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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桂林市经济适用住房开发项目评标实施细则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26 15:26:14  浏览:991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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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桂林市经济适用住房开发项目评标实施细则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人民政府


市政〔2008〕2号


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桂林市经济适用住房开发项目评标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现将《桂林市经济适用住房开发项目评标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桂 林 市 人 民 政 府

            二OO八年一月三日





桂林市经济适用住房开发项目评标实施细则



为规范桂林市经济适用住房开发项目评标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桂林市经济适用住房开发项目招投标暂行办法》的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经济适用住房开发项目招投标评审委员会的组成及主要任务

(一)评委会组成:

经济适用住房开发项目招投标评审委员会设二个小组:资格评审组、技术评审组。资格评审组对投标人资格进行评审,对商务标书进行审议和评分;技术评审组对技术标书进行审议和评分。

1.资格评审组由市房改办、建规委、发改委、国土局、市政局、房产局、物价局等部门和法律专家组成,共7~9人。负责对投标人的资格(包括主体资格、管理能力、企业信誉、资金情况、履约能力、开发业绩)进行评审,验证投标人提交的资格文件是否属实,对商务标书进行审议和评分。

2.技术评审组由技术专家(专家应当从事相关领域工作满8年,并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同等专业水平)组成,由市建规委、人事局、国土局、市政局、房改办提名并经市房委会批准共30人组成专家库,在每次评审时随机抽出5人,负责对投标人的技术方案进行评审。

(二)评委会主要任务:

1.在评标前充分了解和熟悉项目情况、招标文件内容、评标实施细则;

2.在评标过程中,如需要投标人对其标书做出澄清或解释,可通过招标人指定的联系人向投标人提出要求;

3.按照评标原则、评标实施细则,分别对投标人的资格、商务标书、技术标书、附件等内容进行审议和评分。

二、评审、评标办法

(一)投票为记名方式。实行一人一票制,票数不得多于投票人数,否则投票作废,重新投票。

(二)评审、评分工作分二个阶段。第一阶段对投标人的资格进行评审,资格评审合格后,投标人进入第二阶段,第二阶段投标人投交技术标书、商务标书后,进行技术标书、商务标书审议和评分。

(三)对同一投标人的技术标书去掉一个最高分和一个最低分后,评分平均值(保留小数点后两位)为该投标人的有效评分。商务标书和技术标书有效得分之和为该投标人的最终得分,得分最高者中标。如得分相同,技术标书得分高者中标。

(四)技术标书评标打分原稿需经评审组成员签字,并交招标人存档保存。

三、评标内容及评分标准

(一)资格评审。该项评估由资格评审组进行。

评估标准:

1.主体资格。投标人具有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则被认为通过此项评估。

2.开发业绩。投标人在过去的三年内累计房地产开发量达到3万平方米建筑面积以上,则被认为通过此项评估。

3.管理能力。投标人确定将持有资质证书等级高且富有经验的房地产开发管理人员作为招标项目经理及管理班子成员,则被认为通过此项评估。

4.履约能力。如果投标人在过去三年内没有重大违约记录,则被认为通过此项评估。重大违约是指单项合同违约赔偿金超过三百万人民币的违约事件。

5.法律方案。投标人承诺接受招标文件主要条款和条件,资信状况良好,则被认为通过此项评估。主要条款和条件是指招标文件中明确规定投标人不能更改的条款和条件。

6.企业诚信。如果投标人在过去二年内开发的房地产项目有效投诉在2%以下,没有因不诚信行为受到刑事制裁和行政处罚的,则被认为通过此项评估。

7.资金情况。投标人具有建设项目开发投资总额35%以上的项目资本金,则被认为通过此项评估。

在投标人报名时需提交证明文件,并对有关内容进行说明。

以上资格评审内容如有一项没有通过,则不通过资格评审。

(二)技术标书评估,满分为30分。该项评估由技术评审组进行。

评估标准:

1.总平面规划布局,5分。要求总平面规划布局符合该项目修建性详细规划规定,各项技术经济指标满足规范要求,在满足技术经济条件的前提下进行合理优化。

2.环境设计,满分5分。要求小区内部道路、停车、建筑、小品、绿地系统、路灯、消防系统等布局协调优美。

3.建筑立面和空间组织,满分3分。要求建筑立面设计、空间组织有个性特色,并与周边环境协调良好。

4.配套设施齐全,满分3分。要求投标人组团配套设施项目齐全、布置合理。

5.户型和户型组合设计,满分5分。要求投标人户型设计符合招标文件规定,户型组合设计合理优化。

6.结构、建筑、材料品质等设计说明书,满分5分。简单明了。

7.施工组织方案,满分4分。要求投标人建议的施工组织方案体系完善、内容全面、措施可行,符合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工程建设要求。

(三)商务标书的评估,满分为70分。该项评估由资格评审组进行。主要评估投标人投交的经济适用住房的最高销售价格。

各投标人所投报的经济适用住房的最高销售价格不得超过招标文件中设定的最高销售价格,投标人有效销售价格评估计算:

SPX =70×〔1-(PX-PM)/PM〕2

其中:SPX为投标人X建议的经济适用住房最高销售价格得分;

PX为投标人X建议的经济适用住房最高销售价格;

PM为通过评估的最低的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价格。

通过以上技术标书和商务标书两个方面的评估,评估结果相加后得分最高者为中标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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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市气象灾害防御条例

吉林省吉林市人大常委会


吉林市气象灾害防御条例



(2004年12月28日吉林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2005年1月20日吉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批准,2008年6月11日吉林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次会议修改,2008年7月31日吉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防御气象灾害,保障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我市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用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气象灾害防御活动的,均应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加强对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领导,并将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所需专项资金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及时组织气象主管机构和其他有关部门开展灾情调查。

第四条 市、县(市)气象主管机构在上级气象主管机构和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本辖区气象灾害防御工作。

计划、财政、规划、建设、农业、水利、交通、公安、卫生、新闻、电信和安全生产等有关部门应按各自职责做好气象灾害防御工作。

第二章 防御规划与设施建设

第五条 市、县(市)人民政府应组织气象主管机构和其他有关部门编制气象灾害防御规划和应急预案。

气象灾害防御规划,应包括气象灾害易发区、趋势分析预测、防御目标与措施、监测站(点)布局、预警防御系统及有关部门职责。

第六条 市、县(市)气象主管机构应根据气象灾害防御规划,编制气象灾害监测、气象灾害信息分析加工处理、气象灾害预报发布、人工影响天气指挥及作业、雷电灾害防御等系统和预警标识设施的建设规划,按有关规定上报批准后实施。

第七条 市气象主管机构应根据气象灾害防御系统建设规划,会同市有关部门和县(市)、区人民政府编制全市气象灾害防御重要设施装备建设计划,按有关规定上报批准后实施。

第八条 市、县(市)气象主管机构根据气象灾害防御装备计划建设气象灾害监测预警、气象雷达、气象卫星综合应用、自动气象探测系统和闪电定位、气象信息传输网络等气象灾害信息监测设施。

第九条 气象灾害防御系统建设规划和气象灾害防御重要设施装备建设计划的调整、修改,须报原批准机关批准。

第十条 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组织对城市规划、重点建设工程、重大区域经济开发等项目进行气候可行性论证,对气象灾害风险和对局部地区气候可能造成的影响做出评估。论证结果作为相关项目审查的依据。

有关单位进行工程建设项目大气环境影响评价时,必须使用气象主管机构提供或者经其审查的气象资料。

第三章 监测及预警、预报

第十一条 市气象主管机构应组织对重大灾害性天气和气象灾害实施联合监测,并根据防御气象灾害的需要,建立跨区域、跨部门的气象灾害联合监测网络。

联合监测网络的成员单位由市气象主管机构提出,报市人民政府审定。

联合监测网络成员单位应及时、准确地向市气象主管机构提供监测、预报气象灾害所需的气象、水情、雨情、灾情等信息。

第十二条 市、县(市)气象主管机构应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对洪涝、山体滑坡、泥石流、森林火灾、城市火灾、大气污染等气象衍生灾害的气象探测和预警,协助做好气象衍生灾害的综合防治工作。

第十三条 各级气象台站监测到灾害性天气和气象灾害可能发生或者已经发生时,应立即报告本级气象主管机构。

气象主管机构对气象台站报送的气象灾害信息汇总分析后,应及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气象主管机构。对尚未完全核实的紧急重大气象灾害信息,应边核实边上报,不得迟报或瞒报。

第十四条 灾害性天气预警预报由市、县(市)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站按职责分工统一发布;气象衍生灾害预报由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站会同有关部门向社会统一发布;其他组织或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向社会发布。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雷电、大风、暴雨等灾害性天气预警信息发布时,车站、码头及旅游景点等公共场所,须设置统一的灾害性天气预警标识,适时向社会公众发布灾害性天气警示,广播、电视等媒体应及时增播或插播,电信部门应确保气象信息畅通。

第四章 人工影响天气

第十五条 在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的领导和协调下,气象主管机构及有关部门应适时组织开展人工增雨、人工防雹、人工防霜等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减轻或避免因干旱、冰雹和霜冻等气象灾害造成的损失。

第十六条 从事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的单位,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统一购置并经技术鉴定合格的人工影响天气专用设备;

(二)有可靠的通讯设施;

(三)有取得上岗资格证书的作业人员,并按规定保证作业人员数量;

(四)作业点建设要符合省气象主管机构规定的要求。

第十七条 按照气象灾害防御规划应设立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点的,有关县(市)、区必须设立;已设立作业点的,不得擅自变更;特殊情况下需要变更的,须报原批准机关批准。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场地、毁坏作业设备、设施;禁止在作业点周围500米以内建设妨碍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的建(构)筑物和其他设施。

作业点必须按照规定适时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需要统一作业时,必须服从指挥和调度。

第十八条 按照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的人工影响天气计划开展的人工影响天气工作属于公益性事业,所需经费列入当地政府的财政预算。

人工影响天气作业人员应当保持相对稳定。作业点所属单位应当按照规定为作业人员配备必要的作业保护用品,并且办理作业期间的人身保险。

第五章 雷电灾害防御

第十九条 新建、扩建、改建的建(构)筑物和其他设施须安装的雷电灾害防护装置(以下简称防雷装置),应符合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规定的使用要求,并由具有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施工资质的单位承担设计或施工。

第二十条 下列场所和设施,必须安装防雷装置:

(一)计算机信息系统、通讯设施、广播电视设施、自动控制和监控设施;

(二)石油、化工、燃气等化学危险品的生产、储运、输送、销售等场所和设施;

(三)露天的大型物资堆场、体育、娱乐、游乐设施;

(四) 《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要求应安装防雷装置的其他场所和设施。

雷雨季节露天作业工地设施,应安装临时防雷装置。

第二十一条 防雷装置的设计实行审核制度。

必须安装防雷装置的建设工程设计文件应当经气象主管机构审核。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应当纳入基本建设审批流程。

防雷装置设计经审核不符合要求的,有关部门不予批准施工。

第二十二条 防雷工程的施工单位应按照审核同意的防雷装置设计方案进行施工,并依法接受监督管理。

防雷隐蔽工程施工不合格的,不得进入下一道工序。

施工中变更防雷装置设计方案,应按照原审批程序重新报批。

第二十三条 新建、扩建、改建的防雷装置须经当地气象主管机构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由当地气象主管机构发给合格证书。

防雷装置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二十四条 各类建(构)筑物、场地或设施的防雷装置的维修、养护,由产权单位或委托管理的单位负责。

第二十五条 防雷装置实行定期检测制度。防雷装置的产权单位或委托管理单位应按规定接受检测。

具有防雷装置检测资质的检测单位对防雷装置检测后,应出具检测报告,检测项目全部合格后颁发合格证书。

第二十六条 从事防雷装置安装设计、施工、检测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取得相应的资质和资格。

第二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气象主管机构批准不得擅自安装影响防雷装置效能或者超出防雷装置保护范围的导电构件。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改或毁损防雷装置。

第二十八条 遭受雷电灾害的单位和个人,应自遭受雷电灾害之日起3日内,向市和县(市)气象主管机构报告情况。市和县(市)气象主管机构应按有关规定对雷电灾害进行调查和鉴定。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由市、县(市)气象主管机构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第十条第二款规定,未使用气象主管机构提供或使用未经其审查合格的气象参数和气象资料进行工程设计和大气环境影响评价的,给予警告,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可以并处20000元以下(含本数,以下同)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20000元以上(不含本数,以下同)50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反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非法向社会发布灾害性天气预警预报或气象衍生灾害预报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处以1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罚款。

(三)违反第二十条规定,须安装防雷装置未安装的,责令其限期安装;逾期未安装的,气象主管机构可以指定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机构代为安装,所需费用由责任者承担。不安装防雷装置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四)违反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规定,防雷装置设计方案未经审核同意交付施工、未按审核同意的防雷装置设计方案进行施工或施工中变更设计方案未重新报批的,责令其立即停止施工,限期改正。造成经济损失的,由责任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五)违反第二十三条规定,未经验收的防雷装置交付使用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将验收不合格的防雷装置交付使用的,责令其停止使用。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防雷装置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六)违反第二十五条规定,未按规定接受检测的,责令其限期改正。

(七)违反第二十六条规定,未取得资质资格从事防雷装置安装设计、施工、检测的,责令其立即停止违法行为。造成损失的,由责任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八)违反第二十七条规定,擅自安装影响防雷装置效能或者超出防雷装置保护范围的导电构件、擅自拆改或毁损防雷装置的,责令其限期改正或恢复原状。造成损失的,由责任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气象主管机构、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由于玩忽职守,给气象灾害防御工作造成影响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气象灾害防御,是指对气象灾害的监测、预警、预报、预防和减灾活动。

气象灾害,主要是指因暴雨(雪)、寒潮、大风(沙尘暴)、低温、高温、干旱、雷电、冰雹、霜冻和大雾等所造成的灾害,以及由上述气象原因引起的农业灾害、森林火灾、城市火灾、洪涝、泥石流、山体滑坡、大气污染、交通事故和疫病传播等衍生灾害。

人工影响天气,是指为避免或减轻气象灾害,合理利用气候资源,在适当条件下通过科技手段对局部大气的物理、化学过程进行人工影响,实现增雨(雪)、防雹、消雨、消雾、防霜等目的活动。

防雷装置,是指接闪器、引下线、接地装置、电涌保护器以及其他连接导体等防雷产品和设施的总称。

第三十二条 本条例由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条例自2005年4月1日起施行。

新余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余市反洗钱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

江西省新余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余府办发〔2006〕23号


新余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余市反洗钱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新余市反洗钱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六年七月十七日



新余市反洗钱工作联席会议制度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反腐倡廉、打击经济犯罪的一系列指示精神,有效防范和打击洗钱犯罪,维护我市政治、经济、金融的安全和正常的经济秩序,根据国务院批准的《反洗钱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及《江西省反洗钱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结合我市实际,建立新余市反洗钱工作联席会议制度。
一、联席会议组成单位

联席会议由以下单位组成:市政府办公室、人民银行新余市中心支行、市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市公安局、市国家安全局、市监察局、市财政局、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国有资产管理局、新余海关、市房管局、市外经贸局、市司法局、市国家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新余银监分局、市广电局、新余市外汇管理局、市邮政局等20个部门为我市反洗钱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联席会议组成人员为各组成单位的分管反洗钱工作的领导;联席会议组成单位的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及联络员为会议列席人员。根据需要,可邀请有关单位和人员参加。联席会议由人民银行新余市中心支行牵头。

新余市反洗钱工作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组织开展反洗钱联席会议的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人民银行新余市中心支行,办公室主任由人民银行新余市中心支行负责同志兼任。各成员单位指定一名联络员为办公室成员。

二、联席会议主要任务

在市委、市政府的领导下,按照江西省反洗钱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的要求,指导全市反洗钱工作,研究和制定我市反洗钱工作的部署安排,协调各部门、动员全社会开展反洗钱工作。反洗钱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根据各单位报送资料进行汇总、整合、分类、建档,实行反洗钱工作资料备案和共享。

成员单位要积极参加联席会议,加强联系、密切配合。对我市反洗钱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提供反洗钱工作信息和资料,在工作职责范围内有效打击和防范洗钱犯罪活动。

三、成员单位的具体职责

人行新余市中心支行:在市政府领导下,牵头组织做好我市反洗钱具体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全市反洗钱工作规划和制度措施;承办组织协调新余市反洗钱的具体工作;指导、部署金融机构的反洗钱工作,负责反洗钱的资金监测;汇总和跟踪分析各成员单位提供的可疑资金交易信息;组织开展反洗钱调查研究,收集、编发反洗钱工作信息;对下级机构反洗钱工作进行指导和管理;协助司法部门调查处理涉嫌洗钱案件,与公安部门建立可疑交易线索核查工作机制(按公通字〔2005〕15号《关于印发<公安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可疑交易线索核查工作的合作规定>的通知》执行),负责将金融机构报送的涉嫌洗钱等犯罪的可疑交易线索按有关程序及时移交公安部门处理,并协助公安机关办理洗钱等刑事案件调查中属人民银行职责的有关事项。

市人民法院:督办全市洗钱犯罪案件的审判。

市人民检察院:督办全市洗钱犯罪案件的批捕、起诉、立案监督,注意发现和查处隐藏在洗钱犯罪背后的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案件。

市公安局:组织、协调、指挥公安机关做好可疑资金交易信息的及时调查和涉嫌洗钱犯罪案件的侦破工作,负责按照(公通字〔2005〕15号)文件中规定的对人民银行移送的可疑交易线索进行核查。

市国家安全局:参与洗钱犯罪的情报搜集和处理,研究相关信息共享和协同制定调查方案;配合对涉外可疑洗钱活动进行调查核实。

市监察局:调查处理洗钱活动所涉及的行政机关、国家公务员和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违法违纪问题;加强体制、机制和制度建设,注重从源头上遏制洗钱活动;研究建立打击利用洗钱进行贪污贿赂等腐败行为的信息共享与合作调查机制。

市司法局:在律师、公证法律服务领域加强反洗钱制度建设;在职能范围内配合做好其他有关工作。

市财政局:进一步加强对财政资金与账户管理。建立洗钱所涉资金的追缴入库制度。

市国资委:强化对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的监管,在职能范围内配合做好其他有关工作。

市房管局:在房地产领域开展反洗钱工作;研究在房地产领域开展反洗钱工作的意见。

市外经贸局:研究对我市三资企业进行反洗钱监管问题,提出相关工作意见;参与加强对市内进出口贸易的监管,防止境内外不法分子勾结、利用虚假进出口贸易进行洗钱。

新余海关:加强对我市进出口贸易过程中的货币、存折、有价证券以及金银制品的进出境监管、查验,防止犯罪分子利用虚假进出口贸易进行洗钱活动;密切与相关部门合作,制定信息共享和合作工作方案,加强进出口贸易监测工作。

市国家税务局及市地方税务局:协同有关部门建立防范洗钱行为的信息传递机制和执法合作机制,研究严厉打击和防范涉及洗钱的偷税、逃避追缴税款、骗税等税收违法行为的工作方案。

市工商局:严格市场准入,加强注册企业分类管理,通报虚假注册企业等情况;履行对非金融行业洗钱活动的监督及可疑线索的通报职责,建立与公安、税务及人民银行信息互通机制并积极开展工作。

市广电局:参与反洗钱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公民反洗钱意识。

新余银监分局:协助人民银行对银行业执行反洗钱规定实施监管,并将在对银行业进行业务监管的过程中发现的涉及洗钱问题及时通报反洗钱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

市外汇管理局:在人民银行的统一领导下,负责对大额、可疑外汇资金交易报告工作进行监督管理;监测跨境资金异常流动情况;指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外汇业务中的反洗钱工作;严厉打击外汇黑市以及外资企业、涉外企业中的非法资金交易活动;对涉及违规的外汇业务和行为进行查处。

市邮政局:协助人民银行新余市中心支行和新余银监分局研究对邮政汇款体系执行反洗钱规定情况实施监管。

四、反洗钱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的职责

及时掌握全市反洗钱工作进展情况,负责筹备联席会议的召开,督促落实联席会议做出的决定,及时通报反洗钱工作开展情况,统一协调各单位开展反洗钱工作,逐步实现有关工作信息共享。

五、联席会议召开时间

原则上新余市反洗钱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每年负责召集召开一次会议,如有需要,经成员单位提议,可随时召开全体会议或部分成员会议。

六、附则

如遇国家主管机关有统一工作要求和布置,与该会议制度有冲突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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