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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蠡湖风景区管理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20 21:37:59  浏览:982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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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蠡湖风景区管理办法

江苏省无锡市人民政府


无锡市蠡湖风景区管理办法

市政府令第78号


《无锡市蠡湖风景区管理办法》已经2005年12月19日市人民政府第4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


市长:毛小平

二○○五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无锡市蠡湖风景区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蠡湖风景区的保护和管理,维护蠡湖风景区的正常秩序和良好的游览观光环境,根据国务院《风景名胜区管理暂行条例》、《江苏省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蠡湖风景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蠡湖风景区(以下简称风景区),是指蠡湖地区已建成开放的景观区域和经市政府同意纳入风景区管理的其他相关区域。
风景区的具体范围及其调整,由无锡市园林管理局报经市政府同意后公布。

第三条 在风景区范围内从事相关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无锡市园林管理局是风景区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风景区的保护和管理工作。
无锡市蠡湖风景区管理委员会负责风景区管理的领导和协调工作。无锡市蠡湖风景区管理处(以下简称风景区管理处),受风景区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具体负责风景区的日常管理和协调工作。
市公安、城管、市政、水利等部门以及滨湖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协同做好风景区的管理和保护工作。

第五条 风景区管理处具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建立健全风景区管理的各项制度;
(二)维护风景区的正常游览秩序,落实安全措施;
(三)保护风景区景观,保持风景区设备、设施完好,制止损坏风景区景观和设备、设施的行为;
(四)协调、配合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派驻风景区的分支机构或者派出机构的工作;
(五)风景区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其他职责。
设在风景区内的所有单位,凡涉及风景区资源保护和管理的,必须接受风景区管理处统一管理。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风景区内旅游资源、自然生态环境和设施设备的义务,并有权举报、制止破坏旅游资源、自然生态环境和设施设备的行为。
对在风景区保护和管理中作出重要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市人民政府或者风景区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七条 风景区内新建、扩建、改建建(构)筑物,其体量、外形、高度、色彩应当与周围景观相协调,不得损坏自然景观与人文景观。

第八条 在风景区内从事下列活动,依照法律、法规应当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行政审批的,由风景区管理处统一受理并提出初步意见后,转报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办理审批手续或者提出审核意见:
(一)临时占用绿地,改变绿化用地使用性质;
(二)砍伐、移植、截干树木;
(三)迁移古树名木;
(四)为游览活动服务的商业、饮食、交通运输等行业和个体摊贩;
(五)新建、扩建、改建建(构)筑物等建设项目选址。

第九条 在风景区内进行下列活动,涉及风景区管理的行政审批事项,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在办理行政审批手续时,应当征求风景区管理处的意见:
(一)临时占用或者挖掘道路;
(二)码头设置、船舶停靠;
(三)组织公益或者商业性大型活动;
(四)其他涉及风景区管理的事项。

第十条 风景区管理处应当与有关部门配合,落实风景区各项安全管理措施:
(一)健全安全管理制度;
(二)加强安全巡查,落实责任制度,及时制止扰乱秩序的行为和打击违法犯罪活动;
(三)落实防火、防汛等安全措施;
(四)定期维护检查各类游乐设施、设备,保持完好、安全、有效;
(五)依法、安全开展游乐活动;
(六)有序组织游览和举办群众性活动。

第十一条 风景区内组织、开展的活动应当健康、有益。禁止在风景区内进行算命、占卜、焚烧纸钱及杂耍卖艺等迷信和不健康的活动。

第十二条 进入风景区的单位和个人应当自觉维护公共环境卫生,保持景区的环境整洁。禁止下列行为:
(一)随地吐痰、便溺;
(二)乱扔、乱倒、乱堆废弃物;
(三)排放有毒有害气体、液体;
(四)焚烧树枝树叶和其他杂物;
(五)其他有碍环境卫生的行为。

第十三条 进入风景区的单位和个人应当自觉爱护绿化,保护各类绿化设施。禁止下列行为:
(一)攀爬、涂写、刻划树木或者挖掘、折损植物;
(二)采摘花果;
(三)擅自践踏草坪、花坛或者毁坏绿地;
(四)其他破坏绿化或者绿化设施的行为。

第十四条 进入风景区的单位和个人应当自觉维护市政公用设施和其他公共设施的完好。禁止下列行为:
(一)毁损建(构)筑物、雕塑;
(二)损坏、污损、擅自移动保洁、通讯、照明和交通等公共设施设备;
(三)毁坏、污损喷水设施、栈桥、亭子、座椅、公告栏和画廊等游览设施设备;
(四)其他损毁公共设施的行为。

第十五条 进入风景区的单位和个人应当自觉维护景区容貌美观、环境和谐。禁止下列影响风景区容貌的行为:
(一)擅自改变建(构)筑物外立面;
(二)在建(构)筑物、雕塑等公共设施上涂写、刻划;
(三)无证设摊经营或者兜售物品;
(四)吊挂、晾晒物品,擅自悬挂、张贴宣传品;
(五)恐吓、捕捉或者伤害鸟类;
(六)擅自垂钓、捕捉水生动物、游泳;
(七)流浪乞讨、露宿,随地躺卧;
(八)其他影响风景区容貌或者妨碍他人游览观光的活动。

第十六条 进入风景区的车辆和行人,应当严格遵守交通规则,自觉维护景区内的交通秩序。禁止下列行为:
(一)在草坪或者其他禁止停放车辆的场所停放车辆;
(二)在明令禁止通行的区域或者路段内通行;
(三)不在规定的站点范围内停靠;
(四)其他违反交通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由风景区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处罚。
违反本办法规定,应当由其他行政管理部门处罚的,由相应的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八条 风景区行政主管部门和风景区管理处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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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办公厅关于立即查处美韵风情洋甘菊抗敏爽肤水等化妆品的紧急通知

卫生部办公厅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立即查处美韵风情洋甘菊抗敏爽肤水等化妆品的紧急通知

卫办监督发[2007]19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近日,浙江省卫生厅在监督检查中发现,标识为广州诗美化妆品有限公司制造的美韵风情系列产品和标识为番禺葛拉美美容品有限公司制造的抗敏保湿面膜等化妆品(具体产品名单见附件)违法添加了“地塞米松”、“氯霉素”、“甲硝唑”或“醋酸氢化可的松”等禁用原料,违反了《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和《化妆品卫生规范》的有关规定,浙江省卫生厅已依法对当地销售违法产品的经营单位进行了立案查处。为保护消费者健康,根据《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及《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现紧急通知如下:
  一、各地卫生行政部门要立即对辖区内经营上述化妆品的单位进行全面检查,责令其立即停止销售相关产品,报告产品来源和销售情况,并公告收回已售出产品。对仍继续违法销售附件中所列产品的经营单位,应依法严肃查处,并将查处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布。
  二、请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立即对相关生产企业进行查处,并于2007年11月30日前将处理情况函报我部监督局。
  三、各地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化妆品生产经营单位的监督检查,严禁化妆品生产单位非法添加禁用物质的行为,督促化妆品经营单位严格执行化妆品进货查验制度,严禁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化妆品,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附件:不合格产品名单

二○○七年十一月九日


附件

不合格产品名单

序号
标识的产品名称
标识的生产信息
被检出的禁用原料

1.
美韵风情洋甘菊抗敏爽肤水MY202
法国美韵国际集团有限公司监制

杭州美韵女子护肤健身有限公司出品

广州诗美化妆品有限公司制造

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号:(1993)卫妆准字29-XK-0673
地塞米松

2.
美韵风情洋甘菊抗敏爽肤水MB202
同上
地塞米松

3.
洋甘菊抗敏爽肤水MB202
同上
地塞米松

4.
美韵风情洋甘菊抗敏精华素MY203
同上
地塞米松

5.
洋甘菊抗敏精华素MB203
同上
地塞米松

6.
美韵风情洋甘菊抗敏面霜MY204
同上
地塞米松

7.
洋甘菊抗敏舒缓褪红面膜MB206
同上
地塞米松

8.
美韵风情洋甘菊修复面霜MY207
同上
醋酸氢化可的松

9.
美韵风情去痘水MY510
同上
氯霉素和甲硝唑

10.
抗敏保湿面膜
制造商:番禺葛拉美美容品有限公司

中国代理商:杭州陈佳美容工作室

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号:GD.FDA(2000)卫妆准字29-XK-1924
地塞米松

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柳州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柳州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

《柳州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自2007年9月1日起实行。









二〇〇七年七月二十二日













柳州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提高投资效益,规范建设行为,防止建设资金损失浪费,促进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以及《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建设项目审计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是指政府投资或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包括:

(一)以财政资金、政府设立的专项资金、政府统一借贷的资金、国债资金、政府专项补助资金等为主要资金来源的项目,或者以政府部门为投资主体的项目;

(二)政府在土地、市政配套、融资等方面依法给予优惠政策的公共公益性项目;

(三)以本条第(一)项、第(二)项所列的筹资和建设方式以外的形式进行投资、建设,产权归政府所有的基础设施和社会公共工程项目;

(四)接受、使用社会捐赠资金,由政府部门建设的社会公益性项目;

(五)政府和上级机关交办审计的其他建设项目。

第三条 本市各级审计机关是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机关,依法对管辖范围内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实施审计监督。

市级审计机关可以将其管辖范围内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授权县(区)级审计机关审计,也可以直接审计县(区)级审计机关管辖范围内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

对审计管辖范围不明确或者有争议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由上级审计机关确定其管辖权。

第四条 项目建设单位或建设代理单位是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被审计单位。

承接建设项目的征地、拆迁、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采购、供货等单位,其与建设项目有关的财务收支,应当接受审计监督,并不受审计管辖范围的限制。

第五条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应当在相关合同中列明:如该项目列入审计计划,必须经审计机关审计后方可办理工程结算或竣工决算。

第六条 发展与改革、财政、建设、规划、水利、交通、经贸、税务、国土资源、环保、金融等部门应当依照各自的职责,配合并协助审计机关对政府投资项目实施审计监督。

第七条 审计机关根据项目特点确定审计监督方式,可进行全过程跟踪审计、阶段性审计、不定期审计或者以审计调查的方式进行审计。并依法对社会审计评审机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等单位承办的政府投资项目的相关业务进行监督。

第八条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基本建设程序执行情况;

(二)概预算审批、执行、调整的真实性、合法性;

(三)建设项目竣工决算报表和说明书以及工程决算报表编制的真实性、合法性;

(四)建设资金到位情况和资金管理、使用的合规性、合法性;

(五)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程序及其结果的合规性、合法性;

(六)与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有关合同的订立、效力、履行、变更和转让、终止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七)建设项目成本及与项目有关的其他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

(八)工程价款结算与实际完成投资的真实性、合法性及工程造价控制的有效性;

(九)建设项目交付使用资产的真实性、合法性;

(十)未完工程投资的真实性、合法性;

(十一)建设项目绩效;

(十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要审计监督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本市各级审计机关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本级人民政府、上级审计机关的要求,编制年度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计划,有计划地开展建设项目审计监督。

第十条 审计机关对建设项目实施审计应当下发审计通知书,被审计单位在收到审计通知书后应予以积极配合,按照规定的期限和要求提供与审计项目相关的审计资料,并对其真实性、完整性作出承诺。

被审计单位和被调查单位不配合审计,无正当理由拒绝或者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或者拒绝、阻碍检查的,由审计机关依法进行处理。

第十一条 审计机关对列入年度审计计划的工程结算或竣工决算审计项目,除特殊情况外,在具备条件的情况下,一般应在审计通知书确定的审计实施日起三个月内出具审计报告。

第十二条 审计机关已审计的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编制项目竣工验收报告、财政部门批复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工程合同各方结算工程价款、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办理国有资产登记必须以审计机关的审计结论为依据。

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或者其他相关单位对审计结果有异议,应当依法向上一级审计机关或本级人民政府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四条 承办审计业务的审计人员应当熟悉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具备必要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审计机关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聘请具备相关专业知识的人员或社会中介机构协助项目审计工作。

审计机关应当加强对聘请人员和社会中介机构的监督管理,并对审计结果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第十五条 审计机关应当向同级人民政府报告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结果。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向政府有关部门通报或者向社会公布政府审计结果。

第十六条 审计机关在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中发现下列情况的,应移送有关主管部门进行调查处理:
(一)违反规划、土地、征迁、环保、招投标、合同等建设项目管理法律、法规的;

(二)勘察、设计、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不具备相应资质的;

(三)未有效实施工程质量管理和造价控制造成损失浪费的;

(四)其他应由有关主管部门处理的违法、违纪行为。

第十七条 审计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尚未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审计机关对国有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投资项目的审计,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7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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