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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县管理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9 01:46:27  浏览:988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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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县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


关于印发《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县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农办[2006]1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农业部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县管理工作,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研究制定了《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县管理办法》并业经部领导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在执行中有何问题和意见,请及时反馈。

  附件: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县管理办法

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

二○○六年二月八日                   

附件:

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县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县(市、区、旗、县级国有农牧场,以下统称“开发县”)管理,根据《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29号)和财政部《关于改革和完善农业综合开发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见》(财发[2003]93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开发县管理是指开发县的新增、恢复、暂停、取消、适时退出、行政区划变更确认等事项的管理。
  第三条 开发县管理遵循总量控制、适度进出、奖优罚劣、分级管理原则。
  (一)总量控制。以2005年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以下简称“国家农发办”)批复核定各省(区、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黑龙江省农垦总局,以下简称“各省级单位”)开发县总数为基础,实行开发县总量控制。
  (二)适度进出。各省级单位申请新增开发县,除西部等少数省(区)外,必须相应先退出等量开发县。
  (三)奖优罚劣。工作绩效突出的开发县要受到奖励。项目和资金管理工作滞后或存在严重违规违纪问题的,要受到暂停1年或取消开发县的处罚。
  (四)分级管理。国家农发办审定开发县的新增、取消、适时退出、因违规违纪问题暂停开发县及相应恢复、行政区划变更确认等。省级农发办事机构审定末位暂停开发县及相应恢复。

第二章 新增开发县

  第四条 新增开发县是指符合农业综合开发立项条件的非农业综合开发县,按规定程序申报,由国家农发办审定为农业综合开发县。
  第五条 原有开发县适时退出后,允许其他开发潜力较大的农业大县(包括被取消的开发县对存在问题整改到位后,重新申请立项)等量申请新增。
  第六条 新增开发县申报条件。
  (一)农业自然资源丰富,农业灌溉水源有保证,农田防洪有保障,水利灌排骨干工程基本具备;耕地资源比较充足,平原地区的耕地面积在20万亩以上,丘陵地区的耕地面积在10万亩以上,待开发治理的耕地相对集中连片;种植业、养殖业资源优势明显,具备一定产业基础;开发后有利于提高农业综合效益,增加农民收入。
  (二)县级政府和有关部门重视农业综合开发工作,农发办事机构人员配备适应工作的需要;地方财政配套资金有保障(政策规定不承担配套任务的县除外,下同);农民群众自愿搞开发的积极性高,农民筹资投劳有保证。
  (三)被取消的开发县申请重新立项必须对存在问题整改到位。
  第七条 新增开发县的申报和审定程序。
  (一)县级人民政府逐级向地级、省级农发办事机构提出农业综合开发立项申请(包括重新立项,下同),立项申请附带:本地农业综合开发五年规划,第一年度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县级财政部门对本级配套资金的承诺意见,县级水利部门对本地水资源条件的鉴定意见,被取消的开发县对存在问题的整改情况等。
  (二)地级、省级农发办事机构负责对县级立项申请进行审核。经审核合格后,由省级农发办事机构向国家农发办报送立项申请(附报县级和地级农发办事机构出具的相关材料)。
  (三)国家农发办负责对省级农发办事机构报送的立项申请进行审核和实地考察评估(也可授权省级农发办事机构进行实地考察评估)。经评审合格并报部领导审定同意后,国家农发办正式向省级农发办事机构下达新增开发县通知。
  第八条 新增开发县的试行期为1年。1年试行期满后,国家农发办组织或授权省级农发办事机构对新增开发县的开发机构设置、人员配备、工作绩效等情况进行考核。经考核合格的,正式批准为农业综合开发县;经考核不合格的,取消开发县资格。

第三章 恢复开发县

  第九条 恢复开发县是指在各省级单位开发县总数内的开发县因工作滞后或违规违纪问题被暂停1年,1年后对存在问题整改到位,申请恢复开发县。
  第十条 恢复开发县的申报和审定程序。
  (一)末位暂停的开发县,对存在问题整改到位后,由省级农发办事机构负责其恢复工作,恢复开发县情况报国家农发办备案。国家农发办自收文之日起1个月内不提出异议,即视为同意。
  (二)因违规违纪被暂停的开发县,对存在问题整改到位后,由县级农发办事机构(或县级人民政府)逐级向地级、省级、国家农发办事机构报送恢复申请,由国家农发办审定恢复。

第四章 暂停开发县

  第十一条 暂停开发县是指因工作滞后或存在违规违纪问题,由省级农发办事机构或国家农发办按程序暂停项目立项1年的开发县。暂停整改期限超过1年的,按取消开发县管理。
  第十二条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暂停开发县。
  (一)因工作滞后受到末位暂停处罚。以省为单位,每年暂停开发县比例不超过开发县总量的10%。具体标准由各省级农发办事机构负责制定,并报国家农发办备案。
  (二)因违规违纪问题受到暂停处罚。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暂停开发县。
  1、由于申报失实、选项不准、实施不力等原因,致使项目建设失败甚至无法实施,造成项目财政资金损失。
  2、超越权限擅自调整已批复的项目实施计划,包括变更项目性质、建设地点、实施单位和调整项目建设内容,未按要求逐级报经省级农发办事机构或国家农发办批准,以及先调整后报批,情节严重的。
  3、以开发县为单位,挤占挪用项目财政资金累计在1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含)以下。
  4、省级农发办事机构组织竣工项目验收时,被评为“不合格”的开发县;国家农发办组织竣工项目验收考评时,被评为“不合格”的开发县。
  5、对国家农发办检查、验收、人民来信核查,审计和财政监督部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未按要求及时整改到位。
  6、违反《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农民筹资投劳管理规定(试行)》(国农办[2005]239号),项目申报前未按规定程序征求项目区农民意愿。
  第十三条 暂停开发县的整改期限为1年。1年内整改措施不到位的,取消开发县。1年内对存在问题整改完毕后,可逐级申请恢复开发县。
  第十四条 暂停开发县的审定程序。
  (一)国家农发办负责对因违规违纪问题被暂停开发县的审定。国家农发办认定确需暂停某开发县,可直接向省级农发办事机构下达暂停该开发县的通知。
  (二)省级农发办事机构认定确需暂停某开发县,可以向国家农发办提出建议,并报送有关材料(附报开发县违规违纪问题的调查报告和相关证明材料)。国家农发办审定后,正式向省级农发办事机构下达暂停该开发县的通知。
  (三)省级农发办事机构负责末位暂停开发县的审定,其审定结果报国家农发办备案。国家农发办自收文之日起1月内不提出异议,即视为同意。

第五章 取消开发县

  第十五条 取消开发县是指对因项目和资金管理存在严重违规违纪问题、造成重大损失或恶劣影响的开发县,由国家农发办按程序取消其项目立项和资金安排的开发县。
  第十六条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取消开发县。
  (一)项目申报和实施中弄虚作假,如采用“以旧顶新”、“以虚冒实”等手段,套取上级财政资金;搞形象工程,欺骗上级部门和项目区农民群众。
  (二)不执行农业综合开发财政无偿资金县级报账制,不实行专账核算、专人管理和专款专用,违规用大额现金开支项目资金,财务管理混乱。
  (三)以开发县为单位,挤占挪用项目财政资金累计达100万元以上。
  (四)因项目和资金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在社会上造成重大恶劣影响,败坏农业综合开发声誉。
  (五)强迫农民筹资投劳,并突破农业综合开发农民筹资投劳数额上限规定。
  第十七条 被取消的开发县整改期限为2年,2年后对存在问题整改到位,措施得力的,允许按新增开发县程序逐级申请立项。
  第十八条 取消开发县的审定程序。
  (一)国家农发办负责对取消开发县的审定。国家农发办认定确需取消某开发县,可直接向省级农发办事机构下达取消该开发县的通知。
  (二)省级农发办事机构认定确需取消某开发县,可以向国家农发办提出建议,并报送有关材料(附报开发县违规违纪问题的调查报告和相关证明材料)。国家农发办审定后,正式向省级农发办事机构下达取消该开发县的通知。

第六章 适时退出

  第十九条 适时退出是指已无开发潜力、缺乏继续进行开发积极性或在综合考评中排名末位的开发县,及时退出农业综合开发范围。
  第二十条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开发县,应适时退出。
  (一)以开发县为单位,待改造中低产田面积,平原区低于1万亩,丘陵山区低于5000亩,不足安排1年土地治理任务的开发县应适时退出。
  (二)县级有关部门或农民群众缺乏继续进行开发积极性,或不愿执行农业综合开发政策制度的开发县,应适时退出。
  (三)允许各省级农发办事机构在对本区域内的开发县进行比较规范的综合考评的基础上,每年按不超过开发县数量5%的比例对排名末几位的开发县实行“末位退出”,并允许相应等量新增开发县。
  第二十一条 适时退出的申报审定程序。
  (一)国家农发办负责开发县适时退出的审定。
  (二)征求所在地级农发办事机构意见后,省级农发办事机构提出拟适时退出开发县名单,报送国家农发办审定。
  (三)缺乏继续进行开发积极性的开发县应以县级农发办事机构(或县人民政府)正式文件形式,向所在地级、省级农发办事机构提出申请,省级农发办事机构报送国家农发办审定。
  第二十二条 因无开发潜力适时退出的开发县,在退出开发范围后,仍允许申报国家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龙头项目。
  第二十三条 在不超过各省级单位核定开发县总数的前提下,适时退出的开发县相应允许以新增或恢复开发县方式进行等量补充,新增和恢复开发县应按有关规定程序申报。

第七章 行政区划变更确认

  第二十四条 行政区划变更确认是指因国务院批准行政区划变更(包括撤消、合并和分离)后(以国务院正式文件为准),需要重新确认的开发县。行政区划变更确认由国家农发办负责审定。
  第二十五条 对行政区划变更后原有开发县一分为二或多个的,只确认其中一个开发任务最多或开发潜力最大的作为开发县。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省级农发办事机构负责被暂停、取消、退出开发县和因行政区划变更未被确认的原开发县的后续管理工作,尤其要落实财政有偿资金的还款责任,确保财政有偿资金的按期、足额偿还,并要向当地干部和农民群众做好说明解释工作,确保各类在建项目工程的顺利完工。
  第二十七条 除末位暂停开发县及相应恢复外,省级以下(含省级)农发办事机构未经国家农发办批准不得擅自调整开发县。
  第二十八条 省级农发办事机构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报国家农发办备案。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国家农发办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县管理暂行办法》(国农办[2004]26号)同时废止。此前其他有关开发县管理的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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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名单(21人)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名单(21人)

  (1983年3月5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

主任委员
  彭 冲
副主任委员
  班禅额尔德尼·却吉坚赞 朱学范   康克清(女) 洪学智
  曾 志(女)
委员(按姓氏笔划排列)
  白寿彝   吕 骥   严济慈   沈 鸿   武新宇
  茅以升   林丽韫(女) 季 方   周占鳌   奎 璧
  胡子昂   铁木尔·达瓦买提    董其武   楚图南
  缪云台





中共中央宣传部办公厅、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时事教育的意见

中共中央宣传部办公厅 教育部办公厅


中共中央宣传部办公厅、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时事教育的意见

教基一厅〔2012〕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宣传部、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党委宣传部、教育局: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六中全会精神,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融入中小学教育全过程,发挥时事教育对促进中小学生健康成长的重要作用,提高中小学时事教育的吸引力和感染力,现就加强中小学时事教育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中小学时事教育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开展以当前国内外形势、党和国家的重大方针政策及社会热点问题为主要内容的时事教育,是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中小学德育工作的重要方面,是推进素质教育的重要内容,必须适应时代发展的要求予以加强,必须遵循中小学生的成长规律和教育规律不断创新。
  开展时事教育,对于中小学生了解国情世情,了解我国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取得的成就和进程,感受到共产党好、社会主义好、改革开放好、伟大祖国好、各族人民好,更客观更全面更深入地认识周围事物和世界,坚定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信心和信念,形成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增强社会责任感和使命感,培养胸怀祖国、放眼世界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具有重要意义。
  当代中小学生成长在一个大发展大变革的时代,越来越关心国家发生的事、世界发生的事。由于信息传播速度更加迅捷、传播渠道更加多样、传播范围更加广泛,他们获得的信息也越来越多、越来越快。引导广大中小学生深入了解发生的重大事件本质,作出正确的价值判断,十分重要和紧迫。
  二、采取有力措施切实加强中小学时事教育
  各地要从实际出发,采取有效措施,增强中小学时事教育的实效。
  1.加强资源开发建设。各地宣传、教育等部门和中小学要用好国家主流媒体的新闻报道,结合本地本校学生的实际开发时事资源,满足开展时事教育的需要。中宣部和教育部将根据中央关于贯彻十七届六中全会开展形势政策教育的部署,指导做好时事教育资源的开发。在继续指导编辑使用好《时事报告(中学生版)》基础上,编写《时事报告(小学生版)》。指导编辑出版《时事课堂》等音像期刊,供学校开展时事教育教学使用。
  2.加强师资队伍建设。各地教育部门要加强对校长、教师的形势政策和国情教育,在组织校长、德育课程教师和班主任培训时,要安排时事教育的内容,提高他们开展时事教育的意识和能力。教育部将在校长、德育课程教师和班主任国家级培训中,安排时事教育的内容。
  3.改进教育方式方法。要根据不同学段学生年龄特点,采取学生喜闻乐见、富有启发的方式进行时事教育,多采取音像等更加直观、生动、形象的呈现方式,还可组织学生到档案馆、博物馆、纪念馆等场所现场教学,提高时事教育活动的吸引力和实效性。
  4.落实时间和经费保障。各地各校要充分利用德育课、晨会、班团队会、综合实践活动等时间,以及其他开展集体教育活动时间,对学生进行时事教育。要提供必要的经费,确保时事教育活动的顺利开展。
  三、加强对中小学时事教育工作的组织领导
  1.加强领导。各地教育部门要在当地党委宣传部门的指导下,根据全国形势政策宣传教育工作的部署,结合当地实际,精心安排好学校的时事教育工作。中小学要将时事教育纳入教育教学计划,有人负责,有实施办法。
  2.加强协作。各地教育、宣传部门要主动联系文明办、关工委,密切配合,为中小学开展时事教育提供物质资源和人力保障。倡导邀请地方党政领导为学生做形势报告,鼓励“五老”人员及其他有专业背景的志愿者,为学校开展时事教育提供帮助。
  3.加强督导。各级教育督导部门要加强对中小学开展时事教育的督导检查,形成制度。要将中小学开展时事教育教学工作情况作为督导评估学校工作的重要内容,纳入教育部门对中小学德育工作年度考核的指标体系。学校要把时事教育开展情况作为评价德育课程教师和德育干部的重要指标。


                    中共中央宣传部办公厅 教育部办公厅

                       二○一二年二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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