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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关于省对财政困难县(市)财政激励性转移支付奖补办法(试行)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9 02:21:18  浏览:856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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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关于省对财政困难县(市)财政激励性转移支付奖补办法(试行)的通知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关于省对财政困难县(市)财政激励性转移支付奖补办法(试行)的通知

青政办〔2005〕93号


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省财政厅《关于省对财政困难县(市)财政激励性转移支付奖补办法(试行)》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五年六月二十四日


         关于省对财政困难县(市)
      财政激励性转移支付奖补办法(试行)
           省 财 政 厅
         (2005年6月24日)
  为切实缓解县乡财政困难,根据中央“三奖一补”政策的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基本目标及原则
  缓解县乡财政困难财政激励性转移支付奖补办法是省对下转移支付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目的是通过建立激励约束机制,在兼顾县级财力均衡和基本保障的同时,激励县乡增加财政收入、有效控制机构人员增长和积极消化历史欠账。
  (一)基本目标
  省财政在继续加大一般性转移支付的同时,配套安排部分资金与中央“三奖一补”资金捆在一起,引入激励约束机制,通过考核评价州(地、市)政府缓解县乡财政困难的工作实绩给予奖励和补助,以引导州(地、市)级政府将财力向财政困难的县乡倾斜,鼓励县乡增收节支、精简机构和人员,确保县乡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工资及时足额发放和基层政权的正常运转,保障县乡义务教育和公共卫生等公共财政支出的基本需要,逐步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进程,为促进城乡和区域间协调发展奠定基础。
  (二)基本原则
  1、基本保障的原则。核定县(市)财政支出相关指标和标准,将县级国家职工的人员基本支出、公用基本支出、离退休人员基本支出以及保障五保户对象的社会保障支出等其他必要支出,作为政府正常运转所需的基本支出予以保障。鼓励县乡精简机构、控编减员。
  2、缓解困难的原则。通过建立奖补机制,着重解决困难县(市)的问题,积极引导和鼓励州(地、市)政府加大对县乡财力的倾斜力度,消化历史欠账,帮助县乡缓解财政困难,提高县(市)级政府的公共财政支出保障水平。
  3、调动积极性的原则。对税收增长较快的困难县(市),按税收收入增加额给予奖励性转移支付,以调动其增加财政收入的积极性。
  4、动态指标考核的原则。统一选择能够反映县级经济发展状况和财政收支管理的相关指标,对县级财政的运行情况进行考核,同时,根据各地的经济发展变化情况和建立公共财政体制的要求,适时调整完善相关考核指标。
  5、公平、规范、透明的原则。按照统一的计算办法,根据各地区不同的财政运行成本,确定困难县(市)的支出需求标准;对困难县(市)的奖补资金按统一规范的办法进行计算,计算过程和结果公开透明。
  二、主要内容
  (一)纳入财政激励性转移支付奖补范围财政困难县(市)的确定。
  纳入奖补范围的财政困难县(市)是指可支配财力低于按标准计算确定的基本财政支出需求的县(市)。
  可支配财力包括县(市)级地方一般预算收入(不含非税收入)、税收返还、体制补助、一般性转移支付、农村牧区税费改革转移支付、免征农(牧)业税及取消农业特产税财政减收转移支付、调整工资转移支付、结算补助等,扣除体制上解及专项上解。
  基本财政支出需求包括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在职职工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离退休人员经费、社保及五保户保障经费和必要的事业发展支出,按标准财政供养人数和基本支出标准测算。标准财政供养人数中,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在职职工人数以1998年数据为基础,按照全省县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在职职工人数 1998—2003年标准增长率核定;离退休人数按 2003年决算数核定。基本财政支出标准按照国家和我省有关政策规定,根据各地支出成本差异等因素分项核定。
  (二)财政激励性转移支付奖补指标的确定。
  1、县乡税收收入的增长。省财政根据审核确定的财政困难县(市)2004年县乡税收收入的增长情况、财政困难程度系数及奖励系数进行奖励。该项奖励作为计算奖补额的基数,以后年度根据当年税收收入增长情况计算奖励额增量。
  2、县乡财力的增加。省财政根据审核确定的财政困难县(市)2004年县乡可用财力的增长情况、财政困难程度系数及奖励系数进行奖励。该项奖励作为计算奖补额的基数,以后年度根据当年可用财力增长情况计算奖励额增量。
  3、县乡政府精简机构和人员。一是对撤并乡镇进行奖励,省财政按核定后的财政困难县(市)2001年—2004年撤并乡镇个数和奖励标准给予奖励。二是对精简人员给予奖励,省财政按核定后的财政困难县(市)2001年—2004年县乡分流人员人数及奖励标准给予奖励。三是以后年度按当年撤并乡镇数和县乡分流人员人数给予奖励。
  4、县乡政府消化对职工个人的政策性历史欠账。省财政根据审核确定的财政困难县(市)消化职工个人历史欠账情况、财政困难程度系数及奖励系数进行奖励。
  5、产粮大县。省财政按照中央财政核定的我省产粮大县及奖励标准给予奖励。
  三、财政激励性转移支付奖补资金的计算办法
  (一)对县乡税收收入的增长奖补资金的计算。
  县乡税收收入指按财政管理体制规定,县乡分享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以及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资源税、房产税、印花税、契税、车船使用税、耕地占用税、土地增值税等税收收入。
  某财政困难县(市)2004年增加税收收入奖补资金额=该财政困难县(市)县乡税收收入比上年增加额×奖励系数(N+0.3) ×该县财政困难程度系数
  (二)对县乡财力增长奖补资金的计算。
  县乡财力的构成包括县(市)级地方一般预算收入、税收返还、体制补助、一般性转移支付、农村牧区税费改革转移支付、免征农(牧)业税及取消农业特产税财政减收转移支付、调整工资转移支付、结算补助等,扣除体制上解及专项上解。
  某财政困难县(市)2004年财力增加奖补资金额=该财政困难县(市)可用财力比上年增加额×奖励系数(N) ×该县财政困难程度系数关于系数的说明:①财政困难系数根据各县(市)自有财力和基本财政支出比计算确定。②奖励系数(N)根据当年实际安排的财政激励性转移支付资金总量计算确定。③对我省被财政部纳入“三奖一补”的困难县(市),其奖励系数在确定的统一计算系数基础上增加20% 〔即:N(1+0.2)〕。④考虑到税收收入的增长要靠各地自身的努力程度来实现,因此,对税收收入增收的奖励系数,在确定的统一计算系数基础上增加30个百分点,以鼓励增加财政收入。
  (三)对县乡精简机构和人员奖补资金的计算。
  考虑到撤并乡镇成本较大以及精简分流人员增加的一次性安置费用,省财政给予一次性奖励。同时,以此作为基数,按60% 的补助比例,延长3年进行补助。对2005年以后撤并乡镇和精简分流人员的,再适当提高定额补助比例。
  某财政困难县(市)精简人员奖补资金额=审核确定的该县分流人员数×单位奖励额某财政困难县(市)县乡政府精简机构奖补资金额=该县撤并乡镇个数×单位奖励额
  (四)对县乡消化历史欠账奖补资金额的确定。
  对县乡消化职工个人历史欠账,省财政每年安排一定资金给予奖励。
  某财政困难县(市)县乡政府消化历史欠账奖补资金额=核定后该县上年消化的历史欠账额÷欠账额权重×该县财政困难程度系数×消化欠账奖励系数
  消化欠账奖励系数的确定,其计算公式:消化欠账奖励系数=消化欠账奖补资金额÷消化欠账总额
  (五)产粮大县奖补资金的确定。
  为调动县乡政府支持粮食生产的积极性,稳定粮食播种面积和粮食产量,减轻粮食大县的财政压力,中央财政对产粮大县按一定因素给予奖励。我省的具体奖励办法按《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对产粮大县奖励办法的通知》(财建〔2005〕153号)“测算到县,拨付到县”的原则执行。
  四、具体要求
  (一)要结合推进县乡财政管理方式改革,理顺县乡财政分配关系。县(市)级政府要在满足本级财政基本支出需求的同时,最大限度地照顾乡镇利益,财力分配应尽可能向乡镇倾斜,调动和保护乡镇发展经济和组织收入的积极性,确保基层政权正常运转。
  (二)享受奖补资金的县(市)要将资金全部用于保证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工资发放、机构正常运转和社会保障对象补助支出的需要以及解决历年财政性欠账问题。
  (三)省对县(市)的财政激励性转移支付资金计算到县(市),按总量转移到各州(地、市),各州(地、市)要把资金全部转移到县(市)。各级财政部门要真实、准确地向省财政上报有关数据,提供详实的基础信息资料。凡发现资金截留挪用、改变用途或使用不当以及编报虚假信息骗取奖补资金的,一律从省对其补助额中扣回,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四)对于用奖补资金搞政绩工程、形象工程或高标准改善办公条件(修建办公楼,购置车辆、手机等其他消费品)的,一经发现,按照其实际发生额,在两级结算时从其自有财力中予以扣罚。同时,在第二年测算时,相应减少其转移支付奖补资金。
  (五)各州(地、市)财政部门要加强对所属县(市)奖补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各州(地、市)、县财政部门要在财政预、决算报告中,分别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报告解决县乡财政困难的措施与成效,获得奖补资金的使用情况等。
  (六)各州(地、市)原则上按本办法执行。有条件的地区,可以结合本地实际,在遵循上述原则的情况下可另行制定各自的奖补办法,分配下达资金。同时要编制缓解县乡财政困难规划,一并报省财政厅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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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宁夏回族自治区环境污染限期治理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关于发布《宁夏回族自治区环境污染限期治理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通知
各行署,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宁夏回族自治区环境污染限期治理项目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宁夏回族自治区环境污染限期治理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环境污染限期治理项目管理,治理污染,保护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宁夏回族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限期治理项目,是指对环境造成污染的单位,采取限定时间、治理内容及指标进行强制性治理;治理单位必须在限定期限内按要求完成治理任务项目。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以下称排污单位)。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限期治理项目工作的领导,组织制定限期治理项目计划,并把限期治理项目计划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政府的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定期进行考核。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环保部门),负责对限期治理项目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各排污单位的主管部门,负责对所属单位限期治理项目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六条 限期治理项目的重点单位是:
(一)严重污染环境,影响人体健康,群众反映强烈的排污单位;
(二)位于城镇上风向、居民稠密区、水源保护区(包括地下水资源)、风景名胜区、文物保护区、自然保护区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内排放污染物超过国家或地方规定排放标准的排污单位;
(三)向水体排放污染物超过国家或地方规定标准,超过单位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的排污单位;
(四)排放的污染物超过国家或地方规定排放标准的排污单位。
第七条 各级环境保护部门应根据同级人民政府的环境保护规划,结合当地实际,提出限期治理项目,报请同级人民政府批准下达。
(一)中央和自治区属排污单位的限期治理项目,由所在地的环保部门提出意见,经自治区环保部门审查后,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下达。
(二)行署、市、县(区)属排污单位及乡镇排污单位的限期治理项目,由所在市、县环保部门提出意见,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下达。
第八条 排污单位接到限期治理项目决定后,应在3个月内(大型项目半年)提交限期治理项目方案或可行性研究报告,经主管部门审查后,报批准下达限期治理项目的人民政府或同级环保部门审批。
第九条 排污单位在限期治理项目开工后,应定期向主管部门和同级人民政府环保部门报告限期治理项目工程进展情况。
第十条 限期治理项目竣工,污染治理设施试运行3-6个月后,排污单位应向批准下达限期治理项目的人民政府或同级环保部门认可的环境监测站提出申请,对治理效果进行监测,作出监测报告。
第十一条 限期治理项目经监测达到规定要求后,排污单位应及时提出验收申请报告,由批准下达限期治理项目的人民政府或同级环保部门,会同排污单位的主管部门组织验收。对验收合格者,颁发《限期治理项目验收合格证》。
第十二条 申请验收限期治理项目,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治理内容、效果符合限期治理项目决定的要求;
(二)限期治理项目达到设计标准;
(三)限期治理项目可行性报告、初步设计、运行记录、监测数据、财务决算等项资料齐备;
(四)环保设施运转正常;
(五)环保设施有切实可靠的管理制度。
第十三条 验收合格的限期治理项目,其环保设施应保证正常运转,不得擅自停用。
第十四条 限期治理项目按照“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所需资金由排污单位自筹解决。改建、扩建、技术改造项目的限期治理项目,其治理资金可纳入改建、扩建、技术改造项目总投资;结合城市基础建设的区域性环境污染限期治理项目,其治理资金可纳入城市建设投资计划和城
市维护费用计划。
第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各主管部门对限期治理项目实行以下优惠:
(一)对纳入规划的限期治理项目要在资金、材料、设备等方面优先安排;
(二)限期治理项目免缴投资方向调节税;
(三)使用环境保护专项基金贷款的项目,按期完成并验收合格的,可豁免一定数额的贷款本金。
第十六条 限期治理项目投产后,凡利用本企业生产列入《资源综合利用目录》内的资源作为主要原料生产的产品,自生产经营之日起,免征五年所得税。
第十七条 对提前或按时完成限期治理项目任务、工程质量良好、治理效果显著的限期治理项目实行奖励;奖励资金的数额由限期治理项目单位的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环保部门,根据项目大小、难易程度、技术状况及环境和经济、社会效益确定,并从项目节余资金或环境保护补助资金中
列支。
第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作出限期治理项目决定的人民政府的环保部门加征一至五倍超标排污费,直至完成治理项目验收合格为止,并可分别处以罚款:
(一)限期治理项目单位不按期提交限期治理项目的治理方案或可行性报告,不按环保部门的要求定期报告治理进展情况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二)限期治理项目验收后,未经环保部门同意,擅自拆除或闲置治理设施,污染物排放超过规定标准的,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三)逾期未完成限期治理项目任务的,处以10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九条 拒绝执行限期治理项目决定或者未按期完成限期治理项目任务,造成重大污染事故的,责令其停业或者关闭,并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责令地方管辖的排污单位停业或者关闭,由作出限期治理项目决定的地方人民政府决定;责令中央管辖的排污单位停业或关闭,须报国务院批准。
第二十条 执行行政处罚的权限按照《宁夏回族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执行。罚没款一律上缴同级财政,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一条 当事人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二条 环保保护监督管理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进行赔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7年12月31日

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莆田市捐教助学表彰暂行规定》的通知

福建省莆田市人民政府


莆政综[2006]9号



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莆田市捐教助学表彰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莆田市捐教助学表彰暂行规定》已经2006年1月20日市政府第46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六年一月二十三日



主题词:教育 表彰 通知

抄送:市委、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协、市纪委办公室,市委宣传部。

莆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6年1月23日印发

莆田市捐教助学表彰暂行规定

为鼓励公民个人及社会组织等捐资教育事业及奖教助学,表彰他们热心教育、造福桑梓的高尚品德,参照《福建省公民个人及社会组织捐赠教育事业表彰办法》,结合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一、表彰对象

凡自愿捐赠款物直接用于我市教育事业的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以及公民个人、港澳台同胞、海外侨胞(以下简称单位、个人)。

二、表彰标准

(一)凡单位、个人捐赠款物累计达30万元(含30万元)人民币以上,不足100万元者,授予荣誉证书、奖牌及铜质奖章。

(二)凡单位、个人捐赠款物累计达100万元(含100万元)人民币以上,不足500万元者,授予荣誉证书、奖牌及银质奖章。

(三)凡单位、个人捐赠款物累计达500万元(含500万元)人民币以上者,授予荣誉证书、奖牌及金质奖章(镀金工艺)。

三、表彰数额及时间计算

(一)在本市不同县(区、管委会)、不同年度、不同项目捐赠的款物可合并计算。

(二)表彰金额计算自建市起至申报之日止。对多次捐赠的单位、个人可重复表彰,其重复表彰的数额从上次表彰后起算。

(三)以外币捐赠,折算为人民币金额,比照捐赠时国内同类商品价格折算。

(四)以设立基金方式捐赠的,本金归属明确为受赠单位,可以本金数额计算;以基金取息捐赠的,按利息额计算。

四、表彰申请、审批和管理

(一)受捐单位申请表彰须提供捐赠款物清单和款物到位证明材料,填写《莆田市捐教助学表彰申报表》(附后),经县(区、管委会)教育行政部门同意,由市教育局审核后,报市政府审批表彰。

(二)市教育局负责办理省属、市直各类学校表彰的具体申报工作,县(区、管委会)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办理本辖区的具体申报工作。

(三)在本市不同县(区、管委会)捐赠款物,可按捐赠人意愿由捐赠人原籍地或接受款物多的县(区、管委会)负责统一申报。

(四)授权市教育局统一制作奖章、奖牌及荣誉证书。

(五)市政府可根据实际情况委托市教育局向捐赠人或委托人颁奖。

五、本暂行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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