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严格按规定办理赴东南亚旅游业务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8 18:54:04 浏览:89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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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严格按规定办理赴东南亚旅游业务的通知
国家旅游局国际联络司等
关于严格按规定办理赴东南亚旅游业务的通知
(1993年4月6日 国家旅游局国际联络司 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发布)
自1991年开展组织我国公民赴东南亚三国旅游业务以来,多数有关单位能严格遵守国务院和国家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使这项业务取得了较大的发展,达到了预期的目的。这对于宣传我国改革开放政策,密切同海外华侨、港澳同胞的关系,增进民间往来,发展地方经济都有积极意义。但是,在这项业务的开展过程中,也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一些境外旅行社或公司通过其在华非法机构(如香港宁发公司驻沈阳办事处、泰国新东联和新华通旅行社驻北京代表处、泰国泰中乐旅行社驻云南联络处),与我非指定的旅行社或其他单位联手,在我境内招徕客源,以探亲、工作等理由申办护照,代办出国旅游签证,严重侵害了我国旅游业的利益;少数指定的旅行社变相“卖单”,不负责任地为某些非指定的旅行社代办护照和出境手续,并听任其将旅游团交给境外非委托的旅行社接待,致使接待质量下降,游客利益受损;一些被委托的国内旅行社(如哈尔滨、沈阳和大连金桥旅游公司等)不服从上属总社(总公司)的业务领导,各行其是,不按规定的程序和做法申办护照,甚至以代办护照为业,给境外旅行社插手境内经营造成可乘之机,导致管理上的混乱;少数地方公安机关擅自为不按规定程序办事的被委托旅行社以及非指定的旅行社甚至其他单位办照,个别地方还发生异地办照或收取高额护照费用等现象。
为使赴东南亚国家旅游业务健康发展,必须加强管理,堵塞漏洞。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地旅游主管部门要切实负责监督境外旅行社在本地区的活动情况,发现境外旅行社在我境内招徕客源和代办签证等非法活动,要会同有关部门依法取缔,维护国家利益。
二、各地公安机关要严格各项制度,立即停止为非指定的旅行社办照,停止为未持国旅、中旅、青旅三总社和金桥旅游总公司确认申办护照函电原件的委托机构办照。严禁异地办照和超标准收取护照费,造成后果的,要追究责任。
三、国旅、中旅、青旅三总社及金桥旅游总公司的有关分支社(公司),必须接受其总社(公司)的业务领导,严格按规定的程序和做法申办护照。严禁将旅行团交给境内外非指定的机构组织出境和接待,对发生问题的旅行社(公司),有关总社可暂停其组团业务;对屡次发生问题的,要取消其委托资格。此事须报请国家旅游局和公安部通知各地执行。广东、福建、海南的指定旅行社,不得跨地区和从内地组织客源,不得为其他单位组织的旅行团开具“出境人员名单”。
四、口岸边防检查机关要严格查验出国证件,对异地办照和未持指定旅行社总社(总公司)及广东、福建、海南的指定旅行社出境证明的内地旅行团,要阻止出境。造成的一切后果,由组织旅游的单位负责。
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异常情况处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上海证券交易所
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异常情况处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各会员单位:
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现将《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异常情况处理实施细则(试行)》予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特此通知。
附件:《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异常情况处理实施细则(试行)》。
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OO九年十一月二日
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异常情况处理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条 为保障证券交易的正常秩序,及时防范、化解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市场风险,妥善处置交易异常情况,维护市场稳定,依据《证券法》、《突发事件应对法》、《证券交易所管理办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等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交易异常情况是指导致或可能导致本所证券交易全部或者部分不能正常进行(以下简称“交易不能进行”)的情形。
第三条 引发交易异常情况的原因包括不可抗力、意外事件、技术故障等。
第四条 引发交易异常情况的不可抗力是指本所市场所在地或全国其他部分区域出现或据灾情预警可能出现严重自然灾害、出现重大公共卫生事件或社会安全事件等情形。
第五条 引发交易异常情况的意外事件是指本所市场所在地发生火灾或电力供应出现故障等情形。
第六条 引发交易异常情况的技术故障是指:
(一)本所交易、通信系统中的网络、硬件设备、应用软件等无法正常运行;
(二)本所交易、通信系统在运行、主备系统切换、软硬件系统及相关程序升级、上线时出现意外;
(三)本所交易、通信系统被非法侵入或遭受其他人为破坏等情形。
第七条 交易不能进行是指无法正常开始交易、无法连续交易、交易结果异常、交易无法正常结束等情形。
第八条 无法正常开始交易是指:
(一)本所交易、通信系统在开市前无法正常启动;
(二)证券交易停牌、复牌、除权除息等重要操作在开市前未及时、准确处理完毕;
(三)前一交易日的日终清算交收处理未按时完成或虽已完成但清算交收数据出现重大差错而导致无法正确交易;
(四)10%以上的会员营业部因系统故障无法正常接入本所交易系统等情形。
第九条 无法连续交易是指:
(一)本所交易、通信系统出现10分钟以上中断;
(二)本所行情发布系统出现10分钟以上中断;
(三)10%以上会员营业部无法正常发送交易申报、接收实时行情或成交回报;
(四)10%以上的证券中断交易等情形。
第十条 交易结果异常是指交易结果出现严重错误、行情发布出现错误、上证指数或本所认定的其他指数计算出现重大偏差等可能严重影响整个市场正常交易的情形。
第十一条 交易无法正常结束是指集合竞价异常、可能导致无法正常完成,收市处理无法正常结束等可能对市场造成重大影响的情形。
第十二条 交易异常情况出现后,本所将及时向市场公告,并可视情况需要单独或者同时采取技术性停牌、临时停市、暂缓进入交收等措施。
本所采取前款规定措施的,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对技术性停牌或临时停市的决定,本所通过网站及相关媒体及时予以公告。
第十三条 技术性停牌或临时停市原因消除后,本所可以决定恢复交易,并向市场公告。
第十四条 证券交易相关部门或机构在与证券交易相关的业务实施、流程衔接、操作运行等环节出现重大误差或失误等情形,导致或可能导致交易不能进行,需要采取技术性停牌、临时停市等措施的,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十五条 国内外已经或可能出现对中国证券市场稳定及正常运行造成重大影响的事件或者出现其他全国性事件的,应国家有关部门要求临时停市的,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十六条 本细则中相关术语的含义:
(一)本所市场所在地:是指本所市场交易、通信及清算交收系统所在地;
(二)自然灾害:包括但不限于台风、地震、海啸、暴雪、日凌、洪涝灾害;
(三)重大公共卫生事件:包括但不限于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食品安全事件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事件;
(四)社会安全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恐怖袭击事件、经济安全事件、涉外突发事件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共安全的事件。
第十七条 本细则经本所理事会通过,报证监会批准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第十八条 本细则由本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长期睦邻友好合作条约》的决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长期睦邻友好合作条约》的决定
(2008年6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决定:批准2007年8月16日由国家主席胡锦涛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在比什凯克签署的《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长期睦邻友好合作条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