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站点| 世界资料网 | 专利资料网 | 世界资料网论坛
收藏本站| 设为首页| 首页

北京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3 09:42:17  浏览:8863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北京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北京市人民政府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京政发[2003]2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北京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已经本届政府第一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三年一月三十日


北京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二〇〇三年一月二十一日第一次市政府常务会议通过)

总 则

  一、为推进依法行政,使市政府各项工作规范化、制度化,进一步提高行政效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市政府工作要求,制定本规则。
  二、市政府组成人员要高举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全面贯彻 “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保证政令畅通;按照“新、近、严、实、先”的要求,开拓创新,贴近群众,从严治政,求真务实,奋勇争先;艰苦奋斗,廉洁奉公,自觉接受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社会各界的监督,调动和凝聚一切积极因素,努力使首都各项工作走在全国前列。
  三、市政府各工作部门要认真依照法律法规行使职权,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在各自职权范围内,独立负责地做好工作;精简会议、文件和事务性活动,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工作效率,保证工作质量;树立大局意识,相互协调,密切配合,切实贯彻落实市政府的各项决策。

市政府组成人员职责

  四、市政府由下列人员组成:市长,副市长,市政府秘书长,市政府组成部门的主任、局长。
  五、市政府实行市长负责制,市长领导市政府的工作。副市长协助市长工作。
  市长出差(出访)期间,由常务副市长主持市政府工作。
  六、市长负责召集和主持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等会议。市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必须经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或市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
  七、副市长按照分工处理分管工作,受市长的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并可代表市政府进行外事活动。
  八、市政府秘书长在市长领导下,协助处理市政府的日常工作。
  九、市政府组成部门根据法律法规和市政府规章、决定,在本部门职权范围内履行职责,行使权力。市政府组成部门主任、局长负责本部门的工作。

会 议 制 度

  十、市政府实行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和市长办公会议等会议制度。
  十一、市政府全体会议。由市政府组成人员组成,由市长或者市长委托常务副市长召集和主持。会议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及市委的重要决定事项;
  (二)决定和部署市政府的重要工作;
  (三)通报市人大、市政协会议情况和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形势及重要工作;
  (四) 讨论其他需要市政府全体会议讨论的事项。
  市政府全体会议一般每年召开1至2次。根据需要,可以请市政府副秘书长、市政府有关部门负责人和区县长列席;可以邀请市委、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协常委会、市高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领导和市委有关部委以及有关群众团体、民主党派、工商联及新闻单位负责人列席。
  十二、市政府常务会议。由市长、副市长、市政府秘书长组成,由市长或者市长委托常务副市长召集和主持。会议主要任务是:
  (一)研究审议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长远规划、年度计划、财政预决算;
  (二) 研究审议需要向国务院请示、报告或者向市委、市人大常委会报告的重要事项;讨论和通过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定的议案和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审议的政府工作报告草案;讨论和通过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地方性法规草案或市政府规章;
  (三)讨论制定市政府工作计划和事关全局的重大事项;
  (四)讨论和通过按照法律、法规规定需要由市政府常务会议决定的事项;
  (五)分析形势,通报情况,部署工作等。
  市政府常务会议一般每月召开2次。根据需要请市政府副秘书长、市政府有关部门负责人和区县长列席;可以邀请市委、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协常委会领导和其他有关单位负责人列席。
  十三、市长办公会议。由市长、副市长、市政府秘书长组成,由市长或者市长委托常务副市长召集和主持。会议主要任务是:
  (一)研究、确定市政府工作中涉及全面工作、全市性重大活动需要统筹协调安排的事项;
  (二) 研究处理市政府日常工作中的重要问题;
  (三) 讨论和决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和各区县政府向市政府请示的涉及全市的重要事项。
  市长办公会议一般每月召开2次。根据需要,可以请与议题有关的市政府副秘书长、市政府有关部门负责人和区县长列席。
  十四、市政府专题会议。由市长、常务副市长、市政府秘书长组成。主要任务是:讨论并研究决定市政府重要工作或比较紧急的事项。
  市政府专题会议一般每2周召开1次。根据需要,请与议题有关的副市长、市政府副秘书长和市政府有关部门负责人、区县长参加。
  市长、副市长、市政府秘书长可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会议,研究、协调、处理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和各区县政府向市政府请示的有关工作和市政府工作中的专项问题。
  十五、市长碰头会议。由市长、副市长、市政府秘书长组成。由市长召集和主持。其主要任务是:传达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及市委有关决策,沟通情况,研究有关重点工作。
  市长碰头会议一般每周召开1次。
  十六、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市政府专题会议的议题由市长审定,会议的组织工作,由市政府办公厅负责。会议纪要由市政府秘书长签发,必要时报市长或者常务副市长、主管副市长签发。
  十七、以市政府名义召开的会议(包括电视电话会议)。市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以市政府名义召开的全市性大会,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其主要任务是:部署涉及全市性的重要专项工作。
  十八、加强会议议题的协调审核。市政府办公厅根据《政府工作报告》、《市政府在直接关系群众生活方面拟办的重要实事》及其他重点工作、重大改革事项,每年年初提出全年重要议题计划,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审定;每季度提出会议议题具体安排,提前通知市政府有关部门做好准备。
  会议议题涉及多个市政府工作部门、单位的,主办部门应在会前进行协调,市政府有关部门提出的协调意见应由该部门主任或局长签署。经主办部门协调意见仍不一致的,报主管副市长协调或由主管副市长委托市政府副秘书长协调,协调后部门间意见仍有分歧的,主办部门应在市政府有关会议上将分歧意见列明,并提出倾向性意见。
  会议议题由主管副市长提出,报市长、常务副市长审定后安排上会。
  凡属副市长、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各区县政府职责权限范围内决定、审批的事项,或会前未经协调的事项,不安排市政府会议讨论研究。
  十九、市政府会议决定的事项,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和各区县政府要坚决执行,抓紧办理,并及时准确地反馈落实情况。市政府会议决定事项的落实情况,由市政府办公厅负责催办、督查,及时向市政府汇报,并将落实情况作为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各区县政府年终考核的内容。
  二十、对以市政府名义召开的会议实行总量控制,切实压缩会议数量、规模和经费。大力提倡开短会、小会、电视电话会;坚持周一无会日制度,除连续召开的会议外,周一不安排全市性大会;全市性大会应选择在经济适用的场所召开,一般不安排住会。
  二十一、严格会议请假制度。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各区县政府接到市政府会议通知,应当按照通知要求出席会议。凡因参加党中央、国务院的重要会议、活动及本市的重要外事活动,或因出差、出访、生病、休假等原因,不能出席市政府会议的,应提前向市政府秘书长请假,未经同意不得由他人代替出席会议。
  二十二、要认真推行政务公开制度,坚持民主决策。凡制定涉及群众利益和影响全局工作的重大决策,都应当履行民主决策程序。要采取召开听证会、专家论证会等形式,充分听取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专家、群众代表的意见。市政府全体会议作公开报道,市政府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讨论直接关系群众利益或涉及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议题时作公开报道。市政府各工作部门要设立新闻发言人,按照市委统一要求,正确、全面地做好政府宣传工作。

公文审批制度

  二十三、审批公文,应当遵守《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北京市实施〈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细则》及有关规定。制定市政府规章,应当遵守《北京市人民政府规章制定办法》。
  二十四、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和各区县政府报送市政府审批的公文,由市政府办公厅统一处理,按照市政府领导分工呈批,重大事项报送常务副市长、市长审批。
  二十五、市政府领导审批公文时,应当签署明确意见。对于一般报告性公文,圈阅表示已阅知;对于有具体请示事项的公文,圈阅则表示同意请示的事项。
  二十六、市政府发布的决定、命令(令),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的议案,人事任免,由市长签署。
  二十七、以市政府或者市政府办公厅名义制发公文,由市政府办公厅审核后,报市政府秘书长核转主管副市长签发。其中,重大事项报常务副市长、市长签发;以市政府名义制发的“请示”、“报告”,应当由市长或者市长委托常务副市长签发。
  属市政府办公厅职权范围内的事务,以市政府办公厅名义制发公文,可由市政府秘书长签发。
  市政府副秘书长主持召开会议形成的协调意见,可根据需要,由主持会议的市政府副秘书长签报市政府领导同意后,由市政府办公厅转有关部门和单位办理。
  二十八、切实精简公文,以市政府或者市政府办公厅名义制发的文件,应当少而精,注重实效,其内容应当是涉及全市全局性的重要决策、重大政策措施、重要工作部署以及其他重要事项。凡属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务,由部门自行发文。提高公文处理工作的效率,紧急公文限时办理,确保公文传递及时、准确。
  二十九、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和各区县政府报送市政府审批的公文,由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和各区县政府的主要负责人签发,并严格按程序报送,原则上不直接报市政府领导。
  三十、请示事项如涉及其他部门的职责,主办部门应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协办部门积极配合,取得一致意见,经有关部门负责人会签后报送市政府。部门间意见如有分歧,主办部门应将有关部门的意见一并报送。
  三十一、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和各区县政府报送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厅的公文,凡不符合《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北京市实施〈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细则》及有关规定的,应退回报文单位。
  三十二、以市政府、市政府办公厅名义发布的公文,原则上应予公开,并在《北京市人民政府公报》上刊登;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发布的公文,也应在《北京市人民政府公报》上刊登。不能公开的,应报市政府秘书长并经市长批准。

市政府领导人出席内事活动制度

  三十三、市政府领导应集中精力研究处理全市中心工作和重大问题,以市委、市政府名义召开的会议和举办的活动,由市政府办公厅商市委办公厅协调安排,实行统一报批。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和各区县政府邀请市政府领导出席会议、活动均应事先书面请示,由市政府办公厅根据工作需要、领导分工及有关规定,提出审核意见报批。经批准的重要会议或活动,一般只安排1至2位市政府领导出席。市政府领导参加内事活动应轻车简从,减少陪同,不准超标准接待。
  对邀请市政府领导签发贺信、题词和为出版物作序,一般不予安排。特殊情况,经市政府办公厅审核后,报市政府领导审批。
  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和各区县政府举办的事务性活动,一般不邀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全国政协的领导出席,确需邀请的,应报市政府批准。
  三十四、减少一般性事务活动。各部门举办的表彰会、座谈会、研讨会、报告会、周年纪念会,各区县、各单位举办的开业、奠基、剪彩、首发(首映)式、宣传周(月、日)、各类节庆活动和媒体宣传、录播节日晚会,各种商业性应酬等活动,以及接见出席各种会议和活动的代表及合影,一般不安排市政府领导出席。
  三十五、市政府领导内事活动的宣传报道应从严掌握。由市政府组织或者经市政府批准的重要会议和活动,市政府领导出席市政府工作部门或者区县政府举办的会议、活动,下基层调查研究、检查指导工作等,均应按照市政府批准的方案宣传报道。

出访及出席外事活动制度

  三十六、市政府副市级(含)以上领导出访,经分管外事工作的副市长审核,报市委书记、市长同意,并经中央有关业务归口管理部门审核后,报国务院审批。市政府秘书长及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和各区县政府、各市属事业单位局级正职行政领导和市委、市政府管理的企业正职业务领导出访,经市政府分管外事工作的副市长审核,并报主管副市长同意后,报市长审批。市政府副秘书长及上述有关单位的局级副职行政领导和企业副职业务领导出访,由分管外事工作的副市长审批,并报主管副市长同意。市政府领导出访时的迎送事宜由市政府外事办公室统一安排。
  三十七、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和各区县政府对外友好往来方面的活动,需要邀请市政府副秘书长以上领导出席的,均应书面报市政府外事办公室统一安排。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和各区县政府不得直接给市政府领导发送参加外事活动的请柬。

调查研究制度

  三十八、市政府领导要坚持一切从实际出发,理论联系实际,实事求是,以科学的态度和求实的精神,大力开展调查研究工作。
  三十九、市政府领导每年至少有1个月的时间,通过深入基层和召开座谈会等多种形式开展调研。认真制定调研计划,选定重点课题,撰写1篇对推动全市工作有指导意义的调研报告。
  四十、注重调研成果的转化。要紧密结合本市实际,同首都率先基本实现现代化奋斗目标、同解决群众的实际问题和当前经济、社会生活中的突出问题相结合,着重研究解决现实和长远发展问题。把调查研究作为决策的必经程序,凡事关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全局性问题和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在决策之前,都要进行深入的调查研究。
  四十一、改进调研方法和手段,注意发挥专家、学者的作用,充分利用专家、学者的研究成果,提高决策的民主化和科学化水平。

督查和督查考核工作制度

  四十二、对重大决策和重要工作部署实行督查工作制度。市政府领导对分管部门的工作进行认真部署,采取有力措施,加大督促检查力度,确保决策落实。进一步完善督查网络,建立政府督查工作项目管理责任制,实行网络督查、联合督查等制度。市政府各工作部门每季度应对照任务和目标进行一次重点检查,半年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四十三、对市政府工作部门实行督查考核制度。市政府每年要对市政府工作部门完成工作任务情况、各部门工作目标完成情况以及创新工作、依法行政、廉政建设执行情况进行全面的督查考核,并据此奖优罚劣。

出差(出访)、休假的请假报告制度

  四十四、市长离京出差(出访),应当事前向国务院和市委报告。副市长、市政府秘书长离京出差(出访)、休假,本人应当事前向市长报告,经批准后,将外出的时间、地点、联系方式等有关事项告市政府办公厅。出差(出访)、休假回京后,应向市长报告有关情况,必要时通报市政府其他领导。
  四十五、市政府副秘书长和市政府各工作部门主任、局长以及各区县长离京出差(出访)、休假,本人应事前向市政府秘书长请假,由市政府秘书长向市长、主管副市长通报。经批准同意后,应将外出的时间、地点、联系方式和代为主持工作的负责人名单报市政府办公厅。外出回京后,应告知市政府办公厅。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黑龙江省饲料管理暂行办法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


黑龙江省饲料管理暂行办法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一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饲料管理,保证饲料产品质量,维护生产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养殖业的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饲料包括饲料原料和饲料产品。饲料产品是指轻工业化生产的配合饲料、混合饲料、精料补充料、浓缩饲料、添加剂预混料和饲料添加剂。
  第三条 凡在本省境内从事饲料生产、经营、储运、进出口以及质量监督检验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饲料的进出口贸易和进出口检验,接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条 省农业委员会主管全省饲料行业管理工作,日常工作由省饲料工业办公室负责。行署,市、县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饲料行业管理工作。
  
第二章 生产和经营

  第六条 开办饲料生产和经营企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取得营业执照后,方可进行生产和经营:
  (一)具备与生产和经营相适应的工房、库房(场、所)、设备和必要的资金;
  (二)具有保证饲料质量的检测手段或有委托代检单位;
  (三)具有适应生产和经营管理的专业技术人员;
  (四)生产环境符合环境保护法规规定的要求。
  第七条 饲料生产企业生产国家实行生产许可证和省实行准产证制度的饲料产品,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取得生产许可证或准产证。未按照规定取得该产品生产许可证或准产证的,不得进行生产。
  第八条 新建、改建、扩建饲料生产企业(包括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商独资企业)按管理权限,征求饲料行业管理部门意见后,再按照项目审批程序报批。
  第九条 饲料生产企业,必须按照生产工艺规程进行生产,建立完整的原料检查、产品检验、生产记录、留样观察等制度,饲料新产品应当经过饲喂试验和有关部门组织的专家技术鉴定。
  第十条 饲料生产企业必须使用经国家批准使用并有批准文号的饲料添加剂。
  第十一条 饲料生产企业生产国家已批准使用的饲料添加剂或新饲料添加剂,由省饲料行业管理部门委托省畜牧局组织有关专家进行技术审查后,发给《产品批准文号》或《试产品批准文号》,方可进行生产。
  第十二条 饲料经营企业和个人必须经营有产品合格证、生产许可证或准产证的饲料产品和有批准文号的饲料添加剂产品,不得改变饲料产品成份、包装标记,不得经营超过有效期、霉坏变质、污染的饲料产品,不得经营伪劣、假冒的饲料产品。
  第十三条 饲料经营企业和个人,经营外省生产的饲料产品,必须有当地市级以上饲料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的检测合格证明。经营饲料添加剂产品的,必须有产品批准文号。
  
第三章 包装、标记和广告

  第十四条 饲料产品的包装,必须符合产品质量、安全和卫生要求,方便储存、运输和使用。
  第十五条 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料、浓缩饲料及销往省外的颗粒饲料等饲料产品,必须有两层以上包装。一般混合、配合粉状饲料可采用普通包装或散装。
  第十六条 饲料产品出厂应当有合格证、标签和说明书。
  标签的内容应当包括:产品登记号、标准代号、批号、净重、合格证章、有效日期、出厂时间、厂名及厂址。
  说明书内容应当包括:产品名称、主要成份及保证值、饲用对象、使用方法及注意事项。
  标签代替说明书的必须增加说明书的内容。
  第十七条 饲料产品的广告内容必须真实,未经批准生产的饲料产品,不得进行广告宣传。外国企业和在我国境内的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商独资企业在我省申请办理饲料添加剂产品的广告,除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外,必须持有我国农业部发放的《登记许可证》,并提供该饲料产品说明书。
  
第四章 质量监督检验

  第十八条 饲料生产企业必须执行国家、行业或地方的有关标准,没有上述标准的,应当制定相应的企业标准,作为组织生产的依据。
  第十九条 饲料产品质量监督检验和质量监测工作,由技术监督部门认可的饲料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负责。饲料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根据技术监督部门和饲料工业行业管理部门的安排,有权派员到生产、经营和使用单位调查饲料产品的质量情况,抽检样品和索取有关质量资料,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第二十条 饲料生产和经营企业的质量检验机构负责本单位饲料产品的质量监督检验检测工作,对不符合质量标准的原料、辅料,质量监督检验人员有权制止进货,对不合格的产品有权制止出厂。
  第二十一条 饲料产品的质量争议仲裁检验,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饲料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和人员对饲料产品的检验必须认真负责,坚持原则,秉公办事,对生产单位提供的技术资料必须保密。
  
第五章 罚则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技术监督部门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一)未经有关部门批准取得合法证照,擅自生产和经营饲料产品的;
  (二)生产和经营使用无批准文号或假冒他人批准文号的饲料添加剂产品的;
  (三)经营超过有效期、霉坏变质、污染及伪劣、假冒饲料产品的;
  (四)未经批准生产的饲料产品擅自进行广告宣传的。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饲料药物添加剂的管理,按照国务院《兽药管理条例》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省农业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一九九二年六月一日起施行。

关于整顿和规范水运建设市场秩序的若干意见

交通部


关于印发《关于整顿和规范水运建设市场秩序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交水发[2001]404号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召开的全国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加强水运建设市场管理,规范水运建设市场行为,我部制订了《关于整顿和规范水运建设市场秩序的若干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告我部水运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章)

二○○一年八月三日


关于整顿和规范水运建设市场秩序的若干意见


为认真贯彻国务院召开的全国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会议精神,坚决执行《国务院关于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决定》,结合水运建设市场的实际情况,我部决定对全国水运建设市场秩序进行整顿,以进一步规范水运建设市场秩序,严格基本建设程序,规范招标投标行为,提高工程质量,加强建设管理,进一步发展和完善健康有序的水运建设市场。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 水运建设市场发展现状

(一)水运建设行业是最早引入竞争机制的行业之一。经过不断探索和实践,逐步推行工程项目法人责任制、工程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合同管理制和工程质量终身责任制。改革开放以来,水运基础设施建设得到了很大的发展,同时工程质量得到逐步提高,市场运行也相对比较规范。为规范水运建设市场,我部先后颁布了《水运工程建设市场管理办法》、《水运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水运工程质量监督规定》和《水运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一系列规章制度,不仅对规范水运建设市场,提高工程质量,强化建设管理,同时也对逐步建立和培育一个初具规模、健康有序的水运建设市场,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二)水运建设市场在取得发展的同时,受市场机制不完善和市场资源供需不平衡等矛盾的影响,在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过程中,不可避免地仍然存在一些矛盾和亟待解决的问题,市场运作行为尚待进一步完善。主要表现在:有些项目违背基建程序,擅自开工;一些地方在招标投标中存在地方保护和行业保护倾向;有些建设单位规避招标或肢解工程招标;有的在招投标活动中弄虚作假;有的低于成本价中标;有的承包单位没有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或越级承揽工程;有的将承包的工程非法转包或违法分包,以包代管;执行合同中履约意识不强,违反合同的行为时有发生;有的滥用职权干预工程发包承包。因此,大力整顿和规范水运建设市场秩序势在必行。

二、统一思想,提高认识

(三)大力整顿和规范工程建设市场秩序,是实现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体现,是巩固和发展国民经济的迫切需要,是提高国民经济整体素质和竞争力的必然选择,是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的必要条件,是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重大举措。我们必须从讲政治的高度深刻认识整顿和规范建设市场经济秩序的重要意义,切实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制止和打击各种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解决市场管理松懈、市场运作行为不规范的问题,为工程建设创造良好的市场环境,是一项长期的、重要的工作任务。按照党中央、国务院部署,要抓住要害,突出重点,标本兼治,下大力气在全国水运建设领域进一步开展整顿和规范市场秩序的工作。

三、 整顿和规范水运工程建设市场秩序的主要目标和工作重点

(四)整顿和规范水运工程建设市场,要按照国务院和交通部的统一部署,以创建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水运工程建设市场为目标,坚持深化改革与加强法制建设并举,标本兼治,边整边改,着力治本。整顿和规范的主要目标是:大中型水运建设项目符合国家基本建设程序规定,实现依法建设;杜绝在工程建设中规避招标和招投标中弄虚作假,转包、违法分包和无证、越级承包工程,以及不执行强制性技术标准、偷工减料、以次充好等行为;加强管理和监督,使水运建设市场秩序更加良好,工程质量不断提高,进一步完善健康有序、统一开放的水运建设市场体系。

(五)为实现上述目标,今后工作的重点是,认真贯彻执行《招标投标法》,积极推行和落实《水运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和《水运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完善市场准入制度,加大市场监督管理力度,以查处规避招标、假招标和转包为重点,进一步规范工程招标投标行为,完善工程招标投标制度。加强治理建设项目不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的行为,努力提高水运工程质量。

四、整顿和规范水运建设市场秩序的措施

(六)继续加强立法,健全法规体系,严格执法。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水运建设市场的发育和完善必须以法律为手段,做到有法可依。在加快《港口法》、《航道法》等龙头法出台的同时,根据《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国家法律、法规,修订和完善已有的法律、法规,制订新的规章制度,继续完善法规体系建设。各地区、各部门要根据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需要,清理不符合市场经济要求的规章制度,彻底废除带有地方封锁和行业垄断内容的规章,创造公平、公正的建设市场。

(七)加强现有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在全行业树立依法行政、守法经营的观念。按照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原则,坚决纠正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现象。在整顿和规范水运工程建设市场活动中,对发现的问题,要依法查处。对发现问题不做处理或查处不力的,要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八)继续完善资信登记制度,建立单位资质和个人资格相结合的市场准入制度。

1.通过继续完善资信登记制度,建立市场准入管理和清除制度。通过资信登记制度逐步建立信用制度。今后,只有具有法人资格和取得相应资质(格)证书并通过资信登记的单位方可进入水运工程建设市场。不认真履行合同、不讲信用及未取得资质、资信登记的单位,坚决不允许进入水运工程建设市场。凡不符合资质和资信登记要求或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单位,坚决清除出水运工程建设市场。

2.对企业资质、资信实行动态管理,逐步建立黑名单制度。通过资质、资信的年检和年审,对进入水运工程建设市场的从业单位实行动态管理,加强对从业单位履约、信誉、能力等方面的监督。对有严重扰乱工程建设市场行为的单位,要列入黑名单,并依法作出处理。

3.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对进入水运工程建设市场的企业,不论其所有制和隶属关系,只要具备相应的资质(格)和资信,均一视同仁。禁止任何单位或个人违反法律、法规,以任何形式阻挠、干预外地企业进入本地承担工程建设任务,以维护水运工程建设市场的统一开放、竞争有序。

4.逐步建立考试和注册制度,尽快实施注册工程师执业资格的认定和执业注册管理制度,明确注册工程师的权利和义务,强化注册工程师的责任,建立个人责任追究制度。

5.实行项目经理持证上岗制度。大中型工程建设项目的施工企业项目经理,必须由取得相应资格的人员担任,并承担相应责任。

6.逐步建立项目法人资格审查制度。对水运建设项目法人实行资格审查,不符合规定标准的,要进行整顿。

(九)加强工程招标投标管理,进一步规范市场主体行为。

1.对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应当按照《招标投标法》和《水运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认真进行招标。建设项目的招标文件应按规定报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2.实行公开招标的建设项目,应在国家规定的媒体上发布招标信息。采用邀请招标的,必须履行审批手续。对于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不进行招标,或者化整为零及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一经发现必须依法制止,并对有关直接责任人给予处分。

3.禁止通过设定歧视性资质要求、不依法发布招标信息或限制购买资审文件等方式,排斥外地企业参加投标。凡出现上述情况,应责成招标人重新刊登招标公告。

4.招标人应按照规定,依法组建一个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专家组成的评标委员会。其中专家人数应占评标委员会总数的2/3以上。评标专家应从交通部或省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的专家库内的相关专家名单中确定。评标专家应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任何人不得干预评标专家正常的评标活动。

5.评标工作要公平、公正。评标原则和办法须在招标文件中载明,不得在开标后制订新的评标标准和办法。评标时要对投标人公平对待,不得制订歧视性或排他性评标标准。

6.项目法人必须根据评标委员会推荐意见确定中标人,不得在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以外确定中标人。

7.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以非法手段谋取中标的,中标无效,并依据《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作出相关处罚。

8.严禁违法压价或以低于本企业成本的报价搞不正当竞争。严禁没有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或越级承揽工程的投标单位中标。

9.严禁总承包单位违法分包或层层转包。对于违法分包或层层转包的,必须依法改正。

10.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应加强对水运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评标活动的全过程进行监督管理,不得干预评标专家正常的评标活动。

(十)加强项目管理,不断提高水运工程质量

1.坚持工程质量终身责任制,明确项目工程质量的行政领导责任人、项目法定代表人以及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的法定代表人的质量责任和义务,按各自的职责对其经手的工程质量负终身责任。

2.推行工程项目法人责任制,由项目法人对工程质量负总责,逐步建立投资责任约束机制。项目法人要对建设项目的工程质量、安全生产、资金使用、投资效益负总责。

3.执行合同管理制,依靠合同明确质量要求和责任,规范合同当事人的行为。

强化合同管理,严禁搞“阴阳合同”。发现招标人与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或者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监督执法部门要责令其改正,并作出相应处理。

加强履约意识教育。施工单位必须按合同要求,严格执行施工合同,按技术规范和设计要求组织施工,确保工程质量。对在施工中弄虚作假、偷工减料的,要责令返工,并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建设单位不得对施工单位提出违反国家法令和合同约定的条件或要求。

4.实行工程监理制,由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监理单位进行监理。依法加强对监理单位和监理人员的监督管理。对履约信誉差、把关不严、出现质量问题的监理单位要提出批评警告,问题严重的要暂停其监理资质,直至取消其监理资质。对于不讲职业道德、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监理人员,将取消其监理工程师资格,五年内不得重新申请。对因失职造成重大工程质量事故的监理单位和人员,要追究其法律责任。

5.加强施工现场管理,提高施工质量。施工企业要建立完善的内部质量保证体系,杜绝“三违”(违章指挥、违章操作、违反劳动纪律)现象。建设单位和从业单位要提高安全和质量意识,对忽视工程质量和安全,造成重大质量和安全事故的,要依法作出处理;触犯法律的,要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6.逐步建立工程质量保修制度,明确工程质量保修期内应保修的工程内容和范围,强化工程参建单位的质量经济责任。

(十一)加强质量监督,认真履行监督职责。质量监督人员要深入工程现场,加强工程质量监督检查,把好工程质量监督关。要加强质量监督人员的业务培训和廉政教育,努力提高业务素质和执法水平,提高工作效率,严格执法程序,严肃执法纪律。对于执法犯法或徇私舞弊的人员要从严惩治,并坚决清除出执法队伍。

(十二)完善市场监督机制,建立质量举报和投诉制度。

1.加大政府监管力度。各地区、各部门要严格执法,切实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重点加强对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监管,规范市场行为,对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和做法,一经发现,要严肃查处。

2.加强社会监督,建立健全行业自律、舆论监督、群众参与为主要内容的社会监督体系。通过建立质量举报和投诉制度,公布举报电话,发挥舆论监督的作用,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对违反市场规则、扰乱市场秩序的单位和个人的举报和投诉,各级政府和部门要认真对待和处理,依法严惩水运工程建设领域的各种违法现象和腐败行为。

五、在水运建设中推行《廉政合同》

(十三)为加强交通基础设施建设中廉政建设工作,保证工程建设的高效优质,确保建设资金的安全和有效使用,我部决定在国家重点交通基础设施建设中推行《廉政合同》。从2001年1月1日起,凡由国家计委和交通部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且由国内企业进行施工和监理,项目法人(建设单位)行政关系隶属于交通部门的新开工基础设施项目,项目法人(建设单位)与承包商(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在签订工程合同的同时签订《廉政合同》。

(十四)推行《廉政合同》是一项涉及面广、政策性强的工作,各级党政领导,特别是一把手要加强领导,把推行《廉政合同》作为交通设施建设中加强廉政建设的一项重要措施,精心组织,抓好落实。要加强对项目管理和参建单位广大干部、职工的宣传、教育和培训,使之了解推行《廉政合同》的重要意义,掌握《廉政合同》的内容与具体操作方法。

六、进一步深入开展水运建设项目执法监察工作

(十五)建设项目执法监察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工作,要以整顿和规范水运工程建设市场秩序为契机,在全国范围内继续深入开展水运建设项目执法监察工作。执法监察,应结合当前整顿和规范水运工程市场秩序的工作重点,紧紧围绕工程招标投标活动,贯彻落实《招标投标法》、《水运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和《水运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进一步规范工程招标投标行为,完善工程招投标制度。重点检查应该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是否按规定进行招标,招标活动是否公平、合理,是否存在肢解工程发包、虚假招标、私下授标、层层转包或违法分包,以及挂靠、无证和越级承包等违法违规现象。执法监察工作由交通部统一部署,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局、委、办)按照职责分工,精心组织,集中力量开展整顿和规范建设市场秩序的检查。一定要对症下药,标本兼治,一抓到底,抓出实效。通过整顿和治理,加快培育和规范水运工程建设市场,创造良好的市场经济秩序,推动国民经济健康有序地发展。

整顿和规范水运工程建设秩序,是一项时间紧、任务重的工作。各地区、各部门一定要提高认识,加强领导,按照国务院和交通部的统一部署,统一行动,齐心协力,狠抓落实,严格依法进行整顿,在规范中整顿,在整顿中规范,为水运工程建设创造良好的环境,推动水运建设事业稳步发展。


版权声明:所有资料均为作者提供或网友推荐收集整理而来,仅供爱好者学习和研究使用,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如本站内容有侵犯您的合法权益,请和我们取得联系,我们将立即改正或删除。
京ICP备14017250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