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炭工业部关于强化一通三防工作控制瓦斯煤尘事故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4 10:21:52 浏览:8106
来源:法律资料网
煤炭工业部关于强化一通三防工作控制瓦斯煤尘事故的通知
煤炭工业部
煤炭工业部关于强化一通三防工作控制瓦斯煤尘事故的通知
煤炭工业部
19940221
煤办字(1994)第58号
各煤管局、省(区)煤炭厅(局、公司)、东煤公司、各直管矿务局(公司)、北京
矿务局、华晋焦煤公司、华能精煤公司、伊敏煤电公司:
根据1993年全国煤矿发生多起瓦斯煤尘爆炸事故,严重
威胁煤炭生产和职工生命安全的情况,部《关于切实抓好
1994年全国煤矿安全工作的决定》把加强“一通三防”和防
治瓦斯煤尘事故放在重中之重的位置,要求全国煤矿认真吸
取去年重大瓦斯煤尘爆炸事故教训,加强矿井“一通三防”管
理,扭转安全生产被动局面。今年以来由于部分单位没有认
真贯彻《关于切实抓好1994年全国煤矿安全工作的决定》,加
强“一通三防”管理,采取有力措施控制瓦斯煤尘事故,又
连续发生四起瓦斯煤尘爆炸事故。为此,部决定于今年三、四
月份在全国煤矿开展强化“一通三防”管理,控制瓦斯煤尘
爆炸事故会战,集中人力物力财力,采取有力措施,控制重
大事故的发生。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1.各矿务局(矿)要按照《煤矿安全规程》、《矿井通风
质量标准》和部关于国有重点煤矿、国有地方煤矿、乡镇煤
矿防治瓦斯煤尘事故的规定逐条对照,认真检查矿井“一通
三防”设施,加强技术管理和现场管理,凡不符合规定、要
求的,要集中力量,以会战的形式立即采取措施加以解决。
2.会战要解决的重点问题。
(1)矿井必须具有独立、合理的通风系统。井下要消灭
不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的串联风、循环风、利用老塘
通风和无风、微风作业。对高瓦斯又没有可靠安全措施的非
正规采煤工作面要严禁生产。
(2)保证局扇有专人管理,严禁无计划停电、停风。
(3)确保每一个按要求应配备瓦斯监测探头或便携式瓦
检仪的作业地点都配备齐全,并保证设备可靠有效和不空班
漏检。
(4)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的采掘工作面要落实“四位一
体”综合防突措施。
(5)消灭不检查瓦斯含量、用明火明电和炮眼封泥不足
等违章放炮的现象。
(6)消灭井下的失爆电器和非防爆设备。
(7)杜绝“三违”和特殊工种无证、不持证上岗现象。
(8)煤和半煤岩工作面,国有重点煤矿要实行“三专两
闭锁”,地方国有煤矿要实行风电闭锁。
(9)消灭井下不检测煤尘、不洒水除尘和无隔爆设施的
现象。
(10)煤矿和多种经营公司开办的小煤矿必须按国有煤
矿的规定、标准进行检查、管理。
(11)乡镇煤矿要坚持实现“五消灭”。
3.强化“一通三防”工作,控制瓦斯煤尘事故会战要加
强领导,实行分工负责制,各煤炭管理局、省煤炭厅(局、公
司),矿务局(矿)主要负责同志要承担组织领导责任;安全
监察局(处)负责检查、监督工作。各有关部门和生产单位
要集中人力、物力和财力,严格按会战要求对“一通三防”各
环节的问题和事故隐患进行整改。党群部门要积极做好宣传
和群众发动工作。
4.为了保证会战工作顺利进行,各矿务局在要3月上旬
组织自查,确定整改项目,制定工作计划并进行宣传发动工
作,3月中、下旬集中力量整改。4月上、中旬由煤炭管理局、
省(区)煤炭厅(局、公司)进行检查,直管矿务局(公
司)自查,对检(自)查发现的问题,由各单位进行二次整
改。会战期间部对重点单位进行抽查。5月10日前,各煤管
局、省(区)煤炭厅(局、公司)和直管矿务局(公司)将
工作总结报部。
吉安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若干规定
江西省吉安市人民政府
吉安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若干规定
2004.06.23 吉安市人民政府
吉安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若干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国家计委令第30号)及《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之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吉安市行政区域内进行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不受地区或者部门的限制,依法由招标人负责。
第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第五条 吉安市招标投标市场管理委员会、市发展计划委员会、市建设局、市水务局、市交通局、市公路局等部门依照《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34号)和《吉安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健全和规范我市招标投标市场的若干意见(试行)>的通知》(吉府发[2003]31号)规定的职责分工,对工程建设项目招 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各县(市)有关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分别负责本辖区内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工作。
第六条 市招标投标中心是依法设立的从事招标投标交易的有形市场,在招标投标活动中为招标人和投标人提供场所、信息和咨询服务,不得代理组织招标和参与评标定标。
第七条 市城区内(含吉州区、青原区行政区域内)所有招标投标交易活动及市高新技术开发区的基础设施招标投标活动必须进入市招标投标中心进行。
第八条 《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第五条至第九条规定范围内的各类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进行招标:
(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项目50万元人民币或者建筑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的;
(二)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
(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3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四)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第(一)、(二)、(三)项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第九条 招标人是依法提出招标项目、进行招标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十条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一般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招标实施方案核准;
(二)招标申请或备案;
(三)招标告知;
(四)在有形市场办理招标登记;
(五)发布招标公告或发出投标邀请书;
(六)投标报名和投标人资格审查;
(七)现场踏勘及招标答疑;
(八)组建评标委员会;
(九)开标、评标;
(十)中标候选人公示;
(十一)定标和发放中标通知书;
(十二)招标结果备案;
(十三)签订合同。
上述具体程序,依照《吉安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程序》(吉标管办字[2004]5号)规定。
第十一条 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招标人应当发布招标公告,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
第十二条 依法必须进行公开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应当在发展计划部门指定的媒介发布。进入吉安市招标投标中心公开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还应当同时在吉安市招标投标网发布。
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招标人应当向三家以上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资信良好的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出投标邀请书。
第十三条 招标人可以根据招标项目本身的特点和需要,要求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提供满足其资格要求的文件,对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
第十四条 资格审查分为资格预审和资格后审。
第十五条 采取资格预审的,招标人应当在资格预审文件中载明资格预审的条件、标准和方法;采取资格后审的,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载明对投标人资格要求的条件、标准和方法。
招标人不得改变载明的资格条件或者以没有载明的资格条件对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
第十六条 进行资格预审的,招标人只向资格预审合格的潜在投标人发售招标文件,并同时向资格预审不合格的潜在投标人告知资格预审结果。资格预审不合格的潜在投标人不得参加投标。
经资格后审不合格的投标人的投标应作废标处理。
第十七条 凡是资格预审合格的潜在投标人都应被允许参加投标。招标人不得以抽签、摇号、指定等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资格预审合格的潜在投标人参加投标。
第十八条 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开标地点应当为招标文件中确定的地点。
开标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主持,邀请所有投标人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参加。
开标时,由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也可以由招标人委托的公证机构进行检查并公证,或通过展示系统当众展示。经确认无误后,由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和投标文件的其他主要内容。开标时,有标底或者评标参考价的应当公开标底或者评标参考价。
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应当记录整个开标过程并存入档案。
第十九条 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招标人也可以委托招标代理机构依法组建评标委员会。
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熟悉相关业务的代表,以及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以外的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第二十条 评标委员会的专家成员应当由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从依法建立的专家库中采取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
下列人员不得进入相关项目的评标委员会,已经进入的应当更换:
(一)投标的个人、投标单位或者组织的负责人以及参加投标的工作人员的近亲属;
(二)项目主管部门或者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
(三)编制投标文件的人员;
(四)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或者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对投标文件进行公正评审的人员;
(五)在招标投标活动中因违法行为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的人员。
第二十一条 评标委员会应当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原则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系统评审和比较。招标文件中没有规定的标准、原则和方法不得作为评标的依据。
第二十二条 评标方法包括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综合评估法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评标方法。
第二十三条 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一般适用于具有通用技术、性能标准或者招标人对其技术、性能没有特殊要求的招标项目。
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并且经评标委员会评审是最低的投标报价的,应当推荐为中标候选人。
第二十四条 不宜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的招标项目,一般应当采取综合评估法进行评审。
根据综合评估法,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的,应当推荐为中标候选人。
衡量投标文件是否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评价标准,可以采取折算为货币的方法、打分的方法或者其他方法。需量化的因素及其权重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规定。
第二十五条 招标人应当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排序先后确定中标人,招标人也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根据中标候选人排序先后直接确定中标人。
评标委员会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后,招标人一般应当在15日内确定中标人;该时间内不能确定的,最迟应当在投标有效期结束日30日前确定。
招标人应当在发展计划部门指定的媒介公示中标候选人名单,进入吉安市招标投标中心招标的项目还应当同时在吉安市招标投标网公示,公示期不少于三个工作日。
第二十六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自发出中标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市招标投标市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前款所称书面报告至少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招标范围;
(二)招标方式和发布招标公告的媒介;
(三)招标文件中投标人须知、技术条款、评标标准和方法、合同主要条款等内容;
(四)评标委员会的组成和评标报告;
(五)中标结果。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未尽事项,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由吉安市发展计划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自2004年6月23日起施行。
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玉林市城区广告牌位收益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玉林市城区广告牌位收益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玉政办〔2002〕92号
市财政局、市规划局、市建设局、市政局、市房产局:
《玉林市城区广告牌位收益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希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二年九月五日
玉林市城区广告牌位收益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户外广告牌位收益金是我市根据外地城市先进经验,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拍卖设置在建筑物、构筑物、场地、城市空间上的招牌、路牌、灯箱、霓虹灯、电子显示牌实物造型的广告牌位政府获得的收益。为了节约、合理使用收益金,依据《玉林市户外广告牌位经营管理(暂行)办法》及财务管理中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凡在玉林城市规划区范围内设置户外商业用广告牌的单位或个人,必须通过竞买方式获得经营权,都应交纳广告牌位收益金(以下简称收益金)。
二、收益金由拍卖公司按拍卖成交价收取,并参照《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玉林市市直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试行银行代收制度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玉政发〔2001〕138号)的规定到建设银行玉林分行、工商银行玉林分行及其营业网点缴款,划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办理缴款手续后,广告发布人凭成交手续和缴款手续办理广告设置发布的有关手续。
三、收益金专项用于城市规划建设、户外广告经营管理,不得挪作他用。其中,百分之八十用于城市规划建设,百分之二十用于广告规划设计、广告招标拍卖宣传、拍卖发生成本费用、拆除违章广告等开支。
四、收益金的使用,由广告经营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出具预算方案,经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审定后,报市政府分管领导审批。
五、收益金的收取、管理和使用接受纪检、监察、审计、财政等部门监督,违反规定使用的按违反财经纪律论处。
六、本办法自批准之日起实施。
七、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