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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门特别行政区第10/2002号法律——2003年财政年度预算案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3 03:05:58  浏览:895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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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门特别行政区第10/2002号法律——2003年财政年度预算案

澳门


澳门特别行政区第10/2002号法律——2003年财政年度预算案

澳门特别行政区第10/2002号法律


内  容:

澳门特别行政区第10/2002号法律——2003年财政年度预算案

立法会根据《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七十一条(二)项,制定本法律。

第一条
通过及执行
通过作为本法律组成部分之二零零三年财政年度澳门特别行政区财政预算,并由二零零三年一月一日起开始生效及执行。
第二条
收入之预计及运用
一、税捐、直接与间接税及其他收入之总所得预计为$14,120,946,500.00(澳门币壹佰肆拾壹亿贰仟零玖拾肆万陆仟伍佰圆整),并于二零零三年内按照现规范或将规范有关征收之法律规定进行征收;该总所得应根据现行法规之规定,用于支付二零零三年内所作之开支。
二、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根据适用于二零零三年财政预算收入项目中所登录各款项之法例征收上款所指之收入。
三、依法定方式许可之收入,方得征收;所有该等收入,不论其性质及来源或有否特别用途,均在规定期间内交予澳门特别行政区库房,并在年终将之载于有关年度之帐目内,但法律另有明文规定者除外。
第三条
开支
二零零三年财政年度之财政预算开支总额定为$14,120,946,500.00(澳门币壹佰肆拾壹亿贰仟零玖拾肆万陆仟伍佰圆整)。
第四条
本身预算
一、二零零三年澳门特别行政区财政预算内未予规范之公共实体,在其财政预算经行政长官核准后,亦获准运用本身收入以支付法律所许可且登录在每一本身预算内之开支。
二、上款所指之实体在管理其拨款时,必须遵守本法律所定之原则及专门对其适用之财政制度。
第五条
本身预算之收入
各自治实体于二零零三年之本身收入及指定收入预计为$2,601,449,400.00(澳门币贰拾陆亿零壹佰肆拾肆万玖仟肆佰圆整)。
第六条
原则及标准
一、二零零三年澳门特别行政区财政预算系按照关于财政预算及公共帐目之法规而编制,并已顾及各自治实体财政制度之专有情况。
二、二零零三年澳门特别行政区财政预算之制定及执行工作之目标,旨在贯彻二零零三年政府各项施政及投资与发展开支计划,并根据下列原则为之:
(一)控制各机关之运作开支之增长,使其稳定在因薪酬演变而达至的水平,并使之配合公共收入之发展情况;
(二)在贯彻就业及使经济活跃的目标的策略下,按照社会文化及经济性质之优先考虑维持公共投资的水平;
(三)继续遵循为开支的一般及特别情况制定法律制度的计划,旨在简化流程及将监督的责任转往直接与程序有关的实体。
第七条
各项措施
一、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得采取平衡公共帐目及使司库部获正常补充所需之措施,为此,得使资源配合需要。
二、如出现确实使公共帐目陷于不平衡之异常情况,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得限制、缩减甚至中止非由法律或先前已订立之合同所定之开支,以及给予任何机关、组织或实体之津贴。
三、具指定用途收入之相应款项,仅在进行有关征收后,并在遵守适用之法律规定下,方许可转移。
四、考虑到经许可之收入之征收进展情况,并考虑到使财政资源获得最佳之利用,得接受最初财政预算有关作抵销的开支项目之追加或修改,以及提前调动可动用之资源,以实现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各优先目标。
第八条
补充预算
各自治实体于二零零三财政年度所呈交之补充预算内之调整,须根据适用于此类机构之特别法规之规定为之。
第九条
预算拨款之使用
一、登录于每项拨款之款额,不得用于被视为不相应之财政预算项目上。
二、须每月对人员之各项目内可能出现之盈余进行决算,并由财政局保留该等盈余,以便根据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所订之标准使用之。
三、禁止使用上述盈余以增加其他经济章表内项目之款项,但行政长官在审阅财政局之建议后而许可者不在此限。
四、禁止引致超出所获许可之拨款之承诺或责任之行为;如发生此等事实,将构成违纪行为,但法律有相反规定者不在此限。
五、根据适用法规之规定,上述程序亦适用于各自治实体,但第二款所指者除外。
六、为适用上述各款的规定,财政局须采取适当措施以便经常跟进公共开支,并查核是否遵守有关之现行规定,但不影响各机关应负之责任。
第十条
十二分一之制度
一、在二零零三年内,应遵守十二分一之制度,但在下列情况下不受该制度限制:
(一)金额等于或低于$300,000.00(澳门币叁拾万圆整)之拨款;
(二)支付于确定日期到期之每月固定负担之拨款,或支付因履行关于工程之实施或取得财产与劳务之书面合同而引致之每月固定负担之拨款;
(三)应立即运用之增加款项或登录款项之金额;
(四)登录于非自治机关或仅享有行政自治权之机关之运作预算内之资本拨款,以及登录于各自治实体之本身预算内之资本拨款;
(五)分配予政府投资与发展开支计划之拨款;
(六)按上级核准之有关计划,标准及期限,用作给予补贴之拨款;
(七)经有关机关提出充分理由,且行政长官在听取财政局意见后而作出预先许可之其他拨款。
二、上款所指之特许,须在不影响司库之正确管理及保障有关之财政平衡下行使,而财政局得建议全部或部分中止有关特许。
第十一条
款项之分配
一、使用与整体款项有关之资金,须在听取财政局意见后按经济及职能分类之适当项目预先分配。
二、在执行财政预算时所作之不须额外动用资源之调整,须根据为修改财政预算而订定之法律制度为之。
第十二条
预算之转移
一、在二零零三年澳门特别行政区财政预算内清楚载明之津贴、共同分享及指定收入,系根据各自治实体之财政制度之规定处理。
二、上款之规定不排除在获行政长官经听取财政局意见后而许可之特定情况下,可全部或部分预收将到期之津贴。
三、以指定收入名义征收之款项超出二零零三年澳门特别行政区财政预算之最初预计时,则超出最初预计的部分被视为默示追加,并对相应之开支项目作同等调整。
四、如出现上款规定之情况,则新增之金额须每月在由财政局局长签署并公布于《澳门特别行政区公报》之声明书内列明。
第十三条
职业税税额之扣减
一、于二零零三年度,设立职业税税额之扣减项目,有关扣减率订定为百分之二十五。
二、为遵守上款规定,雇主应根据经二月二十五日第2/78/M号法律通过之《职业税规章》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对雇员及散工进行同一规章第三十二条所指之就源扣缴之职业税税额扣减工作,并应每季将已扣除百分之二十五之纳税主体应缴税额交予澳门财税厅收纳处。
三、上款的规定适用于二零零三年度最后一季扣除的金额,并应最迟于二零零四年一月十五日将之交予澳门财税厅收纳处。
四、根据《职业税规章》第十条规定,纳税人应递交M/五格式收益申报书;此等纳税人之职业税税额的扣除,由税务当局依职权作出,因而第一款所规定之百分之二十五的扣减率亦应在同一《规章》第四十一条所指之征收凭单中作适当的扣除。
五、以上数款的规定不影响根据有关《规章》须作出的职业税递交或返还。
第十四条
营业税之豁免
一、于二零零三年,不对附于十二月三十一日第15/77/M号法律通过的《营业税规章》表一及表二所载之营业税税额进行征收。
二、上款的规定不免除该《规章》第二条所包括之自然人或法人应遵守之宣告义务,亦不妨碍因不履行该等义务而被科处罚则。
三、税务当局之有权限部门应根据《营业税规章》第十条及第十一条以及附于同一《规章》的行业总表表一规定,维持各类场所的评定程序。
第十五条
房屋税税额之扣减
于二零零三年度,设立房屋税税额扣减项目,有关扣减额订定为$500.00 (澳门币伍佰圆整),该扣减额系由税务当局依职权作出,并应在八月十二日第19/78/M号法律通过的《房屋税规章》第九十二条所指的征收凭单内作出扣减。
第十六条
税额扣减之期限
在不妨碍本法律之每年期限制度的情况下,本法律所设立的税额扣减适用自涉及税务优惠之年或年度所采用规章所载之结算权失效期。
第十七条
地租及租金之征收以及退回之最低值
于二零零三年,应归澳门特别行政区所有之低于$100.00 (澳门币壹佰圆整) 之地租及租金之年金额不予以征收,亦不退回总额低于此数之金额。
第十八条
广告及宣传物品之收费及税项
一、于二零零三年度,民政总署不征收有关宣传或广告物品的张贴或放置的牌照费。
二、上款所指豁免不包括放置在格兰披治大赛车跑道之广告。
三、第一款的规定不影响九月四日第7/89/M号法律之规定以及其他关于宣传及广告物品之张贴的一般或特别规定的遵守。
四、按第一款规定豁免缴纳牌照费的宣传及广告物品的张贴或放置,亦免缴纳六月二十七日第17/88/M号法律核准之《印花税规章》第二十一至二十三条以及《印花税总表》第三条所指的印花税。
第十九条
旅游税之豁免
一、于二零零三年度,根据四月一日第16/96/M号法令第六条规定属第一组分类之同类场所之自然人或法人所提供的服务,获豁免八月十九日第19/96/M号法律通过的有关《规章》所规定的旅游税。
二、基于适用四月一日第16/96/M号法令第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该法令第五条所指的第一、二及三组酒店场所的上款所指的第一组同类场所之专有业务,亦获豁免旅游税。


二零零二年十二月十九日通过。

立法会主席 曹其真

二零零二年十二月二十七日签署。

命令公布。

行政长官 何厚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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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扶持贫困华侨农场经济发展工作的决议

广东省人大常委会员


转发广东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扶持贫困华侨农场经济发展工作的决议的通知

粤府〔2002〕33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府直属有关单位:
  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省人民政府《关于扶持贫困华侨农场经济发展议案办理情况的报告》,并作出了相应的《决议》。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东省人民政府
二○○二年五月十三日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扶持贫困华侨农场经济发展工作的决议

(2002年1月25日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听取并审议了省人民政府关于扶持贫困华侨农场经济发展议案(省八届人大五次会议第57、104、130号议案)办理情况的报告,会议原则上同意这个报告。
  会议认为,该议案经过省人民政府几年来的组织实施,取得了一定的成效,对华侨农场的管理体制进行改革,贫困华侨农场的经济有了一定的发展,归难侨的生活水平逐步提高。但是,由于历史遗留的问题较多,解决的难度较大,目前尚未完成议案提出的任务,议案办理方案提出的一些措施尚未得到落实,贫困华侨农场还没有实现脱贫的目标。因此,同意将议案办理期限延长至2003年。
  省人民政府应继续加强对扶持贫困华侨农场经济发展工作的领导,加大扶持的力度,认真落实议案办理情况报告提出的各项措施。贫困华侨农场所在的市(县)人民政府应切实加强对华侨农场的领导,理顺管理体制,促进华侨农场经济发展,实现贫困华侨农场在2003年脱贫的目标。贫困华侨农场所在的市(县)人大常委会应加强监督检查,督促本级人民政府做好扶持贫困华侨农场经济发展的工作,完成议案提出的任务。

关于扶持贫困华侨农场经济发展议案办理情况的报告

广东省人大常委会:
  省八届人大五次会议代表提出的《关于扶持贫困华侨农场经济发展的议案》(第57、104、130号),省政府于1998年开始实施。3年来,在省委的正确领导和各级人大的支持监督下,经过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的共同努力,贫困华侨农场经济有了较大发展,归难侨生活水平逐步提高。2000年底,省政府派出检查组到韶关、清远、梅州、湛江、揭阳等市及所属华侨农场进行检查。省政府认为,已基本完成议案提出的任务,但鉴于目前贫困华侨农场仍然存在较大的困难和问题,建议将议案延长至2003年,以实现贫困华侨农场脱贫目标。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过去三年实施议案采取的主要措施和取得的主要成效
  (一)积极推进华侨农场体制特别是领导体制改革。
  近几年来,我省抓紧了对华侨农场的体制改革工作,至2000年,全省23个华侨农场已全部设立经济管理区或镇一级建制。其中,有13个场设立华侨管理区或经济区,9个场设立镇级政权建制,1个场设立街道办事处。华侨农场通过进行领导体制改革,已初步融入地方经济社会发展。
  (二)地方政府重视扶持贫困华侨农场经济发展。
  贫困华侨农场所在地政府能把华侨农场纳入地方经济社会总体发展规划,并加强对华侨农场的领导,扶持农场经济发展,减轻社会性负担。一是给予核定财政包干基数或税收适当返还的政策。部分设区(镇)的华侨农场的财税体制等关系逐步理顺。湛江市对奋勇华侨农场核定五年内每年200万元经费支出基数。清远市对英红华侨农场实行“核定收支,超收分成,短收扣减支出基数”的财政管理体制,从2000年起每年核拨行政、教育、卫生人员支出基数233万元。梅州市对蕉岭华侨农场实行税收先征后退,1999年度返还农场235万元。二是逐步把贫困华侨农场纳入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和扶贫规划。鹤山市政府积极扶持合成华侨农场的电力建设,先后投入1000多万元改造该场的供电设施,投入近1000万元修通农场接驳该市主干道的公路。2000年下半年全省扶贫开发“两大会战”中,部分贫困华侨农场的公路建设纳入了所在市、县的“村村通公路”计划。
  (三)省各有关部门加强对贫困华侨农场各项事业的扶持。
  1998年4月至5月,省侨办会同省教育、卫生、社保、国土、电力等部门分别联合发文,就加强华侨农场的教育管理、医院“一无三配套”建设、土地管理、用电行业管理工作和解决贫困华侨农场职工养老保险问题作出具体规定。省财政厅、省计委等部门除争取中央下达华侨农场的专项资金外,每年都在省级预算内安排资金扶持贫困华侨农场发展“造血型”项目和改善基础设施。省教育部门在1994年至1997年共安排给华侨农场“普九”补助、教师岗位津贴、教师住房补贴等资金438万元。部分贫困华侨农场学校列入省“改薄”资金扶持计划,安排了“改薄”资金90万元。1998年-2001年共下达教师岗位津贴和改造薄弱学校经费240万元,比前4年增加了150万元。省卫生部门在1997年和1998年先后共安排专项资金300万元,扶持15个贫困华侨农场医院“一无三配套”建设;地方政府和卫生部门也先后安排配套资金160多万元,农场自筹资金420多万元投入到“一无三配套”建设。省交通部门下达1998年贫困华侨农场公路建设计划24.2公里,共安排资金399.3万元,扶持大南山等7个贫困华侨农场场部连接国(省、县)道的公路建设。省财政和水利部门对华侨农场小型农田水利建设也给予大力的扶持,1999年和2000年每年均安排给华侨农场小型农田水利建设补助资金500万元。
  (四)大部分贫困华侨农场职工养老保险纳入或初步纳入地方社会统筹。
  1998年12月,省财政一次性安排4000万元专项资金,作为帮助贫困华侨农场职工养老保险纳入地方统筹的启动资金。目前,全省15个贫困华侨农场中,除了阳江市的岗美华侨农场外,已有14个场的养老保险通过多种形式纳入或初步低标准纳入地方统筹。参保的形式有三种,一是保险缴费和养老金发放按“分档次、定比例”的办法纳入地方统筹,以这种形式参保的有广州市的花都、梅州市的蕉岭、湛江市的奋勇、韶关市的消雪岭、江门市的海宴、合成、大槐7个场;二是农场设立社保机构,自收自支,收支缺口由省的补助款分3至5年补贴,市财政、社保也给予一定的补贴,以这种形式参保的有汕尾市的陆丰、揭阳市的大南山、普宁3个场;三是清远市所属的4个华侨农场参加市的社保统筹,但市社保局只承担发放基础养老金和20%的过渡性养老金,80%的过渡性养老金需农场承担。
  (五)扶持贫困华侨农场特困户发展生产。
  我省贫困华侨农场1997年人均收入低于1000元的绝对贫困户有6910户。1998年9月,省财政按扶持特困县绝对贫困户的补助标准(每户补助1000元),一次性安排下拨贫困华侨农场特困户扶贫补助款691万元,专项用于扶持特困户发展生产,摆脱贫困。各贫困华侨农场也成立了扶贫工作机构,落实发展项目,将扶持特困户的责任落实到每个干部,使扶贫工作取得一定的成效,约70%的贫困户不同程度地增加了收入,其中1470户(占21%)人均年收入超过1000元。
  (六)多数贫困华侨农场经济有了较快发展,归难侨生活水平逐步提高。
  在各级政府的重视和有关部门的支持下,贫困华侨农场积极推进内部改革,走农村改革发展的道路,逐步改革和完善经营机制,调整产业结构,大力发展“三高”农业,加大招商引资工作力度,使农场经济总体上有较大发展,归难侨收入逐步提高。2000年15个贫困华侨农场的社会总产值为13.1亿元
(1990年不变价),比1996年的5.2亿元增长了152%,年平均增长27%;人均收入2151元,比1996年的1587元增长35%。
  二、华侨农场目前存在的主要问题
  由于种种原因,目前华侨农场仍然存在不少的问题,这除了华侨农场自身存在的观念僵化、机制不灵、活力不足等问题外,主要的问题有:
  (一)华侨农场领导体制改革后,仍未能完全实行财政转移支付制度。由于部分华侨农场设区建镇后事权划分不规范,财税关系未能从根本上理顺,农场的教育、卫生、公安未能纳入当地计划,造成了华侨农场的财权与事权不相适应,华侨农场的社会性、政策性负担仍十分沉重,影响了地方经济的发展。
  (二)部分贫困华侨农场的职工养老保险未能真正纳入地方统筹。一是有的地方社保部门要农场补缴历年未缴基金数额较大,部分农场除用省的补助款补缴外,仍欠几百万元的补缴费用。不少农场无法补缴这笔资金。二是有的地方要农场承担较大比例的过渡性养老金,加重了这些贫困农场的负担。如清远市对所属4个华侨农场制定的方案,80%的过渡性养老金要农场自筹解决。三是有些农场的社保仍是自收自支,地方社保部门把省财政一次性下拨的补助款按3至5年计划,摊分弥补农场每年的收支缺口,一旦省的补助款用完,这些华侨农场的养老保险将重新陷入困境。四是多数农场参保标准较低,不少农场退休职工每月只能拿到100多元的养老金,生活仍然较困难。
  (三)部分地方尚未把扶持贫困华侨农场纳入当地扶贫工作计划,相当部分归难侨的生活仍较贫困。部分地方政府仍然把改制后的华侨农场看作一个农业企业,使部分贫困华侨农场未有享受到有关扶贫政策和资金的照顾,直接影响到农场的经济发展。另方面,归难侨的收入偏低,清远市4个华侨农场2000年人均收入才1271元,相当于当地农村人均收入的一半。部分华侨农场拖欠工资和退休金的情况突出,如英红华侨农场拖欠在职人员工资达15个月,离退休人员只能领取基础养老金和20%的过渡性养老金,另80%的过渡性养老金由于农场经济困难而一直拖欠。
  (四)部分华侨农场土地被侵占的问题仍较严重。我省多数华侨农场都存在土地被周边农民侵占或边界存在纠纷的现象,一些华侨农场虽进行土地确权登记,但由于协调、处理的力度不够,问题尚未得到有效的解决。
  三、继续采取措施,进一步加快华侨农场的改革与发展
  华侨农场是集中安置归难侨的基地,推动华侨农场和归难侨尽快脱贫奔康,是我省扶贫攻坚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这既是维护社会安定局面的需要,也直接关系到我国对外政治影响和我省率先基本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的目标。今年9月,省政府批转了省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加快华侨农场改革与发展意见,要求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从讲政治和实践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来重视华侨农场的改革与发展,通过采取一系列措施,力争使全省华侨农场在2003年实现脱贫。
  (一)进一步深化华侨农场体制改革,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管理机制。
  通过改制,帮助华侨农场解决三个主要问题:一是解决部分历史遗留问题,减轻其包袱;二是按照“老人老办法,新人新措施”的原则,妥善解决原越南、印尼等国归难侨的生活保障问题,其他人员则逐步推向社会;三是对改制后必要的行政开办经费给予适当补贴。
  (二)落实财政转移支付制度。
  市、县政府要切实理顺华侨农场财税关系,合理划分事权,建立科学规范的分税制财政体制,对华侨农场实行转移支付制度。省级财政部门在对市、县实施转移支付时,按全省统一规定,将华侨农场纳入所在市、县的计算范围。
  (三)进一步完善华侨农场职工养老保险制度。
  对华侨农场职工养老保险纳入地方统筹的一次性补缴统筹金,由省和所在市两级财政分担。如解决一次性补缴统筹金后仍不能续交保费的,可不参加地方社会养老保险,而纳入最低社会保障范围,达到退休年龄的归难侨养老保险金由省和所在市财政兜底。
  对纳入养老保险统筹后每年的收支缺口,省从2002年至2005年每年按各地实际的统筹水平给予适当补贴,由省财政和社保基金共同承担。从2006年开始由社保统筹基金解决。省每年在养老保险调剂金中适当加大对华侨农场的调剂额度。
  (四)加大对华侨农场政策和资金扶持力度。
  省财政在“十五”期间每年继续安排扶持农场发展生产资金600万元,水利建设补助资金500万元,老归侨事业费增加为50万元。
  省发展计划部门从2002年起连续4年,每年在省级预算内基建投资计划中安排500万元,补助华侨农场基础设施建设和社会发展事业,改善华侨农场投资环境和归难侨居住条件。
  省交通、电信、电力、教育、卫生、文化、广播电视等部门,要积极支持华侨农场的发展,帮助华侨农场搞好基础设施建设和发展教育、卫生、文化等事业。
  省外经贸、发展计划、劳动和社会保障、侨务以及各市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农场劳动力的培训,提高其劳动力素质和就业竞争能力,2001年至2002年计划推荐安置3200名以上的归难侨待业青年就业。
  “十五”期间,继续调整安置2500名归难侨(含其子女)到城镇入户,安置地区一律免收城市增容费。
  各级政府及扶贫机构要把贫困华侨农场纳入扶贫攻坚计划,使贫困华侨农场享受贫困地区的各项优惠政策,并给予倾斜照顾。
  (五)深化华侨农场内部改革,加快经济发展步伐。
  农场领导班子要转变观念,摒弃“等、靠、要”的思想,带领广大职工和归难侨艰苦奋斗,开拓进取,深化内部改革,逐步改革和完善生产经营机制,积极探索新的发展思路。要大力发展农业产业化,积极推广“公司+基地+农户”的经营方式,进一步调整和优化产业结构,大力发展“三高”农业和农产品加工业;充分利用土地资源优势,外引内联,搞好招商引资工作,因地制宜发展工业和外向型农业;结合小城镇建设,大力发展第三产业,推动华侨农场经济发展。
  以上报告,请予审议。


广东省人民政府
二○○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任免的名单(2002年4月28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任免的名单(2002年4月28日)


(2002年4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

批准免去韩忠信的四川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职务;
批准任命陈文清为四川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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