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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赔偿和非刑事司法赔偿案件案由的暂行规定(试行)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9 18:20:54  浏览:997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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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赔偿和非刑事司法赔偿案件案由的暂行规定(试行)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赔偿和非刑事司法赔偿案件案由的暂行规定(试行)


2000年02月04日

(二○○○年一月十一日)

  为规范刑事赔偿和非刑事司法赔偿案件的案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以下简称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制定本暂行规定。


    1、错误刑事拘留赔偿〔国家赔偿法第十五条第(一)项〕对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没有事实证明有犯罪重大嫌疑的人错误拘留的赔偿案件。


    2、错误逮捕赔偿〔国家赔偿法第十五条第(二)项〕对没有犯罪事实的人错误逮捕的赔偿案件。


    3、错捕错判共同赔偿〔国家赔偿法第十五条第(二)项、第十九条第四款〕对没有犯罪事实的人错误逮捕,一审人民法院判决有罪二审人民法院宣告无罪的赔偿案件。


    4、再审改判无罪赔偿〔国家赔偿法第十五条第(三)项〕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刑罚已经执行的赔偿案件。


    5、刑讯逼供致人伤害、死亡赔偿〔国家赔偿法第十五条第(四)项〕刑讯逼供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赔偿案件。


    6、使用暴力、唆使他人使用暴力致人伤害、死亡赔偿〔国家赔偿法第十五条第(四)项〕以殴打等暴力行为或者唆使他人以殴打等暴力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赔偿案件。


    7、违法使用武器、警械致人伤害、死亡赔偿〔国家赔偿法第十五条第(五)项〕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伤害或者死亡的赔偿案件。


    8、刑事违法查封、扣押、冻结、追缴赔偿〔国家赔偿法第十六条第(一)项〕在刑事诉讼过程中,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追缴等强制措施的赔偿案件。


    9、错判罚金、没收财产赔偿〔国家赔偿法第十六条第(二)项〕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罚金、没收财产已经执行的赔偿案件。


    10、违法司法拘传赔偿〔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一条〕人民法院在民事诉讼、行政诉讼过程中,违法拘传的赔偿。


    11、违法司法罚款赔偿〔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一条〕人民法院在民事诉讼、行政诉讼过程中,违法罚款的赔偿案件。


    12、违法司法拘留赔偿〔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一条〕人民法院在民事诉讼、行政诉讼过程中,违法司法拘留的赔偿案件。


    13、违法查封、扣押、冻结赔偿〔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一条〕人民法院在民事诉讼、行政诉讼过程中,违法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包括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保全措施的赔偿案件。


    14、错误执行赔偿〔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一条〕人民法院在民事诉讼、行政诉讼过程中,对判决、裁定或者其他生效法律文书执行错误的赔偿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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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惠州市市直经营服务性收费和强制性培训收费收支两条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惠州市人民政府


印发《惠州市市直经营服务性收费和强制性培训收费收支两条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惠府〔2005〕181号

市府直属有关单位:
现将《惠州市市直经营服务性收费和强制性培训收费收支两条线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惠州市人民政府
二OO五年十二月二十日

惠州市市直经营服务性收费和强制性
培训收费收支两条线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经营服务性收费和强制性培训收费收入和支出的管理,根据财政部《预算外资金管理实施办法》(财综字〔1996〕104号)、省政府《广东省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规定》(粤府令第19号) 的有关规定和省政府《关于深化收支两条线管理改革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非税收入管理的意见》(粤府〔2004〕40号),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强制性培训收费管理的意见》(粤办发〔1998〕1号)的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直有关事业单位提供经营服务、市直行政事业单位举行强制性培训收取费用(以下统称经营服务性收费和强制性培训收费)的行为及其费用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纳入本办法管理的具体单位和收费项目另行发文确定。
教育收费、医疗收费及其所收费用的管理依照有关法规、政策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 市直事业单位经营服务性收费,必须严格按照《广东省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规定》等有关法规、政策规定执行。
经营服务性收费和强制性培训收费的征收按照物价部门批准的收费项目、标准和范围执行,并实行收费公示制度。
第四条 经营服务性收费和强制性培训收费由法定执收单位按规定直接征收,收入全额缴入市级财政专户,纳入财政“收支两条线”管理。条件许可的,实行委托银行代收。
第五条 经营服务性收费和强制性培训收费收入暂存单位收入汇缴专户(未开设收入汇缴专户的单位按规定程序申请开设),按旬(节假日顺延)上缴市财政专户,月终清零。实行委托银行代收的,取消单位收入汇缴专户。
第六条 经营服务性收费部门或单位应当使用税务发票,依法纳税。强制性培训收费部门或单位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广东省其他非税收入通用票据》。票据使用管理严格按照《广东省财政票据管理办法》(粤财综〔2003〕59号)和税务发票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经依法批准实行经营服务性收费和强制性培训收费的部门或单位,应当按照市财政部门的规定每年编制经营服务性收费或强制性培训收费收支计划,支出计划应以收入计划为基础,防止收支脱节。
第八条 依法实施经营服务性收费和强制性培训收费的基层单位应根据本单位收费收入规模和支出需要编制收支计划,并报送主管部门,没有主管部门的单位直接报送市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在审核汇总所属各单位收费收支计划的基础上,编制本部门年度经营服务性收费和强制性培训收费收支计划,并在规定的时间内报市财政部门审核。
第九条 市财政部门应根据部门或单位的预算内资金和其他资金的安排,按照法规、政策规定、经费定额和开支标准以及“以收定支”的原则,对部门或单位上报的经营服务性收费和强制性培训收费收支计划进行审核后,按规定程序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十条 经营服务性收费和强制性培训收费部门或单位的收支计划经市政府批准后,原则上不作调整。在年度执行中,因国家政策调整以及机构、人员发生较大变化等,需要对收支计划进行修订的,须报市政府批准。
第十一条 部门或单位的经营服务性收费和强制性培训收费支出计划主要包括基本支出和专项支出两部分。基本支出包括人员工资、公用经费和补助支出等;专项支出包括车辆设备购置支出、基本建设支出、修缮支出、经营服务成本、应交税金、其他专项性业务支出等。
第十二条 经营服务性收费和强制性培训收费单位人员工资、奖金、津贴、补贴以及福利等方面的支出,按国家、省的人事政策、法规规定的事业单位工资项目、标准和范围执行。经营服务性收费单位与聘用的专业技术人员等就工资福利等方面订立的聘用合同,须经市人事部门认可后,报市财政部门审核。
第十三条 经营服务性收费和强制性培训收费部门或单位基本建设支出须按国家规定程序报市发展和改革部门立项,并按发展和改革部门确定的投资计划和工程进度,由市财政部门从财政专户分期拨付资金,原则上实行国库直接支付。车辆、设备购置支出属政府采购范围的,按规定实行政府采购,其中车辆购置须经小汽车定编部门批准。
第十四条 经营服务性收费单位的经营服务成本包括工本费、制作费、检验检测费、技术鉴定费及其他专业性的支出等,由单位按实际支出需要填报。
第十五条 经营服务性收费和强制性培训收费部门或单位应按批准的收支计划进度向市财政部门提出用款申请,市财政部门根据收费部门或单位的年度收支计划以及收入上缴财政专户情况,及时核拨资金,保证部门和单位正常用款。
第十六条 经营服务性收费和强制性培训收费部门或单位应加强资金的收支管理和监督,完善本部门、本单位资金管理及核算制度,健全内部监督约束机制,并接受市财政、物价、审计、监察等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按要求如实提供有关资料,执行有关部门作出的处理决定。
第十七条 违反财经纪律或违法行为的界定和处罚按照《预算外资金管理实施办法》、《广东省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规定》和《广东省财政票据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市财政部门可根据经营服务性收费和强制性培训收费部门或单位性质、收入项目性质以及收入取得的方式,分类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6年1月1日起实施。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互联网政府网站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互联网政府网站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吉政办发〔2002〕60号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现将《吉林省互联网政府网站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吉林省互联网政府网站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吉林省互联网政府网站的管理,使其在我省政务信息化建设中发挥应有的作用,依据国家《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互联网站从事登载新闻业务管理暂行规定》和《中国互联网络域名注册暂行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互联网政府网站是指依托国际互联网建设的各级政府网站、政府部门网站和政府直属事业单位网站。

第三条互联网政府网站是政府为公众提供网上政务服务的窗口,是政府电子政务建设的重要内容。

第四条互联网政府网站与政务内网物理隔离,与政务外网逻辑隔离。政务外网运行政务部门的专业性业务,是互联网政府网站为公众提供信息及服务的基础,互联网政府网站是政务外网业务的延伸和窗口。

第五条吉林省政府系统信息化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全省互联网政府网站的规划建设实施监督指导。

第六条吉林省政府公众信息网服务中心对全省互联网政府网站建设实施业务指导。

第七条省政府网站是全省互联网政府网站的中心网站,亦称门户网站。门户网站建设由省政府办公厅牵头、有关部门参加。各级政府办公厅(室)负责本级门户网站的建设和管理,部门网站由各级政府部门负责管理和维护。第二章网站建设第八条各地区、各部门互联网政府网站建设要纳入本地区、本部门电子政务建设统一规划,并由专门机构或人员组织实施与管理。

第九条互联网政府网站建设要坚持以需求为导向,以应用促发展的原则,从实际出发,突出重点,体现特色,规范运作。

第十条互联网政府网站建设应采用统一规范、统一标准,以利于信息整合,资源共享。

第十一条各市州政府应建立本地区互联网政府门户网站,政府各部门依托门户网站网络资源建设分站,以利于资源整合,节省投资。第三章信息管理第十二条互联网政府网站以发布政务信息为主,重点是政策法规信息、政务公开信息、政务动态信息、便民服务信息。

第十三条互联网政府网站要建立规范的信息采集、审核、发布、更新机制。要建立严格的信息审核制度,未经审核的信息不得上网发布,确保网站信息质量。

第十四条互联网政府网站不得发布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信息,不得有宣扬暴力、色情的内容。

第十五条互联网政府网站发布、转载新闻信息按《互联网站从事登载新闻业务管理暂行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互联网政府网站发布的信息要具有时效性、权威性、准确性和合法性。

第十七条互联网政府网站根据信息内容和工作需要、职能特点设置栏目。所设栏目要具有自身特色。

第十八条互联网政府网站的网页设计应庄重、美观,符合政府形象。

第十九条省政府门户网站为各地区、各部门对外发布信息提供技术支持。各市州政府和省政府各部门应按省政府门户网站所设栏目要求,积极为门户网站提供信息,做好对外宣传。

第二十条省政府门户网站专题栏目信息维护实行主管部门负责制。第四章运行管理第二十一条要加强互联网政府网站运行管理制度建设,逐步建立规范、高效、可靠的网站运行管理机制。

第二十二条互联网政府网站设专门机构或人员进行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编制网站建设方案(或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网站设备管理、运行维护和信息采编发布与数据更新;

(三)负责网站应用项目开发;

(四)制定网站管理制度,确保网站安全运行。

第二十三条根据《中国互联网络域名注册暂行办法》和《中国互联网络域名注册实施细则》的规定,互联网政府网站的域名管理执行以下规范:

(一)省政府门户网站域名为jl?gov?cn,代表吉林省政府机关。

(二)省政府各部门网站的域名为×××?jl?gov?cn,其中×××为各单位英文名称或汉语拼音名称字头的组合。省属事业单位及社团网站的域名为×××?jl?gov?cn,其中×××为各单位英文名称或汉语拼音名称字头的组合。

(三)各市州政府网站的域名为×××?jl?gov?cn,其中×××为市州名称汉语拼音缩写。

(四)县(市、区)级政府网站域名为×××?jl?gov?cn,其中×××为市级缩写+县(市、区)级地名汉语拼音全称。

(五)各市州、县政府部门网站的域名为×××?jl?gov?cn,其中×××为市州名称拼音缩写+各单位英文名称或汉语拼音名称字头的组合。

对域名实行统一登记、统一命名,由省政府公众信息网服务中心统一解析,并协助做好备案工作。已有域名可以保留。

第二十四条依托省政府门户网站资源建设的省政府部门网站,采取以下方式进行管理维护:

(一)采用虚拟主机方式建设的网站,其网络安全与管理统一由省政府公众信息网服务中心负责,各网站负责本站发布信息的管理维护。各网站应经常监测网站的运行情况,发现问题及时与省政府公众信息网服务中心联系。

部门网站管理员负责本单位信息的发布工作。网站管理员发生变更,应及时通知省政府公众信息网服务中心更改相应的用户信息,以确保网站的安全运行。

(二)采用主机托管方式建设的网站,应采用标准机架式服务器,由省政府公众信息网服务中心负责提供规范的服务器运行环境,其他工作由托管单位负责。第五章安全管理第二十五条互联网政府网站应提高网站安全意识,建立健全网络信息安全组织领导机构,落实各项安全管理制度。

第二十六条互联网政府网站应加强安全技术和手段的应用,采取防范措施,预防病毒和防止黑客入侵,确保网页及内容的安全,保障网站的安全可靠运行。

独立建设的互联网政府网站要在网络层、应用层、系统层进行安全体系的集成,构建多层次、全方位和多机制的整体防御和安全体系。安全体系建设要与网站建设同步进行,安全建设投入不少于总投资的15%。

第二十七条互联网政府网站要依据《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和《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加强网上互动内容的监管,确保信息安全。

第二十八条载有涉密信息的计算机不得接入互联网,接入互联网的计算机要与内部局域网物理隔离。第六章电子信箱管理第二十九条各门户网站要充分利用现有资源,积极为政府机关相关工作人员提供电子信箱服务。

第三十条邮件系统管理单位要维护电子信箱用户的隐私权,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系统管理人员和信箱管理员不得对外透露用户的任何个人资料,不得私开用户信箱。

第三十一条邮件系统管理单位要联系公安机关建立反有害垃圾电子邮件举报、投诉信箱。采取措施控制有害邮件的自动转发,及时过滤,删除网络内有害信息内容,防止有害信息传播,加强邮件系统的安全管理。第七章监管措施第三十二条省政府门户网站建立自动采集、自动统计的提醒信息管理系统,用以加强对各网站信息维护的监督与管理。

第三十三条省政府门户网站对各网站实行年度评比制度。对在年度评比中优胜的单位和个人,给予通报表彰。

第三十四条对出现以下问题的网站给予通报批评直至关闭其链接:

(一)违反本规定失密泄密并造成一定损失的;

(二)上网内容错误较多或内容虚假的;

(三)上网内容长期不更新,经提醒仍不改进的;

(四)其他有损于对外形象宣传的不良行为。第八章附则第三十五条互联网政府网站要严格遵守国家和省的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政策。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由省政府公众信息网服务中心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本办法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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