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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材行业软科学研究课题成果奖励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1 09:30:13  浏览:983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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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材行业软科学研究课题成果奖励办法

国家建材局


建材行业软科学研究课题成果奖励办法
1992年9月25日,国家建筑材料工业局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建材软科学研究水平,调动科研人员的积极性、鼓励研究成果的推广应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承担建材行业软科学研究任务的有关部门或研究单位。
第三条 建材行业软科学研究成果奖的评审,由国家建筑材料工业局政策法规司负责组织,政策研究管理处负责申报项目的受理和形式审查,组织初审、终审、及报局科学技术委员会软科学专业组审定以及办理颁奖等有关事项。

第二章 奖励等级和申报条件
第四条 建材行业软科学研究成果奖,按其获奖成果的研究水平、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对建材行业发展所起的作用大小分为四等:
奖励等级 荣誉奖 奖金
一等奖 主要完成单位奖状 二千元
主要完成人个人证书
二等奖 主要完成单位奖状 一千五百元
主要完成人个人证书
三等奖 主要完成单位奖状 一千元
主要完成人个人证书
四等奖 主要完成单位奖状 五百元
主要完成人个人证书
第五条 鉴于软科学研究成果奖励属于科技进步奖励范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奖励条例》第十条和财政部《关于免征科学技术进步奖奖金税的通知》第十条规定,获奖成果的奖金由获奖单位从各自的留成利润或事业费中支付,奖金不计入单位的奖金总额不征收奖金税。
第六条 获三等奖以上的成果经政策法规司推荐可进一步申报建材行业部级科学技术进步奖。
第七条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软科学研究成果,可以申报软科学研究成果奖。
(一)在建材行业制定发展战略、发展规划、重大技术经济政策等过程中被采纳,研究方法有创新,并经实践检验产生明显效益的;
(二)在行业管理与企业管理中研究并提出了创造性的科学管理方法与手段,付诸实施并取得实际效果的;
(三)在行业发展重大决策的可行性论证,技术经济分析中,运用现代科技管理方法与手段解决了实际问题的;
(四)在体制改革、科技立法等工作中研究提出新的方案,付诸实施并产生实际效益的;
(五)在软科学研究理论或方法方面的创新,在推动决策科学化与管理现代化方面起到重大作用的;
第八条 凡申报软科学成果奖的项目,必须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一)经过鉴定(或验收)的软科学研究成果;
(二)鉴定以后应用于实践一年以上;
(三)主要完成单位和主要研究人员均已协商一致;
(四)提供课题来源证明、鉴定证书或验收证明、成果应用证明、研究报告和相关的背景材料(背景材料是指为论证研究报告中提出的观点和结论而形成的调研报告、分析报告、数据测算报告等)。

第三章 奖励的申报和审定
第九条 凡列入《建材行业软科学研究计划》的成果可由承担研究单位直接申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建材局(公司)及其他部门下达的建材行业软科学研究课题,其成果申报时须经下达单位推荐。申报奖励的成果均须填写《建材行业软科学研究成果奖申报书》。
凡已获省、部级科学技术进步奖的成果或已经评审未授奖的成果(有实质性改进者除外),不得申报建材行业软科学研究成果奖。
第十条 软科学研究成果奖的奖励对象是指:直接参加软科学研究工作并做出贡献的人员。政府部门和主管单位的管理人员确曾参加软科学课题具体研究工作并切实做出了贡献,亦可作为该项目的主要完成人之一参加申报奖励,但在申报书内应附具详细书面材料和旁证材料,如实说明其所做贡献,并由申报单位出具证明,本人签字,方可申报。
第十一条 主要完成单位和主要完成人依贡献大小顺序排列。其限额数为:
一等奖 二等奖 三等奖 四等奖
主要完成人(人) 12 8 5 4
主要完成单位(个) 8 5 3 2
第十二条 凡申报软科学研究成果奖,每项成果须交纳评审手续费30元。不交费的,不予受理。
第十三条 凡通过形式审查的成果可参加初评、终评和审定。其程序如下:
(一)政策法规司组织有关人员进行初评。初评主要从成果内容、研究方法、实施效果等方面进行综合评价,并填写《建材行业软科学研究成果奖初评表》。
(二)每项申报成果由政策法规司确定三名主要审查人员(简称主审员),由主审员填写《建材行业软科学研究成果奖终评表》,同时对成果提出书面评审意见。在评审会上,主审员负责向局科学技术委员会软科学专业组介绍该成果的主要研究内容,取得的实际效果,产生的社会经济影响等。必要时,申报一等奖成果的主要完成人,需在评审会上对评审委员提出的有关问题进行答辩。
(三)评审会需有三分之二委员到会方为有效。评审时,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一等奖项目须经到会评审委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同意,二、三、四等奖项目须经到会评审委员半数以上同意,方可通过。

第四章 授奖
第十四条 获奖成果由国家建材局颁发奖状和证书,对获奖成果的主要研究者由其所在单位给予表扬和奖励,将成绩记入本人档案,作为考核、晋升和评定职称的依据之一。
第十五条 获奖单位支付获奖成果的奖金,按国家建材局核准的数额发放。其中,凡两个以上(含两个)单位完成的同一获奖成果,要经共同完成单位协商一致后把具体分配方案报政策法规司备案。发放奖金时,应根据贡献大小合理分配,不搞平均主义。
第十六条 如发现获奖项目有弄虚作假或剽窃他人成果的行为,经查明属实,撤销其奖励,追回奖金,并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或处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中未明确规定的有关事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奖励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奖励条例实施细则》和《建材行业部级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有关条款执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政策法规司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国家建筑材料工业局1990年3月7日以建材政法发[1990]90号文发布的《建材行业软科学研究课题成果奖励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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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农林渔业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农林渔业局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实施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深圳市农林渔业局


深圳市农林渔业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农林渔业局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实施办法》的通知

深农通〔2008〕69号

各有关单位:

  《深圳市农林渔业局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施行。

深圳市农林渔业局
二○○八年六月十六日

深圳市农林渔业局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实施办法
(共2项)

  编号 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事项

  01 非远洋航行和作业渔业船舶登记

  02 粤港澳流动渔民雇用境内渔工初审

01号 非行政许可登记事项:非远洋航行和作业渔业船舶登记

  一、登记内容

  非远洋航行和作业渔业船舶的所有权登记、变更登记、所有权注销登记。

  二、设定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1994年6月2日国务院令第155号发布)第二条、第五条、第六条;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登记办法》(1996年1月22日农业部发布,2004年7月1日农业部令第38号修订)第二条。

  三、登记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登记。

  四、登记条件

  (一)船舶来源合法;

  (二)未在我国境外进行国籍登记;

  (三)未在外市进行船籍港登记;

  (四)捕捞渔船须具备船网工具指标和捕捞许可证;

  (五)须经渔业船舶检验机构检验合格。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登记办法》第六条、第七条;《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2002年8月23日农业部令第19号发布)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2003年6月27日国务院令第383号发布)第七条。

  五、申请材料

  (一)渔业船舶所有权登记

  1.渔业船舶所有权登记申请表(1份);

  2.取得船舶所有权的合法文件:

  (1)购买取得所有权的,应交验购船发票或者买卖合同和交接文件(复印件1份,验原件);

  (2)新建船舶应交验建造合同和交接文件(复印件1份,验原件);

  (3)渔业船舶所有权的转让,如因继承、赠与、依法拍卖以及法院判决取得所有权的,应当提供具有相应法律效力的取得船舶所有权的文件(复印件1份,验原件);其他情况应当提供书面合同(复印件1份,验原件)。

  3.除新建船舶以外,应交验原船籍港登记机关出具的船舶所有权注销登记证明(原件);

  4.未进行抵押的证明文件或者抵押权人同意被抵押船舶转让他人的文件(原件);

  5.证明船舶所有人身份的文件。属于外国独资、中外合资(合作)企业,应交验国家有关主管机关颁发的批准证书和营业执照等有关文件(复印件1份,验原件);

  6.由境外购进的渔业船舶,应当出具国家有关主管机关签发的准予进口渔业船舶的批准文件(原件)。

  (二)渔业船舶变更登记:

  1.渔业船舶变更项目申请表(1份);

  2.渔业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原件);

  3.渔业船舶国籍证书或渔业船舶登记证书(原件);

  4.渔业船舶航行签证簿(原件);

  5.捕捞渔船还应交验捕捞许可证(原件)。

  (三)渔业船舶所有权注销登记:

  1.渔业船舶注销申请表(1份);

  2.渔业船舶所有人申请所有权注销登记,应向登记机关交回下列证书:

  (1)渔业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原件);

  (2)渔业船舶国籍证书或渔业船舶登记证书(原件);

  (3)渔业船舶航行签证薄(原件);

  (4)捕捞渔船还应交回捕捞许可证(原件)。

  上述证书如无法交回,应书面叙述理由,并附有关证明文件,在市级报纸上公告声明原证书作废,并提交登有声明的报纸1份。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登记办法》第十三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

  六、申请表格

  《渔业船舶所有权登记申请表》(附表1)、《渔业船舶变更项目申请表》(附表2)、《渔业船舶注销申请表》(附表3)。

  上述表格可到深圳市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处或所属蛇口、盐田渔政渔监站免费领取,也可在网站(http://www.szzw.gov.cn)上免费下载。

  七、登记申请受理机关

  深圳市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登记办法》第四条。

  八、登记决定机关

  深圳市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登记办法》第四条。

  九、登记程序

  申请人到深圳市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处或所属蛇口、盐田渔政渔监站递交申请材料,提出登记申请-→深圳市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处受理、审核-→符合条件的予以登记,并发给相应的登记证书或证明。

  十、登记时限

  (一)渔业船舶所有权登记: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

  (二)渔业船舶变更登记: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

  (三)渔业船舶所有权注销登记: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

  法律依据:本实施办法规定。

  十一、登记证件及有效时限

  (一)渔业船舶所有权登记获批准后,发给《渔业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证书无有效期限;

  (二)渔业船舶变更登记,登记机关核准登记后,将有关变更登记情况载入渔业船舶登记簿,并在渔业船舶所有权证书、渔业船舶登记证书的"项目变更"栏内注明变更内容,并加盖登记机关印章;

  (三)渔业船舶所有权注销登记,登记机关核准后,注销该船舶在渔业船舶登记簿上的所有权登记以及与此相关的登记,并向船舶所有人出具《渔业船舶注销登记证明书》,证书无有效期限。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登记办法》第十三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

  十二、登记的法律效力

  (一)渔业船舶依法登记所有权后,其所有权受法律保护;

  (二)渔业船舶依法变更登记后,有关变更登记情况得到登记机关确认,并受法律保护;

  (三)渔业船舶依法注销所有权登记后,其所有权方可转移或不再承担相关义务。

  十三、收费

  无。

  十四、年审或年检

  无。

  附表1

渔业船舶所有权登记申请表

申请日期:  年 月 日

船名(号) 船籍港 船舶种类
船体材料 船舶造价 准造许可证
建造厂名 建造地点 建造日期
船舶尺度 长: 米,宽: 米,深: 米 主机功率 千瓦
股份占有情况:


附送文件名称:
1、
2、
3、
4、
5、
6、 船舶所有人印鉴

所有人姓名 地址
电话 身份证号码
申请人说明:


有关单位意见:

以 下 由 登 记 机 关 填 写
船籍港渔监意见:


经办人(签名):   年 月 日
发证机关意见:


监督长(签名):   年 月 日


  附表2

渔业船舶变更项目申请表

申请日期: 年 月 日

船名(号) 船籍港
船主姓名 身份证号码
地址 电话
船舶变更理由






船舶变更项目





村(居)委意见





村(居)委(盖章)
经办人(签名): 年 月 日
发证机关意见





单位(盖章)
负责人(签名): 年 月 日


  附表3

渔业船舶注销申请表

申请日期: 年 月 日

船名(号) 船籍港
所有权、登记证书号 登记日期
所有人名称 地址
电话 身份证号码
股份占有情况:



租赁及抵押情况:
注销理由:



申请人及股份所有人签名:
有无债务纠纷及拖欠有关规费



镇、管区政府
有关单位意见


(印章)
经办人签名: 年 月 日
发证机关意见:



(印章)
负责人签名: 经办人签名: 年 月 日
注销日期


02号 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粤港澳流动渔民雇用境内渔工初审

  一、审批内容

  粤港澳流动渔民雇用境内渔工初审。

  二、设定依据

  《粤港澳流动渔民雇用境内渔工管理办法》(粤府〔1995〕40号)第九条。

  三、审批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审批。

  四、审批条件

  (一)拥有港澳和深圳市渔港双重户籍港澳渔船;

  (二)持有港澳特区政府批准雇请渔工的配额;

  (三)拟雇渔工是广东籍男性劳动力;

  (四)拟雇渔工年满18周岁;

  (五)拟雇渔工具有中深海海洋捕捞能力;

  (六)拟雇渔工持有户口所在地公安边防部门出具的《出海船民证》。

  法律依据:第(一)、(三)、(四)、(五)、(六)项由《粤港澳流动渔民雇用境内渔工管理办法》第四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规定;第(二)项由《关于办理粤港澳流动渔船雇用渔工作业证等有关问题的通知》(粤流渔办字〔1995〕01号)第一条规定。

  五、申请材料

  (一)申请《粤港流动渔船雇用渔工作业证》审批表(原件1份);

  (二)港澳特区政府批准雇请渔工的配额资料(复印件1份,验原件);

  (三)渔船《出海船舶户口簿(粤港澳流动渔民)》(复印件1份,验原件);

  (四)拟雇渔工《出海船民证》(复印件1份,验原);

  (五)拟雇渔工《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

  (六)拟雇渔工黑白大一寸照片2张。

  法律依据:第(一)、(三)、(四)、(五)、(六)项依据《粤港澳流动渔民雇用境内渔工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二)项由《关于办理粤港澳流动渔船雇用渔工作业证等有关问题的通知》附件三第二条规定。

  六、申请表格

  《申请〈粤港流动渔船雇用渔工作业证〉审批表》(见附表),该表格可到深圳市各渔港港澳流动渔民工作办事处免费领取,或到深圳市行政服务大厅市农林渔业局办事窗口免费领取,也可在网站(http://www.szzw.gov.cn)上免费下载。

  七、审批申请受理机关

  深圳市港澳流动渔民工作办公室。

  八、审批决定机关

  深圳市港澳流动渔民工作办公室初审。

  九、审批程序

  申请人到深圳市港澳流动渔民工作办公室办事处(蛇口办事处、盐田办事处、南澳办事处)递交申请资料-→深圳市港澳流动渔民工作办公室初审。

  十、审批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

  法律依据:本实施办法规定。

  十一、审批证件及有效期限

  《粤港流动渔船雇用渔工作业证》,有效期限1年。

  法律依据:《粤港澳流动渔民雇用境内渔工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广东省公安厅边防局关于给粤港流动渔船雇用内地渔工签发随船进入香港作业证件有关问题的通知》(广公边(境)〔1995〕16号)第一条。

  十二、审批的法律效力

  取得《粤港流动渔船雇用渔工作业证》并办理户口登记后,方可雇用内地渔工到粤港澳流动渔船工作并随船进入指定的香港渔市场作业。

  十三、收费

  无。

  十四、年审或年检

  无。

  附表

申请《粤港流动渔船雇用渔工作业证》审批表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 相

原出海船民证号码 居民身份证号码
户口所在地
渔工作业证号码


家庭主要成员 关系 姓名 住址 工作单位及电话



船主或船长姓名 身份证号码 作业类别 马力 香港船牌 内地船牌 联系电话 变换船只时间





县(渔港)流渔办意见 县(渔港)边防部门意见


受理人签名
(盖章)
年 月 日


(盖章)
年 月 日
市流渔办意见 市边防分局意见



批准人签名
(盖章)
年 月 日



(盖章)
年 月 日
省流渔办审批意见 省边防局审批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盖章)
年 月 日



 

关于内蒙古自治区在高等学校科研活动中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和管理工作的意见

国家教育部


关于内蒙古自治区在高等学校科研活动中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和管理工作的意见

  为了贯彻国家教育部《高等学校知识产权保护管理规定》,充分发挥我区高校科技工作在实施“科教兴区”战略中的作用,调动高校师生发明创造的积极性,促进高校科技成果产业化,现就自治区高等学校科研活动中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和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正确认识知识产权保护和管理工作的紧迫性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已经建立起比较完善的知识产权制度,并初步与国际接轨,但我区高等学校的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同国内先进地区相比,在社会观念的转变、管理制度的完善、法律知识的普及以及行政管理、实施监督和法律咨询服务等方面,还存在很大的差距。每年我区高校虽取得大量科研成果,但申请专利的比例不大,特别是高新技术领域知识产权拥有量还很低。据统计,区内高校15年来申请专利65项,仅占全区专利总数的0.7%,与我区高校科研实力和能力极不相称。

  随着我国加入“世贸组织”步伐的日益加快,我们面临着必须迅速提高掌握和运用知识产权能力的任务。在这种形势下,只有更好地掌握和运用知识产权来参与市场竞争,才能赢得更多的主动。高等学校的广大科技工作者和教师是我区技术创新的重要力量。因此,加强高校知识产权建设和管理的任务,显得十分紧迫。

  二、普及知识产权法律、法规,增强高校知识产权建设和保护意识

  二十一世纪是知识经济的时代,知识产权保护是将知识资源作为生产第一要素进行资源配置的法律前提。高等学校不仅要成为知识的传播者,更应该成为知识资源的创造者和拥有者。

  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是一项涉及面较广的社会工程,学法、知法、懂法是守法、用法和执法的前提。因此,高校必须加强知识产权法律宣传及师资和管理人才培训工作,要把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纳入本单位的普法教育计划,在广大师生员工中大力普及知识产权法律知识,特别是要强化领导者及科研管理人员的知识产权意识。通过深入、持久的宣传教育工作,逐步提高全体师生员工的知识产权法制意识,形成有利于保护知识产权、促进科技进步和创新的艮好环境。

  三、结合高校科研工作实际,制定知识产权工作规划和管理办法

  各学校要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研究制定知识产权战略,健全知识产权管理办法,加强各高校知识产权组织机构和队伍建设。有条件的高校应该建立知识产权保护的管理机构,并配备熟悉业务的专职或兼职工作人员或代理人员。在高校知识产权保护和管理工作中,建立起一种制止侵犯他人合法权益和防范自己A当权益被非法侵害的双向机制,使一切可以取得专利的知识产权,及时得到国内外专利保护,最本限度地减少因专利保护不充分、不及时而造成的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高新技术的流失。通过制度建设,使高校知识产权保护与管理工作,逐步进入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的健康发展的轨道,更好的发挥高等院校在推动技术创新中的作用。

  四、积极利用专利文献,有效配置技术创新资源,加快新技术商品化和产业化

  科研工作是创新性很强的工作,应当充分利用技术资源和有限的资金、人力和设备,最大限度地推动高校科技创新。各高等学校在研究开发工作的各个环节中,都要注意运用专利文献,充 分重视专利信息的传播与运用,利用知识产权信息制定正确的研究开发战略,确定恰当的研究方向和技术路线,以避免重复研究开发或发生侵权纠纷,提高研究开发的起点和水平;在研究开发工作中,要进行专利文献检索,在最新最高的起点上确立科研课题,改变科技项目起点不高的局面;在科研活动中,做出职务发明或形成技术成果的课题负责人,要及时向学校科研管理机构提出专利申请。高校在保护知识产权的同时,要努力拓宽获取科技信息资源的途径和渠道,切实保障向科技工作者提供较多数量、较高质量 的科技期刊、图书和其它信息资料,以满足科研和教学的需要。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的商品化和产业化,是技术创新活动的一个关键环节,也是技术创新的根本目的。因此,要把保护和鼓励发明创造的商品化和产业化作为根本出发点,解决我区高校科技研究与经济发展“两张皮”问题,推进科技工作与知识产权工作的结合,鼓励科研人员以专利、技术秘密等知识产权作为投资股本兴办科技型企业。

  五、改革对科技成果的评价体系,制定有利于促进专利保护的政策措施

  各高等学校要把对科技成果管理与鼓励措施重点放在发明创 造的商品化、产业化方面。把目前以成果先进性的评价体系变为更加重视专利和知识产权的评价体系,把评价的重点jA到自i知识产权的获取和成果的经济效益上来,确立知识产权在技术创新成果评价体系中的重要地位。今后,高校要逐步建立知9产权激励机制,在科技成果评价办法中,增加知识产权的相关内容;把授权后的发明、实用新型专利,作为职称评聘的条件和依据;在制定技术创新优惠、扶持性政策时,增加专利技术实施方&的相关内容。

  六、鼓励各高等学校建立重大技术项目的专利申请基金和开发实施基金

  各高校,要从资金上对具有良好市场前景的高新技术项目给予保障和扶持,可以设立重大项目专利申请基金和开发实施基金。将专利工作贯穿于科学研究和技术创新的全过程,使我区高等甲校形成一批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产品和产业。各高校要提高专利呷术实施对我区经济发展的贡献率,使我区高校具有自主知d产千的高新技术产品和产业在区内外占有一席之地。

  七、重视并保护科技成果发明者的利益,加大扶持力度

  各学校可根据教育部《高等学校知识产权保护管理规定》和国家有关知识产权的法律、法规,制定对科技成果发明人的奖励政策,维护高校及科技人员的权益,建立健全科技成果推广转化的利益驱动机制和保障体系。在依法保护其权益的基础上,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将会同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对在知识产权的产生、发展及科技成果产业化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人员给予奖励和表彰。

  八、加大反不正当竞争的管理力度,加强对技术秘密、著作权及其邻接权的有效保护

  加强对高校科技人员在流动过程中的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严肃查处窃取、侵吞、非法转让他人技术成果和以贿赂、欺诈、违约等方式谋取他人技术信息、著作权及其邻接权的违法行为。高等学校必须重视开展知识产权的资产评估工作,加强对知识产权在转让、许可使用时的资产评估工作,减少学校知识产权流失。要加强对有关数据、信息和样本的管理,·促进在正确处理知识产权归属和分离前提下的国际(国内)合作与交流。要加强科技保密管理工作,各高等学校的教职工和学生在开展国内外学术交流与合作过程中,对属于本学校保密的信息和技术,要按照国家和本校的有关规定严格保密,在国外参展的科技项目,要做好审核和保密管理工作。

  九、适应信息技术发展的要求,进一步加强对计算机软件的版权保护

  随着科技、经济和文化事业的发展,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外延在扩展,内涵在深化。要认真研究和解决新形势下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把知识产权的运用能力和管理水平提高一步。各高等学校要紧密追踪国际计算机网络化的发展,研究互联网络、电子出版物以及信息高速公路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使著作权保护成为跨世纪高新技术及其产业的有力支撑。

  十、加强相关部门的联系与合作,共同促进知识产权保护工作鼓励高校同科技、出版等拥有知识产权的部门和权利人组建协会或联合组织,协会和联合组织要在保护知识产权方面发挥作用,在成员单位权利受到侵害时,协助调查取证和申请、仲裁和提起诉讼,使我区高校的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形成合力,为高校在实施“科教兴区”战略中发挥积极的作用。

2004-1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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