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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关于印发《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指南(2007年版)》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6 10:44:48  浏览:843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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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关于印发《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指南(2007年版)》的通知

卫生部


卫生部关于印发《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指南(2007年版)》的通知

卫监督发[2007]29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为不断提高食品卫生监督管理水平,我部组织修订了《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指南(2007年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七年十二月十三日



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指南(2007年版).doc
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指南
(2007年版)

食品卫生关系到每个人的健康。为不断提高全社会的食品卫生意识,促进食品生产者、流通单位和餐饮业经营者加强食品卫生自身管理,减少食源性疾病的发生,在全国建立起一个科学合理的卫生信誉度评价体系非常必要。根据世界卫生组织和国际上普遍采取的风险性分析理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卫生部在全国建立并实施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制度(以下简称量化分级制度),旨在调动食品生产经营者、消费者和卫生监督部门三方面的积极性,不断提高全国食品卫生水平。
一、总体目标
提高企业的自身管理水平,强化食品生产经营者作为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的意识;合理配置卫生监督资源,提高食品卫生监督水平和效能;促进政务公开,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提高食品卫生整体水平,减少食源性疾病的发生。
二、实施原则
(一)监管并重。
将卫生许可审查情况与日常卫生监督结果有机结合,不断促进食品生产经营者提高自身卫生信誉度等级,防止食物中毒事故发生。
(二)量化评价。
根据法律、法规和规范的要求,应用风险性评估理论,按风险度高低分为关键项目(※)、10分项、5分项、2分项四个档次的指标进行量化评价,做到卫生监督工作标准化。
(三)动态监管。
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的卫生信誉度等级随着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卫生水平的变化而升降,同时也动态调整日常监督的频次。
(四)公开透明。
将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的信誉度等级向社会公示,使消费者在知情的前提下做出消费选择,有利于接受社会监督。
(五)鼓励进步。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可结合本地实际,增设、调整或细化卫生监督频次和量化评分表项目,但对关键项目的调整不得低于本指南的要求。增设、调整或修订的内容、背景及实施效果评估应报卫生部卫生监督局备案。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可依据本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卫生许可证发放管理办法》,逐步提高各类食品卫生许可条件或要求。
三、实施方法
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卫生部《食品卫生许可证管理办法》、《餐饮业和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卫生规范》及各类食品企业卫生规范(良好生产规范)的要求,分别制定卫生许可审查量化评分表和日常卫生监督量化评分表(见附表),依据量化评分表分别对卫生许可审查和日常卫生监督进行量化评价。评价得分为总分的85%以上者,评为良好;得分为总分的60-85%者,评为一般;得分低于总分的60%或有关键项目不符合要求者,评为差。
(一)卫生许可审查的量化评价。
使用《卫生许可审查量化评分表》对食品生产经营场所的卫生条件、卫生防护设施和从业人员健康卫生状况等方面进行现场卫生审查,分别做出良好、一般和差的评价结论。卫生许可审查结论为差的,依法不予许可。
(二)日常卫生监督的量化评价。
发放卫生许可证后,每年度使用《日常卫生监督量化评分表》对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的建筑与布局、卫生管理制度落实情况、卫生状况、从业人员个人卫生、生产经营过程卫生等方面进行量化评价,做出良好、一般或差的检查结论。
卫生监督员实施卫生监督的规范及程序需按卫生部公布的《全国卫生监督机构工作规范》进行。卫生监督员现场填写《日常卫生监督量化评分表》后,可不再另行制作现场检查笔录,但对于违法生产经营行为的查处应严格按照相关执法程序进行。
(三)卫生信誉度等级和卫生监督频次的确定。
综合卫生许可审查和日常卫生监督管理的量化评分结果,确定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的卫生信誉度等级。卫生信誉度等级按以下情况分为A、B、C三级:
1.卫生许可审查和日常卫生监督管理量化评价结论均为良好的,评为A级;
2.卫生许可审查和日常卫生监督管理量化评价结论一个为良好,另一个为一般的,评为B级;
3.卫生许可审查和日常卫生监督管理量化评价结论均为一般的,评为C级;
4.卫生许可审查评价结论为良好或一般,但日常卫生监督管理量化评价结论为差,则责令限期整改,并依法处理。造成食物中毒事故的,直接降为C级,12个月内不予重新评定等级。
对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的监督频次依据其卫生信誉度等级依照下表进行确定。

卫生许可审查评价结论 日常卫生监督评价结论 卫生信誉度等级 监督频次
良好 良好 A 不少于1次/年
一般 良好 B 不少于2次/年
良好 一般
一般 一般 C 不少于3次/年


附表:
1-1.餐饮业卫生许可审查量化评分表(2007年版)
1-2.餐饮业日常卫生监督量化评分表》(2007年版)
1-3.小吃店类餐饮业卫生许可审查量化评分表(2007年版)
1-4.小吃店类餐饮业日常卫生监督量化评分表(2007年版)
1-5.快餐店类餐饮业卫生许可审查量化评分表(2007年版)
1-6.快餐店类餐饮业日常卫生监督量化评分表(2007年版)
2-1.食品经营单位卫生许可审查量化评分表(2007年版)
2-2.食品经营单位日常卫生监督量化评分表(2007年版)
3-1.食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审查量化评分表(2007年版)
3-2.食品生产企业日常卫生监督量化评分表(2007年版)

附表1-1
餐饮业卫生许可审查量化评分表(2007年版)
被检查单位: 负责人: 结论:良好,一般,差
单位地址: 联系电话:
基本情况:加工经营场所面积: M2 申报最大供餐人数: 人
就餐场所面积: M2 食品处理区总面积: M2
类别 子类别 审 查 内 容 分值 得分 小计
卫生管理(15分) 管理组织机构人员(5分) 设置卫生管理职责部门 5
配备专/兼职食品卫生管理员 ※
证件 从业人员持有有效的健康合格证明及培训记录 ※
制度(10分) 有健全的卫生管理制度和岗位责任制 10
选址 远离垃圾场(站)等污染源25米以上 ※
有给排水条件,加工用水水质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
建筑与布局(56分) 建筑材料与结构(9分) 食品处理区厨房地面应平整、不渗水。易潮湿场所应易于清洗、防滑,并有一定坡度 2
食品处理区墙壁采用浅色、不渗水材料覆涂,食品处理区有1.5米以上的墙裙,专间铺设到顶 5
食品处理区天花板应选用光洁、不吸水的浅色材料涂覆或装修。水蒸汽较多的场所,其天花板结构应能减少凝结水滴落 2
流程布局(5分) 食品处理区设置在室内,按原料进入、原料处理、半成品加工、成品供应的流程合理布局 ※
成品通道与原料通道、餐具回收通道分开设置 5
生熟食品的存放场所无交叉污染 ※
面积(10分) 食品处理区的面积与就餐场所面积、供应的最大就餐人数、加工和供应品种及数量相适应 ※
食品处理区与就餐场所面积之比符合《规范》规定 10
粗加工操作场所(5分) 分别设动物性食品原料和植物性食品原料的洗涤池,并有明显标识 ※
加工动物性食品原料和植物性食品原料的操作台、用具、容器分开,并有明显标识 5
烹调场所(10分) 使用对食品无污染的炉灶 5
设有足够的操作台,能满足生熟分开的要求 5
洗消场所(5分) 充足、有效的清洗消毒设施(采用化学消毒的,至少设3个专用水池) ※
餐具采用热力消毒 5
餐用具保洁(5分) 充足、有效的餐用具保洁设施,并有明显标识 5
就餐场所(7分) 有充足的、供用餐者使用的专用洗手设施 2
有符合要求的餐具保洁设施 5
食品贮存(17分) 原料库(15分) 设有专用的食品存放场所 10
库房内设足够的物品存放架,有通风防潮设施 5
热藏、冷藏(冻)设施(2分) 有相应的、足够数量的热藏、冷藏(冷冻)设施,满足生熟分开存放的要求 ※
热藏、冷冻(藏 )库有温度监测装置 2
辅助卫生设施(20分) “三防”设施 加工经营场所内设有符合《规范》要求的防尘防鼠防虫害设施 ※
更衣场所(7分) 设从业人员更衣室(场所),并与加工经营场所处于同一建筑物内 5
设有更衣柜、洗手设施 2
卫生间(7分) 厕所设在食品处理区外、且为水冲式 ※
其门口与食品加工间不直接相通 5
设有洗手设施 2
其它卫生要求(6分) 有相应的采光、照明和通风排烟设施,符合《规范》要求,有专用的清洁工具清洗池 2
按有关规定管理废弃油脂 2
可能产生废弃物的场所应设置密闭的废弃物盛放容器 2
专间要求(6分) 为独立隔间 ※
入口处设预进间(加工经营场所500m2以上的餐馆和食堂) ※
设有更衣、洗手、消毒设施 ※
设有符合要求的空气消毒设施、空调设施(备餐间除外) ※
设有相应容量的专用冷藏设施(备餐间除外) ※
设专用加工工具 ※
采用非手动式的水龙头 2
设有能够开合的食品传送窗 2
地面采用带水封的地漏排水(不得设置明沟) 2
烧烤间要求(14分) 分设出入口 2
依次设腌制区(间)、烧烤卤制区(间)和晾凉区(间) 10
有烧烤用具专用清洗、存放设施 2
合计 128分
注: a.※是关键监督项目,如有一项不符合要求,则评为差。
b.10分、5分、2分是按风险大小及对人体健康危害程度大小而定;如果不符合要求,该项不得分。
C.可以有合理缺项,但需标化。标化分=实得的分数除以该单位应得的最高总分×100。 d.结论:标化分85%以上为良好,60%—85%为一般,60%以下为差。
e.表中所列《规范》是指《餐饮业和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卫生规范》。
应得分: 检查时间: 年 月 日 时
实得分:
标化分:
企业陪同检查人: 监督员:

附表1-2
餐饮业日常卫生监督量化评分表(2007年版)

被检查单位: 结论:良好、一般、差
地址: 电话:
类别 子类别 不合格项目 扣分值 得分 小计
证件(5分) 卫生许可证(5分) 伪造、涂改、出借卫生许可证 不予评级
过期或超许可范围经营
未亮证经营 5
卫生管理(35分) 制度(10分) 卫生管理制度的不落实 10
组织机构(5分) 无专职或兼职卫生管理人员 5
从业人员个人卫生(20分) 从业人员无有效的健康合格证明及培训记录 10
在岗从业人员患有《规范》所列有碍食品卫生的疾患 5
在岗从业人员有不良卫生习惯 5
建筑与布局 有擅自更改已核定的面积、设施与布局或使用功能等现象 ※
环境卫生(11分) 加工经营场所环境不整洁 5
墙壁、天花板、门窗不洁,存在表面材料脱落、发霉等现象 2
未按规定处理废弃油脂 2
废弃物存放容器或场所不密闭、外观不洁 2
设施、设备与加工用具卫生(10分) 防蝇、防鼠、防尘等卫生防护设施不足或无效 5
使用非食品用容器或包装材料,加工用设施、设备、用具不洁 5
原料采购与贮存卫生(27分) 采购贮存(17分) 采购、经营国家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及原料 ※
批量采购主要食品及原料未索证,或无购货凭证,无登记,无验收记录 5
食品库房脏乱,与非食品混放 2
食品库房内存放有毒有害物品 ※
存放过期或腐败变质的食品及原料 10
热藏、冷藏(冻)(10分) 热藏、冷藏(冷冻)设施等维护不良,不清洁,保藏温度不符合要求 5
冷藏(冷冻)设施正常运转时,原料、半成品、成品堆积、挤压或混放 5
加工操作卫生(77分) 一般要求(27分) 粗加工过程中动物性食品与植物性食品未分开 5
成品、半成品、原料的加工、存放存在交叉污染 10
餐具、食品或已盛装食品的容器直接置于地上 2
烹调后的熟食品存放不符合卫生要求 5
食品添加剂的使用不符合卫生要求 5
餐饮具卫生(25分) 餐饮具、容器未经彻底清洗、消毒 10
重复使用一次性餐具 5
保洁不符合卫生要求 5
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不符合卫生要求,消毒过程不符合操作规程要求 5
专间卫生(25分) 更衣、洗手消毒设施、空气消毒设施、空调设施、冷藏设施等未能正常运转 10
五专(专用房间、专人制作、专用工具容器、专用冷藏设施、专用洗手设施)不符合要求 10
专间内温度大于25℃(备餐间除外) 5
165分
注: a.※是关键监督项目,如有一项不符合要求,则评为差。
b.10分、5分、2分是按风险大小及对人体健康危害程度大小而定;如果不符合要求,该项不得分。
C.可以有合理缺项,但需标化。标化分=实得的分数除以该单位应得的最高总分×100。 d.结论:标化分85%以上为良好,60%—85%为一般,60%以下为差。
e.表中所列《规范》是指《餐饮业和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卫生规范》。

应得分: 检查时间: 年 月 日 时
实得分:
标化分:
企业陪同检查人: 监督员:







附表1-3
小吃店类餐饮业卫生许可审查量化评分表(2007年版)
被检查单位: 经营者: 结论:良好,一般,差
单位地址: 联系电话:
申请许可项目:
类别 子类别 审 查 内 容 分值 得分 小计
卫生管理(5分) 经营者经卫生知识培训并考核合格 ※
从业人员持有有效的健康合格证明及培训记录 ※
有卫生管理制度 5
选址 远离暴露垃圾场(站)等污染源25米以上 ※
有给排水条件,加工用水水质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
建筑与布局(56分) 建筑材料与结构(14分) 食品处理区的主体建筑材料应易清洗、不吸水 5
食品处理区地面应平整、不渗水 2
食品处理区墙壁有1.5米以上的墙裙 5
食品处理区天花板应平整、防霉、不滴水 2
布局与设施(7分) 食品处理区设置在室内,分别设置专用的原料粗加工、切配烹饪、餐用具清洗消毒场所(或区域),各功能场所无交叉 ※
原料粗加工、餐用具清洗消毒、切配烹饪场所为独立隔间 5
主要的设施、设备为不锈钢材质 2
面积(5分) 食品处理区的面积与申请许可的项目、供应品种及数量相适应 ※
切配烹饪场所面积≥8m2 5
粗加工场所(10分) 分别设动物性食品原料和植物性食品原料的洗涤池,并有明显标识 10
烹调场所(10分) 使用对食品无污染的炉灶 5
设有足够的操作台, 能满足生熟分开的要求 5
餐用具洗消保洁场所(10分) 分别设专用、充足、有效的清洗、消毒设施(采用化学消毒的,至少设3个专用水池) ※
充足、有效的餐用具保洁设施 5
餐具采用热力消毒 5
食品贮存(5分) 原料存放场所(5分) 食品原料与有毒有害物品分开存放,并有明显标识 5
冷冻(藏)设施 有足够、有效的冰箱等冷藏(冷冻)设施,能满足生熟食品分开存放的要求 ※
辅助卫生设施(14分) “三防”设施(10分) 加工经营场所内设有防尘防鼠防虫害设施 10
其它卫生要求(4分) 有相应的采光、照明和通风排烟设施,符合《规范》要求 2
可能产生废弃物的场所应设置密闭的废弃物盛放容器 2
合计 80分
注:a.※是关键监督项目,如有一项不符合要求,则评为差。
b.10分、5分、2分是按风险大小及对人体健康危害程度大小而定;如果不符合要求,该项不得分。
C.可以有合理缺项,但需标化。标化分=所得的分数除以该单位应得的最高总分×100。 d.结论:标化分85%以上为良好,60%—85%为一般,60%以下为差。
e.表中所列《规范》是指《餐饮业和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卫生规范》。如设专间,则按餐饮业量化评分表中专间要求设置。
应得分: 检查时间: 年 月 日 时
实得分:
标化分:
被检查单位陪同人: 监督员:













附表1-4
小吃店类餐饮业日常卫生监督量化评分表(2007年版)

被检查单位: 结论:良好、一般、差
地址: 电话:
类别 子类别 不合格项目 扣分值 得分 小计
证件(5 分) 卫生许可证(5分) 1.伪造、涂改、出借卫生许可证 不予评级
2.过期或超许可范围经营
未亮证经营 5
卫生管理(22分) 制度(5分) 卫生管理制度不落实 5
从业人员个人卫生(17分) 从业人员无有效的健康合格证明及培训记录 10
在岗从业人员患有《规范》所列的有碍食品卫生的疾患 5
在岗从业人员个人卫生不良 2
建筑与布局 有擅自更改已核定的面积、设施与布局或使用功能等现象 ※
环境卫生(17分) 加工经营场所环境不整洁 10
地面、墙壁、天花板、门窗不洁,存在表面材料脱落、发霉及积水等现象 5
废弃物存放容器不密闭、外观不洁 2
设施、设备与加工用具卫生(10分) “三防”设施损坏或无效 5
使用非食品用容器或包装材料,加工设施、设备、用具不洁 5
原料采购与贮存卫生(25分) 采购贮存(15分) 采购、加工经营国家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及原料 ※
采购的食品及原料无购货凭据,无登记 10
食品贮存不当(如与有毒有害物品混放,直接放置地面等) 5
冷藏(冻)(10分) 冰箱(柜)除霜、清洁等维护不良,温度不符合要求 5
冷藏、冷冻设施正常运转时,原料、半成品、成品堆积、挤压或混放 5
加工操作卫生(52分) 一般要求(27分) 粗加工过程中动物性食品与植物性食品未分开 5
成品、半成品、原料的加工、存放存在交叉污染 10
餐具或已盛装食品的容器直接置于地上 2
加工过程中食品存放不符合要求 5
食品添加剂的使用不符合卫生要求 5
餐饮具卫生(25分) 餐饮具、容器未经彻底清洗、消毒 10
重复使用一次性餐具 5
保洁不符合卫生要求 5
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不符合卫生要求,消毒过程不符合操作规程要求 5
131分
注: a.※是关键监督项目,如有一项不符合要求,则评为差。
b.10分、5分、2分是按风险大小及对人体健康危害程度大小而定;如果不符合要求,该项不得分。
C.可以有合理缺项,但需标化。标化分=所得的分数除以该单位应得的最高总分×100。 d.结论:标化分85%以上为良好,60%—85%为一般,60%以下为差。
e.表中所列《规范》是指《餐饮业和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卫生规范》。如设专间,则按餐饮业量化评分表中专间要求设置。
应得分: 检查时间: 年 月 日 时
实得分:
标化分:
陪同检查人: 监督员:














附表1-5
快餐类餐饮业卫生许可审查量化评分表(2007年版)
被检查单位: 负责人: 结论:良好,一般,差
单位地址: 联系电话:
基本情况:加工经营场所面积: M2 申报最大供餐人数: 人
就餐场所面积: M2 食品处理区总面积: M2
类别 子类别 审 查 内 容 分值 得分 小计
卫生管理(15分) 管理组织机构人员(5分) 设置卫生管理职责部门;连锁经营单位可在区域总部或公司设置,配备专职食品卫生管理员 5
各分店、餐厅配备专/兼职食品卫生管理员 ※
证件 从业人员持有有效的健康合格证明及培训记录 ※
制度(10分) 有健全的卫生管理制度和岗位责任制 10
选址 远离污染源,距离垃圾场(站)等污染源25米以上 ※
有给排水条件,加工用水水质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
建筑与布局(56分) 建筑材料与结构(14分) 食品处理区厨房地面应平整、不渗水。易潮湿场所应易于清洗、防滑,并有一定坡度 2
食品处理区墙壁采用浅色、不渗水材料覆涂,食品处理区有1.5米以上的墙裙,专间铺设到顶 5
食品处理区天花板应选用光洁、不吸水的浅色材料涂覆或装修。水蒸汽较多的场所,其天花板结构应能减少凝结水滴落 2
设置备餐专间或备餐专区(符合清洁作业区要求)。 5
流程布局(10分) 食品处理区设置在室内,按原料进入、原料处理、半成品加工、成品供应的流程合理布局 ※
生熟食品处理的各功能区域分开设置,不能造成交叉污染 ※
成品通道与原料通道、餐具回收通道分开设置 5
负责向各分店统一配送食品原料的,应当设置与配送原料种类和数量相适应的原料分装间或区域。 5
面积(5分) 食品处理区的面积与加工和供应品种及数量相适应。 ※
食品处理区与就餐场所面积之比符合《规范》规定 5
粗加工操作场所(5分) 分别设动物性食品原料和植物性食品原料的洗涤池,并有明显标识 ※
加工动物性食品原料和植物性食品原料的操作台、用具、容器分开,并有明显标示 5
烹调场所(10分) 使用对食品无污染的炉灶 5
设有足够的操作台,能满足生熟分开的要求。 5
洗消场所(5分) 充足、有效的清洗消毒设施(采用化学消毒的,至少设3个专用水池) ※
餐具采用热力消毒 5
餐用具保洁(5分) 充足、有效的餐用具专用保洁设施,并有明显标志 5
就餐场所(2分) 有充足的、供用餐者使用的专用洗手设施 2
食品贮存、配送(24分) 贮存场所(15分) 设有专用的食品存放场所 10
设足够的物品存放架,有通风防潮设施 5
冷冻(藏)设施(2分) 有足够数量的冰箱等冷藏(冷冻)设备,满足原料、半成品、成品分开存放的要求 ※
冷冻(藏 )设施(冰箱、冰柜、冷库、冷藏车等)有温度监测显示装置 2
配送(7分) 食品原料及食品运输配备符合温度要求的专用车 5
使用符合食品卫生要求的密闭容器 2
备餐、供餐(17分) 应有与供应品种相适应的冷藏、热保存设施 5
冷藏设施应有温度显示装置 2
自助餐的或无备餐专间的快餐店,其就餐场所门、窗有防蝇防尘设施。 10
辅助卫生设施(25分) “三防”设施 加工经营场所内设有符合《规范》要求的防尘防鼠防虫害设施 ※
洗手设施(2分) 在进入食品处理区前,有洗手设施 2
更衣场所(7分) 设有从业人员更衣室(场所),并与加工经营场所处于同一建筑物内 5
设有更衣设施 2
卫生间(7分) 厕所设在食品处理区外、为水冲式 ※
厕所门不得直接开向食品处理区 5
设有洗手设施 2
其它卫生要求(9分) 有相应的采光、照明和通风排烟设施,符合《规范》要求,有专用的清洁工具清洗池 2
按有关规定管理废弃油脂 5
可能产生废弃物的场所应设置密闭的废弃物盛放容器 2
专间要求(10分) 为独立隔间 ※
入口处设预进间(加工经营场所500m2以上的) ※
设有更衣、洗手、消毒设施 ※
设专用工具清洗消毒设施 ※
设有空气消毒设施、空调设施 ※
设有相应容量的专用冷藏设施 2
设专用加工工具 2
采用非手动式的水龙头 2
设有能够开合的食品传送窗 2
地面不得设置明沟,应采用带水封的地漏排水 2
总分 147分

注: a.※是关键监督项目,如有一项不符合要求,则评为差。
b.10分、5分、2分是按风险大小及对人体健康危害程度大小而定;如果不符合要求,该项不得分。
C.可以有合理缺项,但需标化。标化分=实得的分数除以该单位应得的最高总分×100。
d.结论:标化分85%以上为良好,60%—85%为一般,60%以下为差。
e.表中所列《规范》是指《餐饮业和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卫生规范》。
f,对于统一配送的、无需现场制作的成品凉菜,不纳入专间管理。

应得分: 检查时间: 年 月 日 时
实得分:
标化分:
企业陪同检查人: 监督员:

附表1-6
快餐类餐饮业日常卫生监督量化评分表(2007年版)
被检查单位: 结论:良好、一般、差
地址: 电话:
类别 子类别 不合格项目 扣分值 得分 小计
证件(5分) 卫生许可证 伪造、涂改、出借卫生许可证 不予评级
过期或超许可范围经营
未亮证经营 5
卫生管理(35分) 制度(10分) 卫生管理制度的不落实 10
组织机构(5分) 无专职或兼职卫生管理人员 5
从业人员个人卫生(20分) 从业人员无有效的健康合格证明及培训记录 10
在岗从业人员患有《规范》所列有碍食品卫生的疾患 5
在岗从业人员个人卫生不良 5
建筑与布局 有擅自更改已核定的面积、设施与布局或使用功能等现象 ※
环境卫生(19分) 加工经营场所环境不整洁 10
食品处理区和就餐场所的墙壁、天花板、门窗不洁,存在脱落、发霉等现象 2
未按规定处理废弃油脂 5
废弃物存放容器或场所不密闭、外观不洁 2
设施、设备与加工用具卫生(10分) 防蝇、防鼠、防尘等卫生防护设施无效 5
使用非食品用容器或包装材料,食品加工用设施、设备、用具不洁 5
原料采购、贮存与配送卫生(60分) 采购贮存(25分) 采购国家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及原料 ※
批量采购主要食品及原料未索证,或无购货凭证,无登记,无验收记录 5
接收统一配送的、有温度要求的食品或原料时,不进行温度检查。 5
食品贮存场所脏乱,未按要求分类分架、离地离墙存放,与可能污染食品的非食品混放。 5
食品库房内存放有毒有害物品 ※
不合格食品及原料未单独存放,未加醒目标识 10
冷藏(冻)(15分) 冷藏(冻)设施除霜、清洁等维护不良,温度达不到要求 10
原料、半成品、成品未分区存放。 5
配送(20分) 向其他快餐店统一配送的专用运输工具的温度达不到要求 5
向其他快餐店统一配送的运输工具、容器清洁维护不良 5
向其他快餐店统一配送时未使用符合食品卫生要求的密闭容器 5
向其他快餐店统一配送的食品,未标识生产单位、品名、生产日期、保质期等内容。 5
备餐、供餐卫生(15分) 操作不符合卫生要求。 5
热保存或冷保藏设施不能正常运转 5
烹调后的成品在10℃-60℃之间,放置超过2小时以上。 5
加工操作卫生(74分) 一般要求(19分) 使用腐败变质或者其他感观异常的食品进行加工 ※
食品添加剂使用不符合卫生要求 2
粗加工过程中动物性食品与植物性食品未分开 5
成品、半成品、原料的加工、存放、工具、容器等存在交叉污染 10
食品或已盛装食品的容器直接置于地上 2
餐用具卫生(30分) 餐用具、容器未经彻底清洗、消毒 10
重复使用一次性餐饮具 10
已消毒的与未消毒的未分开存放,保洁柜内存放其他物品 5
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不符合卫生要求,消毒过程不符合操作规程要求 5
专间卫生(25分) 更衣、洗手消毒设施、空气消毒设施、空调设施、冷藏设施等未能正常运转 10
五专(专用房间、专人制作、专用工具容器、专用冷藏设施、专用洗手设施)不符合要求 10
专间内温度大于25℃ 5
总分 218分
注: a.※是关键监督项目,如有一项不符合要求,则评为差。
b.10分、5分、2分是按风险大小及对人体健康危害程度大小而定;如果不符合要求,该项不得分。
C.可以有合理缺项,但需标化。标化分=实得的分数除以该单位应得的最高总分×100。
d.结论:标化分85%以上为良好,60%—85%为一般,60%以下为差。
e.表中所列《规范》是指《餐饮业和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卫生规范》。
f.对于统一配送的、无需现场制作的成品凉菜,不纳入专间管理。
应得分: 检查时间: 年 月 日 时
实得分:
标化分:
企业陪同检查人: 监督员:

附表2-1
食品经营单位卫生许可审查量化评分表(2007年版)

被检查单位: 结论:良好,一般,差
环节 项目 审 查 内 容 分值 得分 小计
卫生管理(15分) 制度(10分) 有健全的卫生管理制度和岗位责任制 10
人员(5分) 设有食品卫生管理机构和组织结构,配有食品卫生管理人员 5
证件 从业人员持有有效的健康证并经卫生知识培训合格 ※
建筑与布局(12分) 选址 必须远离污染源,距离暴露垃圾堆(场)、坑式厕所、粪池25米以上,环境整洁 ※
面积 与生产经营的产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场所 ※
建筑材料(12分) 地面以耐磨防滑、不渗水、易清洗材料铺设 5
墙壁采用浅色、无毒、不渗水材料覆涂 5
天花板用防霉涂料覆涂 2
布局 综合性商场(店)必须划定食品经营区域(专柜) ※
生动物性食品必须设专柜销售 ※
食品贮存(19分) 采购 索取检验合格证或化验单 ※
有验收制度 ※
食品库(17分) 食品存放设专门区域,不得与有毒有害物品同库存放 10
设隔离地面的平台和层架 5
有机械通风设施 2
冷藏设施(2分) 有足够数量的冰箱(柜) ※
满足生熟分开存放的要求 ※
冷藏库(冰箱)有温度显示装置 2
卫生设施(40分) 三防设施(10分) 未使用空调的场所,应配备纱门、纱窗或者塑料门帘 ※
木门下端装有金属防鼠板 5
下水道出口处有金属隔栅 5
更衣室(场所)(10分) 设从业人员更衣室(场所)、更衣柜 5
设有洗手消毒设施 5
卫生间(15分) 卫生间不能设置于经营场所内 5
厕所为水冲式 5
设有洗手设施 5
废弃物存放(7分) 各场所设置密闭的废弃物盛放容器 2
按规定管理废弃的食用油脂 5
加工用水 水源充足,水质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二次供水有完善的水源卫生防护设施 ※
专间要求(12分) 熟肉制品制作间 符合《肉与肉制品卫生管理办法》和《熟肉制品厂卫生规范》的规定 ※
熟肉制品销售间(6分) 入口处设预进间 2
设更衣及洗手、消毒设施 ※
配备有充足有效的空气消毒装置 ※
配备有空调(或降温设施)、食品冷藏设施 ※
配备专用工具 ※
采用非手动式的水龙头 2
设有能够开合的食品输送窗 2
裱花间(6分) 入口处设预进间 2
设更衣及洗手、消毒设施 ※
配备有充足有效的空气消毒装置 ※
配备有空调、食品冷藏设施 ※
配备专用工具 ※
采用非手动式的水龙头 2
设有能够开合的食品输送窗 2
合计
注:a.※是关键监督项目,如果有一项不符合要求,则评为差。
b.10分、5分、2分是按风险大小及对人体健康危害程度大小而定的,如果不符合要求,该项不得分。
c.可以有合理缺项,但需标化。标化分=所得的分数除以该单位应得的最高分数×100。
得分: 检查时间: 年 月 日 时
标化分:
陪同检查人: 监督员:

附表2-2
食品经营单位经常性卫生监督量化评分表(2007年版)

被检查单位: 结论:良好,一般,差
监督环节 监督项目 审查内容 扣分值 得 分 小计
卫生许可证 期限 超出有效期 ---- 不予评定等级
项目 超出许可经营范围
真伪 伪造、涂改、出借卫生许可证
卫生管理(30分) 制度(5分) 卫生管理制度不落实 5
人员(5分) 无专职或兼职卫生管理人员 5
体检培训(20分) 从业人员无有效的体检培训合格证 5
从业人员患有有碍食品卫生的疾病 5
从业人员有不良卫生习惯 5
从业人员不掌握基本卫生知识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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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绍兴市户外广告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绍市府办发〔1997〕8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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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绍兴市户外广告管理办法》的通知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通知)
绍市府办发(1997)89号

关于印发绍兴市户外广告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绍兴市户外广告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行。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一九九七年九月二十九日
绍兴市户外广告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户外广告管理,促进户外广告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广告管理条例》、《户外广告登记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绍兴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包括:
  (一)利用公共或自有场地的建筑物、空间设置的路牌、民墙、招牌、霓虹灯、电子显示牌(屏)、灯箱、橱窗等广告;
  (二)利用交通工具(包括各种水上漂浮物和空中飞行物)设置、绘制、张贴的广告;
  (三)以其他形式在户外设置、悬挂、绘制、张贴的广告。
  第三条 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市户外广告监督管理工作,各县(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户外广告监督管理机关,建设、公安、交通等部门应根据各自职责,协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做好户外广告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户外广告实行登记管理制度。未经设置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发布户外广告。
  第五条 申请设置户外广告的,应由设置者向设置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登记申请,填写《户外广告登记申请表》,并提交下列证件和材料:
  (一)营业执照或广告经营许可证;
  (二)广告合同;
  (三)户外广告设置场地的图片(照片)及签订的协议;
  (四)广告内容的样稿。
  户外广告设置地点涉及交通道路、交通工具、市政设施等,应依法提交有关部门同意的证明。设置面积为25平方米以上的民墙、悬挂横幅、霓虹灯、电子显示(屏)以及设置面积为50平方米以上的其他大型户外广告,必须提供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意的证明。
  第六条 利用自有场地设置自身户外广告的单位和个人,可以直接或委托具有广告经营资格的单位发布,并依本办法的规定办理登记手续。
  第七条 单位和个人张贴各类印刷品广告,应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简易登记手续,在规定期限内自行或委托经营张贴广告的单位张贴在户外张贴广告栏内。
  第八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在接到登记申请之日起七日内作出审查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凡符合登记条件的,发给《户外广告登记证》(以下简称《登记证》)。
  第九条 户外广告设置者应在领取《登记证》之日起三个月内设置户外广告;逾期不发布的,应当向原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第十条 发布户外广告必须符合登记准许的地点、形式、规格、内容等要求,不得擅自更改。
  第十一条 户外广告设施的设计、制作和安装、设置,应当符合相应的技术、质量标准,不得粗制滥造,户外广告应当由设置者定期整修,做到整齐、安全、美观。
  第十二条 户外广告使用文字、汉语拼音、计量单位等应当符合国家规定,书写规范准确。
  第十三条 户外广告场地战胜的收费标准必须严格控制在广告费的30%以内,具体按国家、省有关规定招待。
  第十四条 在经营户外广告中,禁止任何形式的垄断和不正当竞争行为。
  任何部门不得滥用行政权力使其所属经营机构垄断或者变相垄断某一领域的户外广告经营,排斥其他经营者。
  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损坏、拆除或遮挡经登记设置的户外广告或张贴广告栏。
  因市政建设或其他特殊情况需要拆除户外广告或张贴广告栏的,建设单位应事先通知设置者,并在施工完毕后予以修复,难以修复的应给予补偿。国家、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第十七条 市、县(市)需统一规划设置户外广告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建设、公安、交通等部门提出设置方案,报市、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按本办法规定精神执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绍兴市府(1991)16号《绍兴市区户外广告管理实施办法》同时废止。



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芜湖市市区居民医疗救助暂行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芜湖市市区居民医疗救助暂行办法的通知
芜政办〔2007〕29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大桥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驻芜各单位:

开展市区居民医疗救助,是我市二十三项民生工程之一。为加强领导,搞好组织实施工作,经2007年4月15日市政府第4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将《芜湖市市区居民医疗救助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七年五月二十一日



芜湖市市区居民医疗救助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完善市区医疗救助制度,缓解市区居民因医治重大疾病造成的生活困难,根据安徽省《城乡特困群众医疗救助实施意见》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的目标和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区居民医疗救助(以下简称医疗救助)是市、区人民政府对治疗大病实际负担医疗费用(以下简称医疗费)较大、造成生活严重困难的市区居民给予一定经济补助的救助制度。

第三条 医疗救助坚持政府救助与社会帮扶相结合的方针,实行政府领导、民政部门主管、有关部门参与的工作机制,遵循属地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 市民政部门是本市医疗救助的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检查、指导和管理全市医疗救助工作;区民政部门是医疗救助的实施主体,具体承办本辖区医疗救助审批和管理工作,所需工作经费由区人民政府负责解决。

市、区分别成立医疗救助管理办公室,负责协调医疗救助工作。同级民政、财政、劳动和社会保障、卫生部门为办公室成员单位,办公室设在民政部门,民政部门分管负责人任办公室主任。财政部门负责筹集并按时拨付医疗救助资金,安排必要的工作经费,会同民政部门研究制定医疗救助资金管理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卫生、审计、监察等部门按照各自的工作职责,协同做好市区居民医疗救助工作。

第二章 救助对象和范围

第五条 持有本市市区常住户口且治疗本办法第六条所列疾病的下列居民适用本办法:

(一)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含农村“五保户”,以下统称低保对象);

(二)其他因医疗费符合本办法第九条第三项规定金额、家庭生活发生严重困难的居民(以下简称非低保对象)。

第六条 医疗救助的疾病范围

(一)恶性肿瘤(含白血病)、再生障碍性贫血、急性脑中风、肾功能衰竭(尿毒症)、严重心脏病、重症肝炎及其并发症、艾滋病、晚期血吸虫病、重症精神病;

(二)“三无”人员所患其它疾病;

(三)应当救助的其它疾病。

第七条 因违法犯罪、自残自杀、打架斗殴、酗酒、吸毒、交通事故、医疗事故、工伤事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等所发生的医疗费用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章 救助形式和标准

第八条 根据城镇居民医疗保障(以下简称居民医保)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经办机构征缴保费当月低保对象、重点优抚对象在册人数和下列补助标准,资助参加居民医保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一)按《芜湖市城镇居民医疗保障暂行办法》确定补助个人负担资金的标准,资助低保对象和重点优抚对象参加居民医保;

(二)按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个人负担资金的标准,资助低保对象和重点优抚对象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未参加或不具备条件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低保对象应当参加居民医保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第九条 治疗本办法第六条所列疾病的,给予定额救助,其中第一项所列疾病患者每人全年累计救助金额最高为20000元;第二项、第三项所列疾病患者每人全年累计救助金额最高为10000元:

(一)低保对象患者参加居民医保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其医疗费按70%救助;未参加居民医保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其医疗费按50%救助;

(二)低保对象患本办法第六条第一项所列疾病接受初次治疗、申请医前(中)救助的,可以给予5000元救助,医前(中)救助金可以直接拨给患者就诊的医院;享受医前(中)救助后,重新申请按医疗费一定比例救助的,其医前(中)救助金应合并计入全年累计救助金额;

(三)非低保对象患者参加居民医保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其医疗费超过家庭当年收入2倍(不含2倍)的部分按50%救助,未参加居民医保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其医疗费超过家庭当年收入2倍(不含2倍)的部分按40%救助;

(四)非低保对象单人医疗费未超过家庭当年收入2倍的,其家庭多个成员当年治疗本办法第六条第一项所列疾病的医疗费合计超过家庭当年收入2倍(不含2倍)的部分按45%救助,累计救助金额最高为20000元;

(五)“三无”人员在定额救助最高限额内按医疗费全额救助。第十条低保对象住院治疗未经市民政部门确认给予定额救助的其它疾病、住院医疗费达到市区低保标准10倍的,可以给予小额临时救助。小额临时救助金额每人全年最高为500元。

第十一条 对享受定额救助后确有严重困难的,经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和区医疗救助管理办公室逐级审查后报市医疗救助管理办公室。市医疗救助管理办公室根据申请人家庭实际和市区医疗救助资金支出情况,决定是否给予二次救助。二次救助金额最高为5000元。

第四章 申请、审批程序和材料

第十二条 市区居民申请医疗救助,应当由户主或家庭其他主要成员向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书面申请和相关材料递交户口所在地居(村)民委员会。户口所在地与居住地不一致的,向居住地街道办事处或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书面申请和相关材料递交居住地居(村)民委员会。

第十三条 审核审批程序

(一)居(村)民委员会接到申请书和相关材料后,5日内完成调查审核并向街道办事处或镇人民政府上报;

(二)街道办事处或镇人民政府接到申请后,3日内完成复审,对同意上报待批准的申请人,交由受理申请材料的居(村)民委员会公示,对公示无异议的,应当于公示结束后的2日内上报区民政部门;

(三)区民政部门接到上报材料后,在3日内完成审批并将符合救助条件的送同级财政部门复核;对不符合救助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四)区财政部门应当在3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无异议者的救助资金划拨到区民政部门医疗救助资金专账;

(五)区民政部门在财政部门医疗救助资金划入后的2日内,将医疗救助金发放给申请人。医疗救助金可以通过金融机构发放。对申请医前(中)救助的,应当在7日内完成审核、审批和救助金发放工作。

第十四条 居(村)民委员会公示时间为3天,公示的内容包括:

(一)申请人和患者姓名、家庭住址;

(二)是否低保对象;

(三)非低保对象家庭年收入;

(四)医疗费金额;

(五)市、区医疗救助管理办公室监督电话;

(六)其它应当公示的内容。

第十五条 申请医疗救助应当提供下列相关材料:

(一)户口簿、患者公民身份证及其复印件;

(二)低保对象的芜湖市市区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件及其复印件;

(三)非低保对象家庭共同生活成员的户口复印件、收入证明(工资单复印件),法定就业年龄内无工资收入的,由受理申请材料的居(村)民委员会出具证明、在校学生由所在学校学籍管理部门出具证明;

(四)患者是否参加居民医保(或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证明(由医保、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经办机构出具);

(五)医疗机构诊断证明材料、住院或门诊病历、出院小结、医疗费用收据(或发票)及其明细清单或各类赔付、报销分割单;申请医前(中)救助的,只需提供医疗机构诊断证明材料;

(六)家庭成员所在单位或相关部门帮扶情况证明(分别由家庭成员所在单位或相关部门、受理申请材料的居民委员会或村民委员会出具);

(七)医疗机构转诊证明和医疗救助管理机构批准证明;

(八)外购药品应提供本市二级以上非营利性医院的相应病历、医师处方和本市医保定点药店的购药发票及其小票。

上述相关证明需要有关单位和部门出具的,有关单位和部门应当免费出具。

第五章 资金来源与监管

第十六条 医疗救助资金通过财政安排、社会捐助等渠道筹集。

(一)年度实际支出医疗救助资金由市、区两级按1∶1比例承担;

(二)市、区财政部门应建立医疗救助资金专户,每年结合其他筹资渠道,统筹安排医疗救助资金预算;

(三)区级财政负责按时全额支付医疗救助资金,市级财政根据承担比例和区财政实际支付医疗救助资金情况拨付资金,年终清算;

(四)资助参加居民医保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资金,由区民政部门提出资助对象名单会商同级财政部门后,由区财政部门从医疗救助资金专户核拨至居民医保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经办机构资金专户;

(五)民政、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负责监督检查医疗救助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确保医疗救助资金按时拨付和合理使用。第十七条有关单位、组织和个人应如实提供所需情况,配合医疗救助的调查;对违反有关规定、营私舞弊者,按相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对不符合医疗救助条件者违规给予医疗救助的,市级财政不承担违规支付的医疗救助资金;对骗取医疗救助资金的,由区民政部门追回,并取消其自追回救助资金之日起1年内享受医疗救助的资格。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就(转)诊医院及医疗费和外购药品范围

(一)医疗救助对象的疾病诊断证明材料应当由本市内二级以上非营利性医院(综合性医院、专科医院)出具,其中恶性肿瘤应当由二级甲等以上非营利性医院出具;

(二)需要转往外地治疗的,应当由本市内三级以上非营利性医院出具诊断证明,并经区医疗救助管理办公室批准;

(三)医疗费应当是在本市内一级以上非营利性医院或社区医疗服务中心就诊发生的,并符合居民医保(或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用药、医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目录;

(四)除“三无”人员外,所有救助对象的门诊检查(验)费均不列入医疗费范围;

(五)外购药品应当在本市医保定点药店购买并符合居民医保(或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用药目录;其购药发票应当附有相应的购药小票和本市内一级以上非营利性医院相应的病历、医师处方。

第十九条 有关名词解释

(一)“‘三无’人员”是指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人(抚养人或扶养人)或法定赡养人(抚养人或扶养人)丧失赡养(抚养或扶养)能力的居民;

(二)“重点优抚对象”是指残疾军人、在乡复员军人、烈士和因公牺牲军人及病故军人家属、带病回乡退伍军人;

(三)“实际负担医疗费用”指扣除各类医疗保险报销(赔付)和有关单位报销、补助及社会帮扶金额后剩余医疗费用;

(四)“家庭当年收入”是指非低保对象家庭所有共同生活成员当年全部收入,计算公式为:申请医疗救助时该家庭前三个月的平均月收入×12(工资收入证明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按本市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家庭资产及其收益扣除维持家庭成员基本生活必需所剩部分,视为家庭当年收入;

(五)“诊断证明材料”是指由二级以上非营利性医院出具的诊断结论及其相应的检查(验)报告、资料等。

第二十条 本办法具体适用中的问题由市民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各县人民政府可参照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本县的城镇居民医疗救助办法,并组织实施。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芜湖市市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医疗救助办法》(二OO五年四月十九日第12号市政府令)和《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民政局〈芜湖市市区居民因病致贫救助办法〉的通知》(芜政办〔2005〕9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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