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站点| 世界资料网 | 专利资料网 | 世界资料网论坛
收藏本站| 设为首页| 首页

关于印发《朝阳市国有建设用地出让预申请暂行办法》《朝阳市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实施细则》《朝阳市经营性建设用地规划容积率调整管理规定》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3 09:07:27  浏览:8772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关于印发《朝阳市国有建设用地出让预申请暂行办法》《朝阳市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实施细则》《朝阳市经营性建设用地规划容积率调整管理规定》的通知

辽宁省朝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朝阳市国有建设用地出让预申请暂行办法》《朝阳市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实施细则》《朝阳市经营性建设用地规划容积率调整管理规定》的通知

[朝政办发〔2009〕10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经市政府批准,现将《朝阳市国有建设用地出让预申请暂行办法》、《朝阳市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实施细则》、《朝阳市经营性建设用地规划容积率调整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九年八月三日


朝阳市国有建设用地出让预申请暂行办法
(朝阳市人民政府2009年8月3日批准发布)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土地使用制度改革,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及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预申请是指单位或个人对列入招标拍卖挂牌出让计划内的具体地块有使用意向的,可以提出用地申请,并承诺愿意支付的土地价格,参加该宗地竞投或竞买,且报价不得低于其承诺的土地价格。
第三条 本办法在朝阳市所辖各区行政区域内适用。
第四条 市国土资源部门应会同发展改革、规划等有关部门,根据经济社会发展计划、产业政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城市规划和土地市场状况,编制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年度计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每年第一季度,市国土资源部门将经批准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计划向社会公布。
第五条 对列入招标拍卖挂牌出让计划内的具体地块有使用意向的,由意向用地者向市国土资源部门提出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土地预申请,承诺愿意支付的土地价格,并同意具体宗地土地条件。
第六条 市国土资源部门认为意向用地者承诺的土地价格可以接受的,按国土资源部门《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规定办理用地预申请;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预申请书》。
第七条 用地预申请的单位或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受理其用地预申请:
(一)申请人不具备竞投或竞买资格的;
(二)申请文件不齐全或不符合规定的;
(三)委托他人办理但委托文件不齐全或不符合规定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根据土地出让计划和土地市场情况,市国土资源部门组织编制建设用地出让方案,组织实施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活动,并通知用地预申请的单位或个人参加。
第九条 用地预申请的单位或个人必须参加该宗地竞投或竞买,且报价不得低于其承诺的土地价格。招标拍卖挂牌出让中用地预申请的单位或个人未中标或竞得的,退还保证金;根据《国有土地出让预申请书》约定,用地预申请的单位或者个人不参加该宗地竞投或竞买、或虽参加竞投或竞买但报价低于其承诺的土地价格的,保证金不予退还。
第十条 各县(市)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朝阳市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朝阳市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实施细则
(朝阳市人民政府2009年8月3日批准发布)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土地使用制度改革,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和《辽宁省关于实行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意见》(辽政办发〔2007〕88号)及土地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以出让方式供应的工业项目用地应当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在土地有形市场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土地使用权。
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的工业用地,是指工业生产及其相应附属设施用地,包括工业厂房用地、工业仓储用地、工业研发用地以及工业区内设置的办公和生产生活辅助设施用地。
第三条 本细则在朝阳市所辖各区行政区域内适用。
第四条 工业项目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由市国土资源部门统一组织实施,市发展改革、规划、环保等相关部门配合做好职责范围内的工作。
第五条 每年第一季度,由市国土资源部门会同发展改革、规划、环保等部门,根据我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国家产业政策、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土地储备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等要求,编制工业用地年度供应计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工业用地年度供应计划在执行过程中经批准可以适当调整。
第六条 项目所在区政府会同市土地储备中心根据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工业用地供应计划,组织落实意向性项目后,由意向用地者向市国土资源部门提出招拍挂出让土地预申请。
第七条 市国土资源部门根据意向用地者申请,征求发展改革、规划、环保部门的意见。市发展改革、规划、环保部门应在七个工作日内分别就项目是否符合国家和地方产业政策,是否符合城市规划、工业产业布局规划,以及是否符合国家及地方环境保护要求提出初审意见。
第八条 根据市发展改革、规划、环保部门初审意见,市国土资源部门在五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不符合要求的退回预申请单位;符合要求的,办理用地预申请,同时缴纳相应的保证金。
办理预申请后,市国土资源部门组织编制工业用地出让方案,规划部门编制规划设计条件,项目所在区政府会同市土地储备中心做好土地出让前期有关工作。
第九条 出让方案内容包括项目性质、产业准入条件、规划设计条件、环境保护要求、建设项目用地规模、出让年限、交地时间、开工竣工期限、出让底价等土地出让条件。
第十条 出让方案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市国土资源部门依法统一组织供应土地。
第十一条 工业用地招拍挂出让的中标人或者竞得人(以下简称中标人或者竞得人)缴纳全部成交价款后,领取《中标通知书》或者《成交确认书》,成交价款中10%确定为定金。
《中标通知书》或者《成交确认书》视为出具工业项目用地预审文件。
第十二条《中标通知书》或者《成交确认书》签订后,中标人或者竞得人依据出让约定的土地使用条件,编制工业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并在本细则第十三条规定的时限内,完成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和工业项目审批、核准手续。
第十三条 自《中标通知书》或者《成交确认书》签订之日起,中标人或者竞得人未能在下列时限内取得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和工业项目审批、核准文件的,《中标通知书》或者《成交确认书》自然终止,所支付的定金不予返还:
(一)由国家环保部门负责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或者由国家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审批、核准的工业项目,时限为12个月,情况特殊的,按有关部门意见另行确定;
(二)由省环保部门负责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或者由省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审批、核准的工业项目,时限为9个月;
(三)由市、县级环保部门负责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或者由市、县级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审批、核准的工业项目,时限为6个月。
遇不可抗力等特殊情况的,中标人或竞得人应提供证明材料,由市国土资源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商定。
第十四条 中标人或者竞得人持《中标通知书》或者《成交确认书》、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和工业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文件,到市国土资源部门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申请办理交地手续、领取建设用地批准书。
中标人或者竞得人应按照土地出让合同约定,依法申请办理土地登记,领取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
第十五条 工业项目竣工后,市国土资源部门会同发展改革、规划、环保部门对其用地情况进行复核验收。具体复核验收办法由市国土资源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第十六条 工业项目租赁使用国有土地,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十七条 各县(市)可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十八条 本细则由朝阳市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朝阳市经营性建设用地规划容积率
调整管理规定
(朝阳市人民政府2009年8月3日批准发布)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经营性建设用地容积率的调整管理,维护公开、公平、公正的土地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国发〔2001〕15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在朝阳市所辖各区行政区域内适用。
第三条 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划部门确定的容积率进行开发建设,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擅自更改规划设计条件确定的容积率;容积率确需调整的,在不影响国家利益和公众合法权益的前提下,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详细规划和专业规划调整或者修编,造成地块开发条件发生变化的;
(二)因城市基础设施、公益性公共设施建设需要,导致已出让地块的大小及相关条件发生变化的;
(三)国家和省的有关政策发生变化的。
第四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申请调整容积率:
(一)申请单位自签订土地出让合同起两年内未动工建设的;
(二)已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设项目。
第五条 经营性建设用地调整规划容积率的程序:
(一)建设单位向市规划部门提出申请,由市规划部门组织专家对规划调整方案的合理性进行技术论证,提出专家论证意见,并组织公示,必要时,可以组织听证;
(二)市规划部门将专家论证意见提交市规划指导委员会;
(三)市规划指导委员会讨论同意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四)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由市规划指导委员会办公室抄送规划、国土资源、房产部门,并通知建设单位办理相关手续。
第六条 规划部门提出调整建议提交市规划指导委员时,应当附论证、公示(听证)结论等相关材料。
第七条 建设单位提出调整容积率的申请,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说明调整容积率理由和调整幅度的申请;
(二)容积率调整后的规划建筑设计方案。
第八条 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调整容积率的,建设单位必须与市国土资源部门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补充协议》,补交土地出让金和相关建设规费。
第九条 地块容积率调整后,应补土地出让金按下列标准计算:
应当补缴的土地出让金额=批准改变时的新土地使用条件下土地使用权市场价格—批准改变时原土地使用条件下剩余年期土地使用权市场价格
第十条 建设单位持《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补充协议》以及市发展改革部门的变更核准文件,向规划部门申请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变更。
第十一条 未经规划部门按规定办理规划许可变更的,市国土资源部门不得办理(变更)土地使用权属登记手续。
第十二条 规划部门对建设用地和建设项目实施规划许可,应当保持容积率指标规划管理的延续性和一致性,同一地块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规划方案审定、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等环节核定的容积率指标与相应的总建筑面积应当相符合。
分期开发建设的用地,各期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确定的建筑面积的总和,不得突破规划设计条件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的规定。
第十三条 项目竣工后,规划部门进行建设项目规划核实时,应当对建设项目规划审批档案的完整性、一致性进行检查,审查建设用地范围内的总建筑面积是否符合规划许可确定的容积率和建筑面积。总建筑面积超过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核定的总建筑面积的,按照以下规定处理:
(一)建设项目按照规划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核准的图纸和规定事项施工,由于计算和测量误差造成的竣工实测面积大于该项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核准面积的,补缴超出部分面积的相关规费;
(二)建设项目未按照规划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核准的图纸和规定事项施工的,超容积率部分不予同意调整容积率,并依法查处。
第十四条 建设工程竣工面积由市房产部门委托的具有资质的测绘单位实测。市房产部门委托的具有资质的测绘单位应当将实测面积文件抄送市国土资源部门、规划部门。
第十五条 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后,涉及调整其他规划条件、用地性质和公建配套等,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建设项目,市房产部门不得进行房屋产权登记。
第十七条 国土资源、规划、房产等部门工作人员在经营性用地容积率规划管理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收受贿赂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各县(市)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发布《城市信用合作社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发布《城市信用合作社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城市分行,深圳经济特区分行;各专业银行,中国人民保险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为加强对城市信用合作社的管理,保证其健康发展,以适应有计划商品经济发展的需要,现发布《城市信用合作社管理暂行规定》,请遵照执行。并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本暂行规定发布前建立的城市信用合作社等集体金融组织,由原组建的银行或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管理暂行条例》和本规定负责进行整顿,当地人民银行负责组织验收。符合规定的报中国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或计划单列城市分行批准,发给《经营金融
业务许可证》;经过整顿仍不符合规定的,要撤销其机构。
二、本暂行规定发布前工商银行组建的城市信用合作社,其业务活动仍委托工商银行管理,继续在工商银行开户,并暂向工商银行交存存款准备金。本暂行规定公布之后组建的城市信用社,一律由人民银行领导和管理,并在当地人民银行开户。如果在人民银行开户有困难,也可以在当
地专业银行开户。有关专业银行要在汇兑、结算、现金供应等方面为城市信用合作社提供便利。
三、城市信用合作社交存存款准备金的比例,由中国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或计划单列城市分行在10—20%之间确定。
四、城市信用合作社与人民银行、专业银行的资金往来,其利率按联行利率规定办理。
五、鉴于全国绝大部分县城都已经设立了农村信用合作社。因此,县城一般不设城市信用合作社,过去已经在县城里设立的城市信用合作社,由人民银行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或计划单列城市分行按本通知第一、二条规定精神确定。

附:城市信用合作社管理暂行规定(一九八六年七月十二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为加强对城市信用合作社的管理,保证其健康发展,特制定本规定。
一、城市集体金融组织,统一定名为城市信用合作社。它是群众性合作金融组织,必须办成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民主管理的经济实体。不得办成银行或其他任何部门的附属机构。
二、城市信用合作社是中国人民银行领导下的合作金融组织。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对城市信用合作社的业务活动进行领导和管理。
城市信用合作社在当地银行开立存、贷款帐户,并按中国人民银行信贷资金管理办法进行管理。城市信用合作社参加同城票据交换和资金清算。
三、城市信用合作社在大、中城市设立。县和县以下不得设立城市信用合作社。
四、申请建立城市信用合作社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确属经济发展需要,具有相当业务量;
(二)最少具有十万元人民币的自有资金;
(三)有懂得金融业务的合格管理人员;
(四)符合经济核算原则;
(五)具有组织章程;
(六)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五、设立城市信用合作社必须由当地中国人民银行审核,报中国人民银行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或计划单列城市分行批准,颁发《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并凭许可证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领取营业执照。非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不得开业,银行不得予以开户。
城市信用合作社的撤并必须经中国人民银行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或计划单列城市分行批准。撤销的,要办理注销手续,在当地中国人民银行和开户银行监督下进行清理,缴回《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合并的,要重新报经批准,除缴回原《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外,必须领取新的
《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
六、城市信用合作社可以经营下列业务:
(一)办理城市集体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存款、贷款、结算;
(二)办理城市个人储蓄存款业务;
(三)代办保险及其他代收代付业务;
(四)代理发行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证券业务;
(五)办理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其他业务。
七、城市信用合作社要面向城市集体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城市居民(党、政机关干部和公职人员除外)招收股金,作为自有资金。
八、城市信用合作社应依靠自己的股金和吸收的存款开展业务,要编制资金来源与运用的信贷计划,报当地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城市信用合作社应在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信贷规模内,以存定贷,多存多贷,资金自求平衡。
九、城市信用合作社必须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的金融政策,定期向当地中国人民银行及开户银行报送信贷、现金计划执行情况、会计报表和财务报告,并接受当地中国人民银行或人民银行委托的专业银行的检查、稽核和监督。
十、城市信用合作社的存款利率按国家统一规定的利率执行,贷款利率可参照中国人民银行的贷款利率上下浮动。浮动幅度由当地中国人民银行审核,报中国人民银行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批准。
十一、城市信用合作社要向其所在地的中国人民银行分行交存存款准备金,存款准备金由开户银行代收。存款准备金比例由中国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确定,报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备案。城市信用合作社资金周转临时有困难时,可以进行资金拆借。拆借利率、期限由借贷双
方协商议定。所在地人民银行也可发放临时贷款给予支持。
十二、城市信用合作社实行民主管理。由股东代表大会选举理事会和监事会。城市信用合作社的主任由股东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
十三、城市信用合作社在盈余分配上,要正确处理国家、集体、个人三者利益的关系。税后利润的分配:公积金不低于50%,风险基金不低于10%,余下的作为福利基金、奖励基金和股金分红。公积金应主要用于充实信贷基金。股金分红不得超过股金的15%。
城市信用合作社职工的工资、福利待遇,应根据经营状况,比照国家对集体企业职工工资、福利待遇有关规定执行。
十四、城市信用合作社的合法权益和正当经营要受到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准挪用和平调其财产、资金,不得收取管理费,不得强令其贷款和投资。
十五、本规定自下达之日起执行。过去各地制定的办法中凡与本规定相抵触的,一律废止。
十六、违反本规定者,中国人民银行应监督纠正,并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必要的制裁。
十七、中国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城市分行可依据本暂行规定,拟订城市信用合作社管理实施细则,并报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备案。



1986年7月15日

财政部关于发布《2005年度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报名简章》的通知

财政部


财政部关于发布《2005年度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报名简章》的通知

2005年3月16日 财会[2005]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注册会计师考试委员会:
  现将《2005年度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报名简章》印发给你们,请根据要求组织好本地区的考试报名工作。
  附件:2005年度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报名简章

附件:

2005年度注册会计师全国
统一考试报名简章

  根据《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办法》的规定,现将2005年度有关报名事项通告如下:
  一、报名条件
  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中国公民,可报名参加考试:
  (一)高等专科以上学校毕业的学历;
  (二)会计或者相关专业(相关专业是指审计、统计、经济。下同)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二、免试条件
  具有会计或相关专业高级技术职称的人员(包括学校及科研单位中具有会计或相关专业副教授、副研究员以上职称者),可以申请免试一门专长科目。申请者应填写《2005年度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免试申请表》,并向报名所在地省级财政部门注册会计师考试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地方考试委员会办公室)提交高级专业技术职称证书,经地方考试委员会及有关部门审核确定并报财政部注册会计师考试委员会(以下简称全国考试委员会)核准后,方可免试。
  三、考试科目和范围
  考试科目:会计、审计、财务成本管理、经济法、税法。
  考试范围:在全国考试委员会发布的2005年度《考试大纲》中确定。
  四、考试方式和时间
  考试方式为闭卷、笔试。客观性试题采用填涂答题卡方式解答;主观性试题采用书写中文简体文字方式解答。
  考试于2005年9月16日至18日举行。会计考试时间为210分钟;审计、财务成本管理考试时间各为180分钟;经济法、税法考试时间各为150分钟。
  考试顺序如下:
  9月16日下午2∶00~5∶00 审计
  9月17日上午9∶00~11∶30 税法
下午2∶00~5∶30 会计
  9月18日上午9∶00~11∶30 经济法
   下午2∶00~5∶00 财务成本管理
  五、报名
  请各位考生在报名前认真阅读关于注册会计师考试的办法、规则、守则及本简章的有关内容(请在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网站http://www.cicpa.org.cn上查阅,或到报名点查阅),报名即视为全部认同,并自觉遵守。考生在领取准考证时,应同时领取《应考人员必读》,以便按规定参加考试。
  (一)报名日期
  报名起止时间由各地方考试委员会在2005年4月1日至4月30日期限内确定,一般应不少于20个工作日。
  (二)报名办法
  1.报名人员可同时报考五门科目,也可选择报考部分科目。分科交纳报名费,报名费中包括每科10元试卷费,由地方考试委员会办公室汇交全国考试委员会办公室,用于命题、试卷印制、发放及评阅等工作的支出。
  2.报名时,须提交学历证书或专业技术职称证书原件,交纳一寸近期(上年或本年)免冠照片若干张(供准考证等使用),经报名点工作人员审核无误后,填写《2005年度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地区报名登记表》,并按报名收费标准交纳报名费。
  3.各地方考试委员会办公室应按照全国考试委员会办公室统一规定的格式、编号,制发准考证。
  六、考试用书订购、发放和考前培训
  (一)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根据全国考试委员会审定的2005年度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考试大纲》,组织编写、出版考试辅导教材及有关参考资料,考生可自愿订购。
  (二)严禁其他单位或个人以全国或地方考试委员会、考试委员会办公室、考试委员会委员及考试命题专家的名义编写、出版考试辅导教材、有关参考资料,及举办考前辅导班。全国考试委员会办公室将保留对上述行为追究法律责任的权利。
  (三)为方便考生复习应考,全国考试委员会办公室将在《中国注册会计师》杂志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网站http://www.cicpa.org.cn开辟考试问题解答专栏,自2005年6月起陆续回答考生在应考和复习中遇到的问题,请考生届时关注。
  如果考生在复习备考过程中遇到教材中的专业问题,可向全国考试委员会办公室发传真,全国考试委员会办公室将开通24小时传真电话(010-68703206);或发电子邮件,会计问题请发送至examkj@cicpa.org;审计问题请发送至examsj@cicpa.org;财务成本管理问题请发送至examcw@cicpa.org;经济法问题请发送至examjjf@cicpa.org;税法问题请发送至examsf@cicpa.org。全国考试委员会办公室对所提问题进行汇总,对考试政策及教材专业问题,研究后集中解答;对涉及现行法规、制度、准则等政策问题,将提交有关机构研究;全国考试委员会办公室原则上不办理对考生个人的解答事项。
  七、试卷评阅、成绩认定和成绩核查
  (一)应考人员答卷由全国考试委员会办公室集中,并依据财政部注册会计师考试委员会下发的《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试卷评阅规则》组织评阅。考试成绩由全国考试委员会认定,由各地方考试委员会办公室复核后通知考生。
  (二)每科考试均实行百分制,60分为成绩合格分数线。
  (三)成绩发布后,如果考生本人认为所发布的成绩与本应取得的成绩有差距,可由考生本人在全国考办当年考试成绩发布之日起1个月之内向报考地注册会计师考试委员会办公室提出成绩核查申请,全国考试委员会办公室将依据财政部注册会计师考试委员会下发的《注册会计师考试成绩核查试行办法》、《注册会计师考试成绩核查试行工作规程》组织成绩核查。
  (四)单科成绩合格者,其合格成绩在取得单科合格成绩后的连续四次考试中有效。2005年对以往年度的单科合格成绩有效期追溯至2001年。
  (五)取得全部应考科目有效合格成绩者,可持成绩合格凭证,向地方考试委员会办公室申请换发全科合格证书,并交纳全科合格证书工本费人民币6元。全科合格证书只证明全部考试成绩合格,不作其他用途。
  (六)在领取全国考试委员会颁发的全科合格证书后,可申请成为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会员。
  八、报名参加考试人员应认真阅读《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办法》、《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应考人员守则》、《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违纪、作弊处罚规则》、《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考务工作规则》等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的相关文件,并自觉遵守文件中的各项规定,如有违反应接受相应处罚。
  九、报考人员考试前期领取准考证时,全国考试委员会办公室将向考生发放《应考人员必读》,该《必读》中将收录考试期间答题卡(式样)、答题卷(式样)、应考人员基本信息填涂(写)方法、应考人员考场须知、应考人员考场守则及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相关办法规则等,请应考人员认真阅读,并按要求参加考试。
  十、其他
  (一)各地方考试委员会可根据本简章,制定本地区的报名简章。
  (二)港澳台地区居民及外国籍公民参加2005年度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的报名简章另行发布,报名工作将在2005年4月1日至4月30日进行。



版权声明:所有资料均为作者提供或网友推荐收集整理而来,仅供爱好者学习和研究使用,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如本站内容有侵犯您的合法权益,请和我们取得联系,我们将立即改正或删除。
京ICP备14017250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