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站点| 世界资料网 | 专利资料网 | 世界资料网论坛
收藏本站| 设为首页| 首页

山东省超员和超限运输车辆管理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6 13:39:59  浏览:8025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山东省超员和超限运输车辆管理办法

山东省人民政府


山东省超员和超限运输车辆管理办法


              山东省人民政府令


                第164号


  《山东省超员和超限运输车辆管理办法》已经2003年10月31日省政府第1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省长 韩寓群
                        2003年11月4日



  第一条 为制止超员和超限车辆违法行驶,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保障公路完好畅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道路旅客和货物运输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称运输经营者),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超员运输车辆是指实际载客人数超过核定载客定额的车辆。


  本办法所称超限运输车辆是指在公路上行驶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车辆:


  (一)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4米以上(集装箱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4.2米以上);
  (二)车货总长度18米以上;
  (三)车货总宽度2.5米以上;
  (四)单车、半挂列车、全挂列车车货总质量40000千克以上;集装箱半挂列车车货总质量46000千克以上;
  (五)车辆轴载质量在下列规定值以上:单轴(每侧单轮胎)载质量6000千克,单轴(每侧双轮胎)载质量10000千克,双联轴(每侧单轮胎)载质量10000千克,双联轴(每侧各一单轮胎、双轮胎)载质量14000千克,双联轴(每侧双轮胎)载质量18000千克,三联轴(每侧单轮胎)载质量12000千克,三联轴(每侧双轮胎)载质量22000千克。


  国家对车辆外廓尺寸、车货总质量、轴载质量限值标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 公安和交通部门应当依据职责分工,负责超员和超限运输车辆的管理工作。


  经贸、财政、物价和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超员和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五条 客运站应当按照旅客运输车辆的载客定额发售车票和检票。


  客运班车不得在客运站(点)以外上下旅客,并不得超定额载客。禁止在高速公路及其服务区上下旅客。


  第六条 公安和交通部门应当加强对超员运输车辆的检查,并对超过载客定额20%以上的车辆进行旅客分流。旅客分流所需费用由负有责任的客运站或者运输经营者承担。


  第七条 交通部门应当在高速公路收费站、主要国道以及省道收费站和交通稽查站设置检测设备和卸货场地,实施超限运输车辆检查。对超限运输车辆,除运输不可解体等物品外,必须卸货或者分载,所需费用由运输经营者承担。


  装载不可解体等物品必须进行超限运输的车辆,其承运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向交通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并采取加固桥梁等防护措施后方可上路行驶。


  第八条 对装载不可解体货物、无法卸载且轴载质量不超过限定标准以及擅自行驶的超限运输车辆,实行按吨公里计重累进加价收费制度。具体收费标准由省物价部门会同省财政、交通部门制定。


  第九条 有限定荷载要求的二级以下公路和桥梁,车货总质量或者轴载质量超过其限定标准的货物运输车辆不得行驶。


  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拼装、改造运输车辆。


  有关部门不得为违法拼装、改装的运输车辆发放车辆号牌、行驶证、道路运输证或者通过定期审验,并依法取缔违法拼装、改装运输车辆的市场和企业。


  第十一条 从事营业性旅客运输的驾驶员,必须具备2年以上安全驾驶经历,并取得营业性道路运输驾驶从业资格。


  单程400公里以上、高速公路单程600公里以上的旅客运输车辆,必须配备2名以上驾驶员。


  第十二条 交通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标准设置公路标志、标线,加强公路养护管理,保障车辆通行安全。


  进行公路养护、维修作业时,应当实行交通安全控制,按规定提前设置警示标志,并指示绕行路线。


  第十三条 公安部门应当依法查处超员超载以及无证驾驶、不按限速规定行驶、长时间占用超车道和违章停车等交通安全违法行为。


  第十四条 运输车辆超员或者超限运输的,由交通部门或者公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运输经营者依法实施处罚;造成公路损坏的,由运输经营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超员20%以上的旅客运输车辆,由交通部门予以通报批评,并按照下列规定进行处理:


  (一)超员20%至50%的,停止营运1个月:
  (二)超员50%至80%的,停止营运3个月;
  (三)超员80%至100%的,停止营运6个月;
  (四)超员100%以上的,停止营运1年。


  运输经营者不具备旅客运输条件的,由交通部门依法取消其营运资格。


  第十五条 超员和超限运输车辆发生安全责任事故的,由公安部门依法对驾驶员实施处罚,并由交通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对运输经营者进行处理:


  (一)造成1人以上3人以下死亡的,降低1个资质等级管理1年;
  (二)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的,降低1个资质等级管理2年;
  (三)造成10人以上死亡的,降低2个资质等级管理2年。


  对发生安全责任事故造成人员死亡的车辆驾驶员,由交通部门取消其营业性道路运输驾驶从业资格。


  第十六条 运输经营者在1个营运年度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部门核减其营运线路经营期限,并在1年内停止办理其新增运输线路和运输车辆的申请:


  (一)发生1次以上特大安全责任事故的;
  (二)发生2次以上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的;
  (三)所属运输车辆发生恶性超员事件的。


  第十七条 客运站违反本办法规定造成出站旅客运输车辆超员的,除承担分流费用外,由交通部门根据情节轻重予以通报批评或者降低站级类别。


  第十八条 拒绝、阻碍执法人员检查处理超员和超限运输车辆,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公安、交通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发现超员、超限运输车辆未按本办法规定进行处理导致重大以上安全责任事故发生的;
  (二)为违法拼装、改装的运输车辆违规发放车辆号牌、行驶证、道路运输证或者通过定期审验的;
  (三)未依法履行其他法定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国家商检局关于印发《三资企业和“三来一补”贸易方式进出口商品检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国家商检局


国家商检局关于印发《三资企业和“三来一补”贸易方式进出口商品检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1988年9月2日,国家商检局

各地商检局:
现将《三资企业和“三来一补”贸易方式进出口商品检验管理办法(试行)》发给你们,请各局贯彻执行。在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向国家商检局报告。

附件:三资企业和“三来一补”贸易方式进出口商品检验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贯彻国家对进出口商品检验管理的规定,维护对外贸易有关各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外商投资企业和“三来一补”贸易的发展,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外国的公司、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在中国境内投资的三资企业(即外商独资企业、中外合资企业、合作经营企业)和“三来一补”贸易方式(即来料加工、来图来样加工、来件装配和补偿贸易)进出口商品。
第三条 外商独资企业的进口自用商品,由企业自行检验,商检机构凭企业的申请办理公证鉴定。
第四条 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的进口商品,属于《商检机构实施检验的进出口商品种类表》(以下简称《种类表》),《地方种类表》内的和外贸合同规定由商检机构检验的商品,以及涉及安全、卫生的商品,需向商检机构报验,由商检机构检验或监督管理;其他进口商品,由企业自行检验,或申请商检机构办理公证鉴定。
第五条 三资企业进口或生产的商品,需在中国销售时视同一般进口商品,须向商检机构申报或报验。由商检机构检验或监督管理。
第六条 来料加工、来件装配进口所需的原辅材料和配件,除外贸合同规定由商检机构检验的以外,由企业自行检验,或申请商检机构办理公证鉴定。
补偿贸易的进口商品,视同一般进口商品,须向商检机构申报或报验,由商检机构检验或监督管理。
第七条 三资企业和来料加工、来件装配出口属于《种类表》或《地方种类表》内的商品,凡使用中国商标或标明中国制造的,以及涉及安全、卫生的商品和外贸合同规定由商检机构检验的商品,须向商检机构报验,由商检机构检验;对不使用中国商标或标明中国制造的,商检机构在检验时,可免予批批检验。其他出口商品,由企业自行检验,或申请商检机构办理公证鉴定。
来图来样加工和补偿贸易的出口商品,视同一般出口商品,按有关规定,由商检机构检验或监督管理。
第八条 三资企业出口《种类表》或《地方种类表》内的商品,凡是按国际惯例由买方派代表来我国进行质量验收的,商检机构可凭买方代表对其自行验收商品质量结果或认可检验报告的签字,核发放行单。凡是外商修改合同、信用证有关质量条款或确认实际商品质量的,可凭外商修改的合同、信用证以及确认函电验放。
第九条 三资企业和来料加工企业生产出口食品的加工厂、库,按我国出口商品卫生注册的规定办理。
第十条 三资企业和来料加工、来件装配企业的出口商品,凡使用中国商标或标明中国制造的属于实施出口商品质量许可证制度的,按我国出口商品质量许可证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一条 三资企业和“三来一补”贸易方式的出口商品,凡符合签发普惠制原产地证明书或产地证书规定要求的,商检机构一律给予签发普惠制产地证书或产地证书。
第十二条 三资企业和“三来一补”贸易方式的进出口商品,根据交接、结算、计费、理算、通关、计税、索赔、理赔的需要,可向商检机构或国家商检局指定的中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总公司及其各地分公司申请办理有关检验和鉴定业务,签发相应的检验鉴定证书。
第十三条 三资企业和“三来一补”贸易方式的进出口商品,凡向商检机构申请检验或办理公证鉴定,以及办理出口商品卫生注册和质量许可证的,商检机构一律优先接受报验、检验、签证,优先办理卫生注册和质量许可证。
第十四条 经济特区可以根据有关政策另行制订管理办法,报国家商检局审批。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试行,其解释权归国家商检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金税三期工程管理办法及相关规程部分条款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金税三期工程管理办法及相关规程部分条款的通知

国税发[2010]4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局内各单位:
  根据金税三期工程建设实际需要,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金税三期工程管理办法〉及相关规程的通知》(国税发[2009]143号)中有关条款修改如下:
  《金税三期工程管理办法(试行)》第三十三条和《金税三期工程项目采购管理规程(试行)》第三条修改为:“按照金税三期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金税三期工程建设项目实行公开招标,委托代理机构采购。因特殊情况需要公开招标以外其他采购方式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财政部有关文件的规定办理。”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一○年四月二十九日
  
  抄送: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版权声明:所有资料均为作者提供或网友推荐收集整理而来,仅供爱好者学习和研究使用,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如本站内容有侵犯您的合法权益,请和我们取得联系,我们将立即改正或删除。
京ICP备14017250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