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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轻型汽车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5 06:17:45  浏览:972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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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轻型汽车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公告 2005年 第43号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保护环境,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科技进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批准《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 轻型汽车》为环境保护行业标准,现予发布。
  标准名称、编号如下:

  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 轻型汽车(HJ/T 182-2005)

  以上标准为推荐性标准,由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出版,标准内容可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网站(www.sepa.gov.cn)查询。

  以上标准自2005年10月1日起实施,《环境标志产品认证技术要求 低污染型轻型汽车》(HBC 8-2001)同时废止。

  附件: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 轻型汽车
http://www.zhb.gov.cn/image20010518/4800.pdf
  特此公告。

二○○五年九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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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兰州市公共和道路停车场地经营权有偿出让暂行办法的通知

甘肃省兰州市人民政府


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兰州市公共和道路停车场地经营权有偿出让暂行办法的通知

兰政发【2009】85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属各单位:
《兰州市公共和道路停车场地经营权有偿出让暂行办法》已经2009年7月24日市政府第1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九年七月三十一日

兰州市公共和道路停车场地经营权有偿出让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维护道路交通秩序,缓解城市停车泊位供求矛盾,有效利用公共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暂行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关、七里河、西固、安宁四区范围内,由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停车场和利用政府投资建设的道路等公共设施设置的临时停车场地经营权的有偿出让工作。
第三条 公共和道路停车场地经营权有偿出让工作,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
第四条 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市公共和道路停车场地经营权有偿出让工作。
第五条 公共停车场地经营权有偿出让期限为3—5年。
道路停车场地经营权有偿出让期限为1—2年。
第六条 政府鼓励单位和个人投资建设公共停车场。
第七条 出租车、旅游车、通勤车等临时停车点不得列入公共和道路停车场地经营权有偿出让范围。
第八条 公共和道路停车场地经营权有偿出让采取招标、拍卖或挂牌方式进行的,按照招标、拍卖或挂牌的相关程序进行。
第九条 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需要出让道路停车场地经营权的,应当对出让的道路停车场地征询道路主管部门的同意。
第十条 出让经营权的道路停车场地,不得占用盲道、消防通道和绿化隔离带,不得影响行人和车辆的正常通行。
第十一条 对出让经营权的道路停车场地,因经营导致道路毁损的,由经营者负责赔偿或修复。
第十二条 市价格部门应当对出让的公共和道路停车场地按不同地段、不同时间、不同类别,核定具体的收费标准。
第十三条 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出让经营权的公共和道路停车场地,应当在出让前向社会进行公告。
第十四条 公共和道路停车场地经营权有偿出让收入全额上缴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全部收入专项用于公共停车场地的建设、临时停车场地所占用道路的日常维护和修缮,市审计部门负责对出让所得的收支情况依法进行监督。
第十五条 因道路交通管理需要临时调整变更的,或因道路修建、改建、拓建施工、公共设施建设等因素需要终止经营权的,由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收回其经营权,并会同市财政部门根据拍卖价格和使用时间进行补偿。
第十六条 本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关于纳板河流域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总体规划审核意见的复函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环函[2001]315号




关于纳板河流域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总体规划审核意见的复函
云南省环境保护局:


  你局《关于上报〈云南省西双版纳纳板河流域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总体规划〉的报告》(云环然发[2001]514号)收悉。经审查,我局原则同意《纳板河流域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总体规划(2001—2015)》(以下简称《总体规划》),现函复如下:

  一、同意《总体规划》提出的规划原则和规划目标。纳版河流域自然保护区位于我国珍贵的热带雨林、季雨林地区,在生物多样性保护上具有十分重要的地位,同时已积累了按国际“生物圈保护区”方式进行管理的经验,实行自然保护与资源利用相结合,妥善解决了保护与发展的矛盾。应继续坚持保护为主,加强管理,使其成为具有典型示范作用的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的国家级自然保护区。

  二、同意《总体规划》按保护区现状确定的总面积为26600公顷;同意保护区的功能区划,即核心区3900公顷,缓冲区6040公顷,实验区(生产示范试验区)16660公顷。有关扩大保护区面积的计划,如确有必要且条件成熟时,应按程序另行申报审批。

  三、同意《总体规划》提出的资源保护和管理规划。保护区内的各类资源实行分类、分级、分区保护,有利于推动管理工作的科学化,增强各项措施的针对性,降低成本,提高效益,应不断总结完善。但对某些珍稀濒危物种实施迁地保护的计划,应持慎重态度,应经过科学论证后才能进行。

  四、原则同意《总体规划》提出的科研工作规划。自然保护区的科研工作要充分发挥社会力量的优势;生态恢复应尽可能利用生态系统的自我恢复能力;有关人为增加次生林内物种丰度,以及在荒山营造人工林等,应慎重办理,防止外来入侵物种的破坏。

  五、原则同意《总体规划》提出的资源合理利用规划。实验区内各种资源的开发利用应有利于生态系统恢复重建;人文景观应与自然景观相协调;出于繁殖、驯养目的引进非本地物种时,应当进行生物风险和安全性评价;林下种植经济作物应采取措施防止物种丰度下降,林相逆向演替。

  六、建设资金以地方为主,国家酌情予以支持。

  请你局按上述审核意见,对《总体规划》做进一步修改完善后,报请云南省人民政府审批。

二○○一年十二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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