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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连市职工采暖费补贴办法》和《大连市困难居民采暖费补贴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5 10:47:38  浏览:825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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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连市职工采暖费补贴办法》和《大连市困难居民采暖费补贴办法》的通知

辽宁省大连市人民政府


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连市职工采暖费补贴办法》和《大连市困难居民采暖费补贴办法》的通知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各有关单位:

  现将《大连市职工采暖费补贴办法》和《大连市困难居民采暖费补贴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五年九月三十日

大连市职工采暖费补贴办法

  根据《辽宁省城市供热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52号)的规定和《关于印发<辽宁省机关、企事业单位职工采暖费随职工工资发放方案>的通知》(辽建发〔2005〕42号)精神,我市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在职职工、离退休人员(以下简称职工)的住房采暖费将实行“暗补变明补”,单独列项以补贴的形式随职工工资按月发放给职工个人。具体补贴办法如下

  一、采暖费补贴的目的和原则

  补贴的目的:按市场经济要求,实行谁用热谁交费,单位将采暖费以补贴的形式随职工工资发放给个人,由个人直接向供热企业缴纳采暖费,明确供用热双方权利与义务。

  补贴的原则:一是供热收费制度改革要充分考虑居民的经济承受能力;二是按个人住房面积标准承担的采暖费计发采暖补贴的标准;三是采暖费由单位全部承担改为由单位和个人合理负担;四是现住房面积超过补贴标准部分的采暖费全部由个人承担。

  二、采暖费补贴对象

  补贴对象包括:市内四区(含大连高新园区市内部分)机关、社会团体、事业、企业(含三资企业、民营企业等其他经济形式的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在职及离退休人员。

  三、采暖费补贴标准

  按照《辽宁省住房分配货币化实施意见》(省房委字〔2000〕9号)文件规定的各职级、各类人员住房面积标准计发职工采暖费补贴。

  补贴标准:根据职工的职务(职称)确定采暖费补贴额。

  计算公式:〔住房面积标准(平方米)×采暖费标准(元/平方米)×70%〕÷12=月补贴额(元)

  党政机关公务人员、社会团体、事业单位人员住房面积标准:局级140平方米,处级105平方米,科级和科级以下85平方米。

  专业技术人员的住房面积标准:正高级职称比照局级;副高级职称比照处级;初、中级职称比照科级。

  工勤人员的住房面积标准:高级技师比照处级;技师和高级工比照科级;中级以下的工勤人员(含普通工人)工龄满25年以上的比照科级,不满25年的按照60平方米的补贴标准执行。

  企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可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参照本补贴标准,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后,确定各类人员住房面积标准和补贴额。但每个职工月补贴额不得低于工勤人员最低补贴标准。

   四、离退休人员及特殊群体补贴办法

  1.离休人员住房标准内的采暖费,夫妻补贴不足的部分,由离休人员所在单位负责补齐;离休人员无配偶或配偶无工作的,可由离休单位全额补贴;离休人员去世后,其配偶可继续领取该补贴,直至去世为止。

  2.离退休人员及按月享受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的人员,其采暖费补贴仍由离退休人员或死亡职工原工作单位给予补贴。

  3.经市政府批准,并向退休管理经办机构缴纳安置费的破产关闭企业离退休人员,参照本办法有关规定,由退休管理经办机构给予补贴。

  4.用户中一方为现役军人,其配偶的采暖费补贴,由所在单位按其职务(职称)确定的标准全额补贴。

  5.困难居民采暖费补贴由财政部门列专项资金解决,具体补贴办法按照《大连市困难居民采暖费补贴办法》执行。

  6.已进入破产程序企业中尚未得到安置的职工和已列入市破产计划企业的职工,采暖费补贴由市国资委、市经委、市建委、市财政局等部门另行制定具体办法。

  五、采暖费补贴的管理

  1.职工的职务(职称)发生变化时,从次月起按新职务(职称)计发采暖费补贴。
  2.本办法自颁布实施之日起,原来职工单位欠缴的采暖费,由供热企业通过法律等手段直接向欠费单位追缴,不再向职工个人追缴。但职工有义务配合供热企业追缴单位拖欠的采暖费。

  3.采暖费补贴资金来源:机关事业单位的职工采暖费按原渠道列支;企业在成本费用中列支,对企事业单位按本办法规定标准内发放采暖费补贴的,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4.职工按照本办法规定标准取得的采暖费补贴,不作为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本办法规定标准的部分列入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并征收个人所得税。

  5.市级以上干部采暖费仍按原缴费办法执行,其配偶不享受采暖费补贴。

  六、几点要求

  1.各单位、部门要严格按照本办法计发职工采暖费补贴。对违反本办法发放补贴的单位要追究直接责任人和主要领导的责任。

  2.2005年采暖费补贴由职工所在单位一次性发放,2006年以后采暖费补贴由职工所在单位随职工工资按月发放。

  七、瓦房店市、普兰店市、庄河市、长海县、旅顺口区、金州区、大连开发区、大连保税区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八、本办法由市建委负责解释。

  九、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大连市困难居民采暖费补贴办法

  根据《辽宁省城市供热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52号)、《关于印发<辽宁省机关、企事业单位职工采暖费随职工工资发放方案>的通知》(辽建发〔2005〕42号)和《大连市城市供热管理条例》有关规定,为保证全市供热工作顺利进行,保障城市困难居民冬季取暖,我市建立城市供热专项保障资金,用于困难居民采暖费补贴。资金原则上归口管理,统筹使用。具体补贴办法如下:

  一、补贴范围

  困难居民包括:市内四区具有常住户口且居住暖气房并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居民,无就业家庭,“大龄”夫妻(男50周岁、女40周岁以上)双失业人员,丧偶且抚养未成年子女的失业人员,夫妻双失业后退休人员。

  每年11月至次年3月期间符合困难居民条件的采暖用户,享受本办法规定的采暖费补贴标准。

  二、补贴标准

  对困难居民的补贴,以家庭为单位,按一处住房60平方米标准予以补贴。不足60平方米按实际面积补贴,超出部分由个人承担。

  三、认定程序及结算办法

  1.拟申请享受困难居民补贴的家庭,每年11月至次年3月到相关供热单位领取《大连市困难居民采暖费补贴申请表》,分别到街道办事处、区民政局或区劳动就业管理中心审核(签章),合格后连同相关证件报送供热单位。

  2.供热单位对符合条件的困难居民按政策给予办理,做好登记备案工作(包括困难居民的相关证件),并按申请类型每年4月15日前汇总报市集中供热办公室。

  3.市集中供热办公室按照要求进行审查,将核定额按困难居民分类汇总报市财政局。市财政局会同市民政局、市劳动保障局等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在两个月内组织抽查,抽查比例不高于30%,最终确定审核结果。并将补贴金额拨付市集中供热办公室,由市集中供热办公室统一拨付供热单位。

  《大连市困难居民采暖费补贴申请表》由市集中供热办公室统一印制。

  四、工作要求

  各供热单位要认真执行政策、严格把关,做好困难居民采暖费补贴登记备案工作。各相关部门要通力合作,认真负责,共同做好困难居民采暖费补贴的认定、审核工作。审计和监察等部门要对此项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对工作不负责任、弄虚作假的,要追究直接责任人和单位主要领导的责任。

  五、瓦房店市、普兰店市、庄河市、长海县、旅顺口区、金州区、大连开发区、大连保税区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六、本办法由市建委负责解释。

  七、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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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下达股票售表收入资金用于扶贫的通知

财政部


财政部关于下达股票售表收入资金用于扶贫的通知
财政部


各有关省(区、市)财政厅(局):
为了进一步贯彻《国家八七扶贫攻坚计划》和中央扶贫开发工作会议的有关精神,不断加大扶贫力度,根据国务院领导关于将上缴中央财政的股票售表收入用于扶贫的指示精神,经研究决定,一次性分配你省(区、市)上缴股票售表收入资金××万元,用于改善你省(区、市)××个
固定贫困县的人畜饮水问题,对已经解决饮水问题的地区也可以用于改善教育卫生和村镇道路、桥梁建设等基础性生产、生活条件,请你省(区、市)根据《股票售表收入资金管理办法》,认真选择扶持项目,并于1997年7月底以前报送财政部审批。
附件:一、股票售表收入资金管理办法
二、股票售表收入资金分配表(略)

附件一:股票售表收入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贯彻《国家八七扶贫攻坚计划》和中央扶贫开发工作会议的有关精神,加强股票售表收入资金的使用管理,提高股票售表收入资金的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股票售表收入资金是中央财政一次性拨付的专项资金,专门用于改善国家重点扶持贫困县贫困人口的生产、生活条件。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改变其性质和用途。
第三条 股票售表收入资金的使用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一、按项目投放,集中用于解决人畜饮水问题,对已经解决人畜饮水问题的,也可以用于改善教育卫生,以及村镇道路、桥梁建设等基础性生产生活条件。
二、实行无偿使用,各省(区、市)要确保资金及时、足额到位。
三、股票售表收入资金使用要规范化,要体现一次性,各省(区、市)不得截留,不得转作有偿使用。
四、股票售表收入资金不得用于投机性项目,不得用于修建楼堂馆所,不得用于计划外基本建设。
第四条 股票售表收入资金的实施程序:财政部向各省(区、市)财政厅(局)下达资金规模,各贫困县向财政厅(局)报送项目,各省(区、市)财政厅(局)在规定的期限内上报项目计划,经财政部审批确定后,由各省(区、市)财政厅(局)预算处负责组织实施。
第五条 各省(区、市)财政厅(局)应对扶持对象建立档案卡,完整记录扶持项目的地点、受益人数和户数、工程实施的时间和期限等项内容,加强项目管理。项目报送时应充分听取扶贫部门的意见。
第六条 各有关贫困县财政部门必须在项目进行过程中实行跟踪监督,定期检查,项目实施期末向各省(区、市)财政厅(局)书面报告资金使用情况和项目建设进展情况,汇总后由各省(区、市)财政厅(局)向财政部书面报告资金使用情况和项目执行情况。
第七条 股票售表收入资金的监督机制:各省(区、市)财政厅(局)对资金的使用效果承担主要的监督和管理责任,财政部不定期进行抽查,发现资金使用不当或被挪用,有权抽回已拨付的资金,或者在年终结算中扣除。
第八条 各省(区、市)财政厅(局)可根据本办法规定的原则,结合本地的实际情况制订实施细则,并报财政部备案。
第九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1997年6月19日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州市推动动漫游戏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试行)》的通知

福建省福州市人民政府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州市推动动漫游戏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试行)》的通知

榕政综〔2010〕6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公司):

  

  《福州市推动动漫游戏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试行)》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〇年四月十一日

  

  福州市推动动漫游戏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快动漫游戏产业发展,全面提升我市文化产业竞争力,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等部门关于推动我国动漫产业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32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信息产业厅等部门关于推动我省动漫产业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闽政办〔2007〕181号)以及市委、市政府推动文化创意产业发展一系列政策精神,特制定本政策。

  第二条 本政策所指动漫游戏产业(企业)是指在福州市注册登记,以“创意”为核心,以动画、漫画和游戏等为表现形式,以图书、报刊、电影、电视、音像制品、舞台剧为载体,及基于现代信息传播技术手段的动漫游戏新品种等动漫游戏直接产品的开发、生产、出版、播出、演出和销售,以及与动漫形象有关的服装、玩具、电子游戏等衍生产品的生产和经营的产业(企业)。

  第三条 加强政府对动漫游戏产业发展的规划、指导,搭建交流、合作和服务平台。重点支持动漫影视、教育动漫、网络游戏开发、手持多媒体终端等领域的原创产品的创作生产,重点扶持优秀品牌、重大项目和龙头企业的发展。

  第四条 凡在本市申报,并获得省广电局发行许可证的原创动画片,在福州电视台、省级电视台或卫视台黄金时段播出的二维动画片每分钟奖励500元、三维动画片每分钟奖励1000元;在央视黄金时段播出的二维动画片每分钟奖励1000元、三维动画片每分钟奖励2000元。收视率在该频道年度排名前10位的,按照以上标准加倍奖励。

  第五条 凡获得各类奖项的原创动画和游戏作品按下列标准一次性奖励:获国际知名展会奖项的奖励50万元;获国家级政府综合奖项的奖励30万元;获得省政府综合奖项和国家级政府单项奖的奖励10万元;被国家广电总局推荐为优先播出的优秀动画片的奖励10万元;对获“五个一工程”奖项的奖励50万元。

  第六条 对动漫游戏企业独立申报并获得国家部委、省人民政府文化产业专项资金资助的项目,给予不超过资助额度25%,最高不超过50万元(国家部委)、25万元(省人民政府)的配套资助。

  第七条 每三年举办一次海峡两岸动漫创意大奖赛,设立“茉莉花动漫奖”。在参选作品中评选出最佳编剧、最佳卡通形象、最佳动漫品牌、最佳市场营销策划、动漫游戏技术创新等奖项,并给予相应奖励。

  第八条 引导企业积极开发动漫游戏衍生产品,鼓励本市服装、玩具、文具、生活用品等生产企业与我市动漫企业合作开发动漫作品衍生产品。动漫企业原创作品版权收益达到500万元的,经确认后按照版权收益的3%给予企业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

  第九条 加大对动漫企业的投融资支持力度,对获得省级投资和融资担保补助的企业,按省里补助金额25%予以配套。

  第十条 鼓励国内外动漫企业来榕创业。对自带重大动漫游戏原创题材作品(项目)入驻我市发展且注册资金在300万元以上的动漫企业,经评定后给予20万创业补助。

  第十一条 加强与台湾动漫产业的合作和交流,大力吸引台湾动漫企业来我市创业、投资,凡台资企业(或合资企业)落户软件园动漫基地从事原创动漫项目开发,免租两年。

  第十二条 建立和完善动漫产业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和人才培养平台,在信息咨询、项目申报、成果对接、人才培训、技术评估等方面为我市动漫企业提供技术支持和优质服务。动漫企业两年内可免费使用公共技术服务平台所提供的渲染服务器等软硬件设备。

  第十三条 鼓励动漫游戏企业与省内外各高校合作,培育多种类型的动漫游戏人才,建立实训基地,积极争取省人才扶持资金的支持。有计划、有重点地引进动漫游戏各类高层次、高素质人才,并享受我市相关的人才优惠政策。

  第十四条 本政策所指各项奖励、补助等资金由市和各所在县(市)区按照7:3比例共同承担。获同类奖励、补助的,按从高不重复原则进行奖励。

  第十五条 我市已经出台的有关政策中,动漫游戏产业符合条件的可以参照执行。

  第十六条  本政策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原《福州市鼓励扶持动漫游戏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试行)》(榕政综〔2006〕109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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