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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关于组织经济较发达地区与经济欠发达地区开展扶贫协作报告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8 13:58:56  浏览:904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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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关于组织经济较发达地区与经济欠发达地区开展扶贫协作报告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关于组织经济较发达地区与经济欠发达地区开展扶贫协作报告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关于组织经济较发达地区与经济欠发达地区开展扶贫协作的报告》,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引导区域经济协调发展,加强东西部地区互助合作,帮助贫困地区尽快解决群众温饱问题,逐步缩小地区之间的差距,是今后改革和发展的一项战略任务。经济较发达地区与经济欠发达地区开展扶贫协作,对于推动地区间的优势互补,推进社会生产力的解放和发展,加快贫困地区脱贫
致富步伐,实现共同富裕,增强民族团结,维护国家的长治久安,都具有重要的意义。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这项工作,动员社会各方面的力量广泛参与,采取多种方式,支持和帮助贫困地区发展经济,为如期实现《国家八七扶贫攻坚计划》确定的目标作出新的更大的贡献。



关于组织经济较发达地区与经济欠发达地区开展扶贫协作的报告
国务院:
为了广泛动员社会各方面的力量参与扶贫开发工作,共同为贫困地区解决群众温饱、脱贫致富作出努力,根据党的十四届五中全会精神和《国家八七扶贫攻坚计划》的要求,现就经济较发达地区与经济欠发达地区开展扶贫协作的安排意见报告如下:
一、经商有关地方政府同意,确定由北京市与内蒙古自治区,天津市与甘肃省,上海市与云南省,广东省与广西壮族自治区,江苏省与陕西省,浙江省与四川省,山东省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辽宁省与青海省,福建省与宁夏回族自治区,大连、青岛、深圳、宁波市与贵州省,开展扶贫
协作。
二、开展扶贫协作的主要任务是:以党的基本理论和基本路线为指导,坚持东西部地区优势互补、互利互惠、共同发展的原则,加大对贫困地区的扶贫开发力度,如期实现《国家八七扶贫攻坚计划》确定的目标。
扶贫协作的主要内容:
(一)帮助贫困地区培训和引进人才,引进技术和资金,传递信息,沟通商品流通渠道,促进物资交流。
(二)开展经济技术合作。帮助贫困地区发展有利于尽快解决群众温饱的种植业、养殖业和相关的加工业,帮助贫困地区发展劳动密集型和资源开发型产品的生产。
(三)组织经济较发达地区的经济效益较好的企业,带动和帮助贫困地区生产同类产品的经济效益较差的企业发展生产。
(四)开展劳务合作。根据实际需要,合理、有序地组织贫困地区的剩余劳动力到经济较发达地区从业。
(五)发动社会力量,在自愿的前提下,开展为贫困地区捐赠衣被、资金、药品、医疗器械、文化教育用品和其他生活用品的活动。
扶贫协作的具体内容和方式,根据需要和可能,由协作双方协商确定。
三、根据八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通过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纲要》和《国家八七扶贫攻坚计划》的精神,为推动扶贫协作工作,建议重申和明确以下政策:
(一)国家产业政策的制定和实施,要照顾到贫困地区的特殊性,对贫困地区给予支持。
(二)国家应优先在中西部地区安排资源开发和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对作为全国性基地的中西部地区资源开发项目,在安排资金时给予倾斜。
(三)凡到贫困地区兴办开发性企业,可通过适当方式使用当地的扶贫资金,进行联合开发。
(四)对在国家确定的“老、少、边、穷”地区新办的企业,可在3年内减征或免征所得税。
(五)对贫困地区在利用外资、开展对外贸易和经济合作等方面,实行同等优先,重点支持的原则,并适当放宽外商投资的领域。
(六)铁路、交通部门对协作物资和补偿产品应放宽流向限制。对贫困地区大宗的货物运输要优先列入计划。
贫困地区也应从实际出发,制定优惠政策,吸引外地投资,加快本地资源开发,促进经济发展。
四、全国各地对口支援西藏自治区、有关地区对口支援三峡库区以及原有的区域经济合作安排不变。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内经济较发达的市、县与经济欠发达的地、县的扶贫协作工作,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要形成制度,长期坚持下去。
五、各级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对扶贫协作工作的领导,广泛动员社会力量积极参与。要确定一位领导同志负责这项工作,并明确具体承办部门。协作双方应每年召开一次联席会议,总结经验,协商解决有关问题。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扶贫协作工作由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负责组
织和协调,国务院有关部门应主动配合,积极支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将有关扶贫协作的协议书和实施情况的材料报送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组织经济较发达地区与经济欠发达地区开展扶贫协作,是加快贫困地区脱贫致富步伐的重要途径,是实现共同富裕目标的必要措施。贫困地区的各级人民政府和各级干部要发扬自力更生、艰苦奋斗的精神,带领人民群众苦干、实干,尽快改变贫困面貌。
以上报告如无不妥,建议转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国务院各部门执行。



1996年7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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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税务函告、约谈工作实施办法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税务函告、约谈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京地税检[2003]543号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市局各业务处室:


为规范我市税务函告、约谈工作,与《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纳税评估工作规程》进行有效衔接,结合当前实际工作中的具体问题,市局制定了《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税务函告、约谈工作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在执行中发现问题,请即时报告市局。




附件:1.税务函告通知书(略)


2.税务约谈通知书 (略)


3.税务约谈记录 (略)


4.纳税情况报告表 (略)


5.提供纳税资料通知书(略)


6.提供纳税资料清单(略)




二○○三年九月三十日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税务函告、约谈工作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税收征收管理,及时发现并纠正一般涉税违法行为,推进诚信纳税,尊重和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税务函告、约谈是指税务机关根据纳税评估提供的涉税问题和疑点,通过信函或约请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到税务机关面谈的方式,要求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解释说明相关问题和疑点,督促其自觉依法履行纳税义务、扣缴义务的工作方法。


第三条 本市地方税务机关纳税评估专业税务所是税务函告、约谈的实施机构,对有关工作事项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权限进行处理。


第四条 本市各级地方税务机关税务检查部门是税务函告、约谈的管理部门,负责对税务函告、约谈工作进行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


第五条 纳税评估专业税务所应本着实用、有效的原则,根据《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纳税评估工作规程》(以下简称《纳税评估工作规程》)的规定,结合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具体情况,确定税务函告、约谈对象。


第六条 实施税务函告、约谈前,应认真分析《纳税评估意见书》的各项内容,确定具体函告问题,或拟定约谈提纲、明确约谈重点。


第七条 实施税务函告时,可采取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将《税务函告通知书》及《纳税情况报告表》发送给函告对象。


第八条 实施税务约谈前,应向约谈对象发出《税务约谈通知书》,约请其财务负责人或单位负责人就有关涉税问题进行面谈。


第九条 税务函告、约谈过程中,可根据需要使用《提供纳税资料通知书》,责成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提供有关涉税资料。


第十条 税务约谈由两名或两名以上税务人员在税务机关固定场所进行,并出示税务检查证。


第十一条 在税务约谈过程中,由约谈人员对约谈情况进行记录,并将记录内容交予被约谈人确认后签字。


第十二条 经税务函告或约谈,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自查出涉税违法问题并主动消除涉税违法行为后果的,按照《纳税评估工作规程》的规定,经函告、约谈管理部门审核后,责成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做补缴税款处理,由税务人员填写税收缴款书并加盖“约谈补税”戳记。


第十三条 根据税务函告或约谈结果,按照《纳税评估工作规程》的有关规定,进行分类处理。


第十四条 税务函告或约谈结束后,将函告或约谈的主要情况以及分类处理结果填制《纳税评估意见书》,并报送机构负责人及管理部门审批。


第十五条 税务函告、约谈资料随同纳税评估资料一同归档,按照《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税务档案归集整理工作规则》和《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税务档案归档工作规则》的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十六条 凡税务机关人员违反本规程,发生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滥用职权,故意刁难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行为的,应按照《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税收执法过错追究暂行办法》(京地税法〔2001〕48号)文件规定追究其责任。


第十七条 过去有关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按本办法执行。原《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税务检查约谈工作实施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3年10月1日起实施





南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通市自然科学优秀学术论文奖评审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南通市人民政府


市政府关于印发《南通市自然科学优秀学术论文奖评审办法》的通知

通政发〔2009〕4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现将《南通市自然科学优秀学术论文奖评审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九年五月十三日

  南通市自然科学优秀学术论文奖评审办法

  第一条 为鼓励全市科技工作者的创造性劳动,推动全市自然科学研究工作的开展,促进科技创新与发展,使科学技术更好地为南通经济建设和社会事业发展服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自然科学优秀学术论文奖的评审和奖励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自然科学学术论文,是指自然科学、技术科学和与自然科学相关的交叉学科的学术论文。

  第三条 自然科学优秀学术论文奖评审,坚持学术水平和应用价值并重、公开、公平、择优的原则,积极引导和鼓励广大科技工作者开展自然科学研究。自然科学优秀学术论文奖评审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四条 市自然科学优秀学术论文奖为市级奖,每2年评选一次,每次颁奖论文控制在120篇以内,其中一等奖占10%左右,二等奖占20%左右。

  第五条 建立南通市自然科学优秀学术论文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市评委会)。市评委会由市政府有关领导、市有关部门负责人和自然科学、技术科学界的专家、学者组成。其中专家、学者不少于三分之二。

  市评委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南通市科协,承担评审的日常工作。

  第六条 市评委会的职责为:制定评审纪律和评审工作要求;批准成立学会初级评审组;批准成立专业评审组;审核专业评审组提交的拟获奖篇目名单,确定拟获奖篇目名单并向社会公示;提请市政府批准并公布获奖论文篇目名单;决定其他有关重大事项。

  第七条 在国家出版管理部门批准的学术刊物或国(境)外相应刊物上发表,或者在市学术年会上获一等奖的自然科学学术论文,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论文可以参加评奖:

  (一)南通市行政区域内的科技工作者撰写的自然科学学术论文;

  (二)与外地人员合作的自然科学学术论文,我市作者为第一作者的。

  参评论文的发表时间,应在该次评审年度范围第一年的1月1日至次年12月31日之间。

  已获市级以上科技进步(成果)奖的和省、部级以上奖的论文,不参加评审。

  技术工作总结、毕业论文、专业著作、试验报告以及科普文章、资料汇编、考察报告等不属于申报参评范畴。

  数人合作的论文,作者不超过3人,如超过3人的以课题组名义申报。

  第八条 在同一次评选中,一个作者可申报参评多篇论文,但一个作者最多只能有一篇论文获奖,但如另有与他人合作的论文参评且达到获奖标准的,也可再获奖一篇。

  第九条 市评委会办公室应于评选年度年初在市新闻媒体上发布公告,公开征集参评论文,征集时间一般为2个月。

  第十条 申报参评的论文作者,在规定的时限内,到市评委会办公室领取并填写《南通市自然科学优秀学术论文奖申报表》一式2份,经所在单位或团体盖章,提供论文2份,并提供发表其论文的相应刊物原件或者在市学术年会上获一等奖的获奖证书原件。

  第十一条 市自然科学优秀学术论文奖采用等级奖制,按其科学性、创造性、实用性等进行综合评审,根据论文质量分设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奖项数额由市评委会根据申报情况及历次获奖情况研究确定。

  第十二条 市自然科学优秀学术论文奖各等级标准如下:

  (一)一等奖:在自然科学理论研究或应用技术研究上,具有创造性、突破性的进展,并为国内外学术界权威认可,或被SCI、EI、ISTP三大检索系统收录的;为我国自然科学领域填补某项空白,经实践证明,达到或超过国内先进经济、技术指标,对经济建设有重大推动作用。

  (二)二等奖:在自然科学理论研究或应用技术研究上,有新的突破,达到省内先进水平;对国内外先进技术进行消化和吸收,经实践证明,达到省内先进技术、经济指标。

  (三)三等奖:在自然科学理论研究上有所创新,或为解决我市应用技术某一关键问题作出贡献;推动新产品、新技术、新材料在我市经济建设中的应用,效果显著。

  第十三条 获奖论文应有独到的学术见解,有理论性探讨,有创新论述,有应用价值,要特别重视已被采用并对南通地区的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有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论文。

  第十四条 在坚持评审标准前提下,要兼顾理、工、农、医、交叉学科的论文分布。

  第十五条 评审工作按学会评审组初评、专业评审组专评和市评委会终评三级进行,所有申报论文均需逐级参加评审。

  初级评审组对参评论文进行认真审阅,提出拟获奖篇目初评推荐名单,按质量水平排序,报专业评审组。

  专业评审组对初级评审组提交的获奖篇目初评名单进行认真审阅,每篇论文需经3位以上专家审阅,提出获奖篇目专评推荐名单,按质量水平排序,报市评委会。

  市评委会审核专业评审组提交的获奖篇目专评推荐名单,确定拟获奖篇目名单并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示。公示期限不少于30日。对公示期内有异议的论文,由评委会负责审查和裁决。

  第十六条 经公示通过的拟获奖篇目名单,由市评委会提请市政府批准。由市政府公布获奖篇目名单,向获奖论文的前3位作者颁发获奖证书,并按获奖论文篇目颁发奖金,标准为:一等奖每篇论文奖金3000元,二等奖2000元,三等奖1000元。

  第十七条 市评委会向获奖者所在单位通报获奖结果,作为作者在考核、使用、晋升和评定职称时的依据。

  第十八条 奖项设定和奖金数额保持相对稳定,如确需调整的,由评委会提出具体意见,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评奖所需经费列入市科协部门预算。

  第十九条 凡申报人弄虚作假或剽窃他人论文而获奖的,一经市评委会查实,即由市评委会报市政府撤销其获奖资格,并收回证书和奖金,通知其所在单位给予批评教育等处理。

  第二十条 市评委会、专业评审组、初级评审组的全体评审人员(以下统称评审人员)必须严格遵守评委会制定的评审纪律,认真执行评审标准,坚持原则,确保评审工作质量。评审人员徇私舞弊的,一经发现,即由市评委会取消其评审资格。

  第二十一条 实行回避制度。申报参评论文的作者不得担任评审人员。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1999年6月7日颁布的《南通市自然科学优秀学术论文评选办法》(通政办发〔1999〕78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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