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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B股上市公司中期财务报告审计问题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5 14:49:01  浏览:830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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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B股上市公司中期财务报告审计问题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B股上市公司中期财务报告审计问题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各B股上市公司:
按照我会新近修订公布的《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准则第三号 中期报告的内容与格式》的要求,凡属股票交易实行特别处理、拟在下半年办理配股申报事宜、在中期拟定分红预案或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并将在下半年实施以及我会和交易所确认的其他情形的上市公司,其中期财务
报告均需经过审计。境内上市外资股公司(含同时发行了A股的公司)原则上执行该准则,但在中期财务报告审计问题上可按下述规定执行:
一、股票交易实行特别处理的公司,可以只进行中期境内审计(指中国注册会计师依据中国注册会计师独立审计准则,对公司按照中国会计制度编制的财务报告进行的审计,下同),不要求进行境外审计(指会计师依据国际审计准则或境外主要募集行为发生地审计准则,对公司按照国
际会计准则或境外主要募集行为发生地会计准则调整的财务报告进行的审计,下同)、审阅;
二、拟在下半年办理配股申报事宜的公司,可以不进行中期境内、境外审计、审阅。但在上报配股申报材料时,须按我会要求提供有效期内的境内审计报告;如境外主要募集行为发生地证券监管机构有要求的,还须同时提供有效期内的境外审计报告。
三、在中期拟定分红预案或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并将在下半年实施的公司,不要求进行境外审计、审阅。



1998年7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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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关于启用《革命烈士证明书》的通知

民政部


民政部关于启用《革命烈士证明书》的通知
民政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
我部印制的《革命烈士证明书》,已发至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你们可先发给每个县、市、市辖区各一本,开始启用。凡一九八○年六月四日《革命烈士褒扬条例》发布以后批准为革命烈士的,均可填发此证。发证的方法和范围,按照我部“关于贯彻执行《革命烈士褒扬
条例》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第九项、第十一项的规定办理。
《革命烈士证明书》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统一编号,上冠省、自治区、直辖市简称,号码可编六位数,如河北省可编为冀烈字第000000号,内蒙古自治区可编为蒙烈字第000000号,北京市可编为京烈字第000000号。编号后发至县、市、市辖区人民政府负责填发,并登记备查。
《革命烈士证明书》一律用毛笔正楷体填写。证明书的正文“壮烈牺牲”前的空白,填写牺牲的原因。
《革命烈士褒扬条例》发布以前批准为革命烈士尚未发烈属证的,以及烈属证已经遗失、损坏的,何时发给《革命烈士证明书》的问题,将统盘研究后另行通知(注)。已发你们的《革命烈士证明书》,除发给县、市、市辖区启用的份数外,其余均由你们妥为保存,以备将来补证、换证
时使用。



1981年2月16日

大同市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管理规定

山西省大同市人民政府


大同市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管理规定

大同市人民政府令第47号


  《大同市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管理规定》已经2005年2月5日市人民政府第2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3月1日起施行。

  
市长郭良孝

2005年2月5日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和《山西省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管理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和重要经济目标区修建民用建筑的,建设单位必须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依法同步配套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
  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城市规划区和重要经济目标区内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项目的审批及易地建设费的收取、使用和监督检查。
  市人民政府的发展改革、规划、建设、财政、物价、消防等有关部门应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 结合民用建筑修建的防空地下室,平时实行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建成后的防空地下室纳入城市防空体系,平时由建设单位使用维护,战时由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统一安排使用。
  第五条 建设单位应将防空地下室建设费用列入建设项目总投资,并纳入各级基本建设投资计划。
  坚持以建为主,确因地质、地形、结构、规模和施工等原因不宜修建防空地下室的,须经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查批准,按应建防空地下室的造价缴纳易地建设费,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统一组织易地建设人防工程。
  除国家规定的减免项目外,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批准减免易地建设费。
  第六条 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办理相关手续:
  (一)建设单位在民用建筑立项时,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包括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出具的审核意见。
  (二)建设单位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设施工许可证等手续时,应出具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防空地下室施工图设计文件或易地建设费缴纳凭证。
  未按本规定修建防空地下室或未缴纳易地建设费的,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不予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核发建设施工许可证。市有关部门不予办理相关手续,建设单位不得组织开工。
  第七条 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将审批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的有关文字、图纸、技术资料依法归档保存。
  第八条 建设单位未按规定同步配套修建防空地下室,或未缴纳易地建设费的,由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九条 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机关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有其他违法、失职行为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条 各县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的管理工作,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本规定由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2005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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