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站点| 世界资料网 | 专利资料网 | 世界资料网论坛
收藏本站| 设为首页| 首页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第20个全国税收宣传月活动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3 15:07:21  浏览:9763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第20个全国税收宣传月活动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第20个全国税收宣传月活动的通知

国税发[2011]2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局内各单位:
  税务总局决定,2011年4月继续组织开展全国税收宣传月活动,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继续以“税收•发展•民生”作为全国税收宣传月的主题。经过近几年的宣传,“税收•发展•民生”已经在全社会产生了良好的社会反响和一定的品牌效应。第20个全国税收宣传月继续沿用这一主题,深入宣传税收取之于民、用之于民、造福于民的性质,深入宣传税收在筹集国家财政收入、调控经济和调节分配、改善民生等方面的重要作用。各地可结合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特点,在这一主题下确定副题,以增强税收宣传月活动的针对性和吸引力。
  二、加强活动策划,丰富税收宣传月活动内容。税收宣传月期间,税务总局将组织开展系列宣传活动,主要有:举办纪念税收宣传月20周年座谈会,并在相关媒体进行专题报道;税务总局领导在重要媒体发表署名文章;与央视合作,播出系列专访、公益片和宣传片;向全社会推出全国十大优秀税务工作者;开展形式多样的网上宣传活动;部署开展全国税法动漫大赛等一系列活动。
  各地可围绕纪念宣传月活动20周年,通过发放征求意见表、网络征集、策划会等方式,广泛征求纳税人、基层单位、主流媒体及社会各界对开展税收宣传活动的建议。要进一步拓宽视野,学习其他党政部门、大型企业开展宣传活动的先进经验,不断开拓思路。要按照上级部署,紧密结合当地实际,形成系统的工作计划和操作方案,推陈出新,确保税收宣传月活动深入推进。
  三、加强协调配合,争取多方支持。各地税务机关要高度重视税收宣传月活动,主动向地方党委、政府领导汇报全国税收宣传月的部署,取得地方领导和有关部门的大力支持。要广泛借助各类新闻宣传媒体的力量,特别是发挥网络媒体辐射面广、渗透力强的优势,进一步扩大税收宣传月的影响。各级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要加强联系、互通信息、注重协调,在开展重要活动项目、发布户外及电视公益广告等方面大力合作,形成税收宣传的合力。各级税务机关内设职能机构特别是承担有日常宣传任务的纳税服务、国际税收等部门,要紧紧围绕税收宣传的统一部署和要求,积极落实各项税收宣传任务。各地还要广泛发动和组织干部职工及社会各界参与税收宣传,确保税收宣传月活动取得实效。
  四、及时做好信息交流和工作总结。宣传月期间,税务总局办公厅将通过《税务简报》编发“2011年全国税收宣传月活动专辑”,摘发各地税收宣传月活动动态、经验,加强税收宣传信息交流。宣传月结束后,税务总局将对活动开展情况进行总结、通报。请各地于2011年6月30日前,将宣传月工作总结及1-2个优秀创新活动项目报送税务总局办公厅(新闻宣传办公室),项目要有相应的文字说明和音像资料。
  2011年是实施“十二五”规划的开局之年。做好今年的税收宣传工作,准确把握和引导舆论导向,意义十分重大。各级税务机关要在抓好税收宣传月活动的基础上,坚持与时俱进、开拓创新,用重点宣传项目推动日常税收宣传工作。要围绕中心工作,加大对重大宏观税收决策部署、新出台税收政策、税收职能作用以及税收典型的宣传报道;要加快建立税收舆情监测、分析与引导机制,完善税收网络评论员队伍,努力提升引导涉税舆论的水平;要巩固传统税收宣传项目,抓好已有成果的推广利用,并在现有的基础上推陈出新,积极打造税收宣传品牌;要进一步加大税收法制宣传力度,积极开展“六五”普法教育,积极营造有利于税收事业科学发展的社会舆论氛围。


  附件:1.2011年税收宣传月税务总局宣传活动安排.doc
 http://www.chinatax.gov.cn/n8136506/n8136593/n8137537/n8138502/n10655342.files/n10655441.doc
 2.税收宣传标语口号.doc
http://www.chinatax.gov.cn/n8136506/n8136593/n8137537/n8138502/n10655342.files/n10655450.doc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一一年二月二十二日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实施药品专利强制许可的思考

朱 晓 卓
(宁波天一职业技术学院 浙江 宁波 315100)


摘要: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在世界多个国家的传播,不仅对社会大众健康产生了威胁,而且更加凸显药品专利保护与公众健康需要之间的矛盾,药品专利强制许可无疑是解决这个矛盾的一条途径。文章对药品专利强制许可的背景、理论进行了分析,指出了目前实施这一许可的障碍,并提出了相应的对策。
关键词: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药品专利、强制许可、行政应急性、禽流感

日前,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在世界多个国家出现,再一次把瑞士罗氏制药公司推到了前台,因为该公司拥有禽流感防治特效药物——“达菲”的专利及生产权,包括中国在内的东南亚国家和欧美国家开始或计划储备防治禽流感药物,造成了“达菲”供应出现短缺。针对这一现状,多国政府纷纷要求罗氏公司放弃其拥有的“达菲”的专利权。面对强大的国际压力,罗氏公司决定 有条件开放“达菲”的生产权,但这种做法依旧把众多国家排斥在外,而其审批效率、许可费用和生产能力严重不足等因素使这一举措看起来更像是罗氏公司牢守专利和商业利益的变通之举。可见,药品专利保护与公众健康需要的确存在矛盾,但专利强制许可无疑是解决这个矛盾的一条途径。因此在此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实施药品专利强制许可其重要性就不言而喻了,但目前这种权利的行使还存在很大的不确定性。
1.实施药品专利强制许可的背景
1994年底,各国在乌拉圭回合谈判的基础上,将知识产权纳入到世界贸易的范畴,签定的《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 以下简称TRIPS)将药品及其生产过程纳入了专利保护体系,要求成员方对药品及其生产过程提供专利保护。2001年底,WTO(世界贸易组织)在第四届部长级会议上达成了《关于TRIPS协定与公共健康的多哈宣言》(以下简称《多哈宣言》),赋予成员国在公共健康危机下对药品专利行使强制许可权,即WTO知识产权第31号条款: “强制许可(Compulsory License)”条款。该条款规定,若成员国面临国家紧急危难,且不为商业用途时,则不用与拥有专利权者协商,只需在合理的实际情况允许下“告知”拥有专利权的厂商,便可使用此专利。同时《多哈宣言》也明确了TRIPS协议第31条b款中“国家紧急状态和其他极端情势” 包括因艾滋病、结核病、疟疾和其他传染病引起的公共健康危机;承认WTO成员政府授权强制许可维护公共健康的主权权利 。
2. 药品专利强制许可和行政应急性原则
实施药品专利强制许可是政府的一项具体行政行为,一项行政行为的作出必须要合法、合理,必须有相应的理论依据作为基础,如果仅仅从国家利益和社会利益来看,实施药物专利强制许可已侵犯了他人权利的权利,从这个层面看,对药物专利强制许可这一行政行为的作出,必须严格依据行政法学中的行政应急性原则。
行政应急性原则就是要求在某些特殊的紧急情况下,根据国家安全、社会秩序或公共利益的需要,行政机关可以采取没有法律依据的或是与法律相抵触的措施和行为[1]。因此,行政法中的这条原则可以被认为政府实施药品专利强制许可措施的理论依据。
3.药品专利强制许可和药品专利权
药品专利强制许可是指政府专利部门依照法律规定,不经药品专利权人的同意,直接许可具备实施条件的申请者实施药品发明或实用新型的一种行政措施,是一种非自愿许可。
显然,药品专利强制许可和药品专利权是相互矛盾的。药品专利保护保护对象主要是药品领域的新的发明创造,即技术创新,包括新开发的原料药即活性成分、新的药物制剂或复方、新的制备工艺或其改进。专利权具有独占性,也就是说专利保护的创新药品是唯一的,其独占性可体现在对市场利益的垄断,包括对创新药品的生产、销售、使用和进口的垄断,专利制度有利于鼓励新药发明创造,有利于发明创造的推广应用,有利于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和创新。
但在紧急情况下药品专利强制许可不仅不会被视为侵权,相反还应被政府组织予以支持,理由在于:首先从国家和社会利益来看,药品专利强制许可的目的是为了促进获得专利的发明创造得以实施,防止专利人滥用专利权,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其次从人权保护的确定来看,获得药品在性质上是人权,是健康权、生命权的一部分。在联合国人权框架内,药品专利的强制许可是国家履行人权义务的一项措施,国家确保患者获得药品的不仅义务优先于相关国际贸易协定下的义务,也优先于TRIPS协定下的专利保护义务;第三,从人权的实现来看,药品专利强制许可措施作为国家确保患者实现获得药品治疗权利的一项措施,其他国家及医药企业负有合作或尊重的义务。
所以,法律承认的药品专利权是对个人权利的保护,但这不是绝对的,应受到公众分享医学进步利益权利的限制,这种限制是解决公众健康与药品专利保护冲突问题的一种平衡机制,药品专利的强制许可措施是实现这种平衡机制的一种措施。需要注意的是,强制许可是对知识产权专有权的限制,因此对药品专利强制许可予以认可的前提是各国授予药品本身或药品生产过程专利,而并没有剥夺该药品专利人的专利资格,即药品专利权人仍然有权制造已取得专利的产品和进口该专利产品,发明专利权人仍然有权利与强制许可的受益人以外的其他单位和个人签订许可协议。强制许可的这种非独占性同时还意味着一国批准了强制许可并不排除其他国家进一步批准强制许可。
4 目前实施障碍
我国至今也没有正式采取过药品专利强制许可这一措施,在欧美各国目前虽然也不同程度地在立法中规定了强制许可,但往往是附加了严格的限制,在实践中也极少采用强制许可措施。更多的时候,强制许可的意义表现为药品领域降低价格的手段,而不是目的,这因为目前实施药品专利强制许可还存在一定的障碍。
4.1 法律制度的不完善
对于没有或缺乏制药能力的发展中国家如何有效使用强制许可问题,《多哈宣言》没有予以解决,只是要求TRIPS理事会找到迅速解决这一问题的方案并在2002年底报告给总理事会。TRIPS理事会自2002年3月起进行了相关研究并提出了许多建议,比如修改TRIPS协议31(f)条,但是因2002年底举行的WTO成员政府会晤失败而延期 。《多哈宣言》产生后,关于TRIPS协定中强制许可的使用费的标准、可以实行强制许可的药品范围、强制许可药品的进、出口问题及防止强制许可药品的贸易转移等问题,引起了各国广泛的争议 。同时《多哈宣言》法律地位并不明确,而《多哈宣言》法律地位确定如何又直接影响到了上述不明确之处的解释 。
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二条的规定:“自专利权被授予之日起满3年后,任何单位均可以依照专利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请求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给予强制许可。”对于强制许可时间上的限制,无疑也是给在紧急情况下药品专利强制许可的启动实施带来困难。
4.2 强制许可的药品质量
对于药品而言,实验室仿制并不难,难的是日后投产的技术问题,一旦启动药品专利的强制许可,如何保证在药品仿制过程中的质量问题就显得尤为关键了。
作为被强制许可的药品专利拥有者,不会主动将该药品的生产流程、生产工艺、生产指标等提供给仿制者,仿制药品同样面临研究时间上的问题,而且仿制药品难免会和原来的专利药品存在质量上的偏差,有效性、安全性同样值得忧虑,如果出现质量问题引发负面效果,被许可生产的企业很难获得被强制许可的企业在技术上支持,在技术转让谈判上更是陷于被动。最重要的是,强制许可的实施会使制药商把精力集中在仿制而非开发,被许可的发达国家制药商也可能因为无利可图而冷落相关疾病的研发工作。
4.3 国际声誉和影响
药品专利本身属于私权利,实施药品专利强制许可毕竟是对个人权利的侵犯,现在世界各国都在强化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在此现实环境下,轻易地实施药品专利强制许可,可能会造成各国专利所有人的恐慌,引发商业贸易危机,并招致他国的非议,从而影响国家在国际上的形象。如2001年“9.11事件”后不久,美国一度出现炭疽恐慌。德国拜耳公司的抗炭疽药物西普洛是在美国批准的唯一用来治疗炭疽病毒的药品,该药品在美国的专利于2003年12月到期。炭疽恐慌使美国民众强烈要求中止拜耳公司对西普洛的专利权。根据TRIPS的规定,美国可以在此时启动强制许可。但是美国更倾向于就降低西普洛的价格与拜耳公司展开了谈判,最终成功地将“强制许可”作为谈判砝码,迫使拜耳公司大幅度降低了西普洛的价格[2]。当时舆论就认为美国不启动强制许可就是担心自己一贯保持反对强制许可的国际形象受损。
5 对策思考
面对日益严重的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印度、泰国、越南等国政府或企业已经宣称要做“达菲”的仿制药。中国台湾制药业者在向罗氏公司申请生产授权的同时,也向该地区卫生机构申请启用31号条款以作为和罗氏公司谈判的一个筹码。我国同样也面对着不容乐观的公共健康危机,肯定药品专利强制许可是符合我国利益的,是享受WTO赋予该权利的一种表现,但实施药品专利强制许可的负面效果也不容忽视。因此尽管目前防控禽流感形势依然严峻,但采取药品专利强制许可必须慎之又慎,如果采取的时机不合适或是方式不正确,必然会影响到药品研发机构和企业的积极性,可能暂时解决了困难,但对将来的防治工作却是适得其反。所以,目前形势下尽量采取一些比较灵活的方式去解决防治禽流感药物问题更为合适,必要时再实施药品专利强制许可,但有以下几个问题需要加以考虑。
5.1强制许可的权限
实施药品专利强制许可是行政应急权的具体体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突发性和紧急性,必然要求将某一强制性权力赋予某一特定机关,并尽可能减少对这种应急权的种种限制,减少限制势必也会剥夺公民、组织的一些权利。行政应急性原则只是行政合法性和合理性原则的重要补充,依法办事依然是其核心内容,而法律本身不是目的,是为了达到社会公共利益所运用的手段,所以采取药品专利强制许可必须合乎宪法和法律,必须体现法律的目的和精神,所以说采取药品专利强制许可的最终和根本目的只能是保障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3],在这个意义上说,采取药品专利强制许可必须从保障社会的稳定、人民的生命健康等基本权利出发,严格控制其权限,如明确强制许可的非独占性和告知义务,确定合理费用补偿,及时终止强制许可,以避免权力的滥用[4]。
5.2 采取优惠或补偿措施
如果此时能有其他的医药企业迅速介入“达菲”的授权生产,不但会迅速加大达菲的产能,而且会降低达菲的市场价格,而且降幅可能相当大,在目前达菲国际市场价格节节攀升、一药难求的情况下,这种种复杂利益关系的也是现在罗氏公司授权悬而未决的因素之一,所以在必要时政府主动向医药企业予以足够的经济补偿也是应在考虑之中,可以以友好的姿态争取进一步和医药企业协商以达到合作的目的。
在解决药品问题上,国家政府还应采取更积极主动的措施,及时组织国内企业参加药品专利技术的转让谈判,或与国外的制药公司协商实现本地化生产,或对进口防治禽流感药物免征进口关税,必要时采取价格补贴或其他优惠措施,同时也可考虑同某些医药公司和国际组织开展合作,在避免采取药品专利强制许可保证药品供应,这应是比采取药品专利强制许可更务实的做法。这也有利于维护国家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国际声誉。
5.3 加快相关药物的研发和储备
由于相当数量的突发事件是难以预测的,这就决定了在发生灾害后所需要的药品的不确定性,医药企业出于长期的效益考虑未必热衷于此类药物的研发,虽然国家为保证灾情、疫情等突发事件发生后对药品实行了药品储备、征调制度,但所储备或征调的药品等只能是针对现有已知疾病且已经批准生产和上市销售的,有相当多的疾病我们人类还未能认识和了解到,更不要说使用科学、有效的药品对其进行预先有效的控制预防或是治疗。因此,政府在组织和相关医药企业商谈药品专利转让的同时,相关部门包括药品监管部门在内更要采取积极有效的应急措施,如实行快速审批,实行快速审批的药物,药品检验所优先安排检验和药品标准复核[5],对于有关药品生产经营企业予以充足的资金支持,加快相关药品、疫苗的研究开发、经营上市,这对于最终战胜灾害是十分重要的,一旦拥有了自己研发的药物,就可以避免受制于人,也是药物短缺最有效的方法,而且一旦在研制技术上有了突破,在正常途径下实现药品专利许可也就指日可待了,这对于确保药品质量意义重大。

参考文献:
[1]罗豪才《行政法学》[M] 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5:24
[2]张娟,文香平. 药品专利强制许可问题浅析[N]..中国知识产权报.2001-11-1(A3)
[3]朱晓卓,田侃.行政应急性原则在药品监管中的运用和思考[J]. 中南药学.2004.1(1):224
[4]朱晓卓.药品专利强制许可的理性认识[J].上海医药.2006.27(2):58—59
[5]邵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系统中的药品保证制度[J].南京中医药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3.4(2):68
原载于《南京医科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6年第一期

国务院关于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的指导意见

国务院


国务院关于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的指导意见

国发〔2013〕4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推进产业结构调整的工作重点。为积极有效地化解钢铁、水泥、电解铝、平板玻璃、船舶等行业产能严重过剩矛盾,同时指导其他产能过剩行业化解工作,特制定本意见。
  一、充分认识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供给适度大于需求是市场竞争机制发挥作用的前提,有利于调节供需,促进技术进步与管理创新。但产品生产能力严重超过有效需求时,将会造成社会资源巨大浪费,降低资源配置效率,阻碍产业结构升级。
  受国际金融危机的深层次影响,国际市场持续低迷,国内需求增速趋缓,我国部分产业供过于求矛盾日益凸显,传统制造业产能普遍过剩,特别是钢铁、水泥、电解铝等高消耗、高排放行业尤为突出。2012年底,我国钢铁、水泥、电解铝、平板玻璃、船舶产能利用率分别仅为72%、73.7%、71.9%、73.1%和75%,明显低于国际通常水平。钢铁、电解铝、船舶等行业利润大幅下滑,企业普遍经营困难。值得关注的是,这些产能严重过剩行业仍有一批在建、拟建项目,产能过剩呈加剧之势。如不及时采取措施加以化解,势必会加剧市场恶性竞争,造成行业亏损面扩大、企业职工失业、银行不良资产增加、能源资源瓶颈加剧、生态环境恶化等问题,直接危及产业健康发展,甚至影响到民生改善和社会稳定大局。
  当前,我国出现产能严重过剩主要受发展阶段、发展理念和体制机制等多种因素的影响。在加快推进工业化、城镇化的发展阶段,市场需求快速增长,一些企业对市场预期过于乐观,盲目投资,加剧了产能扩张;部分行业发展方式粗放,创新能力不强,产业集中度低,没有形成由优强企业主导的产业发展格局,导致行业无序竞争、重复建设严重;一些地方过于追求发展速度,过分倚重投资拉动,通过廉价供地、税收减免、低价配置资源等方式招商引资,助推了重复投资和产能扩张;与此同时,资源要素市场化改革滞后,政策、规划、标准、环保等引导和约束不强,投资体制和管理方式不完善,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不到位,导致生产要素价格扭曲,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不健全,市场机制作用未能有效发挥,落后产能退出渠道不畅,产能过剩矛盾不断加剧。
  产能严重过剩越来越成为我国经济运行中的突出矛盾和诸多问题的根源。企业经营困难、财政收入下降、金融风险积累等,都与产能严重过剩密切相联。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必然带来阵痛,有的行业甚至会伤筋动骨,但从全局和长远来看,遏制矛盾进一步加剧,引导好投资方向,对加快产业结构调整,促进产业转型升级,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保持国民经济持续健康发展意义重大。因此,要坚决控制增量、优化存量,深化体制改革和机制创新,加快建立和完善以市场为主导的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长效机制。这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任务十分艰巨,要精心谋划、总体部署、统筹安排,积极稳妥加以推进。
  二、总体要求、基本原则和主要目标
  (一)总体要求。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以转变发展方式为主线,把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作为产业结构调整的重点,按照尊重规律、分业施策、多管齐下、标本兼治的总原则,立足当前,着眼长远,着力加强宏观调控和市场监管,坚决遏制产能盲目扩张;着力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完善配套政策,“消化一批、转移一批、整合一批、淘汰一批”过剩产能;着力创新体制机制,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建立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长效机制,推进产业转型升级。
  (二)基本原则。
  ——坚持尊重市场规律与改善宏观调控相结合。发挥企业市场主体作用,强化企业责任意识;加强市场供需趋势研判和信息引导,综合运用法律、经济以及必要的宏观调控手段,加强政策协调,形成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引导产业健康发展的合力。
  ——坚持开拓市场需求与产业转型升级相结合。保持投资合理增长,培育新的消费增长点,扩大国内市场规模,巩固拓展国际市场,消化国内过剩产能。强化需求升级导向,培育高端产品市场,促进产能结构优化,带动产业转型升级。
  ——坚持严格控制增量与调整优化存量相结合。严格要素供给和投资管理,遏制盲目扩张和重复建设;推进企业兼并重组,整合压缩过剩产能;实施境外投资和产业重组,转移国内过剩产能;强化资源能源和环境硬约束,加快淘汰落后产能;统筹区域协调发展,优化产业布局。
  ——坚持完善政策措施与深化改革创新相结合。完善和细化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的配套政策措施,建立中央和地方联动机制,加强协调服务,发挥部门合力,落实地方责任;深化重点领域改革和体制机制创新,形成有利于发挥市场竞争机制作用、有效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的体制机制环境。
  (三)主要目标。
  通过5年努力,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工作取得重要进展:
  ——产能规模基本合理。钢铁、水泥、电解铝、平板玻璃、船舶等行业产能总量与环境承载力、市场需求、资源保障相适应,空间布局与区域经济发展相协调,产能利用率达到合理水平。
  ——发展质量明显改善。兼并重组取得实质性进展,产能结构得到优化;清洁生产和污染治理水平显著提高,资源综合利用水平明显提升;经济效益实现好转,盈利水平回归合理,行业平均负债率保持在风险可控范围内,核心竞争力明显增强。
  ——长效机制初步建立。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得到完善,企业市场主体作用充分发挥。过剩行业产能预警体系和监督机制基本建立,资源要素价格、财税体制、责任追究制度等重点领域改革取得重要进展。
  三、主要任务
  (一)坚决遏制产能盲目扩张。
  严禁建设新增产能项目。严格执行国家投资管理规定和产业政策,加强产能严重过剩行业项目管理,各地方、各部门不得以任何名义、任何方式核准、备案产能严重过剩行业新增产能项目,各相关部门和机构不得办理土地(海域)供应、能评、环评审批和新增授信支持等相关业务。
  分类妥善处理在建违规项目。对未按土地、环保和投资管理等法律法规履行相关手续或手续不符合规定的违规项目,地方政府要按照要求进行全面清理。凡是未开工的违规项目,一律不得开工建设;凡是不符合产业政策、准入标准、环保要求的违规项目一律停建;对确有必要建设的项目,在符合布局规划和环境承载力要求,以及等量或减量置换原则等基础上,由地方政府提出申请报告,报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并抄报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部等相关职能部门,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商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部等职能部门,在委托咨询机构评估的基础上出具认定意见,各相关部门依法依规补办相关手续。对未予认定的在建违规项目一律不得续建,由地方政府自行妥善处理;对隐瞒不报在建违规项目,一经查实,立即停建,金融机构停止发放贷款,国土、环保部门依据土地管理法、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予以处理,对涉及失职渎职和权钱交易等问题的予以严肃查处,对监管不力的要严肃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同时,按照谁违规谁负责的原则,做好债务、人员安置等善后工作。所有在建违规项目的处理结果均应向社会公开。
  (二)清理整顿建成违规产能。
  全面清理整顿。各省级人民政府依据行政许可法、土地管理法、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以及能源消耗总量控制指标、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行业规范和准入条件、环保标准等要求,对产能严重过剩行业建成违规项目进行全面清理,提出整顿方案并向社会公示后,报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部等部门备案;对不符合备案要求的,各有关部门要及时反馈意见。
  加强规范管理。各级政府要加强对建成违规产能的规范管理,工业主管部门加强行业规范和准入管理,国土、环保部门严格监督检查,质检部门进行质量保障能力综合评价,依法颁发产品生产许可证。对工艺装备落后、产品质量不合格、能耗及排放不达标的项目,列入淘汰落后年度任务加快淘汰。
  (三)淘汰和退出落后产能。
  坚决淘汰落后产能。分解落实年度目标,在提前一年完成“十二五”钢铁、电解铝、水泥、平板玻璃等重点行业淘汰落后产能目标任务基础上,通过提高财政奖励标准,落实等量或减量置换方案等措施,鼓励地方提高淘汰落后产能标准,2015年底前再淘汰炼铁1500万吨、炼钢1500万吨、水泥(熟料及粉磨能力)1亿吨、平板玻璃2000万重量箱。“十三五”期间,结合产业发展实际和环境承载力,通过提高能源消耗、污染物排放标准,严格执行特别排放限值要求,加大执法处罚力度,加快淘汰一批落后产能。中央企业在淘汰和退出落后产能方面要发挥示范带头作用。
  引导产能有序退出。完善激励和约束政策,研究建立过剩产能退出的法律制度,引导企业主动退出过剩行业。分行业制修订并严格执行强制性能耗限额标准,对超过能耗限额标准和环保不达标的企业,实施差别电价和惩罚性电价、水价等差别价格政策。产能严重过剩行业项目建设,须制定产能置换方案,实施等量或减量置换,在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环境敏感区域,实施减量置换。项目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须制定产能等量或减量置换方案并向社会公示,行业主管部门对产能置换方案予以确认并公告,同时将置换产能列入淘汰名单,监督落实。鼓励各地积极探索政府引导、企业自愿、市场化运作的产能置换指标交易,形成淘汰落后与发展先进的良性互动机制。
  (四)调整优化产业结构。
  推进企业兼并重组。完善和落实促进企业兼并重组的财税、金融、土地等政策措施。协调解决企业跨地区兼并重组重大问题,理顺地区间分配关系,促进行业内优势企业跨地区整合过剩产能。支持兼并重组企业整合内部资源,优化技术、产品结构,压缩过剩产能。鼓励和引导非公有制企业通过参股、控股、资产收购等多种方式参与企业兼并重组。研究出台促进企业做优做强的指导意见,推动优强企业引领行业发展,支持和培育优强企业发展壮大,提高产业集中度,增强行业发展的协调和自律能力。
  优化产业空间布局。科学制定产业布局规划,在坚决遏制产能盲目扩张和严控总量的前提下,有序推进产业布局调整和优化。按照区域发展总体战略要求,适应城镇化发展需要,结合地方环境承载力、资源能源禀赋、产业基础、市场空间、物流运输等条件,有序推进产业梯度转移和环保搬迁、退城进园,防止落后产能转移。支持跨地区产能置换,引导国内有效产能向优势企业和更具比较优势的地区集中,推动形成分工合理、优势互补、各具特色的区域经济和产业发展格局。
  (五)努力开拓国内市场需求。
  扩大国内有效需求。适应工业化、城镇化、信息化、农业现代化深入推进的需要,挖掘国内市场潜力,消化部分过剩产能。推广钢结构在建设领域的应用,提高公共建筑和政府投资建设领域钢结构使用比例,在地震等自然灾害高发地区推广轻钢结构集成房屋等抗震型建筑;推动建材下乡,稳步扩大钢材、水泥、铝型材、平板玻璃等市场需求。优化航运运力结构,加快淘汰更新老旧运输船舶。
  着力改善需求结构。强化需求升级导向,实施绿色建材工程,发展绿色安全节能建筑,制修订相关标准规范,提高建筑用钢、混凝土以及玻璃等产品使用标准,带动产品升级换代。推动节能、节材和轻量化,促进高品质钢材、铝材的应用,满足先进制造业发展和传统产业转型升级需要。加快培育海洋工程装备、海上工程设施市场。
  (六)积极拓展对外发展空间。
  巩固扩大国际市场。鼓励企业积极参加各类贸易促进活动,创新国际贸易方式。拓展对外工程承包领域,提升对外承包工程质量和效益,积极承揽重大基础设施和大型工业、能源、通信、矿产资源开发等项目,带动国内技术、装备、产品、标准和服务等出口,培育“中国建设”国际品牌。适应国际新规范、新公约、新标准要求,增强节能环保船舶设计制造能力,稳定船舶出口市场。
  扩大对外投资合作。鼓励优势企业以多种方式“走出去”,优化制造产地分布,消化国内产能。建立健全贸易投资平台和“走出去”投融资综合服务平台。推动设立境外经贸合作区,吸引国内企业入园。按照优势互补、互利共赢的原则,发挥钢铁、水泥、电解铝、平板玻璃、船舶等产业的技术、装备、规模优势,在全球范围内开展资源和价值链整合;加强与周边国家及新兴市场国家投资合作,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对外投资,建设境外生产基地,提高企业跨国经营水平,拓展国际发展新空间。
  (七)增强企业创新驱动发展动力。
  突破核心关键技术。利用市场机制和经济杠杆倒逼企业增强技术创新的内在动力,推动企业转型和产业升级,提升以产品质量、标准、技术为核心要素的市场竞争力。着力构建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集中精力突破、掌握一批关键共性技术。鼓励企业实施技术改造,推广应用更加节能、安全、环保、高效的钢铁、电解铝、水泥、平板玻璃工艺技术,提升高技术船舶、海洋工程装备设计制造能力。
  加强企业管理创新。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引导国有资本从产能严重过剩行业向战略性新兴产业和公共事业领域转移。鼓励企业强化战略管理、培育知名品牌,加强产品创新、组织创新、商业模式创新,提升有效供给,创造有效需求。提高企业管理信息化水平,推进精细化管理。注重发挥企业家才能,加强创新型人才队伍建设,完善以人为本的企业人才激励机制。总结推广企业管理创新优秀成果,实施企业管理创新示范工程。
  (八)建立长效机制。
  创新政府管理。加强产业、土地、环保、节能、金融、质量、安全、进出口等部门协调配合,强化用地、用海和岸线审查,严格环保和质量监督管理,坚持银行独立审贷,形成法律法规约束下责任清晰的市场监管机制。深化投资体制改革,强化事中和事后纵横协管。加强对产能严重过剩行业动态监测分析,建立产能过剩信息预警机制。
  营造公平环境。保障各种所有制经济依法平等使用生产要素、公平参与市场竞争、同等受到法律保护。切实减少对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行政干预,坚决清理废除地方政府在招商引资中采取土地、资源、税收、电价等损害公平竞争的优惠政策,以及地方保护、市场分割的限制措施。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和质量体系建设,打击假冒伪劣产品,整顿规范市场秩序,形成有利于创新创业的市场环境。
  完善市场机制。推进资源税改革和环境保护税立法。理顺资源、要素价格的市场形成机制,完善差别化价格政策,提高产业准入的能耗、物耗、水耗和生态环保标准,切实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以资源环境承载力上限,倒逼超标产能退出、节能减排达标和自然环境改善。完善转移支付制度,建立生态环保补偿责任制。
  四、分业施策
  对产能严重过剩行业,要根据行业特点,开展有选择、有侧重、有针对性的化解工作。
  钢铁。重点推动山东、河北、辽宁、江苏、山西、江西等地区钢铁产业结构调整,充分发挥地方政府的积极性,整合分散钢铁产能,推动城市钢厂搬迁,优化产业布局,压缩钢铁产能总量8000万吨以上。逐步提高热轧带肋钢筋、电工用钢、船舶用钢等钢材产品标准,修订完善钢材使用设计规范,在建筑结构纵向受力钢筋中全面推广应用400兆帕及以上强度高强钢筋,替代335兆帕热轧带肋钢筋等低品质钢材。加快推动高强钢筋产品的分类认证和标识管理。落实公平税赋政策,取消加工贸易项下进口钢材保税政策。
  水泥。加快制修订水泥、混凝土产品标准和相关设计规范,推广使用高标号水泥和高性能混凝土,尽快取消32.5复合水泥产品标准,逐步降低32.5复合水泥使用比重。鼓励依托现有水泥生产线,综合利用废渣发展高标号水泥和满足海洋、港口、核电、隧道等工程需要的特种水泥等新产品。支持利用现有水泥窑无害化协同处置城市生活垃圾和产业废弃物,进一步完善费用结算机制,协同处置生产线数量比重不低于10%。强化氮氧化物等主要污染物排放和能源、资源单耗指标约束,对整改不达标的生产线依法予以淘汰。
  电解铝。2015年底前淘汰16万安培以下预焙槽,对吨铝液电解交流电耗大于13700千瓦时,以及2015年底后达不到规范条件的产能,用电价格在标准价格基础上上浮10%。严禁各地自行出台优惠电价措施,采取综合措施推动缺乏电价优势的产能逐步退出,有序向具有能源竞争优势特别是水电丰富地区转移。支持电解铝企业与电力企业签订直购电长期合同,推广交通车辆轻量化用铝材产品的开发和应用。鼓励国内企业在境外能源丰富地区建设电解铝生产基地。
  平板玻璃。制修订平板玻璃和制品标准和应用规范,在新建建筑和既有建筑改造中使用符合节能标准的门窗,鼓励采用低辐射中空玻璃,支持既有生产线升级改造,提高优质浮法玻璃原片比重。发展功能性玻璃,鼓励原片生产深加工一体化,平板玻璃深加工率达到50%以上,培育玻璃精深加工基地。加快河北、广东、江苏、山东等重点产区和环境敏感区域结构调整。支持联合重组,形成一批产业链完整、核心竞争力强的企业集团。
  船舶。提高海洋开发装备水平,加强海洋保障能力建设,充分挖掘航运、海洋工程、渔业、行政执法、应急救援等领域船舶装备的国内需求潜力,调整优化船舶产品结构。加大出口船舶信贷金融扶持,鼓励有实力的企业建立海外销售服务基地。提高满足国际新规范、新公约、新标准的船舶产品研发和建造能力,鼓励现有造船产能向海洋工程装备领域转移,支持中小企业转型转产,提升高端产能比重。提高行业准入标准,对达不到准入条件和一年以上未承接新船订单的船舶企业实施差别化政策。支持企业兼并重组,提高产业集中度。
  五、政策措施
  (一)完善行业管理。充分发挥行业规划、政策、标准的引导和约束作用,落实工业转型升级规划和行业发展规划,修订完善钢铁、水泥产业政策和铝、水泥、平板玻璃、船舶行业准入条件。加强行业准入和规范管理,公告符合条件的生产线和企业名单。适时发布产能严重过剩行业产能利用、市场供需等相关信息。定期发布淘汰落后产能企业名单。加强产品质量管理,推行产能严重过剩行业产品质量分类监管。发挥行业协会在行业自律、信息服务等方面的重要作用。
  (二)强化环保硬约束监督管理。加强环保准入管理,严格控制区域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完善区域限批措施。抓紧研究完善污染物排放和环境质量标准,特别是对京津冀等环境敏感区域要提高相关环境标准。开展环境质量、重点污染源排放情况动态监测,对污染物排放超标企业实施限产、停产等措施。对产能严重过剩行业企业强化执法监督检查,曝光环境违法企业名单,加大处罚力度,责令限期整改,污染排放严重超标的企业要停产整顿,对经整改整顿仍不符合污染物排放标准和特别排放限值等相关规定的企业,予以关停。
  (三)加强土地和岸线管理。强化项目用地、岸线管理,对产能严重过剩行业企业使用土地、岸线进行全面检查,对违规建设项目使用土地、岸线进行清理整顿,对发现的土地违法行为依法进行查处。加强对产能严重过剩行业新增使用土地、岸线的审核,对未经核准、备案的项目,一律不得批准使用土地、岸线。各地要取消产能严重过剩行业项目用地优惠政策。政府土地储备机构有偿收回企业环保搬迁、兼并重组、淘汰落后等退出的土地,按规定支付给企业的土地补偿费,可以用于支持企业做好善后处理工作和转型发展。
  (四)落实有保有控的金融政策。对产能严重过剩行业实施有针对性的信贷指导政策,加强和改进信贷管理。对未取得合法手续的建设项目,一律不得放贷、发债、上市融资。依法保护金融债权。鼓励商业银行按照风险可控和商业可持续原则,加大对产能严重过剩行业企业兼并重组整合过剩产能、转型转产、产品结构调整、技术改造和向境外转移产能、开拓市场的信贷支持。对整合过剩产能的企业,积极稳妥开展并购贷款业务,合理确定并购贷款利率,贷款期限可延长至7年。大力发展各类机构投资,鼓励创新基金品种,开拓企业兼并重组融资渠道。加大企业“走出去”的贷款支持力度、适当简化审批程序,完善海外投资保险产品,研究完善“走出去”投融资服务体系,支持产能向境外转移。
  (五)完善和规范价格政策。按照体现资源稀缺性和环境成本的原则,深化资源性产品价格改革。继续实施并完善非居民用水超定额加价和环保收费政策。完善差别电价政策,各地对产能严重过剩行业优惠电价政策进行清理整顿,禁止自行实行电价优惠和电费补贴。对钢铁、水泥、电解铝、平板玻璃等高耗能行业,能耗、电耗、水耗达不到行业标准的产能,实施差别电价和惩罚性电价、水价。
  (六)完善财税支持政策。中央财政加大对产能严重过剩行业实施结构调整和产业升级的支持力度,各地财政结合实际安排专项资金予以支持。中央财政利用淘汰落后产能奖励资金等现有资金渠道,适当扩大资金规模,支持产能严重过剩行业压缩过剩产能。完善促进企业兼并重组的税收政策,鼓励企业重组,提高市场竞争力。对向境外转移过剩产能的企业,其出口设备及产品可按现行规定享受出口退税政策。修订完善资源综合利用财税优惠政策,支持生产高标号水泥、高性能混凝土以及利用水泥窑处置城市垃圾、污泥和产业废弃物。
  (七)落实职工安置政策。各级政府要切实负起责任,将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中企业下岗失业人员纳入就业扶持政策体系。落实促进自主创业、鼓励企业吸纳就业和帮扶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等各项政策,加强对下岗失业人员的免费职业介绍、职业指导等服务,提供职业培训,开展创业指导和创业培训,落实自主创业税费减免、小额担保贷款等政策,扶持下岗失业人员以创业带动就业。切实做好下岗失业人员社会保险关系接续和转移,按规定落实好其社会保障待遇,依法妥善处理职工劳动关系。
  (八)建立项目信息库和公开制度。建立全国统一的投资项目信息库,充分发挥信息化在市场监管中的作用。结合取消和下放项目行政审批,以及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要求,率先建立钢铁、电解铝等产能严重过剩行业项目信息库,涵盖现有生产企业在建项目和已核准或备案项目的动态情况。加强建设项目信息公开和服务,并与国土、环保、金融等信息系统互联互通,形成协同监管机制。同时,建立和完善举报查处制度,鼓励和引导社会参与监管。
  (九)强化监督检查。把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工作列为落实中央重大决策部署监督检查的重要内容,加强对本意见贯彻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落实地方政府主体责任。认真执法问责,对工作开展不力的地方和部门,进行通报批评,建立健全责任延伸制度。强化案件查办,对违法违规建设产能严重过剩行业项目监管不力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将遏制重复建设、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工作列入地方政府政绩考核指标体系。及时公开化解产能严重过剩进展情况,发挥新闻媒体舆论引导和社会公众的监督作用。
  六、实施保障
  各地区、各部门要进一步提高认识,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的决策部署上来,切实履行职责,加强协调配合,以高度的责任感、使命感和改革创新精神,合力推进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各项工作。国土资源部门要进一步加强供地用地管理,把好土地关口;环境保护部门要继续强化环境监管,管好环保门槛;金融部门要改进和加强信贷管理,用好信贷闸门。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本意见的要求,根据职责分工抓紧制定配套文件,完善配套政策,确保各项任务得到贯彻实施。各省级人民政府对本地区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工作负总责,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高度重视和有效防范社会风险,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和监督检查,稳扎稳打做好化解产能严重过剩工作,保障本意见各项任务顺利实施。加强宣传引导,做好政策解读,营造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的良好社会氛围。


                           国务院
                         2013年10月6日
  (此件有删减)

















版权声明:所有资料均为作者提供或网友推荐收集整理而来,仅供爱好者学习和研究使用,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如本站内容有侵犯您的合法权益,请和我们取得联系,我们将立即改正或删除。
京ICP备14017250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