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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推荐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专家的函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1 02:44:59  浏览:966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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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推荐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专家的函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安监总司函应急字〔2005〕1号
 
关于推荐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专家的函
有关单位:

  为了发挥专家在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工作中的技术支持作用,保证应急管理和救援决策的科学性,提高应急救援工作水平,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应急办拟建立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专家信息库。请你单位协助组织推荐本行业、本领域的应急救援专家,于2005年7月30日前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应急办。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专家条件

  1年龄原则上不超过60岁,身体健康;

  2具有较高的专业技术水平,或具有较丰富的应急救援经验,熟悉相关行业的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工作;

  3具有高级以上技术职称(政府部门工作人员无此条件限制);

  4具有为应急救援工作奉献的精神,能够积极参加相关的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工作和活动;

  5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二、推荐办法和程序

  1推荐单位根据条件选择专家,由本人自愿填写《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专家推荐表》,经所在单位同意后上报;推荐单位统一汇总审核推荐表并加盖公章(或签署意见)后报出。

  2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应急办将对各单位推荐的专家进行审核,选出符合条件的专家纳入应急救援专家信息库管理,并告知推荐单位及专家本人。

  3纳入信息库的专家根据工作需要参加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应急办组织的调研、考察、交流、研讨、咨询等活动以及事故救援技术咨询和决策支持工作。

  三、联系方式

  联系单位: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应急办;

  通信地址:北京和平里北街21号;

  邮政编码:100713;

  联系电话:010-64463749(带传真),64463751;

  电子邮件:hanxq@chinasafety.gov.cn。

  附: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专家推荐表(可从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网站下载,网址://www.chinasafety.gov.cn)

  

  

  二○○五年六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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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平时使用人防工程的单位征免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税务总局


关于对平时使用人防工程的单位征免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税务总局




为了促进人防建设平战结合工作的进一步开展,充分发挥人防工程的战备效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现对使用人防设施的收入征免所得税问题明确如下:
一、对人防部门按国家有关规定收取的人防工程使用费,暂免征收国营企业所得税。
二、对企业单位使用人防工程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应按国家规定的税率征收所得税。对纳税确有困难的,按照税收管理体制规定,报经税务机关批准后,可酌情给予减征或免征所得税的照顾。



1987年2月13日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甘肃省城乡集市贸易管理办法》的决定

甘肃省人大常委会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甘肃省城乡集市贸易管理办法》的决定


(2004年6月4日甘肃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甘肃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决定对《甘肃省城乡集市贸易管理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第九条第一款修改为“开办集贸市场应当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和企业登记注册手续。”

二、第十三条第五款修改为“从事刻字等特种行业的,应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持有县级以上公安部门核发的《特种行业许可证》。”

三、第十三条第七款修改为“经营文化、娱乐、音像制品、图书报刊的,应持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许可证。”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甘肃省城乡集市贸易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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