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晋城市信息化建设应急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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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晋城市信息化建设应急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晋市政办[2005]12号
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晋城市信息化建设应急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及驻市各有关单位:
为了保证已建信息化项目在出现重大故障时能够紧急抢险,以及需紧急启动的信息化项目能够顺利进行,促进全市的信息化建设,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晋城市信息化建设应急基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五年一月三十一日
晋城市信息化建设应急基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全市重大信息化工程顺利进行以及已建信息化项目安全稳定运行,促进全市信息化建设,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晋城市信息化建设应急基金(以下简称应急基金)是指由市政府设立的、市财政提供的专门用于全市公共服务的信息网络建设、信息应用系统建设、信息资源开发及运营维护等方面应急时所需的基金。
第三条 晋城市范围内的信息化建设项目,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市政府信息化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信息办)负责应急基金的使用和管理工作。
第二章 适用范围和使用条件
第五条 应急基金适用范围
应急基金的使用范围,重点是由市政府投资建设的信息化项目,包括市级财政补助的项目。主要包括:
(一)各类政务信息化工程;
(二)为社会提供公共服务的信息化工程;
(三)跨地区、跨行业的重大信息化工程;
(四)其它应纳入管理的信息化工程。
以上工程是指以计算机技术、数据库技术、通信技术、数字控制技术等为主要手段建立的信息采集、加工、存储、传输及应用的系统,包括各信息化系统的新建、升级、改建和大件维护,但不包括零星的硬件设备添置和软件升级。
第六条 应急基金的使用条件
(一)遇到突发性的事件,在投资资金不到位时,需要紧急启动信息化项目或是以信息化为主的其它建设项目。
(二)2004年底前已建的信息化项目出现重大故障,无法保证系统正常运行,急需更换部分设备,但又无更新资金时。
(三)2005年及以后建设的并已按要求缴纳项目应急基金的信息化项目出现重大故障,无法保证系统正常运行,急需更换部分设备,但又无更新资金时。
第三章 基金管理
第七条 应急基金预算编制原则
(一)应急基金由市财政局提供300万元的基础资金,以后根据每年的财政状况逐年增加,当应急基金使用最低线低于基础基金时,财政要在下一预算年度内予以补足。
(二)在项目建设预算中必须列入应急预算,没有列入预算的不得使用本基金。总投资50万元以上的信息化建设项目按投资额的3%缴纳该项目的应急基金。
(三)应急基金在财政开设专户管理。
第八条 应急基金使用原则
市信息办根据各单位提出的资金需求,本着统筹规划、保证重点、发挥基金最大效益的原则安排使用。年末未用完的基金,累积进入下一年度。
第九条 应急基金申请及拨付程序
申报单位在满足第六条使用条件时,可以向市信息办提出使用申请并提交技术方案,经市信息办审核同意后向申报单位拨付或借用应急基金。特殊情况下,当申请额度超出基金总额时,可以先应急后履行批办手续。
第十条 使用本应急基金建设的信息化工程或采购的设备,应按照市信息办的明细要求实行政府采购。但特别紧急时经市信息办批准可以启动简易程序。
第四章 监 督
第十一条 市信息办对使用应急基金的项目实施监督。
对于违反规定的单位或项目负责人,特别是弄虚作假,不按要求执行项目、挪用基金的,一经查实将依情节给予通报批评、撤消对项目的拨款、取消项目负责人或单位的再申请资格、收回项目已拨基金等处理。情节严重的,将按照相关规定追究领导及经办人员责任。造成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 市审计局和市监察局对基金的使用情况实施监督。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信息办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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