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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关于印发《全国卫生系统开展纠风专项治理检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3 06:31:13  浏览:877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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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关于印发《全国卫生系统开展纠风专项治理检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卫生部


卫生部关于印发《全国卫生系统开展纠风专项治理检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卫办发〔2004〕28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为贯彻落实中央纪委第三次全会和国务院第二次廉政工作会议精神,按照全国卫生工作会议的总体部署,我部制定了《全国卫生系统开展纠风专项治理检查工作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二○○四年八月二十六日

附件
全国卫生系统开展纠风专项治理检查工作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中央纪委第三次全会和国务院第二次廉政工作会议精神,按照全国卫生工作会议的总体部署和《卫生部关于加强卫生行业作风建设的意见》(卫办发〔2004〕130号)、《全国卫生系统开展纠正医疗服务中不正之风专项治理实施方案》(卫办发〔2004〕140号)的要求,卫生部决定对前一段开展纠风专项治理情况进行检查,现提出以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推进纠正医药购销和医疗服务中收受回扣、“红包”、“开单提成”、乱收费等不正之风工作为目的,客观的了解和掌握行业作风建设的总体情况,检验开展纠风专项治理工作的成果,发现问题,总结经验,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确保专项治理工作顺利发展,促进行业作风明显好转。
二、检查内容
(一)组织领导。
1贯彻“谁主管、谁负责”和“管行业必须管行风”的原则,把加强行业管理与行风建设紧密地结合起来,做到一起研究部署、一起监督检查、一起考核落实情况;建立健全纠风工作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落实纠风工作责任制的情况。
2建立院长“一岗双责”制度情况。
3行风建设工作组织机构设置及功能发挥情况。
4行风建设工作计划、措施实施情况。针对行风突出问题进行整改的情况。
(二)规范收费。
1执行政府规定的指导价的情况,贯彻执行《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情况。执行本地医疗机构收费标准情况。
2收费透明度。建立和完善住院费用清单制的情况,医疗收费及药品的价格公示制和查询系统。
3治理分解收费、超标准收费、自立项目收费等多收费、乱收费情况。
(三)回扣、“红包”、“开单提成”等问题治理情况。
1执行国家有关药品集中招标采购政策情况,采购中标药品及使用情况。
2治理“处方费”、“统方费”、“开单提成”等回扣情况;解决小金库情况。
3对医务人员利用职务之便索取、收受患者(亲友)“红包”或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治理情况。
4对收受回扣、“红包”等违法违纪问题的查处情况。
(四)制度建设。
1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情况。
2贯彻落实卫办发〔2004〕130号文件中“八条行业纪律”和“服务承诺”的情况。
3建立和完善行风建设管理制度的情况,包括医德规范及违背规范的处理办法;医务人员考核、激励、惩戒制度;纠风工作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医疗服务承诺制、病人选择医生的制度、专家门诊等有关信息的医务公开制度等。
4执行上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本单位医德医风的有关规章制度情况。
(五)便民措施、就医环境。
1体现以人为本、人性化服务,医院的一切工作“以病人为中心”的情况。
2解决“三长一短”(挂号、交款、取药排队时间长,诊疗时间短)的情况。
3改善就医环境,认真治理“脏、乱、差”情况。
4增设“便民设施”,实施“导诊服务”,切实让患者感受到医院的温馨、便捷的情况。
(六)宣传教育。
1开展法制和纪律教育情况,宣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和《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情况。
2结合贯彻《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进一步完善落实《医务人员医德规范》情况,针对行业特点,强化“以病人为中心”的职业道德、职业纪律、职业责任和优良传统作风教育情况。
3开展向先进典型学习活动及反面典型的警示教育情况,表彰、树立先进典型情况。
(七)投诉处理。
1向社会公开投诉电话和举报信箱。
2对服务投诉接待受理情况。
3对相关责任人的教育、处理情况。
(八)满意度调查。
1问卷调查了解住院患者对医疗服务的综合满意程度。
2暗访调查治理“冷、硬、顶、推、拖”现象的情况,体现“以病人为中心”的情况。
三、检查范围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所辖三级医院,以及部直属和部管医院。
四、检查方法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部属、部管医院依照属地管理原则参加所在地检查)参照《全国卫生系统开展纠风专项治理检查工作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检查方案》)组织全省范围内的检查工作。检查工作结束后,卫生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检查组进行重点抽查。
具体方法是:采取“听、看、阅、查、问、访”的方法。
“听”:听取被检医疗机构领导班子关于行风建设及纠风工作情况的汇报;
“看”:看医疗机构环境建设及信息公示等情况;
“阅”:调阅有关工作记录、文件档案、原始材料等;
“查”:随机抽查医疗服务项目和价格与上级相关规定符合情况;
“问”:向住院患者问卷调查和座谈等;
“访”:暗访。全面了解被检医疗机构服务态度、服务质量等一系列行业作风建设的情况。
五、时间安排
9月,下发《检查方案》。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组织检查组并对检查人员进行培训。
9月-10月,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依照《检查方案》的要求组织自查自纠,并向卫生部报告自查自纠工作情况。
11月,卫生部组织对重点省市、重点医疗机构进行抽查。
六、几点要求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
各地要以对人民群众高度负责的精神和求真务实的作风,切实加强对专项治理检查工作的领导,认真对待,精心组织,明确职责。一是严格按照“管行业必须管行风”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明确主要领导对专项治理检查工作负总责,同时指定专人负责,保障检查工作的顺利完成。二是要科学组建检查机构,针对检查内容,合理配备专业人员,为使检查人员吃透精神,掌握方法,统一标准,要认真搞好检查前的培训工作,务求实效。
(二)全面检查,突出重点。
各地根据《全国卫生系统开展纠正医疗服务中不正之风专项治理实施方案》的目标任务和治理措施,对本地区医德医风建设和纠正医疗服务领域中不正之风专项治理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在全面掌握情况、摸清底数的基础上,重点检查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贯彻落实有关加强行业作风建设的文件精神和执行“八条行业纪律”的情况,解决在医药购销和医疗服务领域中存在的收受药品回扣、“红包”、“开单提成”、乱收费等问题。同时也要注意发现和培养好的典型,结合纪念毛泽东同志发表《纪念白求恩》一文和白求恩同志逝世65周年,广泛开展宣传教育活动,大力弘扬白求恩精神,树立一批医德高尚、服务优良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及时总结经验,弘扬正气,巩固和扩大专项治理成果。
(三)以身作则,廉洁自律。
要坚持用好的作风去检查行风。在纠风专项治理检查工作中,检查组必须认真执行党风廉政建设的各项规定,要抓党风、促政风、带行风。检查组在检查工作期间出现的违纪行为,要依纪从重处理。
(四)查摆问题,完善制度。
各地要通过自查自纠,认真查摆,对存在的问题,不掩饰、不回避、不推诿、不护短,正确对待本系统存在的损害群众利益的突出问题,认真分析研究深层次原因和在管理机制以及检查监督等方面存在的薄弱环节,制定有针对性的治理措施。同时,要注意建立和完善长效管理制度,包括纠风工作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度、医院评价制度、医务人员考核、激励、惩戒制度和社会监督制度等,形成医院、主管部门和社会群众相结合的行风监督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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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
新的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发布实施以来,各地在执行过程中反映了一些问题,要求国家税务总局加以明确。为便于征管,经研究,现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某些地区仍要求企业上缴利润问题
新的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有关规定已明确,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除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外,都应依法缴纳所得税。对利改税时未缴纳所得税而实行各种承包上交利润办法以及享受各种减免税政策的,除国务院、财政部或国家税务总局发文明确继续执行原政策以外,一
律纳入企业所得税征税范围,依法征收所得税。各个地区和部门都应遵照这个原则执行,不得擅自决定要企业上交利润而不按统一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如发现与统一税法不符的任何做法,税务机关应予抵制和有权拒绝执行。
二、关于在建工程试运行收入处理问题
企业在建工程发生的试运行收入,应并入总收入予以征税,而不能直接冲减在建工程成本。
三、对企业接受捐赠的处理问题
企业接受的捐赠有相当部分是资产,考虑到如对其征税可能会影响企业生产,故企业可将接受的捐赠收入转入企业资本公积金,不予计征所得税。
四、关于企业经批准集资的利息支出的处理问题
企业经批准集资的利息支出,凡是不高于同期同类商业银行贷款利率的部分,允许在计税时予以扣除;其超过的部分,不准予扣除。
五、按照新的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94)001号《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精神,原允许在税前扣除的企业单项留利、部分企业从销售收入中提取新技术开发费和补充流动资金以及税前还贷政策一律取消。
六、关于弥补亏损后有所得的适用税率问题
企业上一年度发生亏损,可用当年所得予以弥补,按弥补亏损后的所得额来确定适用税率。
七、关于未到期减免税优惠政策的处理问题
根据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有关规定的精神,对以往年度作出的减免税优惠政策尚未执行到期的,除国务院、财政部及国家税务总局有明文规定的以外,一律停止执行。对已有文件规定继续保留的减免税政策,享受减免税优惠政策的企业的减免税期限应连续计算。
八、关于几个概念的解释问题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94)财税字001号《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对其中几个概念的解释如下:
(一)所谓对农村的为农业生产的产前、产中、产后服务的行业,主要是指提供技术推广、良种供应、植保、配种、机耕、排灌、疫病防治、病虫害防治、气象信息和科学管理,以及收割、田间运送等服务的企业和单位。
这些企业和单位兼营农业生产资料的所得,应分别核算,按规定征收所得税。
(二)所说的信息业,主要包括以下行业:1.统计信息、科技信息、经济信息的收集、传播和处理服务;2.广告业;3.计算机应用服务,包括软件开发、数据处理、数据库服务和计算机的修理、维护。
(三)所说的劳动就业服务企业,按照国务院1990年第66号令《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管理规定》第二条规定的范围执行,即:服务企业是承担安置城镇待业人员任务,由国家和社会扶持进行生产经营自救的集体所有制经济组织。承担安置城镇待业人员任务是指:1.劳动就业服务
企业开办时,从业人员中60%以上为城镇待业人员;2.劳动就业人员存续期间,根据当地就业安置任务和企业常年生产经营情况按一定比例安置城镇待业人员。
(四)所说的某些食品工业,是指肉、禽、蛋及其制品的生产企业。
(五)所说的传统名特食品,一般是指省以上人民政府或食品主管部门正式命名的食品。具体品目由省级税务机关确定。
九、关于企业第四季度税款的预缴问题
为了保证税款及时均衡地入库,企业第四季度的所得税税款应于季度终了后15日内预缴,然后再进行汇算清缴。
十、税务部门查出的以前年度的所得税,应按被查出年度的适用税率补征所得税。



1994年5月31日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全日制中小学职业中学机构编制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全日制中小学职业中学机构编制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通知
各市人民政府、行署,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省教育委员会、省财政厅研究拟订的《山东省中小学职业中学机构编制管理暂行规定》已经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审定。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制订实施全省中小学和职业中学的机构编制标准,加强和规范其管理,对于进一步合理配置教育资源,优化教职工队伍结构,加强教师队伍建设,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和办学效益,促进我省教育事业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组织有关部门在今年暑假期间
,按照本《暂行规定》,对所属中小学、职业中学的机构编制予以全面核定。各有关部门要通力合作,努力把这项工作做细做好。各市地机构编制、教育、财政部门于今年9月30日前,将工作情况报省编委办公室、省教委、省财政厅。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我省全日制中小学(以下简称中小学)和职业中学机构编制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法制化,合理配置教育资源,加强教职工队伍建设,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和办学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教育和机构编制管理的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各级政府举办的中小学和职业中学是社会公益性事业单位,其教职工使用事业编制。
第三条 中小学、职业中学机构编制管理坚持精简、合理、优化、高效和规范的原则。

第二章 学校的设立
第四条 中小学、职业中学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统筹规划,合理布局。
第五条 普通高级中学、职业中学由市、县政府统一规划,设区的组团式城市也可由区政府统一规划。普通高级中学根据教育事业发展和当地生源情况设立,学校规模一般应达到800人以上;职业中学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需要设立,学校规模一般应达到600人以上。
第六条 普通初级中学、小学根据生源情况及地理条件设立,由县(市、区)以乡镇、城市街道为单位进行规划。初级中学的规模一般应达到800人以上(4年制1000人以上)。农村每个乡镇设立一所中心小学和若干完全小学或初等小学,初等小学以学生上学单程距离2公里左
右为原则规划设立。初等小学不作为独立法人单位,其教学业务和教职工由乡镇中心小学或完全小学管理。

第三章 工作机构和领导岗位设置
第七条 中小学、职业中学的工作机构和领导岗位根据学校类别、规模和管理工作任务设置。
第八条 普通中学(含高中、初中,下同)一般配备校长1人,副校长1人;24个教学班以上的学校可增配副校长1人。
普通中学工作机构一般设办公室、教导处、总务处;24个教学班以上的可增设政教处。各工作机构可配备主任1人;24个教学班以上的可增配教导副主任、总务副主任各1人;不设政教处的可配备相当教导处主任一级的政教干事1人。
第九条 职业中学的工作机构和领导岗位除参照普通中学的规定设置外,可设立生产实习和就业指导办公室,配备主任1人;24个教学班以上的可增配副主任1人。
第十条 市区、县镇小学和乡镇中心小学、完全小学一般配校长1人,副校长1人;24个教学班以上的学校可增配副校长1人;12个教学班以下的学校只配备校长1人。农村初等小学不配备校长,指定1名教师负责学校管理工作。
市区、县镇小学和乡镇中心小学、完全小学工作机构设教导处、总务处,各工作机构可配备主任1人;其中12个教学班以下的小学只设管理岗位,不设工作机构,可配备教导主任和总务主任各1人。
第十一条 中小学、职业中学基层党组织和群众团体按有关章程和省委有关规定设立。学校行政管理人员及党组织、工会、共青团、少先队组织负责人和工作人员,按照一人多岗、专兼结合的原则,可相互兼职。

第四章 教职工编制标准
第十二条 中小学、职业中学教职工包括教师、职员、教学辅助人员和工勤人员。
(一)教师:指学校中具有相应教师资格、直接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专业人员。
(二)职员:指学校校长及工作机构中或管理岗位上从事管理工作的人员。
(三)教学辅助人员:指学校中从事教学实验和图书、电教、计算机管理以及卫生保健等教学辅助工作的人员。
(四)工勤人员:指学校中从事后勤服务的工人。
第十三条 中小学、职业中学教职工编制根据学校教育教学工作任务、学校规模、标准教学班个数、教职工工作量确定。编制标准由基本编制和附加编制构成。
第十四条 教师标准周授课时数:
职业中学10-14节,高中10-14节,初中12-16节,小学16-22节。
上述教师标准周授课时数是以语文、数学为基准确定的,其它学科教师周授课时数的折算办法由各地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
第十五条 学生班额标准:
职业中学、普通中学48人/班;市区、县镇小学45人/班;农村小学40人/班,山区、湖区、海岛等人口特别稀少地区30人/班。职业中学中的特殊专业可根据其专业特点和实际需要适当调整班额。
第十六条 教职工基本编制标准详见附表。
学校教职工编制的核定,职业中学、普通中学和市区、县镇小学以校为单位计算;农村小学以中心小学或完全小学为单位计算;完全中学分别按高中、初中的编制标准计算;九年制学校分别按初中、小学的编制标准计算。因特殊原因造成班额超员的,其超员部分可累计折算成标准教学
班,按编制标准的50%计算。教学班平均学生数少于标准班额的,其教职工编制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酌减,核减幅度一般应控制在编制标准的20%以内。每个年级学生在15人以下的小学,可举办复式班,复式班教职工配备的标准可适当增加,增加幅度控制在30%以内。
第十七条 下列情况可在基本编制外核增附加编制:
(一)开设双语教学课程的小学,每校可增配编制1-2名。
(二)有寄宿学生的学校,可按每200名寄宿学生增配编制1名。
(三)承担教学示范、实验任务的中小学,其教职工编制可在编制标准基础上适当增加,增加幅度一般不超过基本编制的5%。
(四)乡镇中心小学可酌情增加1-2名教师编制,负责本乡镇小学教学业务的指导。
(五)各地可按专任教师总量3%左右的比例核定机动编制,调剂用于安排教师脱产进修和因教师产假病假而出现的教学岗位空缺,具体办法由各地确定。
第十八条 学校教职工总编制中,专任教师所占比例,职业中学一般不低于70%,普通中学一般不低于75%,小学一般不低于85%。职员、教学辅助人员、工勤人员的岗位设置,由学校按照职位分类和因事设岗、专兼结合、一人多岗的原则合理确定。
第十九条 连续病休1年以上,又不符合退休退职条件的人员,经县以上医院证明,并经县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可列编外。
第二十条 校办工厂、农场编制单列,自负盈亏,不计入学校的教职工编制总额。

第五章 管理办法与监督措施
第二十一条 全省中小学、职业中学的机构编制实行省政府统一领导,各级政府及机构编制、教育、财政部门分级负责,有关部门协调配合,学校自律管理的体制。
第二十二条 全省中小学、职业中学的机构编制标准及其管理办法,由省机构编制主管机关会同教育行政部门、财政部门研究制定。其他部门和社会组织不得对中小学和职业中学的机构编制问题作硬性规定要求。
第二十三条 中小学、职业中学的设立、停办,按照学校隶属关系,由同级教育行政部门会同机构编制主管机关研究提出意见,本级政府审定,并报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经批准设立的中小学、职业中学依法办理事业单位登记后,取得事业单位法人资格,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中小学、职业中学的机构编制每两年重新核定调整一次。具体由学校根据学校规模和本规定确定的标准研究提出意见,按隶属关系经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核,机构编制主管机关审定下达。
第二十五条 有关部门要密切协作,共同建立起配套有效的管理机制。
(一)依据有关规定和批准的学校机构设置、领导职数限额,有关主管机关根据干部管理权限,配备领导班子。
(二)各级计划行政部门依据有关规定和批准的学校规模、教职工编制员额,按照计划管理原则,安排基本建设计划。
(三)各级财政部门依据有关规定和批准的学校规模、教职工编制员额,安排财政预算,实行教职工人员经费与编制定员挂钩包干的办法。
第二十六条 学校要严格执行经批准的机构编制,在批准的范围内,自主选用和聘任教师、职员、教学辅助人员和工勤人员。
第二十七条 各级机构编制主管机关和教育行政部门要共同做好学校机构编制的组织实施工作,结合事业单位登记检验、教育评估等工作,加强对学校机构编制工作的监督检查,对违反机构编制规定的要及时纠正查处。
第二十八条 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占用学校的教职工编制。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省区域内政府举办的全日制中小学、职业中学。社会力量举办的同类学校可参照执行。
第三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1988年5月18日发布的《山东省中等师范、职业学校、中小学等学校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标准的意见(试行)》中的职业学校、中小学的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标准即行废止。

附:

山东省全日制中小学职业中学
教职工基本编制标准
----------------------------
| 标 | | 每班平均教职工标准 |
| 项 |班额|-----------|
| 准 | | | 其 中 |
| 目 |标准|合 计|-------|
|校别 | | |教 师|职 工|
|-----------|--|---|---|---|
| 职业 | 理工类 |48|5.0|3.5|1.5|
| |------|--|---|---|---|
| 中学 | 文科类 |48|4.5|3.2|1.3|
|-----------|--|---|---|---|
| 高级中学 |48|4.3|3.2|1.1|
|-----------|--|---|---|---|
| 初级 | 市区、县镇|48|3.7|2.7|1.0|
| |------|--|---|---|---|
| 中学 | 农村 |48|3.5|2.7|0.8|
|----|------|--|---|---|---|
| | 市区 |45|2.2|1.8|0.4|
| |------|--|---|---|---|
| | 县镇 |45|2.1|1.8|0.3|
| 小学 |------|--|---|---|---|
| | |40|1.7|1.6|0.1|
| | 农村 |--|---|---|---|
| | |30|1.4|1.3|0.1|
----------------------------
注:1.“市区”是指地级市和副省级城市的建成区。
2.“县镇”是指县和县级市的驻地镇(街道)。
3.农村小学按此标准职工不足1人的可按1人核定。



1999年7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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