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站点| 世界资料网 | 专利资料网 | 世界资料网论坛
收藏本站| 设为首页| 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任免人员(1962年第1期公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19:15:14  浏览:8183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任免人员(1962年第1期公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任免人员(1962年第1期公报)

1962年2月3日
任命陈叔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驻柬埔寨王国特命全权大使。
免去王幼平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驻柬埔寨王国特命全权大使的职务。
1962年2月27日
任命何英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坦噶尼喀特命全权大使。
1962年2月28日
任命秦力真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驻挪威王国特命全权大使。
免去徐以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驻挪威王国特命全权大使的职务。
1962年3月1日
任命徐以新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驻阿拉伯叙利亚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印发关于全国开展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期间道路运输保障应急预案的通知

交通部


交通部文件

交公路发[2004]308号



印发关于全国开展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期间道路运输保障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厅(局、委),天津市市政工程局,上海市市政工程管理局:

  为做好《关于在全国开展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实施方案》(交公路发〔2004〕219号)的贯彻落实工作,确保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顺利开展,部制定了《全国开展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期间道路运输保障应急预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章)

二○○四年六月十日

  全国开展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期间道路运输保障应急预案



为保障全国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以下简称“治超”)期间社会经济的正常运行和流通市场的相对稳定,保证人民群众生活必需品的供应,特制定本应急预案。

  一、 组织领导

  “治超”期间道路运输保障应急工作要遵循“统一领导、分级负责、迅速反应、保障有力”的原则。

  全国“治超”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部公路司)下设运输保障组,负责全国道路运输市场动态监测、对市场异常波动情况进行预警报告和应急处置。

  运输保障组负责人:谢家举、李志强。

  联系电话:白天(8时至17时):010-65292780。

  夜间(17时至次日8时及节假日全天):010—65292528。

  传真(24小时开通):010—65292781。

各级交通主管部门要在本辖区“治超”领导小组和上级交通主管部门的统一指挥和领导下开展工作,成立道路运输保障组织,具体负责“治超”期间本辖区的道路运输保障的组织、协调与实施。

二、 道路运输保障组织的工作职责

(一)各级道路运输保障组织在其同级交通主管部门和“治超”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和部署下开展工作,制定道路运输保障应急预案,组织应急运输车辆,做好运力储备,负责对道路运输市场异常波动情况进行监测,及时掌握运输市场动态。一旦出现市场异常波动等情况,各级道路运输保障组织要及时向同级交通主管部门和“治超”领导小组报告,并根据其指示,按规定启动应急预案,组织、调配应急运输车辆和人员,执行运输保障任务;

  (二)各级道路运输保障组织要按照其同级交通主管部门和“治超”领导小组的统一部署,指挥道路运输系统统一调配应急运输车辆执行运输保障任务,并加强组织督察;

  (三)负责协调解决执行道路运输保障任务中出现的各种问题,并及时将有关情况按规定向同级交通主管部门和“治超”领导小组报告;对于重大问题,各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和“治超”领导小组还应及时向部和全国治超领导小组报告。

  (四)承办同级交通主管部门和“治超”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三、 道路运输保障应急预案级次

  根据市场出现的异常波动和运力紧张情况,将运输保障应急预案分为两个等级。市场异常波动情况是指人民生活必需品如粮、油、肉、菜、蛋等由于运能不足出现脱销,或工业生产原材料(如煤、原油、矿石等)和产成品由于运能不足出现市场供应紧张,导致生产企业面临停产。人民生活必需品供应出现市场异常波动的情况,要按照商务部等15个部委局联合印发的《全国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应急预案》(商运发[2004]198号)规定的市场异常波动级次,确定运输保障应急预案的相应级次。其它商品和运输价格的市场异常波动,要按照其影响范围、强度和发展趋势以及其可能或已经对道路运输市场造成的影响,确定道路运输保障应急预案的相应级次。

  一级道路运输保障应急预案为全国大部分省、自治区或一个以上直辖市出现前款规定的市场异常波动和运力紧张情况;二级道路运输保障应急预案为全国少数省、自治区或在一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内大部分市(设区的市)、区、县,或省(区)会城市、计划单列市出现前款规定的市场异常波动和运力紧张情况。

  属于一级道路运输保障应急预案情形的,由全国“治超”领导小组向全国发布红色预警警报,交通部启动一级道路运输应急预案,并组织、协调和实施;属于二级道路运输保障应急预案情形的,由省级“治超”领导小组向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布黄色预警警报,所在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启动二级应急预案,并组织、协调和实施。

  各地出现上述市场异常波动情况后,当地交通主管部门应当立即进行调查核实和确认,并在2小时内向上一级交通主管部门报告。经核实确认为二级道路运输保障应急预案情形的,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应立即向省级人民政府和交通部报告,并启动二级应急预案;经核实确认为一级道路运输保障应急预案情形的,在1小时内向交通部报告,交通部将立即向国务院和“治超”领导小组报告,并启动一级应急预案。

  四、 道路运输保障车辆及人员

(一)道路运输保障车辆。各省级交通主管部门要负责本行政辖区内应急运输保障车辆的储备工作。应急运输保障车辆储备数量要按照下列原则执行:50万人以下人口的地区,应配备20辆5吨以上的货车,每增加50万人相应增加5吨以上货车20辆,依此类推。应急运输保障车辆的调用,按应急预案级次分别由交通部和省级交通主管部门为主进行。辖区内应急运输保障车辆不能满足需要时,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应立即向交通部报告并申请运力支援,由交通部负责协调调动其他省(区、市)的应急运输保障车辆予以支援。

  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在启动道路运输保障应急预案后,要立即调集应急运输保障车辆,并统一核发《道路运输特别通行证》。应急运输保障车辆要在各级交通主管部门的统一部署下执行应急运输任务,并在车辆明显位置悬挂《道路运输特别通行证》,免交车辆通行费,并行驶军车通道。《道路运输特别通行证》由交通部统一制发,由地(市)级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和发放。

  应急运输保障车辆在执行任务时不得超限超载运输,任务完成后应立即将《道路运输特别通行证》缴回市(地)级交通主管部门。逾期不缴的,由所在地省市级交通主管部门强制收缴,并按本预案第八条的规定进行处理。

(二)应急运输保障车辆的技术等级要求达到二级以上,车辆使用年限不超过5年(或行驶里程不超过15万公里)。如果辖区内没有符合条件的车辆或车辆不足,应向上一级交通主管部门提出支援申请。

  (三)应急运输保障人员。应急运输保障队伍一般应根据应急任务由驾驶员、押运员、装卸人员以及带队人员组成。驾驶员的基本条件是政治合格,身体健康,驾驶技术过硬,证件齐全,熟悉有关政策法规。

  各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在建立相应的应急运输保障组织后,应在2004年6月30日前报交通部备案。备案的主要内容包括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运输保障机构的负责人、联系人及联系电话、传真、车属单位、车牌号、吨位、单位负责人、联系电话等。

  启动应急预案后,执行应急运输保障任务的单位,应对应急运输保障车辆和设备进行认真检查,严禁车辆和设备带病操作,并按规定配备相应的证照和通讯工具。同时,对应急运输保障人员要进行运前动员,做到万无一失。

  五、 市场异常波动情况的报告

  (一)报告制度

  各级交通主管部门、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和运输企业要在“治超”期间建立和完善“治超”工作报告制度,明确部门和人员的责任,确保信息畅通,出现突发事件后要及时按规定程序向其上级交通主管部门和“治超”领导小组报告。

  (二)报告内容

  1、市场异常波动情况,当地物价上涨和运力下降的幅度;本地运力供应情况,存在的缺口;需要上级交通主管部门支援的申请要求(车辆类型、吨位、数量;执行运输保障任务的时间、线路以及运输或装卸的货物种类、吨位、作业地点等);

  2、需要向其上级交通主管部门申请的特别通行证的数量;需要上级交通主管部门组织支援的应急运输保障车辆的种类、吨位、数量以及执行运输保障任务的时间、线路以及运输或装卸的货物种类、吨位、作业地点等;

  3、执行应急运输保障应急预案任务时,遇到难以解决的问题,需要请求上级交通主管部门协调解决的事项;

  4、执行应急运输保障任务的完成情况(出动的运力、运输货物种类、数量等)。

  六、 应急运输保障工作机制

  (一)执行应急运输保障任务的措施

  执行应急运输保障任务的单位,同时派出5辆以上车辆或设备执行同一应急运输保障任务时,应由车队队长带队,10辆以上的,由单位领导带队,20辆车以上由地市级运输管理部门领导带队,50辆以上由省级运输管理部门领导带队。执行应急运输保障任务的车队应配备通讯设备,保持通讯畅通。途中发生问题(遇到滞留、发生事故、物资遭到哄抢或受损、道路受阻、以及不可抗力的自然灾害等)应由负责人及时向本辖区交通主管部门报告。

  (二)执行应急运输保障任务的补偿

  执行应急运输任务所发生的运费由托运人承担,运价参照当时社会平均价格水平执行。交通部门可视情对参与应急运输任务的运输单位适当减免部分货运附加费。

  七、 值班制度

  “治超”期间,各级交通主管部门、运输管理部门和有应急运力分配指标的单位要建立值班制度,并认真组织落实。值班电话(包括手机)必须24小时开通,值班人员必须24小时在岗,不得擅离职守。值班领导的手机电话必须24小时开通。值班人员要明确职责,熟悉政策,掌握本辖区和本单位的运力储备情况,遇有紧急情况立即向值班领导报告。要加强对应急车辆装备的保养和维护,使其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随时可以投入使用。

  八、 责任追究

执行应急运输保障任务的单位必须无条件执行上级交通部门下达的应急运输指令,对拒不执行命令、玩忽职守、推诿扯皮或者逾期不缴回《道路运输特别通行证》的单位,在质量信誉考核时,文明服务记O分,并不得参加本年度的文明单位评比。对执行上级命令不坚决,贻误时机并造成恶劣影响的单位领导和责任人要严肃处理。

  各省交通主管部门应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本辖区内运输保障应急预案,并报交通部备案。






银川市全民义务植树条例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人大常委会


银川市全民义务植树条例

(2005年3月25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

  宁夏回族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决定:批准《银川市全民义务植树条例》,由银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5年3月25日

银川市全民义务植树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推动全民义务植树运动的开展,促进城乡绿化和人与自然的协调发展,改善生态环境,实施生态立市方略,根据全国人大《关于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的决议》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全民义务植树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义务植树,是指适龄公民为国土绿化无报酬地完成一定劳动量的整地、育苗、种树、管护等绿化任务。

  第四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十八至六十周岁的男性公民和十八至五十五周岁的女性公民,除丧失劳动能力者外,应当参加义务植树活动。

  十一至十七周岁的青少年,应当根据其实际情况,就近安排力所能及的绿化活动。

  对依法不承担植树义务而自愿参加义务植树的,应当给予鼓励和支持。

  第五条 市、县(区、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义务植树工作的领导,市、县(区、市)绿化委员会负责本辖区内义务植树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

  各级绿化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义务植树的日常工作。

  园林、林业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义务植树的实施工作。

  第六条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负责本乡、镇和街道范围内的义务植树的组织工作。村(居)民委员会应当按照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的安排,做好适龄公民参加义务植树的具体组织工作。

  第七条 市绿化委员会办公室应当按照城乡发展总体规划,编制全民义务植树规划,报市绿化委员会批准后组织实施;县(区、市)绿化委员会办公室应当根据全民义务植树规划制订义务植树年度计划,经同级绿化委员会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市绿化委员会备案。

  第八条 各级绿化委员会每年应当根据国家规定及义务植树规划和年度计划,将义务植树的任务以义务植树通知书的形式下达到各单位。通知书应当明确义务植树的人数、植树地点、数量、完成时间以及其他要求。

  第九条 义务植树的重点是义务植树基地绿化、城市园林绿化和农村防护林建设。

  义务植树应当实行定地点、定任务、定质量为内容的多种形式的责任制。各级绿化委员会及有条件的单位可以因地制宜,建立义务植树基地。

  第十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应当按照绿化委员会的安排,组织本单位的人员参加义务植树。

  第十一条 各级绿化委员会应当建立义务植树登记卡制度。

  各单位应当按期向绿化委员会报送义务植树登记卡,并由绿化委员会对义务植树任务的完成情况进行检查验收。未完成任务的,应当予以补种。

  第十二条 应当履行植树义务的单位或者个人,确实不能直接参加义务植树的,应当交纳相当于完成义务植树任务所需的绿化费。

  绿化费的收取标准由银川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工日值核定,绿化费专门用于义务植树和造林绿化。

  绿化费的收支管理应当接受人民政府审计和财政部门的监督。

  第十三条 在国有土地上义务栽植的树木,林权归拥有该土地使用权的单位所有;在集体土地上义务栽植的树木,归集体所有;尚未确认土地使用权的,由所在县(区、市)人民政府依法确定;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十四条 义务栽植的树木验收前由栽种者或者其委托的人员管护;验收后,由林权单位或者绿化委员会指定的单位或个人管护。

  采伐、更新、变更义务栽植的林木,改造义务建造的绿地,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鼓励单位和个人除履行植树义务外,认建认养林木、绿地,捐资支持义务植树。

  第十六条 在义务植树活动中成绩显著或者捐资支持义务植树的,由各级人民政府给予表彰或奖励。

  第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不完成义务植树任务的单位,由绿化委员会责令其限期完成;逾期仍不完成的,除按规定收缴绿化费外,并由市、县(区、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对单位处以应缴绿化费二倍的罚款,对单位负责人进行批评教育并处以100元至500元的罚款。

  第十八条 公民无故不履行植树义务的,由所在单位、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和村(居)民委员会进行批评教育,责令其限期履行义务;逾期仍不履行义务的,由绿化委员会按规定收缴绿化费,并由市、县(区、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处以应缴绿化费二倍的罚款。

  第十九条 单位或个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条 银川市人民政府可按照本条例规定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一条 本条例自2005年5月1日起施行。

  




版权声明:所有资料均为作者提供或网友推荐收集整理而来,仅供爱好者学习和研究使用,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如本站内容有侵犯您的合法权益,请和我们取得联系,我们将立即改正或删除。
京ICP备14017250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