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站点| 世界资料网 | 专利资料网 | 世界资料网论坛
收藏本站| 设为首页| 首页

国务院批转铁道部制定的旅客丢失车票和发生急病、死亡处理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9 16:54:30  浏览:8468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国务院批转铁道部制定的旅客丢失车票和发生急病、死亡处理办法的通知

国务院


国务院批转铁道部制定的旅客丢失车票和发生急病、死亡处理办法的通知

1963年5月24日,国务院

一、旅客丢失车票
(一)旅客丢失车票,应由旅客自己负责。如本人当时确实无力重新买票乘车,由铁路或地方民政部门处理。
(二)旅客在车站内和列车上丢失车票时,由铁路部门负责处理;旅客在上述以外地方丢失车票时,由民政部门联系有关部门处理。
(三)铁路和民政等部门在处理旅客丢失车票问题时,都不得以任何证明文件代替车票,由铁路部门负责处理的应填发代用票,由民政等部门负责处理的应代买火车票。
(四)丢失车票的旅客到达目的地后,应将票款等费用偿还铁路或代买车票部门。如本人确实无力负担,经人民公社、居民委员会或本人工作单位证明后,也可免于偿还。
(五)如发现有伪报丢失车票的,应严加批评教育。

二、旅客发生急病或死亡
(一)持有车票的旅客在车站候车期间发生急病时,车站应立即送至铁路医院急救。该地没有铁路医院或铁路医院离站较远时,可送至地方医院进行急救。如系传染病,应转送传染病院。
(二)旅客在列车上发生急病时,列车长应填写客运记录,送交市、县所在地的车站或较大车站,由站长负责转送铁路医院、地方医院或传染病院治疗。
(三)旅客在治疗期间所需的一切费用,应由旅客自己负担。如本人确实无力负担,铁路局可在“旅客保险支出”项下列支,由车站按时请领偿还医院。旅客在治疗期间所需的粮食和食油,凭旅客所交的粮票,由当地粮食部门供应。如旅客未带粮票或所带粮票不够用,由旅客向家里或工作单位索取;在粮票寄至以前,医院可与当地粮食部门联系暂借。
(四)持有车票的旅客在车站候车期间死亡时,车站站长应会同公安部门、卫生部门共同检验,妥善处理;如因传染病死亡的,应根据卫生部门的指示办理。车站应立即通知死者家属或工作单位前来认领。
(五)旅客在列车上死亡时,列车长应填写客运记录,会同铁路公安人员,将尸体和死者遗物交给市、县所在地的车站或较大车站,接受的车站,应按照在车站死亡时同样办理。
(六)对死者的遗物应妥善保管,待死者家属或工作单位前来认领时一并交还。
(七)旅客死亡后所需安葬等费用,先由铁路部门垫付,事后向死者家属或工作单位索还。如死者家属无力负担或无人认领,铁路局可以“旅客保险支出”项下列支。
(八)没有车票的人,在站台或列车上发生急病或死亡时,由铁路部门负责处理。除站台以外,以车站范围内的候车室、广场等地方发生时,由车站通知地方有关部门处理。

附件:关于旅客丢失车票和发生急病、死亡处理办法的补充办法
根据一九六三年五月二十四日国务院国秘字第366号国务院批转铁道部制定的旅客丢失车票和发生急病、死亡处理办法的通知,补充指示如下:
一、旅客丢失车票而由铁路部门负责处理时,车站站长和列车长,对丢失车票的旅客要认真进行审查,必要时可请公安部门协助。经审查确认属实后,方可填发代用票并连同旅客交由指定列车的列车长运送至到站。填发的代用票不交本人保管,也不发给报销凭证。
二、填发代用票时,应在票价栏划一斜线抹销,事由栏内写“遗失”字样,记事栏内注明丢失车票原因,并将剪断线的款额栏全部剪下,随同报告页报缴主管铁路局财务会计处核查(此项代用票不进行统计)。车站填发时,要加盖车站公章;列车填发时,要加盖列车长名章。
三、旅客到站后,列车长应将代用票和旅客移交车站,按“处理办法”第一条第四项处理。需要在中途站换车的旅客,列车长应将代用票和旅客交由中转站,由车站指定车次继续运送。但中转站应在代用票的背面注明乘车日期、车次,并加盖站名印。
四、关于“处理办法”中第二条第三、四、五、七、八各项规定由铁路负担的费用,一律在运输支出科目160号非生产性费用项下列支。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海关总署、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中国银行关于印发《关于加工贸易企业以多种形式缴纳税款保证金实施办法》的通知

国家经贸委 等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海关总署、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中国银行关于印发《关于加工贸易企业以多种形式缴纳税款保证金实施办法》的通知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等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经贸委(经委、计经委)、
外经贸委(厅、局)、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中国人民银行分行、外汇分
局、中国银行分行,国务院有关部门:
为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经贸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加工贸易银行保证金台帐制度〉的通知》(国办发〔1999〕35号)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外经贸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采取措施鼓励扩大出口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9〕71号)精神,国家经贸委、外经
贸部、海关总署、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中国银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了《关于加工贸易企业以多种形式缴纳税款保证金实施办法》。本实施办法规定,经海关总署确认的、具有担保资格的金融机构或其他具有代
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以下简称“担保机构”),均可为加工贸易企业向海关提供担保。目前,海关总署会同中国人民银行已确认中国银行为加工贸易提供担保的金融机构,其他担保机构的担保资格经确认后亦参照本办法执行。
现将《关于加工贸易企业以多种形式缴纳税款保证金实施办法》印发你们,自2000年1月1日起执行。



第一条 为完善加工贸易银行保证金台帐制度,允许开展加工贸易业务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以多种形式向海关缴纳关税及其他税费保证金(以下简称“税款保证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企业开展加工贸易业务因故无法向海关缴纳税款保证金的,可凭中国银行出具的以海关为受益人的税款保付保函办理海关备案手续。税款保付保函及索赔函格式见附件。
第三条 中国银行下列机构可根据企业资信,经自行评估,向海关出具保函:
(1)中国银行总行营业部;
(2)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
(3)深圳市分行;
(4)珠海、汕头、苏州、无锡、宁波、厦门、沈阳市分行。
第四条 中国银行提供担保的金额包括税款及利息两部分。其中税款指海关核定的企业应缴关税和其他税费的金额。利息和利率适用按海关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 担保期限至台帐核销期满后60天。
第六条 担保期限内,企业加工合同增额或展期的,应向原出具保函的中国银行申请办理相应的保函增额或展期手续后,方可向海关、中国银行办理台帐变更手续。为简化手续,经企业申请,中国银行提供的保函金额可大于保证金金额。
第七条 对符合法律、法规及本办法的,中国银行根据海关开出的《银行保证金台帐开设联系单》或《银行保证金台帐变更联系单》,对企业资信情况及提供的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包括企业自有外汇资金、其他非金融机构担保人为其出具的担保)等多种形式的担保进行评
估,经评估符合风险控制要求的,可为其出具以海关为受益人的税款保付保函,并转往有关台帐业务点。对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本实施办法的,中国银行可以拒绝受理。
第八条 中国银行台帐业务点收到本行保函业务授权分行开立的银行台帐保证金保付保函后,开具《银行保证金台帐登记通知单》或《银行保证金台帐变更通知单》。企业凭上述《银行保证金台帐登记通知单》或《银行保证金台帐变更通知单》和保付保函向海关办理加工贸易合同备案
手续。
第九条 在担保期限内,企业出口合同执行完毕或履行缴纳税款义务的,中国银行的担保责任自行解除;在担保期限内,企业未能全部或部分履行出口义务的,海关按应补税额及缓税利息向中国银行开出《索赔书》和《海关专用缴款书》(进口料件未经批准内销的,需加开《税款缴纳
扣划通知书》),中国银行凭此履行保函项下的赔付责任。中国银行履行了保函项下的赔付责任后,可以依法向被担保人追索。
第十条 海关与中国银行间建立的现行台帐联系制度不变。海关与中国银行按照《关于印发〈加工贸易进口料件保证金台帐“实转”联系配合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中银发〔1999〕89号)及有关配套办法的各项规定处理银行保证金台帐事宜。
第十一条 未能取得中国银行出具的税款保付保函的加工贸易企业应以现金、转帐支票、汇票、汇款等方式缴纳税款保证金。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0年1月1日起执行。实施细则由海关总署、中国银行制定并颁布。
附件:一、税款保付保函
二、索赔函

附件一:税款保付保函

致:________海关 日期:
编号:
应________(申请人)的要求,根据________海关
______号《银行保证金台帐开设联系单》,我行兹开立你方为受益
人的不可撤销的担保函,担保金额为《银行保证金台帐开设联系单》申请
人应缴纳的台帐保证金________及利息________(计息
日为自申请人进口报关日至《银行保证金台帐开设联系单》上核定的核销
日,利率适用海关有关规定)。 本保函自开立之日起生效,至___
_____(海关核定的台帐核销期满后60天)失效。本保函的担保金
额将随申请人在海关核定的核销期内出口或已向海关支付税款金额而自动
递减。
我行保证,如果申请人未能在海关核定的有效期内出口或海关支付税
款,我行将在收到你方的书面索赔函和《海关专用缴款书》(注有“台帐
保证金转税专用”字样)或《海关征税缴款书》、《税款缴纳扣划通知
书》后,向你方支付上述税款及利息。任何索赔,务必于本保函到期日前
送达我行。
担保人:中国银行________分行

附件二:索赔函

致:中国银行________分行
________公司在你行办理的________号(加
工贸易手册号)加工贸易业务没有在规定的期限内复出口,应按规定
补缴税款。我关现凭贵行第________号保函,请你行支付税
款________元,缓税利息________元,
(利息计算方法为:________),金额合计
________元。
请贵行将上述金额一次性划转中央金库。
________海关
年 月 日



1999年12月29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

国税发[2005]18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扬州税务进修学院,局内各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36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真学习《通知》内容,全面理解和落实税收优惠政策。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是党中央、国务院为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建设和谐社会的重要部署。各级税务机关要充分认识做好就业和再就业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和长期性,带着对下岗失业人员的深厚感情,迅速传达《通知》内容,贯彻落实《通知》精神。要进一步提高对落实税收优惠政策重要性的认识,增强贯彻落实税收优惠政策的自觉性与主动性。
二、切实加强领导,不折不扣地落实好各项税收优惠政策。新的再就业政策是原有再就业政策的延续,同时对税收政策也作了适当调整和完善。各级税务机关要切实加强对落实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领导,要正确理解落实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与扶持税源的辨证关系,确保各项税收优惠政策在执行中不偏离、不走样、不折扣。
三、加大宣传力度。各级税务机关要按照内外并重、实体与程序并重的原则,充分利用大众媒体,积极采取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切实加大税收优惠政策宣传力度。各级税务机关既要组织税务部门广大干部学习好各项税收优惠政策,还要帮助相关部门以及广大纳税人了解税收优惠政策。使新的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为各级政府和广大纳税企业和下岗失业人员所理解,为贯彻落实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创造良好的前提条件,为进一步促进就业和再就业工作营造一个有利的宣传舆论环境。 
  四、优化服务,保障落实。各级税务机关要提高服务意识,完善服务手段,帮助企业和下岗失业人员用好政策、用足政策,使他们真切地感受到党和政府的关怀。要把下岗失业人员满意不满意作为衡量落实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重要标准,创造性地开展服务工作。
  五、对配套文件的制定提出建议。《通知》对下一阶段再就业税收政策作出了明确的规定:一是延长了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执行期限;二是扩大了税收优惠政策扶持对象的范围。三是改进了减免税方式。为落实《通知》内容,总局近期将会同有关部门明确具体税收优惠政策内容和具体操作办法等配套文件。请各地根据《通知》内容,对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限额标准,企业吸收下岗失业人员按人头的定额标准,减免税认定、审批程序、后期监督管理措施、《再就业优惠证》管理等方面提出具体意见和建议。有关建议请于11月25日之前报送总局政策法规司。
联系人:张洪建 电话:01063417574 传真:01063417971

国家税务总局

二○○五年十一月十八日


版权声明:所有资料均为作者提供或网友推荐收集整理而来,仅供爱好者学习和研究使用,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如本站内容有侵犯您的合法权益,请和我们取得联系,我们将立即改正或删除。
京ICP备14017250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