吸入(低流量给氧、中流量给氧、高流量给氧)、糖尿定性试验、电脑血糖监测及局部浸润麻醉所发生的费用。
第二十六条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实行药品零差率销售,将现有的挂号费、诊查费、注射费(含静脉输液费,不含药品费)以及药事服务成本合并为一般诊疗费后,一般诊疗费门诊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比例为70%,参保人个人自费30%。
第二十七条 异地工作的在职职工或异地定居的退休职工参保人,可到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异地工作或定居登记手续。自办理异地登记手续的次月起,由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当月缴费标准按月划入其个人银行存折账户包干使用,不再按本办法规定享受相应的门诊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第二十八条 经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批准逐月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用人单位退休人员,由用人单位按当月缴费标准逐月全额缴纳门诊基本医疗保险费。
第二十九条 门诊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及支付比例、医疗费用结算办法及村(社区)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办法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另行制定。
第三十条 定点医疗机构为门诊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提供医疗服务时,应严格执行《中山市社会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规定》和《中山市社会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医疗服务协议书》的有关规定。
第三十一条 建立举报投诉制度,并在各定点医疗机构设立举报箱。对投诉事项要及时予以调查、处理和回复。
第三十二条 市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委员会是门诊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监督组织,依法监督门诊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
第三十三条 市审计局依法对门诊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收支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第三十四条 定点医疗机构或参保人因违反规定套取门诊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导致门诊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合理支付的,除追回所涉金额外,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依照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1年6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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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生物技术国际专利(PCT)申请量分析

武卓敏

最新的国际专利申请量统计数据显示,07年国际生物技术专利申请量总体下降,生物医药专利申请量几乎停滞,农业生物技术专利持续负增长…

根据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于2008年2月21日公布的PCT国际专利申请量的相关数据,有关生物技术方面的专利申请量与电子信息行业飙升的申请量相比,出现了持续的疲软反应。核工程发明的专利申请以24.5%的增长夺得07年的最高增幅(共712件)。从总量与增幅上看,电子信息产业的国际专利申请量一直保持强势。生物技术专利申请量的下降,原因比较复杂,以下是具体的数据分析。



(本文作者:武卓敏,德国马克斯普朗克知识产权法-竞争法-税法研究所博士候选人,原载于:生物技术知识产权C.O.M.平台:www.bioipr.com)



一、生物技术国际专利申请量持续下降


从绝对申请量上看,生物技术专利申请量从2003年的8604件降到了2007年的7228件;与2006年的7413件相比,07年下降了2.5%。2004年较2003年,生物技术国际专利申请量降幅达到11.6%,若拿2003年的申请量与2007年相比,生物技术PCT国际专利申请量的平均降幅已经超过了15个百分点(16%)。



不过,从WIPO官方公布的数据看,生物制药和化妆品专利申请的绝对数量远远高于其他生物技术领域。而生物技术专利申请总量与其他领域的申请量相比,还是处于前列的。2007年国际专利申请量突破一万件的六个领域中,生物制药与化妆品国际专利的总申请量位居第三,排在电信和信息技术之后。这说明,虽然生物技术国际专利申请数量出现了下滑,但是其总的技术发展还是向前推进的。



二、生物医药国际专利申请量飙升后出现停滞


在涉及生物制药与化妆品的生物技术专利(此处统称为“生物医药国际专利”)方面,专利申请量较之06年,基本已经出现了停滞,仅有0.1%的增幅;但生物医药国际专利申请量整体上仍处于上升趋势,从 2003年的9976件增至2007年的13936件;不过,该领域的国际专利申请量的增长一直不太稳定,2004年曾降至9436件;之后,又于 2006年攀升至13920件的高点,而06年与07年的申请量基本相同,出现了高端的短暂停滞。



三、农业及食品生物技术国际专利申请量持续负增长


农业生物技术与食品生物技术专利在生物技术专利中的申请数量最低。2003年仅有1660件,到2006年出现明显上升,达到了2336件,增幅为28.7%。这是自2003年开始,第一次在该领域出现国际专利申请量的负增长。



四、2007年PCT申请人排行


2007年排在前10位的PCT申请人基本全部来自电子信息领域,中国华为排行第四。生物科技领域没有任何一家企业进入前10名。



世界上最著名的化工企业之一,德国巴斯夫(BASF)公司居PCT申请人排行榜第11 位。2007年共有810件国际专利申请,比去年增加了94件。不过,德国巴斯夫的产品涉及很多领域,包括高价值化学品、塑料、染料、汽车涂料、植保剂、药品、精细化学品、石油及天然气等。它也是全球最大的饲料添加剂供应商之一,产品包括单项维生素、复合维生素、类胡萝卜素、赖氨酸、酶他富(r) 5000G和饲料防霉剂;1995年,巴斯夫还在沈阳成立了巴斯夫维生素有限公司,主要生产维生素A、D、E和各种复合维生素。



农作物种子南繁工作管理办法(试行)(废止)

农业部 海南省人民政府


农作物种子南繁工作管理办法(试行)

(一九九七年七月二十七日农业部、海南省人民政府发布)

一、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海南农作物种子南繁工作管理,维护南繁基地生产秩序,保证南繁任务完成,促进农业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南繁,是指每年10月至第二年5月全国各地、各级科研单位、种子部门及其他单位和个人到海南省三亚市、乐东黎族自治县、陵水黎族自治县等地,从事农作物育种、种子生产和纯度鉴定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所有从事南繁工作的单位和个人。

二、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 农业部和海南省政府联合组成国家南繁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农业部主管副部长和海南省主管副省长担任;成员单位有农业部农业司、农垦局、综合计划司、财务司、科学技术与质量标准司、全国农业技术推广服务中心、中国种子集团公司,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农业厅、农垦总局、公安厅、交通运输厅、计划厅、科技厅、水利局、粮食局、三亚市人民政府、中国人民解放军三亚警备区、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乐东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国家南繁工作领导小组的职责是:
1.组织研究南繁工作方针和南繁管理的政策法规。
2.研究制定国家南繁基地的建设规划。
3.统一协调、管理南繁工作。
4.督促有关单位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依法行政。
第五条 国家南繁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国家南繁办),成员单位有农业部农业司,海南省农业厅、公安厅、农垦总局、三亚植检站、三亚市农业局、陵水黎族自治县农业局、乐东黎族自治县农业局。办公室主任由农业部派处级干部担任,常务副主任由海南省农业厅派处级干部担任,由海南省农垦总局派一名干部担任副主任,三亚、乐东、陵水农业局各派一名主要领导任办公室成员。南繁季节,国家南繁办在海南省三亚市集中办公,处理南繁管理日常事务(三亚、乐东、陵水农业局的成员,代表国家南繁办处理本市(县)内的南繁管理工作,可不在三亚集中办公)。国家南繁办职责是:
1.执行国家南繁工作领导小组决定,具体负责统一组织协调南繁工作,处理日常事务。
2.研究提出南繁发展建设规划的建议,并对南繁投资项目的实施进行监督。
3.对南繁管理费收、支情况进行监督。
4.负责与各省南繁领导小组(指挥部)及南繁所在县(市)南繁领导小组的联系,协调省间南繁单位、南繁单位与南繁所在地各有关部门之间的关系,维护南繁正常工作秩序。
5.调查研究南繁工作中的政策问题,及时提出解决意见。
6.承办国家南繁工作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六条 各省农业主管部门设立省南繁工作领导小组(指挥部),组长由主管副厅长担任,副组长由种子管理站主管站长担任,南繁季节在南繁基地设立派出机构或指定专人负责本省南繁管理工作。其职责是:
1.负责对本省申请南繁的单位进行资格审查,并出具《南繁资格审查证明》;
2.南繁季节负责组织和管理本省南繁工作,协调本省南繁单位与外省南繁单位及南繁所在县(市)有关部门的关系;
3.认真完成国家南繁办交办的各项任务。
第七条 南繁基地所在县(市)政府要把南繁管理作为一项重要工作列入议事日程,把南繁管理工作纳入农业局、公安局及有关乡镇政府领导的政绩考核范围。县(市)设立南繁管理领导小组,由分管农业的主要领导任组长,农业局的主要领导任副组长,成员由公安局、工商行政管理局、水利局及各有关乡(镇)的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农业局,其职责是:
1.宣传、贯彻国家及海南省有关南繁管理的政策法规,搞好本县(市)南繁基地的建设和规划,全面负责管理本县(市)的南繁工作;
2.按国家规定收取并管好、用好南繁管理费,审核签发《南繁许可证》;
3.负责解决南繁生产灌溉用水;
4.查处“无证南繁”和抢购、套购南繁种子的行为;
5.负责本县(市)南繁基地的治安管理,保护南繁人员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6.认真完成国家南繁办交办的工作。
第八条 南繁基地所在乡(镇、场)设立南繁管理办事处,成员由乡(镇、场)主管农业的主要领导和派出所负责人组成。办公室地点设在乡(镇、场)派出所,其职责是:
1.负责本辖区内南繁基地社会治安,保障南繁人员的人身和财产安全,维护南繁基地正常的生产秩序;
2.办理南繁人员《暂住证》;
3.协助南繁单位落实南繁生产用地;
4.处理南繁单位与承担南繁的单位(农户)之间租地合同、繁(制)种合同纠纷及繁(制)种隔离区的矛盾;
5.协助县(市)南繁管理小组查处无证南繁和无证收购南繁种子的行为;
6.完成国家南繁办和县(市)南繁管理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九条 村委会、农场生产队职责:
1.负责本区域南繁用地安排和南繁育种隔离区的设置;
2.协助南繁单位与法人单位(村民小组)签订南繁租地或繁制种合同,并对合同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3.协调处理南繁人员和当地农民之间的关系,搞好南繁区内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
4.防止家畜、家禽践踏南繁地块,损害南繁生产;
5.制止“无证南繁”行为;协助县(市)农业主管部门查处哄抬种价及抢购、套购南繁种子等扰乱南繁工作正常秩序的单位和个人。

三、南繁程序
第十条 南繁单位和个人每年在8月中旬前向本省南繁领导小组上报南繁计划,内容包括南繁作物、面积、地点、起止时间、人员数量等。
第十一条 各省南繁领导小组对申报南繁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资格审查,符合条件的出具《南繁资格审查证明》,并汇总制定本省南繁年度计划,每年8月底前报农业部农业司。
第十二条 农业部农业司汇总各省南繁计划后,形成全国南繁年度计划,由国家南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协调落实。
第十三条 南繁报到手续的办理:
1.南繁单位凭《南繁资格审查证明》和《植物检疫证》到国家南繁办报到,由国家南繁办和海南省三亚植检站(合署办公)共同签发《南繁准繁证》;
2.凭《南繁准繁证》到县(市)南繁管理领导小组办理《南繁许可证》,并交纳南繁管理费;
3.凭《南繁许可证》和南繁人员《身份证》到乡(镇、场)南繁管理办事处办理《暂住证》;
4.凭《南繁准繁证》、《南繁许可证》、《暂住证》到南繁所在地村委会、场(队)安排南繁用地。
第十四条 南繁所用的是大片土地,应由村民小组与农户签订协议,南繁单位再与村民小组协商签订合同书;南繁所用的是小片土地(1~2个农户),南繁单位可与农户直接协商签订合同。
南繁单位与村民小组或农户签订的合同书一式三份,报南繁所在县(市)农业局、村委会(农场)备案。
第十五条 南繁期间,海南省三亚植检站要将办理《南繁准繁证》的南繁单位及时通报给三亚市、乐东县和陵水县植物检疫站,做好田间检疫安排,南繁单位要主动与海南省三亚植检站联系,协助完成田间检疫工作。
第十六条 南繁种子运输前,南繁单位凭《南繁准繁证》和“产地检疫证明”到海南省三亚植检站办理《植物检疫证》。
第十七条 交通运输部门凭《植物检疫证》办理南繁种子调运手续,并优先安排运输,任何单位不得擅自截留和扣压南繁种子。
第十八条 国家投资建设的南繁基地,由农业部农业司下达年度南繁用地计划及地租指导价,优先支持科研育种、纯度鉴定等工作。

四、南繁管理费用
第十九条 国家南繁办经费由农业部列入专项资金,农业司负责对使用结果审核。
第二十条 南繁管理收费标准由海南省人民政府制定,按南繁面积交纳,由南繁基地县(市)南繁管理领导小组在南繁单位报到办理《南繁许可证》时统一收取,使用“海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凭据”。
第二十一条 南繁管理费原则上按3:4:3的比例分配到县、乡(镇、场)、村委会南繁管理单位使用,主要用于南繁工作管理和南繁治安人员协调处理南繁工作及查处南繁治安案件。南繁管理费按收、支两条线管理,严禁挪作他用。
第二十二条 南繁人员办理《暂住证》费用按海南省人民政府规定标准执行,南繁植物检疫费按《植物检疫条件》规定标准执行,南繁生产田灌溉水费按海南省物价局规定标准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有关南繁收费项目,除本办法规定的南繁管理费、植物检疫费、暂住证费外,未经海南省人民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以南繁名义乱收费。

五、奖 惩
第二十四条 在南繁管理和维护南繁基地社会治安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农业部和海南省政府联合通报表扬,并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
第二十五条 为维护南繁基地的生产秩序,稳定南繁租地价格,南繁季节在海南省适宜南繁的范围内,除租地直接进行农业生产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盈利为目的向他人转租土地,充当掮客,违者一经查出,由国家南繁办报所在地政府依法处理。
第二十六条 对未按本规定履行南繁报到手续办理《南繁许可证》的南繁单位和个人,由南繁所在县(市)农业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第二十七条 南繁单位不得违反合同拒收制种农户的种子。如发生此种情况,由国家南繁办召集制种单位所在省(市、区)南繁领导小组和当地政府有关部门共同协商处理。

六、附 则
第二十八条 《南繁准繁证》和《南繁许可证》由国家南繁办统一印制。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国家南繁办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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