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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出口许可证、商品配额管理事项办事指南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1 17:33:35  浏览:944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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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出口许可证、商品配额管理事项办事指南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进出口许可证、商品配额管理事项办事指南

(市外经贸局对外贸易管理处)

  为进一步增加对外贸易管理政策透明度,规范各项管理工作,提高依法行政水平,增强行政工作效能,维护对外贸易经营秩序,以适应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后新形势的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理》及有关法规,制定本办事指南。

出口许可证办证指南

  一、办证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2001年第9号令《出口许可证管理规定》,按照外经贸部制定的《出口许可证管理商品目录》、《出口许可证分级发证目录》规定的范围。

  二、办证条件

  依下列规定办理出口许可证。
  1、实行配额许可证管理的出口商品,凭外经贸部或地方外经贸主管部门下达配额的文件;
  2、实行配额有偿招标的出口商品,凭外经贸部发布的中标企业名单、中标数量、“申领配额招标商品出口许可证证明书”或“配额招标商品转受让证明书”;
  3、实行配额无偿招标的出口商品,凭外经贸部发布的中标企业名单及中标数量、招标办公室签发的中标证明书或转受让证明书;
  4、实行配额有偿使用管理的出口商品,凭招标办公室签发的“申领配额有偿使用商品出口许可证证明书;
  5、核出口、核两用品及相关技术的出口,凭外经贸部批准文件;
  6、易制毒化学品的出口,凭“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易制毒化学品出口批复单”;
  7、重水、监控化学品的出口,凭国家履行禁止化学武器公约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准文件;
  8、计算机的出口,凭外经贸部批准的“出口计算机技术审查表”;
  9、消耗臭氧层物质的出口,凭国家消耗臭氧层物质进出口管理办公室下发的批准文件;
  10、其它实行出口许可证管理的出口商品,凭外经贸部批准文件或规定。
  11、加工贸易中属出口许可证管理的商品,凭外经贸部授权的加工贸易审批机关签发的《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及相关的出口批准文件(属出口配额管理但不占用配额数量的商品除外)、海关加工贸易手册和出口企业的出口合同。
  12、出口商品价格必须符合商会协调的出口价格。

  三、申领出口许可证提交的文件

  1、通过网上申领系统打印出已批准通过的注明出口许可证号的申领单,并加盖申领单位公章。
  2、有效的出口合同(正本复印件);
  3、出口配额文件(按上述第二条第1-4款规定);
  4、属于第一次申领出口许可证的企业应提交具有出口经营权的证明文件。指外经贸部或经其授权的地方外经贸主管部门核准或登记的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正本复印件),如果出口指定公司经营的商品,应出具外经贸部的核准文件。

  四、出口许可证的有效期、更改、撤换证

  1、实行出口配额管理商品的出口许可证有效期为6个月,截止日期不得超过次年2月底。
  2、出口许可证因故在有效期内未使用,出口企业应在出口许可证有效期内向发证机关提出延期申请,并退还原证注销,换发新证。
  3、出口许可证因故在有效期内未使用完,出口企业应在出口许可证有效期内向发证机关提出未使用部分的延期申请,并退还原证核销,扣除已使用的数量,换发新证。
  4、未在出口许可证有效期内提出延期申请,出口许可证自行失效,发证机关不再受理延期手续,该出口许可证商品数量视为配额持有者自动放弃。

  五、处罚

  1、不得超配额,无配额和越权越级发证。
  2、对违反规定,以弄虚作假的方式骗领出口许可证的企业,将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暂停或取消出口商品经营权等处分。
  3、对违反《出口许可证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有关规定,未将属许可证管理的非卖展品如数运回,未经海关核销的参展单位,由海关通知外经贸部,外经贸部和展览审批部门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暂停或取消出国办展资格等处分。
  4、对伪造、变造出口许可证,买卖出口许可证或者买卖伪造、变造出口许可证的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二百二十五条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外经贸部同时暂停直至取消其进出口经营资格。
  5、超配额,无配额和越权越级发放的许可证无效。对超配额,无配额和越权越级发证、以弄虚作假的方式骗领出口许可证,一经查实,外经贸部予以吊销处理。

  六、办理程序和工作流程:

  企业在开始网上申领出口许可证前,先向当地发证机关(广州地区的发证机关是广州市外经贸局对外贸易管理处)申领电子钥匙——出口许可证申领单位于网上递交申请——发证机关经办人依照有关规定进行网上初审——分管处长审核——经办人打印证书并盖章——申领单位到发证机关指定的财务部门交费(每份证书20元)——申领单位到发证机关登记领取证书。

进口许可证办证指南

  一、办证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2001年第22号令《货物进口许可证管理办法》,按照《进口许可证管理商品目录》和《进口许可证管理商品分级发证目录》审核签发进口许可证。

  二、办证条件

  依下列规定办理进口许可证
  1、进口属于配额管理的机电产品,凭外经贸部签发的《机电产品进口配额证明》。
  2、进口属于配额管理的天然橡胶,凭国家计委、外经贸部的配额批准文件。
  3、进口属于配额管理的成品油和汽车轮胎,凭国家经贸委、外经贸部的配额批准文件。
  4、进口监控化学品,凭国家履行禁止化学武器公约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准的《监控化学品进口核准单》和进口合同。
  5、进口易制毒化学品,凭外经贸部《易制毒化学品进口批复单》和进口合同。
  6、进口光盘生产设备,凭国家新闻出版总署的批准文件和外经贸部的机电产品进口证明文件。
  7、进口消耗臭氧层物质,凭国家消耗臭氧层物质进出口管理办公室批准的《受控消耗臭氧层物质进口审批单》。
  8、外商投资企业作为投资和自用进口属于配额管理的机电产品和生产内销用进口属于配额管理的非机电产品,凭地方外经贸外资主管部门签发的《外商投资企业进口配额证明》;外商投资企业作为投资和自用进口许可证管理的非机电产品,凭地方外经贸外资主管部门签发的《外商投资企业特定商品进口登记证明》;外商投资企业进口光盘生产设备,凭国家新闻出版总署的《音像制品复制经营许可证》、外经贸部批准证书、进口合同(正本复印件)和进口设备清单。

  三、申领进口许可证提交的文件

  1、通过网上申领系统打印出已批准通过的注明进口许可证号的申领单,并加盖申领单位公章。
  2、进口企业根据进口货物情况,提交进口管理部门相关的批准文件。
  3、第一次办理进口许可证的申领单位,应提交具有进口经营资格的证明文件(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正本复印件)。对国家实行国营贸易或指定经营管理的进口商品,需根据国营贸易和指定经营管理规定要求,提供外经贸部的经营资格核准文件。
  4、外商投资企业第一次申领进口许可证,应提供《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四、进口许可证有效期、更改、撤换证

  1、进口许可证有效期为一年,当年有效,最长不得超过次年3月31日。
  2、进口许可证因故在有效内未使用,企业应在进口许可证有效期内向原发证机构提出延期申请,同时交回原证,未在有效期内提出延期申请,进口许可证自动失效。进口许可证只能延期一次,延期最长不超过三个月。
  3、进口许可证的更改,企业应在进口许可证有效期内提出更改申请,并交回原证,由原发证机构重新换发许可证。
  4、进口许可证如遗失,领证单位应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并在全国性的综合或经济类报纸上声明作废。发证机关凭遗失报告、声明作废报样等材料,经核实后,可撤销原证并核发新证。

  五、处罚

  1、超配额、无配额和越权越级发放的进口许可证无效。
  2、对违反规定,以欺骗或其他不正当手段骗领进口许可证的企业,依法收缴其进口许可证,并将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暂停或撤销其外经贸经营许可等处分。
  3、对伪造、变造或者买卖进口许可证的,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或者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照海关法的有关规定处罚;外经贸部并可以撤销其对外贸易经营许可。
  4、对上述所涉及进口许可证,一经查实,外经贸部予以收缴、吊销。

  六、办理程序及工作流程:

  企业在开始网上申领进口许可证前,先向当地发证机关(广州地区的发证机关是广州市外经贸局对外贸易管理处)申领电子钥匙——进口许可证申领单位于网上递交申请——发证机关经办人依照有关规定进行网上初审——分管处长审核——经办人打印证书并盖章——申领单位到发证机关指定的财务部门交费(每份证书20元)——申领单位到发证机关登记领取证书。

纺织品被动配额出口证书申领指南

  一、办证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2001年第28号令《纺织品被动配额管理办法》、《纺织品被动配额出口许可证申领签发工作规范》(外经贸配发[2001]698号)。

  二、纺配证书申请应提交的材料

  纺配证书指根据纺织品贸易安排,对美国、加拿大、欧盟、土耳其设限(地区)出口受限纺织品所需的各种证书,包括纺织品出口许可证、产地证、手工制品证、丝麻制品证等十二种证书。

  申领单位申请纺配证书,须提供以下材料:
  1、《纺织品被动配额出口许可证申请表》《一式二联》,由申领单位逐项填写清楚,不得涂改。并加盖申领单位行政公章;
  2、打印好的纺配证书;
  3、与纺配证书内容完全相符的计算机软盘;
  4、有效的纺配出口合同正本或副本。商业发票、信用证或本票(均为正本复印件);
  5、初次申领纺配证书的出口企业,应提供政府主管部门批准该企业成立的文件、资格证书及营业执照(均为复印件),由发证机构存档备案;
  6、纺配证书由企业受过培训的正式领证员申领,不得委托他人代领。如果暂时没有正式领证员,领证人员须出示领证单位介绍信及证明本人系领证单位职工的工作证。

  三、纺配证书审核、签发

  签证机关按照要求做好证书的审核工作。包括合同、证书打制是否规范、类别与商品名称是否相符等等。签证人员对公司上报软盘进行审证、装载无误后,方可签证。签证人员应准确书写"签证日期"。签证栏内各项内容应书写工整,严禁涂改。输美国证书数量TOTAL值和签证栏不允许出现小数点。

  四、纺配证书撤证、换证、丢证处理 。

  1、撤证、换证
  (1)出口企业申领的纺配证书如需撤换证,须填写《纺织品被动配额出口许可证撤换证申请表》,说明撤换证原因,并将原纺配证书正本退还原发证机构,对只撤销原纺配证书而不换领新证,或换领新证中列明的“进口商”发生改变,企业须同时向发证机构提交原合同终止或变更的证明材料。
  (2)自主申领类别项下的纺配证书只能换证,不能撤证,换证不得更换“进口商”名称。对自主申领类别项下的纺配证书撤换证,发证机构须将原纺配证书复印件及新证的复印件报外经贸部批准后方可签发。
  (3)发证机构在收到撤换证申请后两个工作日内,由经办人初审并在《纺织品被动配额出口许可证撤换证申请表》内签署意见后交主管处长审批。待主管处长审批后,经办人方可撤销有关纺配证书,并将撤销数据上报电子商务中心。在确认电子商务中心反馈的有效数据之前,发证机构不得为企业换发新证。
  (4)发证机构根据电子商务中心反馈的撤证数据,在一个工作日内对撤证数据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对反馈数据标识为“O”的有效撤证数据,发证机构可为企业换发证,对反馈数据标识为“I”的无效撤证数据,即申请撤换的纺配证书已在设限国清关或换领了进口许可证,发证机构则不予办理新证,并须在签证程序的“调整口”相应减少有关企业被撤销证书类别的配额数量。

  2、丢失证书处理

  对配额年度有效期内丢失纺配证书撤换证申请的处理:
  (1)企业申领的纺配证书如丢失,须凭丢失的纺配证书副本复印件、丢失证书责任方出具的证明向原发证机构提出撤换证申请。
  (2)发证机构在收到出口企业丢失纺配证书撤换证申请后,在两个工作日内审核企业提交的材料后撤销有关丢失证书,并将撤证数据上报电子商务中心。
  (3)发证机构根据电子商务中心反馈的撤证数据,在一个工作日内对丢失证书的撤证数据的有效性进行核查。对反馈数据标识为“ 0”的有效撤证数据,发证机构可为企业换发新证;对反馈数据标识为“I”的无效撤证数据,即丢失的证书正在设限国清关或换领进口许可证,发证机构则不予办理新证,并须在签证程序“调整日”相应减少有关企业被撤证书类别的配额数量。
  (4)换发证书的签证日期为证书实际签发日期,换发证书的第九栏须注明“IN REPLACEMENTOF LICENSE NO. XXX”(替代XXX号许可证)。
  (5)办理丢失的纺配证书撤换证,发证机构均须在《纺织品被动配额出口许可证撤证登记表》上登记,并单独存档。
  (6)各发证机构须于每年1月31目前向外经贸部上报上一配额年度对各设限国企业丢证份数。

  五、特殊证书

  1、输美纺织品替代证书
  (1)对美进口商于配额年度下年向驻美使馆经商参处提出的换证申请,经外经贸部授权,驻美使馆经商参处可为进口商签发输美纺织品替代证书。
  (2)替代证书正面加盖中华人民共和国大使馆的官方钢印,填写纺配证书应填写的内容,并由在美国政府备案的替代证书签发官员签名。
  (3)驻美使馆经商参处应将签发的输美替代证书副本传真外经贸部。外经贸部将替代证书副本通知原发证机构。
  (4)原发证机构根据替代证书,向电子商务中心撤销原纺配证书签证数据,并上报替代证书数据。
  2、欧盟外部加工产品配额(OPT配额)产地证书。
  (1)企业使用欧盟外部加工产品配额(OPT)向欧盟出口时,须凭欧盟主管当局签发的预先进口授权书,向发证机构申领产地证书,并在产地证第九栏注明欧盟预先授权书号码( PRIOR AU-THORIZATION NO.XXX)。
  (2)发证机构根据欧盟主管当局签发的预先授权书为企业签发输欧盟产地证,并向电子商务中心上报产地证数据。
  (3)发证机构须同时在企业提供的预先进口授权书复印件上加盖本发证机构输欧盟纺配证书签证章,证明该份产地证项下货物已获得欧盟预先进口证明。企业向中国海关申报出口时须出具已加盖签证章的预先进口授权书复印件,向欧盟海关申报进口时仅需出具产地证书。
  3、对输德纺织品招标类别,各发证机构可根据出口企业提出的申请,按照其实际中标数量及金额对企业出具的免税“证明信”审核确认后加盖各发证机构印章。

  六、代码管理

  1、进出口企业代码
  (1)企业在初次申领纺配证书前须向发证机构提供由外经贸部或地方外经贸主管部门编制的进出口企业代码,由发证机构向电子商务中心备案。
  (2)进出口企业名称和代码变更
  进出口企业名称和代码如需变更,发证机构须在外经贸部或外经贸部授权的地方外经贸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受理纺配证书的申请。

  七、许可证收费

  签证机关每月打印出企业证书使用情况表并计算出各企业证书使用量,并通知各企业进行交款(产地证30元/份、许可证20元/份、手工证10元/份)。对证书使用量有疑问的企业,可向我局贸易管理处查询。

纺织品被动配额管理指南

  一、管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2001年第28号令《纺织品被动配额管理办法》。

  二、配额分配资格

  具有进出口经营资格的从事纺织品服装贸易的各类企业。经营对设限国纺织品出口并有实绩的企业在向外经贸管理部门进行登记后,取得纺织品出口被动配额分配的资格。

  三、配额分配方式

  根据配额的使用情况,配额分配采取招标、自主申领、业绩分配三种方式。外经贸部于每年9月10日公布下一年实行招标、自主申领、业绩分配的配额类别清单,并根据当年配额使用情况进行调整。

  1、招标
  外经贸部对使用率高、供求矛盾大的部份类别纺织品出口被动配额实行全国统一招标。配额招标由纺织品被动配额招标委员会按《出口商品配额招标办法》和《纺织品被动配额招标实施细则》执行,(祥见广州市外经贸局公布的《纺织品被动配额招标操作程序》。

  2、自主申领
  外经贸部对配额年度当年1至8月配额清关率和上年清关率均低于40%的配额类别,在下一年实行自主申领管理,由出口企业在总量范围内自主申领出口证书。下年实行自主申领管理的类别清单在当年9月份公布。
  自主申领类别配额由外经贸部于每年12月15日前将相当于各地方各自主申领类别当年清关反馈数量不少于两倍的下一年度配额数量下达给各地方外经贸管理部门。各签证机关负责在外经贸部下达的总量范围内向所属出口企业签发出口证书。对于上年度有清关业绩的企业,签证机关保留其相当于业绩数量配额的优先使用权半年,出口企业申领出口证书时,应先使用签证机关为其保留的配额数量。
  各出口企业在出口自主申领类别配额项下纺织品时,应在签订外销合同前,先向我局贸管处提出申请,经确认同意后,方可对外签约。经确认同意的企业,签约后,在5个工作日内,凭外销合同申领出口证书。
  对于原实行自主申领,后因使用率提高而不再实行自主申领类别的配额,外经贸部按各企业上一配额年度相应的出口业绩,按业绩配额的分配原则分配。
  严禁企业凭虚假合同强占配额,对于领证数量较大的企业,我局将抽查其经海关验讫的出口报关单等出口单据。对恶意抢占自主申领类别配额而未实际出口的企业,将根据外经贸部的有关规定取消该企业部分或所有自主申领类别配额的自主申领资格。

  3、业绩分配

  对于不实行招标和不实行自主申领的配额,外经贸部按各地方、中央企业上一配额年度纺织品出口业绩进行分配,分为对设限国家配额纺织品出口业绩和对全球非配额纺织品出口业绩两部分。
  (1)对设限国家配额纺织品出口业绩配额
  对设限国家配额纺织品出口业绩配额实行三次分配:第一次预分、第二次预分和决分。第一次预分于配额年度上年10月进行,按照配额年度上年1至8月对设限国家配额纺织品出口业绩乘以系数进行分配。第二次预分在12月进行,按照配额年度上年1至11月对设限国家配额纺织品出口业绩乘以系数进行分配。决分于配额年度当年3月进行,按照配额年度上年全年对设限地区出口业绩乘以系数进行分配。配额年度上年全年对设限地区出口业绩,以截止配额年度当年2月底设限国清关统计数据为准。
  (2)对全球非配额纺织品出口业绩配额
  外经贸部根据双边协议或多边协议的规定和配额的使用情况,对年增率配额数量及灵活条款(结转、类别转移、预借)的配额数量算,参考各地方对全球非配额市场的出口业绩、配额使用率及出口售价,切块下达到各地方和中央企业。每年于2月份和4月份实行两次分配。
  我市根据以下原则进行分配:企业一贯守法经营,开拓纺织品非配额市场、非配额产品的出口业绩好;企业自有品牌产品出口或高附加值产品出口成绩突出;以一般贸易方式出口为主。

  4、欧盟工业家配额

  1、外经贸部在收到欧盟委员会提供的工业家配额名单后,将名单下发给地方外经贸管理部门。出口企业凭与欧盟工业家签订的合同,根据不同的配额类别,于配额年度开始后四个月及六个月内向我局贸管处提出配额申请,经报外经贸部批准下达后即可使用。
  2、企业获得的工业家配额不得转成正常配额使用,凡工业家配额中的招标类别,一律按照配额分配下达前本年度该类别配额协议招标价格收取工业家配额协议中标金。
  3、欧洲博览会配额
  根据外经贸部正式下达的下一年欧洲博览会配额分配方案,通知有关企业,并作为签证依据。
  获得欧洲博览会配额预分配的企业,即可参加当年的柏林展览会。由外经贸部委托有关企业组织相关企业参展。

  四、配额的上交和转让

  各企业对当年未使用的配额(含欧盟工业家配额),应在当年10月10日前上交我局。我局将视企业的配额需求及使用情况组织地区内转让,对确实未能使用的配额,于10月底前上交外经贸部。

  五、处罚规定

  1、对设限国家出口受限纺织品,须符合设限国家纺织品原产地规则。禁止将原产于中国的产品避开双边协议或多边协议的规定,经第三国或地区转口至设限国家,禁止使用中国的配额将原产于第三国或地区的产品转口至设限国家。
  2、对违反进口国原产地规定,非法利用第三国(地区)出口许可证、产地证或标签转口属我国原产的纺织品至设限国家的,相应扣减当年或下一年度该有关企业非法转口的类别或相关类别的配额数量。非法转口涉及货物金额少于500万美元的,暂停有关企业进出口经营资格6个月;非法转口涉及货物金额等于或超过500万美元的,取消企业进出口经营资格。
  3、对违反配额转让规定进行配额转让的,双倍扣减有关企业配额年度当年转让配额类别或相关类别配额数量。
  4、对私自更改或伪造纺织品出口许可证的,或者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获取纺织品出口配额、许可证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第七章法律责任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并扣罚该企业的配额数量,取消该企业配额申请资格。

纺织品被动配额招标操作指南

  一、办事依据

  根据外经贸部《纺织品被动配额招标实施细则》(外经贸贸发[2001]688号)对纺织品被动配额招标投标企业资格进行初审。

  二、招标方式

  采用公开招标与协议招标,具体类别的招标方式及次数由招标委员会确定。

  三、企业投标资格

  1、公开招标:凡经外经贸部批准有外贸出口经营权、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加入纺织商会(外商投资企业加入中国外商投资企业协会),该类别招标商品中国海关统计一般贸易出口金额的100%和进料加工贸易出口金额的30%(以下出口金额均按照此口径)达到一定标准的各类出口企业,以及其他符合政府部门有关规定,经外经贸部核准的企业,可参加公开招标。上述企业出口金额标准在招标公告中公布。
  2、协议招标:对在设限国设限前对该国有相应类别纺织品出口实绩的各类出口企业,赋予其相应类别协议投标资格,非外商投资企业的配额数量为招标前按照此原则确定的其业绩配额的40%,外商投资企业的配额数量为招标前按照此原则确定的其业绩配额的100%。

  四、投标价格和投标数量

  1、投标价格
  投标企业自主决定投标价格。为防止出现不合理的低标价,招标委员会可视具体情况事先确定并公布最低投标价格,低于最低投标价格、明显背离正常价格水平的标书视为废标。
  对于协议招标的最低投标价格,参考某招标类别商品的市场情况和往年配额中标价格等因素,并通过征求专家意见来确定。
  2、投标数量
  (1)协议招标数量一般占招标总量的70%,公开招标数量一般占招标总量的30%。如因市场等原因需要调整时,由招标委员会决定。先进行协议招标,协议招标数量一次招完,后进行公开招标,公开招标视情况分几次进行。
  (2)招标委员会根据具体情况设定各类别最高投标数量及最低投标数量,并在招标前予以公布。招标委员会可视需要根据各类企业出口金额对各类商品设定不同档次的最高投标量。高于最高投标量或低于最低投标量的标书视为废标。在公开招标中,企业可在最高和最低投标量之间自主决定投标数量。在协议招标中,投标企业可在最高投标数量范围内自主确定投标数量。

  五、投标方式

  1、在公开招标中,企业须在规定的截标时点前以电子标书的方式投标,截标、开标、均以电子标书为准。各类出口企业在规定的截标时间内只能投标一次。逾期投标视为自动弃标。
  2、在协议招标中,招标委员会以电子方式将各企业最高投标量分别下达给其所属地方外经贸主管部门,由地方外经贸主管部门通知相关企业。各投标企业在规定的时间及投标数量内向当地外经贸主管部门进行分类别投标数量及投标价格的确认,逾期确认视为自动弃标。

  六、中标企业、中标价格、中标数量的确定及公布

  1、中标企业的确定
  公开招标:将所有合格投标企业的投标价格由高至低进行排列,按照排序先后累计投标企业的投标数量,当累计投标数量与招标总量相等时,计入累计投标总量(即招标总量)的企业,即为中标企业。
  如果在最低中标价位的企业投标数量之和超过剩余配额数量时,此价位的企业全部中标,但中标数量低于最低投标数量的除外。
  协议招标:投标价格不低于招标委员会规定的最低投标价格的企业均为中标企业。
  2、中标价格及数量的确定
  (1)在公开招标中,中标企业的中标价格为其投标价格,中标企业的中标数量为其投标数量,如果在最低中标价位的企业投标数量之和超过剩余配额数量时,此价位的企业按其投标数量比例分配剩余配额。企业中标数量低于最低投标数量的,按未中标处理。
  (2)在协议招标中,中标企业的中标价格为其投标价格,中标企业的中标数量为其投标数量。
  3、中标结果的公布:
  (1)招标委员会在开标当日以电子方式公布初步中标结果。投标企业如有疑问,可于公布初步中标结果日起两个工作日内向招标办公室提出。招标办公室须在公布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对初步中标结果报招标委员会审定。招标委员会审定中标结果后,须在1个工作内通知招标办公室,公布中标企业名单。
  (2)招标办公室须根据招标委员会通知,及时通过电子投标系统向中标企业发出正式中标结果。

  七、中标金

  1、中标金的交纳
  中标企业必须按下列规定交纳配额中标保证金和中标金,且不得由其他企业代交。
  (1)中标企业须在规定时间内以支票、汇票、汇款等形式将中标保证金汇到指定银行帐户,并以电子方式发出《纺织品配额招标中标金交款凭证》。无论中标配额使用情况如何,中标保证金一律不予退还。
  (2)公开招标:公开招标各批次各类别中标价格最高的10%的企业中标保证金为100%,其余中标企业的中标保证金比例为30%。中标企业必须将同一招标批次的各类别中标配额的中标保证金一次性交齐,不允许中标企业放弃部分中标类别的配额,而只缴纳部分中标类别配额的中标保证金。对未按规定将某招标批次全部中标类别配额中标保证金汇到指定帐户或汇款不足的企业,招标委员会将取消其该招标批次所有中标类别的中标配额和所有中标类别两年的协议招标和公开招标的投标资格。
  (3)协议招标:协议招标中标保证金的比例为中标金总金额的30%。在每次申领出口许可证前,按领证配额数量向指定银行帐户交纳相应配额的中标金。

  八、配额上交、转让,受让和收回

  1、中标配额使用不完时,企业可根据自愿原则将本年度中标配额通过招标办公室上交或转让。
  2、企业向招标办公室上交配额的时间不得迟于配额当年度的7月31日,上交配额不计入浪费配额数量。招标办在7月31日前收到企业上交的配额,其中已交纳相应中标金的,可予以退还,但中标保证金不予退还。
  3、中标企业可在向指定银行帐户交纳拟转让部分配额的相应全额中标金后进行转让,也可以在交纳中标保证金后进行转让,剩余中标金由受让企业在使用配额时交纳。
  4、转受让企业必须将双方同意进行配额转受让的申请以电子方式报招标办审批,受让企业必须具有该类别的投标资格。
  5、对企业上交的配额,招标办公室须在接受上交配额后3个工作日内将情况上报招标委员会:对于企业的转受让申请,招标办公室须在受理3个工作日内按照规定完成审批,并将电子《纺织品配额招标商品转受让证明书》定期报招标委员会备案,同时通知中国国际电子商务中心。
  6、招标办公室须及时从上交配额企业或转让企业中标配额数量中扣除其上交或转出的配额数量,在以电子方式发出《纺织品配额转受让证明书》的同时,向受让企业以电子方式发出《申领纺织品配额招标商品出口许可证证明书》,并以电子方式分别通知有关发证机关。
  7、中标企业必须于配额当年度10月31日前将所有中标配额的100%中标金交至招标委员会指定的银行帐户。对于逾期未交纳100%中标金的中标配额,招标委员会将视为已无法使用而予以收回,且不退还已交纳的中标保证金,并将收回配额的20%计为该企业该类别当年度浪费配额。
  8、对收回、上交的配额以及其他剩余配额,招标委员会可以根据其数量大小决定实行再次招标,或采取经外经贸部批准的其他方式进行处置。

  九、处罚

  1、配额招标过程中发生的任何违反招标办法及本实施细则的作弊行为,一经查实,外经贸部可否决该次招标结果。
  2、对串标、虚报投标资格条件及以其它手段扰乱配额招标工作的企业,招标委员会将收回其中标配额,并取消其1至3年的该商品配额投标资格。
  3、对已中标而不按规定交纳中标保证金的企业,招标委员会将收回其中标配额,并取消2年(指未交纳保证金当年度和下一年度)该类别商品的公开招标和协议招标的投标资格,处罚期结束后恢复公开招标投标资格,原有协议招标投标资格不予恢复。
  4、对于企业未按规定上交、转让,又未在配额有效期截止日之前领取出口许可证以及虽领取出口许可证但未实际使用的配额,视为被浪费的配额。对中标配额浪费率<5%的企业,免于处罚;对5%≤中标配额浪费率<30%的企业,取消其下2年该商品投标资格;对中标配额浪费率≥30%的企业,取消其3年该类别商品投标资格。所有取消投标资格的年度都从中标配额浪费率高年度的第二年开始算起。处罚期结束后恢复公开招标投标资格,原有协议招标资格不予恢复。
  5、在纺织品被动配额取消的前一年,由于上述部分处罚失去约束力,将参照其他管理规定对违规企业进行处罚。
  6、中标企业因不可抗力事件而未能按规定交纳中标金(包括中标保证金)的,须在合理的时间内及时提供有关机构出具的证明,经招标办公室决议报请招标委员会批准,可限期补交应缴款项或视情况免除其部分或全部责任。
  7、如因国际市场等原因出现某商品中标配额领证率普遍较低的情况,经招标办公室决议,由招标委员会批准,可免除相关中标企业的部分乃至全部责任。

供港澳活禽畜出口配额管理指南

  一、管理依据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供应港澳鲜活冷冻商品主动配额管理暂行规定》([1995]外经贸管发第241号)、《供港鲜活冷冻商品管理暂行办法》([1999]外经贸管发第66号)

  二、配额分配原则

  坚持“公平、公正、公开、效益”的原则,贯彻“优质、适量、均衡、应时”的八字方针,实行奖优罚劣。

  三、配额分配的条件

  1、出口企业必须经外经贸部批准有该项鲜活冷冻商品的出口经营权。
  2、参考企业的经营历史、近三年的出口实绩、上年度的配额基数、出口生产基地建设及货源情况(指已向检验检疫部门注册登记的生产场);
  3、对运用高新技术进行生产,产品品质优良、卖价高、市场竞争力强的产品在出口配额安排上给予一定的支持。
  4、供香港的鲜活商品出口实行规模经营。出口企业年出口配额必须达到活大猪15000头、活中猪10000头、活牛1000头、活鸡30万只或以上。年出口配额总量达不到上述标准的企业实行合并经营。

  四、年度、月度、旬、日配额的分配及调整

  (一)外经贸部确定全年的供港澳活禽畜的配额总量,下达各地。省外经贸厅根据部下达全省的配额总量,按我市的年度配额基数比例分配给广州市。我市按各出口企业年度配额基数为比例进行二次分配。
  (二)根据省下达我市的供港澳活畜月度配额和供港活鸡旬配额,进行月、旬安排。
  (三)由于市场、货源、运输等发生变化,需要对月度配额进行调整时,根据广州特派员办事处或省外经贸厅的配额调整通知,在各企业的年度配额基数内进行调整。配额调整实行“前落空后不补,前超后扣”并体现奖优罚劣的原则。
  (四)按照“优质、适量、均衡、应时”的原则安排日配额。各商品的具体规定如下:
  1、供香港活鸡
  根据省下达我市的旬、日配额总量,按各活鸡出口企业的配额比例和使用进度,每旬安排供港活鸡日配额。
  2、供香港、澳门活畜
  按省外经贸厅确定我市的日配额总量,根据各企业的月度配额和货源、运输等情况,每月底安排下月的供港澳活畜日配额。
  (五)日配额的调整
  当香港、澳门市场日供求数量、存销数量、价格水平等发生较大变化,原定日配额不能较好地满足和稳定市场时,根据广州特办和驻港澳代理机构的要求调整某一时段的日配额。
  为保证日配额调整的时效性,在接到广州特办或省外经贸厅的配额调整通知后,八小时内将配额调整情况通知企业,同时抄送广州特办、省外经贸厅贸管处。

  五、管理措施

  (一)配额奖励

  对符合下列条件的出口企业可在调增配额时给予一定配额奖励。
  1、严格执行出口管理的各项规定,守法经营,自觉维护良好的出口经营秩序。
  2、管理规范且具有一定规模的生产企业、或有自办生产基地的外贸企业,出口自产的产品,品质优良,货源稳定,信誉好,售价高。
  3、配额执行情况好,服从管理部门和代理机构的供货安排,积极配合市场需求调剂余缺,完成临时应急供货任务。

  (二)处罚

  对有下列问题的出口企业,将视情况给予通报批评、扣减配额、取消配额及该项商品的经营资格的处罚。
  1、违反配额管理的规定,无配额或超配额出口。
  2、买卖出口配额,扰乱正常的出口经营秩序。
  3、违反日配额管理的规定,不按时、按量出口。
  4、商品质量差、信誉差、售价低且长期不改善提高。
  5、混装夹带未经检验检疫的不合格活禽畜出口。
  6、违反规定收购非注册生产场(厂)生产的活畜、活禽出口。

货物自动进口许可证申领初审指南

  一、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2001年第20号令《货物自动进口许可管理办法》等。

  二、自动进口许可证申领初审的内容和对象

  1、初审内容:国家实行自动进口许可管理货物目录一的其中八种商品:有色金属、肉鸡、酒类、彩色感光材料、塑料原料、合成橡胶、胶合板、化纤布。
  2、具有进出口经营资格,符合国家关于从事自动许可货物进口经营法律法规要求,以一般贸易方式进口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不属此范围)。

  三、申领自动进口许可证提交的资料

  1、自动进口许可证申请表(正本,一式两份)。申请表需填写清楚,不得涂改,并加盖申领单位(申请表第1项进口商)公章;
  2、有效的进口合同(正本复印件);
  3、第一次办理自动进口许可证的申领单位,应提供外经贸部或经其授权的地方外经贸主管部门核准或登记的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正本复印件);
  4、自动进口许可证申领初审表(正本);
  5、自动进口许可证申领核准表(正本);
  6、海关报关单(复印件),如当年第一次申领,可免交;
  7、属于委托代理进口的,需提交委托人与进口经营者签订的代理进口合同(正本);
  8、特殊情况下,须出示装船提单正本,或其他相关资料。

  四、自动进口许可证申请表内容规范

  1、进口商:指对外成交单位。应填写进出口企业名称及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的13位编码。
  2、进口用户:填写进口用户的全称。
  3、自动进口许可证号:由发证机关签证电脑程序自动编排。
  4、自动进口许可证有效期:进口许可证有效期为六个月,但不得跨年度。
  5、贸易方式:一般贸易。
  6、外汇来源:一般为银行购汇。
  7、报关口岸:应填写进口到货口岸。此栏只能填写海关总署的一个直属海关或关区(广东有七个:广州海关、黄埔海关、深圳海关、拱北关区、汕头海关、湛江关区、江门关区)。
  8、出口国(地区):即外商的国别(地区)。
  9、原产地国:应填写商品进行实质性加工的国别、地区,只能填写一个。
  10、商品用途:可填写:自用、生产用、内销等。
  11、商品名称和编码:应按外经贸部公布的实行自动进口许可证管理商品目录填写。
  12、规格、型号:只能填写同一编码商品不同规格型号的4种,多于4种型号应另行填写许可证申请表。
  13、单位:指计量单位。各商品使用的计量单位应按外经贸部统一规定填写,合同中使用的计量单位与规定计量单位的不一致时,应换算成统一计量单位(不需要更改合同)。
  14、数量:应按外经贸部规定的计量单位填写,允许保留一位小数,凡位数超出的,一律以四舍五入进位。
  15、单价(币别):应填写与计量单位一致的单位价格。
  16、《自动进口许可证》实行“一批一证”制,即同一份自动进口许可证不得分批次累计报关使用。

  五、自动进口许可证遗失、延期或变更的处理

  1、进口经营者已申领的自动进口许可证,如未使用,应交回办证机关,并说明原因;如有遗失,应立即向原办证机关报告,经核实无不良后果,予以重新补发。
  2、因故需要对自动进口许可证延期或变更,进口单位必须先办退证手续,提交《自动进口许可证退证申请表》(申请单位负责人在退证申请表上签名,加盖公章),附上原自动进口许可证正本的一、二、三联,撤销旧证,然后按新证重新办理。

  六、办理程序和工作流程

  企业递交申请资料——经办人初审——分管处长审核签字——由经办人将内容正确形式完备且符合要求的许可申请报送省外经贸厅主管部门——省外经贸厅主管部门核准签发——申领单位直接往发证机关领取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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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农民增加收入若干政策的意见

中共中央 国务院


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促进农民增加收入若干政策的意见(中发[2004]1号)

2003/12/31

在党的十六大精神指引下,2003年各地区各部门按照中央的要求,加大了解决“三农”问题的力度,抵御住了突如其来非典疫情的严重冲击,克服了多种自然灾害频繁发生的严重影响,实现了农业结构稳步调整,农村经济稳步发展,农村改革稳步推进,农民收入稳步增加,农村社会继续保持稳定。

  同时,应当清醒地看到,当前农业和农村发展中还存在着许多矛盾和问题,突出的是农民增收困难。全国农民人均纯收入连续多年增长缓慢,粮食主产区农民收入增长幅度低于全国平均水平,许多纯农户的收入持续徘徊甚至下降,城乡居民收入差距仍在不断扩大。农民收入长期上不去,不仅影响农民生活水平提高,而且影响粮食生产和农产品供给;不仅制约农村经济发展,而且制约整个国民经济增长;不仅关系农村社会进步,而且关系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的实现;不仅是重大的经济问题,而且是重大的政治问题。全党必须从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广大农民群众根本利益的高度,进一步增强做好农民增收工作的紧迫感和主动性。

  现阶段农民增收困难,是农业和农村内外部环境发生深刻变化的现实反映,也是城乡二元结构长期积累的各种深层次矛盾的集中反映。在农产品市场约束日益增强、农民收入来源日趋多元化的背景下,促进农民增收必须有新思路,采取综合性措施,在发展战略、经济体制、政策措施和工作机制上有一个大的转变。

  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做好农民增收工作的总体要求是:各级党委和政府要认真贯彻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牢固树立科学发展观,按照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的要求,坚持“多予、少取、放活”的方针,调整农业结构,扩大农民就业,加快科技进步,深化农村改革,增加农业投入,强化对农业支持保护,力争实现农民收入较快增长,尽快扭转城乡居民收入差距不断扩大的趋势。

  一、集中力量支持粮食主产区发展粮食产业,促进种粮农民增加收入

  (一)加强主产区粮食生产能力建设。当前种粮效益低、主产区农民增收困难的问题尤为突出,必须采取切实有力的措施,尽快加以解决。抓住了种粮农民的增收问题,就抓住了农民增收的重点;调动了农民的种粮积极性,就抓住了粮食生产的根本;保护和提高了主产区的粮食生产能力,就稳住了全国粮食的大局。从2004年起,国家将实施优质粮食产业工程,选择一部分有基础、有潜力的粮食大县和国有农场,集中力量建设一批国家优质专用粮食基地。要着力支持主产区特别是中部粮食产区重点建设旱涝保收、稳产高产基本农田。扩大沃土工程实施规模,不断提高耕地质量。加强大宗粮食作物良种繁育、病虫害防治工程建设,强化技术集成能力,优先支持主产区推广一批有重大影响的优良品种和先进适用技术。围绕农田基本建设,加快中小型水利设施建设,扩大农田有效灌溉面积,提高排涝和抗旱能力。提高农业机械化水平,对农民个人、农场职工、农机专业户和直接从事农业生产的农机服务组织购置和更新大型农机具给予一定补贴。

  (二)支持主产区进行粮食转化和加工。主产区要立足粮食优势促进农民增加收入、发展区域经济,并按照市场需求,把粮食产业做大做强。充分利用主产区丰富的饲料资源,积极发展农区畜牧业,通过小额贷款、贴息补助、提供保险服务等形式,支持农民和企业购买优良畜禽、繁育良种,通过发展养殖业带动粮食增值。按照国家产业政策要求,引导农产品加工业合理布局,扶持主产区发展以粮食为主要原料的农产品加工业,重点是发展精深加工。国家通过技改贷款贴息、投资参股、税收政策等措施,支持主产区建立和改造一批大型农产品加工、种子营销和农业科技型企业。

  (三)增加对粮食主产区的投入。现有农业固定资产投资、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土地复垦基金等要相对集中使用,向主产区倾斜。继续增加农业综合开发资金,新增部分主要用于主产区。为切实支持粮食主产区振兴经济、促进农民增收,要开辟新的资金来源渠道。从2004年起,确定一定比例的国有土地出让金,用于支持农业土地开发,建设高标准基本农田,提高粮食综合生产能力。主销区和产销平衡区也要加强粮食生产能力建设。进一步密切产销区的关系。粮食销区的经营主体到产区建立粮食生产基地、仓储设施和加工企业,应享受国家对主产区的有关扶持政策。产区粮食企业到销区建立仓储、加工等设施,开拓粮食市场,销区政府应予以支持并实行必要的优惠政策。

  二、继续推进农业结构调整,挖掘农业内部增收潜力

  (四)全面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近几年,农业结构调整迈出较大步伐,方向正确,成效明显,要坚定不移地继续推进。要在保护和提高粮食综合生产能力的前提下,按照高产、优质、高效、生态、安全的要求,走精细化、集约化、产业化的道路,向农业发展的广度和深度进军,不断开拓农业增效增收的空间。要加快实施优势农产品区域布局规划,充分发挥各地的比较优势,继续调整农业区域布局。农产品市场和加工布局、技术推广和质量安全检验等服务体系的建设,都要着眼和有利于促进优势产业带的形成。2004年要增加资金规模,在小麦、大豆等粮食优势产区扩大良种补贴范围。进一步加强农业标准化工作,深入开展农业标准化示范区建设。要进一步完善农产品的检验检测、安全监测及质量认证体系,推行农产品原产地标记制度,开展农业投入品强制性产品认证试点,扩大无公害食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等优质农产品的生产和供应。加强动物防疫体系建设,实施重点区域动物疫病应急防治工程,鼓励乡村建立畜禽养殖小区,2004年要启动兽医管理体制改革试点。加快实行法定检验和商业检验分开的制度,对法定检验要减少项目并给予财政补贴,对商业检验要控制收费标准并加强监管。

  (五)加快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各级财政要安排支持农业产业化发展的专项资金,较大幅度地增加对龙头企业的投入。对符合条件的龙头企业的技改贷款,可给予财政贴息。对龙头企业为农户提供培训、营销服务,以及研发引进新品种新技术、开展基地建设和污染治理等,可给予财政补助。创造条件,完善农产品加工的增值税政策。对新办的中小型农副产品加工企业,要加强创业扶持和服务。不管哪种所有制和经营形式的龙头企业,只要能带动农户,与农民建立起合理的利益联结机制,给农民带来实惠,都要在财政、税收、金融等方面一视同仁地给予支持。

  (六)加强农业科研和技术推广。要围绕增强我国农业科技的创新能力、储备能力和转化能力,改革农业科技体制,较大幅度地增加预算内农业科研投入。继续安排引进国外先进农业科技成果的资金。增加农业科技成果转化资金。支持已有科研成果的中试和大面积示范推广。引导和推动企业成为农业技术创新主体,允许各类农业企业和民营农业科技组织申请使用国家有关农业科技的研发、引进和推广等资金。深化农业科技推广体制改革,加快形成国家推广机构和其他所有制推广组织共同发展、优势互补的农业技术推广体系。积极发挥农业科技示范场、科技园区、龙头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在农业科技推广中的作用。建立与农业产业带相适应的跨区域、专业性的新型农业科技推广服务组织。支持农业大中专院校参与农业技术的研究、推广。

  三、发展农村二、三产业,拓宽农民增收渠道

  (七)推进乡镇企业改革和调整。发展乡镇企业是充分利用农村各种资源和生产要素,全面发展农村经济、拓展农村内部就业空间的重要途径。要适应市场需求变化、产业结构升级和增长方式转变的要求,调整乡镇企业发展战略和发展模式,加快技术进步,加快体制和机制创新,重点发展农产品加工业、服务业和劳动密集型企业。加大对规模以上乡镇企业技术改造的支持力度,促进产品更新换代和产业优化升级。引导农村集体企业改制成股份制和股份合作制等混合所有制企业,鼓励有条件的乡镇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农村中小企业对增加农民就业作用明显,只要符合安全生产标准和环境保护要求,有利于资源的合理利用,都应当允许其存在和发展。有关部门要根据乡镇企业发展的新形势新情况,加强调查研究,尽快制定促进乡镇企业改革和发展的指导性意见。

  (八)大力发展农村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法律法规未禁入的基础设施、公用事业及其他行业和领域,农村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都可以进入。要在税收、投融资、资源使用、人才政策等方面,对农村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给予支持。对合法经营的农村流动性小商小贩,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免于工商登记和收取有关税费。

  (九)繁荣小城镇经济。小城镇建设要同壮大县域经济、发展乡镇企业、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移民搬迁结合起来,引导更多的农民进入小城镇,逐步形成产业发展、人口聚集、市场扩大的良性互动机制,增强小城镇吸纳农村人口、带动农村发展的能力。国家固定资产投资要继续支持小城镇建设,引导金融机构按市场经济规律支持小城镇发展。重点渔区渔港、林区和垦区场部建设要与小城镇发展结合起来。有条件的地方,要加快推进村庄建设与环境整治。

  四、改善农民进城就业环境,增加外出务工收入

  (十)保障进城就业农民的合法权益。进一步清理和取消针对农民进城就业的歧视性规定和不合理收费,简化农民跨地区就业和进城务工的各种手续,防止变换手法向进城就业农民及用工单位乱收费。进城就业的农民工已经成为产业工人的重要组成部分,为城市创造了财富、提供了税收。城市政府要切实把对进城农民工的职业培训、子女教育、劳动保障及其他服务和管理经费,纳入正常的财政预算,已经落实的要完善政策,没有落实的要加快落实。对及时兑现进城就业农民工资、改善劳动条件、解决子女入学等问题,国家已有明确政策,各地区和有关部门要采取更得力的措施,明确牵头部门,落实管理责任,加强督促检查。健全有关法律法规,依法保障进城就业农民的各项权益。推进大中城市户籍制度改革,放宽农民进城就业和定居的条件。

  (十一)加强对农村劳动力的职业技能培训。这是提高农民就业能力、增强我国产业竞争力的一项重要的基础性工作,各地区和有关部门要作为一件大事抓紧抓好。要根据市场和企业的需求,按照不同行业、不同工种对从业人员基本技能的要求,安排培训内容,实行定向培训,提高培训的针对性和适用性。要调动社会各方面参与农民职业技能培训的积极性,鼓励各类教育培训机构、用人单位开展对农民的职业技能培训。各级财政都要安排专门用于农民职业技能培训的资金。为提高培训资金的使用效率和培训效果,应由农民自主选择培训机构、培训内容和培训时间,政府对接受培训的农民给予一定的补贴和资助。要防止和纠正各种强制农民参加有偿培训和职业资格鉴定的错误做法。

  五、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搞活农产品流通

  (十二)培育农产品营销主体。鼓励发展各类农产品专业合作组织、购销大户和农民经纪人。积极推进有关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立法工作。从2004年起,中央和地方要安排专门资金,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开展信息、技术、培训、质量标准与认证、市场营销等服务。有关金融机构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建设标准化生产基地、兴办仓储设施和加工企业、购置农产品运销设备,财政可适当给予贴息。深化供销社改革,发挥其带动农民进入市场的作用。加快发展农产品连锁、超市、配送经营,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将城市农贸市场改建成超市,支持农业龙头企业到城市开办农产品超市,逐步把网络延伸到城市社区。进一步加强产地和销地批发市场建设,创造条件发展现代物流业。加强农业生产资料市场管理,有关部门要保证货源充足、价格基本稳定,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农资等坑农伤农行为。支持鲜活农产品运销,在全国建立高效率的绿色通道,各地要从实际出发进一步改善农产品的流通环境。

  (十三)扩大优势农产品出口。要进一步完善促进我国优势农产品出口的政策措施。外贸发展基金要向促进农产品出口倾斜,主要用于支持企业研发新产品新技术、开拓国际市场、参与国际认证等,扶持出口生产基地。鼓励和引导农产品出口加工企业进入出口加工贸易区。抓紧启动园艺产品非疫区建设。完善农产品出口政策性信用保险制度。有关部门要密切跟踪监测和及时通报国内外市场供需、政策法规和疫病疫情、检验检疫标准等动态,为农产品出口企业提供信息服务。加强对外谈判交涉,签订我国与重点市场国家和地区的双边检验检疫和优惠贸易协定,为我国农产品出口创造有利环境。适应农产品国际贸易的新形势,加快建立健全禽肉、蔬菜、水果等重点出口农产品的行业和商品协会。

  六、加强农村基础设施建设,为农民增收创造条件

  (十四)继续增加财政对农业和农村发展的投入。加强农业基础建设、解决“三农”问题,必须进一步调整国民收入分配结构和财政支出结构。各级政府要依法安排并落实对农业和农村的预算支出,严格执行预算,建立健全财政支农资金的稳定增长机制。按照统一规划、明确分工、统筹安排的要求,整合现有各项支农投资,集中财力,突出重点,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积极运用税收、贴息、补助等多种经济杠杆,鼓励和引导各种社会资本投向农业和农村。各地区和有关部门要切实把发展农村社会事业作为工作重点,落实好新增教育、卫生、文化等事业经费主要用于农村的政策规定,今后每年要对执行情况进行专项检查。

  (十五)进一步加强农业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国家固定资产投资用于农业和农村的比例要保持稳定,并逐步提高。适当调整对农业和农村的投资结构,增加支持农业结构调整和农村中小型基础设施建设的投入。节水灌溉、人畜饮水、乡村道路、农村沼气、农村水电、草场围栏等“六小工程”,对改善农民生产生活条件、带动农民就业、增加农民收入发挥着积极作用,要进一步增加投资规模,充实建设内容,扩大建设范围。各地要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地开展雨水集蓄、河渠整治、牧区水利、小流域治理、改水改厕和秸秆气化等各种小型设施建设。创新和完善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的管理体制和运营机制。继续搞好生态建设,对天然林保护、退耕还林还草和湿地保护等生态工程,要统筹安排,因地制宜,巩固成果,注重实效。

  七、深化农村改革,为农民增收减负提供体制保障

  (十六)加快土地征用制度改革。各级政府要切实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按照保障农民权益、控制征地规模的原则,严格遵守对非农占地的审批权限和审批程序,严格执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要严格区分公益性用地和经营性用地,明确界定政府土地征用权和征用范围。完善土地征用程序和补偿机制,提高补偿标准,改进分配办法,妥善安置失地农民,并为他们提供社会保障。积极探索集体非农建设用地进入市场的途径和办法。

  (十七)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从2004年开始,国家将全面放开粮食收购和销售市场,实行购销多渠道经营。有关部门要抓紧清理和修改不利于粮食自由流通的政策法规。加快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改革步伐,转变企业经营机制,完善粮食现货和期货市场,严禁地区封锁,搞好产销区协作,优化储备布局,加强粮食市场管理和宏观调控。当前,粮食主产区要注意发挥国有及国有控股粮食购销企业的主渠道作用。为保护种粮农民利益,要建立对农民的直接补贴制度。2004年,国家从粮食风险基金中拿出部分资金,用于主产区种粮农民的直接补贴。其他地区也要对本省(区、市)粮食主产县(市)的种粮农民实行直接补贴。要本着调动农民种粮积极性的原则,制定便于操作和监督的实施办法,确保补贴资金真正落实到农民手中。

  (十八)继续推进农村税费改革。要巩固和发展税费改革的成果,进一步减轻农民的税费负担,为最终实现城乡税制的统一创造条件。逐步降低农业税税率,2004年农业税税率总体上降低1个百分点,同时取消除烟叶外的农业特产税。降低税率后减少的地方财政收入,沿海发达地区原则上由自己消化,粮食主产区和中西部地区由中央财政通过转移支付解决。有条件的地方,可以进一步降低农业税税率或免征农业税。各地要严格按照减税比例调减到户,真正让农民得到实惠;确保各级转移支付资金专款专用,及时足额下拨到位。要据实核减合法征占耕地而减少的计税面积。要加快推进配套改革,继续加强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防止农民负担反弹,巩固农村税费改革成果。进一步精简乡镇机构和财政供养人员,积极稳妥地调整乡镇建制,有条件的可实行并村,提倡干部交叉任职。优化农村学校布局和教师队伍。进一步清理和规范涉农行政事业性收费。巩固治理利用职权发行报刊的成果。积极探索化解乡村债务的有效途径。尽快制定农业税的征管办法。

  (十九)改革和创新农村金融体制。要从农村实际和农民需要出发,按照有利于增加农户和企业贷款,有利于改善农村金融服务的要求,加快改革和创新农村金融体制。建立金融机构对农村社区服务的机制,明确县域内各金融机构为“三农”服务的义务。扩大农村贷款利率浮动幅度。进一步完善邮政储蓄的有关政策,加大农村信用社改革的力度,缓解农村资金外流。农业银行等商业银行要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拓宽信贷资金支农渠道。农业发展银行等政策性银行要调整职能,合理分工,扩大对农业、农村的服务范围。要总结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经验,创造条件,在全国逐步推开。继续扩大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和农户联保贷款。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在严格监管、有效防范金融风险的前提下,通过吸引社会资本和外资,积极兴办直接为“三农”服务的多种所有制的金融组织。有关部门要针对农户和农村中小企业的实际情况,研究提出多种担保办法,探索实行动产抵押、仓单质押、权益质押等担保形式。鼓励政府出资的各类信用担保机构积极拓展符合农村特点的担保业务,有条件的地方可设立农业担保机构,鼓励现有商业性担保机构开展农村担保业务。加快建立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选择部分产品和部分地区率先试点,有条件的地方可对参加种养业保险的农户给予一定的保费补贴。

  八、继续做好扶贫开发工作,解决农村贫困人口和受灾群众的生产生活困难

  (二十)完善扶贫开发机制。各级党委和政府要进一步加大扶贫开发力度,强化扶贫工作责任制,提高扶贫成效。2004年国家继续增加扶贫资金投入。要在认真总结经验、切实摸清底数的基础上,对尚未解决温饱的贫困人口,进一步采取更有针对性的扶贫措施,切实做到扶贫到村到户。对丧失劳动能力的特困人口,要实行社会救济,适当提高救济标准。对缺乏基本生存条件地区的贫困人口,要积极稳妥地进行生态移民和易地扶贫。对低收入贫困人口,要着力帮助改善生产生活条件,发展特色产业,开辟增收渠道,减少和防止返贫。健全扶贫投入机制,加强资金管理,提高使用效益,所有扶贫资金的使用都要实行公示、公告和报账制度,严格监督和审计,确保资金及时足额到位,真正使贫困户受益。

  (二十一)认真安排好灾区和困难农户的生产生活。2003年不少地方遭受了严重的自然灾害,一些农民生产生活遇到严重困难。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切实负起责任,组织干部深入灾区和贫困地区,摸底排查,核实灾情,及时把救济款物发放到户,按规定减免有关税费,组织和引导灾区群众开展生产自救。有条件的地方要探索建立农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落实好农垦企业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政策。

  九、加强党对促进农民增收工作的领导,确保各项增收政策落到实处

  (二十二)要把解决好农业、农村、农民问题作为全党工作的重中之重。全党同志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要始终重视农业的基础地位,始终重视严格保护耕地和保护、提高粮食综合生产能力,始终重视维护粮食主产区和种粮农民的利益,始终重视增加农民特别是种粮农民的收入。对“三农”问题,不仅分管领导要直接抓,而且党政一把手要亲自抓,地、县两级领导要把主要精力放在农业和农村工作上。要树立科学发展观和正确的政绩观,把增加农民收入作为事关全局的大事,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要切实转变工作作风,深入基层,深入群众,落实各项增收措施,为农民增收出主意、想办法、办实事、多服务,力戒浮夸和做表面文章,把增加农民收入作为衡量工作成效的一个重要标准。要加强对农村基层干部的培训,增强宗旨意识和法制、政策观念,增进与农民群众的感情,提高他们带领农民增收致富的自觉性和本领。各行各业都要树立全局观念,为农民增收贡献力量,在全社会形成有利于农民增收的良好氛围。要激发广大农民群众艰苦创业的积极性,发扬自强不息的精神,通过辛勤劳动走上富裕之路。同时,要按照中央的部署和要求,加强农村基层组织建设、精神文明建设和民主法制建设,做好农村其他各项工作,为农民增收提供有力的组织保障、智力支持和安定的社会环境。

  做好新阶段的农业和农村工作,努力增加农民收入,意义重大,任重道远。我们要紧密团结在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周围,高举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认真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定信心,奋力开拓,扎实工作,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作出新的贡献。



海南省人事劳动保障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化工工程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条件(暂行)的通知

海南省人事劳动保障厅


琼人劳保专[2006]57号

海南省人事劳动保障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化工工程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条件(暂行)的通知

各市、县人事劳动保障局,洋浦开发区管理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修订后的《海南省化工工程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条件(暂行)》和《海南省化工工程师专业技术资格条件(暂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意见和建议,请向我厅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反馈。

二○○六年 月 日

主题词: 化工工程 技术 资格 通知
海南省人事劳动保障厅办公室 2006年 月 印发
(共印60份)
海南省化工工程高级工程师专业技术资格条件

第一条 适用范围
本条件适用于我省从事化工工程(有机化工、无机化工、生化工程、应用化学、化工分析等专业)的应用技术研究、技术推广、工艺设计及装置选型、生产和技术管理等工作的工程技术人员。
第二条 申报条件
(一)基本条件
1、热爱祖国,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遵纪守法,廉洁奉公,积极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2、任现职以来,历年业绩考核均为“称职”以上等次。
(二)学历(学位)、资历条件
申报人员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获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博士学位,取得工程师资格后,从事工程师工作满2年。
2、获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硕士学位,取得工程师资格后,从事工程师工作满3年。
3、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大学本科毕业后,取得工程师资格后,从事工程师工作满5年。
4、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大学专科毕业,累计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20年或大学专科毕业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15年,取得工程师资格后,从事工程师工作满6年。
5、取得工程师资格后,获本专业省(部)级科技奖二等奖以上1项(排名前两名)。
6、国家自然科学奖、科技进步奖、发明奖二等奖以上1项获得者(主要完成人),申报不受学历资历限制。
(三)外语、计算机应用能力条件
掌握一门外国语,并按规定参加省人事部门组织的统一考试,成绩达到合格标准。
较熟练掌握计算机操作技术,并按规定参加省人事部门组织的统一考试,成绩达到合格标准。
(四)继续教育条件
任现职以来参加过继续教育并达到规定学时。
第三条 评审条件
(一)专业知识及技术水平
经答辩或测试表明:
1、从事生产、技术管理的工程技术人员
(1)有系统坚实的专业基础理论和技术知识,掌握本专业国内外现状和发展趋势,有跟踪本专业科技发展前沿水平的能力,有为本部门科技进步和提高技术管理水平提供决策依据的能力。
(2)有丰富的生产、技术管理工作实践经验,具有解决生产过程或综合技术管理中本专业领域重要技术问题的能力。
(3)熟悉本专业技术标准、规范、规程及其编写依据,并能熟练地用以指导生产、技术管理、技术改造和创新工作。
(4)能指导中、初级工程技术人员的工作学习。
2、从事研究、设计的工程技术人员
(1)有系统坚实的专业基础理论和技术知识,掌握本专业领域国内外现状和发展趋势,有跟踪科技发展前沿水平的能力,能在实际工作中开发和应用新科技、新工艺,主持技术攻关。
(2)有丰富的实际工作经验,具有独立承担重要研究课题或主持重大工程项目设计的能力,能解决本专业领域的关键和复杂疑难的技术问题。
(3)熟悉本专业技术标准、规范、规程及其编写依据,并能熟练地用以指导科研、设计工作。
(4)能指导中、初级技术人员的工作和学习。
(二)工作经历与能力
任现职期间,有丰富的科研、设计、生产和技术管理的实践经验,出色完成生产(工作)任务,并取得较好成绩,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承担过省、部级以上科研项目研究开发方案论证或编制过上述研究课题的技术方案、操作规程、科研技术总结报告等文件。
2、主持或作为技术骨干参加过化工专业重大项目的科技攻关或新产品的研究开发、推广应用等。
3、主持或组织过省、部级行业规划或老企业改造、扩建规划方案的制定工作。
4、曾作为主要负责人或技术骨干参加过1项以上大型工程、2项以上中型工程的可行性研究、初步规划设计、现场施工、安装调试等工作。
5、曾参与解决生产中较高难度、较复杂的技术疑难问题,或主持过技术较复杂的工艺流程、基础设计、操作规程及其他重要技术文件的审定。
6、曾主持或作为技术骨干参加过2个以上中型或3个以上小型化工项目的技术改造、扩建工作,或主持方案的确定、设备与工艺选定、生产和工艺评价及后评估。
7、主持过1项以上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的开发或2项以上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的推广应用,或对企业的生产能力、经济效益、延伸产品加工利用等方面,提出2项以上有较高理论水平和实用价值的建议,并在生产中应用。
(三)业绩成果
任现职以来,作为主要贡献者具备下列业绩之一:
1、负责或承担的专业技术项目,其成果通过省技术主管部门验收,并取得较显著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单位出具证明)。
2、获省、部级科技奖三等奖以上1项(以获奖证书为据)。
3、获地厅级科技二等奖以上1项(以获奖证书为据)。(四)论文、著作
任现职以来,出版、发表、撰写本专业有较高水平的著作、论文和技术报告,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独著、合著、译著专业著作1部以上(本人著述不少于3万字)。
2、在省级以上专业刊物上发表论文2篇以上(第一作者)。
3、独立撰写由本人完成的、能解决复杂技术问题的专项研究报告、技术分析报告、技术总结或重大项目的立项研究(论证)报告3篇以上。
第四条 认定条件
博士后流动站期满出站人员,经工作站考核合格,可认定高级工程师资格。
第五条 附则
(一)本条件所称“以上”,均含本级或本数量,如称职以上含称职。
(二)本条件所称“任现职以来”,是指从取得工程师资格从事工程师工作至计算资历截止之日期间。
(三)本条件中的著作,是指取得ISBN统一书号,公开出版的本专业学术专著或译著。
(四)本条件所称省级以上专业刊物,是指由省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或学术机构主办的、公开发行的、具有国内统一刊号(CN)的专业刊物。
(五)以第二作者发表的论文,折半计算。
(六)著作、论文、研究报告的水平由评审委员会评定,技术报告还需由单位作出审核意见。
(七)大中型企业的界定参照国家有关行业主管部门颁布的标准执行。
(八)本条件由省人事劳动保障厅负责解释。













海南省化工工程工程师专业技术资格条件

第一条 适用范围
本资格条件适用于我省从事化工工程(有机化工、无机化工、生化工程、应用化学、化工分析等专业)的应用技术研究、技术推广、工艺设计及装置选型、生产和技术管理等工作的工程技术人员。
第二条 申报条件
(一)基本条件
1、热爱祖国,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遵纪守法,廉洁奉公,积极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2、任现职以来,历年业绩考核均为“称职”以上等次。
(二)学历(学位)、资历条件
申报人员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l、获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硕士学位,取得助理工程师资格后,从事助理工程师工作满2年。
2、获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研究生毕业,取得助理工程师资格后,从事助理工程师工作满3年。
3、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大学本科毕业,取得助理工程师资格后,从事助理工程师工作满4年。
4、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大学专科毕业,取得助理工程师资格后,从事助理工程师工作满5年。
5、获本专业或相近专业中专学历,毕业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累计年限满15年,取得助理工程师资格后,从事助理工程师工作满6年。
6、获省部级科技奖二等奖以上1项(前四名),申报不受上述学历资历限制。
(三)外语、计算机应用能力条件
掌握一门外国语,并按规定参加省人事部门组织的统一考试,成绩达到合格标准。
较熟练掌握计算机操作技术,并按规定参加省人事部门组织的统一考试,成绩达到合格标准。
(四)继续教育条件
任现职以来参加过继续教育,并达到规定学时。
第三条 评审条件
(一)专业知识及技术水平
经答辩或测试表明:
1、从事生产、技术管理的工程技术人员
(1)有较系统的本专业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能在生产实际中采用和推广新技术、新工艺。
(2)有一定的生产、技术管理工作实践经验,能运用本专业知识解决生产中的技术难题或进行技术攻关。
(3)了解本专业国内发展状况和趋势。
(4)熟悉本专业技术规范、安全操作规程和规章制度。
(5)能指导本专业初级技术人员的工作和学习。
2、从事研究、设计的工程技术人员
(1)有较系统的本专业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能在实际工作中研究开发和应用新技术、新工艺,参与技术攻关。
(2)有一定的科研、设计方面的管理经验,能独立开展单项课题的研究设计工作。
(3)了解本专业国内技术发展状况和趋势。
(4)熟悉本专业技术标准、规范、规程,并能指导科研、设计工作。
(5)能指导本专业初级技术人员的工作和学习。
(二)工作经历与能力
任现职以来,有一定的科研、设计、生产和技术管理的实践经验,较好地完成生产、技术任务,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主持或具体负责化工企业某一部门的生产技术管理工作2年以上。
2、作为主要成员参加过制定化工企业某一技术部门的技术发展规划、年度计划、企业标准、技术规程等工作。
3、负责或参与过某单项生产技术难题的攻关、技术改造和产品质量改进、新产品开发研究、节能降耗、环境保护等。
4、参加过1项中型项目或2项小型项目的设计、施工、调试等工作。
5、参加过1项技术难度较大或2项技术难度较小的项目研究开发工作。
6、参加过3项以上或主持1项以上新工艺、新产品、新技术成果推广应用的技术服务工作。
(三)业绩成果
任现职以来,作为主要完成者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获地厅级科技奖三等奖以上1项(以获奖证书为据)。
2、获县级科技奖一等奖1项(以获奖证书为据)。
3、在生产中采取有效技术措施(如技术改造、新产品开发、新技术推广等),使本企业的产品质量,或主要技术经济指标有明显提高,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显著(单位出具证明)。
(四)论文
任现职以来,发表、撰写本专业有一定水平的论文或技术报告,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在省级以上专业刊物上发表论文1篇以上(第一作者)。
2、编写由本人参与完成的、有一定技术含量和可操作性的专项研究报告、技术分析报告、技术总结2篇以上。
第四条 认定条件
获本专业博士学位,经考核合格;或获本专业硕士学位,从事本专业工作3年以上,经单位考核合格,可认定工程师资格。
第五条 附则
(一)本条件所称“以上”,均含本级或本数量,如称职以上含称职。
(二)本条件所称“任现职以来”,是指从取得助理工程师资格从事助理工程师工作至计算资历截止之日期间。
(三)本条件中的著作,是指取得ISBN统一书号,公开出版的本专业学术专著或译著。
(四)本条件所称省级以上专业刊物,是指由省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或学术机构主办的、公开发行的、具有国内统一刊号(CN)的专业刊物。
(五)以第二作者发表的论文,折半计算。
(六)著作、论文、研究报告的水平由评审委员会评定,技术报告还需由单位作出审核意见。
(七)大中型企业的界定参照国家有关行业主管部门颁布的标准执行。
(八)本条件由省人事劳动保障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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