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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惠州市档案馆收集档案范围实施细则》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21:15:29  浏览:851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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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惠州市档案馆收集档案范围实施细则》的通知

广东省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中共惠州市委办公室


中共惠州市委办公室 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惠州市档案馆收集档案范围实施细则》的通知
惠市委办发〔2005〕27号

各县(区)党委、人民政府,市直和驻惠各副局以上单位:
《惠州市档案馆收集档案范围实施细则》业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惠州市委办公室
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5年11月7日


惠州市档案馆收集档案范围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了完整保存和有效利用惠州市属单位形成的档案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其《实施办法》、《广东省档案管理规定》以及国家档案局《各级档案馆收集档案范围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惠州市档案馆是地方综合性的国家档案馆,是国家法定的集中保管市属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市属单位)档案资料的基地,是党和政府及社会各方面依法利用档案资料的中心。
第三条 市属单位必须依法向市档案馆移交本单位履行职能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具有永久或长期保存价值的档案。收集档案的范围包括: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形成的下列档案:
1.市委、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市政府、市政协、市纪委和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等机关及其所属临时性单位形成的档案;
2.市直属各部、委、办、局及属下单位形成的档案;
3.市总工会、团市委、市妇联、市科协、市社科联、市文联、市侨联、市工商联、市贸促会、市流渔办等群众性团体机构形成的档案;
4.市政府派驻国内各地、港澳及国外的机构形成的档案;
5.撤销的市直属各部、委、办、局、事业单位及属下有关单位的档案;
6.历代惠州籍或曾长期在惠州市辖区内活动的非惠州籍等各界具有重要影响的官员、专家、学者、社会贤达、体坛名宿及其他重要人物和被中共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授予英雄、模范称号的人物在社会活动中形成的档案;
7.市直属的集团公司、总公司形成的档案。
(二)建国前中国共产党在惠州的党组织和革命团体形成的革命历史档案。
(三)建国前历代政权在惠州的各种机构形成的历史档案。
第四条 凡反映市属单位主要职能活动和基本历史面貌的各种门类和各种载体形态的下列档案,一律移交市档案馆。
(一)文书档案及电子文件档案;
(二)会计档案;
(三)在业务活动中形成的反映本市科技发展和本专业特点的专门档案,具体包括:
1.基建档案和重点工程、重大科研项目档案;
2.纪检监察案件档案;
3.市级组织、人事部门任免管理权限范围内副处级以上干部的死亡档案;
4.财务报告档案(主要指市级财政部门的业务报表);
5.各类普查档案(如工业普查、农业普查、人口普查、地名普查等);
6.勘界档案;
7.地名档案;
8.审计档案;
9.公证档案;
10.环保档案(如环保规划、设计、监测、查处等活动形成的档案);
11.工商登记档案(指具有典型意义的已关闭或破产企业的登记档案);
12.反映全市自然地理状况的档案(如地形、地貌、地质、地震、山川、水文、气象、测绘、资源调查等);
13.全市性各类专项活动形成的档案;
14.本市传统工业产品、土特产品、名优产品的档案;
15.具有地方特色的文化艺术档案、体育竞赛档案、教学档案(接收本市有代表性的若干所中小学的档案);
16.各种审批项目(课题)的报批材料(如市属计划、建设、科技主管部门在审批各种规划、项目、课题时,各有关规划、项目、课题报送单位提交的材料以及项目竣工备案材料等)。
(四)声像、荣誉档案:
1.党和国家、广东省主要领导人来惠州视察、指导工作的题词、照片、底片、录音带、录像带、光盘等;
2.外国元首、政党领袖、政府首脑等来惠州参观访问时所形成的题词手迹、照片、录音带、录像带、光盘等;
3.国际组织、国家和省在本市召开的各种重要会议,市委、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市政府、市政协、市纪委召开的重大会议形成的录音带、录像带、照片、光盘等;
4.惠州市开展重大政治、经济、科技、文化活动及举行重大庆典、纪念活动、重大抢险救灾活动所形成的照片、录音带、录像带、光盘等;
5.惠州日报社拍摄、惠州电视台录制的,具有历史保存价值的新闻照片、录音带、录像带、光盘等;
6.市直属单位重要职能活动形成的录音带、录像带、照片、光盘等。
(五)实物档案:
1.惠州市被国家、广东省授予的国家级、省级荣誉称号的证书、奖牌、奖杯、奖状、奖旗等;
2.市领导和市有关部门在对外交往活动中接受的纪念品;
3.变更、撤销单位的印章。
第五条 市属单位在向市档案馆移交档案时,应同时移交本单位编制的档案检索工具(包括案卷目录、卷内目录、全宗指南、电脑软盘等)以及对档案内容具有补充作用的有关资料。
第六条 在接收档案进馆时,市档案馆同时要收集与档案内容有关的史料。包括市属单位编印的各种文件汇编、资料汇编、简报、通讯、大事记、史志、年鉴、地图、手册、图片以及公开出版或内部发行的报刊、书籍、画报、回忆录、参考材料、会议特刊(专刊)、科技资料、科研成果汇编、产品目录、专业志、地方志和各种族谱、家谱等。
第七条 为保证进馆档案的完整和减少重复,市档案馆在接收有关单位的档案时,必须遵循如下原则:
(一)根据档案的实际价值,确定收集对象并编制被收集单位的名册,建立科学的进馆序列,凡列入市档案馆收集范围的单位,其形成的具有永久或长期保存的各载体形态的档案,一律移交进馆;
(二)凡列入市档案馆收集范围的单位相互发送的重要文件,除请示、批复和干部任免文件外,一般只由发文单位归档后进馆,收文单位的上述文件不予进馆;
(三)中共中央、省委的文件,由市委办公室归档进馆;国务院、省政府的文件,由市政府办公室归档进馆;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省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文件,由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归档进馆;全国政协、省政协的文件,由市政协办公室归档进馆;中央纪委、省纪委的文件,由市纪委办公室归档进馆;上级其他党政领导机关、专业主管部门发给本级的文件,分别由本级相对应党政领导机关、专业主管部门归口归档进馆;其他单位保存的上述档案不予进馆。
第八条 下列非市属单位形成的有关档案,经协商同意,可参照本《实施细则》的原则、方式移交或寄存市档案馆。包括:
(一)各民主党派机构形成的有关档案;
(二)属本市和上级部门双重领导的单位形成的有关档案;
(三)本市具有代表性、典型性的企业形成的有关档案;
(四)某些特定的集体所有制单位、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民营企业、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以及退出市场的企业形成的有关档案;
(五)本市行政区域内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长久保存价值的其他有关档案。
第九条 在档案的收集、整理、保护和提供利用等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或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或者本单位给予奖励。
第十条 对违反本实施细则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其《实施办法》、《广东省档案管理规定》和省政府发布的《广东省档案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由惠州市档案局负责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文之日起实施。1988年10月6日印发的《惠州市档案馆收集档案范围实施细则》(惠市委办发〔1998〕1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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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电部、建设部关于在城市住宅楼房设置信报箱、信报箱群、信报间(或信报收发室)的联合通知

邮电部 建设部


邮电部、建设部关于在城市住宅楼房设置信报箱、信报箱群、信报间(或信报收发室)的联合通知
邮电部、建设部



一九七九年国家建委、邮电部(1979)邮邮字524号《关于在城市住宅楼房增设信报箱的联合通知》印发后,各地邮电部门与建设部门紧密配合,认真贯彻通知精神,对改善城市邮政投递条件,满足群众通信需要,保证“通邮”起到了积极作用。但是,一些地方在住宅建设中,
由于没有材料和资金等多种原因,至今未能完全落实。据统计现在仍有十六点六万幢住宅楼房未安装信报箱,占全国住宅楼房总数的30.4%,给正常“通邮”带来困难。随着城市改造和建设的迅速发展,城市投递区域日益扩大,住宅楼房增长很快,在城市住宅楼房仅采用按单元门安装
信报箱解决通邮的单一方式,较难适应通邮量迅速增长的需要。近年来,北京、上海、沈阳、合肥、成都等城市在当地政府的支持下,邮政部门同城建、规划部门一起在住宅小区试点组建信报箱群、信报间(或信报收发室),并将其列入当地市政建设法规,为改善城市住宅楼房通邮条件拓
宽了思路,也为各地改进住宅楼房规划、设计及邮政投递方式提供了借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实施细则》和我国的国情,为适应各地的不同情况,更好地解决住宅楼房通邮问题,特作如下通知:
一、城市住宅楼房设置信报箱,实行插箱投递,是今后城市楼房住宅投递的基本方式。要继续贯彻国家建委和邮电部《关于在城市住宅楼房增设信报箱的联合通知》的规定要求,各地在审批和实施城市规划时要加强宣传,严格把关,做好协调和检查落实工作。
二、今后除继续在住宅楼房推行安装信报箱外,在城市住宅小区及高层楼房也可采用组建信报箱群、信报间(或信报收发室)的办法解决通邮问题。信报箱以及信报箱群、信报间(或信报收发室)都是住宅建筑的组成部分,各设计单位应纳入设计内容,所需材料和资金,应和其它配套
工程一起在基建项目内统一解决,凡未纳入设计内容的,城市规划部门不予审批。
三、信报箱、信报箱群、信报间(或信报收发室)是住宅楼房的通信设施,是住宅楼房通邮的必备条件,必须列入住宅楼房竣工验收项目。
四、信报箱、信报箱群、信报间(或信报收发室),由产权单位负责更换和维修,亦可委托当地邮电部门更换和维修,工料费由产权单位支付。
五、设置信报箱、信报箱群、信报间(或信报收发室)为住宅楼房改善通邮条件提供了多种途径的解决办法,各地要积极采取措施,抓紧落实工作,凡未安装信报箱的原有住宅楼房(包括信报箱无编号或损坏的),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部门责成住宅楼房产权所有者或管理单位
,自接本通知之日起,六个月内负责补装、补建和维修;也可以委托当地邮政企业或者其分支机构补装补建和维修,所需工料费由委托单位支付。
六、各地邮局要配合基建房管部门做好设置信报箱、信报箱群、信报间(或信报收发室)的工作,积极争取当地政府的领导和支持。对已具备通邮条件的住宅楼房,应按规定限期通邮。
七、本通知自收到之日起施行。



1991年2月2日

淮安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淮安市建设项目节水设施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淮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淮安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淮安市建设项目节水设施管理办法的通知

淮政办发〔2008〕153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现将《淮安市建设项目节水设施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希认真贯彻执行。

淮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八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淮安市建设项目节水设施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节约用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江苏省水资源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关于节水设施管理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我市行政区域内的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需要取用水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均应采用节水型器具、工艺和设备,配套建设节水设施。建设项目必须做到“三同时”,即节水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第四条年设计用水量在2万立方米以上的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应在可行性研究阶段编制《节水评估报告》,年设计用水量小于2万立方米的其他建设项目在可行性研究报告中应包含节水评估的内容。凡建设项目业主同时进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编制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的,可将节水评估报告与其合并编制。建设单位应委托设计单位按照相关节水标准和规范进行节水设施设计。
节水评估报告应包含以下内容:
(一)当地水资源状况和水资源开发利用现状;
(二)企业主要产品、生产工艺及流程;
(三)企业给排水管网图、用水设施分布图和计量网络图等资料;
(四)用水水平与国内、国际先进水平的分析比较;
(五)其他有关资料。第五条建设单位应在项目委托设计前将节水评估报告或包含节水评估内容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报送至市、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并将审查意见提供给设计单位,在节水设计方案中予以贯彻。
第六条建设项目的基建用水应到市、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基建施工临时用水计划》后方可取水使用。
第七条节水设施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向市、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申报验收,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节水设施不得擅自投入使用。
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建设行政主管等部门对节水设施进行审查和竣工验收工作。
年设计用水量在10万立方米以上的建设项目,须报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建设行政主管等部门对节水设施进行审查和竣工验收工作。
第八条用水单位的用水管理须做到“四到位”,即用水计划到位、节水目标到位、节水措施到位、管水制度到位。
第九条用水单位不得擅自停止使用已建成的节水设施。已建项目未配套建设节水设施的,应在市、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节水设施的配套建设。
建设项目的节水设施没有建成或者没有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擅自投入使用的,由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停止使用,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条用水单位应依照国家技术标准安装计量设施,保证计量设施正常运行,并按照规定填报取水统计报表。
用水单位应健全给排水管网图、用水设施分布图和计量网络图,并报送至节约用水办公室。
未安装计量设施的,由市、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安装,并按照日最大取水能力计算的取水量和水资源费征收标准计征水资源费,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取水许可证。
计量设施不合格或者运行不正常的,由市、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更换或者修复;逾期不更换或者不修复的,按照日最大取水能力计算的取水量和水资源费征收标准计征水资源费,可以处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取水许可证。
第十一条本办法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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