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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小城镇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1 08:27:16  浏览:804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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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小城镇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

中共中央 国务院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小城镇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
中共中央 国务院



党的十五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农业和农村工作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发展小城镇,是带动农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一个大战略”。当前,各地积极贯彻落实中央精神,小城镇的发展形势总的是好的。但也存在着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一些地方缺乏长远、科学的规划
,小城镇布局不合理;有些地方存在不顾客观条件和经济社会发展规律,盲目攀比、盲目扩张的倾向;多数小城镇基础设施不配套,影响城镇整体功能的发挥;小城镇自身管理体制不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为促进小城镇健康发展,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发展小城镇的重大战略意义
对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进行战略性调整,全面提高农业和农村经济的整体素质和效益,增加农民收入,提高农民生活水平,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我国农业和农村工作的首要任务。发展小城镇,可以加快农业富余劳动力的转移,是提高农业劳动生产率和综合经济效益的重要途径,可以
促进乡镇企业适当集中和结构调整,带动农村第三产业特别是服务业的迅速发展,为农民创造更多的就业岗位。这对解决现阶段农村一系列深层次矛盾,优化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增加农民收入,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扩大国内需求,开拓国内市场特别是农村市场,是我国经济发展的基本立足点和长期战略方针。发展小城镇,可以有效带动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和房地产业的发展,扩大投资需求尤其是吸引民间投资,可以明显提高农民消费的商品化程度,扩大对住宅、农产品、耐用消费品和服务业的需
求。这不仅有利于缓解当前国内需求不足和农产品阶段性过剩状况,而且也为整个工业和服务业的长远发展拓展新的市场空间。
加快我国城镇化进程,实现城镇化与工业化协调发展,小城镇占有重要的地位。发展小城镇,可以吸纳众多的农村人口,降低农村人口盲目涌入大中城市的风险和成本,缓解现有大中城市的就业压力,走出一条适合我国国情的大中小城市和小城镇协调发展的城镇化道路。
发展小城镇,是实现我国农村现代化的必由之路。农村人口进城定居,有利于广大农民逐步改变传统的生活方式和思想观念;有利于从整体上提高我国人口素质,缩小工农差别和城乡差别;有利于实现城乡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全面提高广大农民的物质文化生活水平。
当前,加快城镇化进程的时机和条件已经成熟。抓住机遇,适时引导小城镇健康发展,应当作为当前和今后较长时期农村改革与发展的一项重要任务。
二、发展小城镇必须坚持的指导原则
发展小城镇要以党的十五届三中全会确定的基本方针为指导,遵循以下原则。
——尊重规律,循序渐进。小城镇是经济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必须尊重客观规律,尊重农民意愿,量力而行。要优先发展已经具有一定规模、基础条件较好的小城镇,防止不顾客观条件,一哄而起,遍地开花,搞低水平分散建设。不允许以小城镇建设为名,乱集资、乱摊派,
加重农民和企业负担。
——因地制宜,科学规划。我国幅员辽阔,经济发展不平衡,发展小城镇的条件也各不相同。各地要从实际出发,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区位特点和资源条件,搞好小城镇的规划和布局,突出重点,注重实效,防止不切实际,盲目攀比。
——深化改革,创新机制。小城镇建设和管理要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改革创新,广泛开辟投融资渠道,促进基础设施建设和公益事业发展,走出一条在政府引导下,主要通过市场机制建设小城镇的路子。要转变政府职能,从根本上降低管理成本,提高管理效率。
——统筹兼顾,协调发展。发展小城镇,不能削弱农业的基础地位。要利用小城镇连接城乡的区位优势,促进农村劳动力、资金、技术等生产要素优化配置,推动一、二、三产业协调发展。要坚持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一起抓,在搞好小城镇经济建设的同时,大力推进教育、科技、文化
、卫生以及环保等事业的发展,实现城乡经济社会和生态环境的可持续发展。
城镇化水平的提高是一个渐进的过程。发展小城镇既要积极,又要稳妥。力争经过10年左右的努力,将一部分基础较好的小城镇建设成为规模适度、规划科学、功能健全、环境整洁、具有较强辐射能力的农村区域性经济文化中心,其中少数具备条件的小城镇要发展成为带动能力更强
的小城市,使全国城镇化水平有一个明显的提高。
三、发展小城镇要统一规划和合理布局
各级政府要按照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的要求,抓紧编制小城镇发展规划,并将其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重点发展现有基础较好的建制镇,搞好规划,逐步发展。在大城市周边地区,要按照产业和人口的合理分布,适当发展一批卫星城镇。在沿海发达地区,要适应经济发展较快
的要求,完善城镇功能,提高城镇建设水平,更多地吸纳农村人口。在中西部地区,应结合西部大开发战略,重点支持区位优势和发展潜力比较明显的小城镇加快发展。要严格限制新建制镇的审批。
在小城镇的规划中,要注重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全面发展,合理确定人口规模与用地规模,既要坚持建设标准,又要防止贪大求洋和乱铺摊子。规划的编制要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切实做好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以及交通网络、环境保护、社会发展等各方面规划的衔接和协调。规划的调
整要按法定程序办理。小城镇建设要各具特色,切忌千篇一律,特别要注意保护文物古迹以及具有民族和地方特点的文化自然景观。
四、积极培育小城镇的经济基础
充满活力的经济是小城镇繁荣和发展的基础。要根据小城镇的特点,以市场的导向,以产业为依托,大力发展特色经济,着力培育各类农业产业化经营的龙头企业,形成农副产品的生产、加工和销售基地。要发挥小城镇功能和连接大中城市的区位优势,兴办各种服务行业,因地制宜地
发展各类综合性或专业性商品批发市场。要充分利用风景名胜及人文景观,发展观光旅游业。
要通过完善基础设施建设,加强服务,减轻企业负担等措施,吸引乡镇企业进镇。要鼓励农村新办企业向镇区集中。要抓住国有企业战略改组的机遇,吸引技术、人才和相关产业向小城镇转移。鼓励大中城市的工商企业到小城镇开展产品开发、商业连锁、物资配送、旧货调剂、农副产
品批发等经营活动。鼓励商业保险机构拓宽服务范围,到小城镇开展各类商业保险业务。
五、充分运用市场机制搞好小城镇建设
各地要制定相应的优惠政策,吸引企业、个人及外商以多种方式参与小城镇基础设施的投资、建设和经营,多渠道投资小城镇教育、文化、卫生等公用事业,走出一条在政府引导下主要依靠社会资金建设小城镇的路子。对有收益的基础设施,可合理确定服务价格,实行有偿使用。鼓励
相邻的小城镇共建、共享某些基础设施,提高投资效益。
金融机构要拓宽服务领域,积极参与和支持小城镇建设。国有商业银行要采取多种形式,增加对小城镇建设的贷款数额,逐步开展对有稳定收入的进镇农民在购房、购车和其他消费方面的信贷业务。
为促进小城镇健康发展,国家要在农村电网改造、公路、广播电视、通讯等基础设施建设方面给予支持。地方各级政府要根据自身财力状况,重点支持小城镇镇区道路、供排水、环境整治、信息网络等公用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要严格建设项目审批程序,严禁以小城镇建设为名,铺张
浪费,大搞楼堂馆所。
六、妥善解决小城镇建设用地
发展小城镇要统一规划,集中用地,做到集约用地和保护耕地。要通过挖潜,改造旧镇区,积极开展迁村并点,土地整理,开发利用荒地和废弃地,解决小城镇的建设用地。要采取严格保护耕地的措施,防止乱占耕地。
小城镇建设用地要纳入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地)、县(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对重点小城镇的建设用地指标,由省级土地管理部门优先安排。对以迁村并点和土地整理等方式进行小城镇建设的,可在建设用地计划中予以适当支持。要严格限制分散建房的
宅基地审批,鼓励农民进镇购房或按规划集中建房,节约的宅基地可用于小城镇建设用地。
小城镇建设用地,除法律规定可以划拨的以外,一律实行有偿使用。小城镇现有建设用地的有偿使用收益,留给镇级财政,统一用于小城镇的开发和建设。小城镇新增建设用地的有偿使用收益,要优先用于重点小城镇补充耕地,实现耕地占补平衡。
七、改革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
为鼓励农民进入小城镇,从2000年起,凡在县级市市区、县人民政府驻地镇及县以下小城镇有合法固定住所、稳定职业或生活来源的农民,均可根据本人意愿转为城镇户口,并在子女入学、参军、就业等方面享受与城镇居民同等待遇,不得实行歧视性政策。对在小城镇落户的农民
,各地区、各部门不得收取城镇增容费或其他类似费用。
要积极探索适合小城镇特点的社会保障制度。对进镇落户的农民,可根据本人意愿,保留其承包土地的经营权,也允许依法有偿转让。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要严格承包合同管理,防止进镇农民的耕地撂荒和非法改变用途。对进镇农户的宅基地,要适时置换出来,防止闲置浪费。
小城镇户籍制度改革,要高度重视进镇人口的就业问题。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小城镇户籍制度改革的具体办法。
八、完善小城镇政府的经济和社会管理职能
要积极探索适合小城镇特点的新型城镇管理体制,大力精减人员,把小城镇政府建成职能明确、结构合理、精干高效的政府。镇政府要集中精力管理公共行政和公益性事业,创造良好的投资环境和社会环境,避免包揽具体经济事务。在规定的机构编制限额内,镇政府可根据实际需要设
置机构和配备人员,不要求上下对口。小城镇政府的行政开支要严格实行预决算制度,不得向社会摊派。
理顺县、镇两级财政关系,完善小城镇的财政管理体制。具备条件的小城镇,应按照有关法律的要求,设立独立的一级财税机构和镇级金库,做到“一级政府,一级财政”。根据财权与事权相统一和调动县(市)、镇两个积极性的原则,明确小城镇政府的事权和财权,合理划分收支范
围,逐步建立稳定、规范、有利于小城镇长远发展的分税制财政体制。对尚不具备实行分税制条件的小城镇,要在协调县(市)、镇两级财政关系的基础上,合理确定小城镇的收支基数。对重点发展的小城镇,在实行分税制财政体制之前,其地方财政超收部分的全部或大部分留于镇级财政

九、搞好小城镇的民主法制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
在小城镇的建设和管理中,要加强民主和法制建设,健全民主监督机制,依法行政。根据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新特点,搞好小城镇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依法严厉打击各种刑事犯罪行为,严厉打击邪教和利用宗教形式进行的非法活动,建立良好的社会秩序。
要大力提高镇区居民和进镇农民的思想道德水平和科学文化素质,采用各种行之有效的形式,宣传有中国特角社会主义理论和党的各项方针、政策,普及科学文化知识,教育和引导农民移风易俗,破除迷信,革除陋习,逐步形成适应城镇要求的生活方式和生育观念,用社会主义精神文
明占领小城镇的思想文化阵地。
进一步加强小城镇的干部队伍建设。结合机构改革,选调一批政治素质高、年富力强、懂经济、会管理的同志,充实到小城镇的领导岗位。加强对镇政府主要负责人的培训,提高他们的民主法制观念、政策水平和管理能力。
十、加强对发展小城镇工作的领导
发展小城镇的规划和组织实施工作方要由地方负责。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和人民政府,要根据本意见的精神,认真研究制定促进小城镇健康发展的具体政策措施,分级负责,扎实做好工作。
中央和国务院各有关部门要通力协作,各司其职,加强对发展小城镇的政策指导和协调,可选择一些基础较好、具有较大发展潜力的建制镇作为试点,做好服务工作。使这些小城镇在规划布局、体制创新、城镇建设、可持续发展和精神文明建设等方面,为其他小城镇提供示范和经验。




2000年6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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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案被告人的立功行为是否成立


被告人朱某因涉嫌贪污罪于2003年4月16日被泸州市人民检察院决定刑事拘留。4月18日,朱某以书面的形式检举某粮食收储公司经理仲某与出纳陶某涉嫌经济犯罪的问题,并在检举材料中明确指明陶与仲之间相互勾结,对该公司租用的招待所帐务每年收入不低于8万元,而实际公布的收入只有2万元,其中必有隐情,请求市检察院查处。而泸州市检察院得到该检举材料以后,认为朱的举报简单,没有具体说明仲某等人的犯罪事实,而未予立案侦查。事后,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检察院以其他人的举报线索于2003年5月27日对仲某、陶某立案侦查,经查证仲某、陶某涉嫌经济犯罪的金额为20多万元,且确有截留该公司招待所费用的犯罪行为,在侦查阶段已全部退赃归案。在审理朱某涉嫌贪污罪一案中,对朱某的检举行为是否视为立功表现,存在着两种不同的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朱某的检举比较简单,缺乏事实依据,而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检察院是根据其他人的举报查出仲、陶涉嫌经济犯罪的问题,并非是根据朱某的举报线索所查获仲、陶二人的犯罪行为。因此,朱的检举行为与司法机关查清仲、陶二人经济犯罪的结果之间,没有因果关系,不能认定朱某有立功表现。
第二种意见认为:朱某检举仲、陶二人涉嫌经济犯罪的问题,经司法机关查证属实,符合法律规定的立功的条件,朱某的检举行为应视为立功表现。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其理由如下:
我国《刑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立功是指犯罪分子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犯罪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的行为。最高人民法院于1998年4月6日对处理自首和立功的具体应用作出司法解释,犯罪分子到案后,有检举、揭发他人犯罪行为,包括共同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分子揭发同案犯共同犯罪以外的其他犯罪,经查证属实,提供侦破其他案件的重要线索,经查证属实;阻止他人犯罪活动;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具有其他有利于国家和社会的突出表现的,都应当认定为有立功表现。由此我们可以看出,上述五种情况中,只要构成其中一种情况,都符合立功的表现,即可以认定为具有立功表现。根据刑法该法条及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结合本案案情,我们分析本案朱某的立功特征有这样几点: 1、主体是犯罪分子,就是指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本案被告人朱某在检举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时,是犯罪嫌疑人,符合立功的主体条件。2、所揭发、检举的行为,都是同犯罪密切相关,属于他人的犯罪行为,或者他人犯罪的重要线索。本案被告人朱某检举、揭发的是仲、陶二人涉嫌经济犯罪的行为,且指明了是仲、陶二人在对本单位招待所管理费用及本单位的经济事务中的经济犯罪嫌疑,应当说朱某检举、揭发仲、陶二人涉嫌经济犯罪的行为,与其犯罪事实具有密切相关的联系,绝非一般的违法违纪行为,同时,更是指他人的犯罪行为,绝非朱某本人的犯罪行为。3、揭发、检举的内容真实,对破案有效,其内容经查证属实,或者据以侦破其他犯罪案件。本案朱某揭发、检举的仲、陶二人在管理本单位招待所费用中涉嫌经济犯罪的内容,经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检察院查证属实。这里我们要特别说明的是,朱某是在2003年4月18日向泸州市人民检察院作出的书面检举、揭发行为,也是在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以前,也就说是在国家司法机关尚未掌握仲、陶二人涉嫌经济犯罪之前,朱某就作出了检举、揭发行为,如果泸州市检察院于4月18日得到朱某的检举、揭发材料后,就及时立案查处,查获仲、陶二人的经济犯罪,那么,朱某的检举揭发行为属于立功表现,也就没有争议。而本案引起争议的是,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检察院查获仲、陶二人涉嫌经济犯罪的结果与朱某检举、揭发行为是否有因果关系。笔者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定立功表现五种情况中的第一种情况是,只要犯罪分子到案后有检举、揭发他人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的,就应当认定为立功表现,这一种情况的理解只要把握两点:一是犯罪分子检举、揭发他人的犯罪行为是在司法机关尚未掌握之前;二是犯罪分子所检举、揭发他人的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这里的经查证属实并未作限制性的规定,无论是哪一个机关所查证属实,并不影响犯罪人所检举、揭发的他人犯罪行为属实的客观事实和客观现象,涉及本案中,虽然泸州市人民检察院未及时立案查获仲、陶二人涉嫌经济犯罪的行为,而是由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检察院在相距40余天以后,根据其他举报线索查获仲、陶二人经济犯罪的行为,作为泸州市人民检察院与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检察院都是同属国家司法机关,朱某检举、揭发他人的犯罪行为是在国家司法机关尚未掌握之前,并且经国家司法机关查证,仲、陶二人涉嫌经济犯罪的情况属实,也就是朱某所检举、揭发仲、陶二人涉嫌经济犯罪的行为属实。因此,就应当认定朱某的行为属于立功表现。
我国刑法对立功制度的设立,是刑罚制度中惩办与宽大相结合的刑事政策在量刑方面的具体体现。其目的是给予犯罪分子一个悔过自新的机会,同时,也是为更好地打击犯罪,减轻国家司法机关破案的压力和节省国家的资源,立功制度的设立,更侧重于犯罪人的主观动机,使其主观上认罪、悔罪,客观上确实具有悔改的表现形式。它与我国刑法制度中的自首制度一样,主要是调动犯罪人的主观能动性,给予犯罪人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在司法实践中,对自首与立功的适用均不宜过于严格,只要符合自首与立功的特征,就应体现刑法的指导思想,给予犯罪人一个悔过自新、立功赎罪的机会,这是我国刑法所倡导的法律精神。因此,本案中,朱某检举、揭发他人涉嫌经济犯罪的行为,可以视为立功表现。


林万泉 兰 平




关于印发遵义市高速(高等级)公路交通安全社会化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贵州省遵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遵义市高速(高等级)公路交通安全社会化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遵府办发〔2009〕7号


各县、自治县、区(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工作部门:

《遵义市高速(高等级)公路交通安全社会化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〇九年一月十五日





遵义市高速(高等级)公路交通

安全社会化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强化高速(高等级)公路交通安全管理责任,形成“政府统一领导,安监搭建平台,交警依法监管,相关部门联动齐抓共管,全社会共同参与”的高速(高等级)公路交通安全管理长效机制,改变我市高速(高等级)公路交通安全管理现状,确保高速公路安全、畅通,确保遵义经济又好又快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以及省政府对高速公路双向考核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高速(高等级)公路交通安全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总体原则和交通抢险、应急救援处置的优先原则。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三条 成立由市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市安监局、市监察局、市交通局、市公安局、市教育局、市司法局、市卫生局、市民政局、市环保局、市气象局、市旅游局、市消防支队、遵义高管处、省高速交警贵遵四大队、崇遵一大队、崇遵二大队、遵义市移动公司、遵义市联通公司、太平洋财险遵义分公司、人保财险遵义分公司、平安保险遵义分公司、中国石化遵义分公司、中国石油遵义分公司、高速公路沿线县、区(市)政府负责人为成员的遵义市高速(高等级)公路交通安全社会化管理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市安监局,由市安监局负责人任办公室主任。

第四条 在高速(高等级)公路从事营运的专业运输企业应设立专门的高速(高等级)公路安全管理机构。



第三章 成员单位工作职责

第五条 遵义市安监局工作职责:

(一)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赋予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指导、协调和监督高速(高等级)公路交通安全社会化管理工作;

(二)组织、指导和协调高速(高等级)公路重大、较大交通事故或交通突发事件的应急救援工作及交通事故的调查处理;组织有关行业专家成立危化物品车辆交通事故救援专家组,对涉及危化物品车辆交通事故处置工作进行专业指导;

(三)按事故等级组织调查和处理高速(高等级)公路相关事故或事件;

(四)建立健全高速(高等级)公路交通安全社会化管理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协作机制、信息互通互享机制;

(五)组织高速(高等级)公路交通安全社会化管理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对新开通高速(高等级)公路安全状况进行评估,并定期对已开通的高速(高等级)公路事故多发点(段)和危险路段进行排查和综合分析,对存在突出交通安全隐患的,责成并监督相关责任部门及时进行整改;

(六)负责高速(高等级)公路交通安全社会化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和高速(高等级)公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目标考核。

第六条 遵义市监察局工作职责:

(一)监督、检查涉及有关职能部门履行职责的情况;

(二)参与高速(高等级)公路较大以上安全责任事故的调查处理;

(三)按照权限追究相关职能部门失职、渎职及有关人员的纪律责任。

第七条 遵义市交通局工作职责:

(一)负责对行驶在高速(高等级)公路的客运车辆、危化物品运输车辆资质和线路审核,对客运车辆、危化物品运输车辆驾驶员准驾资格审核;

(二)督促运管部门依法查处高速(高等级)公路客运车辆的非法营运行为,督促客运企业落实车辆出站安全检查制度,抓好道路交通源头管理,督促交通运输企业加强对从业人员的管理和教育;

(三)负责协调做好高速(高等级)公路重特大交通事故或突发交通事件的运输车辆组织、转载等工作。

第八条 遵义市公安局工作职责:

指导协调高速(高等级)公路沿线县、区(市)公安局,打击车匪路霸,处置高速(高等级)公路治安刑事案件;督促沿线公安交警部门抓好道路交通宣传“五进”工作。

第九条 遵义市教育局工作职责:

(一) 将高速(高等级)公路交通安全教育纳入中小学校法制教育内容,对全市中小学生进行交通法规普及教育;

(二)指导和督促各级教育机构建立交通安全工作责任制,将中小学生交通安全管理纳入日常管理工作和年度考核范畴;

(三)会同市安监局定期对中小学校、幼儿园负责人进行安全教育培训。

第十条 遵义市司法局工作职责:

将高速(高等级)公路交通法规纳入全市普法内容,进行交通法规普及教育。

第十一条 遵义市卫生局工作职责:

建立高速(高等级)公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应急救助机制,会同相关部门设置交通事故应急救助绿色通道,确保伤员得到及时、有效的救治。

第十二条 遵义市民政局工作职责:

成立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对因肇事者逃逸后无救助能力的交通事故死伤者进行救助。

第十三条 遵义市环保局工作职责:

负责易燃、易爆和危化物品车辆在高速公路发生泄漏、燃烧、爆炸等事故现场有毒有害物质的监控、测定,指导现场的洗、消工作。

第十四条 遵义市气象局工作职责:

(一)向公安交警、交通管理部门提供近期、中期及长期气象信息及气象分析预测,为道路交通安全监管部门采取相应的措施提供依据;

(二)及时向各级公安交警、交通管理部门、运输企业和客运站点通报气象信息。

第十五条 遵义市旅游局工作职责:

负责对全市旅游车辆的源头安全管理,定期检查旅游客运企业安全管理,督促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督促各级旅游管理部门负责高速公路沿线景区景点安全检查。

第十六条 遵义市公安消防支队工作职责:

(一)协同相关部门做好高速(高等级)公路较大、重大交通事故或交通突发事件应急抢险救援工作;

(二)负责对易燃、易爆和危化物品车辆发生泄漏、燃烧、爆炸等交通事故进行先期处置工作。

第十七条 省高管局遵义高管处工作职责:

(一)高管路政部门职责:

1.设立醒目的交通标志、标线,确保交通安全设施完好有效;

2.建立完善的通信、监控、路况情报系统等管理设施,健全清障、救援等服务机构,确保高速(高等级)公路的畅通;

3.负责高速(高等级)公路事故多发路段和存在安全隐患路段的整改,对不能及时整改的道路隐患,要采取临时性的安全预防措施,按照交通安全的需要设置和完善相应的道路交通标志、标线、标牌、信号等设施,并保证清晰、准确、完好;

4.加强对高速(高等级)公路及其安全设施的检查,确保高速(高等级)公路路况良好,安全设施齐全有效。依法查处各种损害安全防护设施、侵犯路产、路权的行为;

5.在发生重特大交通事故、突发交通事件及恶劣气候情况下,需要交通管制或者关闭高速(高等级)公路的,协助交警部门实施交通管制或者关闭高速(高等级)公路;

6.涉及高速(高等级)公路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营房、安全检查站的建设项目,公安机关、交通管理科技设施建设需破路、占用中央分隔带、公路两侧用地安装设备和交通安全警示标志等,在办理路政许可时,积极予以支持配合。

(二)高管公路收费部门职责:

1.保障高速公路收费道口车辆正常通行,避免车辆拥挤、堵塞现象发生,禁止行人、非机动车和拖拉机、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轮式专用机械等车辆通过收费通道进入高速(高等级)公路;

2.杜绝严重超载、超高、超宽、超长等存在安全隐患的车辆从收费站进入高速(高等级)公路,确需通过的,要采取切实有效的保护措施,在高速(高等级)公路行政主管部门的监控下行驶;

3.发生交通事故以及其他重大突发事件时,为执行现场抢险、救护任务的车辆开辟紧急通道,以便有关部门及时处置突发事件。为危险化学品车辆开辟专用通道;

4.遇雨、雪、雾、凝冻等恶劣气候,车辆安全通行无法保障时,收费站应及时关闭入口通道。

(三)高管公路养护部门职责:

1.负责高速公路日常养护巡查,发现危及行车安全的情况(路面损坏、路面油污、严重积水、落石、塌方、滑坡等),及时采取措施排除险情;养护施工作业时,遵守国家规定的安全作业规程,坚持安全、畅通的原则,设置施工标志和安全警示标志;

2.作好冬季防冻防滑物资的准备,遇雪、凝冻等恶劣天气时,及时组织人员赶赴现场处理,确保公路安全畅通。

第十八条 省高速交警贵遵四大队、崇遵一大队、崇遵二大队工作职责:

(一)维护高速(高等级)公路交通秩序,指挥疏导交通,加强路面监控,严查各类交通违法行为;

(二)处理高速(高等级)公路交通事故及突发交通事件,接受公民报警,救助遭受意外伤害、突发疾病或遇险人员;

(三)维护高速(高等级)公路治安秩序,打击车匪路霸,先期处置故意堵塞收费通道、强行冲卡、暴力侵害公路管理人员和收费人员等扰乱公路管理秩序及其他高速(高等级)公路治安、刑事案件,确保高速(高等级)公路良好的治安环境;

(四)宣传交通管理法律法规,教育司乘人员遵规守纪,提高道路交通安全意识;

(五)对重大安全隐患和事故盲点提出整改意见,配合相关职能部门落实到位;参与道路交通和安全设施的规划,监督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的设置;

(六)定期向市安委会报告高速公路安全事故控制目标执行情况,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制定和完善高速(高等级)公路交通事故、拥堵等突发事件的快速处置救援预案。

第十九条 遵义市移动公司、遵义市联通公司工作职责:

(一)负责高速(高等级)公路安全警示信息、交通安全法规和公益广告的发布;

(二)负责高速(高等级)公路较大以上安全事故抢险救援通信保障。

第二十条 太平洋财险遵义分公司、人保财险遵义分公司、平安保险遵义分公司工作职责:

(一)配合做好有关高速(高等级)公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宣传工作,普及保险知识,增强安全防范意识;

(二)协助做好高速(高等级)公路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的紧急救治、善后处理相关工作。

第二十一条 中国石油遵义分公司、中国石化遵义分公司工作职责:

(一)负责高速(高等级)公路沿线加油站服务区安全管理工作;

(二)作好高速(高等级)公路沿线加油站危化物品运输车辆进、出站的安全管理。

第二十二条 高速(高等级)公路沿线地方各级政府工作职责:

(一)协调配合抓好高速公路的安全管理,督促有关职能部门和镇(乡)抓好沿线镇村群众交通安全法规的宣传教育,提高公路沿线群众的交通安全意识,配合高管部门对高速公路沿线治安案件进行查处,参与高速公路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和重、特大事故的调查;

(二)高速(高等级)公路沿线县、区(市)参照本办法第三条,成立相应组织机构,工作职责参照本管理办法的规定制定;

(三)镇(乡)人民政府按照安全生产属地管理原则和“创建平安乡镇”的要求,明确镇(乡)派出所、农机站、安监办的相关职责,摸清机动车辆的种类、数量、车主等相关情况,做到底数清、情况明。加强对群众的安全教育和道路交通法规宣传,教育群众爱路、护路,不到高速(高等级)公路沿线叫卖各类食品和从事洗车作业,不乘坐无资质、无合法手续的车辆。对发生在辖区内高速(高等级)公路的道路交通事故,配合高交警和相关部门进行抢险和施救。



第四章 联席会议制度

第二十三条 建立高速(高等级)公路交通安全管理联席会议制度,会议由高速(高等级)公路交通安全社会化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召集,每季度最后一个月召开一次联席会议。

第二十四条 高速(高等级)公路交通安全社会化管理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在联席会议上通报本季度各自工作职责履行情况。

第二十五条 通报本季度高速(高等级)公路交通安全情况、交通安全形势,重大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整治和交通安全督导检查情况,研究部署下一季度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并形成会议纪要。



第五章 考核和责任追究

第二十六条 年终对高速(高等级)公路交通安全社会化管理工作实行目标考核,考核成绩纳入被考核单位年终综合考核内容。

第二十七条 考核内容包括落实各级政府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各项工作部署、道路交通法规宣传教育、履行工作职责、工作绩效四个方面。

第二十八条 对年终考核获得先进单位的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九条 对发生重大以上事故的,经调查认定,负主要责任的成员单位实行“一票否决”。

第三十条 对管理不到位、失职、渎职,造成较大以上事故的,依据有关法规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追究相关单位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安监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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