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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财政局、市发改委、市经委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节能技术改造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19:36:36  浏览:922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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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财政局、市发改委、市经委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节能技术改造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


市财政局、市发改委、市经委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节能技术改造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沪财企[2007]39号


各区(县)财政局、发展改革委、经委,市财税三、七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节能技术改造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07]371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上海市经济委员会
二OO七年九月十九日

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关于印发《节能技术改造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建[2007]37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发展改革委(经贸委、经委):
  为实现“十一五”期间单位国内生产总值能耗降低20%左右的约束性指标,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国发〔2006〕28号)和《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07〕15号),中央财政将安排必要的引导资金,采取“以奖代补”方式对十大重点节能工程给予适当支持和奖励,奖励金额按项目技术改造完成后实际取得的节能量和规定的标准确定。同时,要明确企业的节能主体地位,落实责任,加强考核和监督。为此,我们制定了《节能技术改造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地要充分认识节能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统一思想,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协同配合,扎实工作,把节能工作摆在突出位置,狠抓落实。

  附件:节能技术改造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七年八月十日
  附件: 节能技术改造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国发〔2006〕28号)和《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07〕15号),“十一五”期间,国家将安排专项资金支持企业节能技术改造(以下简称节能资金)。为加强财政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为了保证节能技术改造项目的实际节能效果,节能资金采取奖励方式,实行资金量与节能量挂钩,对完成节能量目标的项目承担企业给予奖励。   第三条 节能量核定采取企业报告,第三方审核,政府确认的方式。企业提交改造前用能状况、节能措施、节能量及计量检测方法,由政府委托的第三方机构进行审核,第三方机构对出具的节能量审计报告负责。   第四条 节能资金奖励实行公开、透明原则,接受社会各方面监督。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的节能资金,是指中央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项用于奖励企业节能技术改造项目的资金。 第二章 奖励对象和方式  第六条 财政奖励的节能技术改造项目是指《“十一五”十大重点节能工程实施意见》(发改环资〔2006〕1457号)中确定的燃煤工业锅炉(窑炉)改造、余热余压利用、节约和替代石油、电机系统节能和能量系统优化等项目。   第七条 财政奖励资金主要是对企业节能技术改造项目给予支持,奖励金额按项目实际节能量与规定的奖励标准确定。 第三章 奖励条件  第八条 申请资金奖励的项目必须符合下述条件   (一)经发展改革委或经贸委、经委审批、核准或备案;   (二)属于节能技术改造项目;   (三)节能量在1万吨(暂定)标准煤以上;   (四)项目承担企业必须具有完善的能源计量、统计和管理体系。 第四章 奖励标准  第九条 东部地区节能技术改造项目根据节能量按200元/吨标准煤奖励,中西部地区按250元/吨标准煤奖励。   第十条 节能量是企业通过节能技术改造项目直接产生的,并且能够核定。 第五章 奖励资金的申报、审查和下达  第十一条 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节能技术改造项目,由企业提出节能财政奖励资金申请报告并经法人代表签字,具体要求见附件。   第十二条 按属地化申报原则,企业将财政节能奖励资金申请报告报所在地节能主管部门(发展改革委或经贸委、经委,下同)和财政部门。省级节能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对企业节能资金申请报告进行严格初审、确定、汇总后,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和财政部。中央直属企业直接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和财政部,同时抄送所在地省级节能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   第十三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财政部对地方上报的财政节能奖励资金申请报告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国家发展改革委根据奖励标准确定项目奖励额度,下达节能技术改造项目实施计划,抄送财政部。   第十四条 财政部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下达的节能技术改造项目实施计划,按照奖励金额的60%下达预算,并抄送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门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将资金及时拨付到项目承担企业。   第十五条 地方节能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采取必要措施、落实相关政策,督促节能技术改造项目实施,保证项目按时完工并实现节能目标。   第十六条 财政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委托节能量审核机构对项目实际节能量进行审核,由节能量审核机构出具审核报告并承担责任。   第十七条 财政部根据节能量审核机构出具的节能量审核报告与省级财政部门进行清算,由省级财政部门负责下达或扣回奖励资金。 第六章 节能量审核机构的管理  第十八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财政部按照有关规定提出节能量审核机构名单。   第十九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对节能量审核机构的审核工作进行监管。对节能量审核报告严重失真的审核机构取消资格,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七章 奖励资金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企业收到财政奖励资金后,在财务上作资本公积处理。   第二十一条 企业对上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对弄虚作假,骗取、套取财政资金的企业,财政部将扣回财政奖励资金,并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责令地方节能主管部门进行整改,同时将企业名单在社会上进行曝光。   第二十二条 奖励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截留、挪用。对违反规定的,除将国家奖励资金全额收缴国家财政外,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暂行期限到2010年12月31日。 -----------------------------------------------------------------------------------  附: 企业财政节能奖励资金申请报告的主要内容  一、企业基本情况表和项目基本情况表(见附表)   二、企业能源管理情况   三、项目实施前用能状况   四、项目拟采用的节能技术措施   五、项目节能量测算和监测方法   六、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七、附件:    1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2项目的备案、核准或审批文件    3相应级别环保部门对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批复。    附:1企业基本情况表      2项目基本情况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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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苏州市禁止猎捕陆生野生动物条例》的决定

江苏省苏州市人大常委会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苏州市禁止猎捕陆生野生动物条例》的决定

(2004年5月27日苏州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2004年6月17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批准)


苏州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决定对《苏州市禁止猎捕陆生野生动物条例》作如下修改:
将第八条修改为:“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经营利用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经国家或者省级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批准。
“非本市所产的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进入本市销售的,应当出具国家或者省级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单位的批准文件。
“运输、携带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必须经省级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批准。”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苏州市禁止猎捕陆生野生动物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司法部、对外经济贸易部关于印发《关于境外国有资产以个人名义进行产权注册办理委托协议书公证的规定》的通知

国有资产管理局等


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司法部、对外经济贸易部关于印发《关于境外国有资产以个人名义进行产权注册办理委托协议书公证的规定》的通知
1991年12月4日,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等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有资产管理局(办公室、处)、司法厅(局)、经贸委(厅、外贸局),国务院各部委、直属机构,各外贸、工贸总公司:
为了加强对境外国有资产的管理,保护境外国有资产的安全,将境外国有资产逐步纳入法制化管理的轨道,我们制定了《关于境外国有资产以个人名义进行产权注册办理委托协议书公证的规定》,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国内投资单位与境外国有资产产权注册人签订本规定附发的委托协议书,以书面的形式确认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并由国家公证机关予以公证,确认其法律效力。目的是有效地防止境外国有资产的流失,保护国有资产的安全,促使境外企业健康地发展。各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经贸主管部门和各地公证机关,应密切配合,将此项工作切实搞好。

附件一:关于境外国有资产以个人名义进行产权注册办理委托协议书公证的规定
为了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发[1990]38号)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驻港澳机构以个人名义办理产权注册登记手续等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89]54号)精神,加强境外国有资产的管理,保护国有资产的安全,有效地防止国有资产的流失,将境外国有资产纳入法制化管理的轨道,现就境外国有资产以个人名义进行产权注册办理委托协议书公证的问题,作如下规定:
一、凡经国务院和国务院授权批准的全民所有制单位在境外设立企业、事业机构(以下称境外机构),确需将国有资产以个人名义进行产权注册的,必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中央主管部门批准后,由国内投资单位(以下称委托人)与境外国有资产产权的注册人(以下称受托人)签定《境外国有资产以个人名义持股委托协议书》或《境外国有资产以个人名义拥有物业产权委托协议书》(以下简称委托协议书),并经委托人所在地公证机关公证。否则,一律不得以个人名义在境外进行产权注册。
二、本规定所称境外国有资产,是指各级人民政府、企业主管部门、全民所有制企业及其他行政、事业单位向境外投资(包括现金及有价证券;机器、设备;无形资产,如技术专利、商标、商誉等)所形成的资产和资产收益,境外机构接受馈赠及完全用贷款(包括境内、境外贷款)投资创办的境外机构内部积累等形成的资产。
三、本规定所称境外国有资产以个人名义进行产权注册,是指以个人名义持有境外实属国有的企业股份和以个人名义拥有在境外购置的实属国有的房地产、汽车、设备等物业及其他形式的产权。
四、本规定所称境外,包括港、澳地区。
五、以个人名义持有境外国有股份的,应于境外注册产权之前,在国内办理委托协议书公证。以个人名义拥有在境外购置的国有物业产权的,应于境外办妥产权注册之后一个月内,在国内办理委托协议书公证。
六、同一境外机构中,不同的受托人由同一委托人委托的,应在委托人所在地的同一公证机关同时办理委托协议书公证;不同受托人由不同委托人委托的,应分别在委托人所在地的公证机关办理委托协议书公证。
七、委托协议书要明确委托人和受托人的权利和义务(具体内容在附件中规定)。
八、本规定下发之前已在,现仍需在境外以个人名义进行产权注册的,应由委托人与受托人补签委托协议书,并办理公证手续。
九、委托协议书应具备以下主要条款:
(一)委托事项;
(二)双方权利和义务;
(三)违约责任;
(四)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五)协议签订的日期、地点。
十、申请办理委托协议书公证应向公证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委托人:
(一)法人资格证明;
(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三)由代理人代为申请的,需提交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身份证明;
(四)国务院及国务院授权部门批准设立境外机构的批件;
(五)中央主管部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主管部门批准在境外将国有资产以个人名义进行产权注册的文件。
(六)公证机关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文书、证件等。
受托人:
(一)身份证明(有效的中国护照影印本);
(二)以个人名义购置物业的买卖合同、物业产权注册证明;
(三)补签委托协议书的,还需提交以下文件:
1、公司注册证书和企业登记书;
2、以个人名义持有股份的有关证明文件;
(四)公证机关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文书、证件等。
十一、国家专线部门将境外国有资产以个人名义进行产权注册的,经有关部门批准,可不办或缓办委托协议书公证。
十二、违反本规定,不办理委托协议书公证,给境外国有资产造成损失的,要追究国内投资单位主要负责人的法律责任。
十三、委托协议书经委托人所在地公证机关公证后生效,并需报送委托人的上级主管部门和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备案。
十四、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二:境外国有资产以个人名义持股委托协议书(参考格式)
委托人:______
受托人:姓名:____性别:____
出生日期:__年_月_日
工作单位:_______
详细地址:_______
委托人于__年_月_日经____批准出
____资____元(币种),委托受托人在
____以受托人以个人名义持有____公司
实属委托人的_______股份(以下简称股
份)。为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经协商一致,达成协议如下:
一、委托事项:
委托人委托,受托人接受委托在____以受托人个人名义持有该股份。
二、双方权利和义务:
(一)受托人的义务:
1、按照委托人的指示,依照当地法律以个人名义持有该股份,并办理产权登记注册及明确该股份实属国家或委托人所有的有关法律手续;
2、受托人以其个人名义持有的股份以及所获一切收益(包括债权),均归委托人所有,受托人及其配偶、子女、亲属和其他人均无权享有和继承;
3、未经委托人许可,受托人不得私自以任何形式将以其个人名义持有的股份转让给第三人,也不得转委托第三人持有;
4、受托期限内,除经委托人批准外,受托人不得再以其个人名义持有其他任何公司的股份;
5、受托人被解除委托或因其他特殊情况不能履行职责时,必须按照委托人的指示或决定将以其个人名义持有的股份及一切权益转回给委托人或委托人所指定的接替人,并按要求办理交接手续。
(二)委托人的义务:
1、受托人在委托授权范围内所发生的债务,委托人应当承担;
2、受托人在委托授权范围内签署的一切合法、有效文件,委托人应当予以承认。
三、违约责任:
(一)受托人违反本协议书的规定而采取遗嘱、声明、协议或其他方式处理以其个人名义持有的股份以及未经委托人许可擅自转委托的一切行为均属无效,并须承担由此而产生的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
(二)受托人超越委托授权范围的行为,委托人有权不予承认,造成的损失由受托人负责赔偿。
(三)受托人在被解除委托或因其他特殊情况不能履行职责时,不按委托人的要求将以其个人名义持有的股份转回委托人或委托人所指定的接替人,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受托人应负赔偿责任;
(四)因受托人的过错给委托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受托人应予赔偿。
四、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五、有效期限:
本协议书由双方签署后经公证处公证之日起生效,有效期至委托人解除对受托人的委托或受托人因其他特殊情况不能履行职责,受托人按委托人的要求将以其个人名义持有的股份及一切权益转回给委托人或委托人指定的接替人时为止。
六、本协议书的未尽事宜或在执行中遇到新情况时,双方可协商作出补充协议,但须经原公证处公证。
本协议书正本一式三份,双方各执一份,公证处存档一份;副
本一式__份,分别报送____、____备案。
委托人: (公章) 受托人: (签章)
地址:______
住址:______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章)
签订日期:__年__月__日
地点:中华人民共和国____市(县)公证处

附件三:境外国有资产以个人名义拥有物业产权委托协议书(参考格式)
委托人:____
受托人:姓名____性别:____
出生日期__年__月__日
工作单位:__年__月__日
详细住址:_________
根据委托人的指示,受托人于__年__月__日用委
托人的资金__元(币种),以个人名义在____
购置了_____(境外物业名称及详细情况),(以
下简称物业)。为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经协商一致,达成协议如
下:
一、委托事项:
委托人委托,受托人接受委托在____以受托人名义拥有该物业的产权。
二、双方权利和义务:
(一)受托人的义务:
1、按照委托人的指示,依照当地法律,以个人名义拥有该物业,并办理有关明确该物业的产权实属国家或委托人所有的法律手续;
2、受托人以其个人名义拥有的物业及一切收益、孳息,均归委托人所有,受托人及其配偶、子女、亲属和其他人均无权享有和继承;
3、未经委托人许可,受托人不得私自以任何形式将以其个人名义拥有的物业转让给第三人,也不得擅自委托第三人拥有;
4、受托人被解除委托或因其他特殊情况不能履行职责时,必须按照委托人的指示或决定将以其个人名义拥有的物业及一切权益转回给委托人或委托人所指定的接替人,并按要求办理交接手续。
(二)委托人的义务:
1、受托人在委托授权范围内所发生的债务,委托人应当承担;
2、受托人在委托授权范围内签署的一切合法、有效文件,委托人应予承认。
三、违约责任:
(一)受托人违反本协议书的规定而采用遗嘱、声明、协议或其他方式处理以其个人名义拥有的物业以及未经委托人许可擅自转委托的一切行为均属无效,并须承担由此而产生的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
(二)受托人超越委托授权范围的行为,委托人有权不予承认,造成的损失由受托人负责赔偿;
(三)受托人在被解除委托或因其他特殊情况不能履行职责时,不按委托人的要求将以其个人名义拥有的物业转回委托或委托人所指定的接替人,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受托人应予赔偿。
四、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五、有效期限:
本协议书由双方签署后经公证处公证之日起生效,有效期至委托人解除对受托人的委托或受托人因其他特殊情况不能履行职责,受托人按委托人的要求将以其个人名义拥有的物业及一切权益转回给委托人或委托人指定的接替人时为止。
六、本协议书的未尽事宜或在执行中遇到新的情况时,双方可协商作出补充协议,但须经原公证处公证。
本协议书正本一式三份,双方各执一份,公证处存档一份;副本一式__份,分别报送____、____备案。
委托人: (公章) 受托人: (签章)
地址:________
住址:________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签章)
签订日期:__年_月_日
地点:中华人民共和国____市(县)公证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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