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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市人民防空警报设施管理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1 10:08:45  浏览:963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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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市人民防空警报设施管理办法

甘肃省兰州市人民政府


兰州市人民防空警报设施管理办法


(2000年11月24日)

第一条 为了加强本市人民防空警报设施建设和管理,实现人民防空警报设施建设和管理的规范化、制度化、标准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及《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之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与人民防空警报设施建设和管理有关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和公民。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人民防空警报设施是指用于战时防空与平时防灾的警报信号的发放、控制设备及相关的通信、供电线路、构筑物等附属设施。
第四条 人民防空警报设施实行统一规划、分级管理、社会化管护。
第五条 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主管本市人民防空警报设施的建设和管理工作。
县、区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人民防空警报设施的建设和管理。
设有人民防空警报设施的单位,负责防空警报设施的日常管护。
城建、电信、电力、无线电管理等单位和新闻媒体,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配合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做好人民防空警报设施建设和管理的有关工作。
第六条 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制订人民防空警报设施建设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七条 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依据人民防空警报设施建设规划,确定安装人民防空警报设施的设点单位(以下简称设点单位);设点单位应当为安装人民防空警报设施提供方便条件,不得阻挠。
被确定安装人民防空警报设施的高层或多层建筑顶层,应当修建符合安装人民防空警报设施要求、使用面积不小于10平方米的房间,作为人民防空警报终端设备用房,建房费用由该设点单位负担,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给予适当补助;防空警报设施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购置、安装,日常维护管理由设点单位负责。
被确定安装人民防空警报设施的高层或多层建筑为两个以上单位共有的,共有单位均为设点单位。
第八条 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制订人民防空警报设施维护管理制度和标准,并对县、区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和设点单位的防空警报设施管理、维护工作进行指导、督促和检查。
县、区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设点单位的防空警报设施管护情况进行定期检查。
设点单位应当确定人民防空警报设施专职或者兼职管护人员,落实管护制度、措施和经费,确保防空警报设施的正常使用。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除人民防空警报设施。
设点单位要求拆除、迁移人民防空警报设施时,应当向县、区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县、区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书之日起七日内,提出审核意见转报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批;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县、区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转报的设点单位申请书及审核意见之日起十日内,作出同意或不同意的书面答复,不同意的还应当说明理由。
拆除、迁移人民防空警报设施的费用由设点单位负担。
第十条 安装人民防空警报设施的建筑物权属发生变更时,权属变更当事人应当共同就防空警报设施及维护管理责任移交事项到县、区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第十一条 电信、新闻媒体、移动通信、无线寻呼及相关行业,平时应当根据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的规定,制定接收、传递、发放防空警报信号方案,并参加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组织的演练;战时应当优先传递发放防空警报信号。
第十二条 电信部门应当根据人民防空警报设施建设规划和应急调度方案,定期对线路进行测试,在战时或遇有突发事件时,保证防空警报网所需线路调用。
第十三条 人民防空警报所用的专用频率,无线电管理机构应当予以保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或干扰。
第十四条 电力部门应当免费保障平时与战时使用警报设施的电力供应;在调整警报网点、迁移或新安装警报设施时,应当协助架设电力供应线路。
第十五条 人民防空警报信号发放,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战时警报信号的发放,由市人民防空指挥机关决定;平时抢险救灾警报信号的发放,由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报市人民政府决定。
第十六条 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制定本市防空警报试鸣的具体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在防空警报试鸣的五日前向社会发布公告,各新闻媒体应当及时予以刊播。
第十七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使用与人民防空警报信号相混同的任何音响信号。
第十八条 对在人民防空警报设施建设与管理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县、区人民政府或者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九条 设点单位不按照本办法规定修建人民防空警报终端设备用房的,由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补建,并处以 1000元以上 2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条 安装人民防空警报设施的建筑物权属发生变更,权属变更当事人不按本办法规定到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的,由县、区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责令补办手续,并处以 500元以上 1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一条 设点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因管理不善、违章操作或者失职造成人民防空警报设施损坏的,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责令限期修复,并对责任人个人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单位处以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行为,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和《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予以处罚。
第二十三条 设点单位申请拆除、迁移人民防空警报设施,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在规定期限内既不答复又不说明理由的,申请单位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四条 当事人对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依照本办法作出的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五条 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在人民防空警报设施建设和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者有其他失职行为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实施中的具体应用问题,由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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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务信息工作管理办法

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


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务信息工作管理办法
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区政府系统的信息工作,实现政务信息工作管理的规范化、制度化,更好地为各级领导科学决策和指导工作服务,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信息是指反映政府工作运转情况及政府领导决策和指导工作所需要的政务信息。
第三条 政务信息工作是政府政务工作的组成部分。各级政府和政府各部门应当加强对政务信息工作的领导。
第四条 凡与政府管理和决策相关的各种信息,均属政务信息的范围。主要包括:各级政府和政府各部门的重要工作部署,工作中的重要情况;重大社情、灾情、突发事件;政治、经济、社会生活中的热点,难点等问题。
第五条 收集和提供政务信息是各级政府和政府各部门办公室(信息处、信息科)的一项重要职责,专、兼职信息机构(办公室、信息处、信息科)要按分层次服务的原则,充分发挥信息工作的参谋、助手作用。

第二章 组织领导
第六条 自治区政府办公厅是全区政务信息工作的中枢。政府办公厅负责组织、协调全区政府系统的政务信息工作和负责处理各地区、各部门报送自治区人民政府的信息。
第七条 自治区政府办公厅是全国政务信息网络和西北五省(区)、各政务信息网络的成员单位。政府办公厅按照以上两个网络的要求,开展信息交流,参加网络会议,承办网络交办的有关事项,并负责向国务院办公厅报送信息。
第八条 各行署、市、县(区)人民政府和自治区政府各部门应根据信息工作量的大小,配备专职兼职信息工作人员,并积极开展信息工作。
第九条 各行署 、市、县(区)人民政府和自治区政府各部门都应有一位行政领导分管信息工作,并指定一位秘书长或办公室主任负责信息工作。主管信息工作的领导要对本地区、本部门的信息工作负责。
第十条 各级主管领导要关于运用信息,并帮助信息部门和信息工作人员解决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努力为信息工作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和条件。

第三章 工作任务
第十一条 信息机构要紧紧围绕政府中心工作开展信息服务,其主要任务是:
(一)为政府领导科学决策和宏观调控提供及时、准确的信息。
(二)沟通地区、部门之间的信息联系,促进地区、部门之间在工作上的相互了解、相互交流和相互借鉴。
(三)做好信息反馈工作。反馈的重点是:党中央、国务院重要决策的贯彻执行情况;自治区党委、政府重大工作部署的落实情况;领导重要批示的办理情况;对上级编发的重要信息的反映、意见等。
(四)编发本级政府和部门的信息刊物,做好信息的收集、加工、报发等工作。
(五)建立健全本地区、本部门的信息工作制度,加强与上级信息部门的联系,确定本地区、本部门的信息直报点,聘请特聘信息员。
(六)拟定本地区、本部门的信息工作人员培训方案,组织召开信息工作会议,交流经验,推动工作。

第四章 信息队伍
第十二条 政务信息工作队伍由专职、兼职、特聘信息员组成,兼职和特聘信息员数量由各地、各部门根据工作需要确定。
第十三条 专职、兼职、特聘信息员的基本条件是:
(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严守党纪、政纪,在政治上与党中央保持一致。
(二)熟悉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熟悉政府(部门)的主要业务工作,有一定的政策水平和独立工作能力。
(三)热心信息工作,思想敏捷,责任心强;业务素质好,有一定综合分析和文字表达能力。
(四)严格遵守保密纪律,执行保密法规,保密观念强。
第十四条 信息员要做到:
(一)努力学习党和国家的有关政策,不断提高政治素质和业务能力。
(二)坚持实事求是,有喜报喜,有忧报忧,严禁报送虚假信息。
(三)高效率、快节奏地进行信息收集、筛选、整理、传递工作,对重大社情、灾害、事故、工作失误等如实上报。
(四)深入实际,调查研究,向领导和上级机关提供有较强预测性、综合性、典型性的信息。

第五章 信息网络
第十五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和各行署、市、县(区)人民政府及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的政务信息网络,按层次主要分为纵向、横向两种形式。
纵向网络以自治区政府办公厅为轴心,上对国务院办公厅,下对各行署、市、县(区)人民政府和自治区政府各部门办公室(信息处、信息科),以及自治区政府驻外办事处。
横向网络是自治区政府办公厅与兄弟省、市、自治区办公厅之间,自治区各行署、市、县(区)政府办公室之间,以及自治区政府各部门办公室(信息处、信息科)之间的网络联系。
各行署、市、县(区)政府和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的信息网络构成依此类推。由此构成纵向到底、横向到边、反应灵敏的全区政务信息工作网络系统。
第十六条 各行署、市、县(区)政府和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的办公室(信息处、信息科)应当建立健全信息网络系统,经常分析网络建设的情况,充分发挥网络系统的功能。

第六章 编辑审签
第十七条 各级信息部门对收到的信息要认真筛选、分类和加工处理。编写信息要做到主题明确,标题醒目,文字精炼。
第十八条 政务信息应以标题为开篇导语,内容要新颖,语言要朴实。原始信息材料表达不清或对事实有疑问时必须进行核实。
第十九条 编写信息要做到引用数据准确,计量单位、量词以及汉字、数字、标点等使用规范。
第二十条 政务信息核签应做到既简化手续,保证时效,又严格审批,以防止失误。一般情况下,越级上报的重要信息由各级政府主管领导、各单位负责人签发,其他信息可由办公室主任或信息部门负责人签发。

第七章 信息质量
第二十一条 各级信息机构应不断提高信息质量,增强信息的实用性。高质量的政务信息应具备内容新颖,事实准确,传报迅速,综合性强的特点。
第二十二条 判断政务信息质量和价值的标准是:参与领导决策的程度;被上级信息刊物采用的情况;对面上工作的指导作用和服务深度;群众对信息工作的评价和反映。

第八章 信息传报
第二十三条 各行署、市、县(区)人民政府和自治区政府各部门每周至少要向自治区政府报送一至二条信息,急事、要事、突发事件要及时报送。
各基层政府,各企事业单位均可以越级向自治区人民政府上报紧急、重要信息。
第二十四条 上级政府信息部门可以通过预约、委托、索取等方式向下级信息网络单位收集信息,下级网络单位应主动地按要求提供信息。
第二十五条 银川市、石嘴山市、银南行署、固原行署可以直接向国务院办公厅报送信息。在报送时,应同时抄送自治区政府办公厅。

第九章 工作保障
第二十六条 各级政府和企事业单位要逐步建立和完善信息值班制度、编辑制度、审批制度、反馈通报制度、考核评比制度等,并定期检查执行情况。
第二十七条 各级领导要为信息工作人员采访、编辑报送信息提供必要条件,在参加会议、阅看文件、查阅资料、使用设备等方面提供便利。
第二十八条 凡上级信息部门下发的信息刊物,有关领导阅后,应交本级信息部门或信息员阅存;本级信息部门和信息员向上报送信息底稿,均应立卷存档备查。
第二十九条 用电子计算机、传真机处理国家秘密信息,必须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条 各级政府和各部门要为信息工作提供业务经费,并积极创造条件,逐步实现信息工作自动化。
第三十一条 自治区政府办公厅负责编发《信息业务通讯》,主要交流信息工作的情况和经验,通报信息报送要点和信息采用情况。
第三十二条 自治区政府办公厅可一至两年评选一次优秀信息工作单位、优秀信息员和优秀信息,并视情况给予表彰奖励。各行署、市、县(区)政府和自治区政府各部门可结合本单位实际进行考评、奖励。
第三十三条 对违反本办法,发生重大的漏报、错报或泄漏属于国家秘密信息的单位和直接责任人要通报批评,并视错误情节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1年11月29日

关于印发与质检工作有关的中国加入WTO法律条文的函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国质检外函[2001]671号



关于印发与质检工作有关的中国加入WTO法律条文的函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各直属检验检疫局,局内各单位:

现将《与质检工作有关的中国加入WTO法律条文摘编》(见附件1)及分类编排后的《与质检工作有关的中国加入WTO多边承诺分类表》(见附件2)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全国出入境检验检疫系统局长会议和全国质量技术监督系统局长会议精神,组织干部职工学习,切实掌握我国加入WTO有关质检工作的各项承诺内容。需了解与质检工作有关的中国加入WTO法律文件英文内容及加入WTO法律文件全部中英文内容,可登录国家质检总局网站(www.aqsiq.gov.cn)进行查询。

在组织学习中如遇问题,请与总局WTO办公室联系。联系人:李海清、曹雅斌,电话:010-65994190,65994621,传真:010-65994306。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附件1:



与质检工作有关的中国加入WTO法律条文摘编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加入议定书》

前言 (略)

第一部分 总则

1-12. (略)

13. 技术性贸易壁垒

13.1 中国应在正式刊物上公布作为技术法规、标准或合格评定程序依据的所有正式还是非正式的标准。

13.2 中国应在加入时起,使所有技术法规、标准和合格评定程序符合《TBT协定》。

13.3 中国对进口产品实施合格评定程序的目的应仅为确定其是否符合与本议定书和WTO协定规定相一致的技术法规和标准。只有在合同各方授权的情况下,合格评定机构方可对进口产品是否符合该合同商业条款进行评定。中国应保证此种针对产品是否符合合同商业条款进行的检验不影响此类产品通关或进口许可证的发放。

13.4 (a) 自加入时起,中国应保证对进口产品和国产品适用相同的标准、技术法规和合格评定程序。为保证从现行体制的顺利过渡,中国应保证,自加入时起,所有认证、安全许可和质量许可机构和部门将获得对进口产品和国产品实施此类活动的授权。加入1年后,所有合格评定机构和部门获得对进口产品和国产品进行合格评定的授权。对机构的选择应由申请人决定。对于进口产品和国产品,所有机构和部门应颁发相同的标志,收取相同的费用。它们还应提供相同的处理时间和申诉程序。进口产品不得受制于一种以上的合格评定程序。中国应公布并使其它WTO成员、个人和企业可获得有关其各合格评定机构和部门相应职责的全部信息。

(b)加入后不迟于18个月,中国应仅依据工作范围和产品种类分配其各合格评定机构的职责,而不考虑产品的原产地。分配给各合格评定机构的相应职责将在加入后12个月通知TBT委员会。

14. 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

中国应在加入后30天内,向WTO通知其所有有关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的法律、法规及其他措施,包括产品范围及相关国际标准、指南和建议。

15-18. (略)

第二部分 减让表(略)

第三部分 最后条款(略)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加入议定书》附件1A---过渡性审议机制条款要求中国提交的信息

根据加入议定书18.1款,中国要每年提交一次如下信息,中国和工作组各成员同意无需再纳入审议的内容除外。

影响货物贸易的政策

技术性贸易壁垒(通知给TBT委员会)

(a) 加入后不迟于4个月内,中国将通知接受《良好行为规范》;

(b) 定期审议政府标准化机构现有的标准,使其与相关国际标准协调一致;

(c) 对现有的自愿性国家、地方和行业标准进行修订,使之与国际标准协调一致;

(d) 在根据《TBT协定》的要求,包括其第15.2款及所提及的出版物中进行通知时,以及在对现有措施进行修订时,中国对“技术法规”和“标准”两个术语的使用将遵照《TBT协定》中的含义;

(e) 每5年对技术法规审议一次,以保证其按照《TBT协定》2.4款的规定采用国际标准。作为按照《TBT协定》15.2款通知内容的一部分,提交描述将国际标准作为技术法规基础的政策;

(f) 要对以国际标准为基础制定技术法规的百分比在5年内增长10%的进程提出报告;

(g) 提交实施《TBT协定》2.7款程序的细则;

(h) 作为按照《TBT协定》15.2条款通知内容中的一部分,提交已被授权可以制定技术法规或合格评定程序的相关地方政府机构和非政府机构名录;

(i) 中国承认的合格评定机构的最新信息;

(j) 按照工作组报告书TBT部分3(t)款的规定,中国加入后一年内,制定和实施一项新的法律和若干相关条例,以保护环境而对化学品进行评定和控制,这些法律和条例应确保全面的国民待遇并完全符合国际惯例;

(k) 要通知是否在加入一年后,所有的合格评定机构已授权对进口品和国产品进行合格评定,是否遵循了议定书13.4(a)所规定的要求;

(l) 加入后不迟于18个月,中国应仅依据工作范围及产品类别,而不再考虑产品产地,确立中国合格评定机构各自的职责;

(m) 将中国的合格评定机构各自的职责在加入后12个月通知TBT委员会。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加入议定书》附件9---服务贸易减让表

服务提供方式 : 1)跨境交付 ;2)境外消费;3)商业存在;4)自然人流动

部门

或分部门
市场准入限制
国民待遇

限制
其它承诺

技术测试和分析服务(CPC8676)及

(CPC749)中包括的货物检验服务,不包括法定货物检验服务。
1)没有限制。

2)没在限制。

3)在本国提供检验服务3年以上的外国服务提供者可以在中国设立合资技术测试、分析和货物检验公司,注册资本应不少于35万美元。中国加入后2年内,允许外资控股。中国加入后4年内,允许外资服务提供者在华设立独资子公司。

4)除水平承诺中内容外,不作承诺。
1)没有限制。

2)没有限制。

3)没有限制。













4)除水平承诺中内容外,

不作承诺。



四、 中国工作组报告书

Ⅰ-Ⅲ. (略)

IV. 影响货物贸易的政策

A.(略)

B. 进口法规

1-11.(略)

12. 装运前检验

145. 中国代表表示,目前已有商贸检验机构(包括合资机构)从事装运前检验。他进一步表示,中国将承诺遵守《装运前检验协定》,并将管理现有商贸检验机构,允许符合资格的机构按照政府指定或商业合同的约定从事装运前检验。工作组注意到这一承诺。

146. 一些工作组成员要求提供关于中国是否使用私营装运前检验实体的服务的信息。中国代表确认,中国将保证,中国加入时起,与包括私营实体在内的装运前检验实体进行的装运前检验有关的任何法律和法规将与有关相关WTO协定相一致,特别是《装运前检验协定》和《海关估价协定》。此外,与此种装运前检验有关的任何费用将与所提供的服务相当,并符合GATT1994第8条第1款的规定。工作组注意到这些承诺。

C. (略)

D. 影响货物外贸的内部政策

1-2. (略)

3.技术性贸易壁垒

177. 中国代表表示:中国已建立了一个TBT通知机构和两个咨询点,并已通知TBT委员会;自加入时起,将公布关于已采用和拟议的技术法规、标准和合格评定程序的通知;公布这一信息的出版物名称将在加入时提交的《TBT协定》第15.2款下《中国实施和管理声明》中。工作组注意到这一承诺。

178. 中国代表表示,除中国实施WTO的规定外,自加入时起将建立内部机制,不断地将在GATT1994 和《TBT协定》项下的权利和义务向政府部门和各部委(国家级和国家以下一级)以及有关私营部门进行通知和咨询。对于一些工作组成员提出的就拟议中的标准和技术法规进行公开咨询和提出意见的机会问题,中国代表确认,自加入起,中国的程序将会清楚地表明存在这样的机会,且将对所提意见给予适当考虑,而不考虑其来源。中国代表还确认,自加入时起,中国将按照《TBT协定》和TBT委员会通过的相关决定和建议,设定允许公众对拟议中的技术法规、标准和合格评定程序提出意见的时间框架。工作组注意到这些承诺。

179. 若干工作组成员要求提供关于国际标准用作现有中国标准基础的程度情况、中国使用国际标准作为新标准基础的详细计划以及中国审议现有标准以使之与相关国际标准相协调的详细计划。

180. 对此,中国代表表示:作为ISO、IEC和ITU等组织的正式成员,中国积极参加了有关国际标准的制定。凭借中国在政府机构改革方面的努力,中国将在加入后不迟于4个月内,通知接受《良好行为规范》。中国代表表示,为政府标准化机构规定了明确的政策,以定期审议现有标准,特别是使之酌情与相关国际标准相协调。此外,中国将加速对现有的自愿性国家、地方和行业标准的修订工作,以便与国际标准相协调。工作组注意到这些承诺。

181. 一些工作组成员担心中国所使用的“标准”和“技术法规”的表述并不总是与《TBT协定》中的定义相一致,例如,中国有时使用“标准”一词指应属于“技术法规”定义的强制性要求。这些成员注意到中国在中央政府以外的其他各级,特别是在地区、部门和企业一级制定了一些不同类型的措施统称为“标准”的情况。

182. 对此,中国代表表示,在其根据《TBT协定》所作通知中,包括根据第15.2款所作通知在其中提及的出版物中,以及在对现有措施进行修订过程中,中国将按照《TBT协定》项下的含义使用“技术法规”和“标准”的术语。工作组注意到这些承诺。

183. 一些工作组成员还担心,中国没有使用相关的和可获得的国际标准作为其一些现有技术法规的基础。若干工作组成员请求提供关于国际标准用作现有技术法规基础的程度情况、中国使用国际标准作为新技术法规基础的详细计划以及中国审议现有技术法规以使之与相关的国际标准或其相关部分相协调的详细计划。

184. 对此,中国代表表示自1980年以来中国把积极采用国际标准作为技术法规的基础视为加快工业现代化和促进经济增长的基本政策。中国代表确认,这一政策还要求每5年对技术法规进行一次审议,特别是为了保证依照《TBT协定》2.4款使用国际标准。他还确认,中国将把这一政策作为其根据《TBT协定》第15.2款所作通知的一部分。他指出,由于中国在过去20年中的努力,中国使用国际标准作为技术法规基础的比例已经从12%上升到40%。为了迎接21世纪的挑战和满足《TBT协定》所规定的要求,中国已开始制定一项标准发展计划,并承诺进一步提高使用国际标准作为技术法规基础的比例,在5年内再增加10%。中国代表还确认,中国将使实施《TBT协定》第2.7款的程序可公开获得。工作组注意到这些承诺。

185. 在牢记《TBT协定》相关规定的同时,一些工作组成员要求中国确定获得授权可以采用技术法规和合格评定程序的直接设在中央政府以下一级,地方政府机构以及非政府组织。中国代表答复表示,中国将在加入时,作为其按照《TBT协定》第15.2款所作通知的一部分,提供一份相关地方政府机构和非政府机构的清单。工作组注意到这一承诺。

186. 关于合格评定程序,关于工作组成员要求提供关于国际指南和建议用作现有中国合格评定程序基础的程度情况,中国使用此类指南和建议作为新的合格评定程序基础的详细计划以及中国审议现有合格评定程序以使之与相关国际指南和建议相协调的详细计划。

187. 对此, 中国代表表示,中国在有关国际标准化机构制定合格评定程序的指南和建议中发挥了充分的作用,例如,作为ISO/CASCO的正式成员。他表示,很难用数量表示此类指南和建议用作现有合格评定程序基础的程度。他确认,中国将依照《TBT协定》第5.4款使用国际标准化机构发布的相关指南或建议作为其新的合格评定程序的基础。中国代表还表示,中国以对技术法规同样的政策同时对合格评定程序进行审议,主要是为了保证依照《TBT协定》第5.4款使用相关国际指南或建议。他还确认,自加入时起,中国将保证对进口产品和国产品适用相同的合格评定程序。工作组注意到这些承诺。

188. 一些工作组成员对中国合格评定机构的复杂性和与《TBT协定》不一致的要求表示关注。特别是,这些工作组成员指出,对进口产品和国产品的合格评定活动不是由同一个政府实体实施的,且这种情况可能造成对进口产品的不利待遇。对此,中国代表表示,中国政府根据其发展市场经济和进一步改革开放的政策,已将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和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合并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AQSIQ)。中国代表确认,AQSIQ负责中国所有与合格评定有关的政策和程序。他进一步表示,其它政府部委和部门也制定合格评定政策和程序,但发布前须经AQSIQ授权。

189. 一些工作组成员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商检法》)及其《实施条例》(《实施条例》)与《TBT协定》的一致性表示关注。特别是,技术法规和合格评定程序的条款未能充分解决透明度、非歧视、国民待遇及避免不必要的贸易壁垒等基本义务。

190. 一些工作组成员对被称为“法定检验”的合格评定程序表示关注,法定检验的表述主要在《商检法》第4、5、6条和《实施条例》第4、5和9条中。他们表示,法定检验与国民待遇原则不一致并构成了对国际贸易不必要的障碍。工作组成员同意,WT/ACC/CHN/31和WT/ACC/CHN/32号文件所含法定检验产品清单,并不预断的技术法规和标准在《WTO协定》所通知项下的法律地位、性质或作用。中国代表表示,不迟于加入之日,将使《商检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其他相关法律和法规符合《TBT协定》。工作组注意到这一承诺。

191. 一些工作组成员对一种被称为“进口商品安全许可制度”的合格评定程序及其适用表示关注,该制度的表述在《商检法》第22条和《实施条例》第38条中。他们表示,该制度与国民待遇原则不一致并构成了对国际贸易不必要的障碍(例如由于要求进行的频繁工厂检验)。对此,中国代表确认,对于与目前实行进口商品安全许可制度的商品有关的技术法规和合格评定程序,不迟于加入之日,将使相关法律和法规全面符合《TBT协定》。工作组注意到这一承诺。

192. 对于工作组成员的关注,中国代表确认,为消除不必要的贸易壁垒,中国将不保留多重或双重合格评定程序,而且也将不仅对进口产品施加要求。工作组注意到这一承诺。

193. 一些工作组成员对中国在实施合格评定程序过程中信息的保密性表示关注。作为回复,中国代表确认:中国在这方面将全面实施《TBT协定》第5.2.4项的义务。工作组注意到这一承诺。

194. 一些工作组成员对中国不接受其它WTO成员中的机构进行的合格评定结果的做法表示关注。在这方面,这些成员注意到《TBT协定》第6.1款单方面接受合格评定结果的义务。中国代表答复表示,对经中国承认的机构认证的商品,除随机抽样外,不需再进行合格评定。此外,如经随机抽样,中国的测试结果不同于其它WTO成员主管机构的测试结果,中国代表确认,中国将依照现有国际指南和建议采取行动,或本着解决此类分歧的目的提供审核程序。一些工作组成员要求中国不断公布和更新中国承认的合格评定机构的信息。中国代表确认,中国将提供这一信息。工作组注意到这些承诺。

195. 关于外国和合资合格评定机构,某些工作组成员指出中国不应保留具有对其经营造成壁垒效果的要求,除非中国具体承诺减让表中另有规定。中国代表答复表示,中国将不保留此类要求。一些工作组成员还认为,所有满足中国要求的外国或合资合格评定机构应有资格获得认可,并被给予国民待遇。中国代表确认,认可要求将是透明的,并将向外国合格评定机构提供国民待遇。工作组注意到这些承诺。

196. 一些工作组成员对下列事项提出了具体关注(a)化学品首次进口登记;(b)获得和申请“CCIB”安全标志和“长城”标志的程序;(c)汽车和零部件,以及(d)锅炉和压力容器的安全和质量许可证制度。对此,中国代表表示:中国将在加入之前实施下列措施,除非另有说明:

(a)化学品首次进口登记

--- 在加入后一年内,制定和实施关于为保护环境而对化学品进7行评定和控制的新的法律和相关法规,其中保证完全的国民待遇,并保证完全符合国际惯例。

--- 保证以上新法律和法规所附“化学品名录”中所列化学品免于登记义务,并保证根据新的法律及其法规对国产品和进口产品制定统一的合格评定程序。

(b)CCIB安全标志和长城标志

--- 统一现有认证标志,即“CCIB”标志和“长城”标志,形成一个新的认证标志。对于同类进口和国产货物,所有机构和部门将颁发相同的标志和收取相同的费用。

--- 接受国际电工委员会合格检测电器设备安全标准体系(IECEE CB体系)产品检测报告,中国为该体系成员,并简化获得新的和统一认证标志的程序。

--- 将进口商对相同产品获得两个标志的时限缩短为不超过3个月。

(c)汽车和零部件

--- 统一适用于国产和进口汽车和零部件的法律、法规和标准。

--- 制定、发布和实施法律、法规、标准和实施条例,以建立透明的体制,所有法律和法规将据此得以实施,从而使给予进口产品的待遇不低于给予国产同类产品的待遇。

(d)锅炉和压力容器的安全质量许可制度

--- 给予进口产品的待遇不得低于给予国产品的待遇,包括合格评定所收取的费用和工厂认证的有效期。

--- 采用国际标准作为技术法规的基础,如同类国产品不需进行某项检验,则进口产品也应免除此项检验。

工作组注意到这些承诺。

197. 中国代表确认,除议定书(草案)中另有规定外,中国将自加入之日起实施WTO《TBT协定》项下的所有义务。工作组注意到这一承诺

4、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

198.一些工作组成员对中国使用卫生与植物卫生(“SPS”)程序作为非关税壁垒表示关心,并提出了中国的措施与WTO《实施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协定》(《SPS协定》)不一致的具体事例。成员们寻求中国保证仅在保护人类和动植物的生命或健康所必需的限度内使用SPS措施。且此类措施应充分基于科学原则。

199. 中国代表表示。根据《SPS协定》的规定,中国仅在保护人类和动植物的生命和健康所必需的限度内实施SPS措施。他还指出,中国绝大部分SPS措施是基于国际标准、指南和建议的。中国将不会以作为对贸易的变相限制的方式实施SPS措施。依照《SPS协定》,中国将保证如无充分的科学依据将不保留SPS措施。工作组注意到这些承诺。

200. 工作组成员表示,他们认为中国自在加入之日起遵守《SPS协定》,并应保证其所有与SPS有关的法律、法规、法令、要求和程序符合《SPS协定》。对此,中国代表确认,中国将在自加入之日起完全遵守《SPS协定》,并保证其所有与SPS有关的法律、法规、法令、要求和程序符合《SPS协定》。工作组注意到这些承诺。

201. 工作组成员注意到,议定书(草案)提及的中国关于法律、法规和其他SPS措施的通知包含在WT/ACC/CHN/33号文件中。工作组成员同意,该份通知不预断通知的法律、法规和其他SPS措施的性质或效果在《WTO协定》项下的法律地位。

202. 中国代表表示,中国已建立了一个SPS通知机构和一个SPS咨询点,并将通知SPS委员会。SPS措施,包括与检验有关的SPS措施,已在外经贸部《文告》等刊物上公布。此类信息也可从中国SPS通知机构或SPS咨询点收集。

Ⅴ. (略)

VI. 影响服务贸易的政策

1-4. (略)

5. 检验服务

317. 对于工作组成员提出的问题,中国代表确认,中国将不再保留具有对外资和合资商品检验机构的经营构成壁垒作用的要求,除非中国的具体承诺减让表中另有规定。工作组注意到这个承诺。

(略)



(注:《中国工作组报告》共343条,与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有关的内容共29条,占8.45%。本文与国家公布的正式文本有出入的,以国家公布文本为准)



附件2:

与质检工作有关的中国加入WTO多边承诺分类表

(根据与质检工作有关的中国加入WTO法律文件摘编整理)



一、加入之时需要完成或开始实施的承诺

技术性贸易壁垒(TBT)/装运前检验和服务贸易(检验服务)部分

序 号
内 容
出 处

(一)原则性承诺
1.
使所有技术法规、标准和合格评定程序符合TBT协定。
议定书第13.2条

2.
保证对进口产品和国产品适用相同的标准、技术法规和合格评定程序。
议定书第13.4(a)条。

3. *
中国将已有的或已采取的保证TBT协定实施和管理的措施通知TBT委员会(提交《中国实施和管理声明》)。
报告书第177条;TBT协定第15.2条。

公布已批准和拟议的技术法规、标准和合格评定程序,公布这一信息的出版物名称将包括在上述声明中。
报告书第177条。

描述采用国际标准作为技术法规基础的政策。
报告书第184条;议定书附件一TBT部分e条。

提供获得授权可以批准技术法规和合格评定程序的直接设在中央政府以下一级的地方政府机构以及非政府组织的清单。
报告书第185条。

4. *
按照TBT协定的含义使用术语“标准”和“技术法规”。
报告书第182条;议定书附件一TBT部分d条。

5.
使《商检法》及其《实施条例》符合TBT协定国民待遇原则等规定。
报告书第190、191条。



(二)技术法规方面的承诺
6.
每5年对技术法规进行一次审议,以保证使用相关国际标准作为技术法规的基础。
报告书第184条;议定书附件一TBT部分f条。

7. *
中国将公布实施《TBT协定》第2.7款的程序,即积极考虑接受其他成员的技术法规作为等效技术法规。
报告书第184条;议定书附件一TBT部分g条。

(三)标准方面的承诺
8. *
政府标准化机构规定了明确的政策,以定期审议现有标准,特别是使之酌情与相关国际标准相协调。
报告书第180条;议定书附件一TBT部分b条。

9. *
加速对现有的自愿性国家、地方和行业标准的修订工作,以便与国际标准相协调。
报告书第180条;议定书附件一TBT部分c条。

(四)合格评定程序方面的承诺
10.
中国对进口产品实施合格评定程序的目的,应仅为确定其是否符合与本议定书和WTO协定规定相一致的技术法规和标准。只有在合同各方授权的情况下,合格评定机构方可对进口产品是否符合该合同商业条款进行评定。
议定书第13.3条。

11.
所有认证、安全许可和质量许可机构和部门将获得授权,可对进口品和国产品实施合格评定。
议定书第13.4(a)条。

12.
对于进口产品和国产品,所有机构和部门应颁发相同的标志,收取相同的费用。它们还应提供相同的处理时间和申诉程序。进口产品不得受制于一种以上的合格评定程序。
议定书第13.4(a)条。

13.
中国将依照《TBT协定》第5.4款使用国际标准化机构发布的相关指南或建议作为其新的合格评定程序的基础。中国以对技术法规同样的政策同时对合格评定程序进行审议,主要是为了保证依照《TBT协定》第5.4款使用相关国际指南或建议。
报告书第187条

14.
国家质检总局负责中国所有与合格评定有关的政策和程序。他进一步表示,其它政府部委和部门也制定合格评定政策和程序,但发布前须经总局授权。
报告书第188条。

15.
在实施合格评定程序过程中对所获的信息予以保密。
报告书第193条。

16.
统一现有的CCIB标志和长城标志,形成一个新的认证标志。对同类进口和国产货物,所有机构和部门将颁发相同的标志,收取相同的费用;接受国际电工产品认证委员会电工产品测试证书相互认可体系(IECEE CB体系)产品检测报告,IECEE CB体系产品检测报告,并简化获取新的和统一认证标志的程序;将进口商对相同产品获得两个标志的时限缩短为不超过3个月。
报告书第196(b)条。

17.
统一适用于国产和进口汽车和零部件的法律、法规和标准。保证制度的透明和国民待遇。
报告书第196(c)条。

18.
锅炉和压力容器安全质量许可制度要保证对进口产品的待遇不能低于本国生产的产品,包括合格评定的费用和工厂认证的有效期。技术法规以国际标准为基础,对国产品不进行的检验对进口产品也应免于检验。
报告书第196(d)条。

(五)对国外机构规定方面的承诺
19. *
对经中国承认的其他WTO成员的机构认证的商品,除随机抽样外,不需再进行合格评定。将不断公布和更新中国承认的合格评定机构的信息。
报告书第194条;议定书附件一TBT部分i条。

20.
中国不保留对外国和合资合格评定机构经营构成壁垒的要求,除非中国具体承诺减让表中另有规定。所有满足中国要求的外国或合资合格评定机构应有资格获得认可,并被给予国民待遇,认可要求将是透明的。
报告书第195、317条

21.
在本国提供检验服务3年以上的外国服务提供者可以在中国设立合营技术测试、分析和货物检验(法定检验除外)机构,注册资本不应少于35万美元。
议定书附件九:具体承诺减让表

(六)装运前检验方面的承诺
22.
中国承诺遵守《装运前检验协定》,并将管理现有商贸检验机构,允许符合资格的机构按照政府指定或商业合同的约定从事装运前检验。
报告书第145条

23.
中国保证,与包括私营机构在内的装运前检验机构进行的装运前检验有关的任何法律和法规将与有关相关WTO协定相一致,特别是《装运前检验协定》和《海关估价协定》。与此种装运前检验有关的任何费用将与所提供的服务相当,并符合GATT1994第8条第1款的规定。
报告书第146条

(七)透明度方面的承诺
24.
在正式刊物上公布作为技术法规、标准或合格评定程序依据的所有正式和非正式的标准。
议定书第13.1条。

25.
中国已经建立了一个TBT通知机构和两个咨询点。公布并使其它WTO成员、个人和企业可获得有关其各合格评定机构和部门相应职责的全部信息。
议定书第13.4a条;报告书第177条。

26.
中国将建立内部机制,不断地将在GATT1994 和《TBT协定》项下的权利和义务向政府部门和各部委(国家级和国家以下一级)以及有关私营部门进行通知和咨询。中国的程序将会清楚地表明,对所提意见给予适当考虑,而不考虑其来源。将设定允许公众对拟议中的技术法规、标准和合格评定程序提出意见的时间框架。




报告书第178条。


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SPS)部分


(八)SPS多边承诺
27.
中国仅在保护人类和动植物的生命和健康所必需的限度内实施SPS措施。中国绝大部分SPS措施是基于国际标准、指南和建议的。中国将不会以作为对贸易的变相限制的方式实施SPS措施。依照《SPS协定》,中国将保证如无充分的科学依据将不保留SPS措施。
报告书第199条。


28.
中国完全遵守《SPS协定》。
报告书第200条。


29.
中国保证其所有与SPS有关的法律、法规、法令、要求和程序符合《SPS协定》。
报告书第200条。


30.
中国已设立了一个SPS通知机构和一个SPS咨询点, 并将通知WTO/SPS委员会。SPS措施,包括与检验有关的SPS措施,已在外经贸部《文告》等刊物上公布。
报告书第202条。



二、加入后30天内需要完成的承诺

SPS多边承诺
31.
中国应在加入后30天内,向WTO通知其所有有关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的法律、法规及其他措施,包括产品范围及相关国际标准、指南和建议。
议定书第14条。


三、加入后4个月内需要完成的承诺

标准方面的承诺
32. *
中国将通知接受《有关标准制定、采纳和实施的良好行为规范》。
报告书第180条;议定书附件一TBT部分a条。


四、加入后1年内需要完成的承诺

合格评定程序方面的承诺
33. *
加入1年后,所有合格评定机构和部门获得对进口产品和国产品进行合格评定的授权。对机构的选择应由申请人决定。
议定书第13.4(a)条;议定书附件一TBT部分k条。

34.
分配给各合格评定机构的职责将在加入后12个月通知TBT委员会。
议定书第13.4(b)条

35. *
制定和实施对化学品进行评定和控制的新的法律和相关法规,保证完全的国民待遇和完全符合国际惯例。

保证上述新的法律和条例所附的“化学品清单”中的化学品免予注册,并按照新的法律和条例,对国产产品和进口产品制定统一的合格评定程序。
报告书第196(a)条;议定书附件一TBT部分j条。


五、加入后18个月内需要完成的承诺

合格评定程序方面的承诺
36. *
加入后不迟于18个月,中国应仅依据工作范围和产品种类分配其各合格评定机构的职责,而不考虑产品的原产地。
议定书第13.4(b)条;议定书附件一TBT部分l条


六、加入后2年内需要完成的承诺

对国外机构规定方面的承诺
37.
中国加入后2年内,允许(从事非法定检验的)外资检验服务提供者外资控股。
议定书附件九:具体承诺减让表


七、加入后4年内需要完成的承诺

对国外机构规定方面的承诺
38.
中国加入后4年内,允许(从事非法定检验的)外资检验服务提供者在华设立独资子公司;
议定书附件九:具体承诺减让表


八、加入后5年内需要完成的承诺

技术法规方面的承诺
39. *
使用国际标准作为技术法规基础的比例,在5年内再增加10%。
报告书第184条;议定书附件一TBT部分f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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