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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教委、民政部、文化部、国家文物局、团中央、总政治部关于命名和向全国中小学推荐百个爱国主义教育基地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2 05:31:27  浏览:944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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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教委、民政部、文化部、国家文物局、团中央、总政治部关于命名和向全国中小学推荐百个爱国主义教育基地的通知

国家教委、民政部、文化部、国家


国家教委、民政部、文化部、国家文物局、团中央、总政治部关于命名和向全国中小学推荐百个爱国主义教育基地的通知
国家教委、民政部、文化部、国家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学校德育工作的若干意见》和《爱国主义教育实施纲要》,结合实际,把以青少年为重点的爱国主义教育落在实处,继向全国中小学生推荐百部爱国主义优秀影视片、百首爱国主义歌曲和百种爱国主义教育图书之后,国家教委、民政部
、文化部、国家文物局、共青团中央、解放军总政治部决定命名和向全国中小学推荐百个爱国主义教育基地。这是对中小学生深入进行爱国主义教育和进一步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又一重要举措。此次命名和推荐的基地以爱国主义教育为主要内容,涉及历史文物古迹、革命传统教育
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成就等。基地内容丰富,在全国或当地享有很高知名度,是中小学生参观和开展纪念、瞻仰活动的较好场所。
为了充分发挥爱国主义教育基地的育人功能,认真做好宣传、组织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爱国主义教育是提高全民族整体素质和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基础性工程,运用基地向中小学生进行爱国主义教育,是行之有效的好方法,是一项长期的、经常性的工作。各地有关部门要从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培养社会主义一代新人的高度,提高对做好这项工作重
要意义的认识;要在各地党、政部门的领导和支持下,从当地实际出发,制订计划,研究措施,充分发挥这些基地的教育功能,促进学校德育工作和爱国主义教育活动深入开展。
二、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和中小学校要把组织中小学生参观百个“全国中小学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及地方各级各类的爱国主义教育基地作为中小学德育工作的重要内容,列入学校德育工作计划。要把参观爱国主义教育基地的活动与学校教育教学活动有机结合,配合重大节日、纪念日和学
校共青团、少先队等各项主题教育活动,通过组织参观、瞻仰、祭扫以及阅读有关书籍、资料和观看有关录像等形式,使学生受到生动、形象的爱国主义教育。
有条件的地方,学校和基地可开展共建活动,组织学生参加基地力所能及的公益劳动,为基地的建设做贡献。
三、各地文化、民政、文物等基地管理部门,要积极争取当地党、政部门的领导,从人力、物力和财力等方面给予大力支持,要加强对百个“全国中小学爱国主义教育基地”的规划与建设,对所辖基地加强管理,帮助基地会同教育部门并与各中小学校建立联系,把爱国主义教育工作落
在实处。同时,要以当地被命名的“全国中小学爱国主义教育基地”为龙头,搞好各地、市、县一级的爱国主义教育基地的评审、命名工作,带动更多的基地为中小学爱国主义教育服务。
四、被命名为各级各类爱国主义教育基地的博物馆、纪念馆、烈士陵园和各种纪念设施等对中小学生有组织的参观要优先安排,并为他们开展活动提供必要的人员、场地、资料等方面的支持和帮助。
各基地要不断加强自身建设,注重社会效益。要充分利用现有条件并挖掘潜力,通过多种宣传形式,拓展宣传的范围,加强对农村、边远贫困地区中小学生的宣传与教育。
实行收费参观的单位,在节、假日,特别是双休日,对中小学有组织的参观必须要有优惠措施,对中小学师生实行免费开放。
五、国家教委、民政部、文化部、国家文物局、共青团中央、解放军总政治部等有关部门将适时对百个“全国中小学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及各地利用基地组织教育活动的情况进行督导,以保障基地更好的为中小学生爱国主义教育服务。同时要加强基地间的联系,组织他们交流面向中小
学生开展爱国主义教育活动和基地建设、管理的经验,探讨新时期发挥基地育人功能的理论与实践,把以青少年为重点的爱国主义教育推向深入。
六、各基地要加强对本单位各项安全设施的检查,尤其在防火、防盗、安全用电及疏散通道等方面的措施要健全,有专人负责、明确职责。
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和中小学校在利用当地或附近基地开展教育活动时,要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采取措施,尤其在交通安全和饮食卫生等方面,切实做好各项安全、保卫工作。

附件:百个“全国中小学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名单

天安门广场(天安门城楼、广场国旗杆、人民英雄纪念碑)
毛主席纪念堂
中国革命博物馆
中国人民革命军事博物馆
李大钊烈士陵园
中国人民抗日战争纪念馆
焦庄户地道战遗址纪念馆
周恩来同志青年时代在津革命活动纪念馆
华北军区烈士陵园
董存瑞烈士陵园
西柏坡纪念馆
八路军太行纪念馆

刘胡兰纪念馆
沈阳“九·一八”事变博物馆
沈阳市抗美援朝烈士陵园
丹东市抗美援朝纪念馆
锦州辽沈战役纪念馆
抚顺雷锋纪念馆
杨靖宇烈士陵园
东北烈士纪念馆
中国共产党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会址纪念馆
上海市龙华烈士陵园
中华人民共和国名誉主席宋庆龄陵园
侵华日军南京大屠杀遇难同胞纪念馆
中国共产党代表团梅园新村纪念馆
新四军纪念馆
南京雨花台烈士陵园
淮海战役烈士纪念塔
淮安周恩来故居和纪念馆
中山陵
绍兴鲁迅纪念馆
新四军军部旧址纪念馆和皖南事变烈士陵园
陶行知纪念馆
林则徐纪念馆
陈嘉庚纪念胜地
南昌八一起义纪念馆
安源路矿工人运动纪念馆
井冈山革命博物馆
瑞金中央革命根据地纪念馆
上饶集中营革命烈士陵园
中国甲午战争博物馆
台儿庄大战纪念馆
华东革命烈士陵园
郑州二七纪念馆
焦裕禄烈士陵园
红安县鄂豫皖苏区烈士陵园和革命博物馆
韶山毛泽东同志纪念馆
刘少奇同志纪念馆
鸦片战争博物馆

三元里人民抗英斗争纪念馆
孙中山故居纪念馆
广州起义烈士陵园
钦州市民族英雄刘永福、冯子材故居
红军长征突破湘江烈士纪念碑园
中国工农红军第七军军部旧址
琼崖红军云龙改编纪念馆
朱德同志故居纪念馆
中国工农红军强渡大渡河革命纪念地
重庆歌乐山烈士陵园
重庆红岩革命纪念馆
黄继光纪念馆
遵义会议会址纪念馆
江孜宗山抗英遗址
拉萨烈士陵园
延安革命纪念馆
八路军西安办事处纪念馆
西宁市烈士陵园
宁夏同心县陕甘宁豫海县回民自治政府遗址
乌鲁木齐市烈士陵园
中国历史博物馆
圆明园遗址公园
成吉思汗陵
内蒙古自治区博物馆
吴文化博览苑
大禹陵
杭州岳飞墓
郑成功纪念馆
文天祥纪念馆
景德镇陶瓷历史博物馆
李时珍纪念馆
屈子祠
蔡伦纪念馆
都江堰
大理白族自治州博物馆
嘉峪关关城
敦煌莫高窟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博物馆
中国航空博物馆
中国科学技术博物馆
中国农业博物馆
天津科学技术馆
唐山抗震纪念馆
中国第一汽车制造厂厂史展室
大庆铁人王进喜同志纪念馆(含地宫)
海军上海博览馆
红旗渠
葛洲坝水利枢纽
攀枝花市“金色的攀枝花”展览馆
羊八井地热电站
引大入秦工程



1996年10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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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通药品电子监管系统集成商测试服务的通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关于开通药品电子监管系统集成商测试服务的通知

食药监办函[2010]465号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推进基本药物实施电子监管工作,保障药品生产企业能够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总体部署和《关于基本药物进行全品种电子监管工作的通知》(国食药监办〔2010〕194号)要求,完成实施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请相关药品生产企业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0年6月18日印发的《中国药品电子监管网接口标准》(电子版见政府网站),进行企业自身信息化系统的升级或改造,满足药品电子监管工作要求。

  二、采纳药品生产企业提出的“希望全面了解系统集成商的技术能力,减少企业在选择集成商方面的盲目性”的建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在中国药品电子监管网开通系统集成商测试服务。请有关药品生产企业选定的集成商及相关的集成商尽快开展测试工作。

  三、通过测试的系统集成商名单,将及时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政府网站“药品电子监管工作”专栏和中国药品电子监管网上公布。药品生产企业可参考该名单选择系统集成商进行自身系统升级或改造。

  四、具体测试安排请与中国药品电子监管网联系。联系电话:95001111。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二○一○年十一月一日



甘肃省牧业税征收办法(试行)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甘肃省牧业税征收办法(试行)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甘政办发(2001)58号



第一条 为了发展农村经济,促进畜牧业的全面发展,本着简化税制、合理负担的原则,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行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境内饲养牛、马、骆驼、驴、绵羊、山羊单位和个人为牧业税纳税义务人,均应按照本办法规定缴纳牧业税。
本条所称单位,是指所有从事牧业生产、有牧业收入的国有牧场、军垦牧场、集体经济组织、合作经济组织、企业(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行政事业单位、部队、学校、团体、寺庙等。
本条所称个人,是指所有从事牧业生产、有牧业收入的承包经营户、联营户、个体专业户和其他个人。
第三条 牧业税按应税牲畜上年末的实际存栏数定额征收。
第四条 牧业税附加统一按牧业税正税的20%征收。对国有牧场以及有牧业收入的企业(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行政事业单位、部队、学校、团体、寺庙等单位,不征收牧业税附加。
第五条 牧业税及附加定额征收的标准为:
(一)牛、马、骆驼、驴每头(匹、峰)正税6.5元;附加1.3元。
(二)绵羊和山羊每只正税2.5元;附加0.5元。
第六条 下列牲畜免征牧业税:
(一)耕畜、役畜;
(二)经县(市、区)以上人民政府批准推广的种畜;
(三)科研、教学单位用于科学实验的牲畜。
第七条 纳税人的牲畜因遭受自然灾害死亡的,按下列规定予以减税或者免税:
(一)当年死亡牲畜占上年末存栏数10%以下的,不减征;
(二)当年死亡牲畜占上年末存栏数10%-25%的,减征应纳税额的50%;
(三)当年死亡牲畜占上年末存栏数25%以上的,全部免征。
第八条 对农牧区烈士家属、残废军人、五保户以及温饱问题尚未解决的贫困农牧户,纳税确有困难的,可以给予减税或者免税。
第九条 牧业税的减免程序:个人减免税,由纳税人提出申请,经村委会签注意见,乡镇征收机关审核,报县级征收机关批准后执行;单位减免税,由纳税单位提出申请,经县级征收机关审核,报地、州、市征收机关批准后执行。
第十条 牧业税每年征收一次,具体征收时间由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
第十一条 牧业税由各级财政机关负责征收管理。牧业税一律征收货币。
第十二条 牧业税征收经费按照实征正税及附加的5%比例提取,具体使用和管理办法,由省财政厅另行规定。
第十三条 纳税人不缴、少缴或者未按照规定期限交纳牧业税应纳税款及附加的,经查实后,征收机关应当追缴其应纳税款,并按日加征万分之五的滞纳金;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纳税人同征收机关在牧业税及附加征收中发生争议时,应当先依法缴纳牧业税税款、附加及滞纳金,然后可以在收到征收机关开具的完税凭证之日起60日内向同级人民政府或上级征收机关申请行政复议;纳税人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行政复议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五条 征收机关工作人员在牧业税及附加征收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不征、少征或多征应纳税款,致使税收遭受损失或使纳税人利益受到损害的,由所在单位或者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牧业税的征收管理,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执行中的具体应用问题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一九九五年十月三十一日省政府颁发的《甘肃省牧业税征收办法》同时停止执行。


2001年3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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