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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联系人民代表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02 08:41:05  浏览:829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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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联系人民代表办法

甘肃省人大常委会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联系人民代表办法
甘肃省人大常委会


(1985年5月6日甘肃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同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保持密切联系,保证代表履行法律赋予的职责,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发挥人民代表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要采取下列方式同省人民代表联系:
(一)召开部分代表座谈会;
(二)书信往来和接待来会代表;
(三)组织代表参加视察和调查研究;
(四)根据需要请部分代表列席常务委员会会议;
(五)个别访问;
(六)委托州、市、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地区人大工作联络处联系。
第三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需要每年可以召开一至二次部分省人民代表参加的座谈会。必要时通知省人民政府、省人民检察院、高级人民法院,指定有关的负责人参加会议,共同听取人民代表的意见和建议。座谈会由常务委员会主任或者副主任主持。对于代表提出的意见
和建议,有关部门要及时研究,能在会议期间解决、答复的,要及时解决、答复;不能解决、答复的,由常务委员会办公厅交有关部门办理,办理结果报告常务委员会并答复代表本人。
第四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每年要有计划、有目的地访问部分省人民代表;到基层视察工作和进行调查研究,应同当地的省人民代表取得联系,征询他们的意见和要求。必要时可以通知代表参加视察和调查研究。
第五条 常务委员会在办公厅设立联络机构,同代表进行书信往来联系,接受代表来会反映问题。必要时,由常务委员会主任或者副主任、委员接待代表,听取代表的意见和建议。
第六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托各州、市、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及各地区人大工作联络处负责同当地的省人民代表取得联系,向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反映代表的意见,以便于代表就近就地反映人民群众的意见和要求。
第七条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的时候,根据会议议程和需要,可通知部分有关的省人民代表列席会议。
第八条 省人民代表应当经常与自己的选举单位的人民群众保持联系,了解宪法、法律和法规的执行情况,听取人民群众的呼声和要求,并向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反映或者提出意见、建议。



1985年5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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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广安市政府投资项目竣工验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广安市政府投资项目竣工验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广安经开区管委会,市级各部门:

  《广安市政府投资项目竣工验收管理办法》已经三届市政府第39次常务会议审定同意,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二年一月四日



  广安市政府投资项目竣工验收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规范项目竣工验收程序,提高项目质量和投资效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政府投资项目,包括利用下列资金安排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一)各级财政一般预算安排的建设资金;

  (二)政府非税收入安排的建设资金;

  (三)政府融资或利用国债用于建设的资金;

  (四)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的贷款、赠款;

  (五)转让、出售、拍卖国有资产及其经营权所得的国有资产权益收入;

  (六)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政府性资金。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项目竣工验收,是指由政府投资项目审批部门组织或委托行业主管等部门对第二条所列资金安排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竣工综合验收。项目竣工验收由验收组负责,验收组由发展改革、行业行政主管和财政、审计、国土资源、住房城乡规划建设、环境保护、水务、质量监督、安全监管、消防、档案等部门组成。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及项目业主(代建单位)等单位参加。

  第四条 政府投资项目竣工验收按照“谁审批、谁验收”的原则进行。政府投资项目审批权限按有关法律法规和部门职能规定的权限执行。

  第五条 市级审批的项目可由市级审批部门依法委托行业主管部门或下级审批部门组织竣工验收。

  第六条 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完工后,项目业主单位及时编制工程结算,报财政部门审核。审计部门对政府投资项目概算执行情况和决算进行审计监督。未经审核、审计的建设项目,不得办理项目竣工验收手续。

  第七条 竣工验收依据:审批部门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施工图、设备技术资料,现行行业技术验收规范,相关审批、调整文件以及市政府有关会议纪要等相关资料。

  第八条 政府投资项目涉及水土保持、规划、质量、环境保护、节能、消防、人民防空、防雷、安全生产、建设档案等专项验收的,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组织专项验收。除技术特别复杂等特殊情况和有专门规定外,项目专项验收均应与综合验收同步进行。

  第九条 按项目的规模大小及复杂程度,验收可分初步验收(交工验收)和竣工验收两个阶段进行。规模较大、较复杂的建设项目,应先进行初步验收(交工验收)后,再进行竣工验收。

  第十条 初步验收(交工验收)是指工程建成并经施工单位自检合格后,由施工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要求,整理好工程技术资料,向项目业主申请,由项目业主进行验收。项目业主接到申请报告后,一般应在20个工作日内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及使用等单位进行初步验收(交工验收)。初步验收结束后,达到合格标准的项目,项目业主应当及时按规定办理竣工决算,报财政部门审核,并向审计机关申请进行竣工决算审计。

  第十一条 项目业主从项目竣工之日起,及时向项目审批部门报送项目验收计划,待竣工决算和竣工决算审计完成后正式提交验收申请报告。项目审批部门收到申请报告后,一般应在20个工作日内组织竣工验收,对尚不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项目,应在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第十二条 申请竣工验收应递交下列主要资料:

  (一)立项、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批复文件,施工图及审查意见;

  (二)竣工报告。由项目业主提交项目总报告,内容包括:工程总结、试生产报告、竣工决算报告、审计机关审计报告或财政部门决(结)算批复及土地勘测、环境保护、节能、水务、消防、职业安全、卫生、防疫、档案等专项报告;

  (三)设计报告。由项目设计单位提交工程设计情况报告;

  (四)施工报告。由施工单位提交工程施工情况报告;

  (五)监理报告。由项目监理单位提交工程监理和质量评价报告;

  (六)质检报告。由质量监督机构提交工程质量检测报告及建设行业主管部门提交房屋建筑竣工验收备案表;

  (七)需初步验收(交工验收)的,提交初步验收(交工验收)报告;

  (八)项目其他需要说明的资料。

  第十三条 验收部门主要工作任务:

  (一)审查项目是否达到竣工验收、交付生产(使用)的要求;

  (二)审议通过项目业主提出的竣工报告(包括相应附件),组织办理移交和交付生产(使用)手续;

  (三)审定竣工决算;

  (四)检查工程施工情况,审查设计执行、施工报告;

  (五)检查生产准备工作,考核试生产情况和实际形成的生产能力,确定正式交付生产(使用)日期;

  (六)对未完工部分的收尾工程,经审定其内容、数量、投资和完成期限后,由项目业主负责完成,实际投资可直接列入竣工决算;

  (七)对竣工验收中提出的主要问题,作出处理决定或提出解决意见;

  (八)对项目业主整理完整的工程建设文件和技术档案审核检验,并办理移交手续;

  (九)审定技术经济指标对比分析报告;

  (十)通过竣工验收报告,确定工程质量等级,签署竣工验收证书。

  第十四条 从项目竣工之日起,3个月内项目业主未向项目审批部门提出项目竣工验收计划的,项目行业主管部门应及时督促项目业主单位办理竣工验收手续。经项目行业主管部门督促仍无法正常办理竣工验收手续的,项目审批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发出限时验收通知书。

  第十五条 政府投资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一)未及时申请竣工验收的项目业主单位,原则上不再安排新的项目;

  (二)未及时办理相关权证以及资产移交等竣工验收手续的,以及验收不合格未能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整改的,财政部门不予拨付项目剩余资金;

  (三)验收过程中发现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法依纪追究当事人责任。

  第十六条 实行代建制的政府投资项目,按照有关规定由代建单位履行项目业主相关职责。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五年。




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市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考核办法的通知

吉林省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吉市政办发〔2004〕14号


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市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考核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委办局: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吉林市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考核办法(2003—2007年)》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二○○四年二月二十六日


吉林市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考核办法
(2003—2007年)

为认真贯彻实施本届政府(2003—2007年)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根据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国家现行有关环境管理制度,制定本办法。
一、基本原则
坚持生态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并重的原则;坚持定性和定量相结合、以定量为主的原则;坚持远近结合、以近为主的原则;坚持年度考核与日常监督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二、管理机制
(一)成立由政府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各有关部门负责同志组成的政府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领导小组,明确各部门的职责,共同负责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的组织实施工作。
(二)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是以市政府同各县(市)区政府签订责任书的形式将环境保护目标和任务分解落实到各级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和企事业单位的环境管理制度。责任期限与政府任期相同,一般为五年,各县(市)区政府与基层签订的环境保护目标责任书期限可视情况自行确定。
(三)各县(市)区政府要定期向市政府报告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执行情况,各有关部门和企事业单位每年要向当地政府报告所承担环境保护指标和任务的完成情况。
(四)各级政府环境保护目标责任书的签订内容原则上不能变更,如确需调整,须由下级政府呈报上级政府批准。有关工程项目可视具体情况以保证环境保护目标的完成为原则进行适当调整,由下级环保部门报上级环保部门审批。
(五)涉及跨区域、跨流域的环境保护目标和任务,由上级政府或有关部门协调确定,并按管理权限,将环境保护目标和任务分解落实到有关单位。
(六)本办法适用于我市国家和省级各类开发区。
三、考评内容与指标体系
各县(市)考核环境质量指标、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污染防治指标、生态环境建设指标、环境保护投资比例指标、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指标、环境管理与执法等七个方面的指标;各区考核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环境保护投资比例指标、污染防治指标、生态环境建设指标、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指标、环境管理与执法等六个方面的指标。
(一) 环境质量指标
1、城市环境空气质量:考核各县(市)政府所在地城镇TSP(PM10)、二氧化硫和二氧化氮年平均值。
2、地表水环境质量指标:水环境各监测断面考核指标为河流水质11项指标、湖库水质13项指标。
3、各县(市)政府所在地城镇城市区域环境噪声。
(二)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
2005年底以前,考核市政府下达给各县(市)区政府的“十五”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确定的六项污染物控制目标。2006年和2007年,按照省里部署,另行确定考核内容。
按照“十五”总量控制计划的规定,各县(市)区将六项污染物排放量和净削减量分别落实到2003、2004和2005年,现已达到总量控制目标的可不制定削减任务,但必须控制在规定的总量控制目标之内。
(三)污染防治指标
2007年以前,各县(市)区所有工业企业排放的污染物要全部实现达标排放,各县(市)建成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和垃圾无害化处理场。
(四)生态环境建设指标
各县(市)到2007年前完成一个有机食品基地和一个重点生态建设项目,建成一个环境优美乡镇;各区完成一个有机食品基地和一个重点生态建设项目。每年要核定每个项目年度进展形象化目标和完成期限。
(五)环境保护投资比例指标
考核各县(市)区每个年度环境保护投资占生产总值的百分比。环境保护投资包括环境污染治理、环境管理和污染防治科技投入三部分。
(六)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指标
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各县(市)环境质量、污染控制、环境建设、环境管理等18项指标。
各区考核区域环境噪声平均值、烟尘控制区覆盖率及清洁能源使用率、工业固体废物处置利用率、危险废物集中处置率、工业废水排放达标率、工业烟尘排放达标率、工业粉尘排放达标率、建成区绿化覆盖率等8项指标。
(七)环境管理与环境执法
考核各县(市)每年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执行情况、环境信访结案情况、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和环境违法案件查处情况。
考核各区每年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执行情况、环境信访结案情况、环境违法案件查处情况、污染防治设施及所有规模医院污水处理设施运行情况。
四、考评办法
(一)方法
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采取一签五年、项目一年一核定、一年一考核、一年一奖励、五年进行总评的办法。每年由市政府组成检查组,对各县(市)区政府和有关委、局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的完成情况进行考评。考评结果进行通报,并在新闻媒体上发布。考评成绩优秀的由市政府给予表彰奖励,未完成任务的予以通报批评。
年度考评和任期总评是在各地自检的基础上,采取听取汇报、查阅档案材料、现场检查和抽测等形式进行。
本届政府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任期总评按年度加权计入总评分,2003—2006年每年权重各占10%,2007年占60%。
(二)评分
各县(市)区考评满分为100分,并按如下规定评分:
1、各县(市)环境质量指标18分。
(1)城市环境空气质量10分,其中TSP(PM10)6分,二氧化硫和二氧化氮各2分。
(2)地面水环境质量指标6分。
(3)城市区域环境噪声2分。
2、各县(市)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为15分,各区20分。
3、污染防治指标各县(市)22分,各区15分。
(1)各县(市)污染物全部实现达标排放10分,各区15分。
(2)各县(市)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和垃圾无害化处理场项目各6分。
4、生态环境建设指标各县(市)完成一个有机食品基地,一个重点生态建设项目及建成一个环境优美乡镇共15分,其中各项均为5分。
各区完成一个有机食品基地和一个重点生态建设项目共16分,其中各项均为8分
5、环境保护投资比例指标各县(市)6分,各区10分。
6、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各县(市)考核分数达到68分(含68分)以上的12分;各区考核分数达到24分(含24分)以上的20分。
7、环境管理与执法指标各县(市)12分,各区19分。
(1)各县(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执行率3分;环境信访结案3分;污染防治设施4分;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和重大环境违法案件2分。
(2)各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执行率4分;环境信访结案率4分;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和重大环境违法案件4分;污染防治设施和医院污水污染处理设施7分。
各委、局按工作目标完成情况评分。
(三)要求
1、考评数据来源要具有代表性、准确性、科学性和规范性,要有正式认定的手续。
2、市环境监测站负责对各类监测数据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将监测指标纳入日常质量管理体系中,参与监测指标的考评。
3、各企业污染物达标排放要有验收手续。企业长期停产、关闭等情况,视为污染物达标排放(以消除污染为原则)。未按期达标排放的将按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4、发现对各种数据档案弄虚作假者,取消该指标分数,同时予以通报批评。
五、奖励
(一)县(市)区的奖励
本届政府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按照年度考评和任期总评在县(市)设一个一等奖、一个二等奖,城区设一个一等奖、一个二等奖。一等奖考评得分必须达到90分,二等奖考评得分必须达到80分。
2004年至2006年,年度考评一等奖奖金3万元;二等奖奖金2万元;2007年任期总评一等奖奖金5万元;二等奖奖金3万元。
(二)委、局的奖励
2004年至2006年,年度考评达到90分奖金3000元,80分奖金2000元;2007年任期总评达到90分奖金5000元,80分奖金3000元。
(三)奖金来源及分配
奖金来源由市财政预算列支。奖金的分配按单位和责任人的贡献确定。
本办法由吉林市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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