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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民政部、国家劳动总局关于安置平反释放后无家可归人员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8 17:44:25  浏览:958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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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民政部、国家劳动总局关于安置平反释放后无家可归人员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 公安部 民政部


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民政部、国家劳动总局关于安置平反释放后无家可归人员的通知

1980年3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民政部、国家劳动总局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各地按照中央〔1978〕78号文件的规定,纠正了一大批冤、假、错案,成绩很大,深得党心民心。但善后安置工作还存在不少问题,特别是对一些无家可归、无亲可投的人,安置不落实,来信来访的人很多,他们反映:“平反前还有生活出路,平反后倒无法生活了。”这是不符合我们党的政策的。为了把党的政策落到实处,请各地按照中央〔1979〕96号文件的精神,对平反释放后无家可归、无亲可投人员的安置和户口问题,可作如下处理:
一、对撤销原判、宣告无罪和依照政策法律不予追究刑事责任而被释放的人员(包括已经留场就业的),原来没有工作,平反释放后无家可归、无亲可投,有劳动能力,社会上安置有困难的,本人愿意在劳改单位工作,可作为国家正式工人安置在劳改单位。所需劳动指标,由劳动部门按实际安置人数汇总告省、市、自治区计划、劳动部门,年终予以承认。
二、已经丧失劳动能力,无家可归、无亲可投的,由捕前户口所在地政府负责安置,民政部门给予社会救济。已在劳改单位就业的,本人愿意继续留在劳改单位,由劳改单位发给适当生活费养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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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卫生厅、陕西省教育厅转发卫生部教育部关于《食物中毒事故行政责任追究暂行规定》的通知

陕西省卫生厅 陕西省教育厅


陕西省卫生厅 陕西省教育厅转发卫生部教育部关于《食物中毒事故行政责任追究暂行规定》的通知
陕卫法发〔2005〕478号

各设区市卫生局、教育局,杨凌示范区社会事业局,省卫生监督所,各高等学校:

  现将卫生部、教育部关于印发《学校食物中毒事故行政责任追究暂行规定》的通知(卫监督发〔2005〕431号)转发你们并提出以下相关落实意见。请各级卫生、教育行政部门和各级各类全日制学校以及幼儿园要认真落实意见精神,进一步加强对食品卫生管理工作的领导,层层落实责任,扎扎实实做好预防和控制食物中毒的工作,切实保护师生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一、加强组织领导,认真落实责任。各市、县(区)卫生、教育行政部门要按照暂行规定的要求,认真履行各自职责。各级各类学校要加强组织机构建设,确立主要领导同志负总责的工作机制,成立食品卫生安全监督领导小组,研究制定相应的工作计划,学校领导要定期轮流去学生食堂就餐,以督促食堂卫生及饭菜质量的改进,真正做到领导负责,责任到人。

  二、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认真落实国务院《决定》及省政府贯彻落实国务院《决定》的实施意见,认真履行餐饮单位、学校食堂食品卫生监督职能,要采取分片包校的形式将责任落实到人,严格食品卫生监督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确保学校学生、教师员工的饮食卫生安全。

  三、切实加强学校食品卫生安全管理工作。各级各类学校要严格按照《食品卫生法》有关法律、法规及标准要求,落实各项食品卫生管理制度,食堂采购人员要坚持食品原料采购索证制度,不买无检疫证明的鲜、活、冻禽及其它产品;要保持食堂环境卫生清洁,坚持做到餐具一餐一消毒,配置防盗网及防盗门,严格禁止非食堂工作人员随意进入食堂加工操作间及食品原料存放间,要加强学校生活饮用水水源的管理,确保广大师生员工的饮食卫生安全。

  四、严格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报告制度。各级各类学校要设立专人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上报工作,发生食物中毒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要在1小时内报告当地卫生、教育行政部门,并逐级上报,同时全力配合抓好救治和事件的调查处理工作。要严格卫生安全责任事故追究制度,对于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不及时、瞒报、漏报、误报的要依法查处直接责任人并追究相关领导责任。

  接此通知后,各市、县(区)卫生、教育行政部门、各学校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召开专门会议,将文件内容逐级传达落实,共同做好学校食品卫生安全这项工作。省卫生厅、省教育厅将不定期对学校食堂食品卫生工作落实情况进行抽查。



                                          陕西省卫生厅
                                          陕西省教育厅
                                          二○○五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关于印发《学校食物中毒事故行政责任追究暂行定》的通知

                    卫监督发〔2005〕43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教育局,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

  为加强学校食品卫生管理,预防学校食物中毒事故发生,落实管理责任,保护学校师生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食物中毒事故处理办法》等规定,我们制定了《学校食物中毒事故行政责任追究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五年十一月二日

  附件: 学校食物中毒事故行政责任追究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食品卫生管理,预防学校食物中毒事故发生,落实管理责任,保护学校师生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食物中毒事故处理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学校食品卫生负有监管责任的地方卫生行政部门、教育行政部门以及学校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管理责任人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食品卫生职责等失职行为,造成学校发生食物中毒事故的,应当追究行政责任。本规定适用于各级各类全日制学校以及幼儿园。

  第三条 学校的主要负责人是学校食品卫生管理的第一责任人。

  第四条 本规定中的学校食物中毒事故,是指由学校主办或管理的校内供餐单位以及学校负责组织提供的集体用餐导致的学校师生食物中毒事故。

  第五条 本规定中的食物中毒事故按照严重程度划分为:(一)重大学校食物中毒事故,是指一次中毒100人以上并出现死亡病例,或出现10例及以上死亡病例的食物中毒事故。(二)较大学校食物中毒事故,是指一次中毒100人及以上,或出现死亡病例的食物中毒事故。(三)一般学校食物中毒事故,是指一次中毒99人及以下,未出现死亡病例的食物中毒事故。

  第六条 行政责任追究按照现行干部、职工管理权限,分别由当地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以及学校实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七条 行政责任追究应当坚持公开、公正原则,做到有错必纠、处罚适当、教育与惩戒相结合。

  第八条 学校发生食物中毒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学校有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一)未建立学校食品卫生校长负责制的,或未设立专职或兼职食品卫生管理人员的;(二)实行食堂承包(托管)经营的学校未建立准入制度或准入制度未落实的。(三)未建立学校食品卫生安全管理制度或管理制度不落实的;(四)学校食堂未取得卫生许可证的;(五)学校食堂从业人员未取得健康证明或存在影响食品卫生病症未调离食品工作岗位的,以及未按规定安排从业人员进行食品卫生知识培训的;(六)违反《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第十二条规定采购学生集体用餐的;(七)对卫生行政部门或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的整改意见,未按要求的时限进行整改的;(八)瞒报、迟报食物中毒事故,或没有采取有效控制措施、组织抢救工作致使食物中毒事态扩大的;(九)未配合卫生行政部门进行食物中毒调查或未保留现场的。

  第九条 学校发生食物中毒事故需要追究学校行政责任的,应当按以下原则,分别追究学校主要领导、主管领导和直接管理责任人的行政责任。发生一般学校食物中毒事故,中毒人数少于29人的,追究直接管理责任人的责任。发生一般学校食物中毒事故,中毒人数在30人及以上的,追究直接管理责任人的责任,但直接管理责任人在事故发生前已将学校未履行食品卫生职责情况书面报告学校主管领导,而学校主管领导未采取措施的,由学校主管领导承担责任。发生较大学校食物中毒事故,追究直接管理责任人和学校主管领导的责任。发生重大学校食物中毒事故,追究直接管理责任人、学校主管领导和学校主要领导的责任。

  第十条 学校发生食物中毒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有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一)对不符合学校食堂或学校集体用餐单位卫生许可证发放条件的单位,发放卫生许可证的;

  (二)检查发现学校食堂未达到卫生许可证发放条件要求,而未向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通报的;

  (三)未按规定对学校食堂或学生集体用餐供餐单位进行监督检查或检查次数未达到要求的;

  (四)未按教育行政部门或学校的请求,协助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或学校对主管领导、卫生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进行食品卫生相关知识培训的;

  (五)监督检查过程中,对发现的不符合卫生要求的行为未提出整改意见的;或者提出整改意见后未在要求时限内再次检查进行督促落实的;

  (六)接到学校食物中毒报告后,未及时赶往现场调查处理,或者未及时采取有效控制措施导致食物中毒事故事态扩大的;

  (七)未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和《食物中毒事故处理办法》的规定时间进行食物中毒报告的。

  第十一条 学校发生食物中毒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当地教育行政部门有关人员的行政责任:

  (一)未将学校食品卫生安全管理作为对学校督导评估的重要内容和重要考核指标或未按规定进行督导、检查的;

  (二)督导检查过程中,对发现的问题未提出改进意见的,或对改进意见未督促落实的;

  (三)未督促学校制定学校食堂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培训计划或未定期组织培训的;

  (四)接到卫生行政部门的相关通报,未督促学校落实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的卫生监督意见的;

  (五)接到学校食物中毒报告后,未及时赶往现场协助卫生行政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调查处理,或者未督促学校采取有效措施控制食物中毒事故事态扩大的;

  (六)未按规定向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报告的,或存在瞒报、迟报行为的。

  第十二条 学校发生食物中毒事故需要追究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有关责任人行政责任的,应当按下列原则,分别追究教育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有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发生一般学校食物中毒,追究行政部门直接管理责任人的责任。发生较大学校食物中毒事故,追究部门管理责任人的责任。发生重大学校食物中毒事故,追究部门主管领导的责任。

  第十三条 学校食物中毒事故行政责任追究情况应向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报告。

  第十四条 承包经营单位和集体用餐配送单位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食品卫生职责,造成学校发生食物中毒事故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二○○六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如何利用商标扩大其他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

王瑜


一、注册商标受保护的力度大于其他知识产权

知识产权在我国分别由不同的部分主管,其中商标由工商局管,专利由知识产权局(专利局)管,软件著作权有版权管理机构管。每个部门的处罚力度是不一样的,侵犯专利了,专利局如果需要查处,专利局的执法人员要侵权者配合很难,如果软件被侵权了,版权局要查处的话,恐怕连侵权人的门都进不去,更不要说查封证据了,所以版权局往往需要和其他部门联合执法。如果是商标侵权了,那可就不一样,工商局的来查处,没有人敢不配合,工商局说要财务资料,如果侵权人不提供,工商局可以自己打开柜子来看,甚至叫搬家公司将所有的财务资料搬到工商局去。所以在实际操作中,在我国知识产权受保护的力度其实并不一样,很明显由于商标主管部门是强势的。专利局和版权局在县一级并没有机构,侵权现在已经转移到县城,对于发生在县或者是镇里的专利以及著作权侵权,专利局和版权局是鞭长莫及,工商局就不一样了,是每个县必设机构,甚至在乡镇一级都有其派出机构,查处起来可以深入到乡村。所以商标侵权在实务中更容易受到行政查处,商标受保护的力度自然也比其他知识产权大。

二、利用注册商标打击图书盗版

现在畅销书,都非常容易被盗版,盗版的手法很简单,就是将书通过扫描方式复制一遍,盗版书由于只需要承担印刷费用(大概占到书价的10%),成本非常的低,所以盗版书的售价可以很低,盗版书的质量不一定会差,有了便宜的,当然没有人买正版的,正版的贵。出版社是最大的受害者,但是出版社却很难打击,很大的原因是版权局的行政执法力度不够。出版社对于盗版行为非常疼恨,却是无能为力,出版社一般只能眼睁睁看着盗版书冲击自己的正版书。对此,本人为出版社出了主意——出版社申请商标,最好就是将出版社的全称注册为商标,并且在其出版的每本书上都使用该商标,盗版者盗版时将不可避免地同时要侵犯出版社的商标权。侵犯商标权那可归工商局管,如果出版社向工商局举报,那么工商局很容易去查。

三、利用注册商标打击软件盗版

在我国通用软件的盗版率是比较高的,软件被盗版查处更难。软件一般由著作权管理部门来打击侵权行为。由于软件被复制的成本奇低,盗版软件对正版软件的冲击力更大。大家都使用微软件的OFFICE,WINDOWS,可能大家都没有注意到,微软的商标嵌入到每个界面。如果盗版了微软的这两个软件,不仅仅侵犯微软的著作权,还同时侵犯了微软的商标权,那么微软还可以要求工商局来查处。对于软件公司本人也曾经提供过相类似的建议,建议该公司申请商标,并且将商标使用在每个界面中,如果自己的软件被盗版,那么就可以去找工商局,让工商局进行查处,那么软件被保护的力度无疑将大为增加。

作者:王律师,中国知识产权研究会高级会员
电话:010-51662214,电子信箱:lawyerwy@263.ne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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