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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关于台湾居民报名参加2009年国家司法考试具体事项的公告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17 04:06:22  浏览:853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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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关于台湾居民报名参加2009年国家司法考试具体事项的公告

司法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国家司法考试办公室

  公 告  

  依据《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和《台湾居民参加国家司法考试若干规定》(司法部令第110号)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公告》(第85号)的有关规定,现就台湾居民报名参加2009年国家司法考试的具体事项公告如下:

  一、报名方式、时间与地点

  2009年台湾居民参加国家司法考试的报名方式为:网上预报名和现场报名。网上预报名时间为6月1日至25日;未进行网上预报名的,也可以直接到报名处办理报名手续。

  (一)在大陆工作、学习或者居住的台湾居民报名参加考试的,可以登录司法部网站(网址附后),在台湾居民预报名通道进行网上预报名;随后,按照居所地司法行政机关规定的报名时间,到指定的报名点现场办理报名手续。

  (二)在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工作、学习或者居住的台湾居民报名参加考试的,可以登录司法部网站,在台湾居民预报名通道进行网上预报名;随后,按照香港或澳门考区承办考试组织工作的机构所确定的时间和地点,到报名现场办理报名手续。报考人员可阅读国家司法考试办公室对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报名参加2009年国家司法考试的具体事项公告,获取相关信息。

  (三)为方便居住在台湾岛内或国外的台湾居民来大陆报考,司法行政机关在广东省深圳市和福建省厦门市专门设立报考点,负责办理台湾居民的报名和考试工作。报考人员须自行选择和确定以上报考地点,登录司法部网站在台湾居民预报名通道进行网上预报名,并到指定的报名点现场办理报名手续。

  广东省深圳市的现场报名时间是:7月5日-20日;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景田路72号天平大厦四楼。

  福建省厦门市的现场报名时间是:7月5日-20日;地址:厦门市金山西路1号(厦门市司法局办公大楼)一楼服务大厅。

  二、报名材料

  台湾居民在报名时须提交以下材料:

  (一)2009年国家司法考试报名表(台湾居民)一式两份。

  报名人员可以登录司法部网站或承办报名的考试机构网站,按照要求真实、准确地填写《2009年国家司法考试报名表(台湾居民)》,下载后签署本人承诺提交给考试机构工作人员审验;也可以在报名现场,对考试机构提供的具有本人信息的报名表进行确认;还可以直接在报名现场由考试机构工作人员协助填写报名表,核对签字后,提交审验。

  (二)有效身份证明。

  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简称台胞证)和台湾居民身份证;

  不能提交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的,应当提交台湾居民身份证和户籍誊本或者户口名簿。提交复印件的,须经台湾地区公证机构公证。

  受理报名的机构认为必要时,可以要求报名人同时提交其它有关证明。

  报名时,上述身份证件原件经现场审验后即行退回,复印件由报名处留存。

  (三)学历(学位)证书。持港、澳、台地区或国外学历(学位)证书的,须提交由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学历(学位)认证书及复印件各一份。

  已完成学业但因学制原因尚未取得毕业证书的台湾报名人员,可以凭所在学校出具的毕业证明书向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申请学历(学位)认证。报名时,可以提交学校毕业证明书和认证书,并作出相关承诺。

  上述证书原件经现场审验后即行退回,复印件由报名处留存。

  (四)在香港和澳门考区报名的,须提交本人近期同一底片1寸彩色免冠证件用照片3张。

  (五)报名费用。

  以上报名材料经报名处审验后真实、齐全的,受理报名。

  三、考试地点

  (一)在大陆报名的台湾居民,应在报名地司法行政机关设置的考场参加考试。

  (二)在香港或澳门报名的台湾居民,应在香港或澳门考区承办考试组织工作的机构所确定的本地考场参加考试。

  四、考试准备

  在大陆设置的报名处报名后,经复审符合报名条件的,由报名地司法行政机关按照当地准考证管理方式发放2009年国家司法考试准考证。香港和澳门考区不实行主、副证管理方式。

  报名处发放准考证时,将向报名人员提供应试规则等相关材料。报名人员应提前认真阅读、知悉。

  《2009年国家司法考试大纲》及考试辅导用书,可在书店购买或网上订购。网上订购可查询出版社网站,网址:www.lawpress.com.cn 。

  五、学历(学位)认证

  报名人员如持港、澳、台地区或者国外高等学校学历(学位)证书的, 须提前办理好经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学历(学位)认证书。办理学历(学位)认证需15个工作日,详细办理方法请查阅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港、澳、台地区学历(学位)认证系统网站和国外学历(学位)认证系统网站(网址附后)。

  六、报考咨询

  报名人员如有不清楚的问题,可拨打以下电话咨询了解:

  司法部国家司法考试中心:(86)-10-63995583

  广东省深圳市司法局报名处:(86)-0755-83053807 83053883

  福建省厦门市司法局报名处:(86)-0592-5289017 5289082

  国家司法考试香港特别行政区报名处:(852)-36288711   (852)-36288787

  国家司法考试澳门特别行政区报名处:(853)-89872333

  也可登陆下列网站获取信息:

  司法部网站(网址:http://www.moj.gov.cn)

  香港律政司网站(网址:http://www.doj.gov.hk)

  澳门法务局网站 (网址:www.dsaj.gov.mo )

  香港考试及评核局国家司法考试网站(网址:www.hkeaa.edu.hk/nje)

  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港澳台地区学历学位认证系统网站(网址:http://renzheng-gat.cscse.edu.cn)

  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国外学历学位认证系统网站(网址:http://renzheng.cscse.edu.cn) 

  二〇〇九年五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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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计委关于青海省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计委关于青海省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青政办〔2004〕16号



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省计委关于《青海省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四年一月十七日

青海省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青海省发展计划委员会


(二○○四年一月)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省重点建设项目的管理,确保重点建设项目的工程质量和按期竣工,提高投资效益,促进全省经济社会全面、协调持续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省重点建设项目是指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对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骨干项目
  (一)基础设施、基础产业和支柱产业中的大中型建设项目;
  (二)重大生态建设、环境保护项目;
  (三)带动行业技术进步的高技术产业化项目;
  (四)产业升级改造骨干项目;
  (五)有重大影响的社会事业项目;
  (六)其他对区域经济发展有重大影响的项目。本省内的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纳入省重点建设项目。
  第三条 根据国家的产业政策,结合青海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实际需要,按照统筹安排、突出重点的原则,确定省重点建设项目。
  第四条 省重点建设项目分重点在建项目、重点预备项目和重点前期项目三类。已批准开工报告或已颁发施工许可证的项目列为重点在建项目;已批准可行性研究报告的项目列为重点预备建设项目;已批准项目建议书的项目列为重点前期项目。上年未完工的重点在建项目,原则上转列为下一年度重点项目。
  第五条 省重点建设项目名单每年年初确定,并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省级有关部门和州、地、市人民政府(行署)按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范围和第三条规定的原则,对本部门、本地区批准立项的建设项目建设条件进行综合平衡后,向省发展计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列为重点建设项目的申请;
  (二)省发展计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申请进行综合平衡,提出省年度重点建设项目;
  (三)省年度重点建设项目经省人民政府审定后,由省发展计划行政主管部门公布。
  第六条 重点建设项目的申请,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并载明下列内容:
  (一)项目名称、项目法人及法定代表人、建设地点、上级主管部门或者单位;
  (二)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开工报告的批准机关、日期、文号;
  (三)项目建设规模、建设内容、概算总投资、计划开工日期、建设工期以及项目进展情况;
  (四)项目资本金及其他建设资金来源落实情况及有关文件;
  (五)环保及其他有关内容。
  第七条 省人民政府设立省重点项目协调领导小组,负责研究、协调解决省重点建设项目实施过程中的有关重大问题。省重点项目协调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作为其办事机构,主要职责是:
  (一)研究提出年度省重点建设在建项目、预备项目和前期项目建议名单;
  (二)指导和督促省重点项目的建设,协调解决省重点项目实施过程中的有关问题;
  (三)协调、监督省重点建设项目招投标工作;
  (四)参与重点建设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审查;
  (五)参与省重点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工作;
  (六)向省重点项目协调领导小组报告省重点建设项目进展情况;
  (七)承办省重点项目协调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项目主管部门和项目所在地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在省重点建设项目管理中履行以下职责:
  (一)按照国家和青海省有关规定,组建其直接管理的省重点建设项目法人,对项目法人进行监督、检查和管理;
  (二)负责建设项目地方自筹资金或部门自筹资金的筹措到位;
  (三)负责解决项目建设中需由地方人民政府和部门解决的有关问题;
  (四)对主管的省重点建设项目的工程质量、工程进度、投资控制进行监督管理。
  第九条 省重点建设项目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建设项目法人负责省重点建设项目的筹划、筹资、建设、生产经营、偿还债务和资产的保值增值等,依照国家和省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对建设项目的资金、建设工期、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等进行管理。建设项目法人的组织形式、组织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省重点建设项目的设计、施工、监理、设备采购由建设项目法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及《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依法进行公开招标,择优选定中标单位。采取邀请招标的建设项目须经省发展计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准。
  第十一条 省发展计划部门应根据省重点项目工程进度对资金的需求,安排下达年度投资计划。省财政部门和有资金自筹任务的地方人民政府及企事业单位,应当按省重点项目的投资计划和工程进度优先安排并及时拨付财政资金或自筹资金,经银行评审同意给予贷款的项目,有关银行应当按投资计划和工程进度及时安排贷款资金。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或挪用省重点建设项目的资金。
  第十二条 省重点建设项目,除享受《青海省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若干政策措施》规定的政策外,在以下方面给予优惠:
  (一)对在前期工作阶段的重点项目,加快审批程序;
  (二)对重点建设项目,发展计划、财政和金融部门在资金安排上给予倾斜。
  第十三条 电力、供水、交通、铁路、民航、邮电等单位,应当优先保证省重点建设项目施工和生产用电、用水、物资运输和邮电通信方面的需要,按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
  第十四条 省重点建设项目所在地人民政府必须及时协调解决项目建设中的征地拆迁、社会治安以及后勤保障等方面的问题,为重点建设项目创造良好的环境。
  第十五条 为省重点项目直接配套的项目,应当按照省重点项目的建设进度要求,同步安排建设;为配套项目提供建设资金的部门和单位,应当保证按照项目的建设进度拨付建设资金。
  第十六条 省重点建设项目建成后,项目建设单位应及时组织设计、施工等单位进行初步验收。初步验收合格后按规定组织项目验收委员会,对工程进行全面竣工验收。
  第十七条 省重点建设项目单位应按月向省重点办及项目主管部门报告项目进展情况。发生重大质量或安全事故应立即报告。
  第十八条 省重点建设项目的稽察工作按照《青海省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办法》执行,由省发展计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和管理。
  第十九条 省重点建设项目实行年度工作目标考核制度。
  第二十条 审计机关依法对省重点建设项目进行审计,对挪用、截留国家和省重点建设项目资金的,予以追还,并提请有关主管部门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一条 扰乱国家和省重点建设项目建设、生产经营秩序,致使其不能正常进行的,依法给予处罚。
  第二十二条 国家和省重点建设工程因管理不善、弄虚作假,造成严重超概算、质量低劣、损失浪费或者责任事故的,由省发展计划行政主管部门予以通报批评,并提请有关主管部门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执行。


国务院关于上海市城市总体规划的批复

国务院


国务院关于上海市城市总体规划的批复
国务院
国函(2001)48号




上海市人民政府:
你市《关于报请审批〈上海市城市总体规划(1999年至2020年)〉的请示》(沪府〔2000〕12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修订后的《上海市城市总体规划(1999年至2020年)》(以下简称《总体规划》)。
二、上海市是我国直辖市之一,全国重要的经济中心。上海市的城市建设与发展要遵循经济、社会、人口、资源和环境相协调的可持续发展战略,以技术创新为动力,全面推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重点发展以金融保险业为代表的服务业和以信息产业为代表的高新技术产业,不断增强城市功能,把上海市建设成为经济繁荣、社会文明、环境优美的国际大都市,国际经济、金融、贸易、航运中心之一。
三、同意《总体规划》确定的行政辖区6340平方公里的城市规划区范围。在城市规划区内,实行城乡统一规划管理。要从长江三角洲区域整体协调发展的角度,对全市实行统筹规划。要控制中心城发展规模,有序引导人口和产业向郊区疏解,形成“多轴、多核”的市域空间布局结构。要逐步拓展沿江海发展空间,形成宝山、外高桥等组成的滨水城镇和产业发展带;进一步增强浦东新区的功能,搞好形象建设;重点建设好宝山等11个新城和朱家角等中心镇,形成相对独立、功能完善、各具特色的郊区城镇。要深入研究崇明岛的发展条件,纳入全市发展战略统筹考虑。
四、合理规划产业布局和用地布局。在内环线以内要以发展第三产业为主,按照《总体规划》的要求继续调整、完善内外环线之间的工业布局,以发展高科技、高附加值、无污染的工业为重点;在外环线以外地区,要结合新城、中心镇的建设,集中建设一批市级工业区,形成若干制造业中心;积极发展现代化农业和郊区旅游业。
中心城建设要坚持“多心、开敞”的布局结构。要在完善中心城综合功能的基础上,进一步增强中央商务区的功能。要建设好人民广场等市级公共活动中心和徐家汇等四个市级公共活动副中心。要统筹安排中心城的旧城改造工作,控制建设容量,保持特色风貌,改善基础设施条件。
五、严格控制城市人口和建设用地规模,保护耕地、节约用地。到2005年,中心城实际居住人口要控制在815万人以内、建设用地控制在507平方公里以内;到2020年,中心城实际居住人口要控制在800万人以内、建设用地控制在600平方公里以内。
六、加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各项基础设施建设都要加强与周边地区的协调、分工与合作。要在区域协调的基础上,对上海国际航运中心深水港区的开发建设进行充分论证。要加快大容量城市轨道交通和高速公路的建设,加强对外交通和市内交通的联系,进一步完善中心城道路系统。要坚持公共交通优先的政策,形成以轨道交通与公共汽(电)车密切结合、各种交通方式协调发展的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要充分重视城市防灾工作,加强城市重点防灾设施和灾害监测预警系统的建设,形成较完善的包括防洪、防震、人防、消防等内容的城市综合防灾体系。
七、加强城市环境综合治理,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要严格控制和保护好规划确定的城市生态敏感区和城市建设敏感区,提高人均公共绿地指标,调整绿地布局结构,完善绿地类型,加紧建设外环绿化带和滨海防护林,形成以“环、楔、廊、园”为基础的中心城绿化系统和以大型生态绿地为主体的市域绿色空间体系。要保护好佘山等风景区和淀山湖等自然保护区。要加强水源保护,切实保障供水安全,节约用水,提高水的重复利用率。要加强对大气污染、污水和城市垃圾的治理,加强苏州河的环境综合整治工作。
八、重视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和城市景观规划工作。上海市是国家历史文化名城。要重点保护好外滩近代建筑保护区等11个历史文化风貌保护区以及松江等历史文化名镇。要加强城市设计,规划好中心城东西向景观主轴线,建设好中心城滨江(黄浦江)、滨河(苏州河)景观走廊,合理规划高层建筑布局,营造优美的城市天际线,保护中心城重点景观视线走廊。
九、严格实施《总体规划》。《总体规划》是上海市城市建设、发展和管理的依据,城市规划区内一切建设活动必须符合《总体规划》的要求。要抓紧编制分区规划和详细规划,深化有关专业规划,进一步建立健全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的各项法规,强化全社会遵守城市规划的意识。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要依法对城市规划区范围,包括开发区在内的一切建设用地与建设活动实行统一、严格的规划管理,切实保障规划的实施。市级规划管理权不得下放。驻上海市各单位都要遵守有关法规及《总体规划》,服从城市规划管理,支持上海市人民政府的工作,共同努力,把上海市规划好、建设好、管理好。
上海市人民政府要根据本批复精神,认真组织实施《总体规划》,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改变。建设部要加强对《总体规划》实施的指导、监督和检查工作。


2001年5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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