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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及时办理企业注销登记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6 12:32:20  浏览:864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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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及时办理企业注销登记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及时办理企业注销登记的通知

工商企字[2001]第23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近年来,有关地方政府陆续关闭、撤销了一些企业。有的由于对企业登记管理法规缺乏了解,在企业清算工作结束后,未及时到企业登记主管机关办理注销登记,使有些企业注销工作迟迟不能完成。为了防止类似事情再次发生,现就企业注销登记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对政府主管部门决定关闭、撤销尚未办理注销登记的企业进行一次专项清理。对应办理注销登记而尚未办理的,请督促有关部门尽快办理;对债权债务尚未清理完毕不能办理注销登记的,要督促企业的主管部门、清算组抓紧清理债权债务;对因其他原因暂不能办理注销登记的,要积极协同有关部门研究解决影响注销登记的问题。

二、请各地工商行政管理局将此事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汇报,以取得对此项工作的领导和支持,认真做好应注销企业的清理工作。

二00一年八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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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并购律师实务——并购意向书的制作

作者简介:唐清林,北京律师,人民大学法学硕士,擅长企业并购律师业务,并对该业务领域的理论研究感兴趣,曾编写《企业并购法律实务》(副主编,群众出版社出版),本文为该书部分章节内容的摘要。
联系方式:lawyer3721@163.com;13366687472。


并购双方经过初步接触后,就会签订并购意向书。意向书主要是为后面的并购活动提供一个合作框架,以保证后续活动的顺利开展。一般来说,并购意向书的内容有些有法律约束力,有些没有法律约束力。其中,保密条款、排他协商条款、费用分摊条款、提供资料与信息条款和终止条款有法律约束力,其他条款的效力视并购双方的协商结果来定。并购意向书主要有以下条款:
一、保密条款
保密条款的作用有二:第一是为了防止并购方对目标企业的并购意图外泄,从而对并购双方造成不利影响,并购意向书一般都会约定诸如“并购的任何一方在共同公开宣布并购前,未经对方同意,应对本意向书的内容保密,且除了并购双方及其雇员、律师、会计师和并购方的贷款方之外,不得向任何其他第三方透露”的内容;第二,保密条款可以防止并购方将目标企业向其提供的资料向外公开。当然,如果有法律强制公开的情况,则不在保密条款的效力范围之内。
二、排他协商条款
并购方为了取得独家并购谈判的地位,可能会规定这个条款。该条款主要规定没有取得并购方同意,目标企业不得与第三方公开或者私下进行并购接触和谈判。否则视为目标企业违约,并要承担违约责任。
三、费用分摊条款
该条款主要规定无论并购是否成功,并购双方都要共同来分担因并购事项所发生的费用。
四、提供资料与信息条款
该条款要求目标企业向并购方提供其所需的资料和信息,尤其是没有向公众公开的资料和信息,有利于并购方了解目标企业。
五、终止条款
该条款明确规定如果并购双方在某一规定期限内无法签订并购协议,则意向书丧失效力。
六、并购标的条款
主要说明并购方拟并购的对象是资产还是股权,具体的范围和数量等等。
七、对价条款
主要说明并购方打算给出的对价的性质和收购价格的数额或计算公式等等。
八、进度安排条款
主要说明后续的并购活动的步骤和大致时间。

海南省工程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

海南省人民政府


海南省工程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
海南省人民政府



第一条 为加强工程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管理,防御和减轻地震对工程的破坏,合理利用建设投资,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主要指地震烈度复核、地震危险性分析、设计地震动参数确定、地震小区划(包括地震动小区划和地震地质灾害小区划)、场地及周围地震地质稳定性评价和震害预测等工作。
第三条 一般工业与民用建筑必须严格执行《中国地震烈度区划图(1990)》,以所标示的烈度值作为抗震设防标准。
第四条 必须进行专门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工程和地区有:
(一)地震设防要求高于《中国地震烈度区划图(1990)》设防标准的生命线工程、特殊工程和其他重要工程(见附表);
(二)位于地震烈度值≥Ⅵ度分界线附近8公里区域的新建工程;
(三)占地范围较大、跨着不同构造及工程地质单元的城市、大中型厂矿企业和开发区。
进行过地震小区划的地区,除有特殊抗震设防要求的工程外,同一小区内的同类工程已进行工程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的,不再进行重复评价。
第五条 省、市、县、自治县地震部门分别是省、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防震减灾的主管部门,各级地震部门负责工程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和抗震设防标准的管理及监督,参加必须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工程项目的设计审查。
第六条 工程项目必须明确抗震设防标准(地震动参数或设防烈度)及其依据。按本办法规定必须进行专门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工程项目,其抗震设防标准由省防震减灾主管部门审批,其可行性研究报告必须包括专门的地震安全性评价内容。
第七条 各级计划、规划、建设、设计等部门及工程建设主管单位,应当配合防震减灾主管部门做好抗震设防标准的管理工作。按本办法规定必须进行专门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工程项目,在审批工程项目、建设规划及初步设计方案时,审批部门必须将抗震设防标准及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
作为审查的一项内容,并通知防震减灾主管部门参加审查。
第八条 从事工程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单位,必须持有国家或省级防震减灾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许可证》,并按证书级别及规定的评价范围从事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
《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许可证》的发放条件和管理办法按国家地震局的有关规定执行。
省外单位在本省范围内承担工程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必须经省防震减灾主管部门进行资格验证和任务登记。
第九条 承担工程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单位应严格执行国家地震局颁发的《工程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规范(DB001-94)》和经物价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及有关规定。
第十条 按本办法规定必须进行专门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工程项目,其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必须经省防震减灾主管部门会同省建设等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评审通过;根据项目规模,需报国家地震烈度评定委员会评审的,应先经省防震减灾主管部门评审。
第十一条 按本办法规定必须进行专门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工程项目,其设计使用的抗震设防标准,必须以国家地震烈度评定委员会或省防震减灾等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评审通过的工程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为依据。未经上述机构组织评审通过的工程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设计部门
不得使用。
第十二条 对未按本办法规定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工程项目,防震减灾主管部门有权责令工程项目业主采取补救措施;情节严重的,处以相当于工程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费用2至3倍的罚款,但罚款最高限额不得超过3万元。
第十三条 设计单位未按经防震减灾主管部门审批的抗震设防标准执行而擅自确定抗震设防标准的,防震减灾主管部门有权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从事工程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其评价结果无效,没收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3倍的罚款,但罚款最高限额不得超过3万元。
第十五条 防震减灾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或同级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六条 本办法应用中的具体问题,由省地震局负责解释。

附件:必须进行专门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重要工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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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公路与铁路干线的大型桥梁、隧道; |
|生|二、高速公路,Ⅱ类以上机场; |
|命|三、年吞吐量≥100万吨的大型港口; |
|线|四、大型水库的大坝; |
| |五、总装机容量超过60万千瓦的火电厂; |
|工|六、大功率(≥100KW)广播发射台、电视台; |
|程|七、大、中城市长途电话枢纽的程控机主楼; |
| |八、大、中城市主要供水、供气、供电的调度控制工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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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 |
|殊|核电站、核反应堆、核供热装置、核废料处理、重要军事工程以及 |
|工|易燃、易爆和剧毒物质生产车间和仓库等工程,海上钻井平台。 |
|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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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 |
|他|一、关系国计民生的大型工矿企业,大中型化工厂、炼油厂以及地 |
|重|震时容易产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工程; |
|要|二、高层(Ⅷ度中软、软弱场地其高度≥60M,Ⅶ度和Ⅷ度坚硬、 |
|工|中硬场地其高度≥80M)建筑工程。 |
|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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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6年1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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