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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清理整顿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领导小组关于进一步明确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清理整顿范围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0 22:40:44  浏览:994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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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清理整顿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领导小组关于进一步明确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清理整顿范围的通知

国务院清理整顿经济鉴证类社会中


国务院清理整顿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领导小组关于进一步明确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清理整顿范围的通知
国务院清理整顿经济鉴证类社会中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
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总装备部
,武警总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据反映,目前有些行政管理部门和行业组织对其所管理的社会中介行业,尤其是法律中介服务行业,是否属于《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整顿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的通知》(国办发〔1999〕92号)(以下简称《通知》)中规定的“清理整顿的范围”还界定不清,以至于不能及
时贯彻落实国务院有关清理整顿方面的文件精神。为此,特就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清理整顿的范围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清理整顿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工作,是以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中有关规范中介组织的要求为指导思想的,其根本目的在于规范发展我国与市场经济紧密相关的社会中介机构,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健康
运行。因此,只要是与市场经济运行和市场经济活动有着密切关系,对维护市场秩序具有重要作用的,依靠专业知识和技能向社会提供专业服务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社会中介机构,都应当属于这次清理整顿的范围,即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另外,对于影响或者制约着这些经济鉴证类
社会中介机构发展的一些突出问题,比如,某些肢解中介机构业务的行政干预等,也纳入这次清理整顿工作内容中。
二、根据我国社会中介行业发展的实际情况,并借鉴国际经验,在这次清理整顿中,将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行业,按照所需专业知识基础的不同,分为三类,一是以财务会计相关专业知识为基础的行业;二是以房地产、工程技术相关专业知识为基础的行业;三是以法律相关知识为基础
的行业。其中,以法律相关知识为基础的行业具体包括:律师、公证、基层法律服务、专利代理、商标代理、版权代理、社会法律咨询服务等。凡属于以上所列清理整顿范围的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行业的主管部门和行业组织,都应当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有关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清理整
顿和脱钩改制方面的文件,积极主动开展所属行业清理整顿和脱钩改制工作。



2000年8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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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关于执行〈通告〉的若干问题的答复》的通知

最高法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关于执行〈通告〉的若干问题的答复》的通知
最高法/最高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军事法院、军事检察院:
现将《关于执行〈通告〉的若干问题的答复》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执行中有什么情况和问题,请及时报告我们。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通告》的若干问题的答复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贪污、受贿、投机倒把等犯罪分子必须在限期内自首坦白的通告》和《关于执行〈通告〉第二条有关规定的具体意见》(以下简称《具体意见》)公布、下发后,各地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在执行中提出一些具体问题,现就有关问题答复如下:
一、问:《具体意见》第一条规定的“一律不判处死刑”,是否包括一律不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答:死刑缓期二年执行,不是一个独立的刑种,“一律不判处死刑”,包括一律不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二、问:《具体意见》第二条规定的“也可以免予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分”,具体执行中,应当怎样掌握?
答:符合《具体意见》第二条规定的犯罪分子,一般只能从轻、减轻处罚,不能免予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分。只有在《通告》规定的期限内,主动投案自首,退出全部赃款,没有给国家或者集体利益造成重大损失,并有立功表现的,才可以考虑免予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分。
对于上述决定免予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分的案件,应当分别逐级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或者最高人民法院审查。
三、问:个人贪污、受贿数额在二千元以上不满五千元的,在《通告》规定的期限内投案自首,积极退赃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否不作犯罪处理?
答:不可以。按照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第三项和第五条的有关规定,个人贪污、受贿在二千元以上不满五千元的已构成犯罪。因此,这些犯罪分子虽在《通告》规定的期限内投案自首,积极退赃,或者有立功表现,也不应作无罪处理,可
以免予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分。
四、问:司法文书中可否直接引用《通告》规定,作为定罪处罚的依据?
答:司法文书中,应当写明被告人在《通告》规定的期限内投案自首、坦白交代罪行等事实和情节。在司法文书对被告人定罪量刑或者免予起诉、免予刑事处分的部分,可以写明鉴于被告人能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贪污、受贿、投机倒把等犯罪分子必须在限期内自首
坦白的《通告》规定的期限内投案自首或坦白交代罪行,根据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对被告人作出从宽处理的决定。



1989年9月14日

贺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人民政府


贺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贺政发〔2005〕9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企事业单位:





《贺州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已经2005年4月13日召开的市人民政府一届二十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





二〇〇五年四月二十六日





贺州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国务院工作规则》、《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工作规则。





第二条 市人民政府工作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坚持以人为本,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履行政府职能,实行科学民主决策,坚持依法行政,加强行政监督,形成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行政管理体制,建设法治政府。





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要忠实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忠于职守,服从命令,顾全大局,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各部门要依照法律和法规行使职权,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管理方式和工作作风,推进电子政务,简化办事程序,提高行政效能,切实贯彻市人民政府各项工作部署。





第二章 组成人员职责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由下列人员组成:市长,副市长,秘书长,市人民政府组成部门的各委员会主任、办公室主任、局长。





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实行市长负责制,市长领导市人民政府的工作,副市长协助市长工作。





第七条 市长召集和主持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和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市人民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必须经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或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第八条 副市长按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受市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





第九条 秘书长在市长领导下,负责处理市人民政府的日常工作。





第十条 市人民政府组成部门的各委员会、办公室主任和局长负责本部门的工作。





各委员会、办公室、各局要根据市人民政府的工作布署,在本部门的职权范围内开展工作,协调处理有关事务。










第三章 全面履行政府职能





第十一条 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全面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





第十二条 贯彻落实国家宏观调控政策,主要运用经济、法律手段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引导和调控全市经济运行,调整和优化经济结构,鼓励发展对外经济贸易和区域经济合作,促进全市经济社会持续快速协调健康发展。





第十三条 加强市场监管,创造公平和可预见的法制环境,完善行政执法、行业自律、舆论监督、群众参与相结合的市场监管体系,加强“诚信贺州”建设,建立健全社会信用体系,实行信用监督和失信惩戒制度,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建设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





第十四条 认真履行社会管理职能,完善社会管理的政策措施,依法管理和规范社会组织、社会事务,妥善处理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秩序和社会稳定。加强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社区建设。培育并引导各类民间组织的健康发展,充分发挥其作用。依法建立健全各类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机制,提高政府应对公共危机的能力。





第十五条 强化公共服务职能,完善公共政策,健全公共服务体系,努力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推进部分公共产品和服务的市场化进程,建立健全公共产品和服务的监管和绩效评估制度,简化程序,降低成本,讲求质量,提高效益。





第四章 实行科学民主决策





第十六条 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完善群众参与、专家咨询和政府决策相结合的决策机制,健全重大事项决策的规则和程序,实行依法决策、科学决策和民主决策。





第十七条 贯彻落实党中央和国务院及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的重要指示和决定,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财政收支预决算方案、宏观调控和改革开放的政策措施、社会管理事务、规范性文件草案和市人民政府决定、重大建设项目以及其他需要由市人民政府决策的重大事项,由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或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第十八条 各部门提请市人民政府讨论决定的重大决策建议,必须以基础性、全局性研究或发展规划为依据,经过专家或研究、咨询、中介机构的论证评估或法律分析;涉及相关部门的,要充分协商;涉及县(区)的,要事先征求意见;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一般应通过社会公示或听证会等形式听取意见和建议。





第十九条 市人民政府在作出重大决策前,根据需要,可通过召开座谈会等形式,直接听取民主党派、群众团体、专家学者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条 各县(区)、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必须坚决贯彻落实市人民政府的重大决策,及时跟踪和反馈执行情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要加强督促检查,确保政令畅通。




第五章 坚持依法行政





第二十一条 依法行政的核心是规范行政权力。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按照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一致的要求行使行政权力,强化责任意识,不断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





第二十二条 市人民政府根据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社会全面进步和扩大对外开放的需要,按照法定程序,适时制定政府规范性文件,修改或废止不相适应的政府规范性文件,确保政府规范性文件的质量。





第二十三条 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制定的涉及行使行政权力的管理办法,必须符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以及市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并在公布实施前报送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进行法律审查。凡涉及两个以上部门职权范围的,应报请市人民政府制定规范性文件,或由有关部门联合制定管理办法。





第二十四条 提请市人民政府讨论的规范性文件草案,由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预先审查,重要的规范性文件草案由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组织起草。政府规范性文件的解释权属于市人民政府,具体由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承办。





第二十五条 按照行政执法与经济利益脱钩、与责任挂钩的原则,逐步理顺行政执法体制,科学设置行政执法部门的职责,加强行政执法机关的执法协调,推进综合执法试点,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严格实行执法责任制和执法过错追究制,切实做到严格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





第六章 加强行政监督





第二十六条 市人民政府要自觉接受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向其报告工作,接受质询;接受市政协的民主监督,虚心听取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七条 市人民政府各部门要按照行政诉讼法及有关法律规定,接受司法监督;同时,要自觉接受监察、审计等部门的专项监督,对司法监督和专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查处、及时整改,并向市人民政府报告。





第二十八条 加强行政系统内部监督,严格执行行政复议法和规范性文件备案制度,及时发现并纠正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范性文件以及行政机关违法的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各级政府及各部门有权对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提出批评、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九条 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高度重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工作,进一步完善信访制度,确保信访渠道畅通。市人民政府领导及各部门负责人要亲自阅批重要来信,并安排时间下基层亲自接待群众来访。





第三十条 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接受新闻舆论和群众的监督。对新闻媒体报道和反映的工作中的问题,对重大问题,各部门要积极主动地查处和整改并向市人民政府报告。要重视群众和其他组织通过多种方式对行政行为实施监督。要完善政府信息公开制度。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及其他不应公开的事项外,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所掌握的政府信息和文件,应当通过新闻发布会、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新闻媒体及其他有效途径,及时、准确、充分地向社会公众和利益相关人公开,便于群众知情、参与和监督。





第七章 工作安排布局





第三十一条 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加强工作的计划性、系统性和预见性,搞好年度工作安排布局,并根据形势和任务的变化及时作出调整。





第三十二条 市人民政府提出年度重点工作目标,确定需要讨论的规范性文件草案、市人民政府召开的全市性会议和制发的公文等事项,形成市人民政府年度工作安排布局,下发执行。





第三十三条 各县(区)、各部门要认真落实市人民政府年度工作安排布局,并及时向市人民政府报告实施情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适时作出通报。





第八章 会议制度





第三十四条 市人民政府实行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和市人民政府专项工作会议制度。





第三十五条 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由市人民政府市长,副市长,秘书长,各委员会主任、办公室主任、局长组成。会议由市长召集和主持。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和研究贯彻党中央、国务院、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及市委的重要指示和工作布署;





(二)讨论通过按照法律法规需要由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三)讨论决定市人民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四)通报情况,分析形势,部署市人民政府重要工作;





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一般每年召开一至二次,根据需要可安排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列席会议。





第三十六条 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由市长、副市长、秘书长组成,根据需要可安排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办公室副主任及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列席会议。会议由市长或市长委托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召集和主持。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贯彻国务院、自治区党委和人民政府召开的重要会议精神;





(二)讨论通过由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三)讨论通过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的议案、政府工作报告、计划报告、财政报告或规范性文件草案;





(四)讨论决定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长远规划、年度计划、财政预决算、全局性重大体制改革、重大建设项目安排、重要资金使用等市人民政府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五)通报和讨论市人民政府其他重要事项。





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一般每月召开二至三次,如有需要可临时召开。根据需要可安排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列席会议。





第三十七条 市长、副市长或委托秘书长、副秘书长(办公室副主任)根据需要召开相关的专项工作会议,代表市人民政府处理和决定相关事项并形成会议纪要,由各县(区)、各部门落实。





第三十八条 提请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和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讨论的议题,由分管副市长协调或审核后提出,报市长确定;会议文件由市长批印。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和市人民政府专项工作会议的组织工作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文件和议题于会前送达与会同志。





第三十九条 加强会议议题的协调审核,提高会议质量。会议议题涉及多个政府部门、单位的,主办部门应在会前进行协调;经主办部门协调意见仍不一致的,由分管副市长或分管副市长委托市政府秘书长、副秘书长协调;协调后部门间仍有分歧的,负责协调的同志应向有关会议汇报分歧意见,并提出倾向性意见。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原则上坚持谁协调谁汇报,尽量减少与会人员。





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的协调意见由该部门主要负责人签字后,由主办部门随议题材料一同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第四十条 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不能出席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须向市长请假;如对议题有意见或建议,可在会前提出。





第四十一条 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的纪要由市长或市长委托常务副市长签发,市人民政府专项工作会议纪要由参加会议的秘书长或副秘书长(办公室副主任)审核后报主持会议的副市长签发,委托秘书长或副秘书长(办公室副主任)召开的,由委托的市长、副市长签发。凡涉及机构调整、人员编制、资金安排、土地利用、重大项目等重大事项的专项工作会议纪要,经分管副市长审核后,报市长或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签发。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宜于公开的,应及时报道。新闻稿须经秘书长或有关副秘书长(办公室副主任)审定,如有需要报副市长或市长审定。





第四十二条 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召开的工作会议,要减少数量,控制规模,严格审批。凡以市人民政府名义召开的全市性会议,统一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按有关规定办理;应由各部门召开的全市性会议,不得要求以市人民政府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名义召开,不邀请县(区)人民政府负责人出席,确需邀请的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全市性会议应尽可能采用电视电话会等快捷、节俭的形式召开。





第九章 公文审批





第四十三条 各县(区)、各部门报送市人民政府的公文,应当严格执行《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国发〔2000〕23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实施细则》(桂政发〔2001〕23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公文格式细则的通知》(桂政办发〔2002〕116号)的规定,遵守行文规则,注重公文效用。除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交办事项和必须直接报送的绝密事项外,一般不得直接向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个人报送公文;各部门报送市人民政府的请示性公文,部门间如有不同意见,主办部门的主要负责人要主动协商,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应列出各方理据,提出办理建议。





第四十四条 各县(区)、各部门报送市人民政府审批的公文,以及以市人民政府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名义印发的公文,统一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并按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分工呈批,重大事项报市长审批。





第四十五条 市人民政府发布的决定、命令、向市人大及其常委会提出的议案、人员任免事项,由市长签发。





第四十六条 以市人民政府名义发文,经分管副市长审核后,由市长或市长委托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签发。





以市人民政府的名义向自治区政府请示报告的公文,由市长或市长委托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签发。





以市人民政府的名义向自治区有关部门商洽、报告的公文,由分管副市长签发,重要公文报市长或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签发。





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名义发文,由秘书长或秘书长委托有关副秘书长(办公室副主任)签发;如有需要,可由分管副市长签发或核报市长签发。





市人民政府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的公文,除需要保密的外,应及时公布。





第四十七条 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进一步精简文件,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务由部门自行发文或由相关部门联合发文,不得要求市人民政府批转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要加快网络化办公进程,提高公文办理的效率。





第十章 作风纪律





第四十八条 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要做学习的表率,密切关注国内经济、社会、科技等方面发展变化的新趋势,不断充实新知识,丰富新经验。要坚持每年一次理论务虚会制度,认真研究事关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的新问题,积极探索新路子,不断解决发展中的矛盾和“瓶颈”制约,努力提高执政为民、服务全市的能力和水平。市人民政府通过定期举办讲座等方式,组织学习经济、科技、法律和现代管理等方面的知识。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及各部门负责人参加。





第四十九条 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要深入基层,考察调研,了解情况,指导工作,解决实际问题。下基层要减少陪同和随行人员,简化接待,轻车简从;不要地方负责人到车站、码头及辖区分界处迎送,不要陪餐;不吃请,不收礼。





第五十条 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不为部门和地方的会议活动等发贺信、贺电,不题词。因特殊需要发贺信、贺电和题词,一般不公开发表。





第五十一条 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出席会议活动、下基层考察调研的新闻报道和外事活动安排,按有关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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