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计划内安排进口钾肥、复合肥免征进口增值税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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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计划内安排进口钾肥、复合肥免征进口增值税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计划内安排进口钾肥、复合肥免征进口增值税的通知
财税[2001]76号
2001-04-2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
为支持农业生产发展,增加农民收入,经国务院批准,自2001年1月1日起,对国家计划内安排进口的钾肥、复合肥,继续执行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政策。具体享受免征进口增值税的进口化肥税号如下: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一年四月二十四日
序号
税 号
享受免征进口增值税的化肥名称
1
28342110
肥料用硝酸钾
2
31042090
氯化钾
3
31043000
硫酸钾
4
31052000
含氮、磷、钾三种肥效元素的矿物肥料或化学肥料
5
31056000
含磷、钾两种肥效的矿物肥料或化学肥料
请通知有关海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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