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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国土资源“十二五”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9 21:16:08  浏览:858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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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国土资源“十二五”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国土资源“十二五”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的通知

国土资发〔2011〕13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副省级城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解放军土地管理局,国家海洋局、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中国地质调查局及部其他直属单位,各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部机关各司局:

  现将《国土资源“十二五”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一年九月十三日


国土资源“十二五”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



国 土 资 源 部
二〇一一年八月


目 录
第一章 形势与需求 1
一、“十一五”国土资源科技工作成效显著 1
二、“十二五”是国土资源科技发展的重要战略机遇期 6
三、“十二五”国土资源工作对科技提出了迫切需求 8
第二章 指导思想和发展目标 10
一、指导思想 10
二、发展目标 12
第三章 推动国土资源重点领域科技创新 15
一、加强土地资源管理科技创新 15
二、深入开展支撑找矿突破科技创新 18
三、强化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科技创新 23
四、大力推进地灾防治、地质环境保护和全球变化科技创新 25
五、加强基础研究 29
六、积极探索前沿科技 31
七、加强国土资源信息化科技创新 33
八、加强国土资源综合管理创新 34
第四章 大力建设科技支撑体系和创新体系 36
一、加强科研基础条件平台体系建设 36
二、加强质量监督检测体系建设 38
三、加强国土资源标准化体系建设 39
四、加强国土资源科普体系建设 40
五、推进国土资源卫星应用体系建设 41
六、完善国土资源科技创新体系 43
第五章 保障措施 45
一、加强规划实施的组织领导 46
二、建立共同责任制度 46
三、建立科技规划计划制度 47
四、加强科技规划评估和项目管理 48
五、加快建立科技人才培养制度 49
六、建立产学研联合攻关机制 50
七、加强国际科技合作 50
八、加强科技投入 51


国土资源科学和技术进步是支撑引领国土资源事业科学发展的关键,是“破两难、促转变”的重要保障。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五中全会精神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根据《国土资源部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国土资源“十二五”规划纲要》和《国土资源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2010-2020年)》,制定《国土资源“十二五”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以下简称《规划》)。
《规划》是落实“科技兴地”战略的重要部署,国土资源科学和技术活动必须符合本规划,有关财政专项资金应根据本规划进行部署安排。
《规划》以2011年为基准年,规划期至2015年。海洋、测绘地理信息和能源领域分别由有关部门另行制定,本《规划》只涉及其有关地质调查、资源调查科技内容。
第一章 形势与需求
“十一五”时期,围绕国土资源管理工作大力开展科技创新,取得了显著成效。“十二五”时期是国土资源科技发展的重要战略机遇期,实施节约优先战略、实现地质找矿重大突破、防治地质灾害、应对全球气候变化对国土资源科技发展提出迫切要求。
一、“十一五”国土资源科技工作成效显著
“十一五”期间,围绕重大科技问题开展攻关,国土资源科技创新能力显著提高、科技创新体系逐步健全,有效地服务于土地资源调查评价与监测、基础地质调查、矿产资源勘查和综合利用、地质环境保护和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为提高国土资源保障与监管能力、为国土资源事业改革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同时也为“十二五”发展奠定了良好基础。
(一)科技创新能力逐步提高。
“十一五”期间,牵头承担了国家863、973和支撑计划等20多项重大项目,获得国家科技进步奖9项、国土资源科学技术奖300余项。在土地、矿产与海洋资源、地质环境与地质灾害防治、地球科学前沿等领域取得了一大批理论和应用成果,为国土资源事业发展提供了有力的科学技术支撑。
重大地学基础研究取得创新成果。地球深部探测技术与实验研究、汶川地震断裂带科学钻探工程顺利启动实施,对探索深部岩石圈演化规律、了解地震机理、加强资源勘查和灾害预测提供了重要的科学依据。陆域永久冻土区天然气水合物研究取得突破性进展,岩溶与碳循环研究成果引起国际科学界高度关注。地层学研究新获得3条全球界线层型剖面和点(金钉子)。同时,基础地质工作更加注重服务于社会经济发展,为北京奥运会、上海世博会和青藏铁路建设等重大工程选址提供了重要基础地质资料,全面完成了上海、北京等六个城市地质立体填图等。
国土资源大调查取得一系列重大成果。共完成1:25万区调494万平方千米、1:5万区调30万平方千米,提交1040幅国际分幅的1:25万、1:5万区域地质图,编制了重要成矿带系列地质图件,初步建立了国家区域地质数据更新体系,为我国地质找矿、国土规划和国家重大工程建设提供了有力的基础支撑。
集成应用高新技术,保障与监管能力稳步提升。卫星遥感等高新技术在资源调查、评价、管理与保护中的支撑作用日益明显。积极开展国土资源卫星应用体系建设,卫星应用效果显著。高新技术的应用,推动地质找矿实现突破,创新了中国区域成矿理论,深化了中国地质构造体系的认识,建立了一批重要成矿区带找矿模型,构建了高效的勘查技术体系,在云南红河等地建立了勘查示范研究基地,在四川攀枝花、西藏驱龙、云南普朗、新疆彩霞山、内蒙古毕拉格、辽宁大台沟等20多个靶区、矿区深部或外围获得找矿重大突破。
自主研发勘查技术及仪器装备取得新突破。研制成功我国首套全轴航磁梯度测量系统并投入试生产,在2000米地质岩心钻探、宽幅高光谱小卫星载荷、中西部大型矿产基地综合勘查、危机矿山接替资源勘查等领域全面开展攻关,为实现重点成矿带找矿突破打下坚实基础。集中开展了天然气水合物富集规律和勘探开发先导技术研究,研发了4500米级深海作业系统,提高了我国深海能源资源勘探的技术装备水平。围绕地质灾害监测防治,开发了滑坡空间识别预测技术等,在汶川、玉树大地震和舟曲地质灾害等重大地质灾害监测防治、现场灾情快速排查等工作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土地科技攻关取得重要进展。土地调查与监测从数量扩展到数量、质量、生态并重,调查监测技术装备全面升级,空间分辨率不断提高。从区域尺度到村镇尺度开展土地规划理论与技术研究,增强了土地规划的科学性。土地利用与评价、土地整理理论和技术的提高,进一步增强了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在耕地分等、耕地多功能开发、基本农田质量提升、矿区土地复垦等技术领域取得了一系列成果,有力地支持了土地资源管理工作。
国土资源信息化建设取得重要进展,初步形成了支撑国土资源监管、调控的信息化技术体系,为国家对耕地保护、土地市场、矿业市场等进行宏观调控提供了准确的数据支撑,全国遥感影像“一张图”初步建立,信息服务与支撑能力进一步增强。
国土资源国际科技合作取得丰硕成果。积极参与大型国际科技合作计划,有力推动了国土资源科技发展和“走出去”战略。参与、主持国际地学计划110项,青藏高原深剖面项目取得重大发现,1:250万比例尺亚洲中部及邻区地质图、1:500万比例尺亚洲地质图编制取得重大进展,地质勘查、海洋调查、遥感等新技术的合作引进、消化吸收和再创新提高了国土资源调查和评价的精度和效率。
(二)科研条件平台建设取得积极进展。
不断强化科技创新条件平台建设。国家、部重点实验室,大型仪器、设备研究基地,野外科学观测站、台、网和科普基地等科研平台全面建设,中国地质科学院大陆构造与动力学重点实验室已通过国家重点实验室的立项评审,新建了9个部级重点实验室,14个部级重点实验室建设得到加强。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国际岩溶研究中心落户中国,北京离子探针中心成为国际大型仪器共享开放研究基地。命名了57个国土资源科普基地,开展了地球日等多场科普活动,科技成果的奖励和推广普及得到加强。新建设并认证了24个部级质量监督检测中心,标准化工作不断强化,为国土资源各项工作提供了技术支撑和监管依据。
科研仪器、装备显著改善,拥有大型科学仪器设备200多台(套),服务能力、共享程度大幅提高。激光拉曼光谱仪、高分辨离子探针、激光显微探针微区测年系统等先进的分析仪器为科研工作提供了重要支撑。HC-2000氦光泵磁力仪、直升机频率域航电等国际领先的大型航空物探设备,高分辨率地震探测仪器、新型航摄相机和高精度定位系统获取了海量地球物理勘查、遥感调查数据,为土地资源调查与监测、地质矿产调查、地质环境与地质灾害调查提供了有力保障。
(三)科技创新队伍建设得到加强。
中国地质科学院有1000人进入国家非营利科技创新研究基地,形成了大陆地质与地球动力学等5个优势学科群,成为国家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地质、土地以及国土资源管理支撑队伍的科技能力逐步增强。地方国土资源科技力量、行业科技队伍承担了大量土地调查、地质勘查与资源评价相关科研任务。
涌现出一批高层次创新型中青年科技人才。14人荣获国家级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称号,7人进入国家百千万人才工程,5人获得国家杰出青年人才基金,23名科学家在国际学术组织中任职。优秀青年人才得到培养,部“百人计划”共遴选106名优秀青年科技人才,遴选157名青年科技骨干,覆盖26个省(区、市)国土资源部门,他们已成为国土资源科技工作的重要力量。
二、“十二五”是国土资源科技发展的重要战略机遇期
新世纪以来,世界科技呈加速发展态势,新一轮科技革命正在孕育和兴起,前沿技术领域呈现群体突破态势,学科交叉融合加快,新兴技术不断涌现,全球正步入创新密集和产业变革的时代。在今后一个时期内,国土资源科技工作要努力为保障经济发展和保护资源环境服务,迎头赶上世界新科技革命的步伐。
(一)保障资源安全供应已成为国际科技发展的核心。
资源问题上升为国家战略,成为制约可持续发展的关键因素。世界能源消耗量显著增加,耕地与粮食安全的警钟再次敲响,资源全球化战略不断深化。减轻资源和环境的压力、走低碳经济道路的关键是技术创新和结构调整。
深化成矿预测与深部地质找矿成为解决资源能源短缺的重要方向。大陆深部、海洋深部能源资源探测及开发科技,深部成矿规律研究,以及节约利用资源、开发新能源、增加可再生能源技术研发和使用成为国际科技竞争的热点。拓展地质找矿新领域,非传统能源、稀土金属、稀有金属、稀散金属的成矿规律研究和勘查技术方法得到世界各国的关注。
(二)地球系统科学研究与应用是解决当代资源环境问题的重要途径。
强调全球性、统一性的地球系统科学理念逐渐成为引领新世纪地球科学的发展方向。地球科学研究的空间范围不断拓宽,形成庞大、完整的“上天、入地、下海、登极”的研究体系,对日地空间、地球深部、海洋和极区的探索诸多方面研究得到加强。
应对全球气候变化以及防范地质灾害,加强海岸带地质、地球表层水循环系统“碳汇”作用研究、碳地下埋存调查评价、提高地质灾害风险防治水平以及加快地质灾害应急指挥系统建设等成为世界上主要国家的科学研究重点。
国土资源的一体化管理成为国际主流。各国政府对资源的管理目标从单一向综合转变,更加重视经济发展、资源开发与生态管护之间的动态平衡。
(三)高新技术的发展使得国际国土资源调查、监测和管理工作发生了重大调整。
高新技术成为国土资源调查工作的先导,信息技术和卫星、航空对地观测技术的广泛应用,大大提高了国土资源调查的工作效率,带动和引领着现代国土资源调查工作。对地观测技术提供了全球性、重复性、实时性、连续性的地球表面观测数据,是了解和把握资源与环境的态势,解决人类面临的资源紧缺、环境恶化、人口剧增、灾害频发等一系列重大问题的重要技术手段。
(四)科技创新和人才培养是解决资源环境复杂问题的关键,成为当前国际竞争的重点。
科技创新是优化、调整产业结构的主导力量,创新人才是科技创新的根本。科技创新是提高资源利用效率的主要途径,一方面可以提高资源的利用效率,另一方面可以使以前还难以想象其利用价值的自然物变成可以开采利用的宝贵资源。
三、“十二五”国土资源工作对科技提出了迫切需求
“十二五”是深化改革开放、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关键时期,是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加快建设创新型国家的攻坚阶段,从我国基本国情、发展阶段和资源禀赋来看,必须依靠科技创新和科技进步解决资源环境约束。
(一)坚持和完善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节约用地制度需要更有力的科技支撑。
当前,保障发展与保护资源的矛盾趋向复杂,土地管理的两难局面和压力更为突出。树立新型资源观和资源管理观,由外延粗放利用资源向内涵集约利用资源转变,由偏重资源的数量管理向数量质量生态综合管理转变,由单纯的资源管理向资源资产资本三位一体管理转变,由单纯着眼国内资源向统筹利用国内外两种资源转变,是当期国土资源工作的重要发展趋势。
随着土地管理制度的改革深化,支撑土地管理履行宏观调控、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等各项职能的方法技术仍需加强,关键科学问题亟待研究,土地调查和动态监测的技术体系、土地评价与规划先进理论和技术方法、区域综合整治技术、节约集约利用技术、保护与监管技术装备等亟待加强。提高国土资源管理的科学水平成为当前工作的重点。
(二)坚持陆海统筹、实现找矿重大突破是国土资源科技发展的重要任务。
我国经济社会将平稳较快发展,对国土资源的需求将明显高于以往任何时期的水平,同时我国还面临资源供应紧张和利用效率低下的突出矛盾。我国石油、天然气、铁、铜、铝等重要矿产资源大量依赖进口,对外依存度居高不下;资源稀缺与粗放利用并存,综合利用水平低。
我国大陆地质背景复杂,随着地质工作程度逐渐提高,找矿难度不断加大,必须依靠科技进步从开源和节流两个方面缓解资源瓶颈制约。我国海洋地质调查、能源探测技术手段不足,深水、深海、大洋、极地海洋地质工作程度较低,海洋基础地质科学研究薄弱,需要大力提升我国海洋地质科技水平。立足国内实现找矿突破,节约集约利用增加有效供给,要求我们进一步提高科学技术对国土资源合理开发、利用、保护的支撑能力。
(三)防治地质灾害、应对全球变化对国土资源科技提出迫切要求。
我国地质构造复杂、活动断裂发育、地壳稳定性差、地形地貌起伏变化大,气候变化、强降雨过程和地震引发的滑坡、崩塌、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增多。中、西部地质环境脆弱。各地采矿和工程建设积淀的环境地质问题形成了许多地质灾害隐患。
以3S技术为支撑的调查评价、监测预警、防治和应急响应技术体系尚需建立,地质灾害实时监测、短期预报、快速响应等关键技术需加强攻关。崩塌、滑坡、泥石流防治,水污染、土壤污染治理等技术手段亟待提高,地质碳汇研究和地质碳储技术储备不足。维护良好的生态环境,应对全球气候变化,促进资源环境与经济社会和谐发展已对国土资源科技发展提出迫切要求。
(四)构建新机制、加强科技创新人才培养是国土资源科技发展的当务之急。
面对国土资源事业改革发展的新形势、新任务和新要求,科技的支撑和引领作用尚不显著,科技管理工作还存在着差距。科技领导决策体系的作用并未得到很好发挥,科技工作的统筹部署不够,规划和计划体系尚需健全完善。科技创新的基础条件平台薄弱,重点实验室、野外科研基地、工程技术中心的创新和服务能力不能满足国土资源工作的需要。
科技工作的资金保障不稳定,基础性、综合性科技工作滞后,科技成果的转化应用亟待加强。科技人才的断层和高端科技人才的缺乏成为国土资源事业发展的最主要制约瓶颈之一。急需建立适应国家科技体制和满足国土资源事业发展需求的国土资源科技创新工作新机制和科技创新人才培养机制。
第二章 指导思想和发展目标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自主创新、重点跨越、支撑发展、引领未来的方针,以科学发展为主题,以支撑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为主线,以实施国土资源科技创新工程为抓手,以“强化支撑、建立平台、培养人才、完善机制”为重点任务,加快实施“科技兴地”战略,加强机制创新和管理创新,强化科技的支撑和引领作用,为地质找矿重大突破、坚守耕地红线、防灾减灾等国土资源中心任务提供强大的保障,大力建设科技支撑体系和创新体系,不断提升科技创新能力,突出培养创新型科技人才队伍,为国土资源事业科学发展奠定坚实基础。
在战略部署上,按照“需求引领、强化应用,前瞻部署、突出重点,自主创新、加强协作,统筹协调、支撑发展”的基本要求,不断加强国土资源科技工作。
坚持需求引领,强化应用。紧紧围绕国土资源事业改革发展的主题,解决关系全局、影响发展的重大难点问题。从实现地质找矿突破、节约利用资源、地质灾害防治以及提升国土资源调查、评价、规划、保护和利用整体水平的重大需求中确定任务,从提高国土资源工作效率、改进工作手段方面开展科技攻关。加强标准规范的研制,强化国土资源基层科技能力的提升,突出科技成果的转化与应用,大力推广一批为地方服务、为群众造福的新技术新方法。
坚持前瞻部署,突出重点。面向直接影响到国土资源调查质量的基础性研究和前沿技术领域前瞻部署建设一批重点实验室、野外科研基地等科研条件平台,超前部署、集中力量突破一批对地观测、海洋资源调查、地球深部探测等支撑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的关键共性技术,把握未来科技竞争战略制高点。以提升科技创新能力、解决重大基础科技问题、加强科技人才培养为重点,坚持一手抓核心技术装备的引进和研发,一手抓科技人才的引进和培养,培育具有国际竞争力的科技队伍和高水平科技人才。
坚持自主创新,加强协作。把自主创新摆在国土资源科技发展的突出位置,从与世界上相同学科领域发展的比较中提出创新任务,不断增强地学理论、仪器装备的创新和自主研发能力,强化野外科研工作在自主创新中的源头地位。强化政产学研用结合,调动企业、大学、科研院所等力量参与国土资源科技创新。
坚持统筹协调,支撑发展。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以及国土资源事业发展的需求和任务出发,加强与国家科技主管部门、中央与地方之间、国土资源各业务部门之间科技工作的分工协作与统筹协调,支撑国土资源各项事业的发展。
二、发展目标
“十二五”期间,紧紧围绕国土资源管理工作和长远发展的需求,深化资源节约利用、地质找矿、土地资源管理、地质灾害防治、全球气候变化等重点领域的关键技术创新,大力建设科研基础条件平台、质量监督检测、标准化、卫星应用、科普五大科技支撑体系,培养一批高层次科技创新人才。至“十二五”期末,努力实现以下主要目标:
推广和应用一批土地资源、矿产资源、地质环境相关领域勘查技术方法,国土资源管理科技水平达到国际先进。
——发展和推广一批土地调查、监测、整治的新仪器、新设备,土地调查监测、规划评价、综合整治、节约集约利用、耕地监测与保护的理论与方法技术体系进一步完善。
——推广应用40项先进成熟的物探、化探、遥感、钻探、测试等新技术新方法,宣贯培训50项技术标准,建立高效快速地质勘查、地质环境开发利用与保护、矿山环境治理的理论与方法技术体系。
——建立国土资源卫星应用系统,统筹发展卫星、航空、地面观测技术,对地观测高技术在土地资源调查监测、矿产开发、地质灾害防治、地质环境保护中的应用得到强化,卫星应用体系初步建立。
——研发土地资源管理、地质矿产管理现代科技信息技术支撑体系。加强国土资源软科学研究,建立国土资源综合管理科学理论体系。
研制和引进一批地质找矿和地质灾害防治关键技术和仪器装备,地质找矿技术和地质灾害防治技术取得重大突破。
——研发一批1000米-2000米勘探深度的物探、钻探等勘查技术,研发一批西部难进入地区勘查、地质复杂区找矿、深海区探测等重大核心技术装备,建立深部找矿立体综合勘查体系。
——研发钒钛磁铁矿等一批难利用、难选冶、共伴生等金属矿、非金属矿、尾矿的综合利用技术,实施一批矿产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示范工程,盘活增加一批难利用资源储量。
——建立以“3S”技术为支撑的地质灾害实时监测、短期预报、快速响应等关键技术与装备,初步形成符合我国地质地形特点的地质灾害防治技术体系。
——建立浅层地温能开发利用、地质碳汇、碳储技术方法体系,研究青藏高原、海岸带等4类地区地质响应记录,为我国有效应对全球气候变化提供科学依据。
建立和发展一批重点实验室、野外科研基地、工程技术中心,攻克一批重要地学理论,国土资源科技自主创新能力明显增强。
——建立覆盖国土资源主要领域的科研基础条件平台体系,建设国家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中心等10个国家级平台,建设2个国际研究中心,建设部级科研平台130个,改善仪器设备和科研环境。
——形成基本覆盖我国主要省区的地质矿产质量监督检测体系。建立土地调查领域的质量监督检测技术和标准体系。认证和建立20个以上质量监督检验机构,总数达到70个。
——建立基本满足国土资源管理需要的技术标准体系,在行业管理和服务领域、土地资源领域、地质矿产领域、地质环境领域、国土资源信息化5个领域制修订300项重要标准规范。
——建设国土资源科普基地150个,编写5套科普图书和音像制品,培育一批科普活动精品,推进科技项目成果科普化及科普开放日制度,形成较为完善的国土资源科普体系。
——稳定发展地层、古生物、岩石等传统基础学科,开展大陆构造与动力学等10项重大基础地质问题攻关,提出若干新观点、新理论。加强土地基础科学研究,初步构建土地学科体系。
——建立地球深部探测技术与实验体系,探索前沿科技。建立近海至3000米深海地质调查、勘查理论和技术体系。发展南北极、月球及深空探测地质理论和勘查技术。
培养和引进一批高层次创新型人才、青年科技创新人才,国土资源科技创新队伍不断壮大。
——建立中央、地方、企业相结合的创新体系,建设15-20个国土资源科技创新团队,建设3-5个国家科技创新团队。
——自主培养造就和引进急需紧缺高端科技创新人才50名,科技领军人才100名,资助150名杰出青年人才开展前沿与创新研究。

第三章 推动国土资源重点领域科技创新
坚持把科技创新作为事业发展的重要支撑,不断加强土地资源管理、地质找矿突破、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地灾防治、地质环境保护、应对全球变化等领域的科技创新,强化基础地学、土地科学理论研究,积极探索前沿科技。
一、加强土地资源管理科技创新
开展土地调查与监测技术研发,构建土地资源动态监测平台。开展土地规划与调控科学研究,提高土地资源合理配置能力。开展土地综合整治的理论方法与技术研究、耕地监测与保护研究,增强土地资源合理利用与保护的水平。开展土地资源管理体制与机制研究,促进土地管理制度改革。
(一)土地调查与监测技术研发
研究土地利用/覆盖监测的遥感分类方法与光谱特征,开发高精度快速卫星定位/卫星遥感地面调查、巡查技术与装备,攻克惯性导航/卫星定位地籍调查关键技术,开展全国宗地统一编码方法技术和三维地籍研究。研究数量、质量、生态遥感综合监测关键技术。发展乡镇国土资源监管数字化技术,开发“批、供、用、补、查”网络化监管技术系统,研究建设用地国家在线监管技术。开展全国土地登记信息动态监管与服务体系建设。开展物联网新技术应用。建立多时相耦合“一张图”技术体系。
(二)土地规划与调控科学研究
研究国土规划理论、方法与技术,研究土地数量、质量、生态综合管护的理论、方法与技术,发展资源节约与环境友好的土地评价技术,研究土地规划与城镇规划、产业规划的协同耦合技

术,研究区域城镇空间规划技术,研究土地调控数据采集、整合与决策分析技术。开展县域土地管控、典型城镇村节地技术研究,建立保障发展与保护资源的土地规划和实时调控技术体系。按照国家区域发展战略,加强区域土地综合研究。研究长三角土地精细化管理、珠三角用地效益提升技术,研究两型社会建设区、中部经济区、城乡统筹区、老工业基地振兴基地的土地调控技术。
(三)土地综合整治的理论、方法与技术研究
研发建设用地再开发技术系统、田水路林村综合整治技术系统、农田修复与土地整理关键技术。深化土地综合整治模型研究,加强生态脆弱地区土地生态整治的理论、方法和关键技术研究,加强乡村景观整治的方法技术研究,开展低效建设用地、边际耕地整理与生态环境建设技术,开展整镇、整村土地综合整治关键技术研究。开展海岸带开发与土地生态修复技术、沿海滩涂农用

地生态化开发、信息化监管技术研究。研究典型工业区重金属污染场地再利用技术、西南山区土地综合整治、强扰动矿区土地复垦关键技术和矿区地上地下资源协调开发关键技术。
(四)耕地监测与保护研究
加强区域土地保障与保护技术系统的综合研究。研制耕地质量鉴定技术,研究不同生态区耕地质量演变规律和调控技术体系,建立耕地质量等级监测与监管体系。研究边际耕地后备资源开发技术和基于食品安全的耕地质量等级评价体系。研制分区域永久基本农田划定技术和标准。
二、深入开展支撑找矿突破科技创新
推广一批地质找矿理论和方法技术,开展整装勘查区和重要成矿区带固体矿产和油气地质找矿综合研究,支撑找矿突破战略行动目标的实现。开展勘查技术装备研制,推动深部金属矿探测和新能源勘查科技创新,提高我国地质调查和资源发现能力。
(一)找矿理论和方法技术成果推广
培训推广区域成矿体系与成矿系列、重要成矿区带找矿模型

等一批先进成熟的重大地质基础理论成果,推广应用航空物探测量系统、大深度重磁电物探、卫星和航空遥感地质调查技术、实验测试方法技术、数字地质调查技术等一批先进成熟勘查技术。
宣贯培训《矿产资源综合勘查评价规范》、《地质岩心钻探规程》以及地质实验测试领域一批国家、行业标准。
(二)加强地质找矿综合研究
充分利用基础地质调查成果和多种调查资料,开展综合研究,总结区域成矿理论、找矿规律,创新地质理论。重点开展成矿条件及成矿规律研究,开展矿产资源潜力评价、成矿远景区划研究。开展大型、超大型矿床理论预测与立体探测,揭示成矿物质迁移—集聚—淀积的物理、化学过程和成矿机理,为地质找矿突破和后备矿产基地提供新理论、新技术、新方法和新途径。开展全国矿产资源潜力评价、矿产资源战略与可持续发展研究、全球资源调查与境内外成矿规律对比研究。
开展整装勘查区成矿、找矿重大科技攻关与战略靶区优选。研发中东部典型矿集区立体探测技术体系,开展老矿山深部和外围找矿方法技术研究,开展重要成矿带和大型矿集区2000-3000米空间的找矿研究,大幅度提高矿床发现率。研发复杂地质地形条件大型矿产资源基地勘探评价技术,开展西部紧缺战略性矿产资源快速综合勘查模型与战略靶区优选研究。
开展替代能源、稀土金属、稀有金属、稀散金属、矿物材料研究,开拓非金属矿产新用途,开拓未来新型资源领地,为解决我国未来矿产资源接替奠定基础。
(三)勘查技术装备研发
实施勘查技术装备国产化、品牌化工程,发展从卫星到航空、从地面到深部、从陆地到海洋、从野外到室内的国土资源观测与探测技术体系。加强国土资源勘查关键技术的突破和集成创新,形成高精度、可靠、快速、实用的国土资源调查、勘查方法技术体系。开发航空地球物理探测系统、航空高光谱探测系统等支撑技术。发展地质实验分析测试技术方法。研发满足不同需求和适用不同地质景观条件的勘查仪器装备,支撑现代地质勘查工作。


(四)推进深部金属矿勘探开发科技
重点开展深部(500-2000米)找矿中的地质找矿预测理论与技术方法、大探测深度地球物理勘查、深部地球化学勘查和深部找矿勘查技术组合研究,开发3000米至5000米先进钻探技术,深化深部成矿作用与成矿规律及矿产勘查新理论的研究,使我国勘查深度提高到1500米,探索至2000米。选择铁矿、铜镍矿、斑岩铜钼矿及金矿等战略地区实施深部找矿科技示范工程。
推进深部及复杂地下矿高效、安全开采理论及关键技术,开展深井矿山的提升、通风、降温、排水、充填技术研究,发展高应力区采矿理论与微震监测技术、高应力矿山巷道支护与采场岩层控制技术、金属矿山岩爆发生机理及防治技术。


(五)油气地质调查科技攻关
坚持油气并举,以构造地质为主线,采用高分辨率地球物理探测等综合技术手段,重点在变形盆地、造山带前陆和南方海相碳酸盐区开展油气地质调查与资源评价研究。开展山前构造带构造建模、多期构造背景油气保存等理论研究,开展青藏高原地区地震等多种地球物理勘探技术方法组合研究,开展灰岩裸露区、沙漠区、复杂地形地质条件区地震勘探技术以及灰岩区化探技术等勘探技术研究与装备研制,优选勘探靶区,发现深部油气藏,支撑油气勘探取得突破。开展全球主要含油气盆地对比研究。
坚持陆海统筹,加强海域油气资源地质勘查理论和技术攻关,发展用于深水油气探测的海洋重磁梯度测量技术、海底复杂地质条件高精度油气地震采集和数据处理技术、油气勘探综合异常分析技术、地球化学探测技术、微生物勘探技术,开展油气成藏富集规律、边缘海地质构造演化及其资源环境效应等研究。

(六)新能源勘查科技创新
重点探索永久冻土区、深海区天然气水合物资源调查开发技术研究,探索其分布规律、成矿理论、勘查与评价技术方法。发展适用于深海天然气水合物探测的高分辨率地震探测技术、海底视像探测技术、水下多参量立体探测技术等勘查开发关键技术,选择有利区块开展示范工程,评价天然气水合物资源开发利用前景。研发冻土带天然气水合物综合勘查技术。
开展页岩气、煤层气、致密砂岩气、油页岩、油砂、幔源气等非常规油气资源形成地质条件、成藏规律研究和勘查评价技术研究。开展陆相页岩气地质选区与资源评价方法、低阶煤煤层气勘探技术研究,开展非常规油气资源的实验测试技术、钻完井、排采技术和大规模分段压裂、长距离水平井、环保型压裂液等勘探开发关键技术工艺研究,选择重点有利地区开展示范工程,建立适合我国复杂地质特征和赋存规律的理论和评价技术。
三、强化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科技创新
开展重要难利用金属矿产和非金属矿综合开发技术研究,加强尾矿资源开发利用技术研究,提高资源开发利用综合效益。深化土地资源节约集约利用技术研究,提高土地资源利用效率。
(一)重要难利用金属矿产综合利用技术攻关
重点发展和完善复杂共伴生、难选冶、低品位、难利用金属矿资源高效利用技术等。开展铁矿等大宗难利用金属矿种综合利用关键共性技术攻关,实施一批科技示范工程。开展大型矿山高效节能采、选、冶装备及智能化控制技术研究,研制大型金属矿规模化开采技术与装备、难采选矿高效开采技术与装备。开展盐湖资源、深井卤水资源综合利用技术研究。
强化资源高效开发与综合利用新技术新方法的应用与推广,发展数字矿山技术、绿色矿山建设技术,提高能耗比。加强矿产资源勘查开采活动的地区、井下监管、矿山合理开发利用矿产资源的监管、矿山储量动态监管等技术开发。开展重要矿种开发流程、方式、设计方案等方面技术标准制定,初步建立具有我国特色的矿产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标准体系。
(二)非金属矿高值开发利用技术研究
研究矿物晶体结构及化学组成与其物化性能的内在联系,提高我国主要非金属矿产资源的利用价值。开展优势非金属资源综合利用技术及装备研制,选择石墨、萤石、重晶石、磷矿、硅藻土、菱镁矿、膨润土、煤系高岭土等战略矿产,进行提纯和深加工新技术研究,推动我国非金属矿产业技术水平的提高。


(三)尾矿资源开发利用技术研究
建立我国矿山尾矿、废石数据库,研究尾矿、赤泥、废石等固体废弃物利用途径,建立我国矿山尾矿等废弃物综合利用技术
体系。开展再选(冶)的新技术、新设备、新药剂的研究和废石、
尾矿整体利用技术开发。开展尾矿利用技术标准制定。加强煤系硫铁矿、稀土矿尾矿资源的综合利用技术研发。开展矿山废弃物回收利用技术、无害化处置、生态恢复技术研究。
(四)深化土地资源节约集约利用技术
完善土地资源集约利用的调查与评价技术体系,健全土地集约利用评价标准。研究新增建设用地规模、结构与时序的节地控制技术。开发创新型城市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技术、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与安全保障技术、废弃工矿地复垦与利用技术、城市农田空间布局与开发利用技术。开展中原、长三角、珠三角、北方等重要经济区土地精细化利用技术研究,开展西南山区城乡统筹、中部两型社会建设的土地利用与监管技术研究。
四、大力推进地灾防治、地质环境保护和全球变化科技创新
开展地质灾害防治和地质环境保护技术方法研究,构筑地质灾害调查评价、监测预警、防治和应急响应技术体系。开展全球气候变化地质响应研究、二氧化碳地质储存技术研究、地热资源勘查开发利用关键技术研究,加强主要自然灾害及其土地利用风险评价研究,提高应对全球气候变化的能力。
(一)地灾防治和地质环境保护技术方法研究
研究以“3S”技术为支撑的调查评价、监测预警、防治和应急响应体系理论方法技术和防灾减灾系统,加强地质灾害实时监测、短期预报、快速响应等环节的关键技术攻关。大力开展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面沉降和地裂缝防治、水污染、土壤污染治理等技术研究。开展地质灾害形成机制、演化规律、成灾机理研究,加强地质灾害的模拟和实验研究。开展三峡库区蓄水后地质灾害研究,开展汶川、玉树地震灾区震后地质灾害研究。
开展地质环境开发利用研究,探索形成地质环境质量、容量与适宜性评价、功能区划和风险评估方法体系。开展活动断裂与区域稳定性研究、第四纪古气候变化与地质环境演化关系研究。开展城镇地质环境风险评估与防控关键技术研究、农村地质环境监测评价和防护关键技术研究。开展地下工程建设及地下空间使用地质环境安全关键技术研究。
开展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技术研究。加强矿山地质环境基础理论及调查、监测、预测预报技术研究。开展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全程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及修复技术、生态环境脆弱条件下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重建技术研究,提高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和治理工作水平。
开展区域地下水循环过程及可持续利用的相关理论研究,建立区域含水层精细探测与水资源评价技术体系,开展地下水资源勘查关键技术及高效利用技术研究,研发西部干旱区、西南石山岩溶区严重缺水地区地下水勘查与快速找水技术与装备。加强重点地质遗迹调查评价与保护技术方法研究。
(二)气候变化地质响应研究
开展全球气候变化地质环境敏感区的灾害与环境调查研究,获取全球气候变化的地质证据和原始数据。开展更新世晚期以来不同尺度气候变化的周期性事件研究。开展13万年以来二氧化碳浓度变化研究,建立若干新的同位素代用指标,重建洞穴石笋、黄土堆积、大洋沉积、湖泊纹泥和冰芯等地质记录环境代用指标的二氧化碳浓度。以青藏高原及周缘、内陆干旱区、岩溶石山地区、沿海地区为重点,建立全球气候变化长期监测研究基地。
(三)地质碳汇和二氧化碳地质储存技术攻关
加强岩溶、土壤和矿物等地质碳汇研究,建设岩溶碳汇监测网络,精确估算岩溶碳汇通量并构建石漠化治理岩溶增汇的试验示范。研究不同地质条件下土壤固碳机制,评价镁橄榄石、蛇纹石等基性、超基性岩矿物及尾矿矿物固碳潜力。
开展地质碳储方法、捕获和封存(CCS)工艺及监测技术攻关,探索人工固碳增汇技术和途径。以盆地(平原)为单元,以深部咸水含水层、含石油盆地、含天然气盆地和含煤层气盆地为重点,编制全国地质碳储潜力评价图。筛选战略远景区,实施地质碳储工程科技示范工程。
(四)地热资源勘查、开发利用关键技术研究
开展浅层地温能、中低温地热的综合利用的关键技术研究,大力推广地源热泵技术和地热回灌技术。在琼北、滇西、藏南、东南沿海等重点地区,开展地下3000-5000米干热岩地质勘查的钻探、物探、测井等勘查技术攻关,开展干热岩热能开发利用的关键问题研究,推动全国地热资源的广泛利用,为地热资源的可持续开发和利用提供科学依据和工程技术。


(五)主要自然灾害及其土地利用风险评价研究
基于卫星和信息技术,研究主要地质灾害、气象水文灾害、环境灾害对土地退化风险的评价指标体系与方法,探讨应对自然灾害的土地利用布局优化模式和技术措施。研究生态脆弱区耕地开发中的区域土地退化和生态环境效应,长江下游、珠江三角洲平原耕地减少与地表硬化对水文灾害和水环境的影响,中国耕地重心向“三北”位移对碳库及气候变化的影响,建立应对生态环境安全与全球气候变化的耕地布局和利用模式调控技术体系。
五、加强基础研究
开展基础地学学科建设、重大基础地质问题研究和土地基础科学理论研究,发展地球系统科学。
(一)基础地学学科建设与发展
稳定发展地层、古生物、构造、矿物、岩石学等传统基础地质学科。逐步恢复各时代、各门类古生物基础研究,建立化石鉴定体系,完善区域地层系统,解决地质调查中地层时代确定问题。培养一批岩石学人才,提高岩石、矿物鉴定技能。开展系列古生物化石图册、各类岩石学志、构造形迹、要素图册等基础地质读本和指南编撰。开展全球性的地层层型剖面、经典古生物化石群落、地层单位、超高压变质带、超强地震遗址、特殊地质景观和露头以及独特的青藏高原、黄土、岩溶等立典研究。开展全国与洲际性以及大区域地质系列图件编制。开展重要类型矿床、矿种立典研究,矿物系统研究与实验矿物研究,研究矿物物理、化学新性能,开拓开发矿物新材料。推动地球科学各学科之间的交叉研究,加强地球科学和其他自然科学、技术科学的交叉,加强地球科学和社会科学的交叉研究,发展系统地球科学等新兴学科。
(二)土地资源基础科学理论研究
加强土地自然属性与利用特征研究,建立土地分类指标体系。构建土地学科体系。加强耕地生产能力形成机理研究,研究中国耕地生产能力核算及人口承载力评价技术方法。加强土地利用过程与格局控制的基础研究,开展土地利用空间系统与区域发展的互动机理研究。
(三)重大基础地质问题攻关
瞄准我国重大资源与环境问题,以解决中国及亚洲大陆重大地质关键科学问题的调查和综合研究为基础,开展大陆地壳和地幔结构、组成与动力学研究,发展大陆动力学。开展青藏高原基础地质、岩溶动力系统与碳循环、中国陆块聚散过程与成矿作用动力学演化、重要生物群演化、年代地层格架及重要地区地层对


比、早前寒武纪基础地质等重大基础研究。开展矿集区、整装勘查区、重大工程建设区、城市群、灾害易发区、区域含水单元、重点海岸带、海洋矿集区等重点地区三维地质填图技术研究。
六、积极探索前沿科技
推动深部探测技术与实验研究、大陆深部科学观测、深海资源探测科技、极地与探月等研究,取得一批独创性的重大基础研究成果,抢占未来科技竞争制高点。
(一)地壳深部探测与观测
加强地壳深部探测与观测研究,积极推动地壳探测工程的立项,探索地球深部,提升地球科学认知水平,引领地球科学发展,加快推进我国从地质大国向地质强国迈进。




继续组织实施深部探测技术与实验研究,建立地球深部探测网络,为资源调查评价、环境与生态监测、地质灾害防治提供基础数据和储备先进技术。开展地壳深部物质组成与结构探测,开发陆基、空间和海域地壳结构立体探测与地壳运动监测技术体系,自主研制与开发地球深部探测仪器设备、超深钻装置、深部实验室设施,构建地壳深部探测实验室。
开展大陆深部科学观测。统筹开展深部探测钻探工作,实施中国大陆深井长期观测网计划。完善东海中国大陆科学钻探长期观测站。完成汶川地震断裂科学钻探施工和取样,开展地质构造、地震地质、岩石力学、流变学等多学科观测和综合研究。部署超深科学钻探工程,整合陆相油气盆地科学钻井,建立深部观测试验场、地壳运动深井观测网、二氧化碳地质存储实验场以及深部矿产、干热岩勘查开发野外科研基地。
(二)深海资源探测科技创新
发展深海探测技术,立足近海,扩至深海、远洋。深化海底综合调查技术,开展大深度、崎岖海底等复杂地质条件下地球物理信息采集、处理、解释技术研究,研发深水钻完井技术。发展大洋海底多参数勘查、取样、原位观测技术,开展大洋地壳科学钻探,开展海底网络观测、多参数观测技术研究与应用。开展深海和大洋科学研究,开展海底地形地貌、基底构造及其活动、沉积物大规模侧向运移和滑坡、海底环境及时空演化等海底过程研究。追踪世界海洋地质基础研究和前沿技术,取得一批达到国际先进水平的海洋地质科技成果。
(三)极地与探月研究
以南极为重点,适度开展北极地质科学考察。开展东南极内陆综合地质、泛非期普里兹构造带及其邻区构造格架与演化、大陆冰下地质研究和南极内陆地球物理探测。开展以月球探测为主的遥感深空探测技术与行星年代学、比较行星学、行星地球化学研究。
七、加强国土资源信息化科技创新
加强国土资源信息化科技创新,建立国土资源管理的支撑体系和公共服务技术体系,促进决策科学化和管理信息化。
建立土地管理、地质矿产管理现代科技信息技术支撑体系。以全国国土资源“一张图”、综合监管平台和网络互联互通为基础,立足信息化新技术应用,开展国土资源管理综合监管与决策支持系统、四级融合联动、部门信息共享和互操作关键技术研究。
发展土地资源信息系统,研发基于网络的农村土地调查数据管理、信息共享、信息服务等关键技术。发展土地分等定级估价信息系统、土地利用监测信息系统、土地生态环境调查与评价信息系统,研发空间数据库、数据仓库、空间数据挖掘技术。
研发地质调查全流程信息化关键技术与信息系统。加强3S技术、网络技术、云计算、物联网、数字地球等技术的跟踪和应用研究,发展区域地质调查、矿产资源调查、地下水调查、地质灾害调查野外数据采集与分析评价系统、矿产资源开发与环境遥感监测系统、地质灾害监测与预警预报系统、地质灾害监测实时传输与会商系统。加强地质资料信息的开发利用技术研究,开展地质资料分级分类的服务和互联共享机制研究,研发面向重点成矿区带、重点经济区、生态环境脆弱区、重大工程建设区和重大地质问题区的地质资料信息整合、深度加工、服务产品开发技术,制定地质资料信息服务集群化产业化相关标准和规范,建立完善标准体系。
八、加强国土资源综合管理创新
围绕国土资源改革发展,兼顾当前和长远,开展战略规划、制度建设、改革创新、监管服务等方面的问题研究,为国土资源管理和科学决策提供有效支撑。
(一)完善国土资源综合管理科学理论体系
深化国土资源战略研究。开展数量、质量、生态并重,资源、资产、资本三位一体的新型资源综合管理模式研究。开展陆海统筹、水土统筹研究,提高资源综合效益。建立国土资源保护与合理利用的调查监测指标体系,健全国土资源统计体系、宏观调控指标体系。开展国土资源法律体系基础理论研究,加强国土资源管理立法技术和规范研究,深化依法行政制度体系研究,建立国土资源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后评估理论模型和指标体系。开展资源利益冲突和社会风险管理研究。围绕发展方式转变、资源配置方式转变和政府职能转变,开展国土资源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改革和构建科学发展新机制研究。建立国土资源科技统计指标体系,加强科技创新效益评估方法、科技成果转化机制研究。
(二)土地管理体制与机制创新研究
加强土地产权经济理论与制度创新研究,研发土地产权管理和土地登记技术体系。加强国土资源节约集约技术经济评价研究。研究中国土地市场的发育过程和形态演变规律,土地市场指数测度,土地市场—房产市场—金融市场深度融合与交互作用机理,研发基于土地市场自组织演变的土地市场监控技术支持体系。开展促进区域协调发展、产业结构优化升级的差别化管理政策、耕地保护补偿机制、节约集约用地政策措施、农村宅基地退出和补偿机制、战略性新兴产业用地管理政策、综合改革试验区土地政策、房地产用地调控政策等研究。
(三)地质矿产管理体制与机制创新研究
系统跟踪全球能源、矿产资源宏观形势,开展全球能源、紧缺矿产和战略性矿产资源战略研究。开展矿产资源规划理论研究,加强区域经济发展与矿业产业布局战略研究。开展矿产资源税、费政策研究,促进资源利用方式的转型。开展地质工作管理体制与运行机制研究。系统跟踪全国整装勘查区地质找矿的经验,研究和完善地质找矿新机制。开展风险勘查资本市场与矿业权市场构建研究。开展国有地勘单位改革与发展战略途径研究。研究矿山环境生态补偿机制。开展矿产资源储量管理和地质信息资料管理政策研究。开展地质科技发展战略研究。

第四章 大力建设科技支撑体系和创新体系
大力加强科研基础条件平台、质量监督检测、标准化、科普、卫星应用五大支撑体系建设,完善国土资源科技创新体系,突出培养造就高层次创新型科技人才,夯实国土资源科技创新基础。
一、加强科研基础条件平台体系建设
以重点实验室为骨干的国土资源科研基础条件平台体系是科技创新的重要基础保障,是凝聚、吸引和稳定优秀科技人才、重大创新科技成果产业化、社会化服务的重要支撑。“十二五”期间,以统筹室内研究与野外观测、科学理论和方法技术、仪器研发与推广应用、自主创新与共建共享的原则,实施国土资源科研基础条件平台计划,通过国家长期稳定支持,逐步形成以国家、部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野外科研基地、国际研究中




心等为核心的创新基地体系,力争在“十二五”期末基本覆盖国土资源基础研究、技术研发的主要学科和重点领域。
(一)建设重点实验室
积极推进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以国土资源领域优势重点学科建设为重点,进一步优化重点实验室布局,改善科研基础条件,面向国际竞争,集中力量开展资源环境和地球科学领域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探索科学前沿,加强理论和技术储备。
加强部级重点实验室建设。在部直属事业单位、地方国土资源系统及有关大学、企业凝聚专业特色突出、装备优良的技术队伍,新建和部省共建一批部级重点实验室。完善重点实验室的运行和管理制度,加强学术交流,改善创新文化氛围和学术环境,不断提升自主创新能力。
加强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岩溶研究中心建设,积极争取新建地球化学填图、深部探测国际研究中心,发挥其国际科技合作重要基地的作用,吸引和凝聚国际优秀人才。
(二)建设工程技术研究中心
以现代土地调查监测、地质调查勘查关键工程技术、装备研发为重点,强化国土资源技术研发与调查有机结合,探索集成、配套的工程技术成果转化应用的有效机制,建设一批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发展土地利用调查与监测、土地综合整治、地质遥感仪器、金属矿综合利用、金钢石钻探、岩土钻掘等领域工程技术,大幅提升技术创新和服务地质找矿能力。
(三)建设野外科研基地
以加强野外科研工作为目的,引导基层加大科技的投入,建设一批野外科学观测研究基地。以野外科研基地为依托,建设数据观测、科技创新、成果转化与人才培养的综合平台,加强“产学研”交流与合作, 持续开展土地、地质、矿产领域关键数据、地质现象等要素的采集、观测与综合研究,试验示范新技术,实现国家野外科学数据资源的持续增加,提升原始创新能力。
开展中国大陆科学钻探长期观测站、高原盐湖、基础地质、典型矿床、地质灾害、地下水试验场、土地数量—质量—生态综合监测等一批野外观测基地的建设,加强基地的科技创新、管理创新和科技人才培养,获取海量野外观测科学数据。
二、加强质量监督检测体系建设
加强部级质检中心建设和认证,加强监督检测技术创新,不断完善质检仪器装备,提升质量监督检测和执法监管能力。
(一)部级质检中心建设和认证
完善部矿产资源监督检测中心的管理体制,加强部级质检中心建设和认证,建立基本覆盖我国主要省区的矿产资源质量监督检测机构。新建10个以上部级质检中心,拓展金属矿物选冶产品分析测试、金刚石钻探工具质量、岩石物性测试等领域,探索建立土地资源调查的质量监督检测体系和机构。
(二)监督检测技术体系建设
不断完善和提高质检中心的大型仪器装备,加强大型仪器设备的开放共享和综合利用,为科技创新提供实验技术服务。加快制定、修订监督检测技术标准与规范,为国土资源规划、整理、实验测试、保护和利用等工作提供技术支撑和监管依据。加强土地调查检测、地质实验测试技术创新和人才培养。
三、加强国土资源标准化体系建设
加强国土资源标准规范修制定,建立标准宣传、培训、监督检查、评估体系,提高依法行政水平。
(一)技术标准体系建设
深入推进国土资源标准化建设,开展国土资源标准体系建设,在详细分析土地、地质矿产管理和技术工作业务流程的基础上,结合国土资源工作发展趋势,进一步细化和建设土地、地质矿产、地质环境等领域子体系。明确各子体系的构成和内涵,编制各领域标准体系表,提出需要制定、修订的标准和内容。加强标准宣传、培训、监督检查、评估体系的建设。
开展标准化基础理论研究,系统开展标准的清理,建立标准资源数据库,建立标准信息发布与交流平台,培养标准化人才。开展国外先进标准的跟踪应用研究,参与国际标准化活动,加大采标工作力度。
(二)重要技术标准规范的制定
开展国土资源行业管理和服务领域、土地资源领域、地质矿产领域、地质环境领域、国土资源信息化领域五项重要标准修制定专项计划。加强国土资源行政审批、执法监督、预算定额、质量监管、社会公共服务等工作管理标准规范建设,开展全国土地利用“一张图”、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技术等土地资源领域的技术标准制定,开展深部勘查、新能源勘查、资源综合利用、基础调查、地质灾害防治等地质矿产领域的技术标准制定,开展国土资源信息服务规范、数据汇交、共享规范等信息化领域的技术标准制定。用5年时间,制修订300项左右标准,基本满足国土资源调查、监测、评价、规划、管理、保护与合理利用的需要。
四、加强国土资源科普体系建设
实施《国土资源“十二五”科学技术普及行动纲要》,建设国土资源科普基地,开展系列重大主题科普活动,创作一批有广泛影响力的科普作品,形成特色鲜明的国土资源科普体系,提高大众对国土资源国情的科学认知程度。
(一)建设国土资源科普基地
健全国土资源科普基地管理制度,编制《国土资源科普基地建设指南》,持续开展科普基地命名工作,新建100个国土资源科普基地,到2015年达150家规模。优化科普基地建设结构,平衡发展土地、地质矿产、地质环境与灾害各领域的科普基地,注重土地领域及综合性国土资源科普基地建设,加大对贫困落后地区、西部地区、偏远山区科普基地建设的支持。建设国土资源科普基地网站,加强对已命名科普基地的考核评估。
(二)开展国土资源科普活动
充分利用各种资源和渠道,面向青少年、大学生、社会公众以及国土资源管理干部等群体,规范和强化科普活动,做精重大主题科普活动,积极开展应急性科普宣传。建立科普开放日制度。充分借助世界地球日、防灾减灾日、科技活动周、全国土地日等平台,创新形式,开展系列重大主题科普活动。针对社会公众关注的话题或突发事件,以电视专题节目、网站在线访谈、报刊专题文章等形式,普及科学知识。
(三)创作国土资源科普作品
探索建立科研、教育、传媒、文学、艺术工作者合作的平台及机制,以图书、电视节目、电影、动漫游戏等多种形式,创作系列涉及地球科学、土地矿产资源国情、地质灾害、地学与气候变化等知识的有广泛影响力的科普作品。组织编写出版5套具有广泛社会影响的科普丛书和音像制品,奖励、宣传优秀科普作品及其创作者。探索科研成果科普化工作,培养科普人才。
五、推进国土资源卫星应用体系建设
加快推进陆海统筹的卫星应用系统建设,加强国土资源对地观测技术研究,实施国土资源卫星应用工程,提高资源、生态和环境调查和监测水平。
(一)加快陆海统筹的卫星应用系统建设
以发展自主资源卫星和建设高分应用示范系统为契机,推进国土资源卫星应用系统建设。开展卫星技术应用于土地利用、矿产资源、基础地质、地质灾害、地质环境调查及图件更新工作,提高国土资源遥感调查工作的定量化、自动化、智能化水平。积极参与国家科技重大专项高分辨率对地观测系统建设,实现“天上看、地上查、网上管”,促进国产高分辨率数据进入国土资源遥感调查、监测和监管的主体业务流程。
加快推进陆海观测卫星业务发展规划的编制和实施。初步建立土地资源利用全要素调查、重点城市土地利用动态监测、土地质量状况调查监测、矿产资源调查监测等业务的卫星遥感资源环境调查监管技术体系,加快建立地质灾害易发区遥感调查监测、生态地质环境遥感调查、重大地质灾害应急监测等工作的卫星遥感灾害监测预警技术和应用体系。
(二)国土资源对地观测技术创新
加强资源卫星、高分卫星、环境减灾星等我国自主的系列卫星的应用技术开发,积极跟踪国外卫星应用新技术。开展国土资源要素信息快速提取技术、海量数据并行批量与协同处理、雷达/高光谱卫星数据精细应用等关键技术研发,发展可用于国土资源调查与能源勘查的星载高光谱成像仪及其应用技术。加强地质灾害卫星监测预警与评估技术研发。
发展面向全球的陆地/海洋资源环境综合观测技术、地学信息可视化与制图综合技术,开展国土资源行业/区域综合对地观测技术应用、卫星遥感与导航服务综合技术应用。统筹开发卫星高光谱和航空高光谱应用技术,尽快形成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和业务化运行能力的航空高光谱遥感系统,研制发展地面成像光谱遥感和深部探矿急需的岩心光谱探测设备,提高对地探测能力。






六、完善国土资源科技创新体系
发展国家科技创新队伍,建设土地、地质等工作的科技支撑队伍,突出培养造就高层次创新型国土资源科技人才,保障国土资源事业可持续发展。
(一)国土资源科技创新队伍建设
国土资源有关单位和企业要以支撑和引领国土资源事业改革发展为目标,以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和应用技术开发为主要方向,形成由科研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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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法规的决定

安徽省人大常委会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公告第四十二号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法规的决定》已经2011年12月28日安徽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1年12月29日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法规的决定


(2011年12月28日安徽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安徽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决定,对下列法规中与行政强制法不一致的规定作出修改:

一、将《安徽省土地监察条例》第九条修改为:“土地管理部门对正在发生的土地违法行为,应责令违法单位和个人停止违法行为;对依法受到限期拆除新建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处罚的单位和个人,继续施工的,有权制止。”

删去第三十五条。

二、删去《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规划和土地使用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三、删去《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

四、将《安徽省城市建设监察条例》第十九条修改为:“按照建设法律、法规规定,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违法当事人应当自行拆除。”

五、删去《安徽省农业机械化促进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三项。

六、将《安徽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三项修改为:“检查本条例第六至九条规定的与不正当竞争行为有关的财物时,可责令被检查的经营者说明该商品的来源和数量、暂停销售、听候查处,经营者不得转移、隐匿、销毁该财物;发现被检查财物有可能被转移、隐匿、销毁时,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监督检查部门负责人批准,可对有关的财物予以查封、扣留,但查封、扣留时间一般不得超过30日;对不易保存的物品应及时处理。”

七、将《安徽省合同监督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项修改为:“查阅、复制当事人与合同有关的发票、账册、凭证、业务函件和其他有关资料。”

八、将《安徽省发展新型墙体材料条例》第二十六条修改为:“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建设单位未按规定缴纳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的,由墙体材料管理机构责令限期缴纳。”

九、将《安徽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款修改为:“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执法人员实施监督检查时,对没有车辆营运证又无法当场提供其他有效证明的车辆予以暂扣的,应当制作并当场交付暂扣决定书和清单”;第二款修改为:“当事人应当在暂扣决定书规定的期限内到指定地点接受处理。对提供车辆营运证等有效证明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及时退还被暂扣的车辆;对不能提供有效证明或者经查实属于无车辆营运证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应当依法作出处罚决定,当事人履行处罚决定后,应当立即退还被暂扣的车辆。”

十、将《安徽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款修改为:“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对公路及公路附属设施造成较大损害、当场不能处理完毕的车辆,公路管理机构,应当签发《责令车辆停驶通知书》,责令该车辆停驶。调查、处理完毕后,应当立即放行车辆。”

十一、将《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项修改为:“查阅、复制与违法活动有关的合同、发票、帐册、单据、记录、文件、业务函电和其他资料”;第五项修改为:“处理有关涉案物品时,对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证据的,可以先行登记保存。”

删去第二十四条第二项、第二十五条。

十二、删去《安徽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二款。

十三、将《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第三十一条修改为:“在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覆盖的区域内,禁止新建地下水取水井用于餐饮、浴池、洗车等服务业和水空调、小区和单位集中供水等。已经修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封闭。”

将第三十九条修改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用水单位取水工程建设、取排水情况、地下水取水工程施工进行现场巡查和监督,发现用水单位未依法办理取水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取水许可规定进行取水设施建设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

将第四十三条第二款修改为:“违反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补办有关手续;逾期不补办或者补办未被批准的,责令限期拆除相关设施;逾期不拆除的,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单位或者个人负担。”

将第四十六条分为两条,修改为:“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违法建设项目、清除障碍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逾期不拆除、不清障的,强行拆除、清障,所需费用由违法单位或者个人负担,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将第四十八条修改为:“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设置的水工程管理单位,对其管理的河道或者水工程,可以行使本办法第四十三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规定的有关职权,具体范围由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确定。”

十四、将《安徽省皖南古民居保护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修改为:“林业部门设置的木竹检查站在检查中发现古民居构件、附属文物,应当予以制止,并及时通知当地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处理。”

十五、将《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中的“参加人数”删去;将第一款第四项删去;增加一款作为该条第三款:“参加集会、游行、示威的人员,越过依照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设置的临时警戒线、进入本办法第二十一条所列不得举行集会、游行、示威的特定场所周边一定范围或者有其他违法犯罪行为的,人民警察可以将其强行带离现场或者立即予以拘留。”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乡村林业条例

吉林省人大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乡村林业条例



(1995年2月12日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1995年8月18日吉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批准1995年8月25日公布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自治州乡村林业的发展,充分发挥林木、林地资源在农村经济建设中的作用,调动乡村居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造林绿化的积极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及《延边朝鲜族自治州自治条例》的规定,结合自治州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乡村林业,是指在依法确认属于自治州各乡(镇)行政区域内集体所有的林业用地上进行的生产经营活动。

第三条 凡在乡村集体所有的林地上进行林业生产经营的活动,都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要坚持保护、培育、开发和利用林木、林地资源相结合的原则,促进资源的优化配置,提高林木、林地的经济效益、生态效益和社会效益。

各级人民政府的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的乡村林业工作。

第二章 林木、林地权属

第五条 乡村林木的所有权以及林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依法确认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全州按省的规定统一制发林权证作为林木、林地所有权或使用权的凭证。集体所有的林木和林地,个人及其他组织所有的林木和使用的林地,由县(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登记造册,报县(市)人民政府核发林权证书。

第六条 乡村林地权属归乡、村农民集体所有,林木按照下例规定确定权属:

(一)自留山林木归个人所有;

(二)个体林业生产经营者的林木归个人所有;

(三)承包山林木归乡、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承包者按合同规定享有经营权;

(四)乡(镇)林场林木归乡(镇)林场所有,村(屯)办林场林木归村(屯)林场所有,未建林场的村(屯)农民集体所有的林木,归该村(屯)农业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共有;

(五)站办林场林木归林业工作站所有;

(六)联营林场林木归联营各方共有;

(七)股份制林场林木归股东共有;

(八)企事业单位经营的团体林木依照合同或协议确定;

(九)合作、合资林场林木,按投入资产、资金比例确定林木权属;

(十)外商独资林场林木归投资者所有。

第七条 林木、林地所有权和使用权发生争议时,由县(市)人民政府或州人民政府调处。其中,个人与个人,个人与集体经济组织之间发生的争议,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调处。

当事人对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在林木、林地权属争议解决之前,任何一方不得砍伐有争议的林木。

第三章 资源管理

第八条 乡(镇)人民政府应在县(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负责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林业发展规划,各种形式的林场根据乡村林业发展规划,在县(市)、乡(镇)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编制经营方案。

第九条 自治州乡村林木的采伐,应根据消耗量低于生长量的原则,根据国家下达的五年限额采伐指标和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下达的年度计划,实行弹性管理。年度计划由州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经州人民政府批准执行,报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条 限额采伐指标,按林木的权属,实行计划单列,采伐指标不得串用、挤占。个体林木采伐指标,不得低于当年总采伐量的5%。

定向培育的人工林,达到工艺成熟,进入最佳收获期时,经州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采伐。

第十一条 集体、个体和团体所有的林木可以出售。

人工林交易不受区域、行业的限制,县(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可预留当年总采伐指标的10%,作为人工林交易后采伐的专项指标。

天然林交易后,可由林地所有者和经营者协商议定其收益分配比例。

林木交易后,由县(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林权变更手续。

第十二条 严格采伐审批制度,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拨交新伐区:

(一)无伐区调查设计资料的;

(二)上年伐区更新质量不合格、更新欠帐的;

(三)发生严重林木灾害的;

(四)无法确定伐区界线的;

(五)不按规定上缴利税和育林费的;

(六)林权有争议的。

第十三条 征、占用林地审批权:

6670平方米以下的由县(市)人民政府批准;6670平方米以上66700平方米以下的由州人民政府批准;66700平方米以上的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的规定程序呈报批准。

按国家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规定程序呈报批准征、占用的林地,用地单位应到相应土地、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十四条 凡在我州境内,按有关规定征、占用林地或砍伐林木的单位和个人,按《吉林省土地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向林地、林木所有者或经营者支付补偿费。

第十五条 乡(镇)人民政府应积极推进农村居民烧柴改革,逐步实行烧柴商品化。

第十六条 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幼林地、封山育林区和特种用途林区放牧。

除前款规定外,其他林间草地在有保护措施的条件下可以放牧。

第十七条 乡村林业用地使用权,可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租赁、拍卖、抵押。

第四章 生产经营

第十八条 乡村林业生产经营自主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

乡村林业要认真贯彻科技兴林、多种经营、立体开发、综合利用、全面发展的生产经营方针。

第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积极保护和支持乡村林业的发展。

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向乡村林业各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体林业生产经营者,征收各种税和森林植物检疫费、育林费以外,任何单位和组织不得巧立名目,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另有规定新开征的收费项目除外。

向乡村林业征收的农业(原木)特产税,应主要用于发展乡村林业。

第二十条 乡(镇)林场应转换经营机制,建立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现代林业企业制度,走自我积累、自我发展的路子。

第二十一条 村级林场应充分利用现有林地资源,因地制宜地兴办各种绿色企业,努力发展农、牧、特、渔业生产,拓宽农民致富的门路。

第二十二条 联营、合作、合资、独资、股份等林业生产组织,应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接受乡(镇)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的监督,积极为当地兴林富民做出贡献。

第二十三条 个体林业生产经营者应严格履行合同或协议规定的义务,诚实劳动,勤劳致富。

各级人民政府和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积极扶持、鼓励个体林业的发展,引导他们走科学管理、集约化经营的道路。

第五章 造林的所有权与收益权

第二十四条 乡村植树造林,除义务营造的林木以外,谁造林、谁所有、谁收益。

第二十五条 乡(镇)人民政府要加强对植树造林工作的组织和领导,可采取下列方式开展植树造林活动:

(一)组织农村居民开展义务植树造林。凡有劳动能力的农村居民,均应承担植树义务。

每人每年义务植树3至5棵,因其他原因不能参加义务植树的农村劳动力,可以资代劳,每个劳动力每年按1个义务工折算。

(二)组织乡村林场搞好灌丛地的造林和疏林地、灌木林、低质林的更新改造。

引导个体林业生产经营者进行零星小块宜林荒山、荒地和退耕地的造林。

(三)组织协调各种形式的林业生产组织进行合作造林。

第二十六条 自治州提倡和鼓励乡村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和个人与州内外企事业单位、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联营造林和发展自己的用材林、经济林基地。

第二十七条 乡村居民和乡村所在地的企事业单位、团体、部队、学校,在村前村后、房前屋后、乡村路旁水旁、田边地头等零星宜林地种植的林木,林权归种植者所有,允许继承和转让,可以自采自销,由县(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发给木材准销证和木材运输证,不进入采伐限额。采后应于当年或翌年春季种植林木。

第二十八条 集体、个体和团体营造的林木,三年保存率在80%以上的,允许进入市场。

任何单位和个人、外商均可参与交易。

第二十九条 育林费是乡村造林、育林的专项资金,应主要用于造林、育林、护林上,征收的办法由州人民政府制定。

第六章 林业工作站建设

第三十条 州、县(市)、乡(镇)设置林业工作站。

乡村林业工作站是乡(镇)政府主管乡村林业的工作机构,对其管理应坚持条块结合、双重领导的体制,经费实行财政定额补贴。

第三十一条 林业工作站的主要职责是:

(一)保证国家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

(二)根据国家、省、州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的规定,对乡村林业的生产经营及全民义务植树进行指导、协调和服务。

(三)承担资源、林政、林区防火、病虫鼠害防治、采伐抚育、更新造林等管理业务。

第三十二条 各级林业工作站以及林业科技人员应积极拓宽服务领域,在坚持以无偿服务为主的前提下,可依据国家行政法规和现行政策的规定精神创办经济实体,开展有偿服务,增强自身的活力和实力。进行技术转让、技术服务和技术承包等形式的有偿服务时,当事人各方应订立合同或协议,约定各自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州、县(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采取措施,保障乡村林业工作的开展和队伍的稳定。

第七章 奖励与处罚

第三十四条 自治州人民政府对有下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和表彰:

(一)模范执行本条例,同违反国家和省有关林业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的行为作斗争,功绩显著的;

(二)在林区防火,制止乱砍、滥伐、盗伐,防治病虫鼠害等工作中,成绩显著,使国家、集体、个人和团体及各种形式的林业生产组织财产免受重大损失的;

(三)植树造林和开发利用乡村林木、林地资源成绩显著的;

(四)在开展乡村林业科学研究和科技兴林工作中,有重大贡献和成绩显著的。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决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对分山不管、有山不治的,可由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收回后,统一造林或转让他人经营。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超越职权批准采伐林木、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木材运输证、木材经营、加工许可证的,对直接责任人员,由所在单位或行政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致使林木遭受严重破坏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不按国家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规定程序和权限审批征、占用林地的,按非法征、占地处理,因此产生的经济责任由原批准机关承担。对原批准机关的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行政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巧立名目乱收费的,由县(市)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其退还或没收其全部非法所得,并可处以非法所得额一至二倍的罚款。收缴的非法所得额和罚款上交同级财政。对直接责任人员,视其情节,由上级主管机关或行政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或者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四十一条 乡村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和乡村林业工作站的人员,执行本条例如有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敲诈勒索、索贿受贿、徇私舞弊等违法行为的,由所在单位或行政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本条例所称的“以上”均含本数,“以下”均不含本数。

第四十三条 本条例的实施办法,由州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经州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第四十四条 本条例的解释权属于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四十五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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