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站点| 世界资料网 | 专利资料网 | 世界资料网论坛
收藏本站| 设为首页| 首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厉打击危害公共安全犯罪活动的紧急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7 17:34:01  浏览:9519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厉打击危害公共安全犯罪活动的紧急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厉打击危害公共安全犯罪活动的紧急通知

1988年2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
一、最近,国务院及各有关部门,已先后发出通知,要求加强安全管理,确保生产运输和春节期间的安全。各级人民法院应当主动配合有关部门,运用法律武器同各种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活动进行坚决斗争。对于已经起诉到法院的这类案件,必须依法抓紧审判。
二、对于故意放火、爆炸、破坏交通等危害公共安全的严重犯罪活动,不论是否造成严重后果,均应依法从重从快予以惩处。
对于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包括携带)或者盗窃、抢夺爆炸物,情节特别严重的,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严惩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的决定》第一条第4项的规定定罪处刑,不属于情节特别严重的,或者尚未造成严重后果但已构成犯罪的,依照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严惩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的决定》第一条第4项的规定定罪,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的规定处刑。
三、对于过失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案件,要严肃处理。对其中情节特别恶劣或者造成后果特别严重的直接责任人员,应当从重处罚。同时,对那些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主管人员,也必须追究刑事责任。
四、公安机关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对实施妨害公共安全行为的人,依法予以行政处罚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受处罚人不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除公安机关的裁决在认定事实或者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的外,应予维持。
五、审理这类案件,应当选择一些典型案例,以适当形式进行法制宣传,震慑犯罪分子,教育广大干部和群众遵纪守法。在审理中发现安全管理方面的问题,要及时向有关部门提出司法建议,以堵塞漏洞,消除隐患,预防犯罪。
以上通知,请认真执行,执行中有何情况和问题,希随时报告。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长沙市城市房屋装饰装修管理条例

湖南省长沙市人大常委会


长沙市城市房屋装饰装修管理条例
长沙市人大


(2000年11月2日长沙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2000年11月29日湖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房屋装饰装修管理,保证房屋的使用安全,维护房屋装饰装修当事人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芙蓉区、天心区、岳麓区、开福区、雨花区和各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浏阳市城区的国有土地上的房屋装饰装修活动。
法律、法规对房屋装饰装修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房屋装饰装修,是指对已在使用的房屋(含已竣工验收尚未使用的房屋)的外表和内部进行修饰处理的活动。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城市房屋装饰装修的主管部门;县(市)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所辖区域内城市房屋装饰装修管理工作;区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权限分工,负责所辖区域内城市房屋装饰装修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 房屋装饰装修应当遵守城市规划、消防安全、环境保护等有关规定,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
为保证房屋的整体性、抗震性和结构安全,房屋装饰装修不得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
第六条 房屋装饰装修涉及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的,房屋使用人应当在施工前向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同时提交下列文件和资料:
(一)房屋权属证明或者房屋租赁证明;
(二)房屋建筑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的房屋装饰装修方案和设计图纸;
(三)房屋使用人是非房屋产权人的,还应当提交房屋产权人出具的同意房屋装饰装修的证明。
房屋装饰装修涉及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属住宅房屋的,应当向房屋所在地的区、县(市)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属非住宅房屋的,应当向市、县(市)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对房屋进行实地勘察,按照本条例的规定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办理批准手续不得收费。
有单位房屋管理部门或者物业管理单位的,房屋使用人应当在施工前向所在单位的房屋管理部门或者物业管理单位报告。
第七条 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的房屋装饰装修,房屋使用人应当在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并采取加固措施后七个工作日内,向原审批机关申请房屋结构安全查验。原审批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后七个工作日内进行查验。查验合格的方可继续装修。
第八条 严重损坏和有险情的房屋需要装饰装修的,必须先修缮加固,并达到使用安全条件后,方可进行装饰装修。
第九条 涉及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的房屋装饰装修,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范围及项目施工;需要变动范围及项目的,房屋使用人应当向原审批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条 从事房屋装饰装修设计、施工、监理的单位,必须具有相应的资质证书。
从事房屋装饰装修的个体从业者,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具有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
第十一条 房屋装饰装修不得损坏防水层和混凝土楼面板的结构性能,不得损坏给排水、供电、供气、消防、通讯等公共设施,不得损坏他人的房屋及物品。
第十二条 房屋装饰装修必须严格按照技术规范施工,不得弄虚作假、偷工减料、粗制滥造,不得采用不合格的装饰装修材料。
第十三条 从事房屋装饰装修施工的单位和个人,在施工中应当采取措施,避免或者减轻施工中产生的粉尘、废气、废水、噪声、振动对相邻居民正常生活所造成的危害。
在居民居住的地域,十二时三十分至十四时三十分、十九时至次日七时之间,不得从事产生噪声的房屋装饰装修活动。
第十四条 房屋装饰装修所产生的废弃物不得乱倒乱放,房屋使用人应当按照物业管理单位、房屋所在地居民委员会或者单位房屋管理部门规定的地点、方式、时间堆放,并按有关规定清运。
第十五条 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房屋装饰装修活动的监督检查,及时查处违法行为。
检查人员进入施工现场实施检查时,必须出示行政执法证件,被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第十六条 房屋装饰装修实行质量保修制度。在正常使用条件下,最低保修期限为二年。
第十七条 因房屋装饰装修工程的质量、工期、价款等引起的纠纷,当事人可以向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申请调解,也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者提起诉讼。
第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装饰装修房屋的,物业管理单位、房屋所在地居民委员会或者单位房屋管理部门有权制止;任何人有权向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管理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依法及时查处。
第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房屋使用人在装饰装修过程中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的,由市或者房屋所在地的区、县(市)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依照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
第二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损坏防水层和混凝土楼面板结构性能的,由房屋所在地的区、县(市)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房屋使用人停止施工,限期修复,并可处以二千元以上四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一条 在房屋装饰装修活动中违反城市规划、消防安全、建筑工程、环境保护、公用事业、市容环卫、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劳动和社会保障等方面法律、法规的,由有关管理部门依法处罚。
第二十二条 拒绝、阻碍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和有关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因房屋装饰装修造成他人财产和人身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房屋装饰装修管理活动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本条例经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由长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自2001年3月1日起施行。



2000年11月29日

国务院关于中科院进行经营性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试点有关问题的批复

国务院


国务院关于中科院进行经营性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试点有关问题的批复

国函[2001]137


国务院体改办、国家经贸委、财政部、科技部、中科院:
  你们《关于报送(关于改革中科院国有资产管理体制促进高新技术企业健康发展的意见)的报告》(体改办产(2001)33号)收悉。现就中科院进行经营性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试点的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中科院经营性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试点方案》。
  二、对中科院占用的国有资产,经清产核资并经有关部门确认后,按照资产属性,实行经营性资产与非经营性资产分别建帐、分开管理的制度。同意中科院对占用的经营性国有资产,具有使用、收益分配和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置的权利。
  同意中科院建立事企分开、统一管理、分级营运的经营性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统一管理院、所两级占用的经营性国有资产,并对所管理的国有资产承担资产保全责任;国务院授权中科院对所属各研究所占用的经营性国有资产行使出资人权利,重大事项由中科院统一管理,一般事项由中科院委托各研究所自主决定。
  三、同意中科院设立中国科学院国有资产经营公司,代表中科院,统一负责对院属全资、控股、参股企业有关经营性国有资产依法行使出资人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保值增值责任。中国科学院国有资产经营公司要按照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建立规范的产权关系和法人治理结构。中科院要抓紧商有关部门制订《中国科学院国有资产经营公司章程》。
  四、同意中科院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院属全资、控股高新技术企业进行生产要素参与收益分配的试点。
  中科院经营性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试点,是深化我国科技体制改革和探索高新技术企业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的重大举措。中科院要切实做好试点的组织实施工作,促进科技成果的转化和高新技术企业的健康发展,促进科研工作的进一步开展和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后务院各有关部门和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积极支持试点工作。国家经贸委要会同财政部、科技部等有关部门对试点工作加强指导,及时总结经验,逐步对试点工作进行规范。对试点工作中涉及的有关政策问题,国家经贸委要会同有关部门进行研究协调,必要时报国务院决定。中科院根据本批复精神对《中科院经营性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试点方案≥作必要修改后组织实施。
                              国 务 院
                           二OO一年十月二十日

版权声明:所有资料均为作者提供或网友推荐收集整理而来,仅供爱好者学习和研究使用,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如本站内容有侵犯您的合法权益,请和我们取得联系,我们将立即改正或删除。
京ICP备14017250号-1