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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天津市经济租赁房租房补贴管理规定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3 07:13:26  浏览:943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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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天津市经济租赁房租房补贴管理规定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天津市经济租赁房租房补贴管理规定的通知

津政发〔2011〕8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天津市经济租赁房租房补贴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
自2011年2月25日起施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  
                二○一一年二月十八日

      天津市经济租赁房租房补贴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完善我市经济租赁房租房补贴政策,逐步解决城
市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经济租赁房租房补贴(以下简称租房补贴)是指人
民政府向符合条件的城市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发放租房补贴,
资助其租赁住房的一种住房保障方式。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租房
补贴工作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城市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是指本市行政区域
内家庭收入、住房状况等符合规定条件的家庭。
  第四条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国土房
管局)是本市租房补贴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研究制定租房补贴
年度计划和相关政策,对全市租房补贴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天
津市住房保障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住保办)负责筹集、使用
和管理租房补贴资金,指导、推动和管理区县实施租房补贴工作。
  各区县房地产管理局(以下简称区县房管局)为各区县租房
补贴工作的主管部门,在本区县人民政府领导下,会同本区县民
政、人力社保等部门及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租房
补贴工作的组织实施及监督管理。
  发展改革、财政等相关部门应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租房补贴
的相关工作。
  
       第二章  资金筹集与使用管理
  第五条 租房补贴资金由市住房保障资金列支。
  第六条 租房补贴资金的使用管理,由市国土房管局在每年
年初根据年度租房补贴资金使用计划,编制全市租房补贴资金年
度预算送市财政局。市财政局根据审核确定的租房补贴资金预算,
视工作进度拨付资金。当年未使用的租房补贴资金可结转下一年
使用。
        第三章  保障条件及标准
  第七条 市国土房管局负责拟定租房补贴的保障条件及标准,
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租房补贴的保障条件及标准,应当依据国家相关政策、城市
中低收入家庭住房状况和保障资金承受能力等因素适时调整。
  第八条 申请经济租赁房租房补贴的家庭(以下简称申请家
庭)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本市非农业常住户口;
  (二)上年人均收入低于2万元(含);
  (三)人均现住房使用面积在9平方米(含)以下;
  (四)未享受其他方式住房保障政策。
  第九条 租房补贴的相关标准:
  (一)租房补贴保障标准和租房补贴保障面积标准,由市国
土房管局根据届时公布的住宅租赁指导租金、本市城镇居民住房
水平、家庭住房消费支付能力和住房保障能力等因素制定。
  租房补贴保障标准为:市内六区每月每平方米使用面积16元;
环城四区和滨海新区每月每平方米使用面积14元;武清区、宝坻
区和静海县、宁河县、蓟县每月每平方米使用面积12元。
  租房补贴保障面积标准为:人均使用面积12平方米。
  (二)月租房补贴额的计算公式为:家庭月租房补贴额=租房
补贴保障标准×家庭应补贴面积。家庭应补贴面积=租房补贴保障
面积标准×家庭享受租房补贴人口-家庭现住房使用面积。家庭应
补贴面积小于15平方米的,按15平方米计算。
  每户家庭最低月租房补贴额为:市内六区240元,环城四区
和滨海新区210元,武清区、宝坻区和静海县、宁河县、蓟县180
元。
  第十条 申请家庭补贴人口的认定,原则上按照本市廉租住
房租房补贴认定方法执行,因就业在本市落户的单位城镇户籍集
体户口、申请人配偶与申请人未在同一户籍的也应包括在内。申
请家庭补贴人口确定后,其收入计入家庭总收入,其自有住房或
承租的公有住房纳入家庭现住房面积认定,并享受租房补贴。
  第十一条 申请家庭住房的认定:
  (一)家庭现有两处或两处以上住房的,住房面积合并计算。
  (二)租住公有住房的,住房面积按《天津市公有住房租赁
合同》记载的使用面积计算(即计租面积加阳台面积)。
  (三)拥有私产住房的,住房面积以《天津市房地产权证》
记载的住房建筑面积除以相应系数计算,私产住房为共有产权的,
以《天津市房地产权证》记载的共有比例或共有人数平均分摊住
房面积。建筑面积换算为使用面积的系数为:平房1.2;多层楼房
1.4;高层楼房1.6。
  (四)住房已拆迁的,住房面积以《天津市房屋拆迁补偿安
置协议》记载的住房面积计算。
  (五)现住房认定程序及方法原则上按照本市廉租住房租房
补贴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申请家庭收入的认定,按照市政府办公厅《转发
市民政局拟定的天津市申请住房保障家庭收入核对暂行办法的通
知》(津政办发〔2008〕47号)及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申请与核准
  第十三条 申请家庭由户主或由户主委托具有完全民事行为
能力的家庭成员持本人身份证、家庭户口簿、现住房权属证明、
收入证明等相关证件,向户籍所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
提出申请,经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受理、初审,区县房
管局对申请家庭现住房面积、享受租房补贴人口等情况进行审核、
认定,区县民政局对申请家庭收入情况进行审核、认定,区县房
管局对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进行公示后,由区县房管局向符合条
件的申请家庭开具有效期限为12个月的《天津市经济租赁房租房
补贴资格证明》。
  第十四条 取得《天津市经济租赁房租房补贴资格证明》的
申请人与房屋出租人签订房屋租赁合同之日起30日内,租赁双方
持相关要件到所在区县房管局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手续。区县
房管局房屋租赁登记备案部门应对申请人租赁住房情况和房屋出
租人是否他处另有住房情况进行核查。申请人租赁同户籍家庭成
员的住房或已认定的现住房的,不在发放补贴范围之内。
  持有《天津市经济租赁房租房补贴资格证明》的申请人在12
个月内未租赁住房的,可在期满后重新申请租房补贴。
  第十五条 申请人持房屋租赁合同和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
及相关证件,到户籍所在区县房管局申请领取租房补贴。区县房
管局为申请人开具《天津市经济租赁房租房补贴发放通知书》,
并在天津市住房保障管理系统中将申请家庭租房信息上传市住保
办。申请人租房补贴自《天津市经济租赁房租房补贴发放通知书》
开具当月开始计发,房屋租赁合同到期次月起停止发放。
  第十六条 取得《天津市经济租赁房租房补贴资格证明》的
申请人按规定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管理部门根据租赁合同约定
的租金标准及租赁期限直接将租房补贴划转到公共租赁住房经营
单位或产权单位,不足部分由承租家庭负担。
  申请人租赁住房实际租金超过核定月租房补贴额的,超出部
分由申请家庭自行负担;低于核定月租房补贴额的,按实际租金
发放租房补贴。
  第十七条 市国土房管局和区县房管局每月在各自的政务网
站上将新增享受租房补贴家庭的基本情况予以公布。
  第十八条 市住保办和区县房管局、民政局及街道办事处
(乡镇人民政府)可以通过产权产籍、住房公积金及社会保险管
理等网络系统,也可通过入户调查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家
庭现住房和收入情况等进行核实。申请家庭及有关单位和个人应
当予以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第五章  租赁与退出管理
  第十九条 享受租房补贴的家庭不得将享受租房补贴租赁的
住房转借、转租或擅自改变房屋用途,一经发现,停止发放租房
补贴。
  第二十条 享受租房补贴的家庭在领取租房补贴期间,家庭
人口、收入、住房等情况发生变化的,应在发生变化后的30日内
向申请领取租房补贴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申报变化情
况。
  第二十一条 享受租房补贴的家庭在享受租房补贴满整年时,
须提前30日向申请领取租房补贴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
申报家庭的人口、收入、住房等变动情况;家庭人口、收入、住
房未发生变动的,也须向申请领取租房补贴的街道办事处(乡镇
人民政府)申报。
  对按规定申报家庭变化情况的享受租房补贴的家庭,区县房
管局审核其享受租房补贴的资格和租房补贴额,对不再符合享受
租房补贴条件的家庭,自不符合条件当月起第4个月停发租房补
贴;对需调整租房补贴额的家庭,自申报的次月起调整。
  对未按规定进行年度申报的享受租房补贴的家庭,区县房管
局自其享受租房补贴满整年的次月起停发租房补贴;享受租房补
贴的家庭补报本年度家庭变化情况,并经区县房管局审核,符合
享受租房补贴条件的,自审核合格的次月起恢复发放租房补贴,
但停发期间租房补贴不予补发。
  第二十二条 市住保办和区县房管局、民政局及街道办事处
(乡镇人民政府)对享受租房补贴家庭人口、收入、住房等变化
情况每季度进行核查。对不再符合享受租房补贴条件的家庭,自
发现不符合条件次月起停发租房补贴;对需调整租房补贴额的家
庭,自核查的次月起调整。对违规享受租房补贴的家庭,区县房
管局责令其退还违规领取的租房补贴。
  区县房管局、民政局会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对享
受租房补贴家庭的人口、收入、住房及租房情况进行抽查或定期
检查,发现不如实或不按规定申报家庭人口、收入、住房及租房
情况骗取租房补贴的,区县房管局应立即停止对其发放租房补贴,
并责令其退还已领取的租房补贴。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市国土房管局、区县房管局定期对租房补贴工
作进行监督检查。区县房管局、民政局以及街道办事处(乡镇人
民政府)应加大对申请家庭人口、收入、住房情况的监管力度,
发现问题及时查处。
  第二十四条 区县房管局和民政局应当建立享受租房补贴家
庭住房、收入档案。档案应一户一档,包括申请、审核、补贴情
况及年度复核、调整等有关材料。根据享受租房补贴家庭变动情
况,及时更新住房档案,实现动态管理。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 申请家庭虚报、瞒报家庭人口、收入、住房情
况及伪造相关证明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对其租房补
贴申请不予受理;对已经登记但尚未取得租房补贴的,区县房管
局取消其登记;对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获得租房补贴的,区县房
管局应责令其退还已领取的租房补贴,对于在权利期内既不主张
权利也不退缴的,将向人民法院申请非诉执行。情节恶劣的,按
照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六条 单位或个人出具虚假证明材料的,依法追究相
关单位和个人责任。
  第二十七条 各相关部门工作人员应严格执行租房补贴相关
操作规程,认真履行相关职责。市住保办和区县房管局、民政局
应公布举报电话,接受群众监督。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弄虚
作假、徇私舞弊人员,依法严肃处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租房补贴的相关操作规程由市国土房管局另行
制定。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1年2月25日起施行。市人民政府2
008年4月22日《关于印发天津市经济租赁房管理办法的通知》
(津政发〔2008〕41号)中租房补贴内容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
本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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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公告

海关总署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稽查条例》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稽查人员自1997年6月15日起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稽查证》(以下简称《稽查证》)。《稽查证》外部为一黑色皮夹,内部镶有一枚镂空烫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徽志,徽志上方为红色国徽图案,下方
为麦穗拱托的金色钥匙和商神手杖的造型。稽查证插在皮夹内,为一密封全塑卡片,上有持证人着海关制服的彩色免冠照片及姓名、职务、编号、颁证日期,照片下方印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的红色印章。
《稽查证》由海关总署统一制发,是海关稽查人员依法行使稽查职权的法律证件。持《稽查证》)的海关人员进行海关稽查时,有权行使《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稽查条例》所规定的权力。
海关稽查人员持证执行公务时,有关当事人应依法接受稽查。
特此公告。
(注:此公告于1997年6月15日由各地海关对外公布。)



1997年6月15日

庆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

甘肃省庆阳市人民政府


庆阳市人民政府令

第 4 号


  《庆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已经2012年9月9日庆阳市人民政府三届第1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代市长 栾克军
2012年10月10日  



庆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


  为了加强规范性文件管理,维护法制和政令统一,推进依法行政,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和《甘肃省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规定,市政府对2004年至2010年制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经过清理,市政府决定:
  一、继续施行的27件
  1、庆阳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
  2、庆阳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办法
  3、庆阳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管理办法
  4、庆阳市公路行道树管护规定
  5、庆阳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办法
  6、庆阳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法
  7、庆阳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办法
  8、庆阳市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制实施办法
  9、庆阳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管理办法
  10、庆阳市就业再就业小额担保贷款管理办法
  11、庆阳市城镇职工大病互助医疗保险实施办法
  12、庆阳市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
  13、庆阳市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办法
  14、庆阳市行政问责实施办法
  15、庆阳市行政机关首问责任制实施办法
  16、庆阳市行政机关限时办结制实施办法
  17、庆阳市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办法
  18、庆阳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19、庆阳市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管理办法
  20、庆阳市扶助残疾人规定
  21、庆阳市城乡居民临时救助试行办法
  23、庆阳市创业扶持资金管理办法
  24、庆阳市政府投资建设工程设计变更和现场签证管理办法
  25、庆阳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代建管理办法
  26、庆阳市城市燃气管理办法
  27、庆阳市测绘管理办法
  二、修改后继续施行的16件
  (一)删除文件名称中暂行或者试行后继续施行的11件
  1、庆阳市人民政府新闻发布制度
  2、庆阳市士兵自谋职业和经济补助办法
  3、庆阳市退役士兵安置任务有偿转移及资金管理办法
  4、庆阳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5、庆阳市行政监察机关执法监察办法
  6、庆阳市市直医疗机构设置济困病床实施办法
  7、庆阳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
  8、庆阳市人民政府重大决策程序规定
  9、庆阳市人民政府支持法律援助与司法救助工作办法
  10、庆阳市城乡医疗救助办法
  11、庆阳市行政事业单位职工住房补贴实施办法
  (二)修改文件内容后继续施行的5件
  1、庆阳市市政公共消火栓管理办法
  第一,在第十三条第一项增加遮挡消火栓,第二项增加挪用。
  第二,在第十四条引文部分增加《甘肃省消防条例》;
  第三,将第十四条第二项修改为:埋压、圈占、损坏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火栓的,由公安消防部门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依法强制执行,执行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第四,将第十四条第三项修改为: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消防部门责令改正,处警告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1)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
  (2)擅自拆除、迁移、挪用、停用、开启消火栓;
  (3)未按照要求对消火栓进行维修和管理的;
  (4)在消火栓临道路一侧的两端各10米范围内堆物、设摊、停车的;
  (5)其他影响消火栓使用的行为。
  2、庆阳市道路交通安全事故责任倒查规定
  第一,将第三条修改为:各种车辆发生交通事故,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逐级上报事故情况,每级上报的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
  未按规定期限报告的,依法追查车辆所属单位、交通主管部门、交警部门、安监部门的责任。
  第二,将第四条修改为:凡在本市辖区内发生的较大以上交通事故,各级政府、各相关部门没有按照各级政府或其组成部门制定的相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积极组织抢险救援,或因职能发挥不够,导致事态进一步扩大的,要追查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的责任。
  第三,将第五条修改为:对发生一次重大以上事故或半年内发生两次较大事故,且负有主要责任或全部责任的专业运输企业,交通部门未责令进行整顿或整顿未验收合格而继续经营者,要追究专业运输企业和交通主管部门的责任。
  3、庆阳市捐资助学表彰奖励办法
  第一,将第三条修改为:对捐资助学集体的奖励办法:捐资100000元以上者,由市政府通报表彰;捐资500000元以上者,由市教育局颁发奖牌;捐资1000000以上者,由市政府颁发奖牌。
  第二,将第四条修改为:对捐资助学个人的奖励办法,凡捐资5000元以上者,由市教育局发给捐资助学荣誉证书;捐资10000元以上者,由市教育局颁发奖牌,并发给捐资助学荣誉证书;捐资50000元以上者,由市政府颁发奖牌,并发给捐资助学荣誉证书;捐资100000元以上者,由市政府发给捐资助学荣誉证书,颁发奖牌,事迹写入庆阳市教育志;捐资500000元以上者,由市政府立碑,发给捐资助学荣誉证书,事迹写入庆阳市志。
  4、庆阳市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管理办法
  第一,将第二条第二项修改为:除本条第(一)项外的民用建筑,按地面建筑总面积的一定比例修建防空地下室,具体比例为:庆阳市区3%,各县城区2%。
  第二,将第六条修改为:对按规定应建未建、漏建或不按面积、标准修建防空地下室的,依据《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修建、易地补建,可以并处应建防空地下室工程造价5%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100000元。
  第三,将第八条修改为:下列新建民用建筑项目适当减免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一)享受政府优惠政策建设的廉租房、经济适用房等居民住房,减半收取;
  (二)新建幼儿园、学校教学楼、养老院及为残疾人修建的生活服务设施等民用建筑,减半收取;
  (三)临时民用建筑和不增加面积的危房翻新、改造的单位或个人自用住宅项目,予以免收;
  (四)因遭受水灾、火灾或其他不可抗拒的灾害造成损坏后按原面积修复的民用建筑,予以免收。
  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需减免时,由市人民防空办公室报省人防办、省物价局、省财政厅核准。
  5、庆阳市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
  第一,删除文件名称中原有的“暂行”。
  第二,将第三条修改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给予安全生产举报奖励:
  (一)生产经营单位发生一般生产安全事故(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在1小时内未向当地政府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部门报告,经其他单位或个人举报的,给予举报人一次性奖励500元;
  (二)生产经营单位发生较大生产安全事故(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在1小时内未向当地政府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经其他单位或个人举报的,给予举报人一次性奖励1000元;
  (三)生产经营单位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在1小时内未向当地政府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部门报告,经其他单位或个人举报的,给予举报人一次性奖励2000元;
  (四)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在1小时内未向当地政府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部门报告,经其他单位或个人举报的,给予举报人一次性奖励5000元;
  (五)生产经营单位存在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经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部门指令,未按期整改,或监管部门未监督落实整改,可能造成事故的,经其他单位或个人举报的,给予举报人一次性奖励300元;
  (六)对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定,可能造成事故的其他违法行为,给予举报人一次性奖励300元。
  第三,将第五条修改为:举报事项经查证属实,为瞒报事故或渎职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分别由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部门、纪检监察机关,对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及有关地方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能部门直接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给予经济处罚、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废止的32件
  1、庆阳市城镇低收入家庭廉租房管理办法
  2、庆阳市住宅小区管理暂行办法
  3、庆阳市小康农宅建设规划管理办法
  4、庆阳市城市房地产管理办法
  5、庆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
  6、庆阳市城市垃圾管理办法
  7、庆阳市城市绿化管理办法
  8、庆阳市城市环境保护管理办法
  9、庆阳市市场管理办法
  10、庆阳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案件处理程序规定
  11、庆阳市财政资金使用情况跟踪问效办法
  12、庆阳市财源建设项目及扶持资金管理办法
  13、庆阳市小康农宅建设用地管理办法
  14、庆城至西峰公路管理办法
  15、庆阳市城市污水管理办法
  16、庆阳市文化市场管理办法
  17、庆阳市公共卫生监督管理办法
  18、庆阳市市级平台利用国家开发银行政策性贷款资金管理办法
  19、庆阳市利用国家开发银行政策性贷款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20、庆阳市利用国家开发银行政策性贷款风险管理办法
  21、庆阳市商业服务业经营管理办法
  22、庆阳市市民健身管理办法
  23、庆阳市城市低保人员医疗保险实施办法
  24、庆阳市南区集中供热管理办法
  25、庆阳市城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
  26、庆阳市助农增收帮扶资金管理办法
  27、庆阳市引进高学历人才暂行办法
  28、庆阳市小额贷款公司试点暂行管理办法
  29、庆阳市西峰区供水办法
  30、庆阳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管理办法
  31、庆阳市非公经济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
  32、支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设立与发展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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