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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财政部工商总局关于推动大中型会计师事务所采用特殊普通合伙组织形式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30 20:55:19  浏览:929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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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财政部工商总局关于推动大中型会计师事务所采用特殊普通合伙组织形式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财政部


关于印发《财政部工商总局关于推动大中型会计师事务所采用特殊普通合伙组织形式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财会〔2010〕1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工商局,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市场监督管理局: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加快发展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9〕56号),推动大中型会计师事务所采用特殊普通合伙组织形式,促进我国会计师事务所做大做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24号),财政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制定了《关于推动大中型会计师事务所采用特殊普通合伙组织形式的暂行规定》,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各省级财政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深刻认识大中型会计师事务所转制为特殊普通合伙组织形式的重要意义,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精心组织,认真做好转制涉及的各项行政许可、工商登记和备案工作。同时,要积极探索适应特殊普通合伙会计师事务所特点的管理方法,不断总结经验,全面提升对大中型会计师事务所的管理水平。对于工作中发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和重大事项,请及时报告财政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大中型会计师事务所转制后,应当按照国办发〔2009〕56号文件要求,进一步完善内部治理,健全管理制度,切实做到人事、财务、业务、技术标准和信息管理等方面的一体化管理,增强核心竞争力,实现大中型会计师事务所跨越式发展。
                            财政部
                        二○一○年七月二十一日



附:

关于推动大中型会计师事务所采用特殊
普通合伙组织形式的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了推动大中型会计师事务所采用特殊普通合伙组织形式,促进我国会计师事务所做大做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加快发展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9〕56号)、《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24号),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采用特殊普通合伙组织形式的会计师事务所,一个合伙人或者数个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合伙企业债务的,应当承担无限责任或者无限连带责任,其他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
  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非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合伙企业债务以及合伙企业的其他债务,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第三条 大型会计师事务所应当于2010年12月31日前转制为特殊普通合伙组织形式;鼓励中型会计师事务所于2011年12月31日前转制为特殊普通合伙组织形式。
  第四条 大型会计师事务所是指在人才、品牌、规模、技术标准、执业质量和管理水平等方面居于行业领先地位,能够为我国企业“走出去”提供国际化综合服务,行业排名前10位左右的会计师事务所。
  中型会计师事务所是指在人才、品牌、规模、技术标准、执业质量和管理水平等方面具有较高水准,能够为大中型企事业单位、上市公司提供专业或综合服务,行业排名前200位左右的会计师事务所(不含大型会计师事务所)。
  第五条 会计师事务所转制为特殊普通合伙组织形式,应当有25名以上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合伙人、50名以上的注册会计师,以及人民币1000万元以上的资本。
  第六条 会计师事务所转制为特殊普通合伙组织形式,其具备注册会计师执业资格的合伙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在会计师事务所专职执业;
  (二)成为合伙人前3年内没有因为执业行为受到行政处罚;
  (三)有取得注册会计师证书后最近连续5年在会计师事务所从事下列审计业务的经历,其中在境内会计师事务所的经历不少于3年:
  1.审查企业会计报表,出具审计报告;
  2.验证企业资本,出具验资报告;
  3.办理企业合并、分立、清算事宜中的审计业务,出具有关的报告;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审计业务。
  (四)成为合伙人前1年内没有因采取隐瞒或提供虚假材料、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申请设立会计师事务所而被省级财政部门作出不予受理、不予批准或者撤销会计师事务所的决定;
  (五)年龄不超过65周岁。
  第七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注册税务师、注册造价工程师可以担任特殊普通合伙会计师事务所的合伙人,但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在会计师事务所专职执业;
  (二)成为合伙人前3年内没有因为执业行为受到行政处罚;
  (三)有取得相应执业资格后最近连续5年从事相关工作的经验;
  (四)该类合伙人人数不得超过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总数的20%;
  (五)该类合伙人所持有的合伙财产份额不得超过会计师事务所合伙财产的20%;
  (六)该类合伙人不得担任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
  (七)年龄不超过65周岁。
  会计师事务所转制为特殊普通合伙组织形式后,持有合伙财产份额前5位的合伙人应当具备注册会计师执业资格。
  第八条 大中型会计师事务所转制为特殊普通合伙组织形式的,转制前的经营期限、经营业绩可连续计算,执业资格相应延续,转制前因执业质量可能引发的行政责任由转制后的事务所承担。
  第九条 大中型会计师事务所申请转制为特殊普通合伙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向所在地省级财政部门提交以下材料:
  (一)转制申请书;
  (二)股东会、合伙人会议决议;
  (三)合伙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合伙人情况汇总表;
  (四)合伙人的注册会计师证书或者其他执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五)合伙协议;
  (六)经审计的上年度财务报告;
  (七)验资报告;
  (八)能证明本暂行规定第七条各项条件的社会保险、工资关系等相关资料。
  第十条 转制为特殊普通合伙组织形式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在合伙协议中至少明确下列事项:
  (一)合伙人入伙、退伙机制;
  (二)合伙事务的执行;
  (三)利益分配和风险分担方式;
  (四)争议解决办法;
  (五)解散与清算。
  第十一条 会计师事务所转制应当向省级财政部门提出申请,省级财政部门批准转制,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核对有关复印件与原件是否相符。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受理申请或者不予受理申请,应当向申请人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二)对申请材料的内容进行审查,并将申请材料中有关会计师事务所名称以及合伙人执业资格及执业时间等情况予以公示。
  (三)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
  (四)作出批准转制决定的,应当自作出批准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人下达批准文件、换发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证书,并予以公告。批准文件中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1.会计师事务所的名称和组织形式;
  2.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的姓名;
  3.会计师事务所主任会计师的姓名;
  4.会计师事务所的办公场所;
  5.会计师事务所的业务范围。
  省级财政部门作出不予批准转制决定的,应当自作出不予批准决定之日起10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书面通知中应当说明不予批准的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十二条 大中型会计师事务所转制过程中涉及合伙人变更的,应当在申请转制的同时,按照《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有关规定向省级财政部门办理变更备案手续,并向财政部备案。
  第十三条 省级财政部门作出批准转制决定的,应当自作出批准决定之日起30日内将批准文件连同下列材料报送财政部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
  (一)批准会计师事务所转制情况备案表(附表1);
  (二)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情况汇总表(附表2)。
  财政部发现批准不当的,应当自收到备案材料之日起15日内书面通知省级财政部门重新审查。
  第十四条 省级财政部门下达的批准文件应当抄送所在地的省级注册会计师协会。
  第十五条 转制为特殊普通合伙组织形式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持财政部门的转制批复文件办理有关工商登记手续。有限责任公司制的会计师事务所转制为特殊普通合伙组织形式,应当办理合伙企业的设立登记,同时原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办理注销登记;原组织形式为普通合伙制的大中型会计师事务所,按变更登记办理。
  第十六条 中外合作会计师事务所转制为特殊普通合伙组织形式的具体办法,由财政部另行制定。
  第十七条 本暂行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下载:
  附表1 批准会计师事务所转制情况备案表.doc
http://www.gov.cn/gzdt/att/att/site1/20100723/001e3741a2cc0db3809901.doc
附表2 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情况汇总表.doc
http://www.gov.cn/gzdt/att/att/site1/20100723/001e3741a2cc0db3809d02.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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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死亡人的名誉权应受法律保护的函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死亡人的名誉权应受法律保护的函

1989年4月12日,最高法院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津高法〔1988〕第47号关于处理荷花女名誉权纠纷案的请示报告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吉文贞(艺名荷花女)死亡后,其名誉权应依法保护,其母陈秀琴亦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荷花女》一文中的插图无明显侵权情况,插图作者可不列为本案的诉讼当事人。
三、本案被告是否承担或如何承担民事责任,由你院根据本案具体情况确定。
以上意见供参考。

附: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荷花女》名誉权纠纷案的请示报告

报告
最高人民法院:
去年六月,我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了天津已故艺人吉文贞(艺名“荷花女”)之母陈秀琴诉小说《荷花女》(天津《今晚报》连载刊登)作者魏锡林和《今晚报》侵犯名誉权纠纷一案。经过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年多的深入调查,开庭审理,案件事实已基本查清,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将处理意见上报我院,我们原则同意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分析认定和处理意见,但认为对有些问题的处理缺乏具体明确的法律依据,为慎重起见,经我院审判委员会研究决定,特作如下请示报告。
一、案件的基本情况
原告:陈秀琴,女,80岁,汉族,上海人,无职业,住天津市和平区南京路华胜村七栋107号。
委托代理人:魏树林,女,40岁,天津电表厂干部,住和平区南京路华胜村三栋608号,系原告之外孙女。
委托代理人:王宗华,男,54岁,天津市第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魏锡林,男,52岁,汉族,河北省人,任中国民主促进会天津市委员会宣传部副部长,中国作家协会天津分会会员,住天津市南开区西康路49号。
委托代理人:白松林,天津市第二法律顾问处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思训,天津市和平区法律顾问处律师。
被告:《今晚报》社,地址天津市和平区鞍山道54号。
法定代表人:李夫,男,59岁,任《今晚报》社总编辑。
委托代理人:张维功,男,39岁,任《今晚报》副刊部编辑。
委托代理人:周贵有,男,24岁,任《今晚报》副刊部编辑。
第三人:王毅,男,29岁,《今晚报》副刊部美工编辑。
第三人:董振涛,男,40岁,《今晚报》副刊部美工编辑。
第三人:曹永祥,男,31岁,《今晚报》副刊部美工编辑。
第三人:米亚娟,女,37岁,天津市第三文化宫干部。
原告陈秀琴系天津解放前已故艺人吉文贞之母。吉文贞1925年6月出生在上海的一个曲艺之家,自幼就随其父吉评三(当时的曲艺演员)学艺演唱,后辗转来津。1940年左右,吉文贞参加了天津“庆云”戏院成立的“兄弟剧团”演出,从此便以“荷花女”之艺名在天津曾红极一时,1944年病故,年仅19岁。
被告魏锡林在翻阅解放前天津地区的旧报刊收集资料时,看到了有关“荷花女”的一些报道,即拟以其为主人公写小说。1986年2月至6月间,魏锡林曾先后三次找到原告陈秀琴家了解有关“荷花女”的生平以及从艺情况,同时又给在青岛工作的“荷花女”之弟吉文利去信询问有关吉文贞的情况及索要照片。随后魏锡林自行创作完成了名为《荷花女》的小说。该小说约有11万多字并配有数十幅插图,自1987年4月18日开始在《今晚报》副刊上每日登出一篇,截至同年6月12日刊登完毕,共计连载56篇。
小说在连载过程中,原告陈秀琴及其亲属以小说插图及虚构的事实有损名誉为由,曾先后两次去《今晚报》社要求停载。《今晚报》副刊部负责人在接待中告知原告可找作者协商,并答应如亲属写出“荷花女”的生平文章后给予刊登,最后以报纸要对读者负责为由而未停刊。原告起诉后,《今晚报》社还于同年8月召开小说笔会,授予魏锡林创作小说《荷花女》荣誉奖。
原告陈秀琴于1987年6月向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认为魏锡林未经原告同意在其创作发表的小说《荷花女》中故意歪曲并捏造事实,侵害了已故艺人吉文贞和原告的名誉。《今晚报》未经审查刊登该小说,当原告要求其停止刊载时遭到拒绝;报社所作《荷花女》小说的插图也有损吉文贞形象,其肖像权也受到侵害,故要求被告魏锡林及《今晚报》社赔礼道歉并负责赔偿因此而受到的经济损失。
被告魏锡林辩称:小说《荷花女》主要情节虽属虚构,但并没有因此降低反而美化、提高了“荷花女”本人的形象;另“荷花女”本人已死,陈秀琴不是正当原告,无权起诉。应当驳回起诉并向法院提出反诉,要求追究原告的“诬告罪”。
被告《今晚报》社答辩称:报社按照“文责自负”的原则,不负有核实文学作品内容是否真实的义务,按照法律规定,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因“荷花女”早已死亡,保护死人的名誉权不符合民法通则的规定,原告诉讼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
第三人辩称:我们所绘插图是受《今晚报》社委托的职务创作,不应承担民事责任。
案经审理查明,被告魏锡林所著小说《荷花女》使用了原告之女吉文贞的真实姓名及其艺名,在有些章节中仅根据一些传闻及当时旧报上的消息进行了虚构,主要集中在以下三处:一是小说虚构了“荷花女”先后同许扬、小麒麟、于仁杰三个男人谈过婚事并表示愿做于仁杰的姨太太以及其母陈秀琴曾收过聘礼;二是小说中写了“荷花女”曾分别到过当时天津有名的流氓恶霸袁文会、刘广海的家中唱堂会,并被袁、刘二人强奸污辱过;三是小说以暗示的手法告诉读者“荷花女”是因患性病致死。对以上三点,陈秀琴认为是对吉文贞及自己的污辱侵权,而且也确无证据证明被告魏锡林所写上述内容属实。
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小说情节是允许虚构的,但是以真人真名来随意加以虚构并涉及个人隐私则是法律、道德所不允许的。《荷花女》中的虚构之处,有的涉及了吉文贞的个人品质、生活作风等个人隐私,在社会上造成了不好影响,同时陈秀琴的名誉因此也受到了损害。对此,被告魏锡林应承担其侵权的民事责任。至于吉文贞已死亡,对死人名誉权是否给予保护,目前我国尚无法律明确规定。但我们认为,公民死亡只是丧失了民事权利能力,其在生前已经取得的具体民事权利仍应受到法律保护。比如我们对在历次政治运动中遭受迫害致死的人,通过适当方式为死者平反昭雪、恢复名誉即是对死者名誉权的保护;而被处决的死刑罪犯,刑法明确规定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也从另一个方面说明公民死亡后其生前的民事权利受法律保护。作者魏锡林以虚构事实、散布隐私等方式毁损死者吉文贞的人格,构成侵犯名誉权,故应承担民事责任。当死人名誉权受
到侵犯时,可参照文化部颁发的《图书、期刊版权保护试行条例》第十一条关于作者死亡后,其署名等权利受到侵犯时,由作者的合法继承人保护其不受侵犯的规定精神,“荷花女”之母陈秀琴有权提起诉讼。
《今晚报》社在原告两次要求停刊时而未予理采仍继续刊登,且又向被告魏锡林授予创作奖,致使损害的影响进一步扩大,故与作者魏锡林构成共同侵权,魏锡林应承担主要责任,《今晚报》也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至于小说中的插图应视为小说内容的一部分,属侵犯名誉权的一种方式,故侵犯肖像权之诉不予成立。
关于插图作者是否列为本案第三人的问题有两种意见,一种是主张插图作者是《今晚报》工作人员,所以插图作者是职务作品,因此不列插图者为第三人;另一种认为插图作者与文字作者应一样对待,故主张列,但又分为几种情况,一是将四人均列为被告;二是《今晚报》的三位美工人员不列,因为是职务之作,因而只把从第三文化宫借调来的米亚娟列为第三人;三是要看其所绘插图的内容来确定是被告还是第三人。
二、对本案的处理意见
经合议庭评议并报院审判委员会讨论研究,拟对《荷花女》名誉权纠纷案作如下处理:
(一)判令被告魏锡林在《今晚报》或其他报刊连续三天发表声明,为死者吉文贞恢复名誉,向原告陈秀琴赔礼道歉;判令被告《今晚报》刊登原告所写介绍吉文贞的生平文章,并在文前加编者按,对原告赔礼道歉。如二被告拒绝执行,由人民法院在其他报刊刊登与上述内容相同或判决书主要内容的公告,其费用由二被告分担。
(二)判令被告赔偿原告陈秀琴因治病等受到的实际损失170余元。至于因名誉权受到侵害而要求经济赔偿的数额,按照我院第四次民事业务研讨会纪要提出的标准确定400元,总计约600元,由二被告按其责任大小分担。
(三)判令被告魏锡林所著《荷花女》一书今后不得再以任何形式复印、出版发行。
(四)《今晚报》社在1987年8月授予魏锡林创作《荷花女》一书所得的荣誉奖证书由人民法院予以收缴。
(五)关于作者魏锡林所得稿酬,一种意见是应按非法所得予以收缴;另一种意见认为可以不管。我们倾向于后一种意见。
(六)诉讼费20元由二被告各负担10元。
以上报告妥否,请批示。


你看到了什么?

齐汇 清华大学法学院


同学们:
你们好!
看到你们参加2004年暑期文化科技卫生“三下乡”社会实践活动的消息,甚感欣慰。你们选择的是一条正确的道路。大学生走出校门,走进农村,在同农民接触中,会进一步了解国情,懂得社会,认清自己对国家和人民的责任;会在社会实践中经受锻炼,增长才干,培养实际工作的能力。这将对你们今后的人生道路产生深远的影响。希望你们把这项光荣而有意义的活动坚持下去。
??? 国务院总理 温家宝
二零零四年七月二十日



2004年6月27日的那个下午,你怀着对农村生活的无限憧憬、带着朝夕相处的室友们的真切祝福、背着沉甸甸的行囊、与其他8位清华大学法学院的同学一起踏上了赴湖北省罗田县进行社会实践的旅途。虽然这段实践的时光已经在渐渐地离你们远去,但是在记忆的流里,它似乎有如一群挥之不去的神秘精灵,始终牵绕着你们内心的情感。这些情感在你的心中时而是一种收获友谊的喜悦;时而是一点获得尊重的感动;时而是一些背负情感后的债务;时而又是一缕透过农村社会表象看到中国社会问题后无措的悲凉。说也说不清,道也道不明。在整个实践过程中,看见了一些没看见的,没看见一些应看见的,也看见了一些不想看见的总之,今日你执笔记下这段感受,一来是对自己情感的记载,对债务的解脱;二来亦是对自己这段不平凡经历和你所关注的转型时期中国农村社会状况的一个合理解释与交代。

这本应当不是一篇正宗的学术论文,而仅仅只应当是一篇简单的随感。但是你却试图用分析的方法使得这篇随感染上一些所谓学术的味道。不知这是否是一种酸楚文人的逻辑惯性,抑或法律人的精神所往。不过总之你还是这么不尽如人意的着手实行了。文章的逻辑结构并非层层深入的逐步展开,而是采取了断片的思考方式。首先,你根据你与农村中小学生一起学习交流后的感受,写下了对当今农村中学生心理状况的一些分析与展开,并进而从更广的视角来看待中学生心理走向的问题。接着,你分析了农村中学收费制度改革后所带来的种种社会问题,例如拖欠教师工资、农村中学就此关门倒闭等。然后,你结合了你的专业知识,谈到和基层法官对话后的感受,并对中国的法律的本土资源问题产生了一些懵懂的思考。最后,你从一个更为广泛的视野,来看待当地农村经济和社会的发展问题,并试图提出一些改革的意向和思路,以对本次实践意义层面上的问题有一个合理的说法。



首先你需要言及的是你最关心的农村教育改革以及学生学习心态的诸多问题。6月28日、29日两天的时间里,你们和罗田实验中学、罗田一中、骆驼坳中学、华英小学的同学们进行了交流。在交流的过程中你看到了一双又一双充满了求知和羡慕的眼睛,当地学生对于知识(这里说得更加具体一点可能是对于大学学习与生活的渴望,他们也许在祈求一个更好地获得、表达和施展知识的平台)的渴求令你们感到了一种内心的巨大压力,以至于难以承受这种生命不可承受之重。当你面对这些山里的孩子,听着他们叫你大哥哥、大姐姐,甚至有人拿着纸笔希望得到你的签名的时候,你内心的愧疚与眼前的现实形成了强烈的反差。平日在学校里学习,你总爱抱怨法学院图书馆的空调开的太冷、平日在紫荆园吃饭你总是抱怨世上没有比这更难吃的饭菜、实在是不懂建筑艺术的你却总是扮着一副建筑大师的表情以批判现实主义的态度倾诉紫荆12#设计上的N多不合理的理由。可是,现在摆在你眼前的这一幕一幕,你-??一个被无数人认为是(当然这种认识也可能是一种误认)天之骄子的清华学子???应当如何面对?并作出一个合理的解释,以平静内心的自责,给自己一个合理的交代。
几场交流会的程序安排其实并没有什么太大的区别。首先是在你们同行的实践支队同学中挑选一到两名同学集中作主题报告,然后是当地的同学们以现场提问或是递纸条的方式对你们进行具有针对性的提问。其实,在你们所谓之主题报告的发言中,真正有价值有意义的成分并不是太多,而每场交流会的重头戏还是在与当地学生互动的环节上。很多的同学在提问的过程中提出了各式各样的问题,一时间使得你手足无措、应接不暇。
在和华英小学的学生交流的时候,他们曾问过你很多学习方面的问题,例如,如何学好英语、数学等;而且问你有没有考试考不好的时候,如果有的话是不是也很难过。他们的年纪几乎都在10岁左右,但是他们对学习的关心程度却使你感到惊讶。也许他们对学习之所以这样关心,应该有很大一部份原因来自于社会、学校和家长,学习的压力由此可见一斑。另外,在其他三所中学当中,这种学习的氛围体现得更浓了。在和他们面对面交流的时候,有很多人提问,如“ 如何学好语文?”“如何学好英语?记住更多的单词?”“如何学好物理?”“女生如何学好理科?”“如何选择文理科?”“如何调整学习的心态?如何不惧怕考试?”“如何复习,是跟着老师的进度还是按照自己的计划?”等等。看来,学习的优劣对于这群山村的孩子们来说实在是太重要的一件事了。因为只有学习,只有通过高考的这道门槛,他们才有希望在将来真正获得一份收入不错的工作,才是他们真正的出路。他们企盼着自己能够成为山窝里的金凤凰,他们渴望能够获得与城里孩子同等的受教育机会。众所周知,湖北省是中国高考的大省,类似于“黄冈宝典”、“黄冈密卷”、“黄冈兵法”之类的应试书籍,想必每一位经历过“黑色七月”(当然现在是“黑色六月”)的高三学子都不会陌生。然而就是在这样的残酷竞争的大环境里,这些孩子为了将来能出人头地,为了改变自己的命运,为了获得一个更加有利的竞争平台和就业机会,他们只有拼命的学习。
但是这种现象同时也导致了,或者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说是加剧了中国的地区贫富差距。楚地 从来就不缺乏人才,甚至有的文化人亦将楚地比作中国的人才首都。 但是,你们在罗田实践的时候曾经做过调查,考出去的大学生毕业后回来建设家乡的少之又少,甚至在一个村,有20多名大学生,但最后却无一人回来。当然,这种人才外流的现象不可能将其片面地加以批判,或者以一种道德自律的眼光来鄙视那些忘了自己家乡的“负心汉”。人才外流现象的产生是市场自由配置的结果,每一个经济人或理性人都在寻求自身价值的最大化,经济利益的无形之手在潜移默化中操纵着市场,调配着各种资源和权利的配置。当你们在匡河乡与当地的村干部座谈时,有一位姓周的村主任很诚恳地问你:“你将来从清华毕业以后,会选择到我们这样的贫困县、贫困乡来工作吗?”面对周主任的问题,你们大家都作出了不同的回答。可是这些回答却没有一个统一的意见。有的人很肯定的回答不会,有的人说有机会的话愿意到真正需要他(她)的地方去奉献,有的人也很肯定的回答将来毕业之后就回家乡奉献自己的青春。而你的回答却显得那样的模棱两可。你说如果有这样的机会,你一定第一个站出来,主动到国家需要的地方支援国家的建设。可是你又表达了不愿意一辈子献身贫困山区的想法,说适当的时候会四处游走。也许这种观点的提出正是说明了你心中的无奈,也在一定的含义上投射出中国农村问题的某些阴影。你说:“我们应当建立起一种较为稳定的制度,并对其进行详细的合理的经济学分析,而不能够光凭一时的热情,用情感冲昏了理性的头脑。我们应当试图建立起一种制度,在这种制度下能够为广大的大学生提供一种献身贫困地区的平台。并给予一定的精神和物质奖励,以市场运作的手段来操纵这种资源和权利的配置,应当尽量的减少国家的强制分配。在这种制度下,每个志愿者 都有一定的工作年限,一方面这将消除他们心中担心自己一生将扎根西部的‘恐惧’心理,另一方面也能够防止地方权力的腐败。 ”大学生下乡已经成为了一个社会的热门话题,目前已有许多人将目光投向了当代大学生的毕业去向问题,类似于大学生下乡这样的活动也在各大高校中得到较好的开展。如7月15日,120名大学生踏上西行列车奔赴农村,开始为期40天的西部阳光行动。这是一次完全的西部农村教育志愿行动。他们的足迹将抵达四川、青海、宁夏、甘肃、内蒙古、贵州、陕西、安徽8个省区的10所乡村学校。志愿行动的发起者尚立富言及:“很多人指责现在的大学生缺少社会责任感,我发现他们不是没有责任感,而是缺少担当责任的平台和机会。” 因此,要从根本上解决大学生返乡,积极投身家乡建设的问题,还有许许多多值得你们进一步思考的空间和余地。也许你们的社会实践正表明你们正在并且努力地朝这个方向前进,也许一切正在发生。



另一个方面,你还是应该来谈一谈关于农村教育收费体制改革后出现的一系列不和谐的音符,毕竟这个问题长期以来都是你关注的重点问题。前几年的新闻中屡屡会看见有关于某某农村学校出现“乱收费”的现象,并呼吁有关职能部门予以坚决打击和制止。近两年,这种农村学校“乱收费”的现象比例有所下降,这似乎也是改革的一种成效。但是,在这种成效的背后蕴藏着更深层次的“改革后遗症”问题。

农村的改革是一个牵一发而动全身问题,目前的改革并没有整体性。改革了一个方面的问题之后,并不注意相应的配套改革措施的及时跟上,导致了改革后比没改时的问题还要多一些的奇怪现象。农村教育收费改革后,附随的改革负面效应便由之产生。许多县级、乡级中学因为缺少资金来源,从而导致正常的教学活动无法开展,最终导致学校停止招生直到最后“关门”。你所调查的罗田县匡河乡有三所中学,十七所小学。一费制实行后,一方面确实在一定程度上 了减轻了农民的负担,另一方面引起了一些应当预想到而没有预想到,或者已经预想到但是为了某些特殊的理由(比如应付上级的检查)而不顾后果的先予实施的问题,即目前拖欠教师的工资问题变得十分严重。农村教师的教学量很大(据了解某些老师要教两门以上的课程,虽然这种现象在农村学校中并不少见),工作是相当的繁重而辛苦,这样,教师的稳定性便随之而下降,很多老师到南方某些经济发达地区另谋职业,在你们的调查中,居然有一所小学里最年轻的老师已经40岁。看来教师资源配置的不合理和教师年龄结构老化,也是这种改革后遗症的一种表象。

在改革之前,教育乱收费仅仅只是对农村孩子教育机会的一种限制,即如果交不起“乱收费”部分的学费就没有上学的机会,但是这也从另一个方面说明那些交了“额外学费”的学生至少还有学上。但是改革之后,原有的靠“乱收费”搭建起来的学校一夜间失去了资金的来源,纷纷关门,最终导致农村的孩子们根本就没有学上。当然,你并不是说不应该改革,而是强调有关部门在改革的过程中应当注意改革措施的整体推进。中国农村的制度改革并不是用手术刀切瘤子,割完了事的问题。而是一种社会资源的重组,是一种权利冲突制度妥协,是一种渐进式社会变迁。
在这里顺便要谈到的一个问题是关于农村学生心态的问题。对于这些问题的研究和考察,原本并不在你本次社会实践出行前所考虑的范围之内,而是属于“无心插柳”的问题。在你们和中学生互动交流的过程中,你们收集了很多的纸条。在这些纸条上,写满的是农村学生的心声。比如,有一个学生在纸条上写道:“学习的道路是坎坷不平的,失败是很平常的事情,一次失败,两次失败,我们可以对自己说:‘要愈挫愈奋’。但是,如果失败的次数太多,我们将很难去正确面对它,请问你们平常是怎样面对失败的呢?”还有的学生说:“我觉得我对学习付出了很大的努力,但是每次考试都失败了。我该怎么办呢?”“我们看到自己现在的成绩不是很理想,我们不是不自信,是不敢相信自己。现实的成绩让我们不敢去想考大学。面对这种心理,我们该怎么办?”也许作为清华学子的你并不理解某些学习上落后的同学的心理状态。作为清华学子,每一个人都是优秀者中的优秀者,你们很少经历过失败与挫折,因而不懂得如何面对。也许在你的谈话间所透露出来的某种高傲与不懈在不经意间就伤害了那些正在落后中痛苦挣扎的同学,哪怕这种高傲与不屑是一种作为习惯的流露和不经意间的坦白。面对这些还在高中苦海中寻觅的中学生们(尤其是像湖北这种高考大省的中学生),你们总是以一种胜利者的姿态傲然的站立在他们面前,以一种自以为平等的方式试图与他们进行贴心的交流和沟通。然而作为笑傲高考考场的你,是否曾经或者能够怀着一种平等的心情来面对这些学习中的后进者,面对者这些从来就没有成功过的同学,你们又怎么忍心(哪怕这种忍心表现为一种不经意间的流露)和他们大谈特谈成功和自信的经验呢?也许他们需要的是一次成功的感觉,哪怕是在一次简单的单词测试当中;也许我们的农村教师应当更加注重站在这些学习中弱势群体的背后,为他们提供一个获成功和自信的机会和平台。在这些经济落后地区的落后生的肩上,担负了太多的情感与责任。他们害怕高考成为他们心理崩溃的最后一道防线,他们害怕自己辜负了父母那殷切的目光,他们的身上承受了家族的希望,他们同时又因为自己的碌碌无为而感到无限郁闷与懊恼。前不久的马加爵案件就是当代农村学生心里失衡问题的一个表象和切面,也许还有更多的具有非常态心理的农村落后孩子,等待着情绪的倾泻乃至爆发。如果这种爆发选择了某种不合理的途径,将给社会带来许多悲剧,同时也将摧毁他们自己的人生。



接下来的这一部分,你将结合你自身的专业来谈一谈你在这几天对于农村法治发展的一些见闻与感受,并就实践访谈中凸现的一些基层法制断片进行一些分析,试图用法律的语言为农村的问题同时也是中国的问题寻找一个所谓的“说法”。
2004年6月30日上午9点,你们清华法学院的一行9人来到了湖北省罗田县人民法院的会议室,与这里的基层法官们进行了长达3个小时的座谈。首先发话的是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本科毕业的具有15年基层法院工作经验的民二庭庭长???晏庭长。晏庭长的讲话总的来说可以简单地分为三个部分:

1、晏庭长指出作为学法律的大学生,参加工作的最大体会是理论知识与司法实践具有较大的差异。其差别主要是,学习法学理论时都感到枯燥无味,但在司法实践中恰恰相反。法律条文、分则并不困难。可是真正法律上的疑点和问题都需要运用法学理论来予以解释,并得出相应的结论。在工作中印象最深的是学习《民法通则》时出现了理论上的坎儿。总之,学法律的大学生日后在司法实践过程中真正体现自身水平的还是理论水平。
2 、刚刚进入司法实践的大学毕业生只是一名普通工作者。如何体现自己的水平?晏庭长认为法律大学生应当开三门课。A、书法课。作为一名司法工作者,书法功底很重要。B、语言、文字功底课。在书写法律文书的过程中,如何才能将某个道理说得即简洁又清楚是考验一名法官是否合格的重要标志。学生进入实践,开始时候一般当书记员,但有很多人不适应,认为大材小用。我认为并非如此,较强的语言和文字能力是一名法官、检察官必备的素质。C、演讲、口才功底。接待当事人,与当事人交流时的语言表达能力、教育和解说法律的能力也是法律大学生基本素质的一个体现。总的来说,并非在学校学习好就一定能在实践中做好。
3、从学校走向社会,要尽快的培养起自己的社会适应能力。社会是相当复杂的,特别是从事法律工作。要善于将复杂的社会纠纷通过运用自己的法学理论进行合理的解释,作出合乎社会情理的判决。并且在为人处世方面,要多向老法官等学习讨教,从生活中学习锻炼。
书本上的知识固然重要,但是更为重要的还是实践中自己摸索的经验与知识积累。

接下来一个发言的是另一位民庭的庭长???黄庭长。黄庭长并非法律科班出身,她系统地学习法律知识是通过函授,但法律知识在实践中学的更多。

黄庭长谈到了一些她在司法实践过程中遇到的疑难问题,一时间也搞得我们手足无措。她指出:在实践中,基层法院在实际操作上与法律规定差距很大。如证据规则的运用,法律规定有与当事人心理矛盾。三十天的举证时限,申请又可延长,而审判期限为六十天,时限上难以把握。开庭时间应在30天的举证时限后,但由于当事人法律素质欠缺,使之产生矛盾。证人出庭问题,实践中证人多不愿意与当事人对面。由此对方认为,证人没有出庭,证言不足采信。又如医疗事故处理问题,到底是按医疗事故处理还是按一般民事侵权处理,有时界限并不明晰。再如劳动争议问题。法律上没有明确时限规定,而在实践中我们认为如果没有特殊事由以申请仲裁时效为准。还例如仲裁费承担的问题。一般一裁终决,不服则诉至法院。此时原裁决不产生效力,此时仲裁费如何承担?法院没有依据进行处理,致使当事人负担。对于提起诉讼主体不符时(主体不适格)裁定驳回起诉,但又对具体诉讼请求以缺乏依据来处理。
随后我们展开了互动式的交谈。讨论的问题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1、证人出庭难的问题;2、鉴定结论适用上的问题;3、为什么农民较之以诉讼的方式解决纠纷更喜欢用“上访”的方式来解决;4、当事人主义的诉讼模式如何在农村地区得以开展和实现;5、审判委员会的设置是否违背了基本的法理念?如果违背了,那是否是一种符合中国国情的违背?6、土地、房屋等不动产产权证明书的登记出现错误时,法院应当如何解决?
面对这么多的问题,你???作为一个正在学习法律并自称喜欢关注中国问题的大学生???应当怎样来面对挑战,又应当作出怎样的回应?面对证人出庭难的问题,你认为这并不仅仅只是一个法律运作上的问题,而是具有十分广阔的社会背景和制度原因。据你和基层法官的对话中了解到,证人的出庭率在农村实在是少得可怜,有时甚至根本没有人愿意出庭作证。这一方面是因为在中国文化中,“和”文化占有极其显赫的地位。加之我们的社会正处在由“熟人社会”走向“陌生人社会”的过程之中,而在农村,这种前进的步伐显得更加的缓慢。证人一方面考虑到如果出庭作证,则自己的人身安全无法得到有力的保障。第二方面,一个村里的乡亲们,平日生活中也是抬头不见低头见,站出来指证他人于情于理都说不过去,因此抱着这种不愿意得罪对方的心理,还是不说话的好。
接着你想来谈一谈关于当事人主义的诉讼模式在农村适用的问题。在和基层法官聊天的过程之中,他们都表示面对当事人主义的诉讼模式,他们陷入了两难的境地。一方面,由于农民的法律素质普遍不高,而且在县基层法院的官司中真正请得起律师来代理案件的官司是少之又少。如果将所有的诉讼负担(主要包括书写法律文书、调查案件的事实、搜集相关证据、在法庭上相互询问等)都抛给当事人,势必导致案件的审理工作将无法开展,原告在诉讼中胜诉的比例将大大降低,从而会进一步影响到法律的公正性在民众心中的地位。农民在法院由于取证、时效等等问题吃了闭门羹之后,将自动放弃司法解决问题的路径而寻求其他的解决问题的方式。在这些方式中,私力救济和上访是出现得最多的两种。如果采取私力救济的方式解决问题,将极有可能诱发刑事犯罪,而这对于稳定农村经济和社会发展都将产生极其恶劣的影响。另一方面,在农村司法救济的手段往往是农民们选择的最后救济手段 (当然这种救济是在以文明的方式解决纠纷的范畴内言及),一旦这种救济被各种他们根本不适应,也不可能适应的程序与规则打破之后,他们必将选择一种最快的,也是最原始、最野蛮的救济方式来解决相互间的纠纷。当然如果不采取这种野蛮的方式,他们还可以选择上访的方式来解决纠纷。农民的上访可以分为诉讼后的上访和非诉上访两种。而在地方上评价一个法官处理案件水平的高低时,上访率又是一个考察的重要因素。如果由于对法官的判决或者裁定不满意而上访的次数太多,就说明法官的工作失职。法官要降低农民上访率,就必须亲自出动来调查案件的相关事实和搜集相关的证据,适当的时候还要单独的会见当事人。而这样一来又破坏了当事人主义的诉讼法基本原则。上级机关既要求下级法院开展并实施当事人主义,搞所谓的诉讼模式改革,又要求法官认真调查案件事实,减少农民上访次数。这实在是让基层法官们感到左右为难。
你刚刚谈到了你所关心的农民上访的问题,可是上面的文字仅仅只是对于那些因不满法院判决或裁定而上访的现象。除此之外,在农村可能出现得更多的是不经由司法程序而直接向上级党政机关上访的现象。这不禁在你的心中产生了一种疑惑???为什么农民们不愿通过司法程序来解决纠纷,而更加愿意选择上访这种非合理程序化的程序来解决纠纷呢?你认为原因是多方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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