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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条例(已废止)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9 02:57:48  浏览:816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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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条例(已废止)

安徽省人大


安徽省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条例
省人大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加强对商品生产经营者的监督,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消费者,是指有偿获得商品和服务,用于生活需要的单位和个人;所称生产经营者,是指生产、销售商品和提供有偿服务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发生的涉及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均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条例在本行政区域内的实施。

第二章 消费者的权利
第五条 消费者依法对生产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进行社会监督。
第六条 消费者享有以下权利:
(一)了解商品和服务的真实情况;
(二)自由选择商品和服务;
(三)购买商品和接受服务,享有质量、价格、安全、卫生、计量等保障;
(四)对不符合质量标准的商品,有权要求修理、调换、退货;对不合格的服务,有权要求重作、改进;
(五)因商品或服务的原因而受到损害时,有权提出批评、索赔和投诉、起诉。
第七条 消费者行使权利时,应尊重生产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挑选商品时应爱护商品;承担不按说明书使用使商品损坏或招致自身危害的责任,投诉、起诉应实事求是。

第三章 生产经营者的责任
第八条 生产经营者必须讲究职业道德,坚持公平、诚实、守信的原则,热情服务,礼貌待客,不得损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第九条 生产、销售商品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质量标准,并按规定附有检验合格证、使用说明书、厂名、厂址。有保存限期的商品,必须如实注明生产日期和有效期。进口商品必须经国家有关检验部门检验合格。企业生产、经营药品应按规定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核批准。
第十条 严禁销售腐烂变质、过期失效以及国家明令禁止生产的商品。
第十一条 出售商品和提供服务,必须明码标价,不得违反价格管理法规,擅自提级提价,滥收费用,或者巧立名目变相涨价。
第十二条 出售商品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短尺少秤,假冒商标。不得搭售商品。
第十三条 出售高档耐用消费品,必须按规定包修、包换、包退。经营家用电器,必须有维修条件或委托代修单位。
第十四条 出售需要开封、测试的商品,应当场开封、测试。
第十五条 为消费者提供的服务,必须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收费标准和安全卫生要求。
第十六条 刊登、播放、设置、张贴广告,必须遵守广告管理法规,不得弄虚作假。

第四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七条 工商、物价、卫生、标准计量、商检、烟草专卖等行政管理机关,应按各自职责,加强对生产经营活动的管理和监督,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本条例规定,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应及时依法查处。
第十八条 新闻舆论机构应当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进行舆论监督。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行政区域成立消费者协会。消费者协会是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社会团体,其职责是:
(一)受理消费者投诉,调查、调解消费纠纷;
(二)协助政府有关机关对商品和服务的质量、价格、计量等进行检查。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批评、揭露或建议行政机关处理;
(三)进行商品质量和服务质量跟踪,向生产经营者反馈信息,参与有关部门的评优活动,组织评选消费者满意的商品和服务;
(四)向消费者提供咨询服务,引导消费者正确消费;
(五)支持消费者或代表不特定的多数消费者,对严重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提起诉讼;
(六)对涉及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问题,可以向有关主管部门提出查询。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行政区域设立消费纠纷仲裁委员会,负责受理消费者协会调解无效或者当事人双方申请仲裁的消费纠纷。
消费纠纷仲裁委员会由工商和物价、卫生、标准计量、商检、烟草专卖等行政管理机关及有关社会团体的代表组成。
消费纠纷仲裁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五章 补偿与处罚
第二十一条 生产经营者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必须根据消费者的正当要求,分别给予以下一种或数种补偿:
(一)修理、调换商品;
(二)重新提供服务;
(三)退还差价款;
(四)退货退款;
(五)给付商品运输费及其他费用;
(六)其他适当方式。
第二十二条 生产经营者损害消费者合法仅益的行为,应受处罚的,由有关行政管理机关依法给予以下一种或数种处罚:
(一)收缴假冒商品;
(二)没收非法所得;
(三)罚款;
(四)挂牌警告;
(五)停业整顿;
(六)追究企业负责人和直接责任者的责任;
(七)吊销生产许可证或者专营许可证;
(八)吊销营业执照;
(九)其他处罚。
第二十三条 生产经营假冒伪劣商品,使消费者人身财产受到损害,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商品销售者违反本条例规定给消费者造成的直接损失,由销售者负责赔偿;属于生产企业或供货单位责任的,销售者按有关规定或合同向生产企业或供货单位索赔。

第六章 处理程序和时效
第二十五条 消费者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可以直接与生产经营者交涉;交涉无效时,可向有关行政管理机关或消费者协会投诉。
第二十六条 对消费者的投诉,有关行政管理机关或消费者协会一般应在三十日内处理完毕。
第二十七条 消费纠纷仲裁委员会应在收到当事入仲裁申请书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仲裁决定。当事人对消费纠纷仲裁委员会的仲裁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仲裁决定书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消费纠纷仲裁委员会申请复议;上一级消费纠纷仲裁委员会应在收到复仪申请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作
出终局仲裁,对终局仲裁仍然不服的,可在收到终局仲裁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或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执行的,由作出仲裁决定的消费纠纷仲裁委员会提请有关行政管理机关采取行政措施强制执行。
第二十八条 消费者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提出赔偿要求,应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合法权益被侵害之日起一年内提出,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条例具体应用的解释,由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
第三十条 本条例自一九八九年二月一日起施行。




1988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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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与亚洲开发银行贷款协定(烟台港二期项目)

中国 亚洲开发银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与亚洲开发银行贷款协定


(烟台港二期项目)
(签订日期1996年12月11日
生效日期1996年12月11日普通业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以下简称借款人)与亚洲开发银行(以下简称亚行)于1996年12月11日签订《贷款协定》。
  鉴于:
  (A)借款人已向亚行提出用于本《贷款协定》附件一中所述项目的贷款申请;
  (B)本项目将由烟台港务局执行。借款人将本着这一目的,按亚行满意的条款和条件,将本协定所提供的规定贷款资金转贷给烟台港务局;
  (C)亚行已同意按本协定以及亚行与烟台港务局同日签订的《项目协议》中所规定的条款和条件,从亚行的普通资金来源中向借款人提供一笔贷款;
  本协定的缔约双方现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贷款规则;定义
  第1.01款 1986年7月1日亚行颁布的《普通业务贷款规则》中的所有条款均适用于本《贷款协定》并具有同等效力,这些条款应视同已全部载入本协定,但受下述修正条款的制约(以下把所修订过的《普通业务贷款规则》简称为《贷款规则》):
  (a)删除第2.01(7)款并将其重新拟定如下:“‘dollar’(元)或是‘dollars’一词或是‘¥’这一符号系指美国的货币单位‘美元’”。
  (b)删除第2.01(26)和(27)款,将第2.01(26)款重新拟定如下:“‘美元总库’系指亚行未偿清的美元借款总库,美元借款将用于拨付亚行从普通资金来源中提供的美元贷款”。
  (c)删除第3.02款中第一段最后一句话。
  (d)删除第3.02(b)(ii)款并将其重新拟定如下:“(ii)与贷款相关的‘限定性借款’系指亚行自1992年6月30日以后从美元总库中支用的未偿清的借款。”
  (e)删除第3.06(a)款的最后一句话及第3.06(b)款中“亚行认可的日期”等词句。
  (f)删除第4.02款并将其重新拟定如下:“从贷款账户中提款应以美元支付。”
  (g)删除第4.03(a)款将其重新拟定如下:“贷款本金应以美元偿还。”
  (h)删除第4.04款并将其重新拟定如下:“各部分贷款的利息均应以美元支付。”
  (i)删除第4.05款中“根据第5.02款要求的任何特别承诺费”等词句。
  (j)删除第4.09款并将其重新拟定如下:
  尽管《贷款规则》中有些条款意思与之相反,但在特殊情况下,如果亚行确认应从贷款账户中支付的提款不能以美元支付的话,那么就应以亚行认为适当的一种或几种货币予以支付。与此相关的这部分贷款本金及其利息也应以这种或这几种货币予以偿还和支付。这部分贷款本金的利率,应当根据亚行的这种或这几种货币的成本再加上一个差额进行计算,货币成本和差额由亚行随时进行合理的确定。
  第1.02款 《贷款规则》中已给予明确定义的一些术语,在本《贷款协定》中无论何处使用时,除上下文另有要求外,其词义均按《贷款规则》中的定义解释。下列新增术语有以下词义:
  (a)“港章”系指1991年1月10日由烟台港务局颁布并可随时予以修订的港章;
  (b)“财政年度”系指借款人和烟台港务局的财政年度,即从每一日历年的1月1日开始到12月31日截止;
  (c)“交通部”系指借款人的交通部或其继任机构;
  (d)“项目执行机构”,在《贷款规则》所规定的目的与含义范围内,系指烟台港务局或其继任机构;
  (e)“项目设施”系指本项目所建设或提供的设施以及所采购的设备;
  (f)“贷款转贷协议”系指借款人与烟台港务局根据本《贷款协定》第3.01款所签定的协议;
  (g)“烟台港”系指在烟台港务局管理下的港口。

  第二条 贷款
  第2.01款 亚行同意从其普通资金来源中,向借款人提供一笔总额为陆仟叁佰万美元(¥63,000,000)的贷款。
  第2.02款 借款人应根据《贷款规则》第3.02款的规定向亚行交付利息。
  第2.03款
  (a)借款人每年将按百分之一的四分之三(0.75%)的比率缴纳承诺费。自《贷款协定》签署之日后的第六十天起开始计算承诺费,承诺费将根据贷款额(扣除累计提走的款额)自然递增,具体如下:
  在第一个十二个月期间,对9,450,000美元征收承诺费;
  在第二个十二个月期间,对28,350,000美元征收承诺费;
  在第三个十二个月期间,对53,550,000美元征收承诺费;
  之后,则对贷款总额征收承诺费。
  (b)如果取消了任何数额的贷款,那么本条款(a)段中所述的各个部分的贷款额将按被取消的款额在未被取消前的总贷款额中所占的同一比例予以扣减。
  第2.04款 贷款的利息和其他费用应每半年交付一次,在每年的四月十五日和十月十五日交付。
  第2.05款 借款人应根据本《贷款协定》附件二所规定的分期还款时间表,偿还从贷款账户中提取的贷款本金。

  第三条 贷款资金的使用
  第3.01款
  (a)借款人应根据《贷款转贷协议》,按亚行认可的条款和条件,将贷款资金转贷给烟台港务局,除非借款人和亚行另行同意,否则,本贷款资金的转贷条款应包括以下内容:
  (i)转贷利息应按照本《贷款协定》第2.02款所规定的同一利率进行计算,还款期为24年,其中包括4年宽限期;
  (ii)关于本贷款资金的转贷,外汇风险和利率变化的风险由烟台港务局承担。
  (b)借款人应敦促烟台港务局,根据本《贷款协定》和《项目协议》的条款,用本贷款资金支付项目费用。
  第3.02款 本贷款资金用于货物、服务和其他事项的支出以及贷款额在货物、服务和其他事项等几个不同类别间的分配,均应遵照本《贷款协定》附件三的规定进行。借款人和亚行经过协商,可对此附件随时加以修订。
  第3.03款 除非借款人和亚行另行同意,否则,所有利用本贷款资金支付的货物和服务,必须按照本《贷款协定》附件四的条款进行采购。对于未按借款人和亚行一致同意的程序进行采购的货物和服务合同,或是合同条款不被亚行认可的合同,亚行可以拒绝提供资金。
  第3.04款 除非借款人和亚行另行同意,否则,借款人应敦促由本贷款资金支付的所有货物和服务仅用于执行本项目。
  第3.05款 根据《贷款规则》第8.03款的规定,从本贷款账户中提款的终止日期是2000年6月30日或者可以是经借款人和亚行随时商定的其他日期。

  第四条 特别契约
  第4.01款
  (a)借款人应敦促烟台港务局按照健全的管理、财务、工程、环境以及港口管理和港口运营的实际要求,勤备而有效地执行本项目;
  (b)在本项目执行及项目设施运营过程中,借款人应履行或敦促有关方面履行本《贷款协定》附件五和《项目协议》中所规定的全部义务。
  第4.02款 借款人除了向烟台港务局提供本贷款资金外,如果需要,还应根据亚行认可的条款和条件,尽快提供或敦促有关方面提供为执行本项目所需要的资金、设施、服务、土地以及其他资源。
  第4.03款 借款人应保证将根据健全的管理政策和程序,对与本项目执行以及本项目设施运营有关的各个部门和机构的工作予以指导和协调。
  第4.04款 借款人应向亚行提供或敦促有关方面提供亚行合理要求的关于下列几个方面所有报告和信息:
  (i)本贷款、贷款资金的支出及其有关的管理服务工作情况;
  (ii)本贷款资金支付的货物、服务以及其他支出项目的情况;
  (iii)本项目的有关情况;
  (iv)烟台港务局的管理、运营和财务状况;
  (v)借款人国内的财经状况以及借款人的国际收支状况;
  (vi)与本贷款的目的有关的其他事项。
  第4.05款 借款人应允许亚行代表检查本项目和利用贷款资金采购的货物以及任何有关的记录和文件。
  第4.06款 借款人应采取自己认为有必要的一切行动,包括每年对费率进行审查和调整,并且参照《项目协议》附件第4(a)段的规定,对烟台港务局的固定资产予以重估,从而使烟台港务局能够履行在《项目协议》中所规定的义务。借款人不应采取或允许采取任何妨碍履行这些义务的行动。
  第4.07款
  (a)借款人应遵循《贷款转贷协议》的规定,行使其权利,以维护借款人和亚行的利益,并实现本贷款的目的。
  (b)事先未征得亚行的同意,不得转让、修改、废除或者放弃《贷款转贷协议》中规定的各项权利和义务。
  第4.08款
  (a)借款人和亚行双方共同认为,在对借款人资产行使留置权方面,除了亚行之外的其他债权人的外债均不得优先于本贷款予以考虑。为此,借款人承诺:(i)除非亚行另行同意,否则,如果借款人的任何资产为任何外债作担保而行使留置权,那么此留置权应遵照事实,平等地、按比例地保证本贷款本金、利息和其他收费的偿还;(ii)借款人在建立或者允许建立此类留置权时,应为此作出明文规定;但是,如果由于宪法方面或其他法律方面的原因,借款人不能对所属任何政治部门的资产建立的任何留置权做出上述明文规定时,借款人应及时地和无条件地用附合亚行要求的其他资产建立相等的留置权,来保证亚行贷款的本金、利息及其他收费的偿还。
  (b)本款(a)段的各项规定不适用于以下几种情况:(i)在采购某项财产时,纯粹为了担保偿付其价款而产生的任何留置权;(ii)在正常银行业务中产生的留置权,以及为期限一年以内的债务作担保而产生的任何留置权。
  (c)在本款(a)段中所使用的“借款人资产”一词,系指借款人的任何行政部门或任何机构的资产,以及任何这样的行政部门的任何机构的资产,其中包括中国人民银行以及任何其他行使借款人中央银行职能的机构的资产。

  第五条 暂停;取消;提前偿还
  第5.01款 根据《贷款规则》第8.02(1)款的要求,现补充规定,出现下列情况可暂停借款人从本贷款账户中提款的权利:
  (a)借款人或烟台港务局未能履行其在《贷款转贷协议》中承担的任何一项义务。
  (b)《港章》或《港章》的任何一项条款被以任何方式废除、暂停执行或修改,而依亚行从其合理的角度来看,这将对或者可能对项目的执行或是项目设施的运营产生实质性的不利影响。
  第5.02款 根据《贷款规则》第8.07(d)款的要求,现补充规定,出现下列情况可采取提前偿还的方式:本《贷款协定》第5.01款所列举的任何一种情况已经出现。

  第六条 生效
  第6.01款 根据《贷款规则》第9.01(f)款的要求,规定下列情况为本《贷款协定》生效的附加条件:
  (a)本《贷款协定》需经借款人的国务院批准;(b)以借款人与烟台港务局的名义正式签署《贷款转贷协议》并换文生效,该协议在其形式和内容上均需为亚行所认可并对缔约双方均具法律约束力。
  第6.02款 根据《贷款规则》第9.02(d)款的要求,向亚行提交的法律意见书应包括以下附加内容:《贷款转贷协议》已被借款人和烟台港务局正式批准和认可,并已经以借款人和烟台港务局的名义签署换文,该协议条款对缔约双方均具法律约束力。
  第6.03款 根据《贷款规则》第9.04款的要求,规定本《贷款协定》签署后第九十天为其生效日期。

  第七条 其他规定
  第7.01款 借款人的中国人民银行行长为《贷款规则》第11.02款所要求指定的借款人代表。
  第7.02款 根据《贷款规则》第11.01款的要求,兹确定以下地址:
  借款人方面
  -----
  中华人民共和国
  北京西城区城坊街32号     100800
  中国人民银行
  电报挂号:RENMIMBANK BEIJING
  电传号码:22612 BPCHO CN
  传真号码:(8610)601-6724
  亚行方面
  ----
  菲律宾
  马尼拉    0980
  789    邮政信箱
  亚洲开发银行
  电报挂号:ASIANBANK MANILA
  电传号码:29066ADB PH(RCA)
       42205ADB PM(ITT)
       63587ADB PN(ETPI)
  传真号码:(63-2) 741-7961
       (63-2) 632-6816
       (63-2) 631-7961
       (63-2) 631-6816
  本协定的缔约双方,通过其各自正式授权代表,于文始所述日期,在亚行总部以各自名义签署并换文,以昭信守。

    中华人民共和国           亚洲开发银行  
   授权代表签字:关登明        授权代表签字:李凤瑞
             
 附件一:          项目说明

  本项目的主要目标就是通过提高烟台港的能力和效率,有效地促进借款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山东省的经济发展,本项目还将有助于以下几个方面的政策改革:
  (i)港口费率;
  (ii)管理效率和港口自治;
  (iii)人力资源开发;
  (iv)加强港口在港口建设、管理、经营和维护方面的地位。
  本项目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A、土木工程
  (i)建设一个具有两个泊位的集装箱专业码头;
  (ii)建设两个件杂货泊位;
  (iii)港口进港航道和船舶调头区的疏浚和改造;
  (iv)扩建铁路列车编组设施;
  (v)建设港口生产、生活辅助建筑、集装箱堆场和件杂货露天堆场。
  B、设备
  本项目需采购的设备包括:
  (i)集装箱装卸设备,其中包括:岸桥,场桥,正面吊运机,叉车,拖车和挂车,集装箱控制系统和集装箱清洗设备;
  (ii)件杂货装卸设备,其中包括:门座起重机,轮胎起重机和灌包机;
  (iii)港作车船和其他设备,其中包括:拖轮,公用车辆,小型叉车,通信系统,供电系统和环保设备。
  C、培训
  人力资源开发旨在通过在项目工地和海外组织培训以提高借款人交通部门和烟台港务局有关人员在项目管理、合同管理、港口规划以及港口财务和经营方面的技术技能。
  本项目预计于1999年12月31日竣工。

 附件二:   贷款分期偿还时间表(烟台港二期项目)

       应还日期                 偿还本金(美元)
    2000年4月15日               521,500
    2000年10月15日              547,600
    2001年4月15日               575,000
    2001年10月15日              603,700
    2002年4月15日               633,900
    2002年10月15日              665,600
    2003年4月15日               698,900
    2003年10月15日              733,800
    2004年4月15日               770,500
    2004年10月15日              809,100
    2005年4月15日               849,500
    2005年10月15日              892,000
    2006年4月15日               936,600
    2006年10月15日              983,400
    2007年4月15日             1,032,600
    2007年10月15日            1,084,200
    2008年4月15日             1,138,400
    2008年10月15日            1,195,300
    2009年4月15日             1,255,100
    2009年10月15日            1,317,900
    2010年4月15日             1,383,800
    2010年10月15日            1,452,900
    2011年4月15日             1,525,600
    2011年10月15日            1,601,900
    2012年4月15日             1,682,000
    2012年10月15日            1,766,100
    2013年4月15日             1,854,400
    2013年10月15日            1,947,100
    2014年4月15日             2,044,400
    2014年10月15日            2,146,700
    2015年4月15日             2,254,000
    2015年10月15日            2,366,700
    2016年4月15日             2,485,000
    2016年10月15日            2,609,300
    2017年4月15日             2,739,700
    2017年10月15日            2,876,700
    2018年4月15日             3,020,600
    2018年10月15日            3,171,600
    2019年4月15日             3,330,200
    2019年10月15日            3,496,700
                       合计 63,000,000

  提前偿还的贴水
  根据《贷款规则》第3.06(b)款的规定,对本贷款本金的任何部分提前偿还时应付贴水的百分比作如下规定:

  提前偿还时间                  贴水
  ------              ---------
                      在提前偿还日适用于
                      来偿还的贷款余额的
                      利率(以每年的百分
                      率表示)乘以:
  到期前不满三年                0.13
  到期前超过三年但不满六年           0.25
  到期前超过六年但不满十一年          0.46
  到期前超过十一年但不满十六年         0.67
  到期前超过十六年但不满二十年         0.83
  到期前超过二十年但不满二十二年        0.92
  到期前超过二十二年              1.00

 附件三:       贷款资金的分配和提取

                概述

  本附件的附表(以下简称“附表”)规定了用本贷款资金支付的货物,服务和其他项目的类别以及每一类别贷款资金的分配数额。

                税金

  从本贷款账目中提取的款项不应征收国内税。

           亚行资金的百分比和金额

  除非附表中有所规定或者是亚行另行同意,否则,附表中各个类别的项目应按照附表中B栏所列的百分比或是C栏所列的到期应付金额由贷款资金支付。

               外币支出

  关于附表中第一类所列的疏浚和水工工程一项,其贷款资金分配额是目前估算的此类工程的外币支出额,这个数据是根据附表B栏中该项所对应的百分比加以确定的,在涉及到此类疏浚和水工工程从贷款账户中提款时,应根据附表B栏第一类别所对应的百分比予以办理。
  根据本《贷款协定》附件四的有关规定,通过有效的国际竞争性招标和采购而将任何合同授予国内的供应商,则用贷款资金支付时应基于以下原则:
  (a)若从本国供应商处采购的货物是国产的,则按货物出厂价格的100%支付(不包括任何税金);
  (b)若从本国供应商处采购的货物完全是进口的,则仅支付合同价格的外汇部分。
  利用贷款资金采购的货物有可能是利用进口部件而在国内加工制造的,或是根据本《贷款协定》附件四的规定而通过国内招标后从国内供应商处采购的。关于此类采购合同,附表B栏中规定的百分比表明是估算的货物价款中的外币比重,在从贷款账户中提款时,这个数值仍适用。

              利息和承诺费

  附表中第五类项目是本项目建设期内的利息和承诺费的贷款分配额。亚行应有权以借款人的名义,在到付款日期时,按照贷款付出款项的利息和所需的承诺费的数额,从贷款账户中提款并进行自我支付。

             贷款的重新分配

  尽管附表中规定了贷款资金的分配数额和提款的百分比,但是,
  (a)如果任何一个类别分配的贷款资金不足以支付所有已同意支出的费用时,亚行可以通知借款人,采取下列措施:(i)从其他类别的贷款资金中重新分配一部分资金给这一类别以弥补其预计的资金短缺,但除此之外,亚行认为没有必要再为其他的支出予以弥补;(ii)如果经过这样重新分配后仍然不能完全弥补预计的资金短缺,那么就降低此类支出的提款百分比,以便使这一类别的提款能够得以继续下去直至全部支出完毕。
  (b)如果某一类别分配的贷款金额看来似乎超出了这一类别中所有已同意支出的费用时,亚行可以通知借款人,根据需要将这笔超出的金额重新分配到其他类别中去。

              周转金账户

  (a)除非亚行另行同意,否则,贷款人应在贷款生效后立即建立起周转金账户,以确保及时地发放贷款资金。亚行于1986年11月颁布了《周转资金和支出报表程序指南》并随后对其加以多次修订,周转金账户的建立、管理、资金补充以及清算均应遵照这份文件以及借款人与亚行之间达成的具体协议执行。周转金账户中最初需储蓄的金额不得超过100万美元。
  (b)亚行于1986年11月颁布了《周转资金和支出报表程序指南》并随后对其加以多次修订,根据这份文件以及借款人与亚行之间达成的具体协议,支出报表(SOE)程序可用于小合同合法支出和项目实施增量支出的偿还以及周转金账户所提供的预付款的清偿,可根据支出报表(SOE)程序予以偿还或清偿的单项支出,每一个支出项目不得超过50,000美元。

               追偿支付

  自1995年5月3日起至贷款生效日期止,涉及本项目的疏浚和水工工程合同的合理支出,可以从贷款账户中提款,其最高限额相当于400万美元。

 附表:        贷款资金的分配和提取 

             (烟台港二期项目)

---------------------------------------
|              贷款资金的分配和提取             |
|              (烟台港二期项目)             |
|-------------------------------------|
|         |    A 栏      |  亚行资金所占百分比 |
|         |-------------|-------------|
|   类 别   |    分配金额     |B栏 |   C栏    |
|         |             |---|---------|
|         |    (美元)     |百分比|从贷款帐户中提款的|
|         |             |   |标准       |
|---------|-------------|---|---------|
|1.疏浚和水工工程|20,900,000.00| 52| 总支出     |
|---------|-------------|---|---------|
|2.货物装卸设备 |24,100,000.00|100| 总支出     |
|---------|-------------|---|---------|
|3.其他设备   | 5,100,000.00| 76| 总支出     |
|---------|-------------|---|---------|
|4.培训     |   500,000.00|100| 总支出     |
|---------|-------------|---|---------|
|5.利息和承诺费 | 2,800,000.00|   | 到期应付金额  |
|---------|-------------|---|---------|
|6.待分配部分  | 9,600,000.00|   |         |
|---------|-------------|---|---------|
|         |             |   |         |
|---------|-------------|---|---------|
|合计       |63,000,000.00|   |         |
---------------------------------------

  (注:不包括国内税)

 附件四:           采购

  1、除非亚行另行同意,否则,由本贷款资金支付的货物和服务的采购应采用本附件以下各段所叙述的程序,本附件中所使用的“服务”一词不含咨询服务。
  2、货物和服务的采购应遵照亚行1989年3月颁布并随后不时加以修订的《亚洲开发银行贷款采购指南》的规定执行,该指南已提供给借款人。
  3、除非本附件第6段、第7段及附录另有规定,否则,货物和服务的采购不应对任何供应商和承包商或供应商和承包商的等级有任何限制或优惠条件。
  4、(a)每一项疏浚或水工工程合同若其估价相当于1,000,000美元或以上者,以及每一项设备或材料供货合同若其估价相当于500,000美元或以上者,均应遵照《采购指南》第二章的规定,采取国际竞争性招标(ICB)方式签订合同,土木工程投标商在投标前应对其进行资格预审。
  (b)准备采取国际竞争性招标方式签订的合同,应及时地、无论如何不得迟于首次发布本项目资格预审邀请前或招标邀请前九十天的时间提交给亚行,《总采购通知》(亚行将安排分期出版)的格式,详细程序以及所包含的信息应符合亚行的合理要求。只要还有某些货物和工程需要采取国际竞争性招标方式采购,那么每年就必须向亚行提供必要的信息以充实《总采购通知》。
  (c)准备采取国际竞争性招标方式签订的合同,其采购工作应由亚行根据《采购指南》第四章规定的程序予以审查。每一份资格预审和招标邀请文件初稿也应遵照这些程序于发布前的至少42天送抵亚行以征得亚行的批准,这些文件应包含亚行合理要求的信息以确保亚行能分期安排出版这些邀请文件。
  5、每一项设备或材料供应合同(小合同除外)若其估价低于500,000美元,则应遵照《采购指南》第三章的规定进行国际采购(IS)。
  6、在国际竞争性招标中,国内投标和国外投标相比较时,根据借款人的意见以及本附件附录的规定,对下列情况可提供优惠:
  (a)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制造的货物,如果投标商能够证实该产品的国内增值部分至少为出厂投标价格的20%,从而达到使借款人和亚行满意的程度;
  (b)按照亚行的定义,将由国内承包商承担的土木工程。
  7、本项目的通信设备及其配件的合同估价总计相当于500,000美元,可向原有设备的生产商或代理商直接采购。在进行采购之前,应将要采购的各个单项产品及其估计造价、可能的供货来源说明等列一清单连同其他相关文件递交亚行批准。其后,应将每一项合同的副本一式三份提交给亚行。

 附件四附录:      国产货物的优惠

  1、在国际竞争性招标采购中,根据下述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制造的货物,如果投标商能够提供使借款人和亚行都满意的条件,即该产品的国内增值部分至少为出厂投标价格的20%,那么就可以享受一定程度的优惠。
  (a)为了使国内货物享受优惠,首先应将所有响应性投标按下述三个类别分类:
  (i)Ⅰ类,投标提供的货物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制造的并满足国内最小增值的要求;
  (ii)Ⅱ类,投标提供的其他货物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制造的;
  (iii)Ⅲ类,投标提供的是进口货物。
  (b)每一类别的最低标应通过对这些标的每一类别的所有被评价过的标对比而确定,标价中,进口货物不应考虑关税和进口税,货物的销售,交货不应考虑销售税和类似税收。
  (c)这样评出的最低标应互相对比,如果Ⅰ类或Ⅱ类的某一标被认为是最低标,那么它将被选中并签订合同。
  (d)但是,如果上述(c)小段的比较结果是最低标为Ⅲ类标,则需进一步与Ⅰ类的最低标进行比较,仅仅是为了进一步比较的目的,应对Ⅲ类的最低标价按下述任何一种方法向上调整:
  (i)在Ⅲ类标最低标价上加上关税和其他进口税等无免税权利的进口商进口货物所必须支付的费用;
  (ii)如果上述(i)提到的关税和进口税超过了投标到岸价(CIF)的15%,则在Ⅲ类标最低标价上加上该货物到岸价(CIF)的15%。
  进一步比较后,如果Ⅰ类标为最低标,则选其签订合同,否则,应选择Ⅲ类标的最低标签订合同。
  2、申请优惠待遇的投标商应提供必要的资料(其中包括国内的最小增值)以证明该项投标有资格享受优惠待遇。
  3、招标文件中应清楚地注明如上所述的能给予的优惠、认定投标优惠资格所需要的资料,以及评标比选所遵循的程序。

            对国内承包商的优惠

  4、通过国际竞争性招标,在选择土木工程承包商时,根据下列规定,对如下定义的合格的国内承包商应给予优惠:
  (a)为了使国内承包商享受优惠,首先应将所有响应性投标按下述两个类别分类:
  (i)Ⅰ类:根据下述第5段所规定的原则有资格享受优惠的国内承包商和合资企业的投标;
  (ii)Ⅱ类:其他承包商的投标。
  (b)每一类别的最低标应通过对这些标的每一类所有评价过的标书对比而确定。
  (c)这样评出的最低标应互相对比,如果对比的结果是Ⅰ类标为最低标,那么它将被选中签订合同。
  (d)但是,如果上述(c)小段的比较结果是最低标为Ⅱ类标,则需进一步与Ⅰ类的最低标进行比较。仅仅是为了进一步比较的目的,应对Ⅱ类标的最低标价向上作调整,即增加投标价的百分之七点五(7.5%)。通过这一轮的比较后,如果Ⅰ类标被确定为最低标,则选定其签订合同,否则,选定Ⅱ类标的最低标签订合同。
  5、国内承包商有资格享受优惠,但必须满足下列标准:
  (i)必须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的企业;
  (ii)企业的大部分所有权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所有;
  (iii)企业不得将工程总值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工程分包给国外的承包商。
  国内承包商和国外合作伙伴组成的合资企业只有满足下列标准才能有资格享受优惠:
  (i)根据上述原则,国内的一方或几方可有资格单独享受优惠;
  (ii)若没有外方的合作,国内企业在技术或财务方面不具备承担该合同工程的资格;
  (iii)根据拟议的安排,国内企业至少将完成合同工程价值的50%的工程量。
  6、申请享受优惠待遇的承包商将被要求提供一些必要的资料(其中包括所有权的详细资料)作为其资格审查资料的一部分,以便根据上述适用标准确定一个特定企业或企业集团是否有资格享受优惠。
  7、招标文件中应清楚地注明如上所述的能给予的优惠,认定企业享有优惠资格的标准以及评标比选所遵循的程序。

 附件五:     项目的执行、培训和其他事项

             全面监督和协调

  1、借款人应敦促交通部为本项目的实施提供全面监督和协调以确保本项目的实施得到令人满意的监控。

                培训

  2、借款人应敦促交通部对本项目所提供的培训予以协调。交通部应就项目实施期间为借款人的同港口部门有关的机构的人员培训提供一份培训计划,并通过中国人民银行提交给亚行审查并征得亚行的同意。
  3、为了确保海外培训的成果能够得以广泛的推广,借款人应敦促交通部组织省际短训班并予以协调,在短训班中,回国的受训人员将担任教员,为借款人其他港务局的主要职员提供培训。

               环保方面

  4、借款人应确保《环境影响评价报告摘要》中提出的环保调节措施、环境监测计划和推荐意见得以实施。环境监测计划应包括对海水养殖场和渔轮修造厂进行拆迁安置所产生的社会影响等内容。

               财务条款

  5、借款人应采取所有必要的措施,从而确保烟台港务局能满足《项目协议》附件第3段、第4段财务条款的要求。若采取了所有的其他措施之后,烟台港务局仍需满足《项目协议》附件第3段和第4段财务条款的要求,那么借款人应保证于1996年12月31日之前批准交通部向借款人的国家计委提出的港口费率上调计划。

             项目的审查和监控

  6、借款人应根据《项目协议》附件第10、11、12段的要求,为项目实施进度的监控提供合理的安排。

各级党政机关实行岗位责任制的暂行条例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委、齐齐哈尔


各级党政机关实行岗位责任制的暂行条例
齐齐哈尔市委、齐齐哈尔市政府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机关建设,发挥部门职能作用,转变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十七条及省委、省政府有关规定,结合本市的实际,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机关岗位责任制是在党政机关中实行的工作管理制度。
第三条 本条例在全市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中施行。

第二章 岗位责任制度
第四条 各部门应按照规定的工作任务、职责范围、机构设置、人员编制,规定出所有工作人员的职位、权力、责任和奖惩条件,做到任务到人、权力到人、责任到人。
第五条 所有工作人员都要根据自己的职位,制定岗位责任制,经群众讨论修改,逐级审定,然后付诸实施,在实践中不断加以完善。
领导干部的岗位责任制,要由本人起草,交下一级讨论,然后再由上一级审定。实施时必须坚持对上实行逐级负责,对下采取分级督促的制度。
第六条 岗位责任制一经确立,所有工作人员都须严格遵照执行。
第七条 工作人员的岗位职责:
1、工作任务。明确规定每个工作人员应承担的具体职能业务和必须完成的任务。
2、工作权限。明确规定每个工作人员在人事、业务、财务上以及其他方面所应行使的权力(如主管多少下属,有权处理什么业务事项,在谁的直接领导下工作等)。
3、工作标准。必须实行目标管理,明确规定每个工作人员完成工作任务时在质量、数量和时限上的具体要求。
4、工作责任。明确规定每个工作人员完成工作任务、行使工作职权时在政治上、行政上、法律上所应负的责任。
5、共同要求。对工作人员在政治态度、思想品质、学习效果、遵纪守法等方面提出基本要求。
第八条 结合岗位责任制,明确、具体地制定思想政治工作、学习、会议、财务等各项机关管理制度。
第九条 岗位责任制度的基本形式:
1、按职定责、定权责任制。具体内容是:按照部门及职位定权、定责、定指标。采取这种形式的主要是党、政、群机关。
2、联系经济指标责任制。具体内容是:按业务分工包企业,根据产值、利润、销售和产品质量四项指标确定任务,以经济效益为主要考核内容。采取这种形式的主要是企业的行政管理部门。
3、任务包干责任制。具体内容是:定人、定任务、定时间,包片、包点同分管工作相结合,并根据分管工作和包片、包点任务指标的完成情况确定奖惩。采取这种形式的主要是乡镇机关和街道办事处。
4、技术承包责任制。具体内容是:定人、定任务、定合同,包技术指导、包经济指标。采取这种形式的主要是业务主管部门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科研部门。

第三章 考 核
第十条 为使岗位责任制得以顺利施行,须建立必要的考核制度。采取组织考核和群众评议相结合、定性考核和定量考核相结合的方法,依据岗位责任制度,从本质上反映每个工作人员的工作成绩和贡献大小。
第十一条 考核内容:实行德、能、勤、绩的全面考核,以考绩为主。把责任和劳、绩结合起来,对工作成绩和工作效率进行客观评价。
第十二条 各级领导机关都要建立岗位责任制考评委员会,下设办事机构。岗位责任制的建立与实施,由同级考评委员会统一领导,考评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负责处理日常工作。
第十三条 考核采取一级考核一级的办法。即上级考核下级,正职考核副职,最后由考评委员会作出结论。
第十四条 考核要坚持平时考核与定期考核相结合,月小结,季写实,半年初评,年终总评。

第四章 奖 惩
第十五条 坚持奖励与惩罚相结合,以奖励为主;教育与惩罚相结合,以教育为主;精神鼓励与物质鼓励相结合,以精神鼓励为主的原则。建立奖惩制度,并以考核结果为依据,奖优罚劣。
第十六条 奖励条件按黑龙江省人民政府颁布的《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实行奖励的暂行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奖励种类的使用、比例、批准权限、程序、经费以及奖励工作的组织领导,按省人事监察局制定的《贯彻执行〈黑龙江省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实行奖励的暂行规定〉的实施细则》执行。
第十八条 对不能认真履行岗位责任制,工作不负责任,完不成规定的工作任务和不胜任本职工作的工作人员,应根据本部门的奖惩办法,予以批评教育或调整工作岗位。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各县、区和市直各单位可根据本条例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条 本市各级党政机关所属的事业单位、群众团体可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条例由齐齐哈尔市人事监察局负责解释并组织实施。
第二十二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三条 本条例如与上级有关规定抵触时,按上级规定执行。



1986年5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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