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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个人合伙企业商标使用问题的批复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3 04:45:35  浏览:943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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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个人合伙企业商标使用问题的批复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关于个人合伙企业商标使用问题的批复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河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李风志退伙后仍使用原合伙组织的商标是否构成侵权问题的请示》〔豫工商字(1994)第224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根据你局请示中所述,使用在灭蚊片商品上的“豫光”商标,系由温县金香卫生制品厂注册的,注册人依法享有该商标专用权,其它单位或个人不得未经许可擅自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章第五节第三十二条规定:“合伙经营积累的财产,归合伙人共有。”温县金香卫
生制品厂作为个人合伙企业,其合作期间注册的“豫光”商标,应为合伙人所共有,以商标注册人的名义使用,不得由其中某一个合伙人单独使用,更不得以其个人名义与他人或其它企业共同使用,否则即构成商标侵权行为。



1995年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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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材企业管理干部岗位培训规定

国家建材局


建材企业管理干部岗位培训规定
(一九九二年六月十二日国家建筑材料工业局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提高建材企业管理干部的政治、业务素质和管理水平,促进建材企业的改革和发展,根据国家体改委、国家教委、人事部《关于积极开展企业管理干部岗位培训工作的意见》和国务院批转全国企业管理干部培训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对国营企业领导干部进行岗位任职资格培
训的意见》,结合建材行业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建材企业领导干部〖包括厂长(经理)、党委书记(含纪委书记)、工会主席、总工程师、总经济师、总会计师、以上均包括副职〗、中层干部和一般管理干部的岗位培训。
第三条 建材企业管理干部岗位培训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为指导,为提高建材企业的管理水平和经济效益服务。
第四条 建材企业管理干部岗位培训要坚持面向企业、面向生产、按需施教、学用结合、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二章 培训任务和要求
第五条 建材企业领导干部除已参加过岗位职务培训的以外,都要按全国企业管理干部培训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制订的教学计划、教学大纲和指定的教材及要求参加岗位任职资格培训。
第六条 建材企业中层干部和一般管理干部,按国家建筑材料工业局(以下简称国家建材局)组织制订的教学计划、教学大纲和规定的教材进行岗位培训。
第七条 围绕党和国家的计划、政策及企业的实际需要,开展各种适应性短期培训。
结合建材工业的中心任务、发展状况、发展战略、长期规划和产业政策及技术经济政策,对建材企业领导干部进行短期行业培训。
第八条 建材企业领导干部后备人员按相应岗位要求进行六个月的集中脱产培训。
第九条 未达到相应岗位规范要求文化程度的干部,要首先补习相应的文化知识。转岗的各级干部必须按照岗位规范的要求进行岗前培训。
第十条 从企业选拔一批有实践经验的优秀中青年干部,送高等院校接受学历教育,培养和储备一批具有高等学历的企业管理人才。

第三章 组织管理与分工
第十一条 建材局对全国建材企业管理干部岗位培训工作进行宏观管理、组织协调、指导和服务;制订建材企业管理干部岗位培训的有关规定和规划;制订建材企业领导干部短期行业培训教学计划、教学大纲并编选教材;制订建材企业中层干部及一般干部的岗位职务规范、指导性教学
计划、教学大纲并编选教材:举办师资班和试点班:检查评估教学质量;对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举办建材企业管理干部岗位培训班进行审批。
第十二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建材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本地区的建材企业管理干部岗位培训规划并组织实施,每年年初将本年培训计划和上年培训总结报国家建材局人才开发司;负责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内跨地区举办的培训班计划的审批和管理。
第十三条 建材企业应当按照上级主管部门的要求,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本单位的干部岗位培训规划、计划,开展干部岗位培训工作,每年将干部岗位培训年度计划和总结报上级建材行业主管部门。

第四章 培训基地和教师队伍的建设
第十四条 承担建材企业管理干部岗位培训任务的单位,必须拥有一支能胜任教学和管理工作的专兼职相结合的教师队伍,有与教学要求相适应的教学、生活设施,健全的管理机构和管理制度。
第十五条 国家建材局直属普通高校和成人高校是全国建材企业管理干部的培训基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建材行业主管部门可选择建材院校或培训中心作为本地区干部培训基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确定的干部培训基地应报国家建材局人才开发司备案。
第十六条 建立一支政治立场坚定、能适应干部培训工作的专兼职相结合的教师队伍。兼职教师要从有一定政策理论水平和实践经验的干部中选择并实行资格认定。对承担培训任务的教师要加强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的教育,提高他们的政治素质;组织教师进修和下基层锻炼,提高教
师的业务水平和实际工作能力。

第五章 考核与发证
第十七条 考核(考试)必须集中统一进行。具体考核形式可采用开卷、闭卷、开卷与闭卷相结合、撰写论文、案例分析、专题作业和学习小结的方式进行,也可实行学分制或单科培训证书。
第十八条 建材企业领导干部参加岗位任职资格培训考试合格后,由培训单位颁发全国企业管理干部培训工作领导小组统一印制的企业领导干部岗位任职资格培训证书。建材企业领导干部参加短期行业培训考试合格后,由培训单位颁发国家建材局统一印制的培训证书。
第十九条 建材企业中层干部的岗位培训证书由国家建材局统一印制。除国家建材局举办的师资班和试点班的证书由国家建材局验证外,一般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建材行业主管部门验证,培训单位颁发。建材企业一般干部岗位培训证书的印制、验证与颁发,由省、自治
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建材行业主管部门自定。
第二十条 为配合建材行业的中心任务,由国家建材局有关司(室)委托举办的短期培训班,由承办单位颁发国家建材局统一印制的培训证书。

第六章 保障措施
第二十一条 参加岗位职务培训或任职资格培训,是建材企业管理干部的权利和义务。干部参加培训受到阻挠时,有权向上级主管部门申诉,上级主管部门接到申诉,应及时查处,并将查处结果通知上诉者本人。
第二十二条 岗位培训证书或任职资格培训证书,是干部任职、转任、晋升的重要依据之一,是干部连任的必备条件。报批提拔干部时,要同时报送干部参加培训学习的情况。
第二十三条 建立岗位培训或任职资格培训目标责任制。要把企业管理干部岗位培训或岗位任职资格培训作为各级建材行业主管部门工作目标的重要内容之一,列入政绩、业绩考核指标。要把干部的岗位培训纳入厂长(经理)任期目标责任制,按量化指标纳入承包合同并严格考核兑现

第二十四条 建立企业管理干部岗位培训登记制度。建材企业管理干部参加岗位培训和各种短期适应性培训,都要进行登记、归档。作为考核、晋升和使用的依据。
第二十五条 干部参加培训的登记内容,主要包括培训形式、培训起止日期、培训内容、考核(考试)成绩和培训单位等。
第二十六条 建立定期检查、评估、表彰制度。企业每年检查、评做、表彰一次一,并将检查结果报上级建材行业主管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建材行业主管部门至少每两年全面检查、评估、表彰一次,并将检查结果报国家建材局,国家建材局在各地区检查、评估、表
彰的基础上,组织有关人员进行抽查,对培训工作搞得好的部门、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建材行业主管部门可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由国家建材局人才开发司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云南省阳宗海旅游度假区环境保护规定

云南省人民政府


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4号


  现发布《云南省阳宗海旅游度假区环境保护规定》,自1994年6月1日起施行。
                           云南省人民政府
                          一九九四年四月十八日
          云南省阳宗海旅游度假区环境保护规定



  第一条 为保护和改善阳宗海旅游度假区(以下简称度假区)的生态环境,防治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促进旅游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云南省环境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当地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度假区的下列环境保护范围:
  (一)阳宗海水域;
  (二)阳宗海周围的湖盆地区;
  (三)湖盆地以外、分水岭以内的阳宗海汇水区域;
  (四)上述范围内的大气环境。


  第三条 凡在度假区从事开发建设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和本规定,承担保护环境和防治污染的责任。


  第四条 开发阳宗海旅游资源和建设度假区实行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相统一的原则。


  第五条 度假区管理委员会对环境保护工作的主要职责是:
  (一)保护自然生态环境和旅游资源;
  (二)组织审查论证有关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内容;
  (三)负责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
  (四)配合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监督检查工作。


  第六条 环境保护规划应当纳入度假区总体规划,由度假区管理委员会组织编制,并报省人民政府批准。经批准后的环境保护规划,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更改;确需更改的,须报原批准机关同意。


  第七条 鼓励在度假区引进无污染或者少污染的下列项目:
  (一)文化娱乐和游乐项目;
  (二)旅游宾馆、餐馆、度假别墅及其他度假设施项目;
  (三)房地产开发项目;
  (四)旅游商品经营和旅游商品进出口贸易项目;
  (五)旅游交通项目;
  (六)国家允许和特许的其他项目。


  第八条 禁止在度假区引进和兴办下列项目:
  (一)国家及本省产业政策禁止的污染环境的项目;
  (二)石棉制品、硫磺、电镀、制革、造纸制浆、炼焦、漂染、炼油、有色金属冶炼、磷肥、染料等严重污染环境的项目;
  (三)噪声振动严重的项目;
  (四)其他污染或者破坏生态环境的项目。


  第九条 在度假区进行开发建设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在签订经济合同时,应当明确当事人各方在环境保护方面的义务和责任,落实保护生态环境和防治环境污染的措施,合同中不得有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内容。


  第十条 开发建设项目在施工过程中,必须采取有效措施,保护水体和周围景物、林木及其他植物,不得造成污染和破坏。施工结束时,应当及时清理场地并进行绿化。


  第十一条 支持、鼓励阳宗海径流区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对绿化荒山、植树造林实行承包,保护和改善阳宗海周围的生态环境。


  第十二条 未经度假区管理委员会同意和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不得在湖上和湖岸20米内构筑任何建筑物。


  第十三条 禁止在度假区开山采石、挖沙取土、开垦荒山。


  第十四条 度假区执行下列环境质量标准:
  (一)水环境质量按国家《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Ⅱ类水质保护;
  (二)大气环境质量按国家《大气环境质量标准》二级标准保护。


  第十五条 度假区的地热温泉和地下水资源的开发利用权受法律保护,经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按规定实行定量、限量开采,合理利用。


  第十六条 禁止向阳宗海和汇入阳宗海的河道倾倒土石、尾矿、垃圾、废渣等固体废弃物。
  禁止向阳宗海和汇入阳宗海的河道排放超过国家和本省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废水。


  第十七条 对在阳宗海水域以汽油、柴油为燃料行驶的机动船,由度假区管理委员会实行定量控制,经办理注册登记,取得准行证后方可在湖内行驶,但不得向水体排放或者倾倒有毒有害污水、污物和废油等。


  第十八条 度假区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执行防治环境噪声污染的有关规定,对噪声大、震动大的装置和设备,应当安装消声、防震设施。
  在度假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第十九条 禁止在阳宗海流径区新建、扩建一切可能造成严重污染的企业事业单位。已建成的必须按国家规定实行限期治理,到期仍达不到环境保护要求的,由有决定权的人民政府责令其停产或者搬迁。
  新建、扩建、改建各种建设项目,必须遵守国家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检验,符合规定的方可建设和使用。


  第二十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度假区利用渗井、渗坑、裂隙和溶洞排放、倾倒有毒、有害废水和其他废弃物。


  第二十一条 在度假区经批准新建造的工业窑炉和新安装的锅炉,烟尘排放不得超过国家和本省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的,视情节轻重,根据国家和本省环境保护法律、法律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行政诉讼法》和《行政复议条例》的规定,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起诉,又不执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由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自1994年6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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