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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市市政公路局拟定的天津市城市道路管线井管理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5 15:48:43  浏览:932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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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市市政公路局拟定的天津市城市道路管线井管理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转发市市政公路局拟定的天津市城市道路管线井管理办法的通知

津政办发 〔2012〕19 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市市政公路局拟定的《天津市城市道路管线井管理办法》已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自2012年4月1日起施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一二年二月七日


        天津市城市道路管线井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城市道路管线井的管理,保障行人和行
车安全,维护城市基础设施完好,根据国务院《城市道路管理条
例》(国务院令第198号)等有关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
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依附城市道路建设的
城市排水、再生水、电力、广播电视、通讯、燃气、热力、自来
水、消防、环卫、公安等各类地下管线的管线井的管理。
  第三条 市市政公路管理部门统一协调全市城市道路管线井
的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开展城市道路管线井管理工作考核,负责
市管城市道路管线井维护管理的监督检查。
  各类城市道路管线井的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本行业管
线井产权单位做好管线井管理工作。
  区县城市道路管理部门负责区、县管城市道路管线井维护管
理的监督检查。
  第四条 管线井的建设必须符合城市道路及相关行业技术规
范要求,与城市道路同步建设。
  第五条 管线井井盖、井圈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及
城市道路路面高程要求,与路面平顺,与井体连接紧密、稳固,
确保行人、车辆通过时无声响、不移位、不损坏。
  管线井应当标明其使用性质或行业标志。
  禁止不同类别的管线井井盖相互混用。
  不符合前款规定的,由管线井的产权单位负责修复、标明或
更换。
  第六条 管线井建设单位在建设施工中,应当承担在建管线
井设施的管护责任。
  第七条 管线井设施的日常维护、管理由其产权单位负责。
  共同建设的共用管线井设施的日常维护、管理由各产权单位
共同负责。
  城市道路范围内广场、公园、绿地等公共场所的管线井,由
该公共场所的管理单位负责维护、管理;属于管线井产权单位负
责维护、管理的,由该公共场所的管理单位协助看管,发现损坏、

井盖丢失等情况,应立即向管线井产权单位报告。
  第八条 各类管线井的行业主管部门应当监督本行业管线井
产权单位管线井设施档案管理制度的落实情况。
  管线井产权单位应当建立管线井设施管理档案,并将现有或
者新建、改建、废弃管线井设施设置地点、数量等资料按规定期
限报送城市道路管理部门,与城市道路管理部门间实现信息资源
无偿共享。
  废弃管线井的产权单位应当对废弃井进行填埋处理,恢复道
路使用功能。
  第九条 各类管线井的行业主管部门应当监督本行业管线井
产权单位管线井巡查管理制度的落实情况。
  各管线井的产权单位应当对所属管线井实行定期巡查,发现
管线井缺损的,应当立即采取临时性防护措施,并在6小时内予
以修复。
  第十条 各类管线井的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维护、管理责
任信息公开制度。
  管线井的维护、管理责任信息公开应当采取网上公开或者设
置公示薄、标志牌等便于公众获知的方式。
  公开的信息应当包括维护、管理的责任单位、责任人、责任
范围、养护标准、联系电话和上级监督电话等。
  第十一条 管线井的维护、管理责任单位无法确定的,由其
行业主管部门指定维护、管理责任单位,或由行业主管部门维护
管理。
  第十二条 管线井的产权单位对地下管线进行维护需要挖掘
城市道路的,在向城市道路管理部门提出挖掘城市道路申请的同
时,也应当告知相邻管线的产权单位,了解施工现场地下管线的
分布情况。
  第十三条 城市道路管理部门在道路设施巡查中发现管线井
缺损的,应当采取临时性防护措施并及时通知有关产权单位。各
管线井的产权单位在接到有关通知或举报后,应当在30分钟内到
现场,6小时内修复。
  第十四条 产权单位对所属管线井的日常维护、管理有困难
的,可以委托专业管理机构代为维护、管理。委托双方应当签订
委托维护、管理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
  第十五条 管线井影响道路使用且无法确定维护、管理责任
单位和行业主管部门的,由城市道路管理部门组织相关行业主管
部门对管线井的维护、管理单位进行确认;无法确认的,由城市
道路管理部门在管线井现场或公开媒体发布公告,公告期为3个
工作日。经公告后仍无法确认管线井维护管理责任单位的,由城
市道路管理部门按废弃井处置,恢复道路使用功能。
  处置后出现管线井维护、管理单位并实施挖掘维修的,城市
道路管理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并按有关规定收取道
路挖掘修复费。
  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管线井井盖。
  产权单位对管线进行检查、养护、维修、施工等作业时,应
按规定在井口周围设置护栏、警示标志或采取其他安全措施。作
业结束后应当及时清理现场,恢复原状。
  第十七条 进行城市道路的新建、改建、扩建和养护维修,
施工单位应当对管线井进行保护,避免井盖错位、井室损坏和埋
压。
  第十八条 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偷盗、损毁、破坏管线井井
盖。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制止损害管线井行为和举报管线井缺损
情况的义务。发现管线井缺损的,应当及时向管线井产权单位、
行业主管部门或者城市道路管理部门报告。
  第十九条 碎、裂、废、旧井盖设施由其产权单位或行业主
管部门出具证明后交物资回收部门回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
自处理或者销售。
  第二十条 市城市道路管理部门应当健全城市道路管线井监
督考核制度,对各类管线井的行业主管部门,按照事件、部件问
题处置标准进行考核,考核结果定期通过媒体向社会公示。
  第二十一条 管线井产权单位违反管线井管理相关规定的,
由其行业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二十二条 根据《天津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2007

年市人民政府令第125号),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市政局拟定的
天津市城市道路管线井管理办法的通知》(津政发〔2006〕103
号)超过有效期限,已经废止。本办法自2012年4月1日起施行,
2017年3月31日废止。
  

                天津市市政公路管理局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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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城市(县城)和村镇建设统计2007年年报和2008年定期报表的通知

建设部办公厅


关于做好城市(县城)和村镇建设统计2007年年报和2008年定期报表的通知

建办综函[2007]53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及有关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北京市统计局,北京市农委,天津市农委:

  为全面反映我国城乡市政公用设施建设的面貌,充分发挥统计信息在指导城乡规划、建设、管理中的重要作用,我部对2006年新修订的城市(县城)和村镇建设统计报表制度进一步作了修改完善,已经国家统计局批准(批准文号:国统制[2007]93号)继续执行,现印发你们。

  为进一步做好城市(县城)和村镇建设统计2007年年报和2008年上半年报及快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统计内容

  本报表制度分为城市(县城)建设统计和村镇建设统计两部分。

  城市(县城)建设部分的统计内容包括人口和建设用地、城市维护建设资金收支、市政公用设施建设固定资产投资、供水、节约用水、燃气、集中供热、公共交通、道路桥梁、排水和污水处理、园林绿化、风景名胜区与市容环境卫生等方面。

  村镇建设部分的统计内容包括村镇建设基本情况、规划管理、房屋建筑、市政公用设施投资和市政公用设施基本情况等方面。

  二、填报范围

  本报表制度执行范围为所有的设市城市和县。所有投资建设或经营管理市政公用设施的单位和有关行业管理部门,以及村镇房屋建设管理部门,均需按照本报表制度规定填报统计报表,并报送当地归口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汇总。

  三、填报方法

  (一)设市城市城区和县城(城关镇)填报《城市(县城)和村镇建设统计报表制度——第一部分 城市(县城)建设统计报表》

  (二)建制镇和乡填报《城市(县城)和村镇建设统计报表制度——第二部分 村镇建设统计报表》

  四、数据报送

  (一)年报综合表及年报基层数据库: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按本制度规定的表式于次年3月10日前向建设部报送。

  (二)半年报综合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按本制度规定的表式于当年7月15日前向建设部报送。

  (三)年快报综合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按本制度规定的表式于当年11月30日前向建设部报送。

  (四)数据汇总及报送方式:

  1、报表数据通过计算机汇总并通过电子邮件报送,城市(县城)建设部分发送至:guoqh@mail.cin.gov.cn,村镇建设部分发送至:huanghq@mail.cin.gov.cn。

  2、纸报表一份,统一用A4纸打印,城市、县城、村镇各部分分别装订。

  (五)编报说明:在报送年报数据的同时,请对行政区划及其变化情况、有重大变化的数据及变化原因等情况进行说明。

  五、统计组织与实施

  城市(县城)和村镇建设统计是各级政府制定政策和进行宏观管理以及实行行业管理的重要依据。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重视这项工作,做好这两部分报表数据的衔接。各有关部门(单位)要相互协调、相互配合,数据汇总后相互共享。保持统计机构和人员的相对稳定,配备必要的设备,确保工作的正常进行,按时按质完成统计任务。

  附件:1.城市(县城)和村镇建设统计报表制度

     2.2007年城市(县城)和村镇建设统计报表制度修改说明

     3.国家统计局关于同意继续执行城市(县城)和村镇建设统计报表制度的函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办公厅
二○○七年十一月十三日



附件3:



国家统计局关于同意继续执行城市(县城)和村镇建设统计报表制度的函

国统制[2007]93号



建设部:



  你部《关于续批<城市(县城)和村镇建设统计报表制度>的函》(建综函[2007]320号)收悉。经审核,同意你部继续执行《城市(县城)和村镇建设统计报表制度》,有效期限为2年。超过有效期需继续执行或在有效期内进行重大修订时,须重新办理审批手续。

  在实施时,请将正式文件及调查方案报我局统计设计管理司6份,并将调查所取得的有关资料及时提供我局投资司、农村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局
二○○七年十一月六日

关于发布实施《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上海证券交易所大宗交易系统专场业务结算指南(试行)》的通知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发布实施《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上海证券交易所大宗交易系统专场业务结算指南(试行)》的通知


各结算参与人、合格投资者: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大宗交易系统解除限售存量股份转让业务操作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大宗交易系统专场业务办理指南(试行)》及本公司相关业务规则,本公司制定了《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上海证券交易所大宗交易系统专场业务结算指南(试行)》,现予以发布实施。







附件: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上海证券交易所大宗交易系统专场业务结算指南(试行)
http://www.chinaclear.cn/main/03/0301/030102/dzjyxt.pdf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二○○八年六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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