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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卷烟生产企业使用商品条码调整方案》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13:25:00  浏览:847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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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卷烟生产企业使用商品条码调整方案》的通知

中国烟科标


国烟科标[2004]80号

关于印发《卷烟生产企业使用商品条码调整方案》的通知




各中烟工业公司、上海烟草(集团)公司、中国烟草实业发展中心并各编码分支机构:
  为妥善解决卷烟生产企业使用商品条码的历史遗留问题,国家烟草专卖局与中国物品编码中心依据《商品条码管理办法》和GB12904-2003《商品条码》国家标准的有关规定,经充分协商,确定了《卷烟生产企业使用商品条码调整方案》(以下简称“调整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各中烟工业公司、上海烟草(集团)公司、中国烟草实业发展中心立即转发所属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卷烟生产企业,按照调整方案要求完成卷烟条码重新注册工作;各编码分支机构要为卷烟生产企业顺利注册厂商识别代码创造条件,积极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卷烟生产企业使用商品条码调整方案
  为规范烟草行业商品条码的应用,按《商品条码管理办法》和《商品条码》国家标准(GB12904)的有关规定,决定对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卷烟生产企业(以下简称“卷烟生产企业”)使用商品条码方案进行调整,具体如下:
  1、原广州卷烟二厂注册的厂商识别代码6901028已于2004年3月19日注销,各卷烟生产企业须于2004年12月31日以前到所在地的编码分支机构按《卷烟生产企业厂商识别代码分配方案》(详见附件1)办理商品条码注册手续。正在重组过程中的卷烟生产企业,此项工作可暂缓,但最迟于2005年6月30日前完成重新办理商品条码注册手续.
  2、卷烟生产企业注册的厂商识别代码为前7位6901028加3位共10位,即:6901028***;产品项目代码为2位,最后一位为校验位。
  3、由中国物品编码中心(以下简称“编码中心”)提出GB12904《商品条码》国家标准中相关内容的修改意见;国家烟草专卖局(以下简称“国家局”)科技工作主管部门继续对卷烟商品条码实行统一归口管理,并负责对卷烟条码应用情况实施监督。
  4、鉴于国家对烟草实施专卖的特殊情况,在向卷烟生产企业分配厂商识别代码时,编码中心商国家局科技工作主管部门后,分配6901028打头的10位厂商识别代码.
  5、各编码分支机构须积极配合有关工作,为卷烟生产企业顺利注册厂商识别代码创造条件。各卷烟生产企业申请注册、续展以及变更厂商识别代码的程序及费用参见附件2,各编码分支机构联系方法见附件3。
  6、各卷烟生产企业尽快清理本单位需要调整的包装材料,做好相关信息系统的调整衔接工作;条码需要调整的卷烟生产企业的包装材料的消化和条码调整工作务必于2005年6月30日前完成。
  7、为防止因条码变动引起卷烟市场销售的波动,各卷烟生产企业要及时做好宣传工作,并与相关管理部门或机构及时沟通。
  8、卷烟生产企业在本调整方案实施过程中遇到问题,请与国家局科教司标准化处辜菊水联系,电话:(010)63605683,传真:(010)63601480,电子邮件地址:gujs@tobacco.gov.cn。卷烟生产企业在办理注册厂商识别代码过程中若遇到问题,请与编码中心管理部或当地编码分支机构联系,编码中心管理部联系人:陈洁,电话:(010)62017188。






二〇〇四年十二月七日

   附 件:

  卷烟生产企业厂商识别代码分配方案
http://www.tobacco.gov.cn/messageshowpic.php?news_id=943&pic_id=0
  卷烟生产企业申请注册、续展以及变更商品条码厂商识别代码的程序及费用
http://www.tobacco.gov.cn/messageshowpic.php?news_id=943&pic_id=1
  中国物品编码中心各分支机构联系方法
http://www.tobacco.gov.cn/messageshowpic.php?news_id=943&pic_id=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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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布全国三年新技师培养计划分解目标的通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关于公布全国三年新技师培养计划分解目标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才工作的决定》(中发〔2003〕16号)
精神,切实做好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特别是技师、高级技师的培养工作,按照我部《关于
印发〈三年五十万新技师培养计划〉的通知》(劳社部发〔2003〕38号)要求,各地综合分
析当地的需要和可能,兼顾当前和长远,本着实施新技师培养计划过程中数量与质量相统一
的原则,根据全国总体目标和任务,提出“三年新技师培养计划”落实指标。现将全国三年
新技师培养计划分解目标予以公布。
  请各地切实加强对新技师培养计划落实工作的领导,积极争取当地有关部门的支持,确
保将这项工作规划好、组织好、实施好。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二○○四年四月一日

全国三年新技师培养计划分解目标
单位:人
————————————————————————————————
地 区    2004年    2005年    2006年    合 计
————————————————————————————————
北 京    4000 6000 10000 20000
天 津 5000 10000 15000 30000
河 北 6000 8000 11000 25000
山 西 3000 3600 4900 11500
内蒙古 3000 3000 4000 10000

辽 宁 8000 10000 12000 30000
吉 林 10000 10000 10000 30000
黑龙江 10000 10000 10000 30000
上 海 10000 10000 10000 30000
江 苏 6000 12000 18000 36000

浙 江 5000 10000 15000 30000
安 徽 2000 3000 5000 10000
江 西 3000 5000 10000 18000
福 建 1500 3500 5000 10000
湖 北 16000 17000 17000 50000

山 东 10000 15000 25000 50000
河 南 5000 7000 8000 20000
甘 肃 1500 1500 2000 5000
湖 南 6000 10000 14000 30000
广 西 2000 3000 5000 10000

广 东 12000 16000 22000 50000
重 庆 2500 3500 4000 10000
海 南 500 1000 1500 3000
四 川 5000 7000 8000 20000
青 海 800 1000 1200 3000

贵 州 1000 1500 2500 5000
云 南 2000 3000 5000 10000
西 藏 500 1000 1500 3000
陕 西 8000 12000 15000 35000
新 疆 10000 10000 10000 30000
宁 夏 130 130 130 390

合 计 159430 213730 281730 654890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七号)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五十七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于2012年6月30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胡锦涛

                            2012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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