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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组织部 人事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的补充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2 06:15:03  浏览:882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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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组织部 人事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的补充通知

中共中央组织部 人事部


中共中央组织部 人事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的补充通知
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



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关于加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工作的通知》(人调发〔1988〕5号)下发以后,各地区、各部门采取了一些措施,为纠正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中产生的混乱现象作了不少工作。但是,现在存在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现象。有一些民办公司、人才开发
中心等机构还在擅自接收和管理流动人员的人事档案,不按有关规定办理,有的甚至把无原则地出具出国政审证明材料和保管档案当成谋利手段。为了进一步贯彻执行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规定,加强对流动人员的管理,促进人才合理流动,特作如下补充通知:
一、流动人员的人事档案,必须严格执行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关于加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工作的通知》的规定,一律由各级党委组织部门或政府人事部门及其所属的人才流动服务机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管理。对于不应管理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的机构,各级组织、人事部门要认
真进行检查,并督促他们将其管理的人事档案按有关规定尽快移交。
二、党和国家机关、人民团体机关、国营企事业单位录用、聘用流动人员,必须凭管理其人事档案的党委组织部门或政府人事部门及其所属的人才流动服务机构出具的人事关系介绍信,方可正式办理录用、聘用手续,并接收其人事档案。
今后,各级组织、人事部门,对脱离党和国家机关、人民团体机关、国营企事业单位自谋职业的流动人员的人事档案,一律凭有关党委组织部门或政府人事部门及其所属的人才流动服务机构出具的转档通知,办理转档手续,不得再转给任何民办机构。
三、流动人员因私出国的政审工作,今后一律统一归口由管理其人事档案的党委组织部门或政府人事部门及其所属的人才流动服务机构负责。
四、流动人员的人事档案管理是一项重要工作,各级党委组织部门和政府人事部门或政府人事部门所属人才流动服务机构,一定要认真履行职责,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把这项工作做好。



1989年11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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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年再问禅师,我的头脑却是被这种繁杂的世俗所装满,却要如何是好?

禅师说,你画一个没有瓶子。它总有一个尽头。你不把它里面的东西倒出来,怎么装新的进去?青年若有所思,画了一个克莱因瓶。

三维空间中的克莱因瓶数学领域中,克莱因瓶(Klein bottle)是指一种无定向性的平面,比如2维平面,就没有“内部”和“外部”之分。

有人说,法官应当有正义有力量和正义的态度,法官的态度应当是鲜明的;也有人说,法官应当居中的进行裁判,法官应当是理智的,法官不应当有自己的态度和价值观。

在细细端详“克莱因瓶”之后,不禁感叹世间的奇妙,一个装水的瓶子也可以没有内外之别,也可以没有正反之分!

法官首先是人,这是法官的第一属性,是人就有自己爱与恨,有自己对万事万物的评判价值取向,也就有属于自己的价值观,所有一切说法官没有态度或是法官不应当有态度和价值观的说法都是脱离客观实际的;其次,法官应当有正确的态度和价值观,法官应具备有社会主流社会价值观的态度,用现实生活中社会主流价值观来评判案件,作出正确的判决;最后,法官的态度可以象“克莱因瓶”一样,即有自己的态度,也要能够脱离自身固有的价值判断,让自己的判断无内外之别,无正反之分,正确的对待双方当事人的诉求,合理分配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或许这才是法官态度的真谛罢!



达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工作的通知

四川省达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达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工作的通知

达市府办〔2009〕6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

为切实加强我市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确保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不改变土地使用性质,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工作的通知》(川府办发电〔2009〕91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认真遵照执行。

一、统一思想认识,牢固树立科学的耕地保护观念

实行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切实保护基本农田是保证粮食安全、实现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措施。全市各级部门要进一步统一思想认识,在正确指导农村土地承包流转和农业产业结构调整的过程中,有效跟踪监管流转的承包地,尤其是基本农田,不得改变流转地的农业用途,不得破坏耕作层挖塘养鱼和发展林果业,不得以发展生态观光农业为名在基本农田范围内种植非农作物,严禁以削弱粮食生产能力为代价进行所谓农业招商引资和变相改变耕地和基本农田的农业用途,严禁在农业结构调整、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中侵犯土地承包者的权益。各地要正确处理经济发展与基本农田保护的关系,牢固树立“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观念,切实加强对我市耕地和基本农田的保护。

二、加强组织领导,切实履行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的责任和义务

各地要严格按照《通知》要求,在农村土地承包流转和农业产业结构调整过程中,一是强化耕地保护政府行政主体责任,二是明确土地、农业、水利、林业等行政主管部门耕地保护的监督管理责任。

(一)严格监督管理,确保基本农田数量和用途

各县(市、区)要统筹落实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中下达的指标,与第二次土地调查成果相衔接,处理好与农业产业结构调整的关系,依法足额划定基本农田保护区,并将基本农田落实到具体地块。基本农田保护区一经依法划定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改变或者占用。全市各级政府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格监督管理,有效跟踪流转承包地,特别是基本农田,要切实落实基本农田保护“五不准”规定,加大对基本农田保护区实施用途管制的力度。

(二)加大投入力度,切实推进基本农田质量建设

一要积极探索融资渠道,有效整合农田水利建设、农业综合开发、土地开发整理、耕地质量建设、农田林网建设等涉农资金,加大对基本农田保护区建设的投入。二要大力推广运用配方施肥、保护性耕作、地力培肥、退化耕地修复等技术,不断提高耕地和基本农田的综合生产能力。三要建立和完善基本农田地力与施肥效益长期定位监测网点,完善基本农田质量动态监测体系,及时掌握基本农田质量变化状况,由农业部门定期提出基本农田地力变化状况报告及相应的地力保护措施,并会同环境保护部门对基本农田环境污染监测和评价,定期提交环境质量与发展趋势的报告。

(三)尽快出台办法,规范指导农业产业结构调整和农村承包土地流转

各县(市、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强化土地承包经营管理,引导和规范耕地承包、流转及利用行为,防止耕地闲置、撂荒和过度利用。同时,要统一规划,尽快研究出台管理办法,规范指导农业产业结构调整工作,稳定粮食、蔬菜和油料作物播种面积,确保粮食和其他关系民生的重要农产品供给。

三、加强制度建设,确保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取得实效

各地要强化耕地保护目标责任制、落实动态巡查责任制、探索耕地质量保护与管理的长效机制,并充分运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标语、公告、听证等形式,开展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宣传教育,以进一步提高基层干部、农民群众保护耕地和基本农田的责任感和自觉性,形成全社会监管耕地和基本农田的良好局面,确保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取得实效。









二〇〇九年十一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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