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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路工程施工企业资质就位申报工作有关注意事项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5 21:06:45  浏览:953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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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路工程施工企业资质就位申报工作有关注意事项

交通部


关于公路工程施工企业资质就位申报工作有关注意事项

交通部


按照国务院部委职责分工,建设部负责归口管理建筑业企业的资质工作,国务院有关专业部门配合建设部实施相关资质类别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管理工作。今年4月建设部发布了新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第87号令)和《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等有关资质管理文件,并于今年7月1日起施行。现就公路工程施工企业资质就位申报工作提出以下注意事项:

1、准备申报材料前,应仔细阅读《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等有关资质管理文件,领会文件精神,正确理解有关条款的含义。资质管理有关规定和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可从建设部网站上下载(网址:www.cein.gov.cn),申报时可自行制作申请表。

2、要正确理解《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十三条和《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第7条的含义。“施工总承包企业投标或承包其他企业依法分包或者建设单位依法单独发包的专业工程,须具备相应的专业承包类别资质”。如申报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的企业若想承担其他企业依法分包或项目法人依法单独发包的路基、路面、桥梁工程,需同时申报路基、路面、桥梁专业承包类资质。

3、在资质申报时,一项公路工程总承包业绩可分别计算到路基、路面、桥梁的业绩中。企业的一项业绩可同时用于申报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和路基、路面、桥梁等专业承包资质。

4、持有交通部颁发的公路交通工程施工资质证书的企业和拟新申报公路交通工程专业承包资质的企业均应按照建设部新的资质管理规定进行就位。原则上持有交通部颁发的公路交通工程资质证书的企业参加建设部第三批的就位,拟新申报公路交通工程专业承包资质企业参加建设部第四批的就位。

5、申报公路交通工程专业承包资质的企业在填写《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的“十一、代表工程业绩一览表”时,应参照交通部公路司公建设字[2000]73号文件资质申报表的业绩填报要求,在“工程类别、技术指标”等栏中将完成的交通工程业绩的工程内容填写详细。

6、企业(集团)的母、子公司应在同一批申报资质,工程技术人员、工程业绩等资质条件,均是以独立企业法人为审核单位,各项指标均不得重复计算;不得将子公司的业绩、人员、设备、工程结算收入等作为母公司的资质条件。

7、建筑业企业的所有申请材料一经报出,未经批准,不得修改,不得取回,不得补充。

8、资质就位期间,每个建筑业企业只能申请一次,其主项资质和增项资质应同时申请。

9、企业代表工程业绩的考核指标,在合同和质量验收报告等材料上反映不明确的,可由工程所在地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出具证明材料。

10、企业申报公路工程总承包资质,应附近三年业主签认的工程结算单复印件,以证明公路工程的结算收入。

11、企业申请资质,需报送申请表一式四份和完整的附件材料一套(含应送专业部门初审的材料)。申请公路工程资质的企业,每申请一个方面的资质,需增加2份申请表,并将相应的附件材料单独装订成册。

12、附件材料应设目录和页码,并按照人员、财务、业绩等内容分别装订。其中,工程业绩证明材料应按申请表上所列代表工程的顺序排列。



公路司建设处

2001.1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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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德镇市市级专项规划管理暂行办法

江西省景德镇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景德镇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景德镇市市级专项规划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景府办发[2011]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有关单位:

《景德镇市市级专项规划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11年3月14日市政府第11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三月十八日


景德镇市市级专项规划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我市市级专项规划编制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依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编制工作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33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国家级专项规划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发改规划[2007]794号)和省发改委《关于印发<江西省省级专项规划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赣发改规划字[2010]969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级专项规划是指市政府有关部门以经济社会发展的特定领域为对象编制的规划,是总体规划在特定领域的细化,也是政府指导该领域发展以及审批、核准重大项目,安排政府投资和财政支出预算,制定特定领域相关政策的依据。

第三条 市级专项规划要突出指导性、针对性、约束性和可操作性。规划的编制要坚持政企分开的原则,突出政府职能,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能够以指导意见等形式引导发展的领域,一般不编制规划。

编制市级专项规划原则上限于以下领域:

(一)关系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大局的重要领域;

(二)需要国家、省政府和市政府审批或核准重大项目以及安排政府投资数额较大的领域;

(三)涉及重大产业布局或重要资源开发的领域;

(四)法律、行政法规、国家有关部门和省政府及市政府要求编制的领域。

主要包括:农业、水利、能源、交通、通信等方面的基础设施建设,土地、瓷土、水、煤炭等重要资源的开发保护,生态建设、环境保护、旅游、安全生产、防灾减灾,科技、教育、文化、体育、卫生、社会保障、基础测绘等公共事业和公共服务。

第四条 专项规划管理程序包括规划立项、起草、衔接和论证、报批、备案和公布、实施监督等环节。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是本级各类规划的综合管理部门,具体承担市级专项规划的综合协调管理工作。



第二章 立项



第五条 市级专项规划由市政府有关部门依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市政府规定的职责负责编制。

第六条 编制市级专项规划均需制定工作方案。工作方案包括规划编制必要性、规划期、衔接单位、论证方式、进度安排和报市政府审批的依据或理由等。

第七条 工作方案是市级专项规划立项的依据,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统筹协调后予以立项确认。



第三章 起草



第八条 编制市级专项规划,必须认真做好基础调查、信息搜集、课题研究以及纳入规划重大项目的论证,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

第九条 市级专项规划文本一般包括现状、趋势、方针、目标、任务、布局、项目、实施保障措施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内容。

内容要达到以下要求:符合全市总体规划,发展目标尽可能量化,发展任务具体、重点突出,政策措施具有可操作性。对需要市政府安排投资的规划,要充分论证并事先征求发展改革和其他相关部门意见。



第四章 衔接和论证



第十条 市级专项规划编制完成后,必须根据规划管理层次组织与相关规划进行衔接。未经衔接的规划一律不得发布实施。

第十一条 专项规划的衔接,应以全市总体规划为依据,并加强与其他相关专项规划之间的衔接协调。衔接的重点是主要发展目标、重点发展任务、区域空间布局、基础设施建设、生态环境保护、重要资源开发、重大项目建设和财政资金平衡等。

第十二条 市级专项规划草案,应送发展改革部门与全市总体规划进行衔接,涉及其他领域的,还应送相关部门进行衔接。有关部门自收到规划草案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反馈衔接意见。

对协调衔接难度较大的重点专项规划和其他专项规划,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提请市政府研究决定。

第十三条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委托规划专家委员会、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或组织专家组,对市级专项规划进行论证。参加论证的其他相关领域专家不少于专家总数的三分之一。专项规划所涉重大项目应由发展改革部门会同规划编制部门共同评审。

论证后应出具论证报告。论证报告应全面、客观、公正,由专家组组长签字,并附每位专家的论证意见。



第五章 报 批



第十四条 需由市政府批准的专项规划,要拟定年度计划。编制部门应在已确认的立项基础上,于每年10月向发展改革部门提出下一年度市级专项规划报批建议。发展改革部门商有关部门在此基础上拟订市级专项规划年度审批计划,于每年12月前报市政府,经市政府批准后执行。基础工作不深入,不能保证在一年内完成上报程序的规划,不应列入年度审批计划。

各部门应按照审批计划有序报批。未列入审批计划的,原则上不予受理。

第十五条 市级专项规划报批时,除规划文本外还应附下列材料:

(一)编制说明,包括编制依据、编制程序、未予采纳的相关部门和专家意见及其理由等;

(二)论证报告;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要报送的其他有关材料。

第十六条 由市政府批准的市级重点专项规划,编制部门须经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核后,提请市政府发布;其他专项规划由市发展改革委会同主管部门审批发布。



第六章 备案和公布



第十七条 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以及涉及国家秘密的内容外,市级专项规划应在批准后1个月内向社会公布。市级专项规划报批时,应明确公布事项,即全文公布、删去涉密内容后公布或不公布,以及公布机关。市政府授权有关部门印发或批准的专项规划应在印发的同时报市政府备案。

第十八条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建立规划信息库。有关部门在规划印发的同时,应将电子文档和纸质文件送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入库。



第七章 实施监督



第十九条 市级专项规划经批准后,编制部门要及时对规划的主要目标和任务进行分解,明确责任,保障规划的实施落到实处。

第二十条 政府投资项目决策程序坚持“以规划带项目”原则,逐步实现政府投资管理和调控由项目审批向先编规划、后审项目、再安排资金转变;在能编制规划的领域,对未列入规划的政府投资项目,在规划调整前原则上不予审批、核准或备案。

第二十一条 各主管部门在市级专项规划实施的中后期应向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提供规划实施评估报告。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可根据需要,委托有相应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对市级重要专项规划进行评估,评估报告报送市政府。

第二十二条 市级专项规划实施过程中,编制部门要加强跟踪监测,应适时对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并向审批机关提交评估报告。

第二十三条 市级专项规划经评估或者因其他原因需要进行修订的,编制部门应将修订后的规划报原审批机关批准。规划期10年及以上的,应进行定期滚动修订。

第二十四条 加强规划实施的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建立违法违规案件举报制度,增强全社会的参与意识和监督意识。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市政府有关部门组织编制的非市级专项规划,应参照本办法加强内部管理,确保规划编制质量。

各县(市、区)编制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纳入本办法管理范围。

第二十六条 市级专项规划编制工作所需经费,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根据立项情况会同规划编制部门商财政部门安排。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政府关于互设总领事馆的换文

中国政府 苏联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政府关于互设总领事馆的换文


(签订日期1990年9月25日 生效日期1990年9月25日)
             (一)中方去文

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驻华大使馆: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向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驻华大使馆致意,并谨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确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政府之间就互设总领事馆问题达成协议如下: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同意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政府在沈阳设立总领事馆,其领区为辽宁省、吉林省和黑龙江省。

 二、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政府同意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在哈巴罗夫斯克设立总领事馆,其领区为哈巴罗夫斯克边疆区、滨海边疆区、萨哈林州、阿穆尔州、赤塔州和伊尔库茨克州。

 三、两国政府可于各自方便的时间在临时馆舍或永久馆舍开设上述总领事馆。
  上述内容如蒙大使馆代表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政府复照确认,本照会和大使馆的复照即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政府之间册一项协议,并自大使馆复照之日起生效。
  顺致最崇高的敬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印)
                      一九九0年九月二十五日于北京
             (二)苏方来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
  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大使馆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致意,并谨确认收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一九九0年九月二十五日部领二字第334号照会,全文如下:(内容同中方去文,略——编者)
  苏联大使馆受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政府委托谨确认,苏联政府同意中国外交部照会的上述内容。
  顺致最崇高的敬意。

                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驻华大使馆(印)
                      一九九0年九月二十五日于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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