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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2005年全国干线公路养护与管理检查实施方案》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3 02:15:52  浏览:995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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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2005年全国干线公路养护与管理检查实施方案》的通知

交通部


交通部文件

交公路发[2005]325号



关于印发《2005年全国干线公路养护与管理检查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委),天津市市政工程局,上海市市政工程管理局:
为保证2005年全国干线公路养护与管理检查(以下简称全国检查)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关于开展2005年全国干线公路养护与管理检查工作的通知》(厅公路字〔2004〕39l号)的要求,部制定了《2005年度全国干线公路养护与管理检查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现印发你们。请按照《方案》的有关要求,认真准备和整理相关资料,确保检查工作圆满完成。
希望各单位以此次全国检查为契机,对本辖区“十五”公路养护与管理工作进行系统总结,认真查找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研究探索“十一五”公路养护与管理工作发展思路。
附件;1.2005年全国公路检查互检方案
   2.2005年全国公路检查相关数据
   3.2005年全国公路检查管理规范化评分表
   4.2005年全国公路检查路况评分标准
   5.2005年全国公路检查管理规范化评分标准
   6.受检省份公路养护与管理工作简要评价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章
二○○五年七月二十五日




2005年全国干线公路养护与管理检查实施方案



为保证2005年全国干线公路养护与管理检查(以下简称全国检查)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关于开展2005年全国干线公路养护与管理检查工作的通知》(厅公路字2004[391]号)的要求,制定本方案。
一、检查的范围和内容
全国所有国省干线公路和高速公路均属本次检查的范围。检查内容包括公路路况和管理规范化两部分。其中路况检查以路面平整度为评价指标;管理规范化检查以服务与保畅,公路和桥梁养护工作开展情况,路网改造计划执行情况,路政管理和收费公路管理等为重点。
  二、检查的步骤和方法
  (一)公路路况检查
  公路路况检查由《2005年全国检查互检方案》(见附件1)检查组组长单位组织,参检单位、交通部公路工程检测中心和受检省份配合完成。路况检查原则上在管理规范检查之前完成,具体时间待组长单位最终确定管理规范化检查时间后,与交通部公路工程检测中心商定,并通知参加单位和受检省份。部将视情况派员参加路况检查。
  组长单位全面负责路况检查工作,主要参与现场检测并进行监督、抽取检测路段和安排检查行程、封存检测结果等。参检单位、交通部公路工程检测中心协助检查组长单位工作,其中,交通部公路工程检测中心主要负责检测设备标定、参与现场检测、检测资料的整理、编写检测报告等相关工作。受检省份应当做好检测车辆准备、现场检测安排、安全保障等相关工作。具体检查步骤及有关要求如下:
  1.检测设备提供与标定。所有受检省份统一采用车载式断面类平整度检测车作为路况检测设备。受检省份应在现场检测前准备好检测车辆,并对其进行必要的检修,确保现场检测工作的顺利进行。部公路工程检测中心应在现场检测工作开始前,完成检测设备的标定工作,并做好有关记录。
  2.随机抽取检查路线。普通干线公路路况检查里程约为受检省份干线公路总里程的10%,且里程不少于500公里,国省道比例约为7:3;高速公路路况检查以2002年底前通车运行的为主,里程约为本辖区高速公路总里程乘以高速公路的权重(计算方法见评分办法及标准部分),且里程不少于250公里。各地检查里程见《2005全国公路检查相关数据》(见附件2)。
  具体检查路段由检查组长单位和参检单位派赴现场的人员从部公路司提供的路线明细中随机抽取,抽取里程不得少于规定的检查里程。
  3.现场检测与数据提交。组长单位、参检单位和交通部公路工程检测中心根据抽取的检查路段,按照检查时间最短的原则,合理安排检测行程。普通公路检测最内侧车道,高速公路检测内侧向外数第二条车道。任一抽检路段的检测任务结束后,组长单位和参检单位派赴现场人员应立即将该路段的检测结果封存,待完成全部检测路段的检测后,再统一封存,由交通部公路工程检测中心派赴现场的检测人员提交给部公路司,并由部公路司依据评分标准统一计算评定分数。
  此外,组长单位、参检省份派赴现场的人员还应注意收集与规范化检查评分标准相关的资料,如收费服务、保畅、养护施工组织、路容路貌、便民服务等相关内容,并将有关情况告管理规范化检查组。
  (二)管理规范化检查
  管理规范化检查组由路况检查的组长省份和参检省份有关人员组成,每个省份的管理规范化检查时间原则上控制在7天以内,检查建议时间见《2005年全国公路检查互检方案》。承担检查任务的组长省份、参检单位按照部建议的检查时间,与受检省份商定具体检查时间,并于检查前两周将检查组组成人员名单及有关安排报部公路司。我部将视情况派员参加检查组。具体检查步骤及要求如下:
  1.资料准备。
  --汇报材料。主要内容包括:一是本辖区“十五”期间公路养护与管理工作开展情况,包括公路管理体制改革、养护运行机制改革、公路养护、桥梁养护、路网结构改造、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路政管理、收费公路管理、高速公路管理、对外服务、公路管理信息化和行业精神文明建设等;二是“十五”期间公路养护与管理工作的主要成效和经验;三是存在的问题和建议。
  --根据管理规范化检查评分标准所列项目,准备相关的文件、制度、技术资料和监督检查资料等。
  --标有路线编号、主要桩号点、收费站、服务区、超限检查站等基本信息的本辖区干线公路图。
  2.受检省份汇报。受检省份向检查组汇报“十五”期间本辖区公路养护与管理工作基本情况。
  3.内业检查(省级)。检查组根据检查标准查阅受检省份相关资料,重点对相关规章制度、服务及保畅措施、养护资金安排、管理体制、行业管理力度、部路网改造计划执行情况、部补助资金的使用、公路养护管理及相关技术资料等情况进行检查。并与相关人员座谈了解有关情况,初步对部分检查项目进行评分。
  4.确定受检地市和高速公路管理单位。检查组在完成内业检查和初步评分后,根据各地市国省干线情况、行程及高速公路管理单位等综合因素随机确定2-3个地市和4-5个高速公路路段管理单位(省的下一级单位。有收费经营公路的,至少包含1-2个收费经营高速公路公司或分公司)作为重点受检单位。检查组也可视检查需要或行程安排对其他单位的有关工作进行抽查。
  5.检查受检地市。受检地市向检查组汇报本地区“十五”期间公路养护与管理工作基本情况(汇报内容参照省级汇报内容)。检查主要内容:
  ——受检地市公路养护与管理工作的开展情况。
  ——核实路网改造计划是否按照省主管部门下达的计划执行。检查计划执行文件并实地抽查项目执行情况。实地抽查项目原则上由部检查组根据检查行程随机选取两条国道、 一条省道作为检查对象,路线上所有路网改造项目均为受检内容。
  ——路网改造项目的实施和工程管理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前往受检地市途经公路、以及受检地市公路的总体路容、路貌。
  ——收费站、超限运输检查站和路政大队(途经也可,各至少两个)的管理规范化情况。
  ——省提供的相关技术资料是否与受检地市的技术资料相一致。
  ——相关规章制度的落实情况。
  此外,检查组还要结合检查行程,实地了解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工作的开展情况。
  6.检查受检高速公路管理单位。向检查组汇报本单位“十五”期间或自成立以来公路养护与管理工作基本情况。检查主要内容:
  ——检查服务区、收费站和路政大队(途经也可,各至少两个)的规范化管理情况。收费站应以交通流量最大的干线公路主线站为主。
  ——养护质量评定情况(重点检查受检路段近两年来的质量检评资料)。
  ——养护工程投入及组织实施情况(检查养护工程计划制定、是否及时到位,以及是否按相关规定程序进行管理)。
  ——服务及交通保障情况。
  ——省级主管部门相关规章制度的落实情况。
  7.召开座谈会。检查组视情况与受检省、地市、县级交通主管部门和公路管理机构、高速公路管理单位、地市、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进行座谈(可分批)。听取各单位对“十一五”公路养护与管理工作的建议,了解目前公路养护与管理工作(含农村公路)存在的问题,共同探讨加强行业管理,提高公路服务水平的措施。
  8.检查组总结。根据内业、外业检查情况,检查组集体按检查项目逐项商定最终评定分数,逐项说明评分理由并填写《2005年全国公路检查管理规范化评分表》(式样见附件3),逐项收集必要的评定依据资料。
  9.检查组与受检省份交换意见,检查结束。
  三、评分办法及标准
  普通干线公路和高速公路分别以满分1000分计,其中:路况检查部分600分;管理规范化部分400分。
  (一)总评分评分办法。
  公路检查总评分为普通干线公路与高速公路的评分加权合计值,总评分=高速公路评分×X+普通干线公路评分×Y。其中:高速公路权重X=高速公路总里程×4/(普通干线公路总里程+高速公路总里程×4)×100%;普通干线公路权重Y=100%-X。各省份权重值见附件1。
  (二)普通干线和高速公路评分办法。
  普通干线公路评分=普通干线公路路况检查评定分数+普通干线管理规范化评定分数;高速公路评分=高速公路路况检查评定分数+高速公路管理规范化评定分数。
  (三)公路路况检查评分办法和评分标准。
  路况检查评分按普通干线公路和高速公路分别进行评定,具体方法为按《2005年全国公路检查路况评分标准》(见附件4)和各省份各路段检测所得IRI值进行评定。IRI值全国最低的为满分600分,第二名为590分,其余按10分的差值依次递减,第三十一名为300分。评定分数的计算由我部负责。
  (四)管理规范化评分办法和评分标准
  管理规范化评分由检查组进行评定(部分项目由我部评定),评分分三部分,一是宏观要求;二是普通干线公路;三是高速公路。
  普通干线公路管理规范评定分数=宏观要求评定分数+普通干线公路评定分数;高速公路管理规范评定分数=宏观要求评定分数+高速公路评定分数。评分标准见《2005年全国公路检查管理规范化评分标准》(见附件5)。
  四、检查组向部提交的资料要求
  (一)路况检查资料。
  路况检查结束后,检查组应按本方案关于路况检查的有关要求提交资料,并附相关设备的标定、检测过程等基本情况资料。
  (二)管理规范化检查资料。
  管理规范化检查应在检查结束的四周内向部公路司提交相关材料及检查情况报告。
  1.相关资料包括以下基本内容:
  ——2005年全国公路检查管理规范化检查分数评定表(附件3);
  ——受检省份、地市、高速公路管理单位汇报材料;
  ——受检省份相关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
  ——受检省份公路养护与管理工作简要评价表(见附件6);
  ——其他必要的评分依据材料。
  2.检查情况报告应包括以下基本内容:
  ——检查的基本情况(包括检查的省份、受检地市、受检高速公路单位,以及检查里程、收费站、超限检测站、服务区数量等);
  ——受检省份近年来公路养护管理工作的好措施、好方法;
  ——检查中反映出的当前公路养护管理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对进一步加强公路养护与管理工作(含农村公路)的建议;
  ——对这次检查的看法和建议。
  五、工作要求
  1.各地要以这次全国检查为契机,对本辖区“十五”公路养护与管理工作进行系统总结,认真查找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研究探索“十一五”公路养护与管理工作发展思路。同时,对照全国检查相关标准,认真准备和系统整理相关的资料。
  2.公路路况检查由组长单位、参检单位和交通部公路工程质量检测中心分别选派熟悉路况检测业务的人员1-2人组成。
  管理规范化检查由组长单位和参检单位派员组成。组长由组长单位的分管厅(局、委)领导担任,副组长分别由组长单位和参检单位的公路管理机构分管局(处)领导担任。检查组成员应由熟悉养护、路政、收费、计财的同志组成,人数原则上控制在8人以内,具体由组长单位确定。
  3. 检查组在检查工作中,要严肃、认真、负责,并客观公正地对受检单位进行评价。检查过程中,要严格遵守不准向受检省份泄露具体分数;不准向受检单位提出任何与检查工作无关的要求;不准收受、索要礼品;不准参加受检省份安排的娱乐活动;不准借检查机会游览风景名胜等“五不准”工作纪律。如有违反者,一经查实,将依照相关规定对当事人进行严肃处理。
  4. 各省份要严格执行有关廉政规定,按照“一切从简”的原则认真做好全国检查的接待工作。检查过程中,严格遵守上路检查车辆不准超过3辆;不准向检查组成员赠送礼品;不准安排公款支出性质的娱乐活动;不准超标准安排食宿和含酒精的饮品;不准在行政区交界处举行迎送仪式;不准设置迎检的标语、横幅或插放彩旗;不准警车开道、车队扰民;不准安排游览风景名胜等“八不准”工作纪律。违反以上规定的,部将扣减评定分数,并予以通报批评。
  5.为迎接全国检查而伪造文件、资料,或私自调整测量设备、篡改检测记录等行为,均视为严重违反检查纪律行为。一经查实,将取消公路检查资格,并予以通报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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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青团中央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入开展形势、政策、任务教育和革命传统教育的通知

共青团中央办公厅


共青团中央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入开展形势、政策、任务教育和革命传统教育的通知
(一九八六年三月二十一日)



共青团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委,总政组织部,武警部队政治部,全国铁道团委,全国民航团委,中直机关团委,国家机关团委:

  今年是“五四”运动六十七周年。目前,清明将至,六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即将召开。为了不失时机在广大团员和青年中把形势、政策、任务教育和革命传统教育引向深入,共青团中央特作如下通知:

  一、继续抓紧抓好形势、政策、任务教育。

  各级团组织要结合学习、宣传全国人大六届四次会议精神,引导团员、青年正确认识粉碎“四人帮”十年来我国各项改革和建设事业所取得的巨大成就,认清我国政治、经济形势越来越好的根本原因在于党中央制定并实行了一系列正确的方针和政策,懂得巩固和发展安定团结政治局面的重要意义,明确自身的使命和任务,从而积极投身于本战线、本地区、本单位的改革、工作和学习实践,自觉为推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建设献计献策、建功立业。各地要注意前一段形势、政策、任务教育经验,及时发现、推广典型,使形势、政策、任务教育坚持经常,不断深入。

  二、要进一步搞好革命传统教育。清明节和“五四”前后,各级团组织要继续组织青少年开展祭扫烈士墓、学史建碑、慰问军烈属以及宣传、表彰、学习“两山”英雄和本地区、本行业的先进青年等活动。要通过举办各种专题讨论会、座谈会以及联谊、联欢等新颖活泼的形式,进一步激发青年继续、发扬革命传统的自觉性,引导他们把热情和注意力转到为当前改革和四化建设做贡献上来。

  三、“工作到支部,全团抓落实”是今年全团的工作方针,清明至“五四”期间开展形势、政策、任务教育和革命传统教育要认真贯彻这一方针。各地在面上尽可能不搞大型、集中的活动,基层团组织在开展以上活动时,也要力戒形式主义,不做表面文章,力求把思想教育寓于各项活动之中,真正落实到广大团员、青年中去。同时还要注意搞好与团的其它各项工作的衔接和配合,促进团的基层工作出现全面活跃的新局面。



 


浙江省土地复垦办法

浙江省人民政府


浙江省土地复垦办法

省政府令第33号


现发布《浙江省土地复垦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省长 万学远
一九九三年六月九日



  第一条 为了搞好土地复垦工作,保护土地资源,合理利用土地,改善生态环境,根据国务院颁布的《土地复垦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土地复垦,是指对在生产建设过程中,因挖损、塌陷、压占、污染等造成破坏的土地,建筑物拆迁后的闲弃地,报废的公路、铁路、机场、矿场、水利工程用地,自然灾害毁损地和其他废弃地,采取整治措施,使其恢复到可供利用状态的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从事下列活动造成土地破坏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单位和个人):
  (一)开采矿产资源;
  (二)燃煤发电、冶炼等堆弃废物;
  (三)烧制砖瓦和修建水泥预制场;
  (四)取土挖沙;
  (五)生产过程中排放污物;
  (六)拆除建筑物和其他设施;
  (七)各类临时用地;
  (八)其他生产建设活动。
  第四条 土地复垦坚持“谁破坏、谁复垦”的原则,破坏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有复垦的义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土地复垦工作。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负责统一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地复垦工作。土地管理部门应会同农业、城建等有关部门制定复垦标准,审查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单位的复垦规划和计划,并对复垦计划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做好复垦后的土地验收和地籍管理工作。
  第六条 政府鼓励对因自然灾害、抢险或者其他不可抗力毁坏的土地和其他废弃地进行复垦,对承担复垦任务的单位和个人,可以视其复垦工作量给予适当补助。
  报废的公路、铁路、机场、矿场、水利工程用地,因调整城市规划、村镇规划造成的废弃地,无法确定破坏人的闲弃地等需要复垦的,由土地管理部门提出复垦方案,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后统一组织实施。
  第七条 各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在制定土地复垦规划时,应当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要求,根据经济合理的原则和自然条件以及土地破坏状态,确定复垦后的土地用途。可以复垦为耕地的土地,复垦后应尽量达到耕种要求。使用基本农田保护区土地的,复垦后应达到耕种要求。在城市规划区内,复垦后的土地利用应当符合城市规划。
  第八条 对砖瓦厂(窑)、煤饼(球)厂、水泥构件预制厂等长期使用沙、土的企业,按规定的审批权限报经批准后,土地管理部门应根据实际需要,划出取土(沙)的用地范围,并由取土(沙)企业负责复垦。
  取土、挖沙、修建预制场等不得占用耕地。确实需要使用耕地的,必须与平整土地相结合,不得破坏排灌设施。
  对利用荒坡、沙丘等取土挖沙后使之成为耕地的,可视耕地质量酌情给予奖励。
  第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建立土地复垦专项资金。土地复垦专项资金在土地损失补偿费、造地费中各提出百分之五组成。土地复垦专项资金由土地管理部门统一掌握,实行专款专用。
  土地复垦专项资金主要用于以下几个方面:
  (一)编制区域土地复垦规划、计划;
(二)自然灾害毁损地,报废的公路、铁路、机场、矿场、水利工程等用地的复垦和其他由政府统一组织实施的土地复垦活动。
  第十条 有土地复垦任务的建设项目,设计文件应包括以下复垦内容:
  (一)建设项目用地面积、质量、类别;
  (二)应复垦土地面积、类别、破坏程度;
  (三)土地复垦工艺设计和措施;
  (四)土地复垦所需资金预算及资金来源;
  (五)土地复垦承担单位、完成期限、要求; 
(六)复垦后用途说明及验收期限。
  土地管理部门在审查建设用地时,应当全面审查土地复垦的有关内容,对违反规定或复垦条款不合要求,土地管理部门不得报批。
  第十一条 土地管理部门在审查建设用地时,可以按照复垦要求向有复垦任务的单位和个人,收取每平方米三元以下的复垦保证金。缴纳的土地复垦保证金,由县(市、区)土地管理部门设专户存入银行。
  复垦后的土地,经土地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验收合格,并核发合格证书后,方可退还保证金(含利息);未经验收或经验收不合格的土地,视为未复垦土地。土地管理部门应及时验收复垦后的土地,不得无故拖延。
  有土地复垦任务的单位和个人如未按规定的标准和期限复垦,土地管理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应责令其按规定的标准和限期进行复垦,拒不履行复垦义务的,其缴纳的复垦保证金抵冲复垦费用,由土地管理部门另行组织复垦。复垦保证金不足以抵冲复垦费用时,不足部分由破坏土地者支付。
  第十二条 国有和城镇集体企业在生产建设过程中破坏的集体所有土地,按下列情况分别处理:
  (一)经复垦可以恢复耕种的土地,应恢复耕种;
  (二)不能恢复原用途或者复垦后需要用于国家建设的,由国家征用;
  (三)经复垦不能恢复耕种条件的土地,原土地所有者确需保留的,由原土地所有者安排使用。
  第十三条 乡村集体企业和私营企业在生产建设过程中破坏的集体所有土地,复垦后应尽量恢复原用途。经复垦不能恢复原用途的,可以由集体经济组织安排给有条件的企业和个人使用。用于建设的必须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四条 报废的铁路、公路、机场、矿场、水利工程用地复垦后,由当地人民政府统一安排使用,承担复垦任务的单位有优先使用的权利。
  第十五条 对因违法占地建设受到拆除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处罚的单位和个人,土地管理部门应责令其复垦非法占用的土地,其复垦费用和土地损失补偿费,均由违法建设者承担。违法建设单位不得将复垦费用列入其生产成本和基本建设投资。
  第十六条 单位或个人对其破坏的其他单位使用的国有土地或国家暂不征用的集体所有土地,除负责复垦外,还应向遭受损失的单位支付土地损失补偿费和地面附着物的损失补偿费。
  耕地(包括园地、养殖水塘,下同)的损失补偿费,以实际造成减产以前的三年平均年产值为计算标准,由企业或个人按照各年造成的实际损失逐年支付。其他土地损失补偿费标准,参照耕地损失补偿费标准减半收取。
  地面附着物的损失补偿标准,按《浙江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土地损失补偿费的具体金额,由破坏土地的单位或个人同遭受损失的单位根据第十六条规定的原则商定,达不成协议的,由当地土地管理部门会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作出决定。
  当事人对土地损失补偿费金额的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复议,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八条 对不履行或者不按规定履行土地复垦义务的单位或个人,由土地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或拒不复垦的,除承担复垦费用外,可以根据情节,处以每平方米0.30元至1.50元的罚款。罚款必须在处罚决定书规定的期限内缴纳,逾期不缴纳的,每日加收相当于罚款金额的3‰的滞纳金。需要复垦的土地,停止使用两年后仍不复垦的,从第三年开始按《浙江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的规定收取土地抛荒费。
  对逾期不履行或者不按规定履行复垦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土地管理部门可以不予办理其提出的新的生产建设用地申请。
  第十九条 按照本办法规定收缴的罚款,全额上缴同级财政部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和挪用。
  第二十条 当事人对依照本办法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一条 扰乱、阻碍土地复垦工作或者破坏土地复垦工程设备,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当地公安机关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负责土地复垦工作的国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省人民政府法制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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